网络暴力现状范例(12篇)

时间:2024-03-14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1

关键词:智能手机流量经营立体覆盖

中图分类号:TN9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a)-0046-01

随着移动通信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层面已经提供了支撑大流量数据业务的能力,智能手机对网络带宽的大量占用带来新的网络问题,如掉线、上网速度下降等影响用户感知的问题,严重可产生网络瘫痪、网络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等网络问题。

1信令风暴产生的原因分析

相比普通手机用户,智能手机除产生大量的数据流量外,还产生超额的信令流量,主要原因如下:(1)智能终端引发的用户行为变化:随着QQ、微信、微博等大量应用在智能终端上的普及,由于业务本身的特点,用户由过去每小时使用一两次业务变成了每小时可以发起十几次或几十次的连接,用户每一次使用业务几乎都会产生新的信令。另外,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本身的特性,如快速休眠行为、长期在线心跳行为等带来了更频繁的信令交互,也进一步加重了网络的信令负荷;(2)智能终端增长迅速,运营商准备不足:在信令风暴出现之前,运营商在进行网络规划时还都是按照传统的话务模型进行设计,而当智能终端和业务突然蓬勃发展后,这样的网络是无法应对大量的信息冲击的,导致了信令风暴问题;(3)永远在线的应用:如国内的QQ、国外的MSN,这些聊天社区应用每隔几秒就发送一些KeepAlive的消息,使得网络为此做了很多额外的无线信道分配和创建;(4)智能手机的快速休眠:为了节约电池用电,智能手机在发送消息到网络完毕后强制把自己从RRCconnected状态切到idle状态,导致每次发现消息都要重新进行RRCrequest和RABsetup,发送完毕又强制释放连接,从而对网络产生大量的信令负荷;(5)部分无线网络和智能手机没有CELL_PCH状态。

2智能手机用户行为分析

据统计,现在市场上的智能终端占比达到了73.37%,流量贡献占比91.17%,而80.43%的用户基本应用于数据相关业务,如QQ、微信、微博等上网业务,只有19.57%的用户应用于语音或其它业务,而数据业务请求次数远远高于语音业务请求次数,数据业务的请求次数平均每用户达到25次/h,最重要的是75%的用户,习惯于晚上21:00~23:00之间进行上网,在这种行为下,网络更容易产生信令风暴,加大网络处理负荷,造成网络风险。

3智能手机信令风暴运营商应对策略

引发信令风暴的主要矛盾是有限的无线网络资源和应用程序的大量信令交互,因此需要运营商和设备商、软件开发商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从运营商角度看,首先需要增加网络建设和覆盖、优化无线参数、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做好2G/3G/4G分流和四网协同发展,让低价值业务就地疏导,提供移动宽带网络。其次,运营商提高流量精细化经营能力,完善各级网络监控,建设智能管道,形成科学有效的流量监控体系。

3.1持续对网络资源及容量进行监控,保障网络的质量

解决手机信令风暴问题,网络优化部门要持续对网络资源及容量进行监控,定期周期做好资源及容量、智能手机、话务模型等网络评估,资源及容量主要通过话务KPI统计进行评估,智能手机评估主要通过信令平台分析智能手机的类型、流量、用户习惯等用户行为分析,而话务模型评估主要通过分析忙时用户行为,产生的信令负荷进行分析。

3.2网络参数优化调整有效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

目前各设备厂商都有相应的一套网络参数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有效降低网络负荷,开启降低信令数量参数后能有效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目前华为、诺西、贝尔厂家降低智能手机信令流量的参数优化方案如下。

3.3提升网络容量满足智能手机业务需求

3.3.1提升网络利用率方案

检测出过高和过低负荷的网元,通过硬件调整达到话务均衡,改善网络利用率,通过多载波、小区重选参数、区域优化、RF优化、传输扩容等优化提升网络容量。

3.3.2立体网络覆盖,微基站精确分担宏基站话务负荷

对于密集区域,传统的基站覆盖容量远远无法满足用户业务需求,可通过立体网络覆盖方案解决。另室外使用宏站,解决普遍的覆盖问题,而室内热点使用微基站解决室内普遍覆盖及容量,最后室外局部热点,采用拉远进行容量泄洪。

3.3.3通过扇区分裂高效、低成本地提升网络容量

扇区分裂主要是解决网络局部拥塞或者网络局部弱覆盖的问题,采用多扇区解决方案,无需获取新站址、建设周期短、不消耗新频率、建设成本低,可以高效低成本地提升网络容量。

3.3.4提高流量精细化经营能力,建设智能管道,减少网络资源浪费

引发信令风暴的主要矛盾是有限的无线网络资源和应用程序的大量信令交互,运营商需提高流量精细化经营能力,完善各级网络监控,建设智能管道,形成科学有效的流量监控体系。

4结语

根除信令风暴的关键点应该是完善无线通信网络的处理机制,适应这类软件的特点,但由于通信机制的改进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标准化,况且运营商已经部署了大量的网络,不可能快速根治信令风暴,所以现有技术侧重针对终端、无线、核心网等设备进行优化,以减轻信令风暴对网络的影响。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2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2)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3)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3.2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3.2.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3.2.2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3.2.3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3.2.4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结语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2009年1月1日,天涯、猫扑以及豆瓣的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这说明网民已经就这一行为开始了自觉的反省。期望每位网民爱护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利用人肉搜索上。

参考文献

[1]倪素香.伦理学简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云峰.网络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淫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4

以往的网络犯罪,大多数是以盗窃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非暴力形式为主。而如今,杀人、等暴力犯罪纷纷触网,贴上“互联网+”的标签,使犯罪的危害性以几何级数迅速增长。

那么是哪些因素导致了“互联网+”暴力犯罪的崛起?

首先,网络暴力犯罪满足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英国杜伦大学心理学家坎贝尔认为:“人类进化的作用只限于颈部以下的部位”。意思是说,人在原始本能方面仍受动物性的思维方式支配。在分析暴力犯罪的心理动机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支配,二是炫耀。在达尔文主义者看来,“支配欲”也就是“权力欲”,来自动物的生存本能;“炫耀欲”来自动物的繁殖本能,也就是弗洛伊德所说的“本能”。

从本质上说,杀人是一种支配,性犯罪也是一种支配,而把杀人、等暴力犯罪的视频到网络上,则是一种炫耀行为。真实世界中的暴力犯罪满足了罪犯的“支配欲”,而虚拟世界中广为传播的暴力视频和粉丝云集的状态则满足了罪犯的“炫耀欲”。美军击毙的极端组织头目“刽子手约翰”就热衷于把“斩首”人质的视频上传到网络,这也成为“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招募那些由于自己的“特殊”身份而在现实世界中遭受校园暴力的年轻人的手段。从这点来看,“伊斯兰国”的崛起和阿拉伯之春的“脸书革命”一样,移动互联网都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与此同时,网络生态的变化也为网络暴力犯罪提供了土壤。荷兰动物学家弗朗斯・德瓦尔在《黑猩猩的政治:猿类社会中的权力与性》一书中对动物园中的黑猩猩社会进行了有趣的描述。黑猩猩衣食无忧,所以它们的活动可以完全围绕“精神层面”展开。这与互联网的生态颇有些相似。德瓦尔注意到,体力并非是黑猩猩获得权力的最重要方式,要想赢得优势地位,必须适当地“装扮”,也就是“炫耀”,例如使自己的毛耸立起来,看起来很强大的样子。

2012年哈佛商学院教授库迪对一批志愿者的研究也表明,一般来说,社会性动物中地位越高者睾酮水平会越高,例如一名成功的股票经纪人体内的睾酮值就比正常人要高。如果人外表上伪装成比较强大的样子,那么就会真的在心理和生理上产生相应的效应。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中学生;问卷调查;影响

中图分类号:G636文献标识码:A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网络暴力”现象也因其广泛的社会效应而成为舆论焦点。对于中学生群体而言,网络暴力对其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较其他群体更为严重。[1]本文选用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调研网络暴力对该群体在性格培养、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就如何减轻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1.问卷调查

为掌握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卷调查内容:①是否了解网络暴力;②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③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④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⑤是否参与过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网络暴力伤害;⑦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等。并从某市第八中学和第一中学的初、高中学生中各随机抽取60名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

2.数据统计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对是否了解网络暴力问题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了解网络暴力的中学生达78.8%,而非个别。对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的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数据表明,中学生使用网络暴力语言的比例高达90.3%。

对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6.4%的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态度较为模糊。认为网络暴力语言过于粗劣、伤人,应当禁止使用的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学生认为使用网络暴力语言是一种正常行为。

对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被禁止的占68.2%。可见,中学生对人肉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清,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模糊。

对是否参与人肉搜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学生从未参与过人肉搜索。

对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6%的中学生表示受到过网络暴力的伤害,其中多为来自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可见,中学生受网络暴力伤害的面较广,尽管伤害较轻,但影响较大。

对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78.7%的中学生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21.3%。

3.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了解到,网络暴力正不断侵蚀着中学生的心灵。中学生对网络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确,对其危害性处于知与不知的边缘;中学生普遍会讲一些带有侮辱性的网络暴力词汇,这反映出中学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点;多数中学生不认同“人肉搜索”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隐私,用于正当行为尚可,但不应滥用,这说明中学生已初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处于徘徊不定的状态。值得关注的是有近五成的中学生受到过网络暴力伤害,虽然只是受到语言的攻击,但仍可能对他们的心灵以及价值观带来深远影响。

网络暴力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中学生是一个身处和谐校园的特殊群体,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鲜事物是他们的特点,这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4个网络报道的典型事例分析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1.案例分析

(1)网络暴力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产生影响

案例1:2015年5月3日,成都一女司机在驾车途中,因行驶变道被男司机张某驾车逼停,随后被殴打致伤,警方公布的视频记录显示:被打女司机曾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众多网民纷纷指责女司机,发出“被打活该”“往死里打”等暴戾语言。[2]更有甚者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不仅其以往的开车不良记录被曝光,就连其开房记录也未能幸免。

据互联网调查,谴责女司机的网民占71.7%,其中16.8%为中学生。对人肉搜索女司机的行为,近五成的网民表示赞成,认为“就是要教训教训她”。该事件法院已有定论,但对男司机将女司机殴打致伤、网民人肉搜索其隐私、对其进行网络谩骂等行为持赞同态度的网民数量之多确实令人心寒。这无疑也透露出一些错误的理念,而这种错误的理念将直接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个人心理与性格塑造产生影响

案例2:2015年高考语文全国卷作文题目提供的素材为:一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打电话,亲人劝阻但司机不听,司机女儿向警方举报,警方依照相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理。请考生依据该素材给司机或者警方或者女儿写一封信。未曾想到,该事情让众多高三学生“气急败坏”,居然把作文题目“写给父亲一封信”的原型人物人肉搜索出来,并在她的微博上留了4万余条评论谩骂。其后,记者从高速交警方面证实,网民骂错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参与者为中学生。该案例反映出中学生易怒、言辞激烈、断章取义、性格急躁、对事物缺少系统认知等特点。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学生的性格塑造。

(3)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案例3:2015年6月22日,网络上出现“永新一群女初中生殴打一女生”的视频。事因:被殴女生为学生会干部,与参与殴打的2位女生为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产生过矛盾。该视频随即引爆网络,并持续升级恶化。事件中主要人员的详细资料被人肉搜索出来后,本人及其家人、亲友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行为,甚至一度出现了不雅视频。

人们在愤怒之余,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却很少关注警方行为。这在无形中给中学生灌输了一种“出了事情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网络暴力解决”的错误观念,导致中学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误区。

(4)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造成伤害

案例4:2013年8月,14岁女孩潘某在网上发了条“权志龙的一场演唱会够C罗踢一辈子足球”的微博,被网民谩骂和人肉。网民不仅在网上展开口水战,还不断给潘某及其家人、学校打电话咒骂,并到她家门口围堵。最终,潘母心脏病发,潘某被其父赶出家门,并被学校勒令退学,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中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极其敏感,又相对脆弱。一旦被推上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产生的后果难以想象。

2.案例总结

据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中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高达23.8%,他们在校园里接受书本知识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3]网络暴力不仅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更影响中学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建议与措施

如何才能让中学生减轻或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努力。

1.社会、家庭环境

(1)教师及家长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中学生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教师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举足轻重。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教师及家长应谨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认真分析事件真实性,全面、客观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提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尽量不参与网络评价;②发现网络暴力时,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网络暴力带给他人的伤害及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明确态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风和转发网络暴力;③关心孩子,关注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睿智、豁达、细心、宽容、认真地对待孩子提出的问题,诚恳地与孩子交流,传递正能量。

(2)公众人物应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学生的一大特征。公众人物背后都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当粉丝们因意见不合在各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众人物能正确引导粉丝们理智对待、宽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们,不仅能减少这类网络暴力的发生,让中学生免受其害,还给他们传递了正能量。

(3)学校增设网络素质课程,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中学阶段应该增设网络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学生使用网络及鉴别能力的培养,进行正面引导,促使中学生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中学生自身

(1)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中学生学习压力大,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让他们似乎找到了可以释放压力的“平台”。尤其是一些网络事件(如案例3)与他们产生共鸣时,他们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

可见,减少网络暴力给中学生造成的影响,减轻其学习压力是关键。中学生应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建立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避免沉溺于网络。

(2)培养高雅素质,拒绝低级趣味

中学生利用网络的初始目的是学习,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因此中学生在通过网络学习时,应有意识地选择健康内容,拒绝浏览低级趣味、庸俗的内容,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往往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制,往往是网络暴力泛滥之源头。

(3)谨慎交友,防微杜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学生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在行为举止和兴趣爱好方面受同学和朋友的影响特别大。当前,低年龄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群体犯罪的现象说明,中学生交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良师益友往往能带领自己天天进步,步步向上;而选择沉溺于网络的朋友,时间长了,免不了也受到网络暴力语言和行为的影响。

3.网络管理

(1)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若无法律规范,势必造成网络暴力。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更详细的界定[4],只有让中学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网络谩骂、透露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才能让其远离网络暴力。

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2)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有着零风险和零成本的特点,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下,任何用户在网上的言行举止均会受到监控,这对欲实施网络暴力者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处,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减轻其对中学生的影响。

(3)加大网络服务者的审查、监管力度

不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网络服务者审查、监管力度不强所导致的。如果网络服务者能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严格把关,将避免诸多网络暴力的发生。这方面,国外对网络暴力管理的经验可以借鉴。

结语

中学生作为网民群体里的生力军,身处校园,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观念尚未完善,极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该影响,网络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还网络一个健康、纯净的虚拟世界,只有这样中学生才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2]张松超.女司机被打事件背后的网络暴力[N].湖北日报,2015-5-6.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6

关键词:中学生;校园暴力;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195-02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发展,暴力这个问题,成为了社会备受瞩目的社会性问题。尤其在中学生群体中,校园暴力甚至已经成为了中学生的代名词。见诸于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冲击着我们的眼球。那些实施暴力的中学生们,他们施暴的手段也越来越恶劣。他们的施暴行为,给那些被施暴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是精神的冲击。中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学生半成熟、半儿童特点十分明显,可塑性大而不稳定,常被人喻为多事之秋,心理学称为“心理断乳期”。在这一时期,他们如果被成功的塑造,他们是社会有用之才。如果放任自流,也许便是社会的害群之马。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

有关暴力的定义学术界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对自我、他人、某个群体或某个社会有意地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体力或武力、其结果是造成,或很可能造成伤害、死亡、心理创伤、畸形或剥夺。”关于校园暴力,美国学者格林・迈克尔认为,校园暴力包括在学校或学校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挑衅性质和暴力性质的现象以及来自医源性政策和实践的制度性暴力,前者通常被称为人际暴力或直接暴力,后者则被称为制度暴力或间接暴力。另有学者认为,学校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的、学生与学生间的、形式有集体和个体之分。

二、中学生校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因素

中学校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他是多方面问题的综合。既有家庭、学校的原因,也有社会和中学生个体自身的原因。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环境在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学生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的形成都不可避免的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教育不科学,家庭氛围不正常,家长行为不端正,家庭周边环境不健康,对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的影响是逐渐渗透和根深蒂固的。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得不到正常家庭中应有的关爱,父母往往会忽视对其子女的心理、生理、或者学习上的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漠不关心。当校园暴力或其他违法事件发生了,这些父母才把注意力转移到孩子身上,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然而,中学生正处于“第二反抗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时期,他们对父母的管教极为反感。他们不愿意与父母敞开心扉,对父母的说教又显得那么不耐烦。同时,他们又处于社会化的初始阶段,他门对权威或父母的反抗往往使他们在日常的校园生活中遭受挫折。这些挫折增加了他们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他们会把矛头指向比他们弱小的群体,进而发泄自己的不快。另外,有些家庭极端溺爱或者放纵孩子,孩子在他们的庇护伞下生长。他们通常为孩子摆平一些他们自认为的一些困难。当孩子以施暴者出现在他们面前时,他们可能没有及时的制止,这将会更加纵容孩子成为施暴者。此外,家长的暴力行为,也是中学施爆的重要原因,俗话说,言教不如身教,孩子天生就是一个模仿者。家长的不良行为很可能就在无形中助长了孩子的暴力行为。

(二)学校教育不当

学校是学生进行专门学习的场所。与家庭教育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相比,学校教育更有目的性,带有明显的半强制性。学校一方面要传授给学生各种科学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也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念,使学生在德、智、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但中国中学教育出现了很多易见的弊端。首先,中国中国教育现状是应试教育思想根深蒂固,不合理的教育制度和方法大量存在,学校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中学生还处于人生的迷茫区,对自己定位不清,很容易受环境的影响,他们需要一个正确的路标,学校教育就是是一个重要的路标,中学生活单调而单纯,学校对于他们来说是进入社会的一个台阶。当学校没有在道德和法制方面做好铺垫时,他们很容易迷路,迷失自己,随波逐流,踏空台阶,让更多的暴力思想趁虚而入,以致容易造成暴力事件的发生;其次,师资力量缺乏,主要表现在数量和质量面。数量上,在中国的绝大多数中学,班级人数超出了三十人的标准,这样一个教师面对众多的学生,很难掌握到每位学生的情况。在升学压力的驱使下,教师更多关注的的是能考出好成绩的学生,被忽视的往往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潜在的后进生。这些潜在的后进生们,得不到家长和教师的重视,往往会以一种仇视的心理去藐视他们老师,和班级纪律,与他们所谓志同道合的朋友打破学校常规,满足他们的英雄情结。质量上,教育的真义在于通过教育者的合理引导,促进孩子的身心发展。然而,在教育过程中,部分教师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他们常常采取教育暴力压服孩子。对孩子进行躯体暴力和言语暴力,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变相的把孩子驱离学校。

(三)中学生个人的原因

中学时期正处于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这个期间的发展是极其复杂和充满矛盾的。这个时期心理与生理发展的典型特征是,心理发展明显滞后于生理发展。生理的发展让中学生的内心充满成熟感,一举一动明显有着模仿大人的成分,但是在心理上却还童心未泯,遇事无所适从,考虑事情感性大于理性。在心理上,他们自我意识的增长,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处于自我中心的态势,遇到困难不向父母求助,而是转向自己的同伴,同时,他们又非常重视自己在同伴群体中的角色和权威,往往义气行事。在行为上,校园暴力主要以躯体暴力,言语暴力为主。那些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两个人的单打独斗,而是群体现象。有些人是事件的发起者,而更多人是事件的从众者。

(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层出不穷,更新换代迅速,人们的生活步调随之加快。网络媒体已经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尤其在中学生的生活中,网络成为了生活的必需品。在不知不觉中他们加入了低头一组,除了上课,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献给了网络。网络是一个乌龙混杂的虚拟世界,一方面,它扩充了青少年认识外面世界的渠道。另一方面,它给了暴力、色情、网络游戏等这些不良信息可趁之机。暴力、色情等充斥着青少年的眼球,激起了他们的好奇心。尤其是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里,青少年可以满足他们在现实中不能满足的愿望。在网络世界里简单粗暴的行为很容易出现在社会中。在一个超过对200项媒体暴力和攻击行为的研究分析中,研究者发现青少年暴露在充斥着暴力的媒体之下,会引起其攻击行为周期的缩短。另一个更新的研究发现,较少看电视或其他暴力媒体的青少年,其侵略行为较少。

三、建立预防干预机制,避免校园暴力的发生

许多研究表明,学习成绩差、人际关系不和谐、自信心和自尊心低、家庭不完整等都与校园暴力存在高相关。因此,除了要了解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外,还要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机制,避免暴力发生。

(一)增强父母责任感,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

父母不仅是孩子的健康顾问,而且还是孩子的精神导师。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起着关键作用。因此,父母应该认清自己的角色,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在教育孩子时应讲究方法,尤其在道德方面的教育,要以身作则,不能以自己的思想去控制孩子,将自己不成熟的思想强加给孩子。民主的家庭教育是较好的教育方法。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爱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且这些需要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只有低一层的需要得到满足,才能上升为高层的需要。因此,家不仅仅是孩子的港湾而已,它的温馨更需要相互的尊敬和爱的填补。父母要在尊重孩子的基础上,给孩子更多爱的包容,注意耐心引导孩子,不是惟命是从,不是专横暴力。当然,由于父母接受的教育不同,对待孩子的教育方式也有差异。因此,需要教育机构大力的扶持。比如,定期在社区为家长进行讲座传授科学的教育方法,或让家长进行交流,传授经验,取长补短。让家长知道,养育孩子并不是吃饱穿暖那么简单。

(二)更新学校教育理念,加大学校防治力度

人类教育的初始化状态是一种“在生活中”的教育,教育与生活基本上是合一的,教育就是生活,生活也就是教育,教育与生活相得益彰、融洽共处。然而,现在的教育是缺乏生活气息的,完全是应试教育,与生活割裂开来。不是因材施教,而是流水线般教育。这样的教育,显然忽视了学生的个人特点,忽视了孩子的兴趣爱好,抹杀了孩子的天性。到了中学时期,升学压力加大,学业负担重,学生很容易产生学习倦怠或沉迷于网络而逃避现实。因此,学校应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兴趣。另外,还要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定期与学生交流,及早发现问题,及早预防。定期与家长沟通,开办家长会,让家长知道孩子近期状态,配合学校教育。最后,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定期宣传法制思想,让学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三)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社会防御机制

良好的社会环境必定是一个干净、健康的环境。当然也是全社会共同维护的环境。首先,杜绝暴力文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文化管理部门应该对影片,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实行分级管理,避免青少年直接接触凶杀等暴力片。再次,净化网络环境。网络是青少年走向犯罪的一大毒瘤,净化网络环境势在必行。在这一点上,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加大对游戏的审查力度,杜绝黄色、暴力游戏,多部门合力监管游戏流通渠道,还给公民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最后,本人认为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走向基层,定期向中学生传授预防犯罪的措施,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讲授法律常识,让学生知法、懂法、用法。中学时期正处于“初出茅庐不怕虎”的时期,他们不是不怕法律,而是不懂法律,不知道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讲解应该比教师在讲台上的讲授更有威慑力。

四、结语

总之,校园暴力的发生并非偶然因素促成的,它是多方面的综合。因此,要防范和控制校园暴力,必须要从各方面综合治理,让不利于青少年发展的各因素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MichaelB・Greene,“ReducingViolenceandAggressioninSchools,”Trauma,Violence&Abuse,Vol・6,No・3,2005.

[2]张旺.美国校园暴力:现状、成因及措施[J].青年研究,2002(11).

[3]理查德・谢弗,刘鹤群,房智慧(译).社会学与生活[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1篇7

网络追查:究竟是网络暴力还是正义伸张?

十三虎/文

先前的“虐猫事件网民网络调查”、“武校少女功夫色情照片真凶追查”……以及正处“进行时”的“丁香小慧事件真相追踪”,使得“民间网络调查追缉”的“积极意义”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口碑大大提升!它让人们为此刮目相看――原来网络不单是污七八糟什么都有的洪水猛兽!它还能如此可贵地张扬正义、良心以及道德的崇高!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在针对诸如“虐猫”等类似事件上体现出的惩治惩罚的“鞭长莫及”,其尴尬的窘境,让广大善良的网友们于无奈、愤懑中――心急如焚!这就迫使广大善良的网民们不得不采用他们认为的真正“属于正义”、“伸张正义”的――“民间网络追查”!用广大网民组成的“网络法庭”,对那些“丑行”、“恶行”,依“网络法庭”的“法条”进行“立案”、“追查”、“审理”、“庭辩”,乃至“宣判”!

有法律界人士“客观理智”地指出,“民间网络追缉”,是具有一定的活力和积极意义,但若过于吹捧“民间网络追缉”,则有可能使其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报复别人的工具。毕竟,侦查权等必须由专门机构行使,不宜由社会公众普遍行使。

而此次针对“丁香小慧事件”亦有网友谈了自己的看法。网友“anne7062”在其《从小慧事件看网络暴力和网民的无理性正义冲动》指出:“也许小慧被后妈毒打是真实的。只是,在真相出来之前,那位后妈就被骂得狗血淋头,甚至被众多正义之士威胁要索取性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网络暴力的反应。正义和血性是这个社会所急需的,但是正义必须有理性作为后盾。否则,这所谓的正义便只是一种容易被人利用的冲动。如果连事实真相还没有搞清楚就对某人大肆进行口诛笔伐,那么只能说明我们的网民在正义的同时太缺少理性。”

那么,如何看待“民间网络追查”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效应”?究竟该给“民间网络追查”的“善良初衷”以及“成功效果”怎样的空间和评价?“民间网络追查”,是具有一定的活力和积极意义,肯定有其不尽完善的一面,存在改进和规范的必要!其实,社会目前该积极跟上的,不仅仅是对“民间网络追查”、“负面效应”的慎思,而更应该加快跟上的是“弥补法律的缺失”、以及“相关部门积极行动”的步伐!

网络暴力也是禽兽不如!

文/深海水妖

当众多网友看到“六岁女童被后妈毒打,六根脊椎打断,内脏全部破裂,生命垂危”帖子后,一时间,群情激愤,甚至没有给自己一分钟以上思考的时间,就迫不及待地敲着键盘,在网络上留下了自己的辱骂、诅咒、死亡威胁。当地的医院里惟一一个发出不同声音,指出“吐血、淤青”都是典型的血友病症状的潘姓医生以及为后妈辩护的生父、当地政府,统统都成了狂怒的网民侮辱攻击的对象。

须知,从7月20日起,已经被证实是假新闻的帖子后面,依然排山倒海地伴随着网民狂暴的声音:就是她打的!后妈没一个好东西!或者,她肯定虐待了,不然小孩怎么会得血友病?

血友病是一种基因疾病,非人力所能改变。“她肯定虐待了,不然小孩怎么会得血友病?”这种毫不讲理的暴力思维也能被拿出来,可见这些网民已经疯狂到什么地步。

中国人不是整天叫着要真相么?不是整天要知情权么?现在真相就在那里,但网民们选择性地回避着真相。真相和假新闻贴在同一个页面里,可他们选择的是,像秃鹫嗜好腐肉一样,朝着假新闻扑过去,津津有味地吮吸着无辜者的血,一边饮血,一边享受着自己的道德。

而真相,因为不能带给他们以快意,不能带给他们诅咒、杀戮、宣泄、叫嚣的,让他们根本不屑一顾。

对着根本无法否认的长长的人证物证,网民们居然冒出来许多强盗逻辑――

生父为后妈辩解,生父袒护继母,禽兽不如!

公安局立案调查,但没有立即抓捕继母,禽兽不如!

政府官员消息说,孩子应该是血友病发作,并不一定是人为伤害。政府被收买了,禽兽不如!

医生――从当地县城医院的潘大夫,到江西省儿童医院,到上海瑞金医院专家组,最终都认定伤情是血友病――全被收买了!禽兽不如!!!

没有什么能让这些秃鹫满足的。他们要的就是鲜血,要的就是一个借口,一个宣泄他们不满、倾倒他们压抑的出口。

当网络重新把“史上最恶毒的后妈”这个真相呈现出来时,他们还在继续饕餮大餐,继续以道德的名义实施自己暴力的情绪。

他们根本不要去看真相,也绝对不肯去承认真相。

所以,我要说,你们这些秃鹫,你们这些食腐者,你们这些伪善者,别装得你很有爱心似的,别装得你很有同情心。不,你们没有同情心,你们的同情心只限于对方是否符合你们狭隘的胃口,只限于这件事能否激发起你们的情绪,仅限于这人能否满足你们的好人欲。

在你们给所有人都下了一个“禽兽不如”的结论后,在你们享受了一顿践踏他人、任意断人生死的超级权力暴虐后,再容我也轻轻地说一句:你们才是一群禽兽,还是食腐类的。

期待新浪说声对不起拒绝网络暴力再重演

文/北京殍哥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目前没有发现任何小慧遭到其后妈殴打的证据”的调查结果,让喧闹多日的“6岁女孩惨遭后妈毒打濒死”的谎言终于水落石出。

这一起“网络暴力”事件该休了,但,作为“新浪”这等很有影响的网络载体却有必要就整个事件过程中出现的闹剧性因素,以及很多网友失去理性近于暴力的网络现象做一番自我的检讨和修正,否则,网络将失去它的积极意义。让更多消极的行为充斥网络,那将是网络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幸。而且我坚信,让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近于暴力的语言自由泛滥的话,网络受到有关部门以某种式制裁的结果就相去不远了,比如实名制,以及更严厉程度上的既很可笑又很无奈的“非法字符”限制。

网络的生命以及其在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网络本身还处在一个开始和发展阶段,还有待丰富和修正,但,就其本身的传播力和倾向性而言,它和纸质或者电子媒体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就更需要网络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广大网友具有更理性的态度,只有在这种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客观与宽容并存,理性与自由同在的氛围下,网络才能在更光明的进程中发展,否则,很容易被一些类似网络暴力的现象所影响,变得磕磕绊绊,所以,别让一只老鼠来毁坏一锅鲜汤。

网络和传统媒体的不同在于它具有相对自由和宽松的环境,这也是网络管理者秉持的客观和宽容的态度。在传统媒体中不能说的话,我们可以在这里说;在传统媒体中不能发的牢骚我们可以在这里发。在这里,你可以舒一己之见,可以逞一家之言,甚至可以信口开河,可以偏激、愤恨,可以嬉笑怒骂,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谨言慎行地遵守,那就是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做那些有违这个国家法制明令禁止的事情。众所周知的是,没有一个国家能自由到任我们胡作非为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便是那些自诩民主自由的西方国家也不允许的。就网络本身来说,倘若我们的管理者也像南韩那样实行实名制,有多少网络暴力还能像今天这么随意,这么嚣张呢?

“小彗事件”不能不说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敲山震虎的用意,敲响了网络载体们的警钟。如果网络本身不能尽力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能对带有明显新闻性质的事件给予更接近事实真相的把握,那么到头来毁掉的不是广大网友好不容易争取来的一个能畅所欲言的平台,而是一个体现其民主精神的阵地。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8

近两年来,微博的流行与火爆,使得媒介使用者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所造成的舆论压力也不断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微博用户引发的舆论旋风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暴力,笔者称之为“微博暴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微博暴力”或许不是有可能形成,而是已经给社会和某些个人带来了伤害。

在大家尽情享受微博这种新兴网络媒介工具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必须小心提防随之而来的“微博暴力”。笔者欲借此文,对于“微博暴力”产生的原因、形式以及防范措施做出分析与讨论。

“微博暴力”及其分类

网络用户可以切身地感受到,微博现在已经成为了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媒介工具。其用户借助微博这样一种工具可以将触角伸向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微博上的某一些信息引起其他用户的高度关注,就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里面在整个微博世界中传播开去。通过对已经初步形成一定威力的“微博暴力”事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微博暴力”大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微博暴力”一般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这条原始微博的内容基本是对于某一对象的批评与指责。紧随其后,由此条微博为事件的圆心,随着影响力的不断增加而呈涟漪状地向四周扩散开去。然后,所有的相关微博都会围绕最初那条微博讨论的话题形成舆论场,发出几乎一致的声音,对原始微博中指责的对象进行定点轰炸式的攻击。这类“微博暴力”的发起者,也就是那条原始微博的作者往往是在网络世界里已经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名人。例如从2011年9月开始,“网络红人”罗永浩在新浪微博上发出评论,指责西门子冰箱的门关不严,表示自己“再也不买这个倒霉牌子了,电器还是日本人做的靠谱”。在接下来的3个月时间里,罗永浩又不断地在微博上发出声音,一方面批评西门子冰箱的质量,另一方面对西门子迟迟不作出道歉的行为提出抗议。11月21日,罗永浩最终采取了在西门子总部门前砸坏冰箱的做法给这一事件画上一个还没有完结的逗号。截至11月21日,在新浪微博中输入“罗永浩砸冰箱”,显示结果168,900余条,而罗永浩发表的数十条微博所收到的回复与转发总和更是多达数十万条。这其中,大多数的微博用户表达出几乎一致的对于西门子公司的谴责,而且大量的谴责之中都包含着激烈的攻击性甚至是侮辱性的语言。

第二种类型的“微博暴力”一般缘起于某一个已经在现实世界中引起不少关注的具体事件,微博用户就这一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这过程中,由于“沉默的螺旋”效应发生作用,那些“少数派”的言语渐渐销声匿迹,而大量意见相同甚至观点重复的微博信息不断出现在网络上,并从四面八方射向原始事件中的相关人物。这类“微博暴力”往往没有特定的微博发起者,引发人们群起攻之的都是一些在现实世界中已然遭到抨击、招致不满的社会热点事件。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一时之间,这18名路人的“不理睬”行为在微博上受到了网友炮火般的谩骂。时隔一个月,在新浪微博中输入“18路人”,搜索到的结果达到惊人的1,036,200余条。这海量的评论之中充斥着大量的人身攻击。

受到炮轰的“18路人”也好,“网络红人”罗永浩也罢,或者任何一个曾经或即将在微博上掀起“轩然大波”的微博用户,一旦他们的信息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并且其内容产生批评性的指向箭头(对外或对内),他们就会使得虚拟世界里刮起一股强劲的“微博暴力”式风暴,其所经之处破坏力极为巨大。

“微博暴力”的特性

“微博暴力”这种暴力形式由于产生于虚拟世界,流通于微博媒介,因而具有独特的性质,使之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行为。

1.微博暴力的产生往往会由“一点”引爆“全局”

微博用户人数众多,并且分散在全国的各个省份、各个城市,甚至是各个角落。由于这个原因,微博用户每天的微博信息可谓是五花八门,而且所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这就与传统媒体时代以及传统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状况大不相同。传统情况下,信息的扩散都是“由中央到地方”,换句话说,公共大众传媒和一些大型的网站处于信息传播的核心、中心位置,重要信息一般由它们发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再波及到中等级、小规模的媒介,最后被具体受众所知晓。但是,微博时代的信息传播经常出现相反的状况,也就是普通用户的信息受到大量关注,再反过来被大型媒介感知和捕捉。因此,微博暴力的产生也往往会由个别用户对于某些地方性事件的关注所引发,进而其影响扩散至全国,产生爆炸性的效果。

2.微博暴力发挥影响的速度极快

微博工具最为显著的优势和进步就是其信息传播的速度极为迅速。一个事件从被用户发现,到传上微博,再到“众所周知”,这期间的时间短得令人难以想象。一般情况下,一些略带爆炸性或“卖点”的事件一经传至微博,不用一天时间,就有可能受到过万的评论、转发,以及更多数量的关注。并且,在如此迅速地传播过程中,会给那些暂时还没有参与其中的微博用户造成一种错觉,就是这件事情既然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了这么高的关注度,一定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于是也就卷入其中。

3.微博暴力来得快,去得也快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事情都变得像速食快餐一样可以随手得来又随手丢弃。这一特点,在网络世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有传播学者指出,网络上的意见领袖在不断更替。①这正是网络速食化的最好体现。而网络意见领袖的快速更替也导致了人们在网络上、微博上关注焦点的快速更替。不少微博用户有这样的切身感受,引起人们集体指责、谩骂的某一事件或者某一对象在经过几天的“狂轰滥炸”之后,很快就会被抛在脑后,甚至不再提及。微博暴力仿佛就是一股舆论旋风,“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微博暴力对于“施暴者”来说或许真的来得快,去得也快,可对于其“被施暴者”,它来得快,恐怕却去得很慢,甚至受到的伤害永远难以平复。

微博暴力的成因

笔者认为,微博暴力之所以会产生,其原因在于微博工具的特性和用户本身两个方面。

1.微博的便捷性使得用户“脱口而出”

微博较之于早先的网络工具,其最大的特性在于使用的方便与快捷。

拥有一部可以拍照、上网的手机,微博用户就可以做到随时拍、随时写、随时发、随时评。有人曾经做过计算,发送一条微博,从编写内容到发送成功,不超过30秒就可以完成。这样的便捷给了很多用户以速度的享受,但同时也埋下了微博暴力的隐患。

由于发送信息的即时性,微博用户们往往对于自己所发送的内容不会经过太多的考虑,想到什么就发什么。当人们看到一些容易使人愤怒的信息时,也会容易不经考虑便发出谩骂式的评论和回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在微博上进行泄愤,不用等待、不用花钱,并且其效果立竿见影(几秒之后就可以在微博上看到自己的信息内容),还有可能引起共鸣,得到其他用户的响应与支持,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另外,众所周知,网络的最大特性之一就是其使用者的匿名性。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不敢肆意妄为,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担心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生活中采取谩骂等暴力行为,轻则招致面对面的冲突,重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但是,在虚拟世界里,大家不会担心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于是就可以大胆地做一些在平日里不敢做的事、说一些在平日里不敢说的话。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前文提到的网络名人们在微博上所发挥的“意见领袖”的引领作用。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微博方面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其中,便不断鼓励、邀请一些社会名人开通自己的微博,而名人们也乐意以此进一步地赚取人气。名人的微博通常会拥有数量众多的粉丝,他们的微博信息也都会收到大量的评论、转发与关注。那么,一旦这些微博意见领袖带有批评性或攻击性的内容,那么其影响力自然不容小觑。出于对名人本身的崇拜也好,对名人观点的赞同也罢,粉丝们略去了自己思考与判断的过程,在偶像的引领下,直接将攻击的矛头通通指向某一个人或某一事件,进而对被批评者造成真正的猛烈攻击,令人难以招架。

2.微博用户参差不齐,所发信息泥沙俱下

微博工具对于其信息的字数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往往不得超过140字,同时其用户可以采用发送图片、音乐、视频等方式取代传统的文字书写以完成微博信息的。这样一来,就使得微博的入门门槛非常之低,也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拥有上网的条件就可以参与到微博大军中来。

门槛过低,使得微博世界中的用户们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的用户可能会借助微博来对社会热点话题进行关注与合理的评说,但是同样有一些素质极低的人,在微博上刻意谩骂、寻衅滋事,或是不断一些黄色、反动的信息、图片。

另外,人们一旦加入到微博用户的群体中来,就成为了微博群体中的一员。按照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的分析,群体中的个人往往会失去自己的个性与理智,成为群体漩涡中的一滴水,这股漩涡流向哪里,用户个人就跟向哪里。人们在心里上,总是害怕被周围的人所抛弃,害怕被孤立于群体之外,这也就进一步使得人们不愿意在群体中发出不一样的声音,有时甚至沉默不语都会被看作是对于群体的“背叛”。香港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梁文道曾经在一次演讲中说:“现在在网络上经常看到这样的留言:如果对于怎样怎样的事件还置之不理,你还算中国人吗?!”于是,那些平时温文尔雅、通情达理的人,在微博上看到大量谩骂的信息后,极有可能被这种义愤填膺的气氛所感染,以至于抛开自己的逻辑思考,加入到发泄的队伍中来。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学家已经分析指出,群体因为夸大自己的感情,因此它只会被极端感情所打动。希望感动群体的演说家必须出言不逊、信誓旦旦、夸大其词、言之凿凿、不断重复、绝对不宜说理的方式证明任何事情――这些都是公众集会上的演说家惯用的论说技巧。②很显然,微博上的一些用户善于使用这种技巧,这也就相当于给“微博暴力”火上浇油。

当然,笔者必须说明,现代社会里,工作和生活的节奏日益加快,人们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很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泄现实世界中无处宣泄的压力,也是造成微博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论何种原因,微博暴力一旦产生,就会带来极大的伤害与副作用。在笔者看来,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微博暴力由于其迅猛的扩散速度以及广阔的波及范围,极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心理造成难以愈合的伤口。这种伤口看不见、摸不着,但是损害很大。另一方面,微博暴力带来的损伤不止针对个人,而且会危及到整个微博媒介甚至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人们已经意识到,微博逐渐成为人们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其承载了网络民主的希望。但是,不断出现的微博暴力却很可能摧毁人们对微博的信任,甚至会让微博被人们视作是发泄压力和愤懑情绪的垃圾桶。如果说,人们选择在微博上对于不公平、不公正的事件进行谴责,对于违法乱纪、劣迹斑斑的人进行批评是利用舆论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属于微博工具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其副作用则更为明显:过激言论、恶意谩骂带来的微博暴力,会使得微博工具的种种优势荡然无存,可谓得不偿失。

如何消解微博暴力

微博作为现今最为重要的网络媒介工具,自然应当备受关注与关心。面对微博暴力,可谓人人有责任对其改正之。

首先,各家微博所属的网络公司必须加强对于微博信息的监管。当然,笔者所说的监管绝不是旧式的、极为简单化的信息过滤,而是在保证微博继续承担,并更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前提下的管理。对于那些经常谩骂信息、挑衅内容的用户所发微博应予以严格地审查,对行为极其恶劣者可以采用删除其用户资格的方式予以惩罚。

其次,任何的监管必须标准化,不然的话,很有可能出现“一棍子打翻整条船”的情况。过去,各类网站对于用户的监督效果不佳,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管理的界限不够明确、给予惩罚的标准不够透明。这样的做法虽然出于好意,但是往往不能被网络用户所接受和支持,甚至引起反感,通常事与愿违。那么,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地、尽早地推出网络管理的相关办法。笔者认为,如果想要真正取得效果,就要求推出的办法更具人性化,也更加便于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

最后,微博暴力归根到底是因为用户引起的,那么,“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彻底解决微博暴力的问题,重点还是在于用户自身。在信息时代,提高全民媒介素养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重要事项。笔者认为,对于各个年龄段的学生、各种不同专业的课堂,都有必要开设与传媒素养相关的课程,过去那种新闻系才学传播知识的做法恐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满足不了现今的实际要求。只有微博用户自身认识到微博暴力的严重危害,并予以拒绝,才能期待微博成为更好的交流平台。

[本论文为江苏省2011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微博舆论监督研究》(批准号:11TOB003)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美]保罗-利文森著,熊澄宇等译:《软边缘:信息革命的历史与未来》第13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1篇9

【关键词】网络舆论生态失衡均衡化发展

在现代意义上,“生态”一词已经突破了生物学科范畴而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用来描述一种有序运转与动态平衡的机理。如今,网络舆论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舆论方式进入大众视野,使公民的自由与民主内容不断延伸与扩展。然而,互联网这把“双刃剑”,也给虚拟社会管理带来很多的难题。因此,如何构建良性的网络舆论生态,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网络舆论生态及其均衡化发展的理论解释

对“网络舆论生态”的概念解读。目前,学术研究还没有对“网络舆论生态”一词进行专门的解读与分析,为此我们只能从“舆论生态”一词发掘其内在涵义。郑力将“舆论生态”看作是舆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及二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他认为,舆论的形成要取决于自然环境,并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①刘建明把“舆论生态”看作舆论形成的一种环境和舆论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状态,他把舆论的整个运行分为民意、众意和群意,当三者之间形成相互有序的运转状态时,舆论生态才能得以和谐。②笔者认为,对网络舆论生态的解读,首先还应该回归到对于大自然生态环境的认识。水、空气、土壤、植物、动物、人等作为大自然内部的要素,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同时,各个子系统内部又存在着多种小生态。只有这些要素彼此紧密联系,达到相互平衡的状态,才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网络舆论生态亦是如此。

原书记认为,网络舆论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网络舆论态势与环境,被我们称作网络舆论生态。为此笔者把网络舆论的构成要素概括为舆论主体、舆论事件、舆论媒体和舆论信息。舆论主体,就是进行网络舆论活动的网民;舆论事件,指的就是在网络上的相关消息;舆论媒体,主要是指互联网领域的舆论媒体,包括网络新闻媒体也包括各种自媒体等;舆论信息,指的是网民针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意见的综合情况。舆论是一种带有倾向化的集体知觉,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并获得社会的关注与反馈,产生正向的或者负向的社会效果。如果网络舆论生态内部各要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或者出现某一部分的失调,整个舆论环境就会出现问题,将影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网络舆论生态均衡化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网络舆论生态领域,“均衡化发展”主要是指网络舆论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及各要素内部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形成一种平衡、有序的良性发展状态,以达到网络舆论生态的和谐、健康。如果这种“均衡化发展”状态被破坏,网络舆论就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宰飞在《舆论生态平衡论―以〈焦点访谈〉为例》中提到孙玉胜关于舆论生态平衡的三个层次:“结构中的平衡”、“动态中的平衡”和“选择中的平衡”。③舆论生态只有符合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才能是平衡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舆论生态均衡化发展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网络舆论主体参与上的均衡;二是网络舆论事件选择的有效性;三是网络媒体之间的平衡与协作;四是网络道德意识健康。

网络舆论生态失衡的社会表征及其危害

与传统的社会舆论相比,网络环境下舆论主体、形式、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失衡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网络舆论生态的均衡化发展。

网络舆论话语权失衡。一方面,网络使用群体主要集中在年轻化、精英化、知识化阶层,网络舆论的核心群体一般是中、高收入的年轻人,所代表的群体利益的不均衡化决定了网络舆论覆盖面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只有在政府、公众与媒介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整个舆论生态才是平衡的,而政府话语在网络舆论中呈“弱化”状态,并不尽人意。另外,由于互联网“数字鸿沟”所引起的网络主体不均衡化,加之部分舆论主体受知识水平所限制,很多人也无法利用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对社会稳定会产生一定影响。

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自身的传播特性,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网络上发表各种言论,这为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提供了生存土壤。一些舆论信息的传播者对舆论事件的了解也并非经过严密的考证,造成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虚假性混乱相交的局面。随着近年来微博、各种论坛的兴起与发展,这些容易被利用的网络自媒体同时也成为网络虚假信息的栖息地,并以非常快的传播速度四处扩散,甚至上升到社会层面。总之,网络虚假信息的存在,不仅严重恶化了网络生态环境,也给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主流与非主流舆论倒置。一般来说,网络舆论的社会效应取决于社会主流的声音,但网络舆论真的能代表网络主流意见吗?实际上,真正在网上进行舆论表达的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的“网络水军”,有着较强的目的性和赢利性;第二类是“生活中的愤青”,这些群体经常关注社会的黑暗面,对目前的生活现状很不满意,网络成为他们情感宣泄的平台;第三类人被称为“意见领袖”,大多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独特的思维和强烈的批判意识,在网络舆论圈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同时,网民的“起哄”与“跟风”心理,又会加剧网络事件的负面影响,形成网络舆论生态中典型的“马太效应”,而这些实际上都不能真正代表主流舆论。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突起。网络舆论暴力指的是公众针对某一社会热点事件,通过谩骂、攻击等激烈的言辞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批判,并有可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精神伤害。引起网络舆论暴力的导火线大多是网络舆论事件对人的“道德心理底线”的打破,如“虐猫事件”、“后妈虐童事件”、“烧狗事件”等。可见,“舆论暴力”的形成是建立在舆论事件自身“暴力性”基础上的,不道德的暴力事件必然为我们所不容,但是网络舆论的表达与宣泄也应该有自己的底线,否则,“以暴制暴”的舆论监督方式也就成为了一种破坏方式。

造成网络舆论生态失衡的原因分析

网络舆论生态的失衡使现代社会中民主与自由“异化”,扭曲了自由与民主的本质。同时,政府、公众与媒介之间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不能真正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的正向功能,对公众的社会参与会产生不良影响,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网络舆论生态环境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科学认识与反思,并积极探寻其中的原因所在。

市场机制和自发调节的失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市场资源配置形式发生了变化,虚拟企业、虚拟生产、虚拟买卖等虚拟经济的出现,经济活动有了更为便捷的平台。但网络市场的自发调节无法深入到网络的某些隐蔽的空间,导致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个体和组织,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不断滋扰着网络舆论生态秩序。网络舆论生态像大自然生态一样也应该能够自发的对舆论各方面要素进行协调,达到“自我净化”的作用。但网络舆论的自我净化并不能理想主义。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掩盖了网络言论的责任与道德意识,使网络舆论主体常常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群体性极端化的情绪和行为很容易导致整个网络舆论生态陷入混乱状态。

网络舆论制约体制的不健全。所谓网络舆论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达到对网络舆论的控制与规范,包括技术、制度层面的制约。然而,由于对网络舆论信息没有进行源头上的严格管理,在网络舆论形成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信息,使网络舆论隐含了自发性、随意性、主观性和片面性等缺陷;而网络技术虽为人们提供了舆论自由的技术性条件,但却没有对网络舆论监控技术的重视和提升,因此,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由于相应的舆论监视与导向机制的不完善,一些网民能够轻松绕开各种障碍自由表达,一些不当的言论无法被过滤和识别,网络“把关人”作用日益削弱;④同时,在网络舆论结束后,对于网络虚假信息的、网络舆论造成的后果缺乏法律上的责任追究与执行力度,让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

网络舆论媒体之间缺乏导向合力。单从网络舆论媒体来说,以官方网站为代表的网络主流媒体、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自媒体以及各种其他性质的网站媒体之间共同构成了一个网络舆论内部小生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传播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很大一批受众群体,正在逐渐远离以电视、报纸等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同时,网络自媒体又以私人化、平民化、开放性、平等性的优势,成为了网络舆论的主阵地,加之网络公关公司的“被舆论”导向,使网络主流舆论的声音弱化。另外,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意识淡薄、行为滞后以及对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的欠缺也是网络舆论生态失衡的重要原因。

舆论主体的网络媒介素养偏低。网络媒介素养的核心是网络主体对网络媒介信息的接受与反思能力,能够正确、客观的认识和看待网络的两面性,清楚认知传播机制,科学地使用网络工具发挥服务功能。⑤网民是主要的网络舆论主体,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并能够参与网络互动。⑥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尤其是在面对一些焦点事件时产生的网络不文明、不道德现象,实际上是人的现实心理在网络上的表现,良好的媒介素养能使舆论主体对舆论事件进行客观判断和理性认知,增强参与效果;而媒介素养低下,缺乏合理利用网络的态度与意识,就容易造成参与的非理性化。

网络舆论生态均衡化发展的基本理路

完善网络舆论的政府参与机制。政府在网络舆论生态环境中的角色不仅仅是管理者、引导者,更应该是积极的参与者。为此,首先要转变网络舆论管理理念。无论采取哪种手段,“控制”、“封堵”、“删除”等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管理理念亟需转变和创新。其次要探寻平等的对话机制。积极、主动、真诚的平等对话,有助于发挥网络舆论在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功能,保障信息传播与公众参与途径畅通,平衡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话语权,梳理良好的政府形象。再次是建立对网络舆论事件的快速回应机制。对网络舆论的回应不应只停留在实施屏蔽的传统技术手段上,对公众的舆论信息要及时的给予分类、处理;应积极、主动寻求网络话语权,提高在网络舆论阵地中的“对话能力”,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效果,从而获得网络认同;⑦并做到及时传递、反馈信息,第一时间介入,防止舆论事件的负面效应扩大对现实造成的影响。另外,还要培养能够把握舆论导向的“意见领袖”,并鼓励学术界积极参与网络舆论,端正舆论不良风气,规范网络舆论表达。

强化对网络舆论的制约性手段。研发网络舆论监控技术,包括网络企业的认证与评估技术、网络信息的检测技术、网络舆论参与的实名制应用等等,应严格控制“信息源”的流动条件,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入和互动。这些都需要加大对网络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重视网络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从立法上讲,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法律承担责任制度,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为网络舆论生态的和谐运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另外,网络舆论举报与调查制度的完善,也是规范网络舆论生态的重要手段。制定合理的网络舆论举报方案、举报程序与奖惩制度,使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发挥;成立专门的网络舆论调查组织与机构,及时对网络舆论信息介入调查,并逐步纳入到制度化轨道,使之成为立法规范的有益补充。

重视不同媒体间的互动与协作。一方面,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要合作,共同打造网络主流舆论阵地。一般情况下,舆论事件是由传统媒体报道的,但随着网络传播优势的凸显,很多社会热点事件会在第一时间被网络媒体率先报道。因此,为把握主流舆论方向,两者需要加强沟通,重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合作。⑧另一方面,要注意规范网络自媒体的舆论方式的衔接与配合。2010年,微博的兴起,带来了互联网发展进入了“全民舆论”的时代。应该看到,这不仅仅是舆论方式的改变,更多地掺入了市场经济的商业因素。在此背景下所反映出的网络舆论或者网络“民意”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各媒体的行业自律,合理利用自媒体的舆论形式并加以适时引导。

提升相关主体的网络媒介素养。作为大众网民,不仅要做网络信息的接受者,更要做好信息的分析与批判者,对于网络流传的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要给以坚决抵制;对于一些热点事件的分析,报以理性的态度,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下,规范自己的言行,不盲目的相信,也不盲目的从众,将网络舆论生态环境的良性构建作为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的健康运行。网络媒介素养的提高一靠教育,二靠自我修养。政府、学校、社会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公民的教育力度,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结语

尽管网络带来了舆论生态的种种问题,然而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网络作为大众传媒工具,是时展的大势所趋,探索网络舆论生态的良性发展模式,是必不可少的步骤。网络舆论生态并非独立于实体社会之外,无论科技如何发达,网络如何方便,网络也只能是人用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工具,对于网络舆论生态中所产生的问题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虚拟”问题,而是人与网络之间关系在社会现实中的反映。因此,对网络舆论生态问题的研究应投入更多的现实性思考和社会实践探索。

(作者分别为河南师范大学教授、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河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郑力:《中国监督学大辞典》,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207页。

②刘建明:《舆论传播》,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2~119页。

③宰飞:“舆论生态平衡论―以《焦点访谈》为例”,《中国电视》,2005年第4期。

④范桂香:“我国网络舆论引导的制约因素及对策选择”,《文史博览》(理论),2010年第7期。

⑤张智华:“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提升受众媒介素养”,《科学之友》,2009年第1期。

⑥郑傲:《网络互动中的网民自我意识研究》,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页。

⑦谢金林:“政府要有效引导网络舆论”,《理论探索》,2012年第2期。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10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11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篇12

【关键词】微博网络暴力选择性接触群体行为

2006年“虐猫女”“铜须门”等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触及了社会舆论的兴奋点,这些事件影响之大,以至于《纽约时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①由此“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名词,被社会熟知。

微博暴力是网络暴力概念的延伸,是网络暴力在一个新兴的媒介平台上的又一次复苏。微博暴力有两种类型。②一种是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通过指名道姓或者运用微博特有的@功能直接将对他人的谴责甚至侮辱发表在个人微博之中。另一种是缘于已经在现实中发生了的事件,广大网民通过微博这一平台对事件进行讨论,从而引发热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微博暴力都会如狂风暴雨般席卷而来,速度之快,强度之大,令人措手不及。

例如在新近发生的“埃及神庙浮雕现‘到此一游’”事件中,微博暴力的“威力”显露无疑。2013年5月24日网友“空游无依”的一条微博迅速引发热议,他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丁锦昊到此一游”,为国人轻易毁坏千年文物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羞愧。这条微博被转发十万余次,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表达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愤怒之情,并纷纷行动起来,欲通过人肉搜索将其揪出来。很快,网友“蜡笔小球”在微博上公布了当事人丁锦昊的身份,并在2天后又公布了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曾经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由此,网络上海量的人身攻击转化为实际行动。大批的记者围堵在当事人家门口,当事人就读的学校官网被黑,对仍是未成年人的当事人造成惊吓。

从药家鑫案到小悦悦事件,再到如今的“丁锦昊到此一游”,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微博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的呢?

一、微博快节奏阅读带来的选择性接触

140字的字数上限、丰富的表情选择意味着微博不是一个追求措辞正式、观点严谨的平台。相反,微博带来的是随性、活泼而快节奏的阅读与观点发表。微博中的信息瞬息万变,人们几乎不可能将目光长期停留在某一固定信息上。并且随着微博移动平台的建立,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获取最新信息,观点和心情,这一特性得到进一步加强。随写、随转、随拍、随发已经成为微博最大的亮点。

快节奏的阅读使得受众往往不会花很多时间将各个方面的信息和说法综合起来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影灯”现象其实不一定存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热议甚至暴力的受众并不完全了解事件的全貌。同时,短暂的注意力停留、有限的精力、时间和海量的信息之间的冲突意味着受众需要对信息做出选择与取舍。拉扎斯菲尔德等认为,受众更愿意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和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而对与此对立或冲突的内容有一种回避的倾向。换言之,当受众对某件事实感到愤怒时,他们更趋向于阅读那些能够支持他们的愤怒的信息,而刻意忽略与自己意见相悖的信息。这样的选择性接触同样无法让受众了解事实全貌以做出理性判断。

二、微博的低门槛为暴力提供了基础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著作《现代性的后果》中提出“脱域”概念,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③虚拟网络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博的用户准入是零门槛的,是不与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挂钩的。这就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微博用户中鱼龙混杂,各种社会地位与教育背景的人充斥其中。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素质较低的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在微博中找到共鸣,而他们往往是微博暴力的主力军,这就为暴力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微博匿名性导致的群体行为

彼得·斯坦纳所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受众在网络终端前只表现为一个符号化的存在,其匿名的身份特点可以使人们抛开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和规范,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且对自己的行为不必负任何的责任。微博的匿名制使受众得以抛开社会身份的束缚,成为由立场、兴趣等因素划分出来的群体的一部分。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和盲从。”④在失去了理智的状态下,“群体感染”使事件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与此同时,由于大众传播中“沉默的螺旋”效应的存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受众在席卷而来的群体愤怒面前也不得不三缄其口。由此,群体愤怒存在着转化成实际行动的可能,“人肉搜索”等是其惯常所用的方法。

快节奏阅读、低门槛以及匿名制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依托着微博这个新兴媒介平台不断发展,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微博自身,在充分发挥自净能力的基础上要强化把关意识并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是大势所趋。对于受众自身,提高媒介素养迫在眉睫,这同时也是根除微博乃至网络暴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靖鸣、王瑞,《微博暴力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新闻与写作》,2012(2)

③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

④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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