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出现的原因范例(12篇)
时间:2024-03-14
时间:2024-03-14
关键词:网络青少年侵犯行为暴力游戏
一、暴力游戏对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影响
青少年可以从网络中获得更多的知识。网络给青少年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是有利有弊的。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性产生了消极影响。
这种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和传播了侵犯行为的方式和类型。许多案例说明,一些青少年实施的暴力犯罪,是模仿了一些传媒中显示的侵犯方法。有的甚至是看到或听到的攻击方法的简单重复。
2.唤醒个体意识中的攻击冲动有时当某个人遇到挫折后,心理上虽然产生了攻击冲动,但由于他律与自律机制的作用。这种冲动没有通过攻击行为表现出来,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转移或消退。
3.减弱个体对侵犯行为的敏感度。一些研究说明,暴力信息减弱了人们对侵犯行为的情绪敏感性,从而使人们对生活中出现的暴力现象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对暴力型犯罪起到了鼓励的作用。
4.对问题的解决方式产生错觉,大多数的成年人都知道对暴力信息要持分析和批评态度。但是,青少年还做不到这点,他们把暴力游戏与现实混同起来,从而导致他们对社会现实产生错误的认识,形成错误的行为反应方式,当遇到类似的情境时,他们也会付诸暴力。
二、暴力游戏引发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心理分析
在分析暴力游戏为何会使青少年侵犯行为增加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青少年为什么会喜爱暴力游戏。
(一)青少年酷爱暴力游戏的原因
青少年酷爱暴力游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暴力游戏本身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青少年的特殊心理阶段使青少年更容易痴迷暴力游戏。
1.暴力游戏的新异性容易引起青少年的注意和选择。青少年喜爱暴力游戏与暴力游戏本身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第一,互联网技术水平迅速发展,多媒体和三维技术在网络游戏中得到运用,使游戏的画面越来越逼真。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也越来越多,竞争使他们对游戏的内容越加注意,他们对游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第二,网络上的游戏资源极其丰富。现在可以通过“联机”进行游戏,从传统游戏的人与电脑的互动变为双方各操纵一台计算机,还可以组成团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不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在进行游戏的同时可以与其他地域的人交流,进行游戏中设置的交易,修炼武功,进行升级等。内容更为丰富。暴力游戏的互动参与性助长了青少年对暴力游戏的热衷程度。
2.青少年处于特殊的心理发展阶段也是他们喜爱网络游戏的一个原因。这个时期的青少年个体发展出现了种种矛盾现象,使之成为了青少年喜爱暴力游戏的有利条件。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与生理发展水平不协调,使他们处在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引起种种心理发展上的矛盾。如反抗性与依赖性共存,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矛盾,勇敢与怯懦共存的诸多矛盾影响下使青少年理想与现实产生距离。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好幻想,但脱离实际看不到现实与幻想之间的距离。网络游戏的出现为他们的这种心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部分青少年之所以沉湎于电子游戏,是因为在玩网络游戏的过程中,个体始终存在一种“自居”作用,即在游戏的过程中把自己想象成为游戏中具有超强本领的英雄人物,最终能通过努力完成伟大的使命,以此获得成就感。他们通过操纵游戏可以得到一种强烈的满足感和。同时他们也通过玩游戏来宣泄和释放激烈的竞争带来的压抑感。
(二)暴力游戏引发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心理机制
1.侵犯行为是可以习得的在社会学习理论观点中,班杜拉认为侵犯行为是可以习得的,他认为大多侵犯行为都是通过有意或无意的观察获得的。班杜拉在1961年进行了一项“目睹侵犯行为”的实验。实验者让一组儿童观看成人对充气塑料娃娃的攻击行为(拳打、脚踢、口骂)然后让他们单独玩这些娃娃,以观察其行为表现;让另一组儿童观看成人平静地玩同样的,毫无攻击行为,然后也让他们单独玩这些娃娃,以观察其行为表现,然后实验者将两组儿童的行为表现加以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实验组儿童的侵犯行为要比对照组多12倍以上,这一实验结果证实了班杜拉的假设:侵犯行为是习得的,不是先天的。
2.社会环境对侵犯行为的诱发19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的暴力犯罪问题非常严重,美国政府成立了一个“暴力起因与防范委员会”,格伯纳等人的这一研究被称为“培养分析”。“培养分析”研究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分析电视画面上的凶手和暴力内容与社会犯罪之间的关系,二是考察这些内容对人们认识社会现实的影响,从第一个方面说,格伯纳等人研究发现的电视暴力的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第二个方面,格伯纳等人的研究也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即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的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例如,尽管在当时美国社会生活中人们遭遇或卷入暴力事件的概率在1%以下,但许多人认为这种可能在10%以上,而且电视接触量越大,这种倾向也就越明显。
暴力游戏的参与使青少年侵犯行为增加已得到很明确的证实。我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青少年的侵犯行为。对于青少年而言,暴力游戏引起的侵犯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只有从根本上认清这个问题并加以分析,才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林崇德.发展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11,第1版:352-358.
[2]艾森克.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1,第1版:490-495.
[3]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5,第1版:417-429.
[4]沃建中.走向心理健康:个案篇.华文出版社,2002.1,第1版:110-157.
2010年新春伊始,接二连三的网络事件让人应接不暇,“兽兽艳照门”、“小S家暴门”、“烟草局长日记门”、章子怡“泼墨门”、“诈捐门”、“师生激吻门”、“闫凤娇艳照门”等“门事件”爆发,传播速度惊人。这些网络事件引起网民的广泛参与和讨论,与此同时,网络语言环境也出现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网络语言的暴力性问题。
网络语言的暴力性主要是指公众通过网络这种媒介对社会的各种现象、问题等表达自己的态度、意见时采用的语言具有暴力性的因素,对当事人的形象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坏。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中盲目跟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语言暴力性程度。网络语言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了人格权上的侵犯。
互联网是目前传播信息、表达言论最便捷的渠道,网络传播也成为当今一种最便捷的传播方式。网络的开放性给人类的信息传播带来了很大的自由和方便,但在网络媒体中,传播者众多而“把关人”很少,绝对的自由必然会造成混乱。①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网民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考虑信息真假,也不考虑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伴随着情绪极端化,对某一对象群起而攻之,暴力性的言论愈演愈烈。
传播学原因探究
1.“拟态环境”理论
在李普曼看来,人类生活在两个环境里:现实环境和虚拟环境。当今的现实环境已经变得十分复杂,大众传媒把现实世界传递给人们,让人们生活在这种间接环境中,这只是被媒介选择、解释和转述之后的世界,这就是“拟态环境”。这种环境不是人们实实在在能够感觉到的事件本身,而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象征世界,长期生活在这种虚拟的、与现实割裂的环境中,人们对现实的真假判断能力就会降低。
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中,受众可以自由地获取信息、发表意见,自由性相比传统媒介有很大的提高,但是网络上依然存在着“把关人”,受众从网络上获得的信息,还要经过这些人的过滤和选择。经过这些人加工后的信息已不是事实本身,所以网络环境也只是虚拟的环境。
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有其他媒介所不具有的许多优势,理应在社会宣传中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而现在许多所谓的网络热点,集中于社会阴暗面和一些负面效应,据此散布的种种偏激言论将会演变成各种谣言。如不迅速对曲解的事实进行澄清,不对“情绪型舆论”进行疏导,将会煽动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的非理性情绪,最终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②所以,即使在不公正的社会现实面前,网民也不应盲目跟风,特别是要避免语言暴力,使用过于尖锐和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是十分不明智的表现,会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和不利影响。
2.“议程设置”理论
科恩最早提出了关于议程设置效果理论的猜想,后来麦考姆斯和唐纳德・肖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议程设置功能的原理。认为受众不仅是从媒体上去认识公共的论点,而且依据媒体对话题及论点进行渲染的程度,形成对某事物重要性的认识,即某话题经大众传播媒体的宣传和强调后,会对受众产生暗示作用,从而使受众认同这些话题的重要性,激励和动员受众投入到媒体宣扬的导向中。③从积极的意义来说,媒介的议程设置对帮助人们准确地、正确地、全面地把握社会的变化,承担积极的“环境守望者”的角色是非常有利的。④但另一方面,如果媒介对受众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或者本着不客观的态度发出信息,会将受众引入一个错误的或者其事先设定的区域,导致受众盲目跟从甚至引起言行过激。
从现今的许多网络事件来看,大众所接受的信息大都是各个媒介所传达的。媒介将某个人物推出来并且置于舆论的焦点上,再加之媒介传者个人态度因素,受众极易被卷入混乱的“征战”中。网络本身是十分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场所,又实行的是匿名制,不用对个人的言语负责,所以大多数网站会发表声明,像天涯论坛的声明中有如下表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社区立场。”
3.“把关人”理论
“把关人”又称“守门人”,是卢因最早提出的,大众传播的把关人是指在大众传播渠道上工作的新闻记者、编辑、节目制作者等。他们对信息进行取舍,决定传播内容的重点,并企图给受传者造成某种预期影响。⑤把关人研究的意义在于,让受众可以更客观地看待经过把关的内容,减少所接受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也让把关者更加认识到自己的作用,更负责任地做好把关工作。
在网络的这些“门事件”中,不难看出把关人的重要性。兽兽、章子怡、闫凤娇等在网络上一时成为众矢之的,这其中都有把关人的推动。一些没有明确是真是假的事情被网络迅速传播,把关人有失职之嫌,对于网络上的言论又不加引导,致使语言暴力发生。当然,网络是很好的舆论监督工具,但是有人不论是非,采取过激的表达方式,甚至是落井下石,有些言论中已经没有了当事人的声音,暴力性的语言对事件所涉的主体或多或少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
4.“沉默的螺旋”理论
该理论是纽曼在1972年提出的,认为大众媒介有很强的力量去塑造一种强势的意见气氛或多数意见,使人无法逃离这样的意见气氛。在这种情况下,大众越来越不敢表达优势意见以外的意见,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依附优势意见。如果受众的意见跟大多数人的意见即优势意见一致的话,他就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不一致,他就会保持沉默。这样很容易导致优势意见越来越强,而其他少数派的意见会慢慢消失。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人们很容易获得某种虚拟的群体认同感,从而出现一些认识上的偏差。置身于网络环境中的人往往倾向于把某些意见的规模和力量夸大化,从而出现“偏听偏信”的群体盲从,导致情绪型的极端舆论在网络中不断弥漫。在强势极端化言论前,少数异见派迫于群体的压力逐渐消失了身影,导致网络中同样出现“沉默的螺旋”。⑥
以章子怡的“诈捐门”事件在天涯论坛上的帖子为例,大多数是在批判她的,如果其他发帖者站在客观的或者倾向于章子怡的立场上,就会被那些已经将自己置于多数意见一派的人用恶毒的语言进行批评,于是慢慢地这些支持者的言论就会消失,只剩下声讨章子怡一派的声音。这样下去十分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使网络对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网络使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也使语言变得五花八门,但是人文性是语言最重要的特性,如果只是为了一吐心中之快,而没有冷静的思考,盲目一哄而上,不仅不利于网络正常地发挥作用,恶化的网络环境也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网民,我们在积极参与公共监督的同时,也需要用客观的态度来面对网络。
注释:
①周庆山:《传播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01页
②中共安县县委宣传部:《网络媒体在宣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axxcb.省略/typenews.asp?id=258,2009年7月15日
③张品良:《网络文化传播:一种后现代的状况》[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372页
④段京肃:《传播学基础理论》[M],新华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78~279页
⑤石庆生:《传播学原理》[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42页
【关键词】网络语言;符号暴力;语言教育
网络在现代社会已经不算是新名词,当代社会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爆炸式的信息和福利时,也承受着网络时代的弊端。网络语言的兴起,也将网络变成了人们交流辩论和表达感情意见的重要场所。网络语言给社会个体带来广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负面情况,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指的是利用网络为媒介,使用谩骂、歧视、诋毁、藐视、嘲笑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思想上遭受摧残和迫害。
一、符号暴力的新形式:网络语言暴力
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在中国已广泛普及。网络成为了人们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聊天软件的推出,使得网络成为了人们聊天的重要场所。网络的普及应用,语言沟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语言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中。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语言的运用愈加广泛,然而网络语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沟通的手段,在负面效应上,网络语言经常扮演着暴力角色。
微博、互动贴吧和各种形式的网友留言,让网络语言充斥着整个网络,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也日益凸显。从娱乐界的演艺明星的绯闻到名人的负面消息,从微博名人的造谣互骂到“叫兽”、“脑残”等流行,从不堪忍受网络暴力抑郁到自杀的韩国女星到无法承受网络谣言轻生的中学女生,网络谣言不仅中伤着名人,同时也伤害着普通百姓。据相关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将近84%的重庆网民在网上曾经被骂过。对于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成因,社会说法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网络发言人的匿名性是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主要原因,也有人从社会层面、个体层面以及网络传播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符号暴力”和“符号权力”能够解释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符号暴力,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语言、文化、思想交流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的“看不见的、沉默的暴力”,符号是社会群体的共同认可,这种认可是人的意识行为,并通过意愿的交流成为社会人群的共识。从历史角度看,符号暴力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语言和文字出现以后,符号暴力的形式逐渐增多。在现代社会,电脑的发明和因特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场所,作为社交场所的网络,出现了符号暴力的一种新形式,就是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背后隐藏的符号权力
以往只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暴力,现在也存在于网络中。网络游戏的暴力让爱好者沉迷于虚拟世界,现实社会各界人士对夹杂暴力的网络游戏嗤之以鼻,但是很少人注意到网络语言中的“隐性暴力”,实际上网络语言暴力带给网民的不只有虚拟世界的伤害,更能让人们感受到的现实中的伤害。有专家学者曾在人民网撰文,指出网络语言暴力是互联网不能承受之重,可见语言带来的是隐性的和深层次的,并非是想象中的“温和暴力”。网络语言不仅是跨时空的沟通手段,网络语言也是一种传递权力内容的媒介。
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语言关系总是符号权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言说者及其各自所属的各种集团之间的力量关系以一种变相的方式体现出来”。网络语言体现出来的不只是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语言中隐含的符号权力关系,其实是各类网民代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力量关系。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来看,即使是最简单的网络语言交流也不是纯粹的沟通行为,网络语言总是涉及到言说者和接受者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关系,言说者往往被赋予特定的社会权威,而网络语言接受者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言说者的网络语言。在网络语言交流中,如果不考虑交流者的社会力量关系,那么很多时候往往理解不了当事人的行为。当社会中发生某女孩因为不堪忍受网络上对其辱骂和攻击的语言而自杀的现象时,人们经常会谴责那些人身攻击和造谣者的个体,同时惋惜青春生命的逝去,对现代社会年轻人心里承受力的担忧。在悲剧事件的发生中,网络语言的言说者实质上在扮演正义者的角色,无形中充当了社会强者,对他人进行指责,网络语言的接收者,在网络语言的洪水猛兽中,自觉的扮演了坏人的角色,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
网络语言背后的符号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现实社会。网络语言交流的当事人各自扮演者所属社会角色,这种角色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但是交流者之间互相认可各自角色,并充当了其所属社会团体的发言者。网络语言依靠其背后现实社会的权力,往往能够建立起网络世界的发言秩序。网络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不应简化为沟通关系,同时也是网络社会秩序的支配方式和手段。网民是社会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当他们受制于网络空间的网络语言时,他们真正受制的是整个社会机制和制度,当言语接受者认可网络语言对他们施加的社会压力时,实质上施加他们身上的是一种心理暴力。
三、从语言教育矫正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是社会个体和群体可以自由和充分使用的,语言不会因为人们的使用而被消耗掉,语言可被视为公共载体。语言的背后隐藏着言说者的社会力量,语言交流者的身后是其各自所代表的社会团体力量的对比,在注意语言的符号权力关系的同时,也有关注语言的产生过程。所有的语言交流都包含着言说者和接受者,双方直接相互认可,至少认可各自对方言说的权利和隐含的身份力量。言说者在言说时,不仅希望接受者能够理解他,而且也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尊重甚至服从他,按照布迪厄的说法就是“每一次语言表达都应视为一次符号权力行为”。
语言是一种社会实践,社会个体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交流,在实践中逐渐清晰了各种语境并能够很好的把握语言。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社会资本和权力去运用语言,即使是力量最小的弱势群体都有权力去言说。语言的产生过程受制于各种语言的教育行动,童年时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语言代表着权威态势;在制度化的教育时期,教育机构的教师语言代表着正确与否的标准,有时教师的语言还代表着价值观的准确判断;在社会交往的言语教育中,当社会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中,无形中吸收了各种形式的语言。
网络语言具有文化任意性,但是网络语言的形成是以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社会秩序为基础的,这种秩序可以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习惯,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规则或原则。网络语言的任意性绝不等同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文化的任意性也不是毫无规则的。网络语言走向秩序化和合法化,需要加强语言教育,从语言教育行动中去规范语言交流行为,正确的语言教育需要强调教育如何通过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和话语协商去建立良好地言语环境和秩序。
语言教育行动既是一个语言灌输的过程,也是一个语言秩序建立的过程。在教育中,受教育者必须形成良好地言语习惯,能够通过言语习惯正确的行驶其社会团体成员的行为规则,在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语境下,言说者能够准确的表达出语言内容。语言教育行动不是消除符号权力关系,而是要建立正常有秩序的符号权力关系。语言交流者通过互动不是要树立一个代表真理的权威,而是要消除歧义达到互相理解的状态。通过语言教育行动,使得参与网络的行动者和言说者都能够矫正网络语言的随意性和压迫性,真正建立起代表社会价值观的正统秩序,能够持续地远离网络语言暴力。
参考文献
[1]杨善华,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戴静静,王婧.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学分析[J].青年记者,2010(24).
[3]雷莎莎.浅析网络语言暴力[J].社会学研究,2010(05).
[4]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0.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2)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3)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3.2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3.2.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3.2.2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3.2.3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3.2.4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结语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2009年1月1日,天涯、猫扑以及豆瓣的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这说明网民已经就这一行为开始了自觉的反省。期望每位网民爱护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利用人肉搜索上。
参考文献
[1]倪素香.伦理学简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云峰.网络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从总体上呈现出居高不下的局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青少年犯罪80%与网络有关。网络暴力、色情游戏,网络色情泛滥,使部分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而走向犯罪。
一、网络诱发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游戏的原罪导致青少年人格心理异化而犯罪
1.暴力网络游戏的原罪因素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原罪”被认为是人思想与行为上犯罪的根源,是各种罪恶滋生的根,会把人引向罪恶的深渊,又是使人难以自拔的原因。原罪的另一个层次是指误用自由意志去行恶。上帝给予人自由意志,人有能力选择善和恶,所以原罪在某层次而论可理解为人误用自由意志而行恶。暴力、色情网络游戏大势宣扬打杀、性刺激、性挑逗、性犯罪迷乱青少年的心智即是原罪的体现。
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网瘾青少年占总人数的13.2%,而存在倾向的占13%,13-17岁的网民中网瘾比例达到17.1%,18-23岁的占13.7%。其中初中生23.2%,失业无固定职业的占21%,职高占20.5%,高中生占10.1%。可见大多数网瘾网民都是青少年。
电脑游戏容易使青少年产生上瘾的心理,长期沉迷于电脑游戏,不仅会遏制儿童大脑的正常发育,而且特别影响儿童的早、中期智力开发,出现“网络成瘾综合症”等心理疾病。“网络成瘾”病人多沉溺于网上自由聊天或网上互动游戏。未成年人长期玩如飙车、砍杀、爆破、枪战的游戏,火爆刺激的游戏内容使他们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成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并由此忽视了现实生活,或对现实生活不再满足。开始只是精神上的依赖,而后可发展成为躯体上的依赖。表现为情绪低落、头昏眼花、双手颤抖、疲乏无力、食欲不振等。虚拟世界让人成瘾后,低质量的网络人际关系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高质量的现实的人际关系。在真实生活中,绵延不断的沮丧、困惑、孤独感时时折磨着他们,当患者最终失去对社会交往的兴趣时,精神心理活动也随之走入歧途。严重的产生人格障碍和精神分裂。
2.网游的成瘾性而导致“网瘾”青少年人格心理异化而诱发犯罪
网络游戏由于有让人上瘾的特性,被称之为“电子海洛因”。网络游戏多以惊险刺激的打斗内容为主,充满枪战搏杀、暴力、血腥、能满足游戏者的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获取的惊险刺激,潜移默化影响和改变着青少年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网络游戏的层层升级暴力内容往往会诱发青少年的冲动性和攻击性暴力犯罪,暴力游戏鼓励青少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甚至倡导一种暴力取胜为荣的错误价值观。网络游戏中的暴力使得青少年时时受着暴力文化价值观的不良引导,被网络暴力的内容所折服,在潜意识中对自己游戏中的非现实行为自我欣赏与陶醉。反复地暴露于攻击性面前,会使人们头脑中建立详细、互相联系的与攻击相关的情感、技巧、记忆、信念等,并渐渐地获得了攻击的认知与情感。网络游戏也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犯罪场。犯罪场是指“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游戏的逼真场面为他们提供了生的的模仿样板,在这一虚拟事实的背后他们可以重复性演练以达到熟练有余之境地,并可以把网络上的技巧随意施加于人。网络游戏的犯罪场力是双向的,网络游戏把青少年陷于其中,青少年的推波助澜又使得网络游戏愈演愈烈二者的紧密结合使得双方有难解难分之势。青少年沉侵其中,不能自拔,导致现实世界与虚拟的模糊难辨。误把自己在游戏中的虚拟身份与行为方式当成现实,易把虚幻的社会关系理解成现实情形,把虚拟世界的场景不知不觉的移入到现实中来,逐渐使其人格异化,出现双重人格,严重者甚至会丧失现实感和自我主体意识。青少年正处在发育过程中,模仿性极强,其人格心理没有得到健康引导,被网络游戏异化的人格心理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祸根。
(二)、网络色情泛滥诱发青少年犯罪
2009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08-2009中国互联网研究报告系列之“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上的色情网站数量已超过3.7亿个,黄色电脑软件约100万个,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青少年网民正在遭受网络色情的侵蚀。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中,有70%以上都是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又有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受互联网色情、暴力等内容影响而诱发强奸、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在我国7亿多手机用户中,高速增长的手机上网用户已过1.8亿用户,青少年用户正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97%的家长认为上网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安全隐患,淫秽色情网站成为最大的杀手。
网络色情之所以对青少年的色情行为起着直接的诱发作用,原因是极其复杂的,除了网络所提供的客观情景环境以外,青少年自身心智上的不成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并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他们的身心发展尚未定型,遇事缺乏冷静的思考,易冲动,更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性爱和性道德观念,容易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行为动机的产生有两大前提条件: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界刺激。从根本上说,网络色情正是满足了青少年个体内在的低级需要,并使他们的感官及肉体欲望高度膨胀,直至不能自拔,而走向犯罪。
二、建议与对策
1、社会预防措施
(1)加大对网吧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网吧经营。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
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网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网络规章制度。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依法登记,对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要坚决查处打击经营网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放任、引诱或恶意唆使青少年浏览有害信息的经营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查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文化部门要加强沟通,联手行动,逐步规范和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清理藏污纳垢和传播犯罪的场所。
网吧的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要求对在校学生限时服务,禁止通宵营业,并积极引导青少年从单纯的上网聊天和游戏中摆脱出来,收集有利的学习资料和信息。还可以借鉴我国对烟草的管理办法,在网吧明显易见的位置标示出网络游戏的害处,给进出网吧的青少年以警醒。同时,网络的安全监控软件也要在网吧里安装,一旦有浏览色情和非法网站,便自动阻断。同时,还要加强对网吧等娱乐游戏场所的管理,对一些违法、违规开业的网吧依法取缔。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要多兴建一些适合青少年娱乐活动的文化室、少年宫等,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
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
同时,政府应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如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更加有效地抵御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要规范青少年的网络行为,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对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民族、外交和易引发社会争议的焦点问题要及时进行审查;在敏感时期要加强监控并安装电子邮件过滤系统,以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信息攻击,堵截反动电子刊物对青少年的侵扰。
(3)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为有效的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向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具体而言,应制定出专门的《网络犯罪预防法》,使该法成为防范网络犯罪的基本法,将青少年网络犯罪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同时,针对现行网络立法滞后的问题,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修改现有的网络规章,并对新出现的网络犯罪如何定罪量刑进行必要的补充,使现行法规得到及时的修订和完备,以此提高现有立法的效力层次,形成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
(4)利用网络审查技术进行侦查追踪。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应用技术手段是不可或缺的,毕竟“网站”是高新技术的产物。生存的基础是技术。在侦查网络色情犯罪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能用技术手段予以辅佐,将会事半功倍。进行过滤和分级控制,不断运用新技术监控网络色情的传播。在打击犯罪的手段上,在收集证据的方式上,在证据采信的理念上,我们都需要把目光转向“电子证据”这一新的制胜法宝,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2、学校预防措施
(1)抓好学生的网络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构建“真善美”的网络道德体系。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道德约束,互联网就会成为潘多拉盒子,诱发和滋生出比现实社会更严重的邪恶和犯罪,最终危害人类自己”。这是治本之策。一方面,要从网络道德教导入手,加强青少年个人道德修养,重点培植青少年的自律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在他们的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止网络犯罪的“防火墙”,让青少年在多元化价值观体系下,学会鉴别,学会选择。同时,应加强法制观念教导,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建立起适应生活的法律观念。要使他们明白网络犯罪尽管有别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但其伤害程度是相同的,都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等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学校应该把网络安全教育作为法制教育课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网络犯罪的相关案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例如,不向网友透露自己的电话、家庭住址;不单独和网友见面等。从而帮助学生提高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在紧张学习的同时,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来充实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给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和实现自我的平台,使他们的注意力从网络上回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当中,成为热爱生活的有为青年。
3、家庭预防措施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港湾,青少年由于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差,在缺乏正确指导的情况下容易误人歧途。因此,规范青少年上网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对子女上网行为的引导力度。多关心孩子在网上的活动,最好陪孩子一起上网。针对孩子的兴趣有计划地指导上网,使孩子了解到无节制的上网可能造成的危害,使他们分清网络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
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大公共事件中,如“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等,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有效推动了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让公众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也使公众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然而,随着公众网络参与的不断深入,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开始露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的新忧思。
网络的隐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实现政治参与,网络民主在一些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民主意蕴。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开始出现。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
在一些网络事件中,如“虐猫事件”、“铜须事件”等,一方面向世人彰显了网络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网络的负面问题。群情激愤的道德审判,曝光当事人隐私,进而围攻、谩骂当事人的事态演变,让整个社会开始反思网络的作用。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上宣泄不良情绪,一些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在网络上非常容易集群,致使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成为可能。
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并逐步走向网络多数暴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您提到了“网络多数暴政”一词,如何理解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人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坏的一面。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公众在互联网上重新遭遇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打算――“多数暴政”。
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好的方向,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多数的假象
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会有“一呼百应”的效应,将问题几何级放大。这是否构成了网络多数暴政的诱因?
■网络传播具有“蝴蝶效应”,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变成轩然大波。网络论坛中一个帖子或网络上的一条小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导致事实信息的扭曲和舆论评价的压倒性倾向。人们往往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网络传播中“蝴蝶效应”的存在,有些时候并非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甚至正好相反。
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象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任何与多数发言者立场不同的观点都会被迅速地扣上各种各样的大帽子,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由此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多数暴政现象。
在您看来,网络多数暴政的成因还有哪些?
■在网络空间中,“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为了避免怀疑与批评,网民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态度和立场相近或一致的场合表达意见,在认同感中肯定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相同态度和立场的人频繁在网络上进行交流沟通,且不愿意听到不同的声音,使之更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强化了这一态度,形成极端倾向,造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您提到了网络群体“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声讨和谴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情况下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者看法产生认同,形成某种非理性、情绪性的共鸣。
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对网络舆论环境和自身网络行为影响的认识都十分有限,导致中国网民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和不成熟的举动。这可能也是网络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网民要付出的学习成本。
在网络上,时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情绪极端者不断得到鼓励,声音变得越来越大,势力变得越来越强,言词变得越来越激烈;而那些理性和温和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声音变得越来越微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则一部分沉默,一部分走向偏激。如何来解读?
■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作“网络空间中的‘沉默的螺旋’”。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
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体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影响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心理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他们好像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道德的自律
如何看待网络多数暴政?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应当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初衷,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变种。
从一定程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
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的出现?
■首先应当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对于网络多数暴政下的少数,您有何意见建议?
■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能否借用网络外的力量?
■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特点。针对一些重要话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适当引导社会舆论,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近年来,国家针对网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似乎收效甚微。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地表达观点、尽情地发泄情绪,而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个人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其“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之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刊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隐私、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原文为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为题目,激烈地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化”现象,①“网络暴民”这个概念由此产生。
“网络暴民”现象与网络虚拟人格
国外媒体将中国网民称作“网络暴民”是片面化、污名化网民的行径,对此质疑的声音不仅仅让我们以正常、平静的心态去认识“网络暴民”,更是让我们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去对待“网络暴民”。“网络暴民”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对于“网络暴民”群体,通常是运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漫骂、诽谤等人身攻击,非理性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侵扰和伤害。网络空间中的成员何以借着网络联络感情、沟通意见以及分享价值?作为虚拟空间的一种内在力量,“网络暴民”现象与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形成的独特的网络虚拟人格有直接的关系。
虚拟人格是人内传播的一种特殊形式
莫里尔·莫里斯和克里斯汀·奥根曾指出:“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中的传播方式可分为四种:1.个人对个人的异步传播,如电子邮件;2.多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如新闻讨论组、电子公告牌和电子论坛等;3.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少数人、个人对多数人的同步传播,如多人用户游戏、在线聊天等;4.多人对个人和个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主要指信息接收者在网络上寻求信息的活动,如网页和远程通信等。”②可以看出,网络作为一种“泛媒介”,已经融合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传播形式,使得这几种传播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工具,给人们的传播交往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方面正发生着全新的转变,它对人们心理世界的认知、交往方式也带来变化,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的虚拟的世界,促使着网络虚拟人格的产生。
“人格”是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③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心理现象,目前对虚拟人格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鉴于其特殊性,不妨先为其下一个定义:“虚拟人格”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的基础上,在网络传播中,通过与网络虚拟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它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显露和表现出的人格。比如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沉默,在网上却很健谈;有的人平日性格很温和,在互联网上却很暴躁;有的人现实中彬彬有礼,网上却出言不逊等。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会在主体的人的思想感情上得到反映,主体自己会产生心理和生理的反馈信息,这种自我信息交流常常表现为自我思考、内心冲突、联想与回忆,这种自我传播的互动过程,仅限于自己,不要求与人共享。针对网络上的话题事件,一部分网民的回帖和反馈正是这种自我表露、自我宣泄的表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中的人格不相符合,因此网络媒体人内传播活动显现出独有的特点。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论与网络虚拟人格
人格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重要基础,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了“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提出了“三部人格结构论”,即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它包含了所有原始的遗传的本能和欲望,宛如“一口充满着沸腾的激动的大锅”;“自我”所代表的是理性和判断,它既要满足“本我”的要求,又要使之符合“现实”,调节二者之间的冲突;“超我”则代表一种对本我的道德限制,与“本我”处于对立地位,它不仅使“本我”推迟得到满足,而且使之不能得到满足,它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冲动。④本我追求的是快乐,自我追求的是现实,超我追求的是理想,三者是存在矛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本我、自我、超我三者是处于平衡状态的,三者平衡才能保证健康的人格发展,而平衡一旦被打破,自我无法满足内部和外部的需要就会产生焦虑甚至人格失衡和分裂。
在现实生活中,现代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成为部分网民行为失衡的根源,在失衡的状态下,人的内心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而人具有解除紧张状态的先天倾向,因为如果紧张持续时间太长、程度太深,那么人是无法忍受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人格的分裂和精神病,于是,大多数人都会通过形成心理防御机制来宣泄压力,调节心态平衡,弗洛伊德称之为自我防御机制,这种自我防御机制往往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是无意识的,即人总是不知不觉地、无意识地采用它们;二是人们往往否定、歪曲或虚构实际情况,从而与现实相脱离。⑤
2009年7月,在“孙丹勇”事件中,富士康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同学高歌随后发帖,认为孙在跳楼前遭到富士康领导顾钦明的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于是,当事人顾钦明被“人肉搜索”,富士康也被指“血汗工厂”。事件为何引起众多网友的愤怒?其中势必有触动网民心弦的共鸣之处。现代社会,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常常导致人们非常态的心理失衡和压抑,于是孙丹勇得到网友友人般的关怀,网民进而为其“打抱不平”。这是现实生活中个体本我的快乐受到压制,导致人格结构失衡的结果,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反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很少能自由表现,在现实中其受到压制,势必在网络中成为虚拟人格形成的温床。还有一个方面,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在网络中,保留自身的闪光处,完善现实生活中不如意的地方,在典型的“网络暴民”事件中,网友常常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和达到的标准要求事件当事人,即所谓的己所不欲,却施于人,2008年四川地震中的“范跑跑”成为千夫所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近几年的“网络暴民”事件中,众多网民往往对事件不加以证实,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无意识地采用了一家之言,同时,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事件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随着事情的发展,表现出与现实的严重脱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鉴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直接促成众多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实现。
网络虚拟人格与“群体极化”现象的关系
当前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各自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需要发泄,种种行为常是迷失了方向的表现,很多人处在紧张、压抑、困惑、烦躁甚至不满的群体环境中,而此时还没有形成更多畅通的交流及宣泄渠道来缓解人们内心的苦闷,在网络世界中,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网民足够的关注,而现实社会相关机构、部门或当事人并未给予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种种的压力和一定的情绪状态下,人们希望在网络中找到“志同道合”之人,而聊天室、贴吧、社区、博客等的出现给了人们广阔而自由的倾诉空间,网民也会因为相同的心境而获得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的力量感,肆意发泄情绪以得到满足。这符合受众“使用与满足”的行为动机,一部分网民的网络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互联网,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换言之,在网络空间里,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藏的“本我”层面展现出来,在互联网上参与肆意攻击、谩骂、侮辱等群体行为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无名氏”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不受约束,网络虚拟人格因“无个性”群体的出现而形成,尽管是暂时的,却仍不负责地发泄了自己的情绪。
网络虚拟人格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形成,这又成为滋生“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诱因,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即有一定观点偏向,在突然的网络事件信息刺激下,人们在与网络中的“志同道合”者经过讨论之后,结果是一开始的倾向又往前跨了一步,之前的想法和观点更加牢固,并且走向极端。⑥
在2009年8月的“巧克力女孩”事件中,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开始的讨论只是围绕娄婧的肤色,她不被认为是真正的中国人,而后,网友对这位“巧克力女孩”的兴趣致使其被“人肉搜索”,对黑女孩娄婧的关注话题转向对她及中国妈妈的攻击,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称娄婧的母亲在结婚后,与一名黑人发生关系,黑人回了美国,留下娄婧的母亲和腹中胎儿,这段“与美国黑人的婚外性行为”迅速传播开来,引起网民对其母女的反感情绪,网上对娄婧母女的辱骂声不断,娄婧母女的单位、住址、电话等被贴出,此刻,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匿名的虚拟环境中相遇并极力强调团体认同,极端化的程度加深,娄婧事件因此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结语
“网络暴民”现象出现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它对现实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而“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这种由人际竞争和社会压力引起的心理矛盾,同时由科技发展引导的网络文化交流等造成的压抑型和理想型“虚拟人格”,虽然不等于人格分裂,但对个体人格除了正面的积极宣泄等作用外,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网络暴民”所体现出来的网络虚拟人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的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思路,对于树立网络新风、建设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必然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广大网民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提高其文明上网的自觉性。同时,对于解决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也提供了参考意见和解决思路,这对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也有建设性的作用。(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硕士生,包头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
注释:
①HowardW.French: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InternationalHeraldTribune
②MerrillMorris&ChritineOgan,TheInternetasMassMedia.JournalofCommunication46(1),winter.0021-9916/96
③⑤郑雪编著:《人格心理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第83页。
④弗洛伊德[奥]著,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⑥凯斯·桑斯坦[美]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49页。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美]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理查德·斯皮内洛[美]著,李伦等译:《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古斯塔夫·勒庞[法]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一、符号暴力的新形式:网络语言暴力
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在中国已广泛普及。网络成为了人们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聊天软件的推出,使得网络成为了人们聊天的重要场所。网络的普及应用,语言沟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语言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中。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语言的运用愈加广泛,然而网络语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沟通的手段,在负面效应上,网络语言经常扮演着暴力角色。
微博、互动贴吧和各种形式的网友留言,让网络语言充斥着整个网络,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也日益凸显。从娱乐界的演艺明星的绯闻到名人的负面消息,从微博名人的造谣互骂到“叫兽”、“脑残”等流行,从不堪忍受网络暴力抑郁到自杀的韩国女星到无法承受网络谣言轻生的中学女生,网络谣言不仅中伤着名人,同时也伤害着普通百姓。据相关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将近84%的重庆网民在网上曾经被骂过。对于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成因,社会说法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网络发言人的匿名性是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主要原因,也有人从社会层面、个体层面以及网络传播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符号暴力”和“符号权力”能够解释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符号暴力,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语言、文化、思想交流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的“看不见的、沉默的暴力”,符号是社会群体的共同认可,这种认可是人的意识行为,并通过意愿的交流成为社会人群的共识。从历史角度看,符号暴力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语言和文字出现以后,符号暴力的形式逐渐增多。在现代社会,电脑的发明和因特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场所,作为社交场所的网络,出现了符号暴力的一种新形式,就是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背后隐藏的符号权力
以往只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暴力,现在也存在于网络中。网络游戏的暴力让爱好者沉迷于虚拟世界,现实社会各界人士对夹杂暴力的网络游戏嗤之以鼻,但是很少人注意到网络语言中的“隐性暴力”,实际上网络语言暴力带给网民的不只有虚拟世界的伤害,更能让人们感受到的现实中的伤害。有专家学者曾在人民网撰文,指出网络语言暴力是互联网不能承受之重,可见语言带来的是隐性的和深层次的,并非是想象中的“温和暴力”。网络语言不仅是跨时空的沟通手段,网络语言也是一种传递权力内容的媒介。
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语言关系总是符号权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言说者及其各自所属的各种集团之间的力量关系以一种变相的方式体现出来”。网络语言体现出来的不只是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语言中隐含的符号权力关系,其实是各类网民代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力量关系。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来看,即使是最简单的网络语言交流也不是纯粹的沟通行为,网络语言总是涉及到言说者和接受者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关系,言说者往往被赋予特定的社会权威,而网络语言接受者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言说者的网络语言。在网络语言交流中,如果不考虑交流者的社会力量关系,那么很多时候往往理解不了当事人的行为。当社会中发生某女孩因为不堪忍受网络上对其辱骂和攻击的语言而自杀的现象时,人们经常会谴责那些人身攻击和造谣者的个体,同时惋惜青春生命的逝去,对现代社会年轻人心里承受力的担忧。在悲剧事件的发生中,网络语言的言说者实质上在扮演正义者的角色,无形中充当了社会强者,对他人进行指责,网络语言的接收者,在网络语言的洪水猛兽中,自觉的扮演了坏人的角色,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
网络语言背后的符号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现实社会。网络语言交流的当事人各自扮演者所属社会角色,这种角色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但是交流者之间互相认可各自角色,并充当了其所属社会团体的发言者。网络语言依靠其背后现实社会的权力,往往能够建立起网络世界的发言秩序。网络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不应简化为沟通关系,同时也是网络社会秩序的支配方式和手段。网民是社会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当他们受制于网络空间的网络语言时,他们真正受制的是整个社会机制和制度,当言语接受者认可网络语言对他们施加的社会压力时,实质上施加他们身上的是一种心理暴力。
三、从语言教育矫正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是社会个体和群体可以自由和充分使用的,语言不会因为人们的使用而被消耗掉,语言可被视为公共载体。语言的背后隐藏着言说者的社会力量,语言交流者的身后是其各自所代表的社会团体力量的对比,在注意语言的符号权力关系的同时,也有关注语言的产生过程。所有的语言交流都包含着言说者和接受者,双方直接相互认可,至少认可各自对方言说的权利和隐含的身份力量。言说者在言说时,不仅希望接受者能够理解他,而且也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尊重甚至服从他,按照布迪厄的说法就是“每一次语言表达都应视为一次符号权力行为”。
语言是一种社会实践,社会个体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交流,在实践中逐渐清晰了各种语境并能够很好的把握语言。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社会资本和权力去运用语言,即使是力量最小的弱势群体都有权力去言说。语言的产生过程受制于各种语言的教育行动,童年时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语言代表着权威态势;在制度化的教育时期,教育机构的教师语言代表着正确与否的标准,有时教师的语言还代表着价值观的准确判断;在社会交往的言语教育中,当社会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中,无形中吸收了各种形式的语言。
关键词:互联网;语言暴力;成因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1-0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更是引起普遍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即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首先涉及到对“语言暴力”的认识。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意见比较中性,仅从语言的形式特点作出某些界定,认为“语言暴力”(violencelanguage)是指“激烈的语言或者用语言来表达激烈的、强烈的、有力的语言”。而另一种观点则不仅注意到了语言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同时对这种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也进行了认定,这种意见认为“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
这种差异也影响到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界定思路,即认为:所谓“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以语言霸权的形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语言,造成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行为。
关于这一概念还需作两点说明: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暴力”是一个中性词,而“语言暴力”也分两种,一种是正义的暴力,一种是非正义的暴力。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持这种意见的人把针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与“语言暴力”直接等同,这是错误的,其潜在的逻辑是当目的正义的时候实现它的手段或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笔者认为,程序的正义与目的的正义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并不必然采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加以呈现,而且,如果它采用了“暴力”的形式反而会降低其批评的力度和可信性。
其次,有人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施加于虚拟空间,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也多为虚拟存在,所以这种让人不快的“伤害”依靠自己的修养和漠视等主观因素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和释放,恐怕也谈不上实质性的伤害。
这一看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网络语言暴力”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虚拟性而减少其对被施予者的“伤害”,而网络中广泛流行的“人肉搜索”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由“虚拟”变为“现实”,再加之网络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号召力,在某种程度上反倒强化了这种“伤害”。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自身特点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网络自身的某些技术性特点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对他人肆意的谩骂和攻击不受传统的监督和审查,随之而来的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导致网民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性中某些弱点暴露无遗。当然有从网络管理、网民素质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大都言之成理。
本文认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藉由“集体心理”获得的力量感也是导致网上“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许多形形有着不同心理和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它们是因持续的上网活动而聚合在一起,并因各类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而形成了一定的集体心理的网民集合体。而处在一定“集体心理”状态中网络群体的个体成员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感,法国学者勒庞《乌合之众》一书中即指出:“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1]”而网络空间的延展性更使这种力量感迅速膨胀,与此相随而至的是对本能的某种放任和不加节制,因为集体是无名的,因此不须为之负责。在此情况下,对他人的语言暴力就自然获得了某种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
与在“集合体”中感受到的力量感同时存在的是群体压力(grouppressure)对网民语言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思想或行为(包括语言行为)上与群体所表现出来规范和模式发生冲突时,个体成员为了求得与集体趋同会感受到程度不同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般会迫使个体作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
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一旦在讨论中语言暴力的“场域”形成,参与语言暴力未必是全部网民真实语言态度的反映,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出自与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动机。这里最为吊诡是,当群体在带给个体以安全感和力量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个体也为群体所胁迫和绑架从而成为群体语言暴力的牺牲品。
(二)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401331)
【摘要】继2013年底曾火爆一时的“外国小伙扶摔倒大妈反遭讹”事件之后,类似的新闻反转剧一直在生活中频频上演。从去年的“湖南湘潭孕妇惨死手术台”到近期的“成都女司机被暴打”,这些新闻事件中无不出现了戏剧性的大反转,而新闻背后的网络舆情态势也如过山车般跌宕起伏,多次发生转向。本文将以“成都女司机被暴打”事件为例,探析在新闻反转剧中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及其舆论反转背后的原因,以期对次现象进行初步探索,达到抛砖引玉效果。
关键词新闻反转剧;网络舆情发展态势;成都女司机被暴打事件
2015年5月3日下午,一段名为“女司机被暴打”的视频在网络中疯传:一名男司机将一名长发女司机逼停后当街对其进行殴打,并多次踢中女司机脸部,导致女司机右肩骨折、脑震荡,身上多处淤青,视频中的男司机张某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5月4日凌晨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4日晚,四川新闻网提供了事件发展的新进展:张某的行车记录仪被曝光,视频中被殴打的女司机卢女士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造成事故,双方也出现了互相喊话等疑似斗气的行为。之后有网民“人肉”出了女司机的个人信息,发现其4年前就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甚至女司机的开房记录等隐私也被公之于众。随后,卢某父亲面对媒体称,女儿认为有人故意引导网络水军进行不实攻击,并已报案,考虑将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
该事件在短时间之内出现了多次“剧情”反转,网民在该事件中的态度亦发生了耐人寻味的变化,而新闻背后的网络舆论态势则如过山车般跌宕起伏,多次出现快速大反转。
一、从天堂到地狱,舆论多次反转后达成共识
横观整个事件,可以大致将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划分为四个阶段:
(“女司机被暴打”网络舆情发展态势图)
(一)舆情发生阶段。该事件发生的初期“女司机被暴打”的视频被数万人转载,网络舆论对男司机暴力行为的谴责呈一边倒的趋势,“变态”“心胸狭窄”“心狠手辣”等评论不断。女司机则获得了绝大多数网民的同情,还有媒体人站出来为女司机正名。如腾讯大家专栏作家张丰就认为:贴标签式的污名化让女司机成了恶魔。
(二)舆情反转阶段。4日晚男司机张某的行车记录仪被曝光后,不少网民指出女司机故意变道别车,险造成交通事故。此时舆情也开始反转:从一边倒对男司机的谴责转向批评女司机的危险驾驶。不少网民还认为其之前是在“装可怜”,并不无辜,被打也不值得同情。之后又有网民通过人肉爆出女司机4年前的不安全、不文明的驾驶行为,甚至女司机在宾馆的开房记录也被曝光。“打得好”“女司机活该被打”等声音开始占据舆论的主流,男司机张某也从一个“暴力变态”成为了一个保护妻儿,教训路霸女司机的“侠义”形象。根据搜狐新闻调查的数据显示,截至5日15时,参加调查的21.9万名网友中66.3%则认为女司机过错在先,乱开车险些酿成大祸,20.8%的网友表示打人者行为不对,即使占理也不该动用暴力,仅12.9%网友表示,当事双方都应谴责。
(三)舆情发酵阶段。面对网络舆论的大反转,卢某父亲作出回应称:怀疑有人过意引导“网络水军”,而自己家中并没有任何特别背景,对网上的不实攻击已采取报案措施处理,反而引起了新一轮的舆论轰炸。6日新京报发表评论《变道女司机被打事件,自食其果谁都不冤》,被多家媒体转载,呼吁“倘若社会在热议这一事件的同时,能够形成‘变道不对,打人也不对’的共识,借此我们就离汽车文明更近了一步。③女司机的隐私被曝光也成为了网络舆论场中的附属议题,人肉者曝光他人隐私和反对者对人肉行为的严厉指责成为舆论矛盾点,包头晚报发表张松超的评论《被打女司机被“扒皮”网络暴力何时休?》,狠批人肉者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称其:“增加了网络空间的戾气”,“失去约束而对个人权利肆意践踏”,“每个人都有可能是受害者”。④之后多家媒体相继发表评论员对该事件的评论,主流声音是“暴力私刑”并不能解决矛盾,甚至会违反法律,应该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而不是被带上道德的光环,法律途径才是最理想解决方式。同时还痛斥网络暴力和人肉他人隐私等社会陋习。媒体的评论在舆论导向中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网络舆论再次发生反转,从声讨女司机逐渐转向舆论中立,达成“双方都有错”的共识。
(四)舆情平息阶段。5月11日,女司机卢某称“身陷舆论漩涡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故独家授权南都发表公开致歉信,在致歉信中,卢某在为自己的鲁莽行为致歉的同时,也恳请广大网民停止人肉搜索,希望事件逐渐平息,希望停止各类信息的暴露对自己及家人的情感伤害。致歉信在网络一经流传便引来了网民的再次关注,引发了对致歉信真实性的新一轮讨论,随即中新网记者前往医院采访当事人及家属,卢某父亲向媒体表示:“《致歉信》是女儿这几天反省后亲自写的,并没有找人。”卢父同时也表示病人需要康复休息,希望此事到此为止。
二、网络舆情多次反转的原因分析
“成都女司机被暴打”整个事件如同“雾里看花”,而当“新闻迷雾”被层层拨开之后的真相却让各媒体、受众、甚至是整个社会都“大跌眼镜”。然而又是什么导致了舆情迅速反转和民意的数次“倒戈”?笔者总结发现以下导致舆情逆转的关键性因素。
(一)信息的暴露程度主导舆情发展态势
身处于网络时代,互联网因其信息内容繁多、涉及范围广阔等特性,已经成为了现代人最重要的消息来源地,然而这不代表互联网能够完全满足所有人对信息的需求。在这个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中,信息多是以碎片化形式出现。碎片式的单一讯息内容有限,难以完全囊括整个讯息的全貌,人们也只能从只言片语中去了解某个讯息或事件。即使通过搜索引擎可以查找到大量相关信息,但也难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处于这样一个信息传播不对等环境下的网民,对讯息的认识往往是主观、片面的。
刘建明在其《舆论学概论》中提到,网络舆论属于“风吹浪起”式,即出现之前没有任何意见迹象,经由外界刺激,舆论形成又没有加温过程。网络舆论中隐藏着巨大的社会情绪,只需要这些情绪受到新闻“由头”的引发,就将立刻引起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爆发。可以发现网络舆情多是有网络中的某个突然爆红的帖子、视频或新闻所引发。整个事件信息的聚集需要时间,但非理性舆论却一触即发,然后立刻造成了一边倒的舆情态势。
反观“成都女司机被暴打”事件中,舆情发展态势出现了三个关键的节点:女司机被打视频网络疯传、男司机行车记录仪曝光、媒体发评论呼吁达成“双方都有错”的共识。“女司机被暴打”的视频成为3日的主要信息,引发了网民对男司机谴责的共识。然而在4日晚司机行车记录仪曝光后,网络舆论立即转向“路霸女司机活该被打”的言论。舆论转变如此迅速,究其原因是信息的暴露程度增加,事件细节和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网民在接受更多信息后会重新思考和审视原来的心理预期,转变态度。而后媒体评论则提出“双方都有错”的观点,提供了更加多样的观点,促使网民对事件归责作更深入的思考,得出和以前不同的结论和态度。事件的发展及多样化的观点通过在群体内外传播增加暴露程度,从而主导群体对事件的认识和态度的转变。民意作为舆情的载体,舆情的偏向也顺其转变。
(二)中心议题与次生议题相互转化,推动舆情反转
在事件前期,对男司机的谴责和对女司机的同情是舆论的首发议题,并占据时间前期的议题主线。在行车记录仪被曝光之后,开始衍生出“女司机危险驾驶,活该被打”等次议题,之后有网民爆出女司机之前的不文明驾驶行为和个人隐私,则引发了更多次生议题产生:如“女司机过去多次违章记录被曝出”;“对女司机的集体控诉”;“人肉曝光他人隐私的道德争论”等。如果说核心议题的意见集中导致舆论、舆情的一边倒倾向,那么,随着衍生的舆论客体议题讨论范围的扩大和参与讨论者的数量规模的不断加大,加剧了核心议题舆论客体的群体意见分化,将会直接导致网络舆情逆转的发生。
当中心议题与多种次生议题交织在一起时,讨论参与者增多,更多元的意见产生,社会群体利益、价值观开始产生分化,群体意见开始变得混乱、不稳定、非理性中心议题和次生议题的波动将会产生刺激性因素,对舆情的发展态势造成影响。此时如果某次生议题的讨论参与数增加,范围扩广,影响力开始撼动核心议题时,将出现核心议题与次生议题互相转化现象。“女司机危险驾驶,活该被打”作为次生议题出现后便引起众多网民的讨论,之后女司机的各种负面信息被曝光,议题持续加温,舆论客体重心发生偏移,中心议题也从“同情女司机,谴责男司机”转化成“女司机活该被打”。同时,中心议题的转化加速了舆论、舆情的反转速度,推动舆情发生反转。
(三)意见领袖的重要作用
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了“意见领袖”的概念,他们认为,大众传播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而是要经过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即“大众传播一意见领袖一一般受众”模式。⑦而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意见领袖影响舆论、引导舆论的作用未减反增,并以新的形式对网络舆论的发展态势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意见领袖往往是在某方面拥有发言权的专家或是作为对某方面论点的收集整理者,通过在网络上自己的观点影响网民的意见和态度、挑起网民的情绪变化,从而影响舆论,导致网络舆情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意见领袖的门槛变低,出现“意见领袖的民主化”的现象。网络意见领袖与传统舆论领袖相比,不再需要专业身份门槛,但对于扎实的专业技能、社会百科式的各种知识、很深的文字功底和很强的领导力等能力要求更加严格。如事件初期,“女司机被暴打”视频疯传,知名博主李伯清也转发了视频并称谴责男司机打人“太不像话”,引发网民群体对男司机的群体谴责:事件后期新京报发表评论文章《变道女司机被打事件,自食其果谁都不冤》呼吁达成“变道不对,打人也不对”的共识,网络舆论也开始自省,反对人肉和曝光他人隐私的声音也越来越多,网络舆情慢慢回归理性方向。
三、群体情绪的宣泄
互联网的平等、自由、开放等特性使其成为了一个自由运作的信息体,即在互联网上没有阶级之分,互联网不会偏向某一个单独的群体更不会被单一群体所操控,每个人在互联网中都有平等发言的权力。对弱势群体来说,这就意味着互联网为其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发声机会。网民则借此机会,冲破社会障碍公开发表意见,并利用对热点新闻事件的评论表明态度、宣泄情感、提出自己的利益需求等。特别是当一些涉及到许多人切身利益的社会事件产生时,就会刺激公众头脑中的知识结构、价值认同等已有信息的“化合作用”这种作用产生的能量继续推动信息的扩张并不断转化为动力,并伴随着各式各样的情绪和情感,使对此发表意见、见解、看法成为公众的一种即时需要。⑧中国作为世界汽车第一大国,庞大的汽车拥有量促使了数量众多的驾驶群体。然而在“鱼龙混杂”的驾驶群体中,驾驶员水准参差不齐,素质高低不一,导致各种交通奇葩事件层出不穷。“路霸”的出现使“路怒”现象成为社会常态,却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式。“成都女司机被暴打”事件背后的舆论场就是驾驶群体们在经年累月司乘旅途中遭遇各种恶习无力感后集体的情绪宣泄。“积怨”太久的司机们不仅是在对女司机声讨,更是对社会中频频出现的“路霸”的集体谴责和问题难以解决的无奈控诉。
“成都女司机被暴打”舆情还在继续,无论最后事件发展趋势走向哪一方,我们都反对网络暴力、道德审判和用不理性的泄愤言语“绑架民意”。在网络舆论“众声喧哗”之后,该事件为交通部门的管理者提供哪些建议?为网络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提供了哪些启示?为社会大众提供了哪些有益的思考?这是一个成熟的社会需要探究的。
四、总结与反思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便利了人们对更多数据的攫取,但同时也对现代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个人信息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个人重要信息和个人关键信息等,个人重要及关键信息包含很大程度的隐私部分,即私密的、隐匿的、不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密信息,有权独处而不受外界干扰的信息。在本起事件中,被打女司机卢某由最开始希望引发社会关注的被同情者,转为之后主动道歉希望事件到此为止的息事者,促使其态度转变的重要力量便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使其无法忍受网民人肉搜索对其过往的“扒皮”。此事件孰是孰非不说,与案件无关信息的超限度泄露(如女司机开房记录等)却值得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也值得每一个互联网公民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反思。
数据的便捷提供和“无辜的大多数”的群体情感宣泄,往往会催发网络暴力的形成,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及其他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及情感心理造成伤害。而这种网络暴力也同时具有线上和线下的延伸性,对于线上来说,事件可能虽已平息,但相关信息却长时间滞留于搜索库中:对于线下来说,当初信息的泄露与传播亦会对当事人之后的社会生活造成影响,网络暴力继而延续为社会暴力。除了网络的隐匿性、网络相关道德和制度建设的约束缺失之外,我国网民的个人素质及精神文明建设也存在较大缺口。
【关键词】微博语言暴力规避机制
微博的发展始于2006年,它脱胎于博客,并在技术与传播方式上对博客、BBS等新媒体进行了创新。如今,它基本上取代了博客、论坛等其他方式成为网络上人们表达个人意见的一种方式。它潜移默化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工作方式,改变了我们的沟通方式,同时也改变了我们对这个社会的认知程度。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微博也不例外,正是微博使用的广泛性,从而使得每个人都有接触网络的权利与机会,但同时缺少“把关人”,于是微博的“质量”问题更是饱受争议。微博主利用微博来发泄内心的不满,更甚者还带有色情、虚假甚至等信息,因此微博语言暴力现象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微博语言暴力现象
网络语言暴力,具体说来就是在属于新兴媒体的网络上,采用霸权的方式,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剥夺了他人的一些话语权利,导致的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身体伤害。①因此“微博语言暴力”就是在微博这种新型网络媒体上,有一些人用不健康、不道德的语言去攻击他人,进而对他人的学习工作带来恶劣影响。
伴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优化升级,网络语言暴力正在通过一种无形的方式给广泛参与到微博中的受众以伤害,这些微博大多是人们对于社会矛盾的激烈反应,我们把这些人称为“网络暴民”。就像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4月的“铜须门事件”,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辽宁女骂人”事件,2012年的“雷政富事件”中,我们都可以在微博上看到不堪入耳的言论。
二、微博语言暴力现象的成因
微博中出现语言暴力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们必须研究语言暴力产生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1、社会矛盾的外在表现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频频出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许多人都出现了忧虑、浮躁的心理,当受到社会上不公正待遇时,人们会充分发表自己的不满情绪,于是一些人产生了“仇富”、“仇官”的心理。微博以其开放性的特征,为人们发泄这些情绪提供了场所,一个过激的言论一旦在微博中出现,就相当于把某方面的社会矛盾公开放到一个集体讨论的风口浪尖,而其他微博主大都是跟风,集体吐槽,来寻求一种集体刺激。例如:最近暴发的“卢美美事件”,网民对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语言讨伐行动,在卢俊卿和卢星宇的微博中,脏话随处可见。②
2、网络传播的特性
网络传播与其他传统媒体的传播特点不同。首先,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就会以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速度迅速在网络上蔓延,因此,如果网络管理者不在源头把好关,暴力语言一旦进入到传播过程中,其产生的影响将是快速深远的。
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微博主往往采用匿名的方式把自己“装扮”成与现实生活中完全不同的身份在网络中浏览信息、发表观点,在这样的环境中,几乎没有道德约束力,于是微博主更是肆无忌惮、毫无掩饰地爆粗口。
3、一些传统媒体的误导
一些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缺乏客观看待问题的视角,往往过于极端,例如:在报道劳模时,在受众看来他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人;在报道贪官时,似乎他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败类;在报道罪犯时,通常会还原当时的犯罪场景,让犯罪者说出当时的心理感受,有时还会再现相当血腥的场面等等。
同时,微博本身也会形成语言暴力,如网上流行的“标题党”,它是利用网上的各种颇具创意的标题吸引网友的眼球,已达到各种目的的一小撮网站管理者和网民的总称,然而帖子内容通常与标题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③这些吸引网友眼球的语言不免有夸张戏谑的成分,通过激烈的语言来让网友产生兴趣。
4、网民个人素质的欠缺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1月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民中文化程度为高中的比例最高,达到40.2%,其次是初中(26.8%)和大专(12.2%)。文化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网民比例为12.1%,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网民比例达到了87.9%。”④该数据说明我国网民的素质高低不同,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不高。也正是因为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使得网民看待事情时很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看问题会很感性,容易被事件的表面信息误导,容易被别人的言语影响,没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
5、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并不是特别完善,再加上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的管理力度不够,使得网民很难认识到自己的语言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我国颁布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部法规,但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法律法规在制定与实施上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这就助长了某些网民用户“法不责众”的心理,因而一些微博主滥用自由表达权,无所顾忌地在微博上口不择言、大放厥词。⑤不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使得许多微博主有恃无恐,但即便很多时候将之诉诸法律,也很难对参与到该事件的微博主进行法律制裁,正是这一系列环节的不严格把关,致使网络语言暴力现象愈演愈烈。
三、微博语言暴力的规避机制
面对微博语言暴力现象,我们每个人都有要承担起这份责任,让我们的网络环境更加文明和谐。只有净化网络环境,才能实现互联网价值的最大化。
1、健全法律规范
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首先是有法可依,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法律,并加以严格执法,这样才能给违法者以警示。《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中提到了“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这种网站其实是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个人的言论进行约束,它需要网民在该网站注册中需要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⑥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提倡使用的实名制度,而且已经在北京等一些城市开始实行,特别是高校论坛上、一些网站的认证上,它使得网民们在发表言论的同时,做到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这也维护了网络的语言环境。
2、健康语言观教育
因为人们通常对传统媒体保持着一种较高的信任度,因此在规避微博语言暴力的重任中,需要传统媒体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传统媒体的网络版要通过及时地正确、客观的信息,来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看待问题的角度。
同时,在微博中建立舆论领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舆论领袖以一个客观的视角来看待事件,就能够带动那些失去理智的人们跳出个人的偏激眼光,从而以成熟理智的心态去看待该事件。因此,于潜移默化中,网民会不断提高自己看待问题的能力,影响更多的网民。
3、网民自律
要想彻底解决微博语言暴力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在微博主自身。每一个网民都应该清楚,任何不理智的攻击行为都有可能走向暴力,当你随意去攻击别人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你也有被攻击的可能。
作为公民,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能力,通过阅读来开阔自己的视野,遇事能多从几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这样不仅能够提高我们的素质,同时还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满足感。
在信息时代,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发表观点,我们已渐渐进入“自媒体”时代。微博这种网络沟通方式,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倾向,就像微博语言暴力就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相信微博语言暴力事件会越来越少,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微博来为生活服务。
参考文献
①刘海燕:《网络语言》[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②金君俐,《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和对策初探》[J].《新闻实践》,2009(4)
③徐文静,《浅析网络新闻的“标题党”现象》[N].《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9(1)
④《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cn/z/c-
nnic27/
⑤王欢、胡宝荣,《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青年记者》,2011(2)
⑥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M].华中师范大学,2010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有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讨论也逐年升级。从残忍的“虐猫事件”到妻子出轨的“铜须门”事件,从“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到背叛妻子致使妻子跳楼的“王菲事件”,从“艳照门”事件到最近“舒淇退出微博”中,我们可以领教到“网络暴力”的巨大能量。“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还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必须引起网民,乃至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网络暴力”是一些网民在表达自我言论时,因忽视自身社会责任而伤及他人,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化的表现。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可见,关于“网络暴力”的概念还需要继续探究。
“网络暴力”的现状
在网络时代,上网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表着知识爆炸、语言创新、思想互动、观念更新,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随着网络的深入发展,信息传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从近几年来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铜须门”事件、“艳照门”事件、“房叔”事件等,可以看出在网络上裸地揭露他人隐私成风,导致了一场场激烈的“口水战”、“人肉搜索战”。网络正在成为一种难以限制的发表舆论的手段,其盲目性、偏激性、非理性等引发的一系列危害,已经昭然若揭。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络的公信力和舆论监管受到严峻的考验,对我国的道德底线、法律权威也形成了猛烈的冲击。
“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的复合传播方式为其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互动性、平台性特点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编辑、记者,也就意味着大众也可以利用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暴力侵害。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网民能更加轻而易举的了解网络信息,如今的网络已不紧紧是文字信息了,更多的图片和视频进入网络世界。“舒淇艳照”如果没有裸的图片而只是单纯的文字说明,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网络技术在带来网络巨大变革的同时,也让网络暴力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网络的匿名性、自由度高和群功能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互联网上提供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新闻组服务和网络博客等服务,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虚拟的网络环境导致网络发言者可以用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形式,隐藏其真实身份,这就造成网民言说责任与真实身份的断裂,使其放纵自身的网络行为,以不负责任的娱乐心态对待各种事件。网络BBS、论坛、各种网络群组作为一个高自由度的虚拟社区,常常成为大量虚假消息的集散地,从而提供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另外,各种网络群组具有强大的群传播功能,网络发言者在难辨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在群体传播中容易发生一些极端化的群体行为,偏激性的言论、盲目的举动、煽情的画面致使网络参与者的情绪在相互影像中不断渲染、强化、升级,于是产生了群体心理学上的广场效应,导致网络暴力言行的产生。
网络媒体追求点击率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推手。目前,互联网上的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人气,增加点击率,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通过一些血腥或极具煽动性的标题,大肆炒作,使得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和谩骂攻击的对象。而网站也因此获得了高点击率。因此有学者指出,“网络暴力”背后实质是“网络暴利”。这次的“舒淇事件”其背后就是网络水军的力量,而这些网络水军和网站都得到了自己的利益。
网络法制不健全和监管缺失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但宏观涉及到相关立法,如《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和维权作了规定;二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性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尽管相关的网络立法已经不少,但大多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可行性差、处罚力度小等情况非常突出。甚至各个政府机构从自身的执法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法规,这种局面致使执法部门有法难依、无所适从。
社会转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力量的驱动下,“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农业与工业的更迭、压缩式的跨越发展,使转型期中国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加多元复杂的风险。”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转型过程中风险无序释放的结果。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脱序式发展,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
毋庸置疑,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的确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加之、权钱交易等贪腐问题的大量存在,社会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强化了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由此,在改革过程中的失落者、失意者及利益受损者等弱势群体那里,曾经虽然贫穷但却平和的社会心态中,如今更容易滋长相对剥夺感,而利益均衡机制的现实缺失又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不难发现,对强势群体的评论,他们往往夹杂着一种偏执情绪,或奚落,或羞辱,并形成“有钱人缺德,有权人不公”的思维定势。网上社会的迅速崛起,无疑给他们提供了自由言说和情绪发泄的广阔空间。可以说,网络暴力成了名副其的“弱者的武器”。
“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目前,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认为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监管制度。完善网络的法制建设是限制网络暴力的根本方法,也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依据。任何文明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样,网络社会也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引导,以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针对互联网上的网络暴力非理,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恰当的界定和引导。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还要特别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即对公民权利无差别的尊重和保护。在对大多数人的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适当地实行网络实名制。应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度。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看,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泛滥,并且不会对言论自由构成阻碍和限制。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在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在接受网民进行留言、照片和视频等操作前,必须先对网民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07年6月,韩国互联网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采用实名制,并且实施实名制后,对网络暴力的监管收效显著。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结合我国的网络实情逐步实行。
上一篇:生物信息学的研究进展(6篇)
下一篇:新农合半年工作总结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