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的特征(6篇)
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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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是农业发展史上的新阶段。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变革的转型时期。探讨现代农业的内涵和特征,把握现代农业的着力点,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对于顺应农业发展历史趋势、提升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
一、现代农业的特征
理论界对世界农业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划分。有的从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角度把农业发展分为以技术停滞、生产的增长主要依靠劳动者的传统经验为特征的传统农业阶段;以技术的稳定发展和运用、资本使用量较少为特征的低资本技术农业阶段;以技术的高度发展和运用、资本集约使用为特征的高资本技术农业阶段。有的从农业政策取向的角度把农业发展分为以增加生产和市场粮食供给为特征的发展阶段;以着重解决农村贫困为特征的发展阶段;以调整和优化结构为特征的发展阶段。有的从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角度把农业发展分为古代农业、近代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阶段,或原始农业、古代农业、近代农业和现代农业四个阶段。理论界对农业发展阶段的这些划分,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世界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从一般意义而论,农业发展的阶段划分,既应反映不同时期农业生产力状况,也应体现生产力各要素的配置方式,并从生产方式上加以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农业演进与其它产业发展的相互影响。基于这一认识,可把农业发展划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阶段。
原始农业是从新石器时代到铁器工具出现以前的农业,经历了七八千年时间,总体上是自然状态下的农业。原始农业处于农业的萌芽时期,但人类已开始由顺应自然到积极地干预自然,由获取自然界现存食物到有目的地生产人类所需要的食品,尤其是开始了对野生动植物的驯化,实现了采集向种植业、狩猎向畜牧业的转变。原始农业以刀耕火种为基本生产方式,运用木、石等简单工具,火与水等生产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应用。“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褥。”耕作方式主要依靠撂荒自然恢复地力,农田在大部分时间仍被自然植被所控制,劳动者的技能来自于有限的经验积累,生产基本上只有种和收两个环节(我国相传后稷“教民稼穑”,稼即是播种,精即是收割),土地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生产力各要素处于自然状态,人类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干预能力很小。
传统农业是从铁器工具的使用到工业化以前的农业,经历了二千多年时间,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农业。这一时期,人类在冶铁术和畜力使用的基础上发明了耕犁,大量采用畜力并开始采用半机械化生产工具,创造了利用人工施用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的办法,发明了改善农作物和牲畜性状的技术,创立了间作、套种等轮作复种制度,劳动者越来越多地从自然科学及其研究成果中获得相应技能,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进步。但这一阶段的农业“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生产要素在封闭的体系内流动配置,主要靠农业内部的能量和物质循环来维护平衡,生产方式基本上是维持简单再生产、长期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的小农经济。
现代农业是从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的农业,是逐步走向商品化、市场化的农业。这一阶段,农业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广泛运用现代工业成果和科技、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农业从业人员不断减少,但农业劳动者具有较多的现代科技和经营管理知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其基本特征表现为:
1.市场化程度日趋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这一时期,产品生产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自给,而在于为市场提供商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农业从生产成果到手段普遍商品化,除了农业最终产品即各种农产品外,各种中间产品、劳务和消费品以及其它农业生产要素,包括各种农业机械、化学肥料、农用化学品、良种及兽医服务等,都进入农业交换领域,甚至农民的生活消费也普遍成为商品性消费,农产品商品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业打破了内部物质循环的局限性进而实现物质的开放式循环,从自给农业发展为市场化农业。
2.工业装备普遍采用。工业装备是现代农业的硬件支撑。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逐步由播种机、脱粒机、饲草收割机、水利灌溉设备等现代机械取代人力畜力及手工工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拖拉机和配套农具广泛使用,欧美的发达国家先后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联合化。目前,农业机械与计算机、卫星遥感等技术结合,新型材料、节水设备和自动化设备应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化、农地园艺化、农业设施化以及交通运输、能源传输、信息通讯等的网络化、现代化成为当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本来是主要的人类传统的职业的农业,从欧洲较富足的国家开始,正在迅速变为一种越来越带科学特征的工业”。
3.先进科技广泛应用。先进的科技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19世纪中叶农业化学技术得到发展,欧洲率先突破只施用有机肥的传统,开始大量使用化肥;zo世纪中叶部分国家进行了以杂交玉米、杂交小麦、杂交水稻为主的“绿色革命”;之后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也逐步渗透到农业种质资源、动植物育种、作物栽培、畜禽饲养、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等各个领域,农业科研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农业的可控程度大大提高,出现了“精确农业”等全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农业增产的60%-80%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与科技运用相适应,农业劳动者素质也得到普遍提高,先进的科技不断从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正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4.产业体系日臻完善。完善的产业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与现代生产手段、生产技术相适应,农业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产加销脱节、部门相互割裂、城乡界限明显等局限性,普遍通过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带农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组织形式,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走向一体化,农业与工业、商业、金融、科技等不同领域相互融合,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业产业链条大大延伸,农产品市场半径大为拓展,逐步形成了农业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格局。
5.生态环境受到重视。注重农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现代农业以化学物质的使用和能源(主要是石油)的大量消耗为开端,其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带来了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农业发展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重视土、肥、水、药和动力等生产资源投入的节约和使用的高效化,在应用自然科学新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出“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农业发展模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正成为全球农业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在世界农业发展进程中,现代农业无论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还是在农业生产关系调整方面,都展示了渐进演变的历史过程,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历史性;无论是在生产手段、生产技术还是在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方面都实现了整体进步,体现了现代农业的综合性;无论是在发展目标定位还是在基本路径选择方面,都反映了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趋势,体现了现代农业的世界性。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对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几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积极探索建设现代农业的道路。20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了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四化”目标,即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和电气化,重在改善农业生产手段和生产条件。20世纪70年代后期,借鉴国际现代农业建设的经验,我国把良种化、专业化、生产区域化以及产加销、农工商一体化等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改革纳入现代农业建设的内容。80年代初,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允许农民自主经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进入市场竞争,共同向现代化农业进军。”90年代以来,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我国提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生产标准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建设现代农业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
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爬坡”阶段。在这一阶段,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实际收入成为农业发展的中心任务。随着市场环境的根本性变化,农业发展愈来愈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迫切需要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农业商品经济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业发展正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开放的产业体系,促进农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任务十分紧迫,迫切需要把人的问题作为战略问题系统谋划,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执行性政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作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政策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政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制度出台情况,做好有关培训工作。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乡镇征收人员进行农业税收政策、征管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广大征收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1、要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宁乎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2.要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3、要与土地流转、人口流动、农业生产产品多变的状况相适应。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流向城镇或从事非农产业,实行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能有利于引导、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有利于鼓励农业人口转向非农产业,使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的困扰,早日走上专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轨道。
4、要有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现行农业税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体税种,其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毛收入),纳税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农业税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农税凋控功能的相对僵化,使农业产业内行业收入差别与农产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陷入“盲区”,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据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典型农业县市30户农户税费负担的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30户农户出售粮棉油猪及外出打工货币收入102648元,农药、化肥、种子开支34025元,各种税费45614元,以货币收入扣出成本开支,上缴各种税费后,盈余23009元,再减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亏本1691元,亩平亏本12.1元。农业比较效益差,种田亏本,不仅影响到农业及农村的稳定,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乃天经地义,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开征农业增值税,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同时,还可以还农业经营以国民待遇,切实将农民(户)推向市场,推动农业的结构调整。欧盟各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业领域,我国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有利于与国际并轨。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开征农业企业、农民个人所得税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农业企业的出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征所得税是顺潮流而为。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法国农业和我国当前的农业现状极其相似,人多地少,低效维持,基本上属于小农经济。随着土地流转和政府的大力引导、支持,仅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法国农业已实现现代化,成为仅决于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大国。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出现了土地向少数大户集中的倾向,一部分农场(或农庄)已初具雏形。2001年,荆州市连片承包耕地20亩以上的各类农庄发展到11157个,经营土地面积61.7万亩,约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9%.农庄平均经营面积达到55亩,是当地家庭经营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经营面积超过100亩的农庄达到1245户,面积达19.7万亩;500亩以上的农庄45户,户均经营土地达到1086.6亩。农庄已呈现出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管理企业化的发展特征。对部分效益好的农庄、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户(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其二,适应税收广覆盖的需要。在农村,部分离田不离乡、靠技艺或劳务收入生活的人中不乏高收入者,将其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利于税收的全面征收,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改革的步骤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司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
[关键词]“三农”问题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城乡:元社会结构
城乡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59-07
一、“三农”问题已呈现出复杂的多维度特征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我国始终面临着化解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重大使命,但在不同发展时期,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重要性和关联度是有差异的。1978年之前,农业问题的核心是通过统购统销制度、制度和户籍制度,促使农业剩余流转来为工业发展提供资本初始来源;相对地,农民和农村问题由于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和城乡流动的实质隔离而并不突出。1978年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制内生的激励难题,乡镇企业的兴起则为农村劳动力的“社区性”流转提供了通道。在此阶段,农业在市场和政府的双重调控下实现了持续发展,农民通过农业经营和社区就业而实现了稳步增收,农村的社会进步、民主管理、文化供给等问题尚不显著。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经济结构转化、经济体制转型和经济全球化加速推进,促使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呈现出交织态势。农业生产呈现出“过度”与“不足”的周期震荡,农村劳动力流转更多采用跨地域、跨产业的“农民工”方式,农村要素流动性加速、农业产业收益下降又延迟了农村社会发展。在此背景下.人们才开始以“三农”问题来代指原本分散的农业、农民、农村问题。
以“三农”问题来代称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表明我国已进入一个需要用系统思维来理解“三农”问题的阶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正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转化和社会结构转变.化解“三农”问题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增长具有“工具理性”,而社会发展具有“价值理性”,增长的终极目标是要提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保持了年均增速超过9.8%的持续增长态势,然而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差距并未呈现持续收敛趋势。显然,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如果不能有效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则增长必定难以回应提升居民福利水平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期发展必须将化解“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仍在延续,应对金融危机的出路是通过刺激国内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来形成对出口导向战略的接替,制约我国居民消费的关键是农民支付能力不足且消费意愿偏低。2007年占总人口55.1%的农民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占比仅为25.6%,在农业发展受阻、农民增收迟缓的背景下,要大规模地启动内需并回应外部冲击是困难的,化解“三农”问题有助于通过内需增强来形成对外部冲击的回应。显然,无论是从实现持续发展还是从应对外部挑战的角度看,化解“三农”问题均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农业供给能力增强与农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三农”问题在产业层面主要表现为农业发展问题,此问题的实质是如何通过农业供给能力的持续提升来确保农业安全。在全球化背景下,依据农业比较优势来开展国际贸易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居民福祉,然而,从安全性角度看,提高国内供给能力始终应作为我国确保农业安全的主导方式。我国如果通过国际贸易来解决自身的食品消费问题,则不仅面临国际市场能否、愿否供给的风险,而且面临着国内非农产业能否为农民创造就业岗位的挑战。如果对上述问题不能做出肯定回答,则单纯强调比较优势可能就不是一个理性选择,提升本国农业供给能力就依然具有实践意义。
既然提升农业供给能力是重要的,问题就转化为如何理解我国农业供给能力的变动方向。农业供给取决于两组因素:要素以及要素的组合效率。从要素角度看,在技术给定的条件下,农业产出取决于土地、水、劳动、资本的投入状态。就耕地而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耕地面积已经呈现出缩减趋势,城市化“挤占”的主要是城市近郊、平坦、肥沃的优质耕地,因此在耕地面积缩减的同时耕地质量也趋于恶化。就水资源而言,水资源空间分布与农业生产空间分布的“偏差”呈现出增大趋势。我国农业生产中心已具有显著的“北移”特征,H农业生产的“北多南少”与水资源的“南多北少”之间的偏差趋于强化。就劳动而言,农村劳动力以“农民工”为主要方式进行跨产业流转。而流出劳动力基本是年轻、人力资本含量较高、劳动能力较强的“精英”。就资本而言,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而在产业资本回报率有差异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将资本转向非农产业的“虹吸效应”。概言之,我国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水、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均存在条件弱化的倾向。
在要素供给条件恶化的背景下,农业供给将“被迫”更多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源禀赋差异会诱发出两类农业技术进步:以美国为代表的机械化、劳动集约型技术进步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生物化、土地集约型技术进步类型。就我国而言,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意味着农业发展应更多考虑生物化和土地节约方式,这样才能在土地短缺情形下增加产出水平。然而,农业技术进步程度最终取决于农户的需求能力与意愿。当前,在我国农业经营零碎化的背景下,农户预期农业经营对最大化自身收益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其在有限耕地面积上采用技术进步的动机将受到抑制;同时。农业生产面临着较为突出的自然风险,且农村资本具有单向流出的显著特征,农民通过投资来改进技术的能力也就较为低下。显然,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状态恰好阻碍了技术进步需求,这表明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能力的提升效应是不稳定的。
农业供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消费需求,农业发展不仅是一个数量和规模问题,而且是一个结构和品质问题,“粮食安全”本身包括数量和品质两个层次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已趋优化,农产品品质也在提升;但是横向比较而言,农业的产业结构和品质安全仍存在提升空间。首先,我国居民的食品消费已呈现间接粮食消费占比上升而直接粮食消费占比下降的态势。然而。直接粮食向间接粮食的转化效率整体较低,农业加工转化流程难以适应居民消费结构转变。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必将在关注食品数量的同时更加关注食品品质。食品是经过生产、加工、流通等多个领域才最终进入消费环节的,因此,我国应着眼于“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产业链,形成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机制。其次,农业具有产品、要素、市场等多重贡献,且农业的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休闲体验等功能日趋凸现。由此,我国不仅需要克服“面源”污染等问题以提升农业生产率,而且需要通过
产业结构调整来凸现农业多功能性。最后,粮食价格、食品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之间具有内在关联特征。我国历次通货膨胀均有较为显著的粮食价格或食品价格先行的特征。导致粮价波动的因素包括居民的需求强度、政策的调整影响、国际市场传染等,实现国内粮食市场平稳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形成与市场化和全球化趋势相适应的农产品定价机制。
三、农民收入的结构特征与增长的制约因素
农业问题是“三农”问题在产业层面的体现,农民问题则是“三农”问题在主体层面的体现,此问题的指向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收敛的机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历程是:1978-1985年出现收敛态势,1985年之后在波动中拉大,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3.36:1。城乡收入差距悬殊且持续表明农民尚未充分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民消费能力受到收入的刚性约束。农民收入源于四个部分: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07年这四种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3.0%、38.5%、3.1%和5.4%,由此,可以主要从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角度来考察农民增收问题。
从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角度看,农民增收取决于家庭经营的产品类型和产业结构,也取决于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和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可见,农业现代化的中心是农民本身的现代化,即从不愿冒风险的“生存导向”的行为者转化为对部门间获利机会、市场价格、利润和财富积累敏感的现代经济行为者――资本家式农民。当前我国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加面临三重制约。其一为产业结构制约,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和副业收入,而我国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的特征并未改变,2007年农业收入在家庭经营性收入中的占比仍高达59.4%。其二为产业特质制约,农业在生产领域面临着相对于其他产业更为突出的自然风险,在消费领域面临着需求难以随着收入增加而扩展的市场风险.在交易领域面临着农产品当期价格决定下期生产的滞后调整状态。其三为谈判能力制约,分散化、零碎化经营方式导致单个农户不具有市场谈判优势,生产资料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收购企业在交易中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农户由于定价劣势而经常面临着“增产不增收”等状况。
从工资性收入的角度看,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流转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结构转变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和工资收入均有了显著增强,但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依然面临着较多的制约因素。首先,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依然显著,2007年第一产业产值在GDP中的占比为11.3%,劳动力在就业人数中的占比为40.8%,这表明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显著低于其他产业。考虑到农业技术进步对劳动力的替代效应,则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流转仍有持续性。其次,即使农村劳动力具有强烈的流转动机,但由于人力资本特征和体制性安排,农村劳动力流转通常需要支付较高的流转成本,户籍制度以及城乡二元劳动市场和二元社会保障,更是缩小了农民在非农领域就业的选择范围,抬高了农民在非农领域就业的进入壁垒。最后,即使农民可以顺利转入非农领域,但农民工的产业结构特征和人力资本特征,导致其就业主要聚集在城市中薪酬福利较低的行业,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者为1.318亿人,其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就业的人数分别为4248万人和2866万人,两者在外出总人数中的占比为54%,而制造业和建筑业职工工资分别为各行业平均工资的85.5%和78.1%。
四、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维度与多重挑战
区别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单向度特征,农村问题作为“三农”问题在空间层面的表现,它具有超越单纯经济学的复杂性特征,农村问题的实质指向是通过社会意义的体制改进来持续推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1978-2007年农村人口在我国人口中的占比已经从82.1%降至55.1%,然而,当前农村人口规模依然有7.28亿人,农村人口占比依然超过50%,即使未来我国城市化率仍以年均1%的水平持续增加.则根据趋势预测,2030年我国仍然约有5亿农村人口。即使在考虑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条件下.我国农村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也应摆在战略高度进行对待。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集中表现在二元社会结构依然显著。改革开放之后的较长时期.二元社会结构并未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逐步消减,这首先表现在城乡生活型公共产品配置失衡。当前.我国城镇已基本构建起较为系统的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养老、教育、医疗和就业等社会保障依然处于缺位状态,农民保障在某种程度是主要依靠子女和土地的“自我保障”类型。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和平均支出水平分别为182.4元/人.月和102元/人.月,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和平均支出水平分别为70元/人.月和37元/人.月。从养老制度来看,城市实行的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社会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相结合、共济特征较强的养老制度安排,而农村采取的是个人缴费、个人帐户、缴费确定型、共济特征较弱的养老制度安排。显然,在生活型公共产品或社会保障层面,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依然是显著的,这种差别也导致承载着公共品均等化功能的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
二元社会结构不仅表现在生活型公共产品配置领域,而且也表现在生产型公共产品配置领域。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投向方面具有“重城市、轻农村”的偏向,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例,《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表明:2006年水利投资资金来源于国家的村占9.56%,来源于集体的村占13.39%,来源于其他的村占6.63%,无资金的村占70.42%。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选择了以农业哺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为基点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国家财政配置的“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是发展战略的逻辑必然。改革开放初期,公共产品提供的“工业偏好”和“城市偏好”依然具有路径依赖效应,而分权化改革和GDP考核方式则导致地方政府“有选择”地提供公共产品.由于对区域GDP贡献度相对较低,分散化农户对决策的影响度相对较小,以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往往被放在次要位置。这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财政扭曲”和“政府失灵”。
农村社会发展不仅表现在经济层面,而且表现在政治和文化层面。农民不仅需要在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也需要社会文明、民利、文化需求的更大满足。从政治角度看,当前农村政治发展需要进行两重努力。其一,从决策和监督角度看,应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增加基层农村代表的占比。根据现行《选举法》,我国在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理念应在上升为国家意志后积极转化为民主政治的实际行动。其二,从基层民主的角度看,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指向的村民自治已成为基层政治的主要形式,然而,在执行层面需要回
应:如何规避民主选举中上级的违规越权干预?如何化解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实际决策中的矛盾?如何预防民主选举可能出现的“廉价选票”和“恶人治村”?从文化的角度看,在经济社会急速转型的背景下,农村的文化需求扩张速度可能快于文化供给增长速度。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精英”已流转到城市和工业,这加剧了农村传统文化主体的萎缩,而农民工返乡带回的商业文化又会“侵蚀’’传统文化.农村文化的原生态、多样性面临着挑战。随着农民的流动性增强以及分配差距的拉大,如果不能对农村不同群体进行细分并进行适应性供给,则农村的文化生态很可能会出现“富者奢侈、贫者堕落,,的态势。
五、“三农”问题的系统性特征与突围思路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并未根本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绩效,但依然面临着农业供给能力持续提升、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社会发展持续推进的使命。在加速推进经济结构转变、经济体制转型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三农”问题在表现形态、形成原因等方面均具有系统性特征,理解这种系统特征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前置条件。
从表现形态而言,“三农”问题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之间存在着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关系。农业问题主要表现为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发展问题,农民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收入增加的主体发展问题,农村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地域发展问题。农业和农民问题属于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相关的经济活动,农民收入增长取决于农产品供给水平以及农民在其他产业的工资性收入,而农村问题包含了从经济活动到社会、文化、政治活动的多个维度。显然,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外延依次扩大,前者对后者具有基础作用,而后者对前者又具有促进作用。这意味着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存在着具有互动特征的影响机理。另一方面,农业、农民和农村内部也具有受多因素影响,从而应综合进行考虑的特征。农产品供给能力提升需要考虑生产要素的获取,更要考虑通过技术一制度创新来提高要素的组合效率,而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技术一制度创新能否实施又取决于创新主体的供给能力和需求强度。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需要考虑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增长趋势,就农民纯收入两大主要来源而言,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农产品供给数量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紧密相关,而工资性收入又取决于农民在非农领域中的就业机会、报酬水平和流转中的交易成本。农村社会发展不仅体现在农产品持续供给和农民收入增长等经济层面,而且也体现在经济发展能否伴随和促进农村的社会进步、政治文明和文化繁荣等非经济层面。事实上,农村的社会进步、政治文明和文化繁荣又取决于整个社会系统的其他诸多因素.显然,我国的“三农”问题并不是单个要素、单个领域的问题,而是涉及多种因素、多个领域的系统性问题。
就形成原因而言,“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演化的结果,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三农”问题更是产业特征、资源禀赋、市场改革和政府政策等因素交织作用的产物。就产业特征而言,农业活动对自然的依赖性导致其在生产领域面临着较高的自然风险,在消费领域面临恩格尔定律揭示的需求下降的市场风险,在流通领域面临生产难以随着需求进行即时调整的经营风险,这种产业的弱质性导致农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低于其他产业,从而出现配第一克拉克定理所揭示的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流转的态势。就资源禀赋而言,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业经营的土地、水资源相对高度短缺,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以及农民社会保障的实质缺位导致农业发展只能采取分散化、小农式的经营模式,分散化、小农式的经营模式不仅从需求层面缩减了农业的技术一制度创新空间,而且从决策层面弱化了农民在生产资料购置和农产品销售领域中的谈判能力。就市场改革而言,市场化改革为要素在不同产业、部门和地域的流动提供了条件,由于土地、劳动和资本三种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收益率存在差异,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土地、劳动和资本三种要素从农村单向流出的趋势。特别是,农村极度短缺的资本通过正规型和非正规性金融方式的非农化流转,加剧了劳动力和土地追随资本而流向非农产业,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的要素动员能力面临着严峻挑战。就政府政策而言,户籍制度所承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依然较为突出,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决策过程中,由于城市居民的谈判能力更为突出、城市项目的增长效应更为显著,因此其公共产品供给依然带有较为明显的“重城市、轻农村”特征。2002年以来,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这种发展理念需要依托具体的机制设计才能被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从化解思路而言,“三农”问题应从部门和地域关联的角度给出化解路径,囿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内部来找寻化解出路与问题的系统特征难以契合。就农业发展而言,必须从大产业角度出发去不断提升农业产品供给能力,单纯从农业(尤其是传统种植业)角度去理解农业发展是狭隘的。国际经验显示:农业现代化内生的机械化和生物化程度的提高是以非农产业发展为前提的,农业经营过程中的个人专业化程度提高、迂回生产程度提高和中间产品种类数的增加均依赖于工业和服务业。可见,以农产品供给能力提升为指向的农业发展必须要和工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接。随着居民食品消费结构的转变,农业生产不仅应该从直接粮食生产领域拓展到粮食加工、储藏、转化、运输和消费等众多领域,而且种植业和养殖业内部也应随着市场需求而形成多元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就农民收入增长而言,农民增收需要考虑农民自生能力和外部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显然,不能单纯从农业或农村的角度来构建农民持续增长的常规机制。在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较低的前提下,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将“被迫”更多依靠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在农民收入中占比不断提高的工资性收入应受到格外关注。为了提高工资性收入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持续努力: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梯度转移为农民非农化流转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通过教育和培训体系改革为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提升创造有利条件,这两者需要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才能有实质性的推进。就农村社会发展而言.农村社会发展应该放在整体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高度进行对待才能够最终实现,消减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不仅有赖于整体经济具有持续高速增长和财富创造的潜能,而且有赖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能够促使现有的城市偏向战略得到根本矫正,前者是能否充分“做大蛋糕”的问题,后者则是能否有效“分配蛋糕”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来发展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进步。然而,由于“三农”问题的系统性特征,特别是在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双重制约的背景下,我国统筹城乡发展依然面临着不确定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二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行为与意愿;实证分析
建立和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已有的研究主要是规范分析,实证研究较少,以农民为合作社发展的微观基础来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内在机理的实证研究就更是少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能够满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商品生产者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能力的社会经济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行为主体和最终实施主体应该是农民,我国新形势下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该以尊重农民的行为与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农民的积极参与为根本手段。因此,了解农民的合作行为与意愿,对于把握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方向,揭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政策支持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对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等部分行政村的200个农民的访谈和问卷调查,本文对现阶段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期探索现阶段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决定因素。
一、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因素
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因素众多,本文这里主要是从农民的个人情况、家庭特征入手寻找影响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因素。从研究结果来看,农民个人不同的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均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其中男性有76.3%的人愿意参加合作社,比女性(65.6%)高出了约11个百分点;受教育年限与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行为与意愿呈正比关系,受教育年限越长,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的人越多(受教育年限9年以上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分别比受教育年限6-9年和低于6年的农民的比例高1.7个百分点和12.1个百分点);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81.2%)比未参加过的农民的比例(70.6%)高出10.6个百分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了解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比不了解的农民(60.3%)高12.4个百分点。比较特殊的是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随年龄增长呈抛物线的形式,年龄小于30岁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为71.7%,年龄处于30-45岁的农民的比例增加到77.2%,而年龄大于45岁的农民的比例又下降到70.5%,基本与30岁以下的农民处于同一水平。
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与意愿也受到农户家庭特征的影响。从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来看,家庭劳动力人数少于2人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75.1%)分别比家庭劳动力人数为3-4人(70.7%)和4人以上(70.5%)的农民的比例高出4.4个百分点和4.6个百分点,这可能是因为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数越少,越想依赖于合作社的帮助;从农户产业结构来看,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明显高于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农民,其中从事养殖业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最高(76.6%),分别比从事种植业农民(72.3%)和以非农产业为主农民(69.8%)的比例高出4.3个百分点和6.8个百分点;农户年农业生产成本超过3000元的农民(80.2%)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分别比年生产成本为1500-3000元的农民(72.1%)和低于1500元的农民(67.2%)的比例分别高8.1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年生产收入超过5000元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收入低于5000元的农民的比例高3.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相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受益(有预期心理①)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84.7%)比持怀疑态度的农民的比例(68.1%)高达16.6个百分点。
二、影响因素的经济计量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及其估计
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农民预期心理等均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为了进一步确定出影响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决定因素,本研究采用经济计量分析方法,建立如下的经济计量模型:
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f(农民个人特征,农户特征,预期心理,其他)(1)
(1)式中,农民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共5个因变量。其中,将性别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和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设为虚拟变量,具体讲就是如果男性设为1,是女性设为0;参加过职业培训的设为1,未参加过的设为0;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为1,不了解的设为0。农户家庭的特征包括农户家庭的劳动力数、产业结构、农业生产年生产成本、年生产收入共4个变量,其中通过农户农业年生产成本反映出农户农业生产规模大小对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通过农户年生产收入反映出农户富裕程度对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年收入5000元以上的为较富裕农户(变量值为1),低于5000元的为不富裕农户(变量值为0)。预期心理指的是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获取利益的预期心理,相信能够受益的变量值为1,持怀疑态度的为0。
本研究中农民是否愿意合作为[0,1]变量,所以采用probit回归方法估计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农民预期心理等因素对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具体建立的实证方程如下:
y=φ(x1,x2,x3,x4,x5,x6,x7,x8,x9,x10,x11)+ε(2)
(2)式中,y代表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ε代表随机扰动项;x1代表农民参与合作的预期心理;x2、x3、x4、x5、x6、x7分别代表了农民个人特征中的性别、年龄(线性项)、年龄(二次项)、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和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共6个变量;x8、x9、x10、x11分别代表农户特征中的家庭劳动力数、农户产业结构、农户年农业生产成本、年收入共4个变量。为了估计农民预期心理、农民个人特征和农户特征对其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我们同时估计出非标准化模型(probit)和标准化模型(dprobit),通过标准化模型估计(dprobit)确保预测值介于0-1之间(见表1)。表1中显示出多数变量的系数达到了显著水平,而且符号和预期结果一致,说明模型具有较好的估计结果。
(二)计量结果的评价
从表1的计量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预期心理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其系数值达到0.16,表明了认为参与合作可以受益的农民比持怀疑态度的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高16%,从而证明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农民做出的贡献在影响农民是否选择参与合作中的决定性。
在农民个人特征的影响因素中,男性比女性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高11%,表明男性更愿意选择合作;受教育年限的系数为0.02,表明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愿意参与合作的农民人数将增加2%,说明了文化程度越高的人,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越强;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农民要比未参加过的农民愿意合作的比例高4%,表明通过农民职业培训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合作意识,愿意合作的人数将提高4个百分点;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愿意合作的比例高13%,调查中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本质属性,都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官办”组织,显示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常识宣传的重要性。
在农户家庭特征的影响因素中,家庭劳动力数、农户年收入的变量系数均未达到显著水平,说明家庭劳动力数和农户年收入对农民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农户产业结构的系数为0.03,说明了从“养殖业-种植业-非农业为主”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低,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越小;农户农业年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农户家庭生产规模的大小,其变量系数为0.07,表明了农户家庭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农民合作的行为与意愿越强烈。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这200个随机样本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农民的预期心理是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重要决定因素。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呈现出“小、散、弱”的“通病”,数量上庞大,但真正做大、做强、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的是少之又少。这不仅使得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微薄,而且具有区域性、阶段性的特征,从而使农民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怀疑或观望态度,未能产生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带来稳定收益的预期心理,反而产生要受合作社约束、交纳会费等的思想负担。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上,应该保证合作社的组建要建立一个,成功一个,由少到多,有点及面。发挥出典型合作社的辐射效应,让农民看见参加合作社的好处,从而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第二,农民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了解,对其参与合作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调查中发现,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本质,误认为合作社是服务于政府,受制于农村基层干部的“官办”组织,没有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农民担心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又走上了20世纪60-70年代“搞合作社”、“大锅饭”、“归大堆”的回头路,害怕合作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合作思想的宣传工作,切实使农民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唤起或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
第三,农民个人特征和农户家庭特征影响着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农民的性别、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农户产业结构、生产规模等均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影响。农民个体中,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参与合作,受教育水平高的比受教育水平低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比没有参加过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农户家庭中,从事养殖业的比从事种植业、非农业生产的愿意参与合作,从事种植业的又比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农业生产规模大的比生产规模小的农户更愿意参与合作等。
注释:
①这里的预期心理是指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收益的预期心理,其中包括农民生产产品产量的增加、农业新科技的应用、生产成本的降低、产品价格的提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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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户生活宽裕程度,农户可以划分为贫困农户、维持型农户和富裕农户;按照从事生产的种类,农户可以划分为传统型、过渡性和市场型农户。还有第三种划分方法,按照农户与土地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在地农户、双栖型农户和离地农户。
贫困农户需要土地提供基本生活资料,通常从事传统粮食种植,对土地极为依赖;富裕农户通常是经营一定规模企业的企业主、外出打工的成功者,他们在基本脱离了农业生产,市场化的生产决定其资金收支状况,是离地农户;处于两者之间是维持型农户,通常拥有非农业收入,或是从事经济种植业,或是外出打工,再就是从事商业、运输、兴办乡村工厂等,但非农收入又不足以让他们脱离农业生产。
乡村企业从无到有并逐渐壮大。以其生产发展程度,也就是规模大小,划分为家庭手工业、家庭工厂、小型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和龙头企业。乡村企业规模不等,其信贷需求特征也就各异。
农村经济个体谱系图
在谱系的左端,农户的生产和消费功能尚未分化,在谱系的右端,富裕农户脱离了农业生产,演化为单纯的消费个体。
二、农村资金需求层次分析
1.贫困农户。贫困农户通常从事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经济剩余积累缓慢,是传统的中国小农,其生活支出有很大缺口,遇到婚嫁、丧葬、疾病、子女求学和住房等较大金额支出,更是雪上加霜,不得不举债。贫困农户生产资金也非常短缺,并且常常被生活性支出挤占,因而其资金需求具有非生产性质,偿还能力也非常羸弱。
2.维持型农户。维持型农户的支出除刚性的生活支出外,已经购买了少许的奢侈品,虽然这些物品在城市几乎被看作必需品。维持型农户通常种植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或者养殖,还有的经营家庭手工业、和家庭工厂,或是出外打工,总之其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两类,但是非农收入金额小、风险大,并不足以使他们放弃农业生产,他们通常是双栖的,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生产同时兼顾。一遇到非农收入减少,就会退回到农业生产。他们的非农收入部分也会补贴到农业生产之中。其资金需求是混淆的,根本无法分清他们是进行生产,还是渡过生活难关。
3.富裕型农户。通常经营小型、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是外出打工的成功者。富裕型农户的收入,已经可以应付生活刚性支出,并且购置了不少的奢侈品,显露出其生活的豪华。因为家庭的生产功能已经与消费功能分离,也由于他们还保有传统农民“不轻言借贷”,富裕型农户主要是农村借贷资金的供给者。
4.市场型农户;家庭手工业、家庭工厂和小型企业。市场型农户的主要活动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技能型生产,但它们缺乏有效的承贷机制,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因而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家庭手工业、家庭工厂和小型企业,这部分经济主体长期受到忽视,其经济行为复杂,兼有企业和家庭双重特征,不能纳入单一的分析框架。他们的资金需求,与农业生产资金需求混杂在一起,但其资金需求很大程度是生产性质的。
5.具备一定规模的乡村企业。乡村企业是立足于当地资源,由乡村投资发展起来的生产是面向市场的资源利用型生产。由于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变化较大,乡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的风险也较大。虽然乡村企业一直是农业银行金融商品供给的主体,但是成长中的乡村企业的资金短缺却一直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6.“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严格来讲并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需求者,由于龙头企业具有相当规模,资金实力雄厚,通常会寻求在城市金融体系中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其本身风险较小,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乐于向这些企业贷款。
下表列出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特征。我们把资金需求特征细分为资金需求的经济特征和金融特征,这样可能更容易、准确地找到满足资金需求的方式和手段。用途、规模、期限、项目收入视为资金的经济特征,项目收入、借款人收入、担保、风险种类和大小、信息搜集和管理成本这些称为资金需求的金融特征。经济特征是经济个体需要考虑的特征,而金融特征则是信贷资金的供给主体要着重加以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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