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例(12篇)

时间:2024-03-20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1

一、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概念内涵的讨论

根据传统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而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该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数量和范围。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既表现在概念内涵的分歧上,也表现在概念外延的分歧上。从概念的内涵界定上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主张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语言暴力)的人在人数上占据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以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和媒体人居多。值得注意的是,以网络舆论暴力为网络暴力的学者们一部分以网络舆论事件为网络暴力,另一部分则以网络中的暴力性语言为网络暴力。

2.—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可以区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网上暴力”包括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当事人等行为:“网下暴力”包括非法利用当事人私人信息,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咐寺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一些具有法学背景者,当然并非所有具备法学背景者都赞同这一观点,比如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就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3.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也有学者采用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二是社会学者。

从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来看,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在于都把网络暴力认定为发生于网络的一种不怡当行为,没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正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下定义的“属+种差”的办法,学者们在属概念的认定上有所不同,既有网络暴力事件和网络暴力行为之别,在网络行为的认定上也有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失范行为之异。

二、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外延的讨论

从网络暴力的外延上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于网络暴力范畴,学者们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包含网下暴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m,尽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伤害,甚至可能衍化为现实的行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伤害并非现实中的流血受伤之类的肉体伤害,而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的语言暴力和舆论压迫,因而网络暴力实质上是“网络舆论暴力。”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不仅包括在网上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等“网上暴力”行为,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的“网下”暴力行为,如南京的“烧狗门”事件导致对当事人全家及其工作单位的冲击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争论:多数学者同意,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暴力进行网络围攻、采用人肉搜索手段曝光当事人隐私和侵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三种形式;但是也有学者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把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网络传播色情和暴力影视作品、提供网络暴力游戏等均归于网络暴力行为。

3.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是多数人的暴力;M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是群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针对欧美国家网络暴力主要产生于熟人之间的特点,有学者在综合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网络暴力确定为种使用现代通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计算机、手机、摄像机等进行的恶意骚扰,使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从而在身心两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的网络侵犯活动”很显然这种网络侵犯活动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

4.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为网络暴力的争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不能将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网络暴力等同;也有学者认为网民在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时有侮辱、漫骂等语言攻击行为以及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因而也是网络暴力。人民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但也有40.8%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不具备合法性,只是一种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民”对“网络暴力”概念的质疑

由于近年来网络暴力屡屡伤及无辜,政府、主流媒体对网络暴力持批评和打压立场,大多数学者也是从反对和治理网络暴力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暴力,但是不少学者和媒体人在未界定网络暴力概念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挞伐,导致网民的不满。其实,早在2006年《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和国内的主流媒体批评中国“网络暴民”之后,被称为“网络暴民”的网民们就开始发帖反击,力图为他们掀起的“网络暴力”正名。其主要观点如下:

1.网络暴力只是言论或者舆论,不是暴力。有网友根据汉语词典对暴力的解释,认为暴力和言论根本沾不上边,把言论或者舆论称之为暴力是无稽之谈;其次从历史上来看,言论和文字从来就不是暴力,哪怕是错误的文字也不是;真正的暴力是如同秦始皇焚书坑儒、清王朝兴文字狱之类的行为;暴力的特点是蛮不讲理,把毫无权势的网友的声音视为暴力太荒唐,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也有网友认为“群众的舆论,白眼,口水,指背脊骨……”等软暴力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方式。

2.网络暴力是维护道德的义举,促进了社会进步。如有网友写道“在公车上你看到小偷流氓不敢吭声,我理解你,怕挨打;在网上你看到小人流氓也不敢吭声,我BS你,你是帮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钱军先撞后打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铜须门’事件,乃至前两天的林嘉祥同志被揪出。到底是利远胜于弊还是利弊相生还不清楚吗?……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我不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而是—种新生的力量,我要为这种‘暴力’摇旗呐喊”;“网络暴力其实针对的都是违反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从虐动物事件、小三儿‘菊花香香’、政法大学杀师事件,再到杭州市委书记‘APPLEKING’的救房事高论,无不是触动了草根阶层的道德底线后进行的正义行动。”

3.网络暴力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这是面对残酷现实的无奈之举。有网友写道“如果凡是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些官员的恶行,就要被冠之以‘网络暴力’,或者是‘网络攻击’,然后在权力的驱使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捕,再失去了网民的舆论干预,那么,徐梗荣的惨案会不会被曝光?等待邓玉娇的结局会不会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而遭冤杀?”“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被拿到网络上当做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千扰,他们会被查处吗?”

4.网络暴力是比较安全的发泄方式,比走上街头的现实暴力好。有网友认为“在实际暴力面前,网络暴力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他不会造成即时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至少具有一定时间来缓冲,进而进行验证和筛选”;“网络的暴力给民意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心理学角度看,发泄之后的怨气一般会减少,这种怨气直接面对现实的强度就会相对减少。”

5.有网络暴力,但没有“网络暴民”。所谓网络暴民,其实是有正义感的网民,这比整个社会的冷漠好得多。有网友写道“网络暴力的确存在,我们必须正视;但我一直坚持互联网上从来没有暴民”“每一个虚拟的ID背后其实都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工作、交往、哭泣、欢乐,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关爱亲友、帮助他人,怎么可能是网络暴民呢?如果说他们有“组织”的对暴力的话,那只不过他们同时而又不断对一系列不平之事发出共同的良心怒吼;所以看起来,他们是有组织的。”

对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一些学者和媒体人也认为要理性对待网络暴力,如着名社会学家夏学銮就认为网络的集体声讨、讨伐行为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愦”“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着名媒体人曹林在“史上最毒后妈”之谜解开后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网民激烈的反应,怡怡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着名记者闾丘露薇也认为,所谓的网络暴民“其实也算是弱势群体,除了网络,他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可以被听到,又在哪里可以表达?其实网络给了这些人一个出口,仔细想想,对于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他们的这种语言的暴力,如果要真正转化成为行动,距离实在是太遥远了。而如果没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抒发,积聚的太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情。”

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有着强烈的道德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力或者无机会伸张正义,因此通过网络开展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的活动,目的是希望达到激浊扬清、净化社会的目的。但是,网络暴力在鞭挞丑恶、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的确也存在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问题,有时还会伤及无辜,是一把真正“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四、网络暴力是迫使当事方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

纵观学术界和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分析,以及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辩护,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一是网络暴力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暴力,而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的讨伐行为,往往带有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特征;二是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攻击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软暴力;三是网络暴力的起因多为道德义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在网民的眼中都有一定的道德污点;四是网络暴力的强制力大小在于其人数的多寡,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构成“多数人的暴政”。

根据“网络暴力”争辩双方的论述,以及近年来的所谓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确定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因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与现实中的暴力类似,故而称为网络暴力。

1.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攻击性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即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种类型的网民。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即这种行为的承受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如中国人针对日本人,也可能是某个组织(如钓鱼执法部门)。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人身攻击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曝光个人隐私等;二是舆论攻击行为,包括道德谴责、群体围攻、形成舆论压力等;三是黑客攻击行为,包括邮件攻击、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四是网络勒索行为,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心理压力。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未经严格定义就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因为其行为表现让当事人和社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现实暴力的基本特征。那么,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具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既有革命的暴力,也有反革命的暴力,而且无产阶级只有使用革命暴力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可见这里的暴力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二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辞海》的解释可以看出,暴力在作为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时是一个中性词,是表述集体行为的集合词;当暴力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时,暴力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既可能是个体行为也可能是群体行为;无论暴力从哪种意义上使用,暴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网络暴力借用现实的“暴力”这个词来表述网络中的某种特定行为,就是因为网络中的暴力同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判断一种网络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关键看是否具有强制性特征。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窥等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尽管违反了道德和法律,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攻击性。

网络暴力的强制性并不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暴力取得,而是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实现,通常用这样几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谴责发动舆论攻势,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或者组织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通过侮辱谩骂恐吓等人身攻击语言迫使当事人屈服;三是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伤害其名誉的方式迫使其屈服;四是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在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精神压力的行为;五是黑客通过侵入当事人的网络私人空间以迫使当事人屈服,或者通过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方式以迫使当事组织屈服;六是网络罪犯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付出财物;七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暴力,通过电话、信件、围堵、骚扰家人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千扰当事组织的正常秩序,其目的仍然制造心理压力而非直接的暴力攻击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

3.网络暴力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大多数受到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上发生的群体性人身攻击行为,参与的相关网贴动辄以万计,有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贴甚至超过百万个。如2010年云南省高院将杀死2人(其中1名死者为3岁幼童的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缓刑,网民群情激奋,对云南省高院领导展开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发帖数超过10万,达134387个;回帖数更是超过150万,高达1528001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在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包括微博)留言中看到的影响并不大的侮辱谩骂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肯定。人民网的网友投票显示,论坛和聊天室的攻击和辱骂最易让人联想到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排名第得票率达到25%。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凡是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群体性行为,而大多数在论坛、聊天室、博客留言、私人邮件或者交友聊天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都是个体性行为。

4.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否应当包含现实的暴力,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本应当只限于网络中发生的攻击性行为。但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攻击性行为,如电话骚扰、信件骚扰、侵扰当事人家庭、扰乱当事组织的工作秩序等行为,是从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5.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

在当今中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利器,这一点已经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不是网络暴力。事实上,否认网络监督是网络暴力的观点已经先入为主地把网络暴力置于贬义词的地位,担心网络监督带上网络暴力的烙印有亵渎网络监督。但是,从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钓鱼执法、躲猫猫、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乃至最近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婶”“房妹”事件,哪一个当事人没有遭遇过包括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的人身攻击,哪一个当事组织没有受到包括道德谴责、网络围攻在内的网络舆论攻击?根据前述的网络暴力的定义,只要是有着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的网络攻击性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大多数的网络监督都带有网络暴力特征,因此也可以算是网络暴力。

从理想状态而言,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本来应当接受监督,无论网民的监督方式如何,网络监督都是广大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广大官员、公众人物和各级政府的义务。当然,网民在开展网络监督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暴力。不过,一些网民的确带有强烈的羡慕嫉妒恨情绪,因而在网络监督中往往会伴有道德质疑、侮辱谩骂、曝光隐私、舆论围攻等攻击性行为,我们的当事人不能以拒绝网络暴力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是应当把网络暴力当作一个反应社情民意的窗口、一面考察自身得失的镜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百姓心中的怨气、戾气,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1篇2

【关键词】网络;未成年人;影响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占到37.5%。未成年时期是思想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网络对其思想品德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探索网络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形成的影响、成因及对策,对于增强未成年人德育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形成的影响

网络具有开放性、非控性、虚拟性、快捷性等特征,这决定了其蕴涵着多种思想文化、价值取向和社会精神,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意识具有强大冲击力、渗透力和影响力。网络的飞速发展,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双重影响。

网络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形成产生的积极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蕴涵了大量的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素材,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形成提供了丰富内容;网络生动活泼的氛围,克服了传统德育单调、枯燥的局限性,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形成创造了新环境;网络的交互式沟通和双向选择性,克服了传统德育单向灌输的弊端,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形成提供了新路径;网络的时效性为未成年人形成诸如独立精神、创新精神、效率观念等时代精神和时代品质创造了新的条件。

网络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网络资源中,亮点与阴影、欢乐与痛苦、希冀与挫败同时并存,网络在给未成年人网络群体带来欢乐、兴奋的同时,其不利因素也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对其思想品德的形成产生着巨大消极影响。

网络内容庞杂,蕴涵着不同种类的思想和价值观,未成年人正处在个体社会化和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因此,当各种价值观通过网络快捷方便地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时候,他们往往表现出无所适从,价值世界混乱的心态。如许多未成年人受网络中拜金主义、消费主义、功利主义、权力崇拜等价值观的影响,功利意识较强,崇拜金钱和权力,盲目追求高消费,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若不加以正确引导,他们就会意志消沉、精神颓废,丧失对主流理想信念的追求。

相对在现实社会中,在无人监管、控制和约束的网络社会中,缺乏自制力的未成年人的道德责任感减弱。据有关调查表明,有37.4%的被调查者认为“偶尔在网上说粗话没什么大不了的”,有31.4%的被调查者并不认为“在网上撒谎也是不道德的”,还有29.4%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网上做什么都可以毫无顾及”。这种错误观念势必导致其道德行为失范。据调查,有18.8%的学生上网时使用过不文明语言或符号缩写,有61.8%的学生表示曾遇到过网友使用脏话或带有人身攻击的语言,有6.3%的学生偷看过别人的电子邮件,6.9%的学生私自使用过别人的号码上网。更有甚者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透露,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一是性犯罪。目前互联网上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现出紧张、孤僻、冷漠、自私和情感缺失等症状,对周围现实环境的感受力和参与意识减弱。久而久之,必然会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治疗,后果将不堪设想。

2.网络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影响的成因

网络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影响有利有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的多重性特点决定了其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双重影响。网络将千姿百态的思想文化、伦理观念、道德意识传递给未成年人,必然对其思想品德产生前所未有的双重影响。

一是网络丰富的内容影响着未成年人对思想品德的选择。网络内容的开放性和丰富性特点,决定了其在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形成提供道德知识、人际交往经验和成功与失败感受的同时,使一些格调不高甚至低俗的内容在网上流行,使沉迷其中的未成年人受到大量非主流意识甚至反主流意识形态东西的侵蚀,影响了其对正确价值观、道德观的选择。二是网络新颖的表现形式影响着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形成。网络可以用声色俱全、图文并茂的独特表达形式,使严肃的道德教育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从而使未成年人在形象、生动、直观的教育中升华思想道德意识。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息自由流通”的原则下,未成年人如果缺乏道德自律,任意发展自己的个性,网络也可能使其因放纵自我而偏离思想品德发展的轨道。

第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是受网络文化影响最大的群体。未成年人在网络中遨游时特别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这是由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辨别是非的能力弱。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能力不足、道德判断和评价水平不高,面对是非难辨、浩如烟海的网络文化信息,未成年人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这使其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二是藐视权威和盲目追求独立。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萌生,产生了追求独立、藐视权威的冲动,喜欢追求具有反叛性的标新立异的学说。而网络恰好为其提供了摆脱权威束缚、实现自我独立的广阔舞台。这对培养其独立精神还新增两万多个黄色网站。在色情信息引诱下,处于青春萌动期的未成年人极易发生性犯罪。二是暴力犯罪,互联网中的暴力信息和暴力游戏逐渐增多,目前我国有PK功能的暴力游戏多达81%。在其诱导下,未成年人容易产生暴力犯罪行为。另外,网上欺诈、诽谤、偷盗等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很多未成年人沉迷于个人网络小天地,他们热衷于网上交友、聊天和网络游戏,与老师、同学面对面真实交往的机会大为减少。这种在“人机”之间进行的缺乏真实感和确定性的交往方式,不仅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身体健康,而且容易使未成年人对网络形成心理依赖,导致网络成瘾,甚至患上“网络孤独症”、“网络社会障碍症”、“网络综合症”等心理疾病。据统计,目前我国青少年心理障碍者大约在400万人以上。过度迷恋网络,特别是患上网络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容易导致其陶醉于我行我素的个人放纵之中,甚至做出违背道德和触犯法律的行为。三是一味求新模仿和盲目从众。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有好奇和追求的心理倾向。他们对网络中的新奇信息不辨真伪,盲目追求。同时,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常常对网络游戏中的人物狂热模仿。调查显示,对网络游戏人物的模仿排在前两位的是“喜欢”(41.84%)和“有点喜欢”(26.96%),“不喜欢”的人仅占12.49%。另外,未成年人的从众心理严重,对于网络“潮流”盲目跟从,易于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四是感情丰富,性心理萌动。未成年人情感丰富,特别是进入青春期后,他们渴望友情以补偿因脱离父母而产生的情感真空。但其情感需要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满足,而网络恰好满足了他们情感宣泄的需要。加之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日趋成熟,对性产生了新奇感,而滞后的性教育不能对其正确引导,在求索无门的情况下,他们不约而同地把网络作为了解性知识,宣泄望的场所,在色情信息引诱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网络监管和教育不到位,阻碍了网络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积极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形成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是,当前这些领域还存在问题。一是网络监管长期缺位。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还比较薄弱,还不能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制裁。同时,相关部门的网络监管还不到位,致使一些网络不良信息放任自流,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造成不利影响。二是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阵地尚未健全。目前开设的未成年人网站,因经费和技术所限,其内容、形式等与未成年人的需求还相差甚远。如各校园网站因形式古板、内容陈旧、管理滞后等原因而点击率低、教育效果不明显;主流网站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渠道不畅,未能发挥主流媒体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导向功能。三是家长和教师的网络素质和教育方式滞后。尼葛罗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信息社会,最大的鸿沟将横亘于两代人之间。

当孩子们霸占了全球信息资源时,需要努力学习,迎头赶上的是成年人。”这说明网络文化背景下家长和教师面临的挑战。当前。大多数家长和教师不仅网络素质较低,难以指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而且只注重网络技能教育,忽视网络道德教育,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

3.网络背景下增强未成年人德育实效的途径

价值观和道德观尚未形成、辨别力和自控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良网络文化的侵蚀。在网络背景下,如何趋利避害,探索未成年人德育的有效途径,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第一,加强网络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

信息庞杂的网络,对于没有监护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全社会要齐心协力,共同构筑一道绿色、健康、文明的网络安全的“防火墙”,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网络空间。一是加强网络立法工作,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无序的网络空间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因而,要加强立法工作,真正做到以“法”治网,用法律维护网络安全和文明。

可以借鉴国外信息管理经验,用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信息浏览范围;明确信息提供者、互联网运营商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专门的网吧管理法规,严格规定各类网吧的经营范围;实行实名制上网,约束网民的行为;制定技术保护法律,严格审查滤网技术和加密技术;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二是提高监管水平,屏蔽不良网络信息。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对网络的监管水平。要加强对网吧的监管。有些网吧的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经常违规操作,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网吧的管理,将其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如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网吧进行远程监控,给其终端设备安装过滤软件;取缔非法网吧;聘请社会监督员等。要提高对网络的监管水平。针对网络内容失控,危害未成年人的现状,相关部门要积极研发和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完善网络监控体系,对不良信息进行迅速鉴别、堵截和过滤;对网站治理条款要不断细化,治理力度要不断加大,提高对网站的管理水平等。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

教师和家长要给未成年人介绍一些精品网站,限定其上网目标和时间;对于己经上网成瘾的未成年人,要找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使之摆脱对网络的心理依赖,全方位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二,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律能力和免疫能力。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完全杜绝不良信息是不可能的。因而对于在网络中遨游的未成年人来说,更需要道德自律和“慎独”精神。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教育,培养其道德自律精神。有了自律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是在无人看管的自由状态下,他们也会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对此,我们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道德自律能力和对网络有害信息的免疫能力。一是开设网络伦理教育课程。把网络德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范畴,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其对不良信息侵害的免疫力,使网络真正成为塑造其良好思想品德的重要途径。二是开展网上心理健康教育。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交互,充分发挥网络交流不受时间、地点、环境等限制的优势,开设网上心理咨询热线、创办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开展网上心理问卷调查等,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调适工作。三是开展网络教育活动。利用丰富多彩的网络知识,开展富有趣味性、形象性、直观性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网络道德教育效果。四是改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家长素质,使其不仅成为孩子的榜样,而且成为孩子的朋友,消除孩子的抵触情绪,做好孩子的道德教育。五是丰富课余生活。引导和组织未成年人多参加一些健康的文娱活动,拓宽其兴趣范围,丰富其业余生活,转移其注意力,减少或杜绝其对网络的迷恋。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文化的网络建设,唱响网络文化主旋律。

网络不良文化倡导个人主义价值观,甚至主张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在此影响下,部分未成年人缺乏集体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他们不再把志存高远,为国为民读书深造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一味追求享乐、游戏人生,长时期沉迷于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网络垃圾之中。

据此,我们要积极改进主流文化的传播方式,用先进文化去抢占和建设网络文化阵地,唱响网上主旋律,打好主动战。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性、时效性、广泛性等特点,加大社会主义文化的网络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二要加强各类网络信息产品研发,力争研制出一批集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娱乐性于一体的网络文化宣传产品,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辐射力和感染力。三要加大经费投人,创建一批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文化特点的网站及专门的教育网站,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扩大社会主义文化在网络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四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等手段,加强网络文化管理,规范网络文化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五要加快网络文化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管理队伍、舆论引导队伍、技术研发队伍,给未成年人网民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第四,建立和开辟未成年人的专用网站,给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网络空间。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站的建设严重滞后,加强未成年人德育应尽快建设一批适合其浏览的绿色网站,真正做到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使互联网站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建设一批政治性较强的面向未成年人的政府网站。运用生动、形象的方式,推进理想与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网络化建设,加大正面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

近年来,英国接连发生多起由网络色情和暴力引发的未成年人悲剧,包括针对儿童的待和暴力导致的自杀等,令人触目惊心。英国社会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舆论普遍认为加强互联网管控的做法对保护孩子健康安全成长很有必要。由于社会多年来的持续推动,英国的网络环境日渐健康。这体现了英国社会为创造无害网络环境付出的努力,也是监管机构、互联网企业和网络用户共同做出的正确选择。

英国反欺凌协会(ABA)在英格兰东南部地区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网络暴力问题日趋严重,给小学生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受访的227名年龄在10~11岁的孩子中,相当多的人在使用社交网站,尽管社交网站用户的年龄应该在13岁以上。1/5的受访儿童表示,曾经收到过来自网络或电话的中伤。

英国市场研究局(BMRB)曾对英格兰1163位家长进行了访问,他们孩子的年龄在8~14岁。结果显示,89%的家长认为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和其他暴力同等严重,54%的受访家长说他们未曾和孩子就如何保护自己不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而进行沟通。23%的家长表示他们可以让自己10岁或10岁以下的孩子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随意浏览网站,38%的家长说他们会让孩子在10岁左右就拥有一部手机,10%的家长表示孩子在八岁的时候就会送他们一部手机。

“家长和学校必须充分意识到,随着越来越多的孩子过早地拥有手机和随意使用电脑,网络暴力的危害性也愈发明显。”ABA主席克里斯托夫・克洛克指出,“我们已经了解到全国22%的中学生已经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但是直到现在才知道年龄更小的孩子们也难以幸免。”

鼓励青少年和儿童沟通的政府宣传活动负责人吉恩・格罗斯表示,社交媒体和手机短信让孩子们越来越疏远。她说,这种现象对女孩子的影响尤其严重。以前,女孩子搞小团体排挤其他女孩的手段是通过语言,但是现在她们有了社交网络和手机短信这一类全新的沟通工具,就算放学之后也躲不开网络欺凌。女孩子在受人欺负的时候比较不容易说出来,因此她们更加处于弱势。她表示:“学校老师应该和孩子探讨这类话题,教育女生如何拒绝,不要盲目跟从,让她们了解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欺凌。”

由全国校长协会(NAHT)支持的“打击欺凌”调查,一共访问了4605名未成年人,发现在全国11~16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中,28%的孩子曾经遭到“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有别于面对面和言语传播的欺凌行为,而是通过手机、电脑、互联网等科技工具对别人进行欺凌。

调查报告还说,长期的网络欺凌行为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不可小觑。有1/5的受害者表示他们因为害怕受到欺凌而不敢上学,19%的人感到缺乏自信而抬不起头来,14%的人说他们担心自身安危,5%的人因为被欺凌而发生自我伤害的行为,3%的人尝试过自杀。受到网络欺凌的不只是孩子,10%的老师说他们也受到网络欺凌,48%的受访老师表示他们听说过或看见过其他同事被骚扰。

“打击欺凌”活动负责人埃玛・简・克罗斯指出:“网络欺凌影响到非常多的人,问题相当严重,我们不能忽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学校、家长、慈善组织和互联网供应商必须联合起来对付网络欺凌,保护弱势群体。”

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数以百计的英国未成年人遭遇过网络恶棍的诱骗讹诈,被胁迫参与网上色情活动。在两年时间里,专责处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犯案件的警察机构(CEOP)破获了12宗涉及青少年在网上遭的罪案,共有424名受害者受骗上当,其中184名是英国孩子。

隶属于英国重大有组织犯罪局的CEOP主任安迪・贝克介绍说,网络虐童者在网上谎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诱使受害者参与网上色情活动或分享,待对方上钩后即变脸,威胁要把这些图片视频发给对方的家长和朋友。网上诱骗、胁迫和儿童的作案速度可以非常快,从“嗨,你想衣服吗”到受害人开始自我伤害,整个过程只要四分钟。

在这12起罪案中,后来有17名受害人自杀。其中一名是17岁的苏格兰青年丹尼尔・佩里,他今年夏天遭网络恶棍诱骗,以为自己在和一名美国少女视频聊天。对方然后摊牌,敲诈数千英镑,否则就把这段视频发给他的家人和朋友。他接到讹诈邮件惊慌失措,一小时后从桥上跳河自杀。

执行最严厉的网络过滤措施

2013年7月22日,英国小王子乔治出生。同日,首相卡梅伦发表公开讲话,宣布出台一项改革草案,重拳打击互联网色情,保护未成年人。该草案规定,英国的宽带运营商必须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屏蔽系统,且默认开启。系统安装后,色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浏览的内容,将被禁止访问。如果用户希望浏览此类网站,需要由宽带账号持有者本人向宽带运营商申请解封。与此同时,屏蔽系统还将覆盖英国的手机移动网络,以及地铁和餐厅等公共场所的Wi-Fi网络。

英国这场自上而下发起的“净网行动”,被称为“西方世界对色情内容最为严格的限制”。事实上,不仅仅是色情,被宽带运营商列入“黑名单”的内容还包括酒精、烟草、、、自杀、自残、武器与暴力、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文件共享与黑客、约会等。

卡梅伦政府这样强硬的“净网”态度,与之前发生的两起骇人听闻的虐童案不无关系。在2012年,英国的一名12岁女童与一名五岁女童惨遭和虐杀。据调查,这两起案件的凶手经常浏览包含儿童内容的网站。

“马克・布里杰(绑架、并杀害五岁女童阿普丽尔・琼斯的凶手)活在虚幻世界里,他的世界包括在网上观看虐童图片。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这些猥亵图片数量不断增加感到很担心。”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行政总裁菲利普・诺伊斯指出,“本案表明,观看这种卑劣图片与实施严重有着一种令人担忧的联系。”

英国社会对此进行了集体反思,呼吁加强网络监管和在网络空间“除恶”成为英国媒体的主流观点。《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分别刊登专栏文章,提出加大对互联网管控的力度,以增加获取此类图片的难度。

2010年卡梅伦政府上台后,将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提上了议事日程。当年,慈善机构“母亲联盟”(Mothers'Union)首席执行官雷吉・贝利受卡梅伦首相的委托进行独立调查。在对网络、报纸、杂志和影视作品中的色情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经过六个月的考察和评估后,该机构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色情暴力等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贝利在报告中提出,监管机构应该负起更多责任,互联网企业和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他建议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家长提供便利,让他们掌握选择网络内容的主动权,屏蔽不适宜孩子的内容。伦敦互联网交换中心专家马尔科姆・赫蒂对此也有同感,认为要从根本上淘汰那些负面、不健康的网络内容,网络服务商必须赋予网络用户充分的工具和手段,以便自由选择和自我保护。

“形势已刻不容缓。最近几年,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不久前,每户家庭只在客厅里放一台电脑,在父母的监管下,孩子接触的机会很少。而现在,各种信息渠道让孩子很容易接触到网络色情。”卡梅伦在一次讲话中表示,“改革草案的出台旨在净化互联网,加强对互联网色情内容的监管,防止儿童受到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侵害。”

从2013年7月22日开始,英国执行了10年来最为严厉的网络过滤措施,给网络公司施压,阻止有关色情内容传播,号召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色情行动的力度。为配合此次“净网行动”,英国政府还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屏蔽有关儿童色情的搜索条目,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一道“防火墙”。

微软最先做出响应,英国的必应(Bing)搜索引擎依据英国儿童侵犯与在线保护中心提供的“黑名单”,过滤搜索结果,一旦发现不良词条的搜索,即弹出警告。紧随其后,谷歌宣布将10万关键词列入“黑名单”,针对这些词条的搜索将不再显示任何结果。此外,谷歌的安全搜索(SafeSearch)过滤器,原先可以由用户关闭,自2012年12月起,该关闭选项在英国被移除。

在这场“净网行动”的推动下,英国电信、天空、维珍传媒和TalkTalk四大宽带运营商到2014年2月为止已全面安装屏蔽系统,新用户默认开启,老用户将被询问是否开启。因为名义上屏蔽系统的安装并非强制,而是出于宽带运营商的自愿,所认仍有一些小运营商出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拒绝跟进。英国政府对此发言施压,要求他们向大运营商看齐,使得英国成为民主国家中对互联网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英国对互联网上色情内容尤其是儿童色情内容的打击,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1996年8月,伦敦警察厅夜店及性与犯罪科发表一封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ISPA)的公开信,列出132个涉嫌色情犯罪及儿童色情相关图片和文字的新闻组,要求运营商禁访这些新闻组。随后,英国警方宣布将对互联网运营商实施突击检查,重点调查网络色情问题。然而这一行动计划遭到猛烈抨击,因为英国警方作为一个非民选机构,竟然试图在未经议会辩论的情况下,实施内容审查。

同年,一家名叫英国互联网自律协会(IWF)的半官方机构成立。公众可以向其举报含有非法或疑似非法内容的网页,举报信息将被提交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警方。一经确认,被举报网站即被列入“黑名单”。在政府的施压下,英国的互联网运营商、移动运营商、搜索引擎运营商纷纷采纳这份由互联网自律协会编制的“黑名单”,对网络内容进行过滤。

类似的“净网行动”早已在英国展开,以屏蔽手段过滤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最早的是英国电信集团(BTGroup),于2004年推出Cleanfeed系统,对“黑名单”上的网站予以屏蔽。2007年,时任英国内政部大臣的威农・克科尔要求英国的互联网运营商于当年年底之前在自愿的基础上安装Cleanfeed屏蔽系统,否则将强制实行。启用Cleanfeed后,用户打开被列入“黑名单”的网站,将会收到“网页无法找到”的错误提示。

在2011年,英国宽带运营商TalkTalk公司推出“HomeSafe”家庭上网监控系统,使用者可监控电脑、平板电脑、游戏机、手机等不同终端的上网情况,获得卡梅伦首相称赞。

该系统还收录了6500万个网址,可动态过滤“黄、赌、毒”及恶意网站。“HomeSafe”最初是作为备选项提供给宽带用户的,自2012年3月起,TalkTalk公司将其设置为默认项。一旦安装,用户再要关闭,必须提出申请。

研发甄别准确的网站屏蔽系统

英国政府打击传播色情、暴力、极端思想内容网站的“净网”行动,首先得到了家长的广泛支持。

统计数字表明,为了保护孩子免受网上不良信息影响,截至2013年,在英国有5至15岁少年儿童的用户当中,主动安装了家庭过滤软件的占了43%。

在政府的强劲推动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互联网企业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年多来,英国国内各网络运营商执行英国政府的命令,分别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过滤可能包含或内容的网站。

然而屏蔽系统也封杀了一些对未成年人毫无伤害的网站。

例如,一家旨在用于教育目的的孕后辅导网站和一家保时捷中介与咨询公司网站由于被英国移动和宽带服务供应商O2屏蔽,致使英国用户无法登录。

此类“误杀”的例子并不在少数,由于屏蔽系统无法做出准确甄别,很多含有敏感词的合法网页也被屏蔽,包括“性教育及性健康咨询”“与家暴受害者帮助”“儿童保护服务”“自杀预防”“药物咨询”等。甚至宗教、政治讽刺、同性恋、女权主义之类的网站,也被一些屏蔽系统“误杀”。

2014年1月,很多英国玩家发现自己无法更新3D大型竞技场战网络游戏《英雄联盟》,原因是游戏的更新链接中出现了多处“S”、“E”、“X”三个字母相连的情况,导致其被屏蔽。玩家不得不打电话给宽带运营商,要求关闭屏蔽系统。家中有未成年人而无法关闭者,只好请朋友帮忙下载。

英国的公共图书馆和学校的上网场所,大多安装有屏蔽系统,部分学校还会阻止学生访问YouTube、Facebook、Twitter等网站。

上述情况的出现,引发了英国一些机构和民众对“净网行动”的质疑。

伦敦传媒学院研究人员的一次调查显示,由于大多数英国网民并未察觉到Cleanfeed屏蔽系统的存在,因此用户无法确知访问失败的真实原因,是该页面确实不存在,还是被禁止访问。近2/3的受访者表示不信任由互联网自律协会或英国电信制定的审查标准,他们希望能够明确告知自己所访问网站是否已被屏蔽,如果有网站被误封,也将有机会提出申诉。

“卡梅伦首相支持的屏蔽系统封杀了性健康网站、反家暴网站、同性恋网站和饮食失调服务网站,封杀了对于年轻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很多信息。”美国成人娱乐产业组织“言论自由联盟”负责人黛安・杜克在伦敦的一次会议上发言称,“这些屏蔽系统未能保护孩子们免受欺凌及网络侵害,而是将孩子们遗弃在了黑暗中。”

除色情内容外,Cleanfeed也被用于封锁涉嫌“美化恐怖主义”的内容,以及涉嫌传播盗版的网站。南安普顿大学的互联网法律教授莉莉安・爱德华兹讽刺其为“有史以来发明的最完美的静默审查机制”。

英国《新政治家》杂志评论认为,“过度封锁”适得其反,反而导致“社会上最易受伤害的人群无法从互联网上获得他们最需要的帮助”。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4

关键词:校园网络建设;教学信息化;影响;对策研究

一、校园网络建设建设的现状调查

(一)校园网络建设存在的安全隐患

据调查结果显示有31.03%的学生倾向于使用校园网络,理由是这样他们觉得使用校园网络能够节省在流量方面的开支,以及可以共享学校的资源;但是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不愿意使用校园网络,理由是他们认为校园网络的建设不够完善,一些私人信息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校园网络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有系统自身存在漏洞,病毒的入侵以及会遭受内外部黑客的攻击,如校园网络中使用的大对数是Windows系统,它本身的防火墙、服务器和IP协议存在着许多的漏洞,随着用户的不断使用会导致安全问题的产生,给学校网络管理工作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1]。

(二)校园网络在大学生社交起到重要作用

大学生是一个求知欲强、知识面社联广泛的活跃群体,他们对于人际交往的需求与渴望在网络世界中得到充分的展示。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匿名性、平等性、身体缺场性[2],因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入到网络社交中。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大学生中普遍使用的有QQ、微博、微信以及飞信。

(三)校园网络建设应用于教学与科研

教学信息化与资源共享能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求知欲与好奇心,以及可以锻炼大学生的科研创新思维。校园网络不仅实现了资源共享,更是应用到了校@教学中,致力于实现教学信息化。教育信息化对学校培养创新型人才起着重要作用,它能为创新型人才提供基础性教育环境,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信息意识和基本技能培养[3]。

(四)校园网络建设与大学生道德建设相关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新闻信息化已经成为主流,大学生会在网络信息平台上了解一些关于政治、娱乐等方面的社会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可以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手段来表现。调查表明,在使用校园网络的大学生中,用于学习、查阅资料与论文文献、追剧与娱乐八卦、网络交流与网购的比例分别为72.41%,36.45%,65.02%和48.28%,其他则占5.42%。而在面对网上看见过激言论的问题的情况时,2.46%的学生选择了立马回呛,坚持自己的观点;16.26%的学生选择了坐山观虎斗,不动声色;48.77%的学生选择了一笑置之,作为了解;22.66%和9.85%的学生分别选择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与其他。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建设与杜绝网络暴力是息息相关的,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更要使他们树立起遵守网络文明的观念。

二、校园网络建设对大学生的影响

(一)部分大学生自控能力薄弱易于沉迷网络

在调查中发现,有将近56%的学生在使用校园网进行网上娱乐,包括进行网上游戏、娱乐资讯和其他。大学生虽为成人群体,但是仍然会存在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的现象。在校园网络建设中出现的校园网络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提升大学生学习动力的有效形式,但是“网络成瘾症”也是现时期大学生进行网络学习的主要障碍[4]。虽然校园网络建设更多的是给学生提供了网络平台,实现了传统教学的形式改革,但是学生自控能力较差而导致血液荒废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校园网络暴力现象日益严重

由于网络不同于现实世界,它的虚拟性以及非真实性会误使许多人认为他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以及行为负责,以网络暴力事件最为突出。网络暴力,是指某些网民对于某些事件所发表的网络言论,已超越正常的理性,不仅由此完成了在虚拟空间中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甚至致使当事人遭受到了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处罚。网络欺负便是网络暴力的一种体现形式,是校园悄然兴起的校园暴力,它的参与者包括了欺负着与被欺负着,会发生在所有人的身上,由于青少年使用网络技术更为成熟,以青少年成为网络欺负的主体[5],这也就是校园网络暴力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校园网络的建设会使同校学生更易于获取本校学生信息,加大了校园网络暴力发生的机率。

(三)大学生的价值观易被误导

随着校园网络建设的发展,大学生能够更加方便的获取所想要了解的信息,但是网络上的文章大多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的粗编滥造,不仅不利于大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培养,更会使大学生也加入到一些所谓的口水战中。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学生已占网民数的大部分,在网民职业中,学生比例为25.2%,远远高于其他群体。

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他们是国家培养的主要人才,事关中国社会的发展,故大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培养是不容一丝松懈的。大学生的价值观一旦被误导,容易发生失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阻碍个体道德发展,还会影响社会价值观念、冲击民族传统文化、干扰经济秩序以及危害社会稳定[6]。

三、对策研究

(一)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

校园网络发展的校园网络文化已成为主流文化传播的主要阵地,不仅为推动素质教育提供平台,还是师生互相沟通的桥梁[7],

1.学校的校园网络系统如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电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应做到定期检查,并且定期对相应网络用户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查。

2.任何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器危害校园安全和本地区域服务器,严格实行保密制度。

3.加强师生用户使用网络的文明安全教育以及监管。

4.校园网由学校网络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与维护。

5.对于不安全信息或者即将面临泄露的信息要时刻提高警惕。

(二)杜绝“校园网络暴力”

1.开展线上“杜绝校园网络暴力”视频教学。

2.落实高校学生新媒体素质培训,提高高校群体的新媒体素质[8]。

3.进行“杜绝校园网络暴力”系列主题活动。

4.加大力度宣传“校园网络暴力”危害,时刻提醒同学们防微杜渐。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思想趋于成型,介于成熟与未成熟之间,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很强但鉴别力明显欠缺。“少年强则国强”,赢得青年就以为着赢得未来,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大学生的教育而言,具有r明的时代特征与现实意义,而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正是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前提。因此,正确的思想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对于大学生“文明上网,创新学习方法”有着前瞻性的意义。

1.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三走政策”,即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

2.鼓励大学生线上文明、线下健康的积极态度,号召大学生加入“文明网上公民队伍”。

3.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正确思想道德行为”的系列讲座。

参考文献:

[1]宋扬,王相伟.校园网络建设及网络安全的研究[期刊论文]-无线互联科技.2014(3).

[2]吉菁.建设校园网社交平台促进大学生网络人际交往健康发展[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9(8):112-114.

[3]王春霞.浅谈教育信息化下的学校校园网络建设[期刊论文]-华章.2013(16).

[4]李丹,张森林,赵继颖.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8):59-62.

[5]李醒东,李换.网络欺负---悄然兴起的校园暴力[J].教育科学研究.2010,21(7):61-64.

[6]王玉.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伦理研究--以某高校调研为例.江西师范大学,2013.12.31

[7]郭加书,崔然,王明燕,李岩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8,10(6):89-91.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1篇5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民主参与度、信息公开度越来越高,仿佛一切都被置于放大镜下。据了解,不少官员有很多怕,但最恐惧的是网络。最近,一些地方官员向人民论坛记者反映,现在地方许多干部都有不同程度的“网络恐惧”心理,担心个人信息、工作疏漏或违规行为会被网络曝光而一发不可收拾。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从当前网络上的热点事件来看,大多和官员有关,比如近期的广西烟草局长日记事件等。网络的及时性、草根性、互动性等传播特性,能使一件事情在短时间内被极速放大,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人围观,反应稍慢或处理不当,就可能演变为公共事件。

当前,有多少官员患有“网络恐惧”?哪一级别的官员最怕网络监督?“恐惧”表现在哪些方面?官员“网络恐惧”如何调适?如何规范网络监督?等等。针对以上公众关注的问题,人民论坛杂志在人民论坛网、人民网、腾讯网等做了关于“当代中国官员的‘网络恐惧’”问卷调查,受到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短短3天里,共有5943位网友参与。同时,人民论坛记者还通过发放书面问卷和随机采访的形式,调查干部和普通群众共计300人。本次调查总计参与人数6243人。

调查结果

・70%的受调查者认为,当代中国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

・排在前两位的是,60%的受调查者表示“担心工作疏漏等不良现象被曝光,影响

前途”;28%的受调查者表示“担心私人信息被曝光,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88%的受调查者表示官员的“网络恐惧”是“好事,说明社会进步了”

问:多少官员有“网络恐惧”

答:70%的受调查者表示“有”;“县处级”干部最担心

您认为当代中国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吗?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0%的受调查者表示“有”,22%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8%的受调查者选择“说不清”。

从调查结果看,七成的网民认为当代中国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这说明,一方面目前网络监督在网民(包括官员)心目中的重要位置,网络舆情已成为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网络监督的火爆也反衬出其他媒体监督缺失的尴尬。正所谓“大道不通小道通”,如果传统媒体不能做到让某些官员恐惧的话,或许媒体监督的职责让位于网络就再正常不过了。

“哪一级别的干部最怕网络监督?”人民论坛杂志问卷调查中心对300位党政干部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县处级”这一选项的占47%,列第一位。而根据记者采访发现,宣传部长和县委书记这两个群体的官员最怕网络监督。

江苏省某县宣传部长坦言,宣传部长和县委书记这两个群体之所以最怕网络,是因为宣传部长的职责就是要抓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着当地的形象和本人工作业绩。而县委书记作为地方一把手,当地形象好不好、发展得如何,直接关系着一个地区的和谐发展与稳定。他表示,当前网络防不胜防,许多负面信息一不留神就被人弄上了网络,这带给了他很大的压力。他曾因为本地失实负面消息同不少网络媒体打过交道,虽然主流网站在他们的要求下删了帖,但不少博客和地方论坛也对该负面消息进行了转发,他都不知道找谁去删帖,只得随它去了。“虽然是个失实消息,但网友不知道是假的,已对地方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官员“网络恐惧”最担心什么

答:60%的受调查者“最担心工作疏漏等不良现象被曝光,影响前途”

您认为“网络恐惧”表现在哪些方面?调查结果显示:“担心工作疏漏等不良现象被曝光,影响前途”(占60%);“担心私人信息被曝光,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占28%);“担心网络舆论只看错误不顾成绩,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占17%);“担心网络监督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让人有口莫辩”(占16%);“担心一些不良分子借网络监督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占11%)。

从调查结果看,“担心工作疏漏等不良现象被曝光,影响前途”高居榜首,说明网络监督更多地集中于官员公权力的行使。对于官员来讲,尤其是高级官员,你的职位越高,掌握的权力就越大,你的影响力范围就越大,公众对你的楷模形象要求就越高,那么你就越趋近于公众人物。而作为公众人物,你本身已经从社会中获取了比普通百姓更多的利益(当然不仅仅是物质利益),你的部分隐私被公开也是现代社会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民主国家,公众对政府高官,甚至是知名企业老总的道德水准要求比对普通百姓的要求要苛刻许多。

“您认为‘网络恐惧’已到了什么程度?”选择“有压力”等选项的达55%,其中10%的受调查者认为“压力很大,让人提心吊胆,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有35%的受调查者认为“没有压力,该干嘛还是干嘛”。这说明从一定程度上看,网络监督尽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起着极大的作用,但在事件查处和官员的处理方面仍然面临“短板”,这也说明网络监督能起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能起全部的作用。

另外,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官员如果不做亏心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多为百姓做实事,网络反而还能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呢!”

人民论坛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官员不是怕监督而是怕被人断章取义地将与个人相关的画面、录音和文字放上网任人“评说”。另外,官员也担心除工作以外的生活细节被网络曝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为一包烟一块表而下了台。在庭审时,“网络太厉害”一语道破了周久耕的心声。

问:官员害怕网络,是好事还是坏事

答:88%的网友认为是“好事”

“您认为官员的‘网络恐惧’是好事还是坏事?”88%的受调查者认为是“好事,说明社会进步了”;6%的受调查者认为是“坏事,不利于干群和谐,社会稳定”;有6%的受调查者选择“不好说”。

从调查结果看,官员的“网络恐惧”是好事得到高度认同,说明做人做事要“心有畏惧”,才能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在当代社会,网络的草根性代表了更广泛的民意,因此“网络恐惧”也就是对民意的关注和尊重,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

调查中一些公众和网友也普遍认为,这些害怕网络的官员无论是何种怕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害怕监督害怕曝光,是因为他们本身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官员。“在网络时代或许评价官员的标准之一就是看是不是害怕网络。”“我们的官员任何时候都可以坦然面对网络了,那将是社会之进步、民众之幸事。”人民论坛网网友表示。

“您认为网上披露事件的可信度有多大?”调查结果显示:78%的受调查者认为“大部分是真实的”、19%的受调查者认为“真假参半”、1%的受调查者认为“大部分是虚假的”、2%的受调查者认为“说不清楚”。

这个调查结果,一方面说明网络已成为普通百姓获取社会信息的主要渠道,也说明大家对网络的日趋依赖,因为网络的便捷性和即时性的确是其他信息传播渠道难以比肩的。当然,网络存在着虚假信息也是不争的事实,但谣言止于智者,我们应该相信广大网民群体对于厘清真实信息的智慧和能力。在一个信息透明的社会,最终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另外,目前网络上的大量信息,尤其是新闻信息,仍然主要来源于纸质媒体,如果纸质媒体的公信力不丧失的话,网络虚假信息就不会有市场。

问:“人肉搜索”等网络监督如何规范

答:43%的受调查者认为“建立畅通的表达机制,保证传统监督渠道畅通”

“您认为目前‘人肉搜索’等网络监督的缺陷是什么”,58%的受调查者认为“相关法律不健全,可能会侵犯当事人名誉或隐私”;23%的受调查者认为“网络声音不够理性,缺乏真实性,容易受表面信息鼓动”;22%的受调查者认为“随意性大,给社会治理带来难题”;16%的受调查者认为“对监督人的限制不够,他们可能捏造事实,随意发帖”。

“人肉搜索”在诸如通缉疑犯、披露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官员腐败等方面的确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但“人肉搜索”确实应该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行使。网民的群体力量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公权力,公权力的过度使用甚至滥用,甚至出现“网络暴力”现象,也是对社会民主法治的侵害。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必须有法治来保障,对目前的人肉搜索行为,的确需要健全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是禁止,而是引导。

网友认为,“人肉搜索”可以披露丑恶事实,帮助人民寻找答案,但也会被人利用,如:混淆黑白来提高知名度,侵犯人的私隐。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人肉搜索”又恰恰造成权力滥用,导致恶意诽谤、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此外,不少网友认为不论利弊,“人肉搜索”改变了人们对互联网的观念,让网络变得不再虚拟。

“如何规范‘网络监督’”,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建立畅通的表达机制,保证传统监督渠道畅通”(占43%);选择“加强立法,使网络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占40%);“建立网络实名制”(占10%);选择“网站管理者加强监管和调控”(占3%)、选择“其他”(占4%)。

网络为社会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聚集民意的平台,但网络不能等同于制度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下对政府的监督是一项多元主体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系统工程,其中,网络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也有利有弊。这里有一个需要和其他监督方式如何相互补充和衔接的问题。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6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隐私

最近看了《搜索》,陈凯歌的电影。女主角叶蓝秋,因被诊断出癌症晚期,郁结于心,在公交车上拒绝给一位老人家让座,这么“屁大点的事”恰好被报社实习生拍到,一时间“不让座的墨镜姐”在新闻、报刊、网络上被众人口诛笔伐。“人肉搜索”将她的秘书身份曝光于众,接着,小三、破坏家庭、博客被黑、道歉被截、蓄意报复,各种夸大的假相最后害得她跳楼惨死。七天时间,几个人的命运被卷入其中。这一场巨大的网络风暴,像是开启的潘多拉魔盒,根本无法停止。

我国大量出现“人肉搜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得很多人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人肉搜索”中出现大量侵权行为的原因如下。首先,网民出于正义感,或者同情心,以及愤慨,是进行人肉搜索的出发点。但由于在这一样的情况下,网民大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是在进行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在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恶的个人行为进行批判,是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惩恶扬善”,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约束,个别人走出了法律约束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了侵权责任。其次,网络没有实名制也是一个原因。网络上通行的一句话是“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上活动得使人的虚拟身份,并不是真实身份,因此,一般人就会以为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不用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因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形成过激行为。再次,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人肉搜索”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明文规定,因而不在意对自己行为的法律约束。最后,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加之人们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隐私权往往被很多人忽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内容最难辨别的是谣言和诽谤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此承担了过重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践中怎么样平衡其权利义务,殊值研究。我认为,网上谩骂、侮辱等侵权行为比较明显,网站应该承担此类审查义务,出现这种侵权行为网站应该和侵权者负连带责任。关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因为审查难于实施,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的界定也不明确,从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角度考虑,不宜赋予网络信息服务商过重的审查义务。

在网络的影响下,如果有人组织一些网友到被人肉搜索人住所地或者单位堵人、谩骂,在房屋墙壁或窗户上帖大字报、打电话谩骂或者争吵等,则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如果在其所在地宣扬其的隐私,则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是组织及参加上述侵权行为的人。此时似乎不宜将网络信息服务商作为共同侵权主体,因为即使有人在网上发帖召集和组织集会,可能一开始并不是就意图侵权,而是在聚集起来以后逐渐发展为出现上述侵权行为的。

我认为,在面对网络暴力的时候,主要应当保护的是人们在社交网络中真实的个人信息。当人肉搜索将这些信息肆意在网上传播,受侵害者频频接到恐吓电话,威胁短信,甚至不敢出门时,受侵害者有权要求社交网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及被窃取,还是网站技术上的缺陷,致使个人信息曝光于众,无处不在的网络暴力,都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7

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维持网络正常稳定的秩序任重而道远。遏制网络暴力有多种方法和手段,如政府增强网络事件的应变能力、构建并完善互联网法治规则等,但归根到底,网络自律才是关键。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急需解决之道

网民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的特点导致网络意见容易走向偏激,近年来网络谣言众多,网络暴力事件频发。自“虐猫事件”后,“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姜岩事件”都轰动一时,杀伤力更是波及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由于人数的众多和分散,网络暴力很容易被忽略,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韩国互联网发展成熟,政府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并制定《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法规,开设“网络警察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举报。①但韩国某些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大型网站还是出现了崔真实放高利贷的恶性谣言。可见网络实名制并非万全之策,立法、行政都是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的外在推力,网络世界的主体是网民,网络的善恶并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使用它的人,即使有了法律的双重保证也不能彻底阻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宜“通”不宜“堵”,网络自律是关键

网络暴力的最初形态是网络舆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当网络舆论因网民言语过激转而形成网络暴力后,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生命健康权。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抹杀网络舆论的正面作用。重庆钉子户、黑砖窑、华南虎、厦门PX等一系列事件中,网民走在职能部门前面,形成强大的真相诉求与道德拷问,影响社会意见走向和决策结果。汶川地震后,网友们自发“人肉搜索”寻找失散亲人,更是凸现了网络舆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不能因为网络舆论有可能转变成网络暴力的可能,便全盘否定网络舆论,一味地限制和堵塞它,这是对互联网本质属性和传播规律的破坏,也容易让网民产生被控制和禁锢的感觉,非但无助于引导网民情绪释放,反而会引起对抗性的逆反心理。②网络舆论,宜“通”不宜“堵”,当中需要网络自律去调控,保持网络意见的畅通无阻,让网民自觉增强自律意识,在网络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网络自律从根本上规范网络主体的意识和行为,是遏制网络暴力的内在机制。网络自律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网络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他律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③自律道德意识使网民更谨慎、冷静地看待问题,客观表达意见,不偏激,不轻信虚假新闻,这样才能营造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

网络自律增强网络主体的社会主体意识,行使话语权和监督权,参与公共事务。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也会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希望能够唤起他人以及全社会的自律,引导正面网络舆论,这是公众社会主体意识提升的表现。在长达8个月的“华南虎事件”中,“打虎派”和“挺虎派”并没有局限于对事件焦点人物的个人攻击,大家更关心的是华南虎照片的真伪以及背后的体制问题,网民对于“虎照”真相的穷追不舍促使政府全面介入调查,最终使“周老虎”大白于天下。

网络自律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规避网络暴力的产生和蔓延。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了一个实验,一个大礼堂中有千余人,实验者要求大家开始鼓掌,起初杂乱无章的掌声却很快节奏一致。互联网世界也是如此,它有一套自我调节机制,网络社会成员的合作趋势自发产生趋同性,而网络自律可以进一步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的攻击者也就会自动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④

“少干预,多自律”,多管齐下遏制网络暴力

“少干预,多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承认政府管理的“有限性”,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⑤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网民数达到2.98亿,⑥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群体,遏制网络暴力需要以网络自律为主,辅以立法、行政以及媒体的辅助作用。

网络自律包含网民自律和行业自律两大方面。首先,树立网民自律意识,提升网络道德素质。(1)培养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民的群体情感和心理。意见领袖有能力左右人们的态度和决策,他们的见解容易使人产生自内而外的认同感,从而造成意见的趋同。⑦论坛版主作为网络舆论的管理人员,充当网络舆论意见领袖的角色。(2)引导网民树立责任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或者道德为借口去损害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自由。⑧网络暴力的消除,需要广大网民提高自身素养,加强自律意识,约束网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侵犯他人隐私或恶意诽谤他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

其次,行业自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行业的干预。(1)网络相关行业依靠自律的业界道德规范加强对网络舆论暴力的管理。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8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英国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时贯彻“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来实行。中国的网络行业可以借鉴别国经验,不断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2)各大网站运营商严格把关,从网络管理上避免网络暴力。提高网站点击率固然重要,但是网站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忽略,网站运营商除运营网站外,还应对网站所传播的内容负责,严格管理板块内容。2008年2月,由央视网、新华网、人民网等8家中央网络媒体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联盟,并签署《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已有200多家网站加盟,签署该《公约》。

需要他律的从旁协助,充分发挥行政、立法以及媒体的辅助作用。首先,政府应减少直接干预,采取柔性管理,从旁善加引导。在把握网络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政府致力于为互联网的发展创造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并借由一定的管理手段,采用内容过滤技术、内容分级制度,也可以效仿欧盟的市民热线,通过电子邮件建立投诉机制,让全社会成员监督遏制网络暴力。

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健全舆论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出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今后需要明确规定网络违法行为,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界定相应的惩戒和责任追究,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扼杀网络暴力之风。

再次,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媒体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全面而权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新闻的传播空间,以传统的权威舆论力量介入网络舆论,加强引导,避免非理性情绪的蔓延和网络暴力的滋生。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中国网民会逐渐成熟,坚守自己的法律底线和道德文明,理性看待问题,成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也会日趋稳健,制度的逐步完善会有效地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李拯宇、干玉兰:《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②王永霞:《“网络民意”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网络传播》,2008(10)。

③李明晓:《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的创新与转型》,《网络传播》,2008(8)。

④姜艳:《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治理网络暴力》,《网络传播》,2008(10)。

⑤王雪飞:《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现代电信科技》,2007(5)。

⑥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⑦⑧何新华:《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8(10)。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8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议程设置;实名制;媒介素养。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

网络舆论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已成为近几年人们讨论的热点。网络舆论信息的传播者是舆论的主要承担人,他们通过发起议题,提出议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具体的阐述,形成“议程设置”模式。网络受众通过讨论、回复的方式,同信息发起者保持相吻合的态度和共识。一旦达到一定的大众认同程度,便会形成以文字形式表达为主,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的舆论。

在网络上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虽然体现了网上舆论的民主特点,但由于者的知识构成以及心理问题等因素,一些网上发言往往缺乏理性甚至过于情绪化。而这些失去理智的言论一旦在传播过程中得到强化,就会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形成极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发展为网络舆论暴力。笔者试图给网络舆论暴力下一个定义:在网络传播中,部分网民通过网络表达对某一事件、现象的看法、态度的过程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而形成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舆论,这些意见多以道德为准绳,通过激烈的言辞在网络空间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并把这种道德审判转向现实生活,公布事主个人隐私信息等,往往给事主本人或亲属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当事人以及部分参与者受到心理甚至生理上的伤害。

二、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原因。

1.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匿名性,使互联网用户变得更加轻松自在、更少感觉到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他媒体的显著特征。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这种“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中表现为:网民对现实社会中的黑暗、暴力事件心有愤懑、不满,但是由于害怕自己遭到压制、报复,所以很少在公众面前表露;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觉得很安全,网民没有了顾虑,可以坦然大胆地表露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一开始可能只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这种倾向性得到加强、扩大,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他们甚至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并以此减压。

2.议程设置的随意性与网络把关人的失职。网络就像一个自由市场,谁都可以在里面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议程设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网络议程是由网站设置的,还不如说是由网民来设置的。虽然网络舆论暴力是网络公众的集体行为,但最初的形态基本都是单个网民的“议程设置”,而充当“网络把关人”的各大门户网站,不仅没有尽到“把关人”的职责,相反,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在设置议程时,往往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反而越被他们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而逐渐转变成公众议题,进而演变为“网络暴力”。

3.部分网民对传统主流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

相对而言,传统媒体比网络更有权威性,其报道也更加客观、真实。但由于某些原因,一些人对传统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传统媒体介入的网络事件,网民就会对该网络事件进行怀疑,这对传统媒体的正向引导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加之从众的心理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最终形成庞大的舆论暴力合力,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网络舆论暴力的危害性。

1.网络舆论暴力对当事人的危害。网络舆论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事件当事人。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网友公开后,他们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重压,还要遭受现实中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威胁。例如“铜须事件”中,一位丈夫在网上了一个愤怒的帖子,声称他的妻子在一次《魔兽世界》的玩家聚会后,与一位网名叫做铜须的男子发生了。此后网友们采用跟帖、在游戏中集会、谩骂等方式声讨24岁的在校生铜须。网络上的讨伐甚至延续到了他的现实生活中,有网友还调查出了铜须的姓名、手机号、照片等资料,在网上发出“江湖追杀令”,跟帖者甚众,群情激昂。不少网友还不停打电话给铜须就读学校的校长,痛斥学校教育失职,强烈要求将其开除。

2.网络舆论暴力对网络媒体的间接影响。错误的网络舆论一旦被揭示公布,网络媒体的权威性便会遭到质疑。公信力的丧失对建立网上主流媒体的进程极为不利。公众对网络媒体的发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作为一个民主的领域,网络舆论暴力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究竟是在表达民主,还是在滥用民主。如果网络舆论暴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严重威胁到“第四媒体”的发展。

3.网络舆论暴力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错误舆论引发的负面效应易造成恐慌,不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危害,而且还会使政府部门不能及时掌控、引导舆情,妨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屡有发生,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监管。而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寻求民众诉求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和谐,既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又需要每位公民的理性参与。

四、应对网络舆论暴力的措施。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管理方式,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网络实名是继IP、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访问方式。它摆脱了IP、域名的复杂格式,无需记忆过长的网址,只需在互联网上键入实名就可以进行连接与查询,是更人性化、更便捷的网络查询方式。网络实名制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真实照片、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验证。网络实名制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网民身份予以确认,使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行为有据可查。网络实名制一经实施,网民就要对自己的所有网上行为进行负责,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网络立法。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网络道德行为的基本保障。要使网络舆论步入正规化发展,就必须明确规定网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自2000年起,我国出台了多部互联网管理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实施为清理网络道德不良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公众可以依法运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活动。

3.提高政府处理网络事件的能力。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来自民间(草根阶层)的关注。虽然网民是分散的,但是汇聚起来的群体意识能量却不容忽视,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和舆论部门的正面引导和疏导。有些政府部门对媒体具有排斥和怕媒体怕网络怕炒作的畏惧心理,反映出政府部门还没有做好妥善应对网络事件的准备。应对媒体突发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网络公关应成为今后各级政府部门的必修课程。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10

庆祝之余,暴雪娱乐CEO兼联合创始人MikeMorhaime说:“我们也对准备工作不足而导致很多玩家无法畅享无缝连接的游戏体验一事深表歉意。”

“准备不足”针对的是《暗黑破坏神Ⅲ》全球服务器特别是亚洲服务器不稳定,导致玩家频繁登录报错,或游戏不顺畅的事件。为此,暴雪不得不在游戏发售一个月后,针对韩国和台湾市场推出有条件的退款政策。

对素有“十年磨一剑”声誉的暴雪来说,《暗黑破坏神Ⅲ》的服务器事件可谓前所未有,但也事出有因。《暗黑破坏神Ⅲ》上线是暴雪历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不是因为它的销售业绩超越经典——暴雪的游戏产品大都是以往大热经典作品的延续,而是因为它的商业模式与暴雪此前的产品大相径庭。而《暗黑破坏神Ⅲ》此次“准备不足”,一定程度上恰恰与暴雪商业模式转型有关。

暴雪第一次重大商业模式转型发生2004年底《魔兽世界》上线。此前,暴雪的三大金字招牌《魔兽争霸Ⅲ》、《星际争霸》、《暗黑破坏神Ⅱ》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单机游戏产品,用户一次性购买游戏客户端,随后可以选择三种游戏方式:单机、局域网多人对战和通过暴雪免费提供的战网多人对战,而三款游戏均已进入生命周期的晚期。

《魔兽世界》的收费模式是按时间收费、客户端和道具免费,直到2010年7月《星际争霸Ⅱ》上市前,《魔兽世界》为暴雪贡献了绝大部分营收——仅2009年便带来12亿美元销售额。《星际争霸Ⅱ》上市后,暴雪保留了《魔兽世界》的时间收费模式——用户可以一次性购买终身包,也可以免费获得客户端,再包月付费。

《星际争霸Ⅱ》上市后,有暴雪铁杆粉丝指责暴雪的创新力度不足。事实上,暴雪在《星际争霸Ⅱ》上的投入并非全部在于游戏本身:一方面,暴雪试图通过《星际争霸Ⅱ》颠覆单机游戏产品的盈利模式,比如移植网游的时间收费,再如利用《星际争霸Ⅱ》的技术开发衍生游戏《暴雪DOTA》;另一方面,暴雪围绕《星际争霸Ⅱ》打造了全新的“”战网系统,这才是暴雪新战略中的重点。

战网系统是《星际争霸Ⅱ》玩家们对战的平台,为了“逼迫”玩家们注册和使用战网(同时也可防止盗版),暴雪取消了《星际争霸Ⅱ》的离线单机和局域网功能,即玩家们只能登录战网进行游戏,这甚至引起了部分玩家的抗议。同时,暴雪把《魔兽世界》的用户数据整合到了战网中。简单地说,战网将成为暴雪旗下所有游戏的统一入口,玩家有通行证和统一的充值付费系统。此外,战网成为暴雪所有用户的社区,他们在游戏中的经历、成绩、奖励,以及好友动态、排名等信息都可以在战网中一览无遗,功能增强的好友系统甚至可以让玩家“跨游戏沟通”,无论玩家正在战网网页浏览信息,还是在《星际争霸Ⅱ》中游戏,都可以与正身处《魔兽世界》中的好友对话。

《暗黑破坏神Ⅲ》上市后自然被整合到暴雪的战网体系中,其收费模式和游戏模式与《星际争霸Ⅱ》并无二致,但暴雪在盈利模式上进行了一次非常激进的变革,即尚未上线的“现金拍卖行”,这是暴雪第一次允许玩家将游戏中获得的装备以现金形式出售,暴雪在其中抽取手续费。

因此,《暗黑破坏神Ⅲ》上线是暴雪彻底转型的一个标志:从传统的电脑单机游戏开发商,项目制出售产品和服务,到打通所有产品的用户资源,整合成为一个大的游戏社区,各个产品只是游戏社区中的一环,从而衍生出各式各样的盈利模式。Morhaime在2011年暴雪嘉年华中便提到暴雪将要陆续开始的盈利模式变革:除《暗黑破坏神Ⅲ》外,《魔兽世界》开始贩卖游戏内可交易的道具;《星际争霸Ⅱ》衍生的《暴雪DOTA》可能放弃时间收费模式,考虑道具或增值服务收费模式。

暴雪转型不可谓不剧烈,毕竟有些做法,如“直接出售虚拟世界的特权”和玩家之间的装备现金交易,曾是暴雪以往竭力抵制的行为。但产业环境变迁和暴雪面临的财务压力,迫使暴雪不得不转型。

去年9月,调查公司InformationSolutionsGroup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社交游戏导致玩家在传统大型游戏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减少。尽管该调查的赞助公司Kabam本身就是基于Facebook的社交游戏公司,有理由怀疑其调查结果的中立性,但调查反映出的结论——社交游戏开发商觊觎传统游戏市场,以及移动互联给传统游戏业带来冲击,却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从暴雪和其他游戏厂商的财报来看,类似Zynga等基于移动互联和社交平台生态系统内游戏开发商,还未能给这些老牌游戏厂商造成强大的冲击,但显然已经迫使其开始思考,如何进一步增强游戏产品外的用户体验和黏性。要实现这点,老牌游戏厂商必须完成两大意识转型:

第一,所谓玩家们的社交需求凸显,并非只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单纯地”在虚拟世界中的互动关系,更包括玩家们在线下如何互动,如何增强不同游戏产品用户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以增强他们对游戏厂商而非单单某款产品的依赖。为了实现这点,除了暴雪外,几大主机平台同样在极力打通旗下所有产品的用户资源,为他们打造一个庞大的社交网络。

第二,围绕移动互联生态系统诞生的游戏,其本质在于为广大游戏用户,乃至非传统游戏用户提供低门槛的游戏环境。“低门槛”的含义在于,用户可以以碎片化的时间,随时随地以几乎零金钱成本选择、进入和切换游戏。这种做法给传统游戏开发商带来了巨大挑战。正因看到这一趋势,暴雪开始尝试诸如《星际争霸Ⅱ》的时间收费等多种不同的盈利模式。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篇11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引擎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然而,网络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在展现神奇魅力的同时,也显示其暴力的一面。

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郭文寻父”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审判”,结果往往是公布个人信息令其无所遁形,有时更伴随过激性攻击言辞与行为,令这些搜索对象的身心遭受恶性压力。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更多来自法律界、社会学界、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呼吁,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人肉”一出,隐私无处遁形

“很黄很暴力”事件,成了2008年初国内最受关注的网络事件。仅仅因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北京一名13岁的中学生成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之一,她的个人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部曝光,网上还出现了大量恶搞其个人形象的视频片段……尚未成年的孩子在遭遇了“人肉搜索”的无妄之灾后,身心严重受伤。

然而,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互联网上最为“一呼百应”的游戏。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的背后细节、隐私、背景,也成为互联网上一些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

一个在网上多次参与“侦破”并自称“网络福尔摩斯”的上海女白领说,第一次参与网上“侦破”是那件著名的“海艺学生虐师”事件,“我当时和网上的好友一起通过视频截屏以及服装上的细节来分析排除,最后大家得出该学生‘来源’的结论。在大家声讨下,这个学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向老师道了歉。”

这位“白领网侦”说,她还参与了一次《山楂树之恋》故事原型的寻找行动,最后证实这个美好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网侦’有时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世界的美好。”她说。

其实所谓“人肉搜索”,是由人工参与解答的一种搜索方式。遇到困难的人会在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社区和论坛上提出问题,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经验的人会对其进行解答、分析。互联网专家指出,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

现在,“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对每次网络热门事件,“网侦”们几乎都会兴致高昂地参与“侦破”。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特工”事件,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

是伸张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之间的真空地带,今年以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人肉搜索’是网络优势的体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自由。”“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互联网上,“人肉搜索”不乏大量支持者。

“人肉搜索”的对象林林总总,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

一位曾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说:“网络环境比较宽松,体现的是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有网友说:“谁能把握‘人肉搜索’,谁就能超过Google。”记者采访的网友中,不少人对这种方式持支持态度。

一位在外资企业长期从事网络管理的潘先生说:“有些‘人肉搜索’可能不合法,但从道义上说有‘一定道理’。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这让人感到恐怖。”在一家外企供职的王晓巍说。

反对者则指出,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人肉搜索”的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说,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些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偏差。

社会学家于海也认为,进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人肉搜索”会不会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法学博士李建伟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这个界限确实很难界定。

南京大学教授潘知常也表示,“人肉搜索”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时能起到防卫作用,但是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规范,往往出现“防卫过当”,这种自发的力量很难把握好公平的界限,并且缺乏善意,常出现小刺激大反应,小过错大惩罚,我们期待它的成熟,也期待监管力量的介入。

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追究机制,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顾理平教授指出,以前,道德更多的是一种自律,而因为“人肉搜索”,道德开始变成他律。

“‘人肉搜索’就像一个严厉的看守,把守着全社会的道德底线,它的威力可以从‘华南虎’事件中窥其一斑:一只老虎N个武松打,这个N是指无穷多。”顾理平说。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

“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一语中的。

“我们每个人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张健敏呼吁,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

张健敏指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受损的信息。

其实争论的核心焦点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呢?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等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是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商建刚说,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我们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其开展必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但不得侵权。”商律师认为。

张健敏也认为,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知名评论者胡健撰文指出,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

“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力救济。”胡健说。

相关链接:“人肉搜索”典型事件

微软陈自瑶事件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网络虐猫事件

2006年2月,一名时髦中年妇女用尖尖的高跟鞋鞋跟踩死一只小猫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引起了一片讨伐之声。愤怒的网友启动了“人肉搜索”,发现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当地政府和警方介入调查,王最终被解职。

华南虎事件

2007年10月,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会展示华南虎照片。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最终推动真相的水落石出。

网络暴力的社会调查范文

一、研究背景

“网络民主”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网络上如“虐猫事件”“铜须门”“很黄很暴力”“艾滋女”等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愈演愈烈,让人在唏嘘感叹之余也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网络对人们认知与行为方面的影响――它在促进民主的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暴力等负面效果。从以上对“网络暴力”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所标榜的“民主”一词着实有待商榷,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所谓的“民主”已经演变成“多数人暴政”[1],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称之为网络“民主暴力”。

二、研究对象

近年来学界对“网络暴力”现象的研究呈井喷之势,但多是对相关事件进行归纳和整理,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的形成原因和行为主体的心理,探究其防范对策等,很少有人对“网络暴力”事件中所涉及的网民群体本身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专门对其中某一类群体,如大学生网民群体对“网络暴力”事件的认知和参与程度所进行的研究则少之又少。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4.57亿人。网民中大专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网民分别占据11.8%和11.4%,共占23.2%,受教育程度和互联网使用程度也呈现高度正相关:在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受访人群中,有接近90%的人是网民[2]。可见大学生网民的现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和反映出我国网民的实际状况。如果对媒体稍有关注,不难发现,当媒体中出现“大学生”三个字时往往是带有着某些异样的意味深长在里面,大学生的公众形象正在被日益妖魔化。在研究“网络民主暴力”现象时,针对大学生网民群体进行调查和研究是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的。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本研究以北京、天津、济南、武汉、西安、兰州、成都等高校较为集中的几大城市的大学生群体作为分析对象。调查对象以大学本科生为主,专业范围涵盖了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经管类、政法类、农业类、语言类等专业,实现了问卷发放范围横向和纵向的覆盖。

(二)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本研究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定量部分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对大学生进行研究。基于调查的可操作性,采用目的性分层抽样和整群抽样方法,采用网络问卷和实地发放问卷相结合的方式。网络问卷,采用QQ即时通讯软件、人人网、QQ空间、QQ群邮件等网络手段,最终我们共回收了250份网络问卷。实地发放问卷方面,主要针对西安的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其中在陕西师范大学发放问卷100份,在西北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西安交大共发放问卷100份。经统计,最终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有效问卷420份,问卷回收率93.3%。其中网络问卷250份,占59.5%,实地发放问卷回收170份,占40.5%。定性部分采用深度访谈的方法,在上述执行问卷调查的高校中,随机抽取20位大学生。对每人进行了不少于30分钟的单独访谈。

四、研究发现

(一)大学生虽然对网络接触频繁,但对上网时间的控制仍有一定的节制。调查数据显示,14%的受访者每天上网时间在半小时以下,53%受访者每天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仅有7%受访者每天上网时间超过6小时。绝大多数大学生并不会在网络上花费太多时间,这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的课业压力较大,课外活动较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学生对自己上网时间的控制上是有一定的节制的,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学生上网更为理性。

图1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间统计

(二)大学生上网的目的多种多样,学习、浏览新闻和聊天是最主要的内容。调查数据显示,23%受访者上网目的为学习和工作,22%为浏览新闻,23%为聊天,三者合计共占68%,逛论坛、打游戏等其他娱乐项目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多数大学生上网目的明确,一般只是为了学习工作和适当的娱乐休闲,反映出大学生上网的习惯还是比较健康的。

图2大学生上网目的

(三)多数大学生认为在网络环境中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绝大多数大学生在网络上会向现实中一样注意自己的言行。调查数据中,68%受访者认为人们在网络环境中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28%受访者认为网络环境只是一个虚拟空间,对待它不必太认真;仅有4%受访者认为网络环境是自由的,可以完全不负责任。对于自己在网络中是否会向现实生活中一样注意自己的言行,78%受访者认为应该注意,18%受访者承认自己并不能经常注意到这一点,而从不会注意自己在网络世界中言行的受访者仅占4%。以上数据都显示大学生网民仍然属于比较理性的网民群体,他们并不会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就天真的认为不必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他们在网络上的言行仍是比较审慎的。

(四)大学生并不关注网络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对于网络是否实现了或者是否能够实现民主,多数大学生表示自己对此并不感兴趣。当被要求进一步发表“是否赞同网络实现了真正的民主”的意见时,47%受访者持否定意见,44%受访者表示无法判断,仅有9%受访者认为网络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实现部分民主。

(五)半数以上大学生对“网络暴力”有所了解,绝大多数大学生并未亲自参与过。调查数据显示,57%受访者对网络暴力现象有所了解,但其中只有10%受访者表示自己曾参与过,而43%受访者表示自己对此一无所知。对于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典型案例,数受访者表示听说过,当被问及以上事件是否构成“网络暴力”时,仅30%认为是,23%认为并不构成,而47%受访者表示自己只是略有耳闻,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关注和思考,因而并不清楚它们是否构成了事实上的“网络暴力”。

图3大学生对网络暴力现象的了解程度

(六)大学生对于网络伦理道德的认识仍有待提高。以其中一项调查数据为例。当被问及“以上‘人肉搜索’等行为是否违反伦理道德”时,只有44%受访者持肯定态度,27%受访者持否定态度,29%受访者以自己从未关注过类似事件并认为自己并不清楚它们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

(七)大学生虽然活跃于网络,但多是“围观”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网络道德感冷漠。调查数据显示,虽然有70%受访者表示自己会在论坛中发帖,但其中经常发帖的人数仅有7%,更有30%受访者表示自己从未在论坛中发过贴。被问及在之前到的“网络暴力”事件中言论类型时,55%受访者表示自己只是“纯看客”,另有18%仅表示感叹,6%发泄不满,10%进行细致分析,11%会表明自己明确的立场,进行强烈的支持或谴责。在被进一步问及“如果你曾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对别人造成了伤害,你的感觉如何”时,57%受访者表示自己会感到内心非常愧疚,29%认为是“罪有应得”,而另有14%受访者认为事情与己无关,无所谓。

五、研究结论

从上面的研究我们发现,大学生网民作为同一个特殊群体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也表现出与其自身网民特质相应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大学生网民上网时间有节制,目的明确。2.大学生网民不因网络空间虚拟性降低对自己言行举止的要求。3.大学生网民并不关注网络空间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4.网络暴力事件并没有真正引起大学生网民的广泛关注,在其中大学生所扮演的角色多为“看客”。5.大学生网民对网络伦理道德的认识仍有待提高。

六、本研究的缺陷和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