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6篇)

时间:2024-03-21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篇1

(一)、剪刀差:弱化与放量

剪刀差机制主要涉及公社、企业和财政三类经济主体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剪刀差积累机制已经被严重破坏。

1、农业生产与流通体制改革动摇了剪刀差机制基础

为了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随后两年又继续提高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并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78-1981年间农付产品收购价格年均递增11.5%,远远高于1950-1978年间递增2.8%的速度,有效地改善了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和农村宏观分配结构的刺激功能。为农村分配领域的全面改革创造了条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只能解决剪刀差量的缩小问题,根本没有改变剪刀差作为分配杠杆的经济机制本身。联产承包变革改变了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农户具有了对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理性反应的能力。同时,农户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也已经能够直接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和集体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的轻重,市场价格的出现更使剪刀差方式暗拿明显化,在以后牌市差价较大时,定购遇到的抵制也越强烈。农副产品流通体制的价格补帖改革是以国家财政承担能力为限度的。由于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供需格局从供给制约转为需求制约,出现供过于求状况,国家财政农产品购销价格补贴从1979年的80亿元猛增到1984年的227.41亿元,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农村微观分配结构经历联产承包变革之后,同“剪刀差”形式为特征的宏观分配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发生冲突的表现。从1985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实现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对其它农产品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突出表现为限产限购,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2、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剪刀差贡奉的耗散和放量

70年代末就开始的一系列的放权让利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通过扩大企业自利改进激励机制,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生产率,但由于企业经营性和政策性业务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越放权让利,国有企业经营者越容易侵害所有者权益,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等超分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亏损日益严重,农业剩余已经不能通过国有企业这个环节转化为财政收入了。特别是国有粮食、外贸企业不但可以从牌市差价中获取超额利润,反而逆向调节,加重消费者和财政的负担。使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很难落实。另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实行双轨制,虽然制定了专营、限价和粮肥挂购政策,但由于没有财政补贴作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府实际已经很难控制了。这也是1989年以后剪刀差重新扩大,农民收入减少的重要因。1989-1995年间,农产品价格呈现先抑后扬格局,但其变动总是落后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价格的变动。自1985年政府开始放松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消对农用工业的补贴和对农产品的奖售,到1987-1989年间农业生产资料因供需缺口较大而价格猛涨。虽然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价格管制严厉,但受损的正是农民。尤其是1990和1991两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农民因价格减收增支354.6亿元。1988年前政策给农民的实惠两年之间就丧失殆尽,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和增产不增收现象。1992年开始的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本来迅速增加的农业生产成本理应得到弥补,但已经开始企业化改革的国有粮食与外贸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行为,引起粮食流通秩序混乱,导致以粮食购销差价大幅上涨为特征的严重通货膨胀。在这场价格博奕中,农民并没有从所谓的“高价农业”中获益。正是农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是80年代末以来农民收入持续停滞的直接原因。

3、通货膨胀是中央政府分享农业剩余的新形式

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泡沫现象值得注意。1978-1984年间,我国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7.9%和17.7%,差距仅0.2个百分点;1985-1988年间,农民收入名义递增11.3%,比实际增长率5.0%高6.3个百分点;1989-1991年间农民实际纯收入年均仅递增0.7%,而名义增长率为9.1%,差距为8.4个百分点。这13年间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呈阶段性减少趋势。1992-1995年间,农民名义收入年均递增22.0%,而实际仅递增4.8%,差距扩大到17.2个百分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是相互背离的,说明农民所得的虚增与贬值。1996年我国的通货膨胀得到抑制,农民收入名义增长22.1%,扣除价格因素后,仍然实际增长10.4%,差距缩小到11.7个百分点。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见表1)。

表1:我国农民纯收入名义与实际增长

纯收入增长速度纯收入增长速度纯收入增长速度年份名义%实际%年份名义%实际%年份名义%实际%197919.9119.2198511.97.819913.22.0198019.4516.619866.583.2199210.655.9198116.7815.419879.155.2199317.563.2198220.8919.9198817.816.4199432.485.03198314.6814.2198910.38-1.6199529.245.42198414.7113.6199014.11.8199622.0810.394、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并不等于农民剪刀差贡奉的减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以1988年为界,经历了直线缩小和波动反弹两大阶段。据测算:宁夏剪刀差差幅从1976年的71.53下降到1988年的15.74%,又扩大到1995年的34.51%,价格特别是农产品价格扭曲又回复到80年代初的水平。同时剪刀差贡奉额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也从27.85%下降到9.84%,又扩大到17.4%,暗拿农民的比例在90年代又有所提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体来看剪刀差幅度缩小了,但缩小剪刀差可以增加农产品供给能力和工业品购买力,在剪刀差机制没有消失之前,贡奉额随着城乡工农产品交换的范围、数量扩大而增加。1995年剪刀差差幅仅是1976年的48.2%,而其贡奉额却是8.1倍。每个农业人口负担的剪刀差贡奉额增长了5.1倍。农民剪刀差贡奉额增加现在也已经不能说增加了财政收入,部门利益不但侵害了国家益,更加重了农民负担(段庆林,1996)。

(二)、农业税:轻税到调整

1、轻税政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解放初期税收是国家参与农村经济分配的主要形式,在计划经济建立时期因转型成本剧增、过度动员农业剩余导致1959-1961年农业危机发生后,逐渐让位于剪刀差形式,相应采取了轻税政策。我国目前农业税收制度基本沿用1958年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征收对象是农业收入,牧业税仅在八个牧业地区征收。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不高于正税14%的附加税,轻税政策主要表现在:<1>为了在剪刀差积累机制下适当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我国农业税计征指标核减为108亿公斤,比1959年征收任务减少87亿公斤。并将这一征收水平一直稳定到1978年。为了促进不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1979-1983年国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制度,全国减免正税和附税共23.65亿公斤。1985年又对贫困地区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等。降低了农业税实际税率。<2>农业税的计征依据主要是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由于40年来没有再进行过查田定产,除了基本稳定的税额外,其它几项都严重不实,实际上变成了包税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经从1952年的12.2%下降到目前的3%以下,农业税越来越变得微不足道。

2、农业税种分化适应产业结构发展的要求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多种经营蓬勃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行业间在比较收益和耕地占用方面矛盾较多,为此,国家农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1>、调节农村各业收益。为了解决农业特产生产比较收益明显高于粮食生产,与粮争地的矛盾,并弥补农业税包税制不利于发挥调节功能的缺陷,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原包括在农业税中的农林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在1989年各地全面开征。1994年又将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农、林、牧、水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初步达到公开税负、调整结构的功效。<2>、调节耕地占用行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耕地,加强士地管理,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开征耕地占用税。全部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农业税调整标志地方政府税权意识增强

农业税是我国农村的主体税种,在长期的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征税的积极性,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等计税依据严重不实,最终形成了包税制。但包税制也引起税收实际负担率过低和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突出表现在有一大批新开发的耕地已过免税期而没有征税,联产承包后老灌区的群众意见较大。为此,新疆、内蒙古、宁夏等省区80年代末开始对新开垦荒地依法征收农业税,列入附加税内。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加强了征收管理工作,从而使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和比重得到提高。农业税调整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缓解地方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所以真正有动力调整的主要还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当然,我国的“黑地”也主要分布在那里。1990年我国耕地概查面积比统计面积多出66024.5万亩,即实际耕地面积比账面高31.5%。误差较大的一是边远地区,那里新开发耕地较多,耕地分散,受自然灾害影响撞种地比重较大,搞准统计数据的技术成本很高;一是传统农业主产区,农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负担较重,隐瞒耕地面积是避税的需要,搞准统计数据的磨擦成本较高;而部分发达地区和非农业区误差较低,那里耕地面积一般较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达,没有调整的动力。在农业税下划的激励下,不发达地区调整农业税的意愿较强,但账外耕地分布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负相关,使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遇到农民负担问题,不可避免地使农业税负担累退现象加剧。目前农业税收政策仍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税收征收范围局限于种植业、集中于产粮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土地级差收益和行业比较收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调节。适合市场经济的农村税收制度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4、政府农业剩余积累机制的弱化是农业公共投资减少的根源

在十多年来对以中央计划与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分配体制从集权分配走向分权分配,在改善激励结构的同时,因传统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而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6年的10.9%。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86年的36.7%下降到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事权相应扩大,部分发达地区藏富于民。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正逐步扭转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的局面。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结果制约着再次分配,财政农业支出状况恶化尤其引人注目。农业税收(明税+暗税)具有积累资金的功能,其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科学技术推广等公共产品的成本,或者说是农民享受国家公共产品后支付的价格。由于剪刀差机制的弱化和税收功能的僵化,国家从农业上得到的资金积累现在已经相对减少,农业被认为是低效产业,资金积累大量流向工业和服务部门。财政农业支出比重从1980年的12.4%下降到1993年的8.4%,分税制后因中央财政支农状况好转而比重略有提高。由于没有界定各级政府发展农业的事权,地方政府投资非农化行为严重,致使农田水利设施严重老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面临“线断、网破、人散”局面,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使用费:创新未均衡

1、农民负担问题是公共产品供给过剩与分摊技术困难的体现

农村解体以后,新成立的乡政府相应设立了乡财政,但其支出范围在传统制度内非常有限,“收费”成为弥补农村

公共品供给短缺的主要制度创新形式。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多次博奕的过程,农民负担问题反复引起关注就是各方讨价还价的表现。而农民压力集团的缺乏,使农村制度外公共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成了自上而下的单方意愿。从中央到村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权出台各种收费、集资、摊派项目,而其使用过程却根本不受监督,造成了部分公共资源的挥霍浪费。地方资本原始积累水平决定了区域间农村公共品成本分摊方式的迥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有条件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各项事业越依赖收取税费运转,1996年我国农民人均负担集体提留摊派和上交集体承包任务,东部地带60.9元,其中上海、广东、天津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仅为3.41元、6.21元、12.78元。中部地带97.1元,其中黑龙江、河南、湖北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为172.73元、71.51元和70.51元,西部地带新疆负担上交和提留141.8元,其他省区27.3元。农业省份负担最重。目前被农民基本认可的是中央关于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政策。然而不论是以乡还是村平均收入计提,在农民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都违背了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原因,还是乡村政府很难弄清千家万户的实际收入水平,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只能按田亩或人口或田亩与人口的结合来平摊税费。实际上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处于不利地位。出现了农村税费负担的累退现象(叶兴庆,1997)。农民收入截面资料证实这一现象。1992年,全国农民收入十等份分组中,税收负担率从最低收入户的4.2%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1.2%;集体提留的负担率从低收入户的9.6%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2.3%。税收差异较小,而集体提留差异较大,急待规范。而从财政得到收入的比重则相对平均,说明财政对农村贫困农户的转移支付机制还远没有形成。最近农业部关于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统计“乡改村”的意见,初衷虽好却反而增加了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其可行性和科学性值得商榷。

2、农业税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公粮制的逆市场化性质

1993年以来,我国在安徽、河北、湖北、河南等七个农业省份50多个县市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经验是实行“公粮制”。主要内容包括:税费统筹、折实征收、依率纳粮、取消定购、午六秋四、两次交清、一定三年、不增不减、粮站收粮、财政结算、税归国库、费归乡村、费用包干、村有乡管、严格收支、帐目公开。一些学者则建议在公粮制的基础上“费改税”,即把乡统筹和村提留改为农业税或乡镇社会收益税,不一定折实征收,这比较适合于非粮食主产区的实际。还有涡阳等地的“税费大包干”形式,也是强调农业税费一并交纳,但在管理上实行“乡税村费制”,即打破乡财政和乡统筹的界限,将乡级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收支范围管理;纯集体资金由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行政村农民纯收入为税费征收的依据,在收取方式上实行“货币税现制”,分村核算,仍然保留粮食定购。以公粮制为影响最大。公粮制以及其它税费改革形式能够解决一些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其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国家为了弥补公粮与粮食储备需求间的缺口,至今每年仍然向农民下达粮食定购任务。但粮食定购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许多农民并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为此,乡村干部每年要耗费大量精力到农户家中催粮。实行公粮制后,征收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资金也折征粮食,使得新公粮数量超过了定购任务量,有利于确保国家掌握粮源。然而公粮制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农村经济分配关系。主要弊端是价格暗拿范围扩大。公粮制的基础是计划价格,由于农业税征实的结算价以及定购粮的收购价与粮食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价格差。公粮制一方面放弃了农业税以外的定购部分,一方面却把更多的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以定购价折征实物,无疑会更多地套取差价款(增额即所谓“第三块资金”),暗拿农民部分收益。另外“公粮制”并没有改变税收制度。农业税收实际负担过低的状况依然如故,税收的调节功能根本不能发挥;农林特产税折实征收粮食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把税费合一按田亩平摊折实征收,将直接增加承包耕地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负担,不符合合理负担原则。折实征收也存在风险。公粮制恢复征收公粮,是为了实物保值。然而能否保值取决于粮食市场的供需状况。粮食紧俏时,价扬销畅,各方受益;粮食过剩时,价跌滞销,粮食部门难以变现,即使低价售出也往往公粮款少于原先的税费总额,国家税收、粮站差价、乡村提留三者提襟见肘,容易引起税费主体利益矛盾。

3、使用费是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

税外使用费征收制度是改革以后我国城乡普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中央统收统支体制未作根本改变情况下,适应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实际上使用费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受益人为交换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缴纳的费用,它有别于与具体支出项目无联系的强迫征收的税收,是比较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实行向大多数使用者或受益者按边际成本价格收费,有利于降低对公共产品低价和补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利于收回成本,也更便于群众监督(世界银行1988)。使计划经济体制下被人为压低了的公共产品价格得以逐步提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当然,收取规费虽然为地方政府增加公共投资发展经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也是区域经济同构、部门利益膨胀、腐败问题滋生的温床。关键是政府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转嫁其低效率,并依靠其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牟取私利。机构改革和引入竞争是治本之策。

我国目前使用费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仍然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为了规范集体提留而进行“费改税”,虽然有利于抑制费的膨胀,但也割断了费的来源和使用上的对应关系,加重农民负担的作法未尝不会以更为强制性的面目出现,实际上是减少了博弈的渠道。在过渡时期,改革随时会调整分配关系,“费改税”后肯定会降低其灵活性,使经济关系不能够及时调整。再说费的提取和分摊在地区间差别很大,很难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政策。而且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社会分层,一些公共产品会逐步转化为俱乐部产品,例如新兴的农业科技协会对相关农业技术的需求;甚至成为私人产品,如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我们也可以将一些外部性较大的公共产品转化为排他性产权,如一些地方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承包。总之,至少在两个转变还未完成的时期内,保留使用费形式是有利的。

4、抑制不合理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农村公共选择制度

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达到由社区内部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叶兴庆,1997),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提高同意一致性的另一条作法是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推广农村集体提留三项制度,即预决算制度、监督卡制度和定向审计制度。并对贫困户免除税费负担,严禁不顾收入差异而平均摊派的错误作法。

二、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村总体分配格局为:1996年在全国农村可分配净收入中,国家税收1536.7亿元,占7.3%;乡村提留统筹679.7亿元,占3.2%;农民经营所得15971.6亿元,占76.6%,加上从集体再分配收入农民所得总额为16237亿元。1995年乡镇统筹费68.1%由农民家庭经营负担,村提留63.9%由村组集体经营、33.9%由家庭经营负担,乡办和联户企业负担的提留统筹分别占8.2%和1.22%。我们根据农调总队和农业部有关资料推算,1996年全国农民家庭负担税收350.57亿元,上交集体承包任务259.09亿元,集体提留摊派377.69亿元,义务工和积累工折价最少455.15亿元(工价每个劳动日6.7元),农产品定购差价514.96亿元,可计算的农民负担总额为1957.46亿元,约占当年第一产业增加值的14.4%,其中税收仅占农民负担总额的17.9%;农民人均负担213元,占当年农民纯收入的11%。如果考虑剪刀差贡奉额可能已经超过1000亿元,则农民负担更重,而国家所得却寥寥。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与农民负担问题主要是协调价税费三方利益,突出表现在价税关系上。农村公共产品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区域分类、循序渐进。

(一)、循序渐进:宏观综合改革

宏观分配制度综合改革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突破口,其基本思路是:减购、放价、改税、规费,相应提高财政支援农业的比重。

1、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我国粮食与棉花购销体制至今仍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不但通过征购和剪刀差方式分享农业剩余,而且已经企业化的粮食和供销部门通过逆向和滞后调节放大农产品市场波动,从中牟利。“九五”期间,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农民利益。(1),减少定购粮食数量,重点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口口粮和其它必保用粮的需求;价格随行就市,结合社会保障制度定向补贴贫困阶层。完善粮食专储制度,最后达到国家只管专储粮。通过减购放价减少国家和农民的负担,使农民通过市场获得更多的利益。(2),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的力度,从机构、人员、财务、管理、仓储等方面分离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建立国家粮食储备体系,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者。并且鼓励扶持农垦、农业、外贸及民营粮食企业发展,通过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减少垄断经营对农民利益的侵蚀。(3),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储制度和粮食贸易体制,促进产销区粮食贸易的市场化,重点保护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2、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根本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目前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代之以统一的农村“土地税+产品税”的税收模式。(1)、土地税。农村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的行为。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行为;一方面是调节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该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调节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劣等地和优等地的使用。对从事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收者应该减免税收。凡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征用的耕地,并已按规定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的,应从占有当年起依法核减农业税任务基数。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增农业税任务。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农村土地税的规模可参照目前农业税、农业税附加、耕地占用税以及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确定。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可以征实,或折收代金,以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结算。(2),产品税。农产品产品税的纳税对象是一切农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实行随售随征,多售多征,少售少征,不售不征的原则。主要为了调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收益差别。其税率可以依据不同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实行差别税率。其征收规模可参照现有粮棉差价款或剪刀差贡奉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使原来由粮棉种植者负担的暗税转移到其他比较收益较高的农产品上来。考虑到目前规模较小的农业各税与土地价值不符,而剪刀差贡奉较大又不利于产品税的征收,在设计税制时可以适当调增土地税的规模(税率),相应降低产品税的规模(税率)。

农村宏观分配综合改革就是要通过彻底取消农产品定购制度,将剪刀差积累方式已经严重具有的外部性内部化,在降低农民负担的同时,适当提高财政农业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当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国家将有能力在公共预算范围内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和服务。

(二)、区域分类:四种分配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十分明显;经过地方主导型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差距更为扩大。一方面是传统体制形成的存量分配关系的影响依然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增量改革所形成的新分配关系的作用日益增强,以至形成不同的地区分配模式。如何确保改革政策在不同区域内都具有可操作性,是农村改革的难点之一。为了搞清楚农村分配关系的地区差异,我们利用农调总队1996年住户调查分省资料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净收益水平及其农民家庭负担的税收、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摊派、农产品(粮棉)定购差价和农民纯收入的分配结构6个指标,经过标准化处理和计算机SAS软件平均距离法聚类分析,根据新类的均方根标准偏差和聚类过程图判断,确定将全国农村经济分配划分为四种模式。

1、发达经济分配模式:一类地区包括广东、浙江、北京、福建、江苏、天津和上海7个地区,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作为改革前就是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地区,其税收、上交和定购任务绝对量一般较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比重已经降到全国的最低水平。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耕地大量减少,农业生产萎缩,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缺粮省份,一些地区绝对负担水平也较低。改革后传统制度外新兴的公共产品的成本主要被发达的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支付。农民负担的集体提留摊派和社会集资罚款等较少。充裕的地方财政使农村分配关系十分宽松,往往藏富于民。虽然也存在少量的农村贫困人口,但是在“九五”期间将提前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占净收益的比重均很高。

2、特殊经济分配模式:二类地区包括云南、贵州、海南、广西、、青海、甘肃、山西8个地区,地处我国南部边疆和北方次边缘区。受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制约,人均耕地虽多但生产力水平较低,粮食生产缺乏比较优势;山地较多在经济作物、林业、牧业方面各有所长,是我国第二大缺粮区域,粮棉定购贡献一般较低。由于是我国主要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税收特别是上交和提留很低。虽然农民所得占净收益比重接近发达地区,但是收入水平却是全国最低的。

3、农业经济分配模式:三类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山东、河北、陕西、宁夏、四川、重庆11个地区,一般地处我国内陆,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农业主产地区。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其占全国总量的比重,耕地面积45.5%、乡村人口57.5%、粮食51.8%、棉花60.3%、油料67.3%、蔬菜56.0%、肉类产量56.8%。除个别地区外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由于承担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较重,而人地关系紧张,是我国农民负担矛盾最为突出的区域。

4、规模经济分配模式:四类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5个地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突出特点是边疆土地辽阔而人口密度较低,解放以后开发性农业发展迅速,农民人均拥有耕地面积近5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7倍。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取得了规模经济效益。东北与内蒙古是我国新兴的商品粮基地,每年有大量玉米、大豆等粮食调运南方;新疆是新兴的棉花产区,产量已占全国的22.4%,又都是我国北方主要的牧区或林区。按农民人均计算的税收、上交和提留均达70多元,粮棉定购差价更是174.2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虽然农民所得仅占净收益的82.66%,但是纯收入仍然处于中上水平。规模经济弥补了分配偏差。(见表2)

表2我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地区模式单位:元%

农村家庭经济净收益(元)国家税收上交承包任务集体提留摊派农产品定购差价农民纯收入人均比重人均比重人均比重人均比重人均比重全国2089.4738.131.8228.181.3541.081.9756.012.681926.192.18一类地区3490.3932.430.9334.560.9914.090.4041.311.183368.096.49二类地区1451.6923.751.648.130.5610.070.6917.251.191392.595.92三类地区1848.2936.321.9722.951.2452.122.8249.902.701687.091.27四类地区2262.1372.223.1970.183.1075.543.35174.247.701870.082.66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篇2

特征一:全面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目标的规定性。在十六大报告中说:“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六个更加”从一般的规定性上清晰地规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全面推进的目标特征。

有一般就有具体。接着,在报告中又具体阐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目标内容。这就是经济上的“三个力”——经济力(GDP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政治上的“三个权益”——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文化上的“三个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社会生活上的“三个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四个“三”具体而全面地勾勒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目标特征。

战略依据——看战略目标确立的前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推进性特征是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确立的前提——总体达小康决定的。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到上世纪末,我国已经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第一步、第二步战略目标。到2000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完成89404亿元,折合10081亿美元,人均约850美元,超过了人均800美元的目标,跨进了小康的门槛。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现在达到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不平衡、不全面的小康。所谓低水平,就是经济量人均水平还比较低。所谓不平衡,就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还不小。所谓不全面,就是小康社会所要达到的社会生活各项指标还没有完全达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建设一个更高水平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和更全面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所谓发展比较均衡,就是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明显扭转,发展水平比较均衡。所谓更全面,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总起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可见,“总体达小康”是“全面建小康”的前提和基础,“全面建小康”是“总体达小康”的继起和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全面推进性特征源于“总体达小康”的历史前提。

特征二:重点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重点的规定性。在十六大报告中说:“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提出来,不仅提出了“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而且指出了“三农”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全面建小康”的战略既讲全面推进,又讲重点突破,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既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又把握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凸现了重点推进的战略特征。

战略依据——看战略重点选择的“三农”国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推进的特征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农”国情决定的。所谓战略重点,就是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主攻方向或中心目标。在一个国家的一定时期之内,当某些部门处于落后地位,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薄弱环节时,它们就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因而,就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之后,战略重点选择得适当与否,是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并作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的重要判断,基本依据就是我国现阶段的“三农”国情。初级阶段是不发达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我国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低、不平衡、不全面,差距主要在农村。具体看来,农民生活水平较低,还有几千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不少地方的农业生产仍然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还比较落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我们说,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其实,重中之重在农业、在农村、在农民。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同志也指出:“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可见,党的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定位在“三农”问题上,是在全面估量“三农”国情基础上,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作出的实事求是的决策。可见,“全面建小康”的重点推进性特征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农”的基本国情。

特征三:积极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任务的规定性。在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最关键的目标是要用大体20年时间,力争使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过去20多年中,我国提前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应当看到,到2022年再次实现GDP翻两番,同前一个“翻两番”意义和要求截然不同。前一个“翻两番”是在GNP2832亿美元,人均GNP297美元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的;而后一个“翻两番”则是在GDP10081亿美元,人均GDP850美元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的。很显然,后一个“翻两番”难度加大了,这就要求后一个“翻两番”必须是在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的经济增长,是综合兼顾经济指标、社会指标、环境指标的可持续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积极推进的战略思维,是我们党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雄心壮志。

同积极推进的战略目标相适应,由战略目标的积极推进性所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党建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均贯穿着昂扬向上、积极有为的奋进精神。本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组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雄心勃勃,是积极推进的。本世纪头20年政治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这一组政治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跳起来摘桃子”的,是积极推进的。本世纪头20年文化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这一组文化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其要求也很高,是积极推进的。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从来就是密不可分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这方面,十六大报告提出了6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这6方面的主要任务也是经过努力才可以实现的主要任务,也是积极推进的。总起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项项都闪烁着积极推进的思想光辉和积极进取的奋进精神。

战略依据——看战略任务所背靠的战略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推进性特征是由20世纪头20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决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作出了新世纪头20年是我国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大判断。这是一个科学的判断。在可以预见的20年内,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中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需要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国际环境保证。从国内条件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内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着国内条件的根本性变化,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迈上了一个大台阶:到2002年底,GDP达到10万亿人民币,居世界第6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00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5位;外汇储备260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有了强大的物质支持。总之,本世纪头20年“国际环境有利,国内条件具备”,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正是面对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抓住机遇、积极推进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建小康”的积极推进性特征来源于20年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

特征四:稳步推进

战略规定——看战略阶段的规定性。邓小平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根据邓小平的提议,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体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实现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基本实现现代化。“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互相衔接,循序渐进,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实现小康,进而在21世纪中叶达到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体现出分阶段实现现代化稳步推进的战略特征。

按照“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现在我们已经走完了前两步。10年走一步,10年又走一步,20年走头两步,解决温饱问题和总体达小康,在整个“三步走”发展战略中可预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是头两步,第三步则不同,50年走第三步,则是预期,是展望,是设想。现在开始走第三步。面对第三步,必须把它具体化,提出新的“三步走”发展战略。党的十五大完成了新“三步走”的战略设计,提出了2010年、建党100年和新中国成立100年,即21世纪第一个10年、第二个10年和后30年的战略设想,这就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新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新“三步走”中第一步的战略目标,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设》已经进行了战略布署;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确定则是新“三步走”中第二步的战略布署。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承上”,承接现代化发展战略第一步、第二步战略步骤,“启下”,开启现代化发展战略第三步战略步骤。正如“三步走”发展战略体现分阶段循序渐进稳定推进的战略特征一样,比照“三步走”设计的新“三步走”发展战略,同样体现了分阶段推进、循序推进和稳步推进的战略特征。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篇3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供求特征

Abstract:Basedontheinternalrelationbetweenruralfinanceandruraleconomy,thispaperresearchesChineseruralfinancereformduringthepast30yearsaccordingtothedevelopmentofruralfinancialproductivityandevolutionofruraleconomicreform.Wedivideitintothreephases:developmentphaseoftraditionalagriculture,startingphaseofruralindustrialization,anddevelopmentphaseofnewruralconstruction.Throughtheanalysisofsupplyanddemandofruralfinanceindifferentconditionsofruralproductivities,wesumupsomeenlightenmentaboutChineseruralfinancereform.

KeyWords:ruralfinance,ruraleconomy,supplyanddemandanalysi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0-0003-0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并且在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以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内在联系为出发点,以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与经济改革进展为依据,将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农业发展阶段、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下文将通过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状况,总结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启示。

一、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

1978-1985年,中国农村开始实施并完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以农业为重点,建立和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推动了传统农业的发展,基本解决了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这一阶段,中国农村金融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形成了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制,促进了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

这一时期,传统农业生产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其经济特征如下:

1.传统农业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要内容,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组织形式,农业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1978-1985年,中国农业发展水平整体上明显提高,第一产业创造了平均31.08%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实现了平均每年18.70%的增长,超出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0.20%;到1985年,中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2564.04亿元,是1978年的2.50倍,传统农业规模和速度增长显著。

2.乡镇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初步发展。农村经济的构成中,除了居于主体地位的农业经济外,乡镇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开始出现并在农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1978-1985年,乡镇企业年均工业总产值为933.80亿元,约为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平均值的53.88%;但从行业类别来看,农业企业只占总产值的4.07%。

(二)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征

1.生产性资金需求上升且金融风险较高。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基本生产性资金的金融需求上升;而且,由于传统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主体是农户,其金融需求规模、对金融资源的承载能力较小,因此,其金融风险较高。

2.其他经济形式的金融需求不突出。尽管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开始出现,但是鉴于其规模与传统农业相比差距较大且发展需要不迫切,在这一阶段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其他经济形式的金融需求并不突出。

3.金融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似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下,全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基本一致,因此,全国的农村金融需求在总体上具有相似性,并未形成显著的区域特点。

(三)传统农业发展阶段的金融供给状况

1.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是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来看,该阶段农村金融是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主要体现在:一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主要集中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社会效益较大但经济效益并不突出的项目。具体包括支农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救济费和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等五部分内容。二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成为向集体农业、乡镇企业和农户提供存贷款服务的主要力量。1985年,农村信用社集体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为41.4亿元、164.4亿元和194.2亿元,基本满足了农村经济的基本生产性资金需求。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支农服务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也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

2.财政支农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是农村金融的主要服务形式。从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来看,此时农村金融以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等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要服务形式,农业保险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必要补充。1978-1985年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在7.5%-13.5%之间,累计财政支出达到1133.42亿元,平均年支出141.68亿元。1985年,国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合计782.85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2.48%,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为400亿元、农业银行为221.76亿元,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为5264万元。相对稳定的财政支农投入和日渐充足的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服务,满足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基本生产的金融需求。

(四)传统农业发展阶段金融供求状况评析

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制度基本满足了以农户为主要单位的传统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适应了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的存贷款比例始终在1.8以上,农村信用社实际上为农村金融资源流向城市提供了渠道。二是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方面,因农户金融风险较高,尽管贷款审核程序较严,仍存在贷款不良率高的问题。三是政策性金融方面主要是国家财政投资,并没有单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财政投资支农压力较大。四是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缓慢,金融机构覆盖面不足、业务效率不高、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1985年农业保险赔付支出超出当年保费收入934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总体上看,尽管传统农业发展阶段农村金融体制存在市场体系不完备、金融服务手段单一、农村金融资源流向城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高等诸多问题,但总体上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规模与水平是相匹配的,基本满足了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

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初见成效,逐渐步入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目标也转向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1986-2000年,初步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基本满足了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发展需要,但日益突出的商业性金融供需矛盾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工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经济特征

1.农村工业经济位居农村经济首位。这一时期,农村工业经济的地位和影响逐渐超出了传统农业经济,在农村经济构成中居首要地位。其中,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化起步的代表,其总量、结构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农村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乡镇企业规模显著增长。乡镇企业产值中的工业企业产值超过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且优势明显,1986-2000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实现了年均209.43%的增长,比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高出180.37%,2000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16150.27亿元,是第一产业生产总值的7.77倍。

乡镇企业的行业构成逐渐优化。1986-2000年,乡镇企业的行业构成中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产值的比重分别从2.03%、82.89%、15.08%调整为1.09%、78.74%、18.92%,服务业产值在乡镇企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

乡镇企业的区域特征日趋明显。在农业生产方式方面,东西部差距较大。东部地区的农业生产除了传统粮食生产外,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家禽养殖、经济作物生产和蔬菜花卉生产,形成一批专业户和种养大户;而中西部地区基本还是以普通农户从事传统的农产品生产为主。在乡镇企业发展效率方面,东西部差异更为突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发展效率依次降低,东部地区就业人数、工资收入、乡镇企业增加值与利润总额明显高于中部、西部地区。200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依次为20.75万元、9.26万元和5.71万元,地区差异显著,这与各地区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产权改革与管理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

2.传统农业和其他经济形式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农业仍处于基础性地位,和其他经济形式一起共同构成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2000年,中国农业稳步发展,第一产业创造了平均21.64%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实现了平均每年29.06%的增长,到2000年中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为14944.72亿元,是1978年的5.36倍,农业生产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在传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农村商贸流通改革逐步展开,农产品和粮棉流通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开始在农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成为该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金融需求特征

1.金融需求的种类与规模明显提升。随着传统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类别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基本生产的初级金融需求,发展至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借贷、降低风险、稳定产品价格的高级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日益超越了传统农业的金融需求,成为这一阶段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乡镇企业金融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此时乡镇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与成长期之间,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信贷需求量大,仅依靠合作金融难以满足需要。二是传统农业阶段的农业简单再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初级金融需求仍然存在,同时现代农业阶段的农业扩大再生产及降低风险、稳定产品价格的高级金融需求基本稳定。因此,除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的支持外,商业性金融也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三是农村商贸流通金融需求增加。随着农村商贸流通改革的深入开展,满足这方面的金融需求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2.金融需求呈现行业和区域特征。以乡镇企业为代表,这一时期农村金融需求开始呈现行业和区域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具有行业特征,农业企业的金融需求逐年下降,农村工业企业的金融需求基本稳定,农村服务业企业的金融需求则逐年上升。二是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具有区域特征,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开始发展外向型经济,其金融需求规模较大、所需金融服务品种也较多,而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规模相对较小,且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上。

(三)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的金融供给状况

1.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从农村金融的市场体系来看,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财政投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金融的主体。公共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农村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如1998年国家用于财政支农的项目为1154.76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量的10.69%。同时,从1998年起将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一并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专项贷款、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提供金融支持。200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总额为7400.88亿元,支农力度较大,其中对东、中部地区的支持更为显著。

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自2000年7月开始在江苏省进行试点改革,同时在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贷款、联保贷款,对农户扩大再生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给予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当年,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为10489.29亿元,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占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余额的77.76%。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为3587.98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3.34%;乡镇企业贷款为4568.87亿元,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总额的75.68%。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对农业、乡镇企业的资金支持明显提升,其中对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渐超出农业,但总的银行信贷规模与农村信用社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00年,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发放贷款合计为7943.15亿元,与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相比存在2546.14亿元的差距。

2.金融供给的服务形式与规模有所增加。从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来看,这一阶段农村金融供给的服务形式与规模有所增加。主要体现在:一是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金融贷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是农村金融的主要服务形式。2000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达到766.89亿元,是1986年的6.17倍;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合计达到10949.77亿元,是1986年规模的9.99倍,实现了平均每年59.93%的增长。二是除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外,农村信托业务、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服务方式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如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亿元,赔款及给付支出3亿元,实现盈余1亿元。

(四)农村工业化起步阶段金融供求状况评析

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制度基本满足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扩大再生产及农村商贸流通的金融需求,对促进农村工业化起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供给与能力不匹配。一是政策性金融的供给能力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相对较窄,将乡镇企业排除在外,这与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农发行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合作性金融承担的责任超出其能力。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但是随着其辐射范围的扩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开始在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中出现,不良贷款率较高,贷款监管不严、用途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如2000年发放贷款的回收率仅为86.31%,明显低于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

2.商业性金融的供给方式、规模与需求不匹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使金融资源的配置与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脱节,具体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出县域与乡镇企业进入成长期同步,从而加剧了农村经济尤其是乡镇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尽管1990-2000年间乡镇企业贷款从977.1亿元提升至6060.8亿元,但乡镇企业总产值与乡镇企业贷款的比重为19.2?1,乡镇企业增加值与乡镇企业贷款的比重为4.5?1,远高于工业生产总值与工业贷款2.4?1的比重,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

3.农村金融支农力度与农村经济的地位不匹配。金融机构的总体支农力度尽管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农村经济的总体地位不匹配。一是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远远低于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这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匹配。二是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的贷款总额明显低于农业存款与农户储蓄存款总额,农村金融资源流失严重。三是乡镇企业金融需求的行业特点未能在金融供给中得到体现。商业性金融过多地将贷款投入到乡镇企业,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大量增加,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在县域的经营网点,或者只经营存款业务,不开展贷款业务,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受到很大影响。

三、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与金融供求

二十一世纪以来,国家开始提倡实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经济转入农业、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全面发展的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此时,尽快建立以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为中心,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金融服务手段日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

1.农村经济的构成内容更加全面。2001年以来,农村经济的构成扩展至传统农业、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三方面内容,如何推动以上三者综合发展成为这一时期的核心。首先,传统农业经济仍处于基础性地位,2001-2008年,第一产业创造了平均12.55%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实现了平均每年14.43%的增长;其次,农村工业经济居于突出地位,乡镇企业在结构调整的同时实现了新一轮的产值增长,产业集群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乡镇企业新的发展形式开始出现,并因其辐射效应与市场竞争优势而承担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第三,农村城镇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稳步发展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2007年,小城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城镇化水平从37.66%提升至44.94%。

2.农村经济区域不平衡更加明显。在经济发展方式上,各地农村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呈现出区域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开始出现专业化合作组织,标志着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由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向专业化合作组织转化,但中西部地区则发展相对缓慢;乡镇企业的东西部差距依然存在,乡镇企业集群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征,东部较发达地区龙头企业的建设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东南沿海与内陆地区差异显著,农村经济的区域不平衡日益明显。

(二)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征

1.需求主体多元化导致需求结构差异大。传统农业经济、农村工业经济和农村城镇化的共同发展,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当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大体可分为农户、乡镇企业和政府等不同需求类型,不同的需求主体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见表1)。这些不同的需求在规模、风险、管理成本、保障程度上的表现又各不相同。

2.金融需求呈现区域性差异。由于地区间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的结构。第一层次,以东部发达地区为代表,主要表现为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需要,主要特点是以基层政府为主体,资金需求规模大,组织性强。第二层次,以东中部等农业主产区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生产质量的需要,以农业企业或农业种养殖户为主,具有相对较为固定的需求,也有一定的资产作保障。第三层次,以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为代表,农村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应对大项支出和临时性支出等生活需求,属于非生产性质的,规模较小且不固定,风险相对较高。

3.由农业生产需求向综合发展需求转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模式的改进,传统的农业生产已经逐步走向综合经营、综合发展,因而使农业生产性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种子、化肥、果苗等传统农业生产需求,向商业、服务业、流通业与小手工业等综合方面发展。比如,由于财政投入相对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逐步转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小庄园、小工商业主、小运输业主、小建筑业主等,经营范围与生产规模都有所扩大,所涉足的领域也愈益宽广,直接导致其生产性需求增加。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在客观上有向城市转移的需要,其谋生与就业,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的金融供给状况

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相比,供给仍然不足。

1.供给总量不足。一是农村金融信贷投入不足。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具有风险较高、回报率低等特性,影响了银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二是农村资金流失严重。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战略性撤退,限制了对农业等弱势产业的信贷投放,富余资金也被从欠发达地区抽向发达地区,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被集中运用于城市,造成了农村资金“失血”严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趋于以利润为导向,信贷投放也出现了明显的非农化特征,又分流了一部分农村资金。信贷投放不足加上资金流失严重,使得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与需求缺口逐年增加。

2.供给结构不平衡。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及交易成本问题,规模相对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而往往倾向于向还款有保障的借款者发放以储蓄或产品为抵押、质押的贷款。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向规模化、多元化和产业化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除部分农户为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而产生的生产性借贷需求外,农户、种养大户和民营企业开始有了新的金融需求,如消费性借贷,包括维持生活开支、小规模生产经营、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及教育、住房、医疗贷款等。然而,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的结构与农户的多元化需求相比显得非常单一,如业务品种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贷款期限设置不合理,贷款数额受到限制,贷款方式以质押、担保为主,电子化建设比较滞后,新兴的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等种类很少。

3.区域供给不平衡。无论是农村金融网点的分布,还是各金融机构农业类贷款的地区分布,都呈现出在东部地区分布最多,其次是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最少,农村金融供给在区域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

(四)新农村建设发展阶段金融供求状况评析

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在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首先是正规金融支持不足。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支农效应逐渐弱化;国有商业银行战线收缩,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设备、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农业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层次上。其次是缺乏对非正规金融的正确引导。由于非正规金融经营手段灵活,手续简便,再加上对象都是互相了解程度较高的熟人,道德风险降低,其业务发展很快,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利率高、抵御风险能力差等不稳定因素,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仍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缺乏对民间金融必要的监督和引导,农村地区直接融资发展严重滞后,农村金融供给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

2.农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完善。一是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二是农村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风险隐患加大。从我国中等发达县(市)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布情况看,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在县域的数量平均达到80个左右,而目前承担县域金融监管职责的银行监管分局办事处编制一般为3-4人,监管力量薄弱问题突出。

3.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优化。一是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滞后,社会信用意识缺失。二是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较严重。

四、中国农村金融三十年改革的启示

(一)农村金融体系必须与工业化发展阶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既不能落后也不宜超前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史经验证明,农村多元化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而农村金融供给应与这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相适应,要尊重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建立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体系,既不能落后也不宜超前。当农村金融体制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时,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对其产生制约。

应根据不同阶段农村经济的特点,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制,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最终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发展。

(二)农村经济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村金融的高风险

从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来看,农户和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占比较大,而这部分需求主体具有生产规模小、信息透明度缺乏、抵押品不足等特点,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这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信贷服务,1998年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域经营网点也就不难理解了。商业性金融的退出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从根本上寻求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途径,为切实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创造条件。基于这种思想,本文建议今后农村金融改革应着重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以防范控制风险;二是要着力推进农业保险,以转移、分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三是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以消除和化解风险,为农村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商业性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经济由单一的传统农业生产逐步走向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乡镇企业作为农村工业的代表,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因其辐射效应与市场竞争优势而承担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中国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农业生产区域性分工日益明显,多元化的农业生产格局逐渐形成,开始进入现代农业阶段。与此相应地,农村金融需求也由种子、化肥、果苗等传统单一的农业生产性需求向商业、服务业、流通业与小手工业等综合需求方向发展,呈现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多元化、产品需求多样化、区域性差异增大的特征,这些都为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与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1,(10).

[2]蒋定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三十年[J].江南论坛,2009,(3).

[3]李秉龙.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基本经验与政策集合[J].调研世界,2008,(5).

[4]刘文静.齐庆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黑龙江金融,2009,(3).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篇4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马克思主义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篇5

关键词:农业特色小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合作模式

最近兴起的特色小镇是一个集聚旅游、产业、文化、社区等功能为一体的复合型空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布局不合理、生态被破坏等问题。特色小镇在浙江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成效显著,但是我国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落后,普通特色小镇很难在此落地生根;[1]却在传统村落、古建筑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禀赋上优势明显,可将文化品味融入到农业产品和旅游实体上,发展农业特色小镇,通过农业增效、农村增绿来实现中西部地区特色小镇效益。[2]通过发展规模农业、设施农业、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形成农业特色产业链,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有效融合。土地要素保障是特色小镇建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农民安定是国家发展之本,在获取农村土地使用权时,要充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三农”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和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特色小镇作为促进城镇化建设和农民增收的主要载体,在选择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时,探索创新土地供给方式、建立保障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共享项目发展收益的长效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作价入股方式的提出

早在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抓住本地和外地资本在当地投资设厂的机遇,将农户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和财产作价入股,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发展,开创集体土地入股先河。[3]随后,土地股份制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得到极大的推广,重庆、四川、甘肃等中西部地区也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采取不同的入股模式并取得一定的成效。[4]通过这种能动协商和自愿参与的土地股份合作,有助于提升农业规模生产效益、激活农村经济、培育农民集体理性、实现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5]在水电工程中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进行移民安置,同样能起到缓解企业筹资压力、增加移民收入、构建共享机制、推进小城镇发展的作用。[6]作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价入股方式能够克服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模式和征地模式的弊端,对于探索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和完善集体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逐步改善原有的土地制度关系,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基于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在沿海新农村建设和水电工程项目中的成功运用,结合农业特色小镇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上的优势,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来构建农民共建共享机制,更大程度上契合特色小镇发展初衷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农用地作价入股投入农业用途,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将建设用地作价入股投入二三产业发展,激活农村经济,保障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

二、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农业特色小镇的现实需求

(一)农村土地价值日益凸显,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呼声较大,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受历史文化、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形成了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集体土地要进入土地市场必须经过征收程序。而土地资源的潜在利用价值很大,项目的运营收益包含了土地资源被征收后的增值部分,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拥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但低标准的征收手段并不能体现土地的增值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充,农村土地价值的日益凸显,农民对土地极差收益和利润的追求动机,导致隐形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客观存在。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开发与交易,但仍然在高压政策下“蓬勃发展”。将土地入股,赋予农民获取土地发展收益的权利,或是避免农村小产权房现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进和创新,建设用地入股是对我国现存征地模式缺陷的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是立足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大创举,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的新发展。而我国的经济情况、生产力状况发生巨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潜移默化地变更着,农村劳动力和农业经济的变化导致人地物相对价格变化,农业规模经营成为当前生产关系改革的新宠,并适应当下生产力水平。将农民分散经营的土地通过入股的方式集合起来,成立股份合作社、引进外来企业进行统一生产、管理、销售,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特色小镇的发展和产业链条的延伸。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永久性地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无法参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非农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现实背景下,农民失地后的社会风险增加。土地权利的剥夺将农民排除在就近城镇化发展之外,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不得不进入城市就业来维持生活,进一步加大城市人口压力。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思想的推广,也是完善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第三条路径。

(三)农业特色小镇收益来源广、收入稳定,各利益主体诉求得以体现南海土地股份制虽然被视为农民分享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极差增值收益的制度创新,但集体经济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单一的出租经营模式,收入渠道单一,农民通过作价入股分得的收益水平较低。而城市对农业和农产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建设农业特色小镇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可行性、可持续性。通过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以外的旅游服务业等多渠道、多样化的经营,可以规避或分摊单独农业生产的风险和农产品价格风险,保证农民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回报,实现农民主体利益诉求。企业获取农村土地权利主要通过租赁或政府征收再出让等方式。据调查发现,常山康养特色小镇的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360亩,由政府征收后出让企业,土地出让金为420万元/hm2,仅用于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约1亿。企业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支付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在银行贷款利息的作用下,开发成本增加,进而投资利润率降低,企业投资动力受阻。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入股农业特色小镇开发,节约出原本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资金用于投入特色小镇的建设,提高项目的开发质量和竞争力,企业在支付农民股权分红后,也能获取更大的收益。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会造成地方财政缩水等消极影响,将对一贯奉行“土地财政”模式的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冲击,地方政府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据统计,2017年第一季度,79个省级特色小镇实现营业收入488亿元,且利税超过30亿元。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特色小镇,政府虽然失去一次性的土地增值收益,但是可以通过特色小镇的发展得到更多的税收收入和巨大的社会效益来实现其利益诉求。

三、作价入股合作模式的界定

农业特色小镇投资体量大,特色产业链的形成需求的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壁垒高。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当地作价入股合作模式的选择。文章从集体经济组织融资、管理、农民安置等经济能力出发,根据农业特色小镇开发运营主体的参与程度,将作价入股方式分为企业主导型、企业-集体共导型和集体主导型三种合作模式。

(一)企业主导型

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规划融资管理能力、教育程度、市场意识等方面的约束,面对少则几千万多则十几亿的投资门槛,村民和集体领导只能望而却步。为充分利用农业特色小镇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需要引进有开发、运营能力的企业作为特色小镇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位置。北京市古北水镇的旅游发展由开发商主导,将原住居民统一迁出安置,对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7]这种情况下,由于经济状况的制约,农民一般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过就业培训后进行就业,在项目盈利后参与分红,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运营。企业需要支出农民住房安置、就业培训和土地整理的成本,根据投入产出成正比原则,企业需要通过分享更大比例的收益来平衡其利益诉求,农民入股的土地的价值应根据征收标准进行测算。农民和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缔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共同开发农业特色小镇,而政府也以最小的财政投入有效地推进当地新农村建设。

(二)企业-集体共导型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集体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但对于开发农业特色小镇来说,还需要引进外来企业协助进行投资、开发、管理。当地村民、地方企业、村一级政府组织利用土地、资金和集体资产以合作社为载体组建土地资产管理公司,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会来管理、引导、监督公司运作;引进外来投资企业组建项目合作联盟,以合作联盟名义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成都市竹篙镇两个试点村民通过土地作价入股,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厂房,建立“股份合作+资产管理公司+社会资本”进行开发运作,开启了农民持续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在这种模式下,农民的安置等由集体成立的土地公司着手进行,此时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使用价值的估算不再适用征收标准进行测算,而是应以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以合作社为载体的土地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企业具有同等的地位,并且拥有足够的实力同企业就权利、分红等方面进行博弈,对当地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博弈能力、管理人员素质高低有一定的要求。村集体和企业拥有相当的权利大小,可以进行相互制衡,但是双方也可能就攫取更大的项目收益而结成利益联盟,进入收益分配的灰色空间,损害农民的收益.

(三)集体主导型

经济发达地区,村民、集体资金富余,教育程度高,融资、管理能力强,村集体有能力就当地资源进行投资开发。村民集体将土地和资金集中起来,组建农村合作社和旅游管理公司,在村领导的带领下以合作社为载体进行融资,解决村民居住安置问题和项目开发。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是作为合作社融资的一个渠道,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到特色小镇的开发。陕西的袁家村就是以村集体领导为核心,建立“社区+农户+旅游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的乡村旅游。这种模式下,村集体作为最高权利机构,对项目的发展模式、筹备工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起主体调控作用,并决定投资企业的参与程度。对于权利主体明确的土地,集体根据一定标准对土地股份进行测算,落实到权利主体;对于集体共有的财产,集体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再按相应标准量化到每个家庭。以合作社为载体,将村民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农业特色小镇的建立将农民和集体组织串联到一起,有组织、有目标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积极引导探索农村土地作价入股农业特色小镇的建立

当地政府应着力减少征地比例和范围,勇于探索改革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来间接参与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完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体系,突破“土地财政”思想的桎梏,转变垄断土地交易市场的观念。积极探索以农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立足当地产业优势,鼓励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共享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收益。将农村土地改革落实到实处,不能仅是“画饼”让农民用以“充饥”。此外,对农村土地的认价机制进行完善,成立专门认价机构合理评估地租地价,避免农村土地价值的流失。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篇6

关键词: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林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9502

1引言

国家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的目标是解决农户造林资金短缺的问题,以期通过金融创新手段,要求各金融C构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入力度,给予农户充分便利。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更体现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支持。我国在面向企业和大户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已基本步入正轨,但在惠及广大农户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方面却发展缓慢。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和金融信贷产品的设置更多是向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倾斜,融资成本高、贷款期限短、担保机构缺乏、风险控制难把握、贴息政策覆盖面窄等,都是导致绝大多数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的主要原因。

多数研究仅限于宏观以定性和描述分析为主,鲜有人关注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参与者――农户,缺乏建立在一定数量农户样本微观调查数据基础上的实证研究[1]。在如今农户已成为林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经营决策单元的背景下,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户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的方式来打破生产资金的“瓶颈”,以实现林权改革的“生态改善、资源增加、农民增收”三重目标,因此有必要了解农户的贷款融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2理论依据

2.1理性的“经济人”

经济人的理论发展历经了自由经济人、资本经济人和金融经济人三个发展阶段,亚当・斯密认为理性经济人表现为: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得失和盈亏有着精密计算。古典经济学承袭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人”是指经济活动中一般人的抽象,本性是追求私利,以利己为原则,但可使社会财富达到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理性是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同,理性经济人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新古典经济学是在边际革命基础上产生的,工具性假说使数学工具在经济中的广泛应用成为可能[2]。

2.2理性小农

塞缪尔.波普金(SamuelPopkin)和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W.Schultz)针对小农经济开展了研究,认为农民的经济行为并非没有理性,他们作为“经济人”,比任何资本主义的企业家都不逊色,传统农业的改造可寄希望于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实施的创新行为。农户是否需要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是根据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及其所能支配的资源决定。在预期收益与借贷成本比较后,农户才决定是否选择林权抵押贷款。

国内外有关农户融资意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借鉴。有学者认为农户的人口特征、能力特征会影响农户的融资需求意愿,曾经获得过贷款、家庭人口与财产数量对农户贷款意愿为正相关关系,家庭储蓄为负相关关系[3];研究表明户主年龄越大,借贷愿望越低[4],村干部的借贷需求意愿明显要低于非村干部农户[5],农户家庭收入越高,财产和自有资金的规模越大,农户的借贷需求意愿就越小[6];家庭收入类型是影响农户贷款意愿的重要因素,对农业收入依赖越大,表示越不愿意贷款[7];学习和仿效、信息获得程度,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对农户信贷需求意愿有较为显著的正影响[8];农户即使有能力提供抵押,但若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农户为规避承受失去抵押物品等风险,而放弃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致使贷款需求的意愿降低[9]。

3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行为的意愿影响因素

3.1农户个人的特征因素

农户个人的特征因素,主要包括农户的性别、年龄、教育年限等。从理论上讲,女性思想趋于保守,贷款投资意愿弱,男性相反。从现实上看,男性面临着更多的维持家庭生计与提高生活水平的压力,因此男性投资意愿较女性更强烈;随着农户年龄的增长,农户经营性投资会相对减少,接受新鲜事物的速度与能力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减弱;通常受教育年限越长代表经营意识与能力越强、视野更开阔,更可能认识和把握新的制度安排所蕴含的盈利机会,对贷款投资的预期会更高,抵押贷款的意愿更强。

3.2农户家庭的特征因素

农户家庭的特征因素,主要指农户家庭是否有人担任过村干部、非农就业的人数比重、是否获得过信用贷款、对贷款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等。在当前或曾有任村干部的家庭,经济实力较强、非正规融资渠道更多,选取林权抵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意愿较低。

林业生产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具有不需劳动力常年固定在林业生产上的特点,在本地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人数多的家庭,投资林业生产的劳动力机会成本较低。另外,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人员也更容易获得广泛的与林业相关的信息,对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认知与接受速度也更快,因此假设非农就业人数比重提升,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也越强。

曾获得过贷款的农户,其信贷意愿更高,具有正向作用。主要是因为有贷款经历的农户,对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获得贷款的认知与利用能力更强,对自己贷款、还款能力与增加收益更自信。因此,农户有获得过信用贷款的经历,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增强;农户在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投资林业生产的过程中,面临自然、技术、市场及失去林权等多种风险,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越差,利用贷款开展林业生产的信心越不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选取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因此,农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越低,其抵押贷款意愿也越小。

3.3林业生产的特征因素

林业生产的特征因素,主要包括林地面积、林地块数、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林木及林产品、销售比例。林地面积越大,农户生产资金需求的可能性和规模越大,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越强。林地块数越多,农户需要付出更多的生产经营成本,成本的提高可能会使农户投资林木、林地的积极性变弱,致使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降低。

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表明农户对林业生产的依赖性与重视程度较高,从而更愿意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来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林业收益水平。因此,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有正向影响;林木及林产品销售比例越高,通常表明农户的林业生产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越高。在市场激励下,农户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提高,进而提高融资需求。

3.4农户所在社区的特征因素

农户所在社区的特征因素,主要包括农户是否⒓优┟褡ㄒ岛献髯橹、是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以及在“确权到户”后,是否得到政府林业生产技术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组织,可得到相关的林业生产和发展信息、技术指导及组织贷款等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产技术、降低贷款的投资经营风险。

农户与林业生产或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林产品价值实现的风险,提高预期收益。因此,如果农户参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农户就会倾向于选取抵押贷款。一般而言,政府的支持对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行为有很大影响,对引导和带动农户林业生产投入具有明显作用。因此,政府的支持会增强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根据实地调查的截面数据显示,从农户林业生产性融资需求的视角,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结果表明:在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安排下,男性更愿意选择林权抵押贷款方式来投资林业生产,农户受教育年限、家庭本地非农就业和外出务工人数比重、获得信用贷款经历、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林产品销售比例、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以及政府的支持等方面,具有非常显著的促动作用。

4结论与讨论

(1)从短期来看,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同时,应重点放在教育水平高、家庭非农就业人数比例高和已有信用贷款经历的农户中培植,通过示范带动发展是现阶段推行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手段。

(2)从长期来看,仅依靠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成本,强化制度供给是不够的。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户家庭非农就业和外出务工人数的比例,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让更多农户得到金融机构的服务;强化农户技术培训、指导与信息服务,完善林业投资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林业生产融资有效需求与降低投资风险是推进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有力措施。

(3)林业生产集约化、市场化与产业化经营是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因此,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应大力支持、鼓励企业和私人对林产品集散、批发、加工及订单林业等领域的投资,通过市场拉动与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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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斯慰.赤水市林权抵押贷款线上放贷[N].金融时报,2017-01-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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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会潭,王建皓,罗景波.江西崇义县林权抵押贷款主要做法与成效[J].林业经济,2016(7):45~49.

[4]石小亮,张颖,单永娟,等.云南省高原典型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5(8):1366~1372.

[5]石小亮,张颖,韩争伟.森林碳汇计量方法研究综述――基于北京市的选择[J].林业经济,2014(11):44~49.

[6]孙红,张乐柱.股份合作: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创新[J].林业经济问题,2016(2):133~138.

[7]石小亮,张颖.基于时空变域的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研究概述[J].林业科技开发,2014(6):10~14.

[8]张兰花,许接眉.林业收储在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控制中作用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16(2):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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