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存在问题(6篇)
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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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策略民间传统文化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参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标志着我国通过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了新的进步,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各级政府及文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内容上规范了部级与国际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WWw.133229.Com在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总政策的制定,通过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作为主体,采用合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技术或者行政措施,也包括必要的财政措施,通过诸多方式的措施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立的目的还包括不断开展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合作和援助。通过国际合作不断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与经验,通过共同的行动及统一的援助保护机制,不断促进国际上双边地区和国际各级等等诸多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了从根本上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金保障机制,根据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该项基金以信托基金的方式存在。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条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方面的要求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不同角度对该公约在我国适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方面亟待加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用来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定的基本法律。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多见的是对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正是从这个层面来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中我国应承担必要的国际义务,应尽快将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机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来实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需要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快速消失的关键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诸多因素的不断变化,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区域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由于受各种经济利益或者不同动机的驱使,我国的某些地方区域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意识及做法。举例来说,有的行政区域热衷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同时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有的行政区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的开发。这些因素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国内法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从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操作来看,对我国而言,该公约的适用需要通过将公约的大多数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当该公约被我国的国内法所接纳后,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公约的适用来说,与我国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及社会现状之间衔接需要一定方式的转化与并入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规范效果。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策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环境的完善。从确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来说,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国内法的基础外,还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立适合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环境。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对法律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我国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来说,除了要有立法上支持以外,还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力度。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离不开政府、组织及个人等多种主体的支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等,应不断强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教育与宣传手段。需要不断普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诸多科学常识,也要普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常识。只有这样,才能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只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进一步促进公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贯彻到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基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机制。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确立适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法律的层面出发,通过法律手段确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具体包括规划制度、普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机制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密切联系的制度。具体的保护制度指的是我国的中央及地方区域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其必要的工作日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同时还要以区域为单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在普查及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制度。通过名录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代表制度,即对列入名录的项目要进行有规划的保护,包括资金援助或者相应的传承支持。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上文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效果,举例来说,我国公布与实施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其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来看,要想从根本上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密切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以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救济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手段,对我国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与资料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有效救济。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对民族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区域列入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从而对其实施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救济制度。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诸多主体的配合。需要不断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以有效促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编辑
注释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其进行普查保护是对濒危遗产进行抢救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根据文化部2005年6月关于在全国开展非遗普查工作的部署,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非遗普查工作有序进行。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非遗普查作出具体要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市要将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自2006年到2010年1月初,非遗普查工作人员遍访山西全省,按照“试点先行,取得经验,由点到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非遗普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宣传、田野调查、建立数据库等多项工作,确保了普查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工作,直接参与人员约80万人,其中包括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和大同大学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共271人。非遗普查工作同山西各高校展开合作,不仅提高了普查工作的效率,而且带来了大量可以深入到普查一线的优秀人才。另外,通过各种媒体了解非遗的群众约1000万人,普查真正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大行动。这是山西历史上首次针对16大类非遗资源开展的全面普查,其中民间文学40306个……游艺、传统体育和竞技2584个。普查遍及全省所有119个县(市、区)和1198个乡镇,足迹遍及全省2.8万多个村庄。共搜集线索20.5万条,采录信息8.23万条,发现重大项目135条,采访并登记了传承人8.8万人,拍摄照片21.3万张,拍摄视频资料3091小时,录制音频资料3366小时,命名了山西“非遗”普查十大发现(花腔鼓、蒋村麻纸制作技艺、晋中妈祖信仰、临猗地台戏、“四句”秧歌剧、翅果油熬制技艺、汾西地灯秧歌、灵丘制针、中和节、迎喜神)。山西省“非遗”普查所取得的这些成绩受到文化部的高度肯定,当年《中国文化报》分别以《三晋“非遗”宝藏令人兴奋》、《发现一个藏着的山西》、《山西“非遗”普查十大发现》为题,报道了山西普查的经验和成果,并且受到当时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认可。通过非遗普查工作的开展,使我们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山西各地区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使我们认识到了建立非遗档案以保证非遗长久存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非遗的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二、非遗普查与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保护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存活、流传民间文化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丰富历史档案馆藏,建立特色档案的需要。”所以,对非遗档案科学地开发利用,有助于非遗的传承传播,我们要改变传统对待非遗的态度,积极地“走向田野”,开展非遗普查活动并对普查结果建立合理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非遗普查活动科学有序地进行。如果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我们只重视非遗普查工作,发现、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重视将收集到的这些珍贵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非遗普查工作就会陷入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最终影响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只有将非遗普查过程中收集到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机制,将这些能够反映非遗的历史起源、表现形式、传承情况等各方面技艺以文献典籍、影音资料、实物道具等方式保存下来,才能更新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的观念,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非遗普查工作。另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非遗普查结果长久稳定地传承下去。“档案是固化的历史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活态遗存,两者具有紧密的时空联系和本质联系。”非遗档案是非遗的有形载体,它系统记录非遗普查的内容,确保非遗普查结果传承下去。许多原本已经濒临消亡的非遗,通过文献记载或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能够重新生动鲜活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留住非遗的影像和记忆,使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它的传承脉络,对非遗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扬。
三、山西省非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成就与问题
(一)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取得的成就
为确保非遗普查过程中获得的珍贵的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档案资料能够很好地得以保存,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已经进入到“数字化”时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遗资源数据库系统。2006年山西省非遗保护中心自行开发了非遗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直接上传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资料,实现全面、真实的记录,并依此建立系统、完善的非遗档案;2008年正式开通“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站,它是山西非遗保护专业性门户网站,使全省非遗保护拥有了一个重要的网络平台,这使得征集和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工作由非遗保护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而且该网站的建立也使非遗的申报工作实现数字化。如今项目申报、普查管理、专家评审、传承人、保护经费管理等子系统已构成了山西非遗保护数据库体系。2012年又颁布《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九条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还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等职责。可见,山西省政府已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倡导下,社会各界积极地投身到非遗档案建设的事业之中。
(二)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科学化档案管理的意识淡薄
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山西各级文化管理等部门过多地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忽略了非遗档案的抢救与保护,特别是县级以下,其建档意识还没形成,建档工作不及时甚至不建档,使得很多地区的非遗没有相关的文献、音频、图像资料,即使有也是零星地散存在各地,收集的档案资料不完整、不系统,流失现象严重。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紧密地团结合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没有及时给予准确的指导,重复征集、征集不全面、记录形式单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在乡村中,由于缺少非遗知识的普及,人们认识不到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档案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问题都使得山西非遗档案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2.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队伍不健全
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普查非遗项目、广泛收集非遗资料、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记录非遗的原貌、建立完整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以及科学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非遗档案,它涉及到的学科门类十分繁杂,需要各部门和具备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知识人才。目前,山西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仍处于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划指引、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的状态、始终处于边缘地带”。非遗档案管理的整体文化队伍建设参差不齐,专职从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人员较少,专业知识匮乏,与非遗专业性的要求差距较大。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高校参与度还比较低,需要政府部门更加积极地倡导,推进这项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3.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山西非遗档案管理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山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支持力度参差不齐,大笔资金投入后,由于分散到各地区、各项目上,使资金显得不够,具体统计数字也不得而知,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由于各地官员素质高低有差异,许多经费下拨之后没有切实有效地运用在保护非遗及其档案资料上,成为制约非遗档案管理的一大瓶颈;再次,由于资金投入和运用不合理,许多非遗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也参差不齐,专业程度不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率,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监管部门在非遗经费的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后,没有充分履行职责,使得经费浪费严重,大笔资金流失,这都值得引起各部门的注意,及时解决非遗档案管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改进措施
(一)强化非遗建档意识,壮大对其保护的队伍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扩大非遗档案化保护的主体单位的范围,加强档案馆、群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且充分调动山西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积极性,使社会各界力量在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尽其责。第一,政府要重视与各级档案馆的合作,依托其专业技术、设施和管理团队,让其充分发挥有序管理档案,合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档案等独特优势。第二,发挥各地群艺馆的主角作用,重视在田野调查中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遗相关资料;加强后续的保存管理工作,对一手档案资料进行专门维护,防止文献化的档案资料老化,减缓其损坏速度。第三,发挥各级博物馆和图书馆的优势。在博物馆和图书馆里常存有文献、图片或金石类的非遗档案,为珍贵资料和实物档案的修复、抢救提供保证,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优势。第四,重视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参与。山西非遗内容丰富,需要不同学科的人才加入到保护它们的行列中,这就需要山西乃至全国各高校和专家学者们的支持。加强与山西各高校的联系,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壮大非遗保护人才队伍的有效措施。此外,人民也是保护非遗档案的重要力量,是当之无愧的非遗档案保护与管理的主体。
(二)完善非遗档案资料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
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非遗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各地区成立非遗普查小组,设立专职的普查人员,并对普查人员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地区的非遗调查工作。在非遗档案的收集过程中要制定具体的、切实有效的普查、收集计划,在山西省内展开拉网式普查,不遗漏每个村镇、民间艺人、非遗项目等线索,同时坚持把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广泛收集“非遗”档案资料。为了保证非遗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档案的归档工作也尤为重要,是实现对档案资料有效整理的重要步骤。山西省档案馆对非遗档案保护名录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现状调查文件材料、项目自身状况文件材料、重要传承人文件材料、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这样就形成一个包括非遗项目档案、非遗传承人档案以及非遗“申遗”报告档案在内的完整档案。
(三)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推动非遗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困境;原因
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笔者对山东省档案馆、青岛市档案馆、潍坊市档案馆和聊城市档案馆进行了实地调研,旨在较为全面地了解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现实困境,推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
一、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实困境
1.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和非遗保护工作关系认识不到位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工作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对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内容认识不全面。在与青岛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交谈中,这一问题十分突出。该中心负责人认为非遗档案管理对于非遗保护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为申遗工作提供证据资料。这种认识明显得削弱了非遗档案工作的重要性。非遗档案工作并不只是体现在非遗保护中的“建档”环节和提供证据资料上,应该从全局上认识非遗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2.非遗档案的概念和范围不明确
非遗档案是档案家族中的新兴成员,学者虽然对其概念进行了研究,但是定义过于模糊,范围界定也未达成共识。而在非遗档案管理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管理什么”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没有解决,该项工作必然难以实施。非遗档案是具有原始记录性的固化信息,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不同载体,其范围应该主要包括项目板块和传承人板块等。申遗工作档案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但不等同于非遗档案。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档案馆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的认识大多仅局限于申遗工作档案,而收集管理的也只是申遗工作档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这些档案就只能算作一般的文书档案进行立卷归档。
3.非遗档案全宗归属不明确
调研中发现,潍坊市档案馆将申遗档案以全宗汇编的形式进行保管,但工作人员在非遗档案是否建立全宗问题上尚不明确。在是否建立非遗档案全宗或者归入哪个全宗问题上的不明确将会直接影响到非遗档案的保管和开发利用。此外,对于全宗内非遗档案的整理规范和标准也缺乏统一规定,这对于国家层面上非遗档案资源的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
4.非遗档案管理体制不完善
这一问题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内部来看,调研发现,这些档案馆内并无特定人员负责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相关工作,也没有专门人员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从外部看,档案馆并不在各地非遗保护的联席会议机制之内,地位较为被动。文化部门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负责部门,其下设非遗保护中心作为直接开展工作的机构,这主要是考虑申遗工作的需要,但是该机制存在缺陷,档案馆作为重要的非遗保护单位被排除在外。这对于非遗的保护,尤其是非遗档案管理十分不利。
5.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资金投入不充足
经费支持是推动非遗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在调研中发现,这些档案馆并没专项经费用于非遗档案的征集、管理等工作。在与青岛市档案馆工作人员访谈中,笔者发现虽然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也在着手开展一些工作,但是经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非遗档案的征集工作需要使用大量的经费,如购置音像设备、外出普查的交通费用、网站设计、展览制作等,但是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还很不充足。
6.传统的工作体系不适应非遗档案管理实践
非遗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门类,与之相关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编研、统计等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都需要加强创新。调研中,笔者发现这些档案馆依然使用已有的工作体系来管理非遗档案,这必然阻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如何创新工作体系和工作方法是档案部门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存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前,造成非遗档案管理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下面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主观因素分析
(1)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面对非遗保护的不断升温,档案馆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意识。非遗档案是一种极为丰富的专门档案,保管好这类资源,不仅仅能够保证非遗传承的真实性,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是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的重要途径,这对于档案馆发挥文化功能,推动公共档案馆建设来说都大有裨益。但是目前档案馆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
(2)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的研究关注不足,工作创新意识较低:首先是由于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的研究关注不够,加之,非遗档案的主体、客体和载体都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现行的《档案工作国家标准》和《档案工作行业标准》都不能完全适应非遗档案工作的需要;其次是档案馆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受传统工作思维的影响大,工作体系调整缓慢。
2.客观因素分析
(1)非遗种类的丰富性和非遗档案的特殊性:非遗种类丰富,形式多样,这就造成非遗档案不同于一般档案,其本身具有诸多特性。以山东省入选部级、省级的非遗名录为例,目前山东省拥有部级非遗名录81项,省级非遗名录307项,涉及泰山传说、梁祝传说、茂腔、柳琴戏、山东快书、山东大鼓、杨家埠木板年画、泰山石敢当习俗、宁津杂技等项目,种类十分丰富。不同种类的非遗档案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对非遗档案范围的界定带来了较大的障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绝大多数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在某项工作结束后失去现实使用价值的文件转化而来的档案,非遗档案的产生过程不同于一般档案,不具备这一过程,所以档案馆在非遗档案的鉴定等环节仍待加强。
(2)非遗档案管理体系和规范不健全:我国的非遗体系包括世界、国家、省、市、区五级,对于各级非遗档案的保管权限、收集范围、立档标准等问题存在争议、另外,非遗档案形式多样,种类丰富,且有很多实物档案,如何根据非遗档案的特点设立科学、合理的全宗以及全宗分类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加之,在调研中发现,目前非遗档案的馆藏资源总量较少,有无设立全宗的必要也值得深入思考。
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非遗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政府、社会、公众都应该是其中的一员,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各地非遗保护中心、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高校、遗产协会等都是重要的保护机构,但是目前非遗保护的机制仍不完善。
(3)非遗档案管理法规不完善:学术界对档案馆参与非遗保护的合法性大都通过相关法规中的“建档”等词汇进行论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档案馆在非遗保护中的职能,对于非遗档案的建档和管理也就没有特定部门负责。国家档案局也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指导下专门制定非遗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范。
(4)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缺乏专项经费支持:由于档案工作依然处在自发和随机的状态,非遗档案工作并不在档案馆工作计划之列,因此该项经费自然也不在财务预算范围内,加之档案馆并不在各地的非遗保护的联席会议机制之内,因而没有来自文化部门的非遗保护经费的支持。缺乏经费支持,就会对非遗档案的各项工作产生影响,尤其是其不同于一般档案管理工作的环节,更是需要专项资金来保证工作展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技术手段;数字化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长河中人类的智慧结晶,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作为五千年文明连续史从未间断的国家,我国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之繁多、内容之丰富,令世界艳羡。其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是我们的文化之魂、民族之根。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它在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程进行一场艰巨的抗争。在中国,每分钟都可能有一位老艺人、一门手艺或一首民歌消失,每秒钟都可能会有一幢老房子被拆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
我国近几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积极申报,已经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工作的全部过程,并于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六个加入《公约》的国家。201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已经有了战略性的认识,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有一些思路和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普遍性问题。
第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之间的差别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是单纯的保存,还是要加以开发性创造性的保护,必须厘清思路,统一思想。
第二,是如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较为宽泛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特征,如何进行保护,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如何明确保护的手段和方法,则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数码影像技术保护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
我们通过“数码影像保护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这个课题项目的研究,探索出中国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所谓数字化的影响资料是人类文化活动和情感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包括了由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模拟文化资源转化而成的,采用数字形式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源的存储形式之限于数字化形式,而别无其他形式。由于所存储的数字化文化资源往往具备较高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是建设未来的重要元素,对于人类发展具备长久的意义,因此是一种当代人为后代人提供的优良遗产。
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就是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在线、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状态,并能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文化遗产转化成数字化形态,使得文化遗产得以永久的保存和保护,实现文化遗产的重现、再生和利用(研究、传播和展示),从而体现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体现当代人对遗产的守望,体现未来人拥有遗产的权利。
根据上述对于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总体观点,我们认为:数字化的工作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把文化形态加以纪录和保存,应该是采用数字化的方法,对这些资源做好二次利用,采用符合现代社会的审美观和艺术馆的方法加以改造,并向社会大众加以普及和推广。对于各类文化形式,如果要完成传承和保护,靠的是社会大众对该种文化形态的认同、了解和跟随,传承和保护应该发生在自然人和社会人的记忆里,而不是保存在冰冷的硬盘和机器里面,因此绝对不能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前期的数据采集,而是应该放在后期的再次利用上。对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来源于民间,借助于数字回到民间,最终在民间得到发扬光大”。
而在此基础上我们开展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思路应该是“完整复原、情景再现、知识体系、有所规范、有所启迪”。
完整复原――保证在拍摄前期,能够对要保护的文化形态有着全面完整的认识,制定完备详尽的拍摄预案,做到文化要素的不疏漏、不遗失。
情景再现――针对各类文化形态总是需要存在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希望进行文化形态保护时,最大程度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原始文化环境加以描述,方便后期受众在在线情景中感受文化氛围。
知识体系――所谓知识体系,主要是针对当前对文化形态的保护往往存在简单化、孤立化的倾向,加强文化形态间的连接,加强文化要素间的联系,采用知识体系的方式,让受众能够快速的建立其保护文化形态的全面认识。
有所规范――通过文化形态保护的实践,以及同业界、学界专家的理论探讨,形成可操作的实践指南,以及具备指导规范意义的标准工作流程和标准格式规范。
有所启迪――在保护实践中,要有针对的提出具备创新性的文化保护方法。
我们在实施阶段根据数字化的基本过程,即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的全过程,将项目进行了逐段的拆分。以“数码影像技术保护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为例,按照数字化过程和工作的纵向顺序,分解成了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分别为:“调研与问题定型”,“数码影像的前期采集”,“数字资料的后期保存和保护”三个方面。
第一个阶段“调研与问题定型”:主要需要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细化和规定本项目的任务需求、工作计划、项目目标.
完成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及传统手工艺的内涵和外延调研。
完成数码影像技术的科技发展趋势和技术现状调研
完成当前民间表演艺术及传统手工艺的田野调查和问题分析
完成相关从业单位的经验和教训总结
民族民间舞蹈文化要素保护研究
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及传统手工艺专题片国内拍摄现状分析
第二个阶段为“前期采集技术”,主要是针对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的拍摄技法、采集方法进行具体的技术研究,具体内容包括:
规范化的民间舞蹈拍摄基本技术指导
民间舞蹈专题类型片的拍摄基本方法
规范化的民间戏曲拍摄基本技术指导方案
民间戏曲的专题类型片拍摄基本方案
民间舞蹈的三维数据采集技术方法指导方案
第三个阶段为“后期的保存与保护”阶段,主要针对已经数字化的数码影像资料进行相关的技术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数字化影像资料保护的范围
数字化影像资料的保护性使用方法
数字化影像资料的保护延续性问题
数字化影像资料的数据格式管理
数字化影像资料元数据的设计方法
数字媒介的物理保存方法
数字化保存中的风险与处置方法
版权管理的基本措施
在横向上,我们则根据文化实体的类型,将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文化实体分成了三类主要工作对象进行分类研究。
由此,本项目的纵向工作技术路线同横向的工作对象形成了一个网状的技术处理关系。
同时,数字化资源的保护涉及到版权管理。数字保存的权利管理,需要处理数字信息创建者、数字信息出版者和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的权利分配、权力转移、权利实现和权利平衡等问题。更广泛的权利管理还应包括被保存数字信息使用者的权利管理数字保存权利。数字版权的应用目标在于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拥有保存数字信息的权利;在于采取特定方式,在充分尊重数字信息创建者和出版者相关权利的前提下,保证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合法地保存数字信息,并能够提供适当的利用。目前各国均有专门法律来保障数字信息创建者和出版者的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国家有法律来保证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保存数字信息的权利。因此当前数字保存面对的最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而数字保存权利管理的核心也就在于各方对被保存数字信息知识产权的掌控协调和平衡。
对于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版权和相关权,包括版权作品创作者和表演者的道德权;
2、在保护机构范围内进行数字化和使用,应该得到版权拥有者的同意或基于法定例外;
3、网络存取应该得到版权拥有者的许可;
4、版权拥有者的许可,原则上意味着基于个人或集体许可或基于上述两者的版权清算。
由于目前并没有存在全面的关于数字保存知识产权的法规,因此在在下述保存活动中,可能存在版权问题:
随时间推移,保存机构可能需要重复地拷贝保存的数字信息,这些活动可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和允许;
如果作为保存拷贝的结果,出版物改变,那么权利拥有者可能感觉他们精神权利被侵犯,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再创造的问题。可能很难证明出版物的保存拷贝仅仅是拷贝,不是全新的版本(再创造),权利拥有者可能会认为保存机构正在改变或者重新出版其拥有版权的产品。
保存机构需要关于文件格式的详细说明来实施保存计划,比如迁移数字信息或者制作仿真器。而这些详细说明本身有版权问题,并且还可能有潜在的商业敏感因此权利拥有者可能不愿意允许获取或者存储这些信息。
在未来的某一时间,被保存信息可能提供使用。这会影响权利拥有者的商业利益,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有些数字信息内容上有多重权利拥有者。这些权利拥有者可能包括出版商、作者、艺术家等。出版商与软件制作者一起,使得权力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此情形下,获得得到多重授权的数字信息是很困难的。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发展路径
“保护”终究是针对过去的事物而言的,而作为文化遗产的多数事象既是历史的积累,也是今天的现实,同时也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它是在不停地变化当中。“发展”是面向未来的。所以,保护与发展是一对矛盾,要很好地加以解决,许多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不是一元的结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往往是混元的和共生的。当我们说保护的时候,正像上面所引的范围那样,多少是解构了的,我们很难把历史的生活方式全部原样地保存下来,但我们后人可以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的原貌保存下来,这给后人留下了很多参考的依据,同时也是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保护正进入数字化时代,我们需要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数字化建设。我们可以利用数据库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整合到网络这个虚拟但无比广阔的平台上,这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整理、研究、交流、展示和教育等相关领域起到重要而巨大的作用。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使大众通过网络就可以欣赏到各种独具特色和风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能够感受到本土文化、传统文化的精神气韵。这样,大众接触到这些数字化资源的几率就更大、文献使用率就更高,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就更向前迈进了。
五、结语
总之,文化遗产象征着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面临濒临消失的危机。这些祖先留给我们的财富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它不断传承和发扬下去,让人类的智慧结晶在历史长河中不断闪耀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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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栾美芳.民族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5(02).
一、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传承下来的具有本民族特征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和智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民族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民族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民俗、节庆、礼仪等文化,还有集中表现、体现和展示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空间。
与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民族区域性。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相对处于一种远离经济、社会、文化主流的边缘化状态,自然环境相对封闭,其传统文化在较为稳固的空间内传承。不同民族在特定的区域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长久以来便促成了少数民族的地域性文化,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区域上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如东北地区的蒙古族与内蒙地区的蒙古族,甘肃、云南的藏族与青藏高原的藏族,都在民俗上表现出一定的区域性特点。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涉及文学、音乐、舞蹈、医学、体育竞技等诸多领域,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反映着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因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正是各民族文化的丰富多彩才使中华文化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
大众接受的局限性。有的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的语言文字齐全,但也只限于本民族使用,所以普及面较窄,给大众的接受带来了很大的局限。
更强的濒危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特有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逐渐向城市化趋近,许多生产生活习俗也在悄然蜕变。少数民族的语言、服饰正在逐步汉化;牧民在游牧生活中形成的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丧失了其生存土壤,逐渐走向衰退;一些传统手工制作技艺,如印染、编织、手工器具制作等项目因经济效益低下、需求市场萎缩,已完全被机械化生产所取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到了濒临解体的境地,如何对其实施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文化发展大事。
二、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淡薄
从地方政府的层面看,还没有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摆放在一个足够重视的位置。时常可以从网络、媒体上看到珍贵的古建筑被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毁,原因无非是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而漠视传统文化的保护。从保护机构的层面看,对濒危项目、濒危传承人还没有真正做到“抢救性保护”,没有保护意识上的紧迫感,当人亡艺绝的时候,该抢救的东西已经不复存在了。从基层群众的层面看,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够了解,年轻人大多认为是过时的、无用的东西。更多的人已经离开了生活了几代人的故土,丢弃了古老的传统劳作,许多祖辈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因为这些改变而悄然消失。
(二)、生存环境的破坏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主要是狩猎和游牧文明的产物,随着人们生存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的变化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的民俗民风已经渐渐被人们摈弃,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依靠口传心授保留下来的许多东西,因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而衰微甚至消亡。
(三)、传承断代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延续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传承人,而传承人目前的状况令人堪忧。很多掌握技艺的传承人年事已高,年轻人又不愿继承,技艺面临失传;有些技艺目前是得到了延续,但经济效益低下,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肯定难以为继。总的来看,大多数非遗项目都存在传承断代、后继乏人的现象。
(四)、没有形成合力
有很多项目的保护单位是文化系统以外的单位,包括集体的、个体的企业。文化部门与这些保护单位缺乏业务上的联系沟通,脱节现象普遍存在,这就导致对某些项目的传承保护情况了解不够,对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的情况知之甚少,加上专项保护资金的安排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保护机构本身就没有形成合力。
(五)、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不够稳定,素质有待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且专业性、知识性较强,需要一定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各级保护机构应有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但基层文化单位业务交叉、冲突现象比较严重,很难做到专人专职,而且人员队伍不够稳定,调换频繁,使非遗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还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各不相同,个人文化素质良莠不齐,加上接受的专门学习培训非常有限,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整理,更谈不到学术性的研究。缺少摄录、照相、记谱、影音制作的专门人才,使许多资料征集后不能有效保护和利用。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从事语言文字翻译的人才非常匮乏,这给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和制约。
三、对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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