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的就业方向范例(12篇)
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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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摘要分析了中国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的新发展和高校兽医内科学教学的现状,提出了进行兽医内科学教学改革的措施,以期提高高等农业院校兽医内科学的教学效果,培养出大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临床兽医学人才。
关键词兽医内科学;教学现状;教学改革;高等农业院校
abstractthenewdevelopmentoftheanimalcultureandhealthcareandthepresentsituationoftheuniversityveterinaryinternalmedicineteachingwereanalyzed,andthereformmeasuresaboutveterinaryinternalmedicineteachingwereraised,soastoimprovetheteachingresultoftheveterinaryinternalmedicineinagricnltur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andtobroughtupagreatdealofthetalentoftheclinicalveterinarymedicinewiththeoriginalityconsciousnessandthepracticecapability.
keywordsveterinaryinternalmedicine;teachingsituation;teachingreform;agricultur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
进入21世纪,中国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取得了新发展:动物养殖已经由个体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诊疗对象由大动物向宠物、猪、禽等中、小动物转变;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然是当前危害中国养殖业的重要疾病,原发性的典型的内脏器官疾病、营养代谢病和中毒病不是太多,但在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过程中引起的继发性的内脏器官疾病和营养代谢性疾病,以及用药不当所导致的药物中毒则大量发生;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pcr仪等仪器设备已经用于兽医临床。
随着科学的进步以及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的发展,社会亟需大量具有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临床兽医学人才。由于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中国的兽医学教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高校兽医内科学等兽医临床课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出大批临床兽医学人才刻不容缓。
1兽医内科学教学现状
1.1教学内容老化,脱离实践
目前,中国从事兽医内科学教学的教师,多偏重于课堂教学或学术研究,轻视兽医临床诊疗,能长期深入兽医临床,具有丰富诊疗经验的教师较少。以至于对中国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的新发展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选取和处理教学内容多依赖于网络、报纸、杂志和专业书籍等,甚至照搬教材,使教学内容老化[1],严重脱离实践。讲授时重点不突出,不能将兽医内科学和其他兽医学科有效结合,课堂沉闷,效果差。
1.2知识结构单一,人文教育薄弱
所谓人文教育,即关于“成人”的教育。多数兽医内科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传授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结合实践对学生进行人文教育[1]。教学内容单一枯燥,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3专业培养目标不清晰,学生专业思想不巩固
目前中国高校的兽医学教育以兽医学士教育为主[2],其专业培养目标为具备兽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或高级科学技术人才。中国大学的扩招,给培养众多职业兽医创造了条件,但也给高校的师资队伍、教学硬件等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使有些高校模糊了专业培养方向,降低了专业目标的要求[2]。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学生对兽医存在明显的职业偏见,入学后缺乏奋斗目标,缺乏专业思想教育和专业实践活动,部分同学专心考研,对考研科目以外的课程置之不理,导致专业思想不巩固、应付学习、考前突击、混毕业证等不良现象。总之,培养出的学生缺乏实践创新意识和临床诊疗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
1.4教学方法陈旧落后,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
目前,中国兽医内科学教师队伍存在青黄不接和年轻教师偏多等现象,甚至许多大学教师缺乏充分的职前师范教育,教育理念落后。在传统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下,普遍存在着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1],很少进行课前预习、课堂提问和课后反馈。把学习局限在课本范围内,以知识灌输和强化技能训练为主,学习就是让学生死记硬背、过度学习和强化训练。这种陈旧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的调动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学生智力的发展和个性的丰富。
1.5教学手段水平差,不能满足学生随时学习的需要
目前,兽医内科学主要采用以多媒体课件为主的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差,多数多媒体课件不过是教材的ppt格式,没有教师自己的语言,缺乏生动的兽医内科疾病的图片和短片,教学效果不理想。多数高校的多媒体课件不能上网,建立兽医内科学网站的高校更少,学生宿舍没有电脑,不能随时进行学习。有些教师以传统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课堂生动,但信息量小,直观性差。挂图和标本的应用正逐渐减少。课外专业实践活动开展极少,且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进行。
1.6实验实习条件差
多数农业院校由于重视科研、轻视教学和生产,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和经费投入,没有一流的实习动物医院和牧场,没有高水平的兽医师队伍,实验实习条件差[2],严重影响高校专业课教师队伍和学生兽医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1.7考试方法单一,束缚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多数院校的兽医内科学试卷由授课教师按大纲要求出题,有些院校采用试题库抽题。多考试兽医内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部分专业技能,多数院校存在平时不学、考前辅导、考前突击、死记硬背历年的真题或试题库,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考查较少,引导学生死记硬背,以考试分数确定学生的优劣,不注重对整个教学过程的监督和对学生学习经历的考查等现象。当前的兽医内科学考试不能促进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提高,考试成绩不能完全反映学生真正的专业水平。
2教学改革措施
2.1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实践,及时更新
制订并严格执行兽医专业课教师实践制度,加强兽医内科学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重视其兽医临床诊疗业务水平的提高,过了教学关和兽医临床诊疗关的专业课教师才能登台讲课。兽医内科学教师应长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紧密结合中国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的新发展和学生的需要选取、组织教学内容,淘汰不适应当前兽医临床需要的教学内容,应侧重讲授宠物、猪、禽、牛、羊等动物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群发病,将兽医内科学和其他兽医临床学科有机结合[3],多列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紧密结合兽医临床的例子,多推广经过实践验证的诊断方法和防治措施,对学生关心的兽医临床问题及时作出正确的指导。
2.2加强与专业紧密结合的人文教育
兽医内科学教师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网络优势,指导学生学习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了解社会热点事件,学会查阅文献资料,认真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结合教师的学习生活、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经历,指导学生了解当前动物养殖和动物保健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文化修养、科学态度、创新精神、团队意识、环保观念、成才就业、学习方法,实践技能和经营管理等与专业紧密结合的人文教育,以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3强化专业培养目标,加强专业思想教育
中国的兽医专业教育按照培养目标目前可以分2个层次进行,第1层次是兽医学士教育,应该有比较宽的专业培养方案,在掌握兽医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同时,也应具有一定的临床技能;第2层次的兽医职业教育完全是独立的,按照职业兽医的要求进行的专业深造,兽医职业教育应在设备好的教学动物医院内进行,在有较高水平的兽医师指导下完成;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试办兽医职业教育[2]。因此,高校应强化兽医专业的培养目标,制订开展兽医临床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精心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精力充沛、懂教学管理的教师兼任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专业实习指导,并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监督和奖惩。在学生达到专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如果有进一步深造的愿望,可以鼓励其考研。
2.4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施行启发式教学
高校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和教学研究工作,更新教育观念,施行启发式教学[1],以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积极性相结合,实现学习知识、锻炼技能和发展智力相结合,注重课前预习、课堂讨论和课后反馈,构建和培养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注重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
2.5加强现代教育手段建设,认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
对高校兽医内科学教师应加强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手段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技术,结合其丰富的临床经验,精选教学内容,配以精心拍摄的兽医内科疾病图片和短片,制作一流的兽医内科学多媒体课件。高校应加强硬件建设,装备足够的多媒体教室,教室和学生宿舍能够上网,可以采用天空教室、教学邮箱、qq群、飞信等手段服务教学,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办兽医内科学教学网站,使学生在任何时间均能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和提高。鼓励教师制作优质的挂图和标本,用于课堂教学。定期组织学生在带队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专业实践活动,撰写专业实践调查报告,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查。
2.6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重视兽医师队伍的培养
高校应加大资金和设备投入力度,建立一流的教学动物医院和牧场,服务于实践教学,并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兽医师队伍,完善教师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高等农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学生的兽医临床诊疗水平[2,4]。
2.7施行考教分离,注意对实践和创新能力的考试
兽医内科学教师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考试观念。兽医内科学试卷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出题,施行考教分离,考试内容应侧重对兽医内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临床诊疗能力和创新意识的考察,并结合学习经历,综合评定学生成绩,使学生的成绩能够正确反映出该学生的实际专业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1,3,5]。
3参考文献
[1]杨德广.树立新的教育理念深化教学改革[j].高教探索,2004(3):56-58.
[2]卢正兴.适应时代的需要探索兽医教育的未来[j].中国兽医杂志,2000,26(9):3-4.
[3]杨自军.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22(3):108-109.
【关键词】畜牧兽医队伍;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0.引言
现阶段我国畜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牧民的增收,要买现畜牧工作的这一目标,就应当通过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来提高畜牧工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基层兽医是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了一线畜牧兽医服务工作,为厂大养殖户提供畜禽诊疗服务。因此,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既能有效实现对动物疫病的防控,降低畜牧业的损失,确保肉食品安全,提高畜禽养殖户经济收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所以,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既能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又能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
1.存在的问题
1.1基层基础设施与业务水平差
由于人员少、区域广,乡村社区疫病防治和畜牧科技推广任务较为繁重,有时部分乡级畜牧兽医科技人员还被抽去包村挂点搞行政事务。大部分乡镇连村级防疫员都没有,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只能临时找人开展。而防疫员都未受过专业培训,业务技能差,在防疫注射过程中,常存在注射部位、注射剂量掌握不准,发生注射反应不会处理,疫情不能按程序及时上报,因而部分群众不愿接受防疫注射,造成疫病流行;另外,由于疫苗从厂家到畜体经过的环节太多,尽管省、州、县、乡都有较好的冷藏设备保存疫苗,但到村委会的保存条件就很差,加之人少工作量大,因此防疫工作时间拖得过长,导致疫苗在常温下存放的时间过长,疫苗效价降低,免疫失败。
1.2技术人员知识老化
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多数在县级或较大的乡镇工作,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知识严重老化。目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1.3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首先,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较差,多数乡镇目前连村兽医都没有设置,遇到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只能临时找人开展,所以队伍不稳定,全年工作仅限春秋两次防疫注射。其次,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仪器设备基本上没有。再次,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简单对基层站进行撤并了事,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
2.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措施
2.1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担任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2.2要明确具体工作要求,树立系统良好形象
一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基层民情。畜牧兽医工作的对象在基层、在广大养殖户。光坐而论道,不进村入户,根本不能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我们一定要增强宗旨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对群众的联系。二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大力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反对空谈,力戒浮躁,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三要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工作实效。抓好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实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真正把免疫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免疫效果;抓好疫情测报,提高预警预报能力。测报工作对于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至关重要,尽管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初步建立了乡村测报体系,但不少地方工作责任、工作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完善应急机制,提高疫情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迅速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处置疫情,坚决把疫情控制在疫点;加强检疫工作。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逃避或抗拒检疫、免疫,以及贩卖病死家禽的,要依法处理;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把基础数据搞准,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2.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疫病能力。抓好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充实乡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发展村级兽医。按自然村50~100户农户设一个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最好是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定期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疫病防治的基本技能、畜牧饲养管理、畜牧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知识;为每个村民小组配一套免疫注射器械。这样,村级兽医和村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可以大大缩短防疫注射时间,缩短疫苗在防疫过程中的周转时间,每次的防疫注射时间缩短到2~3周,这样疫苗效价和防疫密度才会得以保障。
2.4加强村、乡、县畜牧兽医人员的联系和交流
村级兽医人员和村民小组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可以及时把本地的畜禽产品流通情况、疫情及时反馈到村、乡、县,以便县乡畜牧兽医部门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做到疫情及时上报,疫病不出村,畜禽流通情况随时掌握的运作机制,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将畜产品信息及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通过村级兽医和村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即时反馈到农户家中,共同作出相应的销售决策或预防措施。
2.5加强村社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对实用技术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村兽医和社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大力宣传与推广种草养畜、秸秆氨化、青贮饲料制作、饲料生喂、种羊串换、科学养驴、猪品种改良和厩舍改造等实用技术,从而使畜牧业完成从量的增加转化到质量和效益提升的飞跃,使之走向稳定健康、产业化方向发展的良性轨道,从而使畜牧业真正成为平昌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政增长的支柱产业。
3.结语
总之,加快畜牧兽医管队伍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只有进一步提高畜牧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促进我县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我县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科]
【参考文献】
[1]王殿新.浅谈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3,02:7.
[2]黄云逸.如何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的建设[J].中国农业信息,2013,05:168.
[关键词]以职业为导向动物医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41-01
佳木斯地区畜禽疫病防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大量扎根生产一线的动物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边疆地区兽医行业第一线需要的具备扎实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佳木斯大学通过以职业为导向设置课程体系和设定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就业率每年都在95%以上,就业趋向多样化,人才培养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专业前景
本专业是以生物学为基础,研究动物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疾病进行诊断和防治的综合性学科。它的基本任务是有效地防治畜禽、伴侣动物、医学实验动物及其他观赏动物疾病的发生。它是生物医学及社会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动物医学研究已经从过去的以畜牧业发展服务为中心内容,扩展到了公共卫生事业、社会预防医学、人类疾病动物模型、伴侣动物及观赏动物医疗保健及食品卫生、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兽医、防疫检疫、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动物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兽医管理及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畜禽、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疾病和人与动物共患疾病的诊断与防治,生物制品及药品的研究与开发,动物及动物性产品的检疫、检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三、以职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课程设置要以职业为导向,重基础,宽口径,重实践,开设一些交叉学科,适当增加选修课比例,体现一专多能。课程体系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实验课构成。其中实践课不低于30%。
(一)公共课包括马列主义、毛邓三概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军事理论等课。公共课的开设可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树立科学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同时也为拓宽就业面和为以后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下基础。(二)基础课包括无机化学与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动物生物化学等几门课共346学时,16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7%。(三)专业基础课包括动物解剖学、动物解剖实验、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理实验、动物药理学实验、动物药理学、动物病理实验、动物病理等几门课,共28个学分。专业课程的学分占总学分24.7%。(四)专业课包括动物传染病、动物传染病实验、动物内科疾病、动物内科实验、动物寄生虫病、动物寄生虫实验、中兽医、动物外科及产科疾病、兽医综合技能训练等几门课程,共3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23.5%。(五)选修课一共分为4个模块:生物模块、兽医模块、畜牧模块、药学模块。一共包括兽医免疫学、共患病、小动物疾病学、营养与饲料、动物行为学、动物环境卫生学和畜牧学经济等几门课程,共1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5.9%。
四、以职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以职业为导向,重基础,宽口径,重实践,一专多能。佳木斯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招生4年以来,通过以职业为导向设置课程体系,同时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几年以来,学生的动手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强。普遍赢得市场用人单位的好评,同时学生就业情况良好,每年就业率都在95%以上。就业趋向多样化,学生就业在党政机关、基层畜牧兽医站、饲料厂、养殖场、动物医院、升本科学习、两年后考研究生等就业趋向。
【参考文献】
[1]王洪斌,田文儒,魏萍.医教结合:动物医学专业临床教学的一种有效模式[J].高等农业教育,2000,10.
[2]马衍忠,马文芝,王学玲等.畜牧兽医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J].天津农学院学报,1999,(2).
[3]王丙云,周庆国,古必训,计慧琴,马春全.地方高校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J].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18(3).
关键词:畜牧;兽医;工作;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经济构成出现了一定的改变,畜牧业在农业生产工作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畜牧业的管理形式也出现了很多大的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兽医服务领域在不断地缩减,又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畜牧兽医团队的建设出现了阻碍,导致畜牧兽医工作涌现了大量的问题。
1我国畜牧兽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畜牧兽医站综合技术过于老套。现阶段大量工作人员都是从散养户转变过来的,这些工作者的基础技能较低,对新技术了解到不多,这样会阻碍畜牧兽医工作的现代化发展。第二,基础设施过于陈旧。实际畜牧兽医工作的资金投资较少,医疗设施、建筑物基础设备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第三,管理系统不全面。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并不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这是因为管理系统构建不全面,并且在考察过程中无法对工作者实施有效的激励。第四,工作存在约束性。现阶段,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导致畜牧业的范围较为大,又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畜牧兽医工作存在约束性。第五,思想理念过于落后。因为现阶段我国畜牧兽医团队的很多工作者都是从散养户转型过来的,他们的年龄较大,思想观念过于老套,无法有效处理团队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工作中没有构建优质的团队观念,从而影响畜牧兽医工作的质量。
2提升畜牧兽医工作水平的方案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提升畜牧兽医工作者的综合素养。一方面要为畜牧兽医工作者构建优质的工作氛围,从而提升畜牧兽医工作者对自身工作的喜爱。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清苦,设计相关的培训内容,对在职畜牧兽医工作者实施全方面的培训,从而优化畜牧兽医工作者的技能,从而引导畜牧兽医工作者向着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第二,提升基础设备的建设。对畜牧兽医工作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动物疾病治疗、防疫以及检疫等工作,这些工作内容都需要结合相关的设备进行。由此,在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需要提升对畜牧兽医工作基础设备的建设,政府需要加大对畜牧兽医工作过程中的扶持,并且支持社会组织加大对畜牧兽医工作的投资【1】。第三,设计全面的管理系统。在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障畜牧兽医工作的有效实施,畜牧兽医需要结合实际发展情况,设计全面的管理系统,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加大对畜牧兽医工作者的管理。第四,加大畜牧兽医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在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要增加对畜牧业新兴技术的建设,结合新技术来获取更好的效益,从而促使畜牧兽医工作向着现代化推广。除此之外,还要以整体为基础,提升防疫团队的建设和管理,这样才有助于保障畜牧兽医工作顺利实施。同时,畜牧兽医站要加大培训强度,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者的综合水平,并且支持社会、群众对畜牧兽医工作者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第五,改变工作者的服务观念。在现代化的发展环境中,畜牧兽医站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改变工作者的服务理念,从而引导我国畜牧向着集中化、规模化发展。畜牧兽医站还要提升工作者的集体观念,并且不断拓展畜牧业的服务规模,从而全面提升畜牧兽医工作的服务质量。总而言之,本文主要是以畜牧兽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提升畜牧兽医工作现代化为基础,积极构建专业的兽医工作团队,改变我国畜牧兽医工作者的服务观念,提出优质的创新工作方向,从而促使畜牧兽医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根据现行的体制设置,畜牧兽医两大业务主要是发展畜牧业。畜牧业,主要任务是引进优良的品种进行品种改良,通过对先进的管理技术进行深度推广,来获得养殖效益的提高。上述工作内容需要较大的投入,但是获益的确是广大农民。兽医工作,主要是掌握疫苗接种,检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监测和诊断。这部分工作需要大量投入,但在检疫环节可以收回投资。乡镇畜牧兽医站大部分收入就是这部分的防检查费收入。因此,乡镇畜牧兽医站非常重视,组织人力从事防疫检疫工作。因而畜牧工作因为基本上没有什么直接的收入,往往被忽略,导致家畜改良,畜牧良种的推广,和畜牧业有关的技术培训等服务裹足不前甚至有倒退的趋势。
2.专业人才紧缺队伍素质普遍较低
乡畜牧兽医站目前的经济模式,自收自支是其重要来源,它的基础设施较差,所以专业的工作人员都不愿意在这里工作,造成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出现断档状态。
3.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对策
3.1理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
目前整个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系统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地方的乡镇站,人事、财务、资产归乡镇政府领导,这个系统是不利于发展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的。因此,理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系统,就是要优先做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乡镇站在畜牧业和兽医专业方面,技术力量雄厚,其建站早和有历史沿革和背景,有和其他农业,林业,水利等资金拨付单位的不同特点,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畜牧部门集中管理人员,业务,财务,乡镇主要负责行政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县畜牧部门和乡镇既分工,又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合作,以促进畜牧业和兽医服务事业的发展。
3.2加强投入,促进畜牧兽医推广体系的发展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离不开畜牧业的发展。反过来畜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不断进步。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的生存和发展,又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各级的投入多寡密不可分。根据经济的规则,没有有产出,就无需投入。因此,对畜牧业工作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工作中要在资金投入方面加大力度,使之成为发展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应当制定和完善政策,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行政策方面的倾斜;应当加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投资部分。国内的畜牧兽医专家,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老同志都是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专家,我们应当创造条件,不拘一格,选拔和聘请他们组成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顾问组,对本地区,本乡镇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开展重点和难点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畜牧兽医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中的畜牧兽医专业实验室,已经被公认的畜牧兽医科技新成果的广泛引进,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各类畜牧兽医技术组装设施,努力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水平;还要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资金投入,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应建立金融投资导向的投资或所有者,以农民为主体,吸收社会信用资金,外国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和其他投入补充的多元化投资机制,促进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
3.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开展和实施要求教师和学生从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观念向现代教育理念转变,从传统单纯提高技能和被动式教与学中得到解脱。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这种新的教学模式极大地激励了学生主动投入临床实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了动物医学专业学生诊治各种动物疾病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身心素质。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官方兽医(OfficialVeterinarian)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官方兽医制度要求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市场流通和出入境检疫等各个环节置于全过程的、系统的、有效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之下;执业兽医是指经过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为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我国将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制度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专业学历。只有经过正规兽医教育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学历后,方可申请从事执业兽医工作。其次,是官方准入。对取得专业学历,拟从事兽医临床或有关动物诊疗工作的。必须参加官方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方能取得在本地区行医的资格。第三,是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协助政府进行会员管理,并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严格管理,加强自律。执业兽医考试兽医全科类分基础、预防、临床和疾病4部分。考试学科包括兽医法律法规、动物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药理学、兽医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兽医公共卫生学、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中兽医学等15门学科。我适应我国执业兽医制度的建立,提高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执业兽医考试通过率,我院对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进行了新的探索。一、更新临床实践教学理念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求教师和学生从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观念向现代教育理念转变,从传统单纯提高技能和被动式教与学中得到解脱。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如在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中,对具体的病例首先由学生自己进行初诊、化验,然后分析确诊并最终提出处置方案,教师仅对其进行指导。这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行为,极大地激励了学生主动投入临床实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了动物医学专业学生诊治各种动物疾病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身心素质。二、整合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打破了课程之间的壁垒,将不同临床课程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整体构建。同时增加了对病例讨论的组织、病例分析报告的撰写等内容。如在开展“犬膀胱结石”为主题内容的临床实践教学中,教师将患膀胱结石症的犬带进实践课堂,引导学生结合《兽医内科学》课程的代谢途径知识探讨该犬膀胱结石症的形成机制;指导学生应用《兽医影像学》的X光及B超的诊断技术知识分析该病的诊断方法,并对其进行确诊;结合《兽医外科学》课程中犬膀胱结石症的外科处理方法对该犬进行手术治疗,最后由学生自己填写规范病例、开出处方、并制定手术方案和医嘱。这样,使临床实践教学从单一、分散、重复性临床实践变成系统、综合、创新性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三、坚持“三结合”临床实践教学方式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行为被界定为“三层次”,临床实验课的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训练层次、教学实习的综合训练层次以及毕业实习的科研训练层次。“三层次”割裂了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系统的临床实践锻炼和培养;同时,由于“三层次”实践种类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新模式中我们将学生的教室由教学楼转至校教学动物门诊。通过采用“三结合”临床实践教学方式,即临床实践课与临时就诊的典型病例相结合,临床实验课与实验室开放实验课相结合,及校内教学动物门诊与校外临床教学实践基地相结合,从而使临床实践种类丰富,实践的各个层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叉,有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四、优化临床实践教学保障体系1.加强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建设。我们根据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特点,编写了统一的临床实践教学大纲和课程实践指导教材,建立了“临床操作规范”“动物医院门诊规范”,及各种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使临床实践的教学管理有章可循。2.加强临床带教教师队伍建设。通过稳定已有实践教学师资,鼓励青年教师加入,外聘实践教学基地水平高、带教经验丰富的兽医师等多项举措,逐步形成了一支以临床兽医学教师为主体,教研实验技术人员及外聘兽医师为辅的临床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3.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校内原来的多个分散的临床实践实验室,按照动物医院门诊科室功能为目标进行了整合,添置了多台套临床实践教学设备,并配备实践教学人员,建立了“本科生临床实习操作平台”。通过对已有的校外实践基地评估,与多家大型兽医院、养殖场、动物园签订了高质量的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五、优化临床实践教学考核在临床实践教学的考核中,不仅重视对学生的临床操作能力的考核,更注重学生运用临床思维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对临床实践中临床实践操作进行量化,建立规范的操作范式和考核标准。如对于临床实践中的打结缝合的操作,采用既看现场操作又看愈合后的恢复情况等方法对该操作进行量化考核。在全部实践教学结束,还模仿兽医执业资格考试的方法,对学生的临床实践进行考核。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经过两年的建设实施,作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得到应用,动物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临床动手能力、临床思维能力明显提高,临床实践结束,能对常规病例进行接诊、诊断、开处方、做处理、填医嘱,并能进行临床简单手术,临床信心和社会适应力普遍增强,许多学生很快就能适应工作岗位并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很多大型宠物医院争相与学生签订实习就业合同,人才竞争力的提高带动我校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郭定宗,周东海,杨世锦,等.改革实践教学、大力培养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9-52.
[2]王丙云,周庆国,吉必训,等.地方高校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J].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18(3):48-51.
[3]韩庆功,王自良,崔艳红,等.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8,(3):121-122.
关键词:动物医疗事故
一、动物医疗事故
动物医疗事故:是兽医在诊断、治疗动物疾病过程中,因没按技术操作或诊断治疗有误、使用未进行实验、检验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而造成不良后果。
二、动物养殖与动物诊疗现状
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形式丰富多彩,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人们养殖动物的用途,有国家保护动物、观赏动物、执行公务动物、实验动物、家庭宠物,食用动物等等,其经济价值高低不等和功能多样,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畜牧业养殖的需要,各种动物诊所、宠物医院及乡镇个体兽医在各城乡运运而生。从业人员中有专业人员、短期培训班的兽医、也有民间兽医、各兽防站的诊疗条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此引发的诊疗事故就不可避免。
2、目前我国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缺乏、诊疗机构中配制不健全、诊疗项目比较单一,具有一定规模、诊疗项目完善的几孚没有,大专院校毕业的学生在乡镇分布少,乡镇几孚是本乡镇人员经短期培训而从业的,这样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增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两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兽医诊疗工作。由于我国的畜牧兽医方面的法规不够建全,还在不断的完善中,无证行医的诊所存在一定比例。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
1、实施兽医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从法律角度明确动物诊疗活动的许可机关和管理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以诊疗事故鉴定处理也应纳入兽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
2、具体实施时由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兽医医疗鉴定小组,对诊疗人员的诊疗资格、开具的兽药处方、病历进行核实和取证;对事故现场、畜主、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对病畜或死亡畜进行检查勘验或病理解剖;采集相关图片影像资
料;采集相关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确诊病因之后,由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召开讨论鉴定会,根据相关资料、检验结果、专家讨论,认真梳理形成兽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鉴定结论以参加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半数通过为准。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给双方当事人。
3、兽医医疗事故鉴定虽然不能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案件,但是笔者认为在处理兽医医疗纠纷案例中所有的文字材料在不同程度上表述着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因此,所有文字材料和文书做到详实准确、言简意赅、字迹工整、填写规范,并及时装订成卷、归档。
4、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兽医医疗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在兽医医疗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同意裁定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基本情况、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认定的赔偿数额等,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留原件一份归档备案。
四、建议:
1.兽医临床上的诊断、治疗事故普遍存在,没有兽医临床诊断就没有诊疗事故的发生。目前,动物医疗事故是一个新的话题,在《动物防疫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宠物饲养量的增加,动物诊疗失误和医疗事故逐年增加,目前处理兽医医疗事故的依据尚缺,因此急待出台兽医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范,如约束诊疗行为,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因医疗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从事兽医诊疗的的人员,必需是持证上岗(执业兽医),并对每种动物的解剖结构、生理特性、生活习性、对疾病的易感性、对药物的敏感性、都要全面了解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临床兽医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在畜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乡村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在地方上,许多兽医工作没有统一机构管理,主要以家庭经营为主,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兽医人员。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乡村的兽医主要以60岁以上的老兽医为主,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知识严重老化,很难以专业的知识应对新型的疾病。地方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工作环境工资待遇不如其他专业好,一些学历较高的兽医技术人员不愿意到偏远的地区工作,导致地方上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乡村基础设施较差,仪器设备的使用不够规范,导致动物之间出现交叉感染现象严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预防防治工作,缺乏应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城市医疗管理机构忽视了对乡村地区的医疗卫生管理,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
2畜牧兽医的发展趋势
有预测显示,畜牧兽医这一专业将成为中国最有发展前景的9大专业之一,这个曾经的“冷门专业”突然华丽转身,其背后也必然存在很多的社会原因。国家对畜牧业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而且可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饮食大体已经完成了从吃饱到吃好的转变,但是畜牧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专业人才,即畜牧兽医,而在这方面,我国的人才资源还是很短缺的。在当前环境下,家禽动物的疾病千变万化,面对突然的家禽病毒,需要专业的畜牧人员掌握专业的畜牧兽医知识,这一点很重要也很急迫,当前我国在畜牧方面的疾病解决主要还在预防阶段,还没有专业有效的措施去解决这些畜牧疾病,以扎实的专业技术去应对解决多变的疾病困扰。就业前景好。学习精懂畜牧兽医方面的知识技术,就业选择性很大,不但可以到各种外资兽药、或者各饲料企业去当工作,还可以到规模养殖厂做技术厂长或是技术专家,除此之外,还可以自己办养殖业,可以自办兽药、饲料门市部、兽医门诊等,自己当老板。总之,在畜牧业发展前景好的现代社会,学好畜牧兽医不用愁就业问题,冷门不冷,就业为本。
3结语
[关键词]兽药流通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S85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7)01-0254-02
现行《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养殖业投入品的源头抓好监管,从而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笔者近7年来亲历组织、参与了《条例》实施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日常兽药执法检查,在工作中听取了管理相对人对兽药经营的交流。通过综合分析,认为现行《条例》中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因此,《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
1兽药流通环节的现状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兽药流通市场已十分活跃。兽药生产企业直接向全国各地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养殖场、乡村兽医销售兽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这样既推动兽药的流通,又促进了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条例》对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兽药流通环节呈现混乱,兽药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现状。
1.1兽药流通环节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
近年来,各地的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以推销的名义,直接向养殖场、诊疗机构、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的行这逐年增多。销售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有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聘请业务推销员,直接把兽药送到场、点,按销售数额的比例提成作为劳务费;有社会闲散人员自行从兽药生产厂家购药以“送货上门”的形式直接到场、点销售,从中获取差价作为劳务费,这部分销售(推销)人员大部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也有业务经销人员在网络上销售兽药。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推销员既没有厂家的经销委托书,也不懂兽药法律法规、政策和兽药基本常识,更没有携带《兽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凭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和一辆车在各地以经营的形式销售兽药。像这样的销售形式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了兽药经营的市场秩序。
1.2兽药流通环节质量得不到保证
兽药业务经销员向养殖场、乡村兽医销售兽药时,为逃避监管,一般均使用封闭式卡车运输。一是在长途运输中,药物可能出现损坏或灰尘污染影响了药物质量;二是若遇高温季节,封闭卡车的车厢在暴晒后,车内温度可达40度以上,如果在高温下长途运输、存放,可以使药物的挥发加快,促进氧化、分解等化学反应,加速药物变质。因此兽药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3经营者素质不高,不懂兽药进货验收
小规模养殖户、乡村兽医作为养殖业的从业者一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二是进货时不看经销人员相关资质或身份,不看兽药外包装应有的标示(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用途等)只贪图便宜进购所需品种兽药或者只听从经销人员怎么说就怎么用。造成购进假劣兽药,影响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1.4依法维权难
养殖场、乡村兽医购买“送货上门”的兽药,没有与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没有相关资质、身份材料;没有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的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现所购兽药存在质量问题、药物不良反应或假劣兽药时,联系不到经销员,有的根据外包装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找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根本不知道有此经销员,或者该产品就不属于该生产厂家等结果,要维权,何其难。
2兽药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
2.1跨区域销售兽药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
辖区外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辖区内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直接向本辖区内养殖场或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由于没有与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签署订购销合同和索取购货发票,加之兽药流通环节没有明确监管制度,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质量监管难以到位。
2.2跨区域销售兽药的企业和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
兽药流通环节的加速,虽然对促进兽药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兽药环节制度不健全,销售兽药的企业和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3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的探讨
兽药是特殊商品,是养殖业投入品。作为养殖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安全关乎养殖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兽药安全监管制度,以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3.1建立跨区域经销兽药的申请备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促进兽药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3.1.1建立兽药销售企业的备案制度
兽药销售企业跨区域经营兽药的,应当向辖区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主要是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
3.1.2建立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销售员应当符合《条例》和《兽药GSP》规定的兽药销售人员(特别是流通环节的销售人员)的条件要求。农业部可以统一制定全国的《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证书》,由县级及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凭证可以跨区域流通经营兽药。
3.1.3经营兽药品种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跨区域经销兽药的,应当把兽药经营品种检验报告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对兽药品种的批准文号、检验报告等应核实真实性和合法性。销售兽药对象除养殖场、村兽医用药以外,只能销售给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3.2建立养殖场进购兽药备案制度
辖区内养殖场使用兽药的,应向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品种备案,养殖场要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兽药安全储存室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直接从兽药厂家或辖区内批发的,要签订购货合同和索要购货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溯源,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养殖场自主购货权,又依法加强了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
3.3建立网络销售兽药监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兽药网络监管制度,可以依法查处和打击兽药流通环节中的违法行为,震慑网络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者,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稳定兽药市场秩序,维护兽药生产、经营和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3.4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颁布的《兽药生产许可证》、《F药经营许可证》、《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网公开,这样既方便购货者查阅和了解情况,又方便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兽药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从而对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确定考试试卷、考试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五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工作;
(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
(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
(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培训临床技能现场考试主考官;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八)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作为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三)确定考点,并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四)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五)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考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点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点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细则;
(三)按照考场设置标准确定具体考场;
(四)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的保障工作;
(五)向考区领导小组报告考试工作。
考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场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考区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具体承担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在考试期间组织对考区、考点的考务工作进行巡视,并对考场和考生考纪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命题组卷
第十一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每个学科的命题专家不得少于两人,每个考试类别审卷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条命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命题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十四条组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
第四章考试报名
第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类别、方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四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社会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领导小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领导小组组织现场报名。
第十九条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第五章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包括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
第二十一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答题卡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作。
第二十三条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按照要求回收、送达试卷和答题卡。
第六章临床技能考试
第二十四条临床技能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五条临床技能考试包括计算机辅助考试和现场考试两种形式,每次临床技能考试所采用的形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由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的设立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由考区领导小组遴选和审定,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若干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名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第二十八条考官由考区领导小组聘任。考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三)考区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并经全体考官签名。
第三十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结束后,测评笔录、考试结果及其他资料应当上交至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成绩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按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和授予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关键词:中职;畜牧兽医;人才需求;课程体系
2012年6月起,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正式启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全面推进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为使学校培养的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能满足畜牧行业企业工作岗位的需要,使课程对接工作岗位,使课程改革融入职业标准。2012年7~2012年10月,笔者对广东6所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近几年的招生、毕业生就业情况和20多家省内养殖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访谈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研的指导思想
(一)构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
2010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施了“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以建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为契机,全面推进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构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推进教材建设,使课程对接工作岗位,使课程改革融入职业标准。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
随着畜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畜牧行业企业对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技术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学校培养的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能胜任畜牧行业企业岗位工作,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研的方法
1.调查的时间:2012年7月~2012年10月。
2.调查的范围和对象:考虑到我省有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学校生源结构的特征以及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本次调查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粤西、粤东和珠三角,调查的主要对象是选取广东6所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18家大中小型养殖企业(场)、5家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5家宠物店、12个茂名市(县区)畜牧局和基层兽医站,调查对象包括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企业行业的专家、技术骨干和毕业生。
3.调查的内容:调查的内容包括广东省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供需情况、广东省畜牧业发展情况、毕业生就业渠道和待遇、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4.调查方法:访谈和访问式问卷调查。
三、广东省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研的结果与分析
(一)广东省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供不应求,行业人才需求缺口大。
1.广东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逐年萎缩,招生大“冷”。经对广东省开设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进行调查,得知广东省开设有畜牧兽医专业的中职学校逐年萎缩,到目前为止,只有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肇庆市农业学校、惠州农业学校、梅州农业学校、阳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等不足10所。根据调查统计,近三年,全省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每年招生不足4000人,每年因学生退学和转专业等造成的学生流失率超过10%,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每年不足3000人,远远满足不了广东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2009年起,由于国家对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个别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的招生有所“回暖”。
2.广东畜牧业发展迅猛,行业人才需求缺口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广东省畜牧业发展迅猛,成绩斐然。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广东实施产业转移升级战略,畜牧业向粤东粤西转移,畜牧业现代化取得辉煌成就。据来自广东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省畜牧业总产值约1147亿元,占农业总产值26%,全省肉类产量434.2万吨,禽蛋产量34.8万吨,奶类产量14.5万吨,肉蛋奶综合生产效益为近年来最高,主要畜禽产品的产量规模、质量水平均位居全国前列。实现工业饲料产量2095万吨,同比增长11.4%,占全国1/8,稳居全国第一。全省有107家畜禽场被认定为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6家养猪场被认定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存栏500头以上的猪场1万多家,年出栏约2200万头,占全省的60%。《广东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把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畜牧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比重稳步增长当作“十二五”规划的发展目标,我省畜牧业将真正进入提质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人民收入水平及生活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宠物养殖量日益增加,广东省从事宠物养殖、宠物疾病诊疗、宠物美容保健等企业有500多家,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提供了新的就业岗位群。
·专业建设·广东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需求调查报告
发展畜牧业,需要大批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高、操作能力强的畜牧兽医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畜牧业每年需新增技术人员10000人以上,其中,养殖企业需新增畜牧兽医专业人员4000多人,饲料、兽药和畜产品生产和推销人员需新增加2000多人,动物防疫、检疫检验员需新增3000多人,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人才需新增1000多人。而广东每年农牧院校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不足5000人,需求缺口大。根据《广东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我省每年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才缺口达5000人以上,其中,畜牧兽医中职人才缺口超3000人。广东每年必须从邻省如广西、湖南、江西、福建引进大批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以弥补本省畜牧兽医中职人才缺口。
此外,广东省各市、县、镇三级现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2万多人,其中系统掌握养殖和疾病防治技术的操作技能型人才仅占30%左右,学历职称偏低,大专以上的比例不足10%,且年龄结构不合理,40岁以下的在编人员比例不足20%,有近1.5万人需接受培训。
(二)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就业渠道广,待遇好。
1.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就业渠道广。根据对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肇庆市农业学校、惠州农业学校等6所学校近几年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就业率均达100%,对口就业率超过90%,毕业生供不应求。在学校实施“2+1”学制以来,有的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未到毕业就被用人单位抢购一空,如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2010年、2011年、2012年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分别为141人、273人、564人,三年级第一学期就已全部“就业”,就业主要方向如下:(1)面向养殖企业:有35%左右的毕业生就业面向养殖企业,主要是到我省规模化猪场、禽场和牛场,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畜禽饲养和疾病防治工作。(2)面向基层兽医站、肉联厂:有15%的毕业生从事畜禽和畜产品的防疫、检验检疫工作。(3)面向饲料生产企业、兽药营销企业(店):有约12%的毕业生从事饲料、兽药的销售和推销工作。(4)面向宠物店和动物诊所:有8%左右的毕业生从事宠物养护和动物疾病诊治工作。(5)自主创业:有30%左右该专业的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开办养殖场、饲料店、兽药店、宠物店。
2.待遇好。经对近三年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工资收入进行调查统计,2010年、2011年、2012年顶岗实习学生月工资分别在1500元、1700元、1800元以上,毕业后工资再提升,并加绩效提成奖,月收入均在2300元以上。
(三)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不高,与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存在差距。
对广东省内的高州市杨氏农业有限公司、高州市顺达种猪场、高州三和有限公司、广东温氏集团、广三保畜牧有限公司等养殖企业和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茂名昌达饲料厂有限公司等饲料生产企业的在岗中职毕业生进行调查,了解到近几年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不高,未能很好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岗位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专业知识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畜牧兽医中职生虽然在学校经过两年系统的专业学习,但由于学习时间并不长,这些初中毕业生进入职业学校由于文化基础差,学习难度大,学习效果不够理想,不能很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材更新缓慢,滞后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教学内容陈旧,泛而不实,教学与生产脱节,使得学生在校学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很少能在生产上得到应用。
2.岗位能力不强。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普遍存在工作能力不强,实际动手能力欠缺,专业操作能力不熟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问题,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要求,这与学校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不无关系;有的毕业生缺乏团队协作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并和谐相处;毕业生适应能力差、遇到挫折时心理承受能力差。
3.职业素养有待提高。有的毕业生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在养殖场工作的毕业生未能很好地遵守卫生防疫制度,没能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有的毕业生缺乏敬业精神和合作态度,对待自己岗位的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欠缺正面积极的职业心态和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如有的毕业生到养殖场工作,因为适应不了单调乏味的生活,到单位后工作不到1个月便跳槽,有的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遇到挫折便放弃本行。
四、用人单位对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
经对行业和企业进行调查,普遍认为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应具备如下综合素质要求:
1.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所调查的企业普遍认为,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是生产第一线的中高级技能型劳动者,从事的职业专业性强,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
2.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以及终身学习能力。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从事的是畜禽饲养和疾病防治工作、饲料和兽药的销售和推销工作、宠物养护和动物疾病诊治工作、畜禽和畜产品的防疫和检验检疫工作,这就要求畜牧兽医专业中职毕业生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熟练的技能操作,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做好畜禽疾病防治工作,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在畜禽饲养与疾病防治工作中、在营销工作中要善于与他人交往、沟通与协作。
3.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畜牧场大多是建在偏僻的郊区或山村野岭,从事畜牧业,整天面对的是有生命的畜禽,它们有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当发生烈性传染病时,可能出现大批的死亡,造成大面积的亏损,有时为了诊断疾病,需要进行剖检等,这就要求畜牧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自信、乐观、积极的心态,还要有坚强的意志、坚忍不拔的毅力和敢于承受挫折的勇气。
4.要有健康强壮的身体素质。从事畜牧业,常常要做搬运、清粪、猪只转群等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畜产品是人们的食品,要求畜牧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强壮的身体素质。
5.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畜牧业生产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与动物本身的生命活动息息相关,而且,畜禽产品是人们的食品,与人的生命活动也息息相关,这就要求畜牧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培养信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思想品德和精益求精的技艺追求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五、建议
1.广东畜牧兽医专业中职人才行业需求缺口大,远远无法满足广东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建议政府加大对农业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尤其是畜牧兽医专业的政策扶持,以吸引更多学生报读畜牧兽医专业,解决我省畜牧兽医中职人才短缺问题,促进我省畜牧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2.必须对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培养目标进行明确定位。中职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创业型人才为目标,突出职业能力培养,重视职业素质的培养,使畜牧兽医中职毕业生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职业能力,又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以适应现代畜牧业岗位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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