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性质范例(3篇)

时间:2024-03-28

廉租房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廉租房;模式再造;合同外包;契合

国家建设部于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指出“廉租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针对城镇常住居民中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并在其后的实施过程中,建设部联合财政部等部门逐步制订了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的解决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一、我国廉租房供给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我国廉租房供给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具体包含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安排财政预算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物配置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提出廉租住房申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并依据一定的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主要指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向提出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有一定的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困难家庭自主承担租金。

据了解,从2006年开始,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比例需要在5%以下;2009年并将这个提高到15%;政府的廉租房的租金收入继续投入廉租住房的建设之中。尽管如此,然而廉租住房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房源不足等。

2.我国廉租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从相关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在2009年到2011年间,有上万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而政府仅能提供的却只有198套4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房;北京市截止2011年底,在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仅有不到7%的家庭入住了政府的廉租住房。由此可以看出,廉租房总量不足,其根本原因是资金有限:

(1)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方面:廉租住房的租金较低,如南京市的廉租住房的月租金为2.3元每平方米,并且“低保家庭”可在此基础上再减免70%,租金收入很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余额有限: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之后的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足。

(3)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不足:据统计,到2010年底,全国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累计超过100亿元,其中政府财政预算累计的却不及投资资金的二分之一。

(4)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的保障资金较少:到2011年底,全国仍有近20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明确指定廉租住房占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有很多城市在廉租房建设中尚未建立土地出让收益的资金保障机制。

总而言之,有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得政府缺乏经济能力扩大廉租房的供应量,不能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需求。

二、我国当前廉租房供给模式运营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政府管理地位需强化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需要不同种类的服务和物品,那么接下来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这些物品及服务由谁采取怎样的方式提供,才能实现更有效更便捷的供应关系。要想实现协调的供应关系,首先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多样性的服务及物品分类,而分类的标准主要是依于物品和服务的排他性及竞争性两种特性。竞争性是指某种物品在被一个人使用时,则减少了其他人使用时物品所表现的出来的特性;排他性是指一个人使用某种物品时,则会阻止他人使用该物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正是由于物品自身所具有的排他性,使得物品生产者能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来交换物品的使用权,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该物品的生产,在市场供需关系中优化配置资源。而政府在市场配置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集中体现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范、监督机制,维持市场的有序运作。此外政府还应组织、提供一些不具排他性的物品,这也不等同于政府直接参与生产,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实现供应,“政府并没有提供服务的义务,政府的义务仅在于保障服务的实现。”所以,那些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就服务的供应借助于市场机制实现,而政府或其他组织则提供公有资源及集体物品的供应。

2.社会保障力度不够,政府监管角色待提升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决定着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可以依据排他性和竞争性进行分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要坚持经济原理的基本供应,同时还要兼顾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正如萨瓦斯所说的“福利物品”,按照物品分类的理论来说,福利物品属于自然垄断物品或个人物品。福利物品有着很大的正外部效应,一方面,福利物品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当受经济因素的限制而使得需求者丧失了对福利物品的使用权,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和他人能够从福利物品的使用中收益。总之,福利物品同时具有经济原理下的排他性及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下的非排他性。

政府在廉租住房的实际运作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仍然不能解决供需之间的凸出矛盾,分析其原因可知,这是政府错位的供给角色所致。政府在廉租房的供给中,应承担廉租住房供应实现的职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而不是直接担当廉租住房的生产者,仅仅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市民的基本住房问题。所以在今后的廉租住房供应发展中,政府应及时转变、优化职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创造新的廉租住房供给模式。

三、基于合同外包与凭单制契合的廉租房供给模式再造

廉租住房属于一种福利物品,有着基于经济原理原则下的排他性及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下的非排他性的综合特征,因此我们应在廉租住房所具有的此种特征的基础之上,从新审视对其的供应。既要借助于市场体制优化配置廉租住房供给资源,同时还应借助政府的有效宏观调控公平正义的保障廉租住房供应。经济领域的市场工具研究,为新的廉租住房建设实践提供了可靠的实现条件。所谓市场工具只要是指“政府确保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实施民营化、用者付费、政府管制或放宽管制、内部市场化、合同外包及凭单制等具体方法,实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目的。”

1.引入竞争,引用民间资本投入廉租房建设中去

廉租住房的福利物品性,决定了只有借助于政府力量,才能体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下的非排他性,实现社会的廉租住房供应。然而政府在实现廉租住房的供应过程中,并不需要直接提供廉租住房,而是间接性的保障。比如采取合同外包方式建设廉租住房,“通过吸引私人承包商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只是扮演资金提供者的角色,而非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直接供给者。”

采取竞争性竞标制的引入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承包商,地方政府向房地产商本地区一年期限内的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招标说明书,采取政府公告,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或者直接向部分房地产商邮寄招标说明书等方式大力宣传招标信息,吸引更多的房产商参与廉租住房的竞标活动。在招标信息发出后,要为房产开发商留足够的时间,以使得房产开发商做充足的竞标准备,在一定时间之后才正式开始竞标活动。政府也可在招标信息之后到正式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公开组织竞标房地产商的研讨会,解答竞标房地产商有关招标的细则性问题,增加房地产商对与竞标相关的细节的了解,加强政府和房地产商之间的联系,同时政府还可以获得自身所需要的招标信息。政府部门应在房地产商依照招标说明书递交投标书之后,严明对投标书的评估标准及基本程序。由一些专家学者、招标调研机构及政府专业咨询机构,共同探讨房地产商提交的投标书,按照统一的评分规则、招标方案及招标标准评估投标书,并划分一定的等级,最终选出最佳的廉租住房承包商。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用脚投票”这一发挥低收入家庭自的方式,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凭借手中持有的凭单,自由选择廉租住房的建设承包商,促使承包商为获得更多的凭单而相互竞争,不断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建设效率。

2.用脚投票,保障社会低收入人群及时住进廉租房

廉租住房的福利物品性中所具有的的经济原理原则下的排他性,为运用凭单制的廉租住房供给方式提供可行性,“一般,理论上任何具有排他性的服务都可以得到代金券(即凭单)的资助”。凭单只是政府发放给有资格消费某种物品的民众的一种有佳证券。

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选择廉租住房过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和政府部门之间发生联系,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人民生活水平,制定一定的确认廉租住房使用标准,结合廉租住房的供应量,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要向其发放相应数量和面值金额的凭单。通常情况下,为了调动承包商对廉租住房的投资、建设积极性,确保其一定的经济利益,凭单的面值金额相当于或略高于市场上的房屋出租平均租金。政府在廉租住房资格评定方案及审定资格工作结束之后,会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凭单。

凭单的使用阶段主要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承包商之间联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政府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平台,从各个角度了解廉租住房承包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信息收集、整理的优势,确保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整的廉租住房承包商信息,严防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好影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各承包商的廉租住房建设情况之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定某一家承包商建设廉租住房,并持凭单与其办理相关手续。在这个阶段中,各房地产商为了获得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支持,即获得更多的凭单,而相互竞争,促使着房地产商注重自身服务质量及工程效率的发展。

结束语

在廉租住房的建设中,采取凭单制及合同外包制等两种市场化工具,塑造了廉租住房供给的新模式,既有效的扭转了政府在以往的廉租住房中所扮演的角色,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廉租住房的供给;又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房租控制权,实行“用脚投票”方式,促使开发商为获得更多的凭单为相互竞争,优化其服务质量,这也是政府间接性的有效控制廉租住房供给及承包商。

参考文献

[1]吴晓鹏、赖刚.北仑外来建设者住上廉租房[J].新农村,2006年04期

[2]刘鹏.建立城市廉租房制度的模式与方法[D].重庆大学,2004年

[3]张道航.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模式及方略[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廉租房的性质范文篇2

关键词:ABS;廉租房;融资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咨询项目招标课题(B304);河南省社科联调研项目(2009SKL3249)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到2008年底,廉租房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以实物方式解决了250多万户的住房困难,同时累计向229万户发放租赁补贴。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测算,要实现廉租房对象“全覆盖”,每年需要建设资金500亿元。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国累计投入廉租住房资金为154亿元,2008年、2009年中央政府分别投入300多亿元,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很大;而资产证券化(ABS)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风险低、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特点。本文将ABS模式引入廉租房建设中,力图寻找一条解决这一瓶颈的有效途径。

二、廉租房建设引入ABS模式的优越性

(一)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廉租房政策作为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核心组成部分,正在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据规划,2009~2011年间全国廉租房的投入约2,150亿元,应对金融危机的国家4万亿投资构成中有4,000亿元是用于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廉租房项目资金占用时间长、投资回收期长。采用ABS模式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容易操作,其债息率较低,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了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使融资成本降为最低水平。

ABS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与廉租房收益的风险是隔离的,清偿追索权仅限于廉租房融资项目的资产和收益,投资者不能追索到项目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原始权益人所负担的资产运作风险大为降低;ABS项目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数量众多,债券可在二级市场流通,通过SPV的“信用增级”使投资者免受廉租房资产质量风险的损失,从而可以在许多债务人中间分摊违约风险;廉租房项目资产证券化后,政府通过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达到调控廉租房融资规模和投资规模的目的。

(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目前,廉租房融资体系中,以财政预算为主(约占46%),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形成了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ABS模式在证券市场为廉租房建设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

评级机构在对ABS进行信用评级时,考虑的是现金流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安全性,而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加上SPV的很高资信等级,使ABS融资风险仅涉及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从而大大提高信用级别。由信用级别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担保SPV按期按量支付本息,使ABS项目的信用级别提高到金融担保公司的水平,从而可以使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可以进入高等级的资本市场。这样,我国的廉租房项目就可以进入国际高档级证券投资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

(三)促进廉租房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ABS融资是一种非公司负债型融资方式,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是在ABS交易中真实的买卖双方,即使预期的现金流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本息,原始权益人也不受追索。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明晰廉租房项目产权,增强项目管理者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投资效率。投资者虽然不拥有股权,也没有投票参与决策的权利,但由于他们的收益安全与资产服务人的资产管理情况密切相关,他们会更关注廉租房项目的经营情况,这有助于促进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廉租房建设引入ABS模式可行性

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可以加强这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同时,房地产证券化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拓宽其融资渠道。

(一)廉租房项目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收益预期符合ABS融资基本要求。从廉租房的产权特征来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因此其产权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如果国家不出让土地使用权,只是委托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廉租房建设并支付建设费,那么产权归国家所有;如果国家出让了土地使用权,则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由于产权不变更,因此这部分稳定的房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

从廉租房的租金特征来看,廉租房作为一种公共福利产品,其投入使用后的租金收益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廉租房的运作以租金补贴方式为主,因此虽然廉租房的投资回收期较长,但租金收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以得到保证。其实,这正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即发行证券到期后再支付投资者券款即可,这为廉租房收益回收的时滞性提供了便利。

最后,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工具,具有不易灭失、风险低、安全性好的特点,再加上房地产固有的保值增值性,因此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率。

(二)廉租房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巨大,为ABS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据建设部测算,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资金需求达到4,000多亿元。同时,我国要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城市化水平(城市人口为总人口的60%),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

(三)我国具有ABS融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股市已经达到国际水平,同时形成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廉租房ABS为我国各类证投资基金、各类保险机构、社保基金提供了一个优质、收益稳定、风险小的投资品种。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分别推出了ABS试点产品,拉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序幕,为ABS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范例。我国各种金融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和完善,如《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出台,特别是2005年12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为廉租房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四、廉租房项目ABS的运作

在实际操作中,廉租房ABS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通过发行证券筹集建设或收购廉租房项目的资金,在证券存续期内用廉租房的租金收益以及政府部分财政资金进行偿还,这种方式有利于在政府当前资金短缺时保证廉租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政府将短期内的大量资金负担转化为长期的小额负担;二是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形成的证券也是用廉租房的租金收益以及政府部分财政资金进行偿还,这种模式可以减少政府的工作量。

(一)运作程序。廉租房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主要由发起人、特设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政府部门、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图1)

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有廉租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政府廉租房管理机构。

特设机构(SPV):该机构可以是除提供廉租房抵押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其职能是购买证券化资产,发行债券。采用信托机构充当SPV的表外模式,其优势在于《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信托的法律地位,不但有效满足了证券化对“破产隔离”的要求,而且通过建立独立于商业银行的信托机构充当基础资产的受托人,有效规避了商业银行的内幕交易和道德风险。

担保机构:包括可能成立的专门资产证券化担保公司和现已存在的商业担保公司或国外的担保公司,其主要是为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增级。

保险公司:为廉租房的建设、运营提供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的保险公司。

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主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包括政府认证、审批、信用支持及对廉租房证券化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职能是证券承销、经纪服务、证券自营及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

(二)运作模式。ABS的基本模式包括三种:过手债券、资产担保债券和转付债券,其中转付债券是把过手债券和资产担保债券的优点集于一体的一种债券。在转付债券中,存在着若干等级具有不同规定、不同合同期限的债券,它们的偿还资金都来自同一个组合资产池。不同期限的债券,满足了不同的投资者,如转付债券中的短期债券对寻求规避利息风险的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而长期债券由于有赎回保护的条款,因而满足了投资者规避赎回及再投资的风险。转付债券的标的资产为将来的廉租房租金收益权和政府相关财政资金的支持,担保一般是由原始权益人购买担保公司的担保。转付债券对拟建的廉租房项目融资比较适合。(图2)

在转付债券的现金流图中,由于A、B、C、Z各债券的类型不同,其利息和到期日一般都不同。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转付债券设计一般为:A型的债券期限约为3a,B型的债券期限约为7a,C型的债券期限约为12a,Z型的债券为利息积累型,在前几种债券的本息未支付完之前,只计其利息但不支付,最后在前几种债券的本息都归还后,才进行其积累的利息支付。其他的债券,表示上述几种债券类型以外的债券种类,其本利的支付视具体债券的设计而定。总之,转付债券可以创造出多种灵活的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不同利率和不同期限的债券,是廉租房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点模式。

(作者单位: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金星,卢雅.我国廉租房融资来源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8.

[2]巴曙松.廉租房融资应市场化运作[J].中国资产证券化月刊,2006.3.

廉租房的性质范文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近三年来的艰苦工作,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了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一)20*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根据上级的安排,20*年分配下达给*县廉租住房计划5000平方米,省补助投资25o万元。*县建盖了第一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报建、监理等。

2、*县建设局以*县市政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为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该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县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未开立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资金拨付渠道为县财政拨付至县建设局,再由县建设局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廉租住房共建设2幢,5层,6个单元,90套,占地3.025亩(净面积);为a、b两种户型,a户型为58.20平方米,b户型为59.52平方米,一梯三户。该项目结算价格为6*4725.35万元。

(二)、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原计划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北片区开发)中配建,因该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为保证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规划管理局选址地点在县城大龙潭小石脑统建,规划占地面积5.93亩,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

该项目概算投资1200万元(含绿化、路灯、给排水系统)工程建造成本1200元/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资金来源除上级财政补助500元/平方米外,下差建设资金70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2、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情况

项目原选址于大龙潭住宅小区小石脑,5月底已迁坟两座,地勘人员欲进场施工时,群众多次上访土地问题,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挠地勘人员进场施工,使得该工程迟迟不能动工,进展受阻。现另选址在外山口社区麦坪河,至9月2日,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地质勘探工作,9月11日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洪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月20日完成合同的签订,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2009年9月20日开工建设,目前,一幢完成五层构造柱钢筋绑扎,二幢完成六层梁板钢筋安装,三幢完成一层构造柱钢筋绑扎。力争2009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

(三)、2009年廉租住房筹建情况

1、2009年外山口麦坪河廉租住房共建设9个单元,162套,其中有3个单元54套3240平方米为2009年廉租住房计划安排,现桩基部分已完工。

2、2009年廉租住房选址仍为县城大龙潭小石脑,该片区总规划建设用地16.3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现用地范围内的碑坟两座已迁,土地问题已基本解决,规划设计及户型设计已完成,已具备工程开工条件,2009年12月底可全面开工建设。

二、已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在今年8月初,我县先后出台了《*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电视台了《*县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由涉及社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县纪委、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符合条件的住户31户已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由于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户多,为有效缓解住房困难问题,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实物配租;另一方面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我县出台了《*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办法,严格按程序启动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到2009年12月10日对申请符合条件的65户178人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31万元。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县委、县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年,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建设、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今年8月又成立了*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配备编制3人,落实工作经费5万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民政部门收集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从20*年起,组成调查组,对城区五个社区城区城镇居民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共完成最低收入家庭3665户、7448人的住房状况调查,将2912户最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录入云南省住房保障网。对申请廉租住房的171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制作了ⅸ*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入户调查笔录》,并进行入户摄相、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了《*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等相关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定案”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四)多措并举,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进行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我县廉租住房原计划于2009年4月9日开工建设,后因建设用地原因,被迫于2009年9月初重新选址,确定选址后,设计、地勘、招投标等工作同时开展,于9月17日开工建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为达到既定目标,施工单位采取增加模板,每幢房屋配三套模板。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间倒计时安排到9月17日。时间紧,但对工程质量监管并没有放松,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报建程序,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县质检站加大工程质量抽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就目前情况来看,到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是可以实现的。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征用难。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县委政府虽然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给予了极大的倾斜和支持,但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土地取得较为困难。

(二)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虽然中央、省给予廉租住房资金补助,但实际上仅有上级补助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建设需要,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加,仅已建的5000平方米县财政就投入356万元,2009年建设的10000平方米,除上级补助500元/平方米,其余资金全部靠县财政投入,给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保障、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廉租住房入住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入住廉租住房户都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住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要继续抓好新建廉租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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