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条件范例(3篇)

时间:2024-03-28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篇2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廉租住房配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建,指在新建商品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当年建安成本回购,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有关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配建政策制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与配建合同的签订,配建廉租住房的检查验收、使用管理工作。将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配建项目审批工作。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是否按配建协议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配建协议约定不符者不予批复。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的筹措(双阳区另行确定)。每年年初,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廉租住房配建规模,结合我市财力情况,编制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年度预算。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结算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将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要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等事项。

(五)市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规划审查工作。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宜。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注廉租住房配建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配建意见。

(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质量监管工作。在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中,要重点关注配建的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配建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配建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位置、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对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占用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八条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实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二)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必须在首期进行配建。

(四)应进行简单的装修,满足《市保障性住房套内装修标准》要求。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交《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或异地建设、购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继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2012年新增廉租住房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0户,基本建成不低于2600套,已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尽快配租到户,并确保分配公正公平公开。

三、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000元/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的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廉租住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方式

(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通过新建、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继续实施租赁补贴政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补贴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打卡发放到户,每户最多按50平方米发放补贴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对象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采取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要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专业机构投资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新建廉租住房以在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方式为主。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3.区分对象,差别租金。根据申请对象收入和住房条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租金。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4.定向出租、规范进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实行准入制度,限定供应对象、设置准入条件,承租人租赁一定期限,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六、保障和建设标准

(一)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6㎡,户型面积以50㎡为主。以户为单位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元/㎡,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成套中小户型住宅为主,也可是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设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应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

七、资金筹集

(一)廉租住房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2.按土地出让提取政策安排的资金;

3.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省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6.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7.廉租住房出售收入;

8.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加大政府投入。县人民政府将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其中每年从土地出让中按政策要求应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改办建设、收购、改建、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和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剩余部分。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今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争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现实问题,积极争取商业银行贷款。

八、房源筹集

(一)廉租住房

1.政府投资新建廉租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要配建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5%的廉租住房。配建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3.政企共建增加廉租住房。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共建廉租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参与廉租住房建设,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4.其他方式筹集廉租住房。通过购买、公房改造、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政府管理的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要积极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鼓励社会捐赠廉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包括:

1.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2.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配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3.从新建的廉租住房在满足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前提下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4.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建设,也可引导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

5.利用因产业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室等非居住房改建或改造;

6.收购或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7.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九、政策支持

(一)确保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面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落实税费优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状况、产业发展政策以及住房保障的需求情况,编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严格执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准入退出制度。要切实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保障对象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健全动态退出制度。

(四)加强租赁管理

1.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考虑楼层因素可进行适当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应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2.规范租赁行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人应与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3.加强房源后期管理。要制定和完善配租后的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切实管好用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政府拥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专门提供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

十一、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房改办作为本县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强租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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