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与思考范例(3篇)

时间:2024-04-06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与思考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银行;转型发展;路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迅速,传统商业模式不断被颠覆,互联网金融催生出许多新的金融业态。同时,伴随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金融脱媒趋势日渐加快,银行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发展环境日益严峻。为适应新趋势、新环境与新挑战,传统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快利用金融科技的强大动力,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自身经营转型升级与发展。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1.1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有机融合的产物,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支付、生物识别、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支付、投资、融通、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金融、碎片金融、信息金融和普惠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演化升级。目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贷款、众筹、数字货币、金融产品(基金、理财、保险等)网售、金融信息服务等发展模式。

1.2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运用较低的成本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供求双方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甄选、撮合、价格匹配和资金交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进行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运营成本相对更低。传统金融机构承担的是组织者、平台的角色,它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利益交换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这一关系变成了客户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2)工作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自动的挖掘与分析,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整个业务的审核、评估过程,客户不需要在现场排队等候,客户服务体验更好,工作效率也更高。传统媒介会受时间、空间、地域等的限制,互联网的存在有助于打破时空的限制,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受这几个维度的约束,可以为客户能够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3)弥补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的本质其实就是资金的融通,其关键环节是供需两端信息对称,而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金融服务成本较高。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运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重建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有效控制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技术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4)具有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普惠金融这个概念是联合国于2005年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率先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任何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有效的金融供给与服务,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民等社会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普惠金融认为,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平等享受获取金融服务的机会,信贷权也是一种人权。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2.1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良性效应

(1)长尾效应:传统银行强调的是大客户、大众市场及主流业务,虽然也关注“个性化定制”、“二八定律”,但由于在精准定位、数据收集、有效分析、柔性生产等方面,缺乏必要的信息处理技术,因此传统商业银行无法低成本的满足小众客户独特需求。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包容、开放、互动的特性,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具有处理小额、海量交易笔数的技术优势,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的需求并形成规模优势。(2)鲶鱼效应。传统商业银行由于存在进入门槛和制度监管约束等问题,存在业务运营模式老化、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等弊病。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能倒逼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转型,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改变传统盈利模式,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客户体验与满意度。(3)迭代效应。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这就都要求银行尽可能快的推出的原型产品或服务,完成上线前的测试,而且要让更多的普通用户参与到产品的试验与验证环节,通过与用户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完善原型设计,进行持续的微创新、不断完善,真正推出客户体验好、竞争力高、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银行获客能力。(4)社区效应。大数据时代下,商业银行的发展将更加依靠于传统金融体系外专业化的电子商务企业、移动运营商、数据收集公司、信息处理公司、移动支付公司、客户咨询公司、网络安全公司等密切合作。从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式转变为以银行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之间的竞争。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中,合作伙伴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发金融产品,提升客户体验,共同打造共赢的合作模式。

2.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1)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思维形成冲击。互联网精神实质是开放、平等、包容、分享,这对传统银行的运营思维形成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银行业务采用的分布式业务流程作业方式,将人工处理流程转变为计算机智能化处理,彻底颠覆了传统银行靠增加员工和物理网点来做大业务规模、提升客户服务水平能力的传统经营思维。客户的金融行为加速向线上迁徙,而且金融服务与生活场景的关联嵌套日益紧密,客户更加关注个性、强调体验、渴望互动等属性增强。可以预见,智能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综合智慧银行将大行其道。(2)小微业务与零售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以后,市场更加复杂多变。传统商业银行靠利差收入来维持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向小微业务、零售业务转型升级成为必然。当前,创新与创业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催收大量的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此外,以80/90后为代表的网络新生代不断发展壮大,智能手机与移动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网络购物、虚拟社交、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等方兴未艾,零售业务潜力巨大。(3)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当前,我国的贷款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实现,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将有利于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剧了资金脱媒,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使大量的社会资金绕过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直接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出。互联网货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出现,社会资金快速从银行体内流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银行负债业务造成了严重冲击。(4)传统商业银行盈利模式难以持续。目前,利差收入是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利润来源,基于此的发展逻辑就是不断做大业务规模。商业银行想扩大业务规模,首先要做大负债业务,拓展银行存款来源,进行存款争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销售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其年化收益率基本维持在4%-5%左右,但大大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存款利率水平,导致银行存款不断流失,倒逼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利率,压缩银行利差收入水平。

3积极拥抱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银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1)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当前商业银行经营压力较大,由于物理营业网点存在较高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固定费用,使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大大超过非网点渠道。这些固定费用非常高昂,严重侵蚀银行的利润,降低了营业网点的盈利水平。互联网金融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有助于倒逼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转型升级。(2)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供给不足的短板。由于互联网具备低成本、大规模处理标准化信息的先天优势,有效降低银行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供给范围。互联网金融依据长尾理论,能够覆盖更多的客户,有利于偏远地区与弱势群体的客户获得金融服务,被认为是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与突破。(3)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带来新的商业模式,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能够复杂环境下做出有效精准决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进一步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了解客户,成为提升银行产品质量与用户体验,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开重塑商业生态,给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4)有助于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互联网技术已经全面融入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当中,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能够为客户提供便捷、多功能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提升客户体验、打造线上线下互为支撑的服务模式,全面持续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和水平。

4传统银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发展的路径

4.1形成互联网意识,运用互联网思维

金融网络化是时代必然的趋势,商业银行必须要适应新环境,及时更新金融理念与意识。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掌握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规律,参考和引入互联网方面先进、高效的信息技术,努力寻求在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客户和市场的方法和路径,在意识和思想上能够跟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水平,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4.2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打造转型新动能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支付、生物识别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商业银行要加强金融科技的运用,构建包容性强、功能齐全的金融科技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跨界合作,改变过去对抗的思维定式,努力做互联网巨头与科技巨头的合作伙伴,构建多元化互联网跨界融合渠道,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人性化的金融产品,提高获客能力,共同打造共赢的合作模式。

4.3要依托丰富的线下资源,建立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

区别于互联网公司纯线上运营模式,商业银行大都具有完善丰富线下渠道和物理网点,业务体系更是相对成熟。商业银行要更加注重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与可获得性,走线上线下联动发展的新模式,推进物理网点的转型升级与智慧网点的建设,提升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培养客户独特的体验习惯,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

4.4坚持风险可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商业银行实施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要以风险和成本为约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模式、新业态,搭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要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为商业银行的创新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与思考范文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金融创新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消费者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授谢平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一文最先给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融通的一种金融模式。

学者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存在着争议,甚至国内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层次我们仍停留在初始阶段,国外学者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参与的所有金融业务,即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体现

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词汇”,当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融合起来就发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近两年出现的余额宝、P2P、众筹、苏宁银行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

谢平教授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以图表形式概括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表象形式。(1)支付方式的创新;(2)销售渠道的创新;(3)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即是金融产品的创新)(4)金融机构的创新。

1.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方式是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履行价款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早期最出名的莫过于银联,这种处于线下支付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居民支付价款的主要方式。但随后出现的第三方支付迅速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主力军,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2012年以后出现了移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现在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诸如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微信支付等便于移动端使用的支付手段被创造出来。

2.销售渠道的创新。销售渠道的创新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在电脑上完成选购中意的金融产品,金融企业可以在交易平台上提供金融产品,中介商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操作业务。营销更加方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

3.金融产品的创新。众筹和P2P是两种典型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两者都是利用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的特点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互联网众筹是利用预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筹集资金目的的行为。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将小额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4.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学者指出:“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据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二是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为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以外的消费客体不能纳入消费者保护的体系之中。

2.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向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在金融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享有着信息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得到保护。随之而来的是何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由谁来保护的问题。我国的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足鼎立分别以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来称谓消费者。一些国家为了补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将三大领域的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以此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目的在于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里也是存在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中进行保护也是合理的。至于《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存在着其局限性,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的。国际惯例法律3到5年需要进行修改,我国的《消法》长久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需要与时俱进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与传统金融创新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来源于传统的金融创新,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新的改变。在融入了互联网之后,兼具了互联网的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覆盖面广、以及在扩大资金提供者上也做出了很大的创新。

(一)金融业务平台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平台。互联网企业从事业务的基础就是平台的建设完备,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产品平台,为自己的金融业务服务。

(二)金融业务的便捷化、综合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网络开展金融服务,在平台上进行客户信息的整理和共享,更好的开发和整合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客户只需点击鼠标和页面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小额贷款等。但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线下服务部门,消费者维权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客户和金融机构在进入金融市场都是有准入门槛,这就会使一部分潜在客户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低成本,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极大的优势。互联网支付、理财、和借贷款都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这是互联网金融对小微金融服务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依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较高

传统金融服务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管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互联网企业,我国给予鼓励金融也发展的目的监管较为放松,市场化程度较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阶层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五)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那么相应的互联网所具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是具有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技术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划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导致的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扩充了金融交易的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服务的人群。这会导致以下风险: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处于金融交易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误导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投资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去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过高,导致“搭便车”的出现。第三、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从涉及人数上对社会影响巨大,虽然可能金额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上,一部分学者是从立法和监管上思考,一部分学者是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上思考的。这两种思考的角度不同,前者是宏观上的机制建立的思考,后者是对具体的保护措施的思考,本人认为两种思考角度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究。但如若仅从宏观和微观上来构建解决方案都会显得有所欠缺,前者缺乏实际的解决机制,后者缺乏方向指引。所以笔者认为,两者思考方案应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在立法和监管的指引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角度进行机制构建。

(一)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消法》中,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

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法》中,但域外立法的趋势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之中,这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以保护的立法基础,《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法律。

(二)建立网络账户安全机制和互联网金融保险制度

安全保障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权益也是首要权利。安全权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安全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账户安全上。金融领域在去年引入了存贷款保险制度,域外立法的趋势是见了金融保险制度,现在我国金融也发展受限,但长久的趋势是建立金融保险制度,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必然要引入金融保险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应该从市场准入、准入和运营三个方面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和标准,将不符合标准,无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其次是建立市场运营机制,主要对运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最后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已经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无法挽回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让其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不需要线下交易,一方面节约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维权出现困难,P2P平台多次出现跑路事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困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其可以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国家监管部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监管部门在互联网上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检举、投诉等。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的内部在线解决机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在金融交易平台上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防范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例如设立调查机构等。三是引入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

(五)互联网线上信息披露机制

网上信息披露机制是从传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的机制,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平等,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在于网络平台的快捷,便利。建立网上信息披露制度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前保护,对于减少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大有好处。

参考文献

[1]胡光志,.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6).

[2]朱庆,唐友伟.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11(3).

[3]宋晓源.基于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J].金融法苑,2014(6).

[4]谢平.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5]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与思考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课程改革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为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使得金融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逐渐发生转变。为顺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培养出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所急需的“新金融”人才是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课程改革面临的紧要任务。然而,目前高校的“金融学”课程更多强调的是传统金融理论,与现代互联网金融相脱节且缺乏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课程的教学模式、方法势必会发生重大变革。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课程教学的目标

“金融学”课程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性学科,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提高学生的辨析金融理论和解决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提供应用型人才。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证券、银行、保险等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应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用所学知识思考金融生产生活实践中的问题,能在传统金融机构和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非金融机构等领域从事融资、投资、理财规划、综合金融服务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与时代脱节教材内容更新滞后。目前的教学内容仍依托传统金融理论,知识框架及内容体系上不能与现代金融发展有效衔接,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数字经济等尚未成体系纳入教学内容中,未与时代紧密衔接。同时,教师师也没有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自我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提升,影响了学生对于金融市场的认知,导致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狭隘,大大削弱其分析与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毕业以后无法胜任工作,影响了学生的就业率。(二)多样化教学方法难以落实由于长期以来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很多高校在教学中依旧存在着“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法,即“我教你学,我说你听,我做你看”的模式。虽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教学改革,众多优质“慕课”“微课”以及智慧树、超星等网络教学平台的涌现,也使得“金融学”课程中引入“线上”和“线下”混合教学模式,但因上课时长限制、学生人数较多等多种原因,导致大多数高校依然依然采用传统授课方式。(三)实践操作落后甚至缺失应用性人才的培养途径之一是在授课中增强课程内容的实用性,也就是说实践教学必不可少,才可使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然而,一方面国内缺乏较为成熟的金融学应用型实践内容,另一方面某些高校的实验室硬件设备及相关配套软件方面不完备,最终使得实践环节流于形式。另外,专业教师也缺乏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工作实践经验,金融实务操作及实践能力并不强,难以引导学生实践。(四)考核方式不完善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以及培养人才的标准。目前国内大学课程考核多采用平时成绩与试卷成绩加权平均综合测算,其中试卷成绩占比更大,这种考核方式会使部分学生出现期末突击、“搭便车”的情况。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讲,“应用型”是教学标准并据此组织教学活动,而把期末成绩作为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依据,缺乏过程考核、实践操作能力考评,与应用型院校人才培养目的不符,不利于学生全方位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学”课程教学的改革路径

(一)丰富教学内容金融学是一门动态的、开放性的课程。世界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教学内容也要与时俱进。首先,选用适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包含最新金融形态的“金融学”教材,同时还可以利用开放性教学资源平台构建课程资源模块、教材资源模块、案例资源模块等辅助教材和辅助资料进行参考。其次,教师不但要强化现有金融学知识;而且要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知,在课程中融入互联网金融的新理论和新创新;同时也要求教师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及时了解最新的金融业态,掌握最前沿的知识与技能,更加专业全面的传授给学生。(二)优化教学方法“互联网+”时代,金融学教师应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优化实体课堂教学。一方面,通过微信、QQ、钉钉等软件,搭建“金融学”线上学习与交流平台,让学生在课下也可以借助平台进行“金融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教师自身进行改革,由传统“教”为主向“学生”为主转变,采取“启发+互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同时将“翻转课堂”应用到教学过程中,增加课堂交流探讨时间,提升教学效率;另外,还要大幅度增加金融案例,引导学生关注实际金融问题,探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三)提升实践能力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下,只有提升学生的金融实践技能,才能让学生更好的应对这残酷的社会竞争,让学生毕业即就业。首先,增加实验实训设备,引入模拟软件操作系统并及时更新系统,如商行模拟教学软件、股票模拟交易软件等。通过模拟实操,不仅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可以加深其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其次,鼓励学生参与校内、省内、国内外的学科竞赛,如金融知识竞赛、“工行杯”大学生金融创意大赛等,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再次,注重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1],通过校企联合等形式鼓励教师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提高业务操作能力,避免教学脱离实际。同时,也让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实习,提前熟悉工作环境,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四)科学构建考核评价体系应用型本科院校就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基础理论扎实、应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此目标导向为原则建立的考核机制,必须打破以成绩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方式。首先,增加平时成绩占比并避免平时成绩流于形式,同时要公正合理的测定。平时成绩除日常出勤、作业笔记、课堂测试外,还要增加课堂互动、团队项目任务汇报、专题讨论、阶段性测试等形式的过程性考核;其次,期末成绩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试卷、论文、调查报告、金融产品设计等。若采用考试形式,则题目结构应弱化纯记忆性知识点,适当增加可以让学生进行思考、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题型。再次,将实践教学纳入考核范畴,包括学生参与的各种实践活动,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项目等。

四、“金融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探究

以哈尔滨金融学院2022级、2022金融学专业学生的相关数据为例,运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并采用新的考核方式进行“金融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一)教学活动设计安排教学内容。在传统“金融学”课程体系中融入互联网金融知识,如货币与货币制度中加入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互联网支付等;信用与利率中加入大数据征信、网贷、LPR等;金融市场引入金融网销平台及金融创新产品等;金融监管中融入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等。教学方法。采用MOOC+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课前预习,课堂讨论及成果展示,课后巩固及拓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不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意识,还提高学生对金融学课程的学习积极性,改善教学质量。同时利用雨课堂记录出勤、作业及测试。实践教学。运用商业银行模拟软件进行柜面业务实操演练;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学生分批次去校企合作的银行参观。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如图1[5]。图1多元化考核体系(二)教学效果评价平时学习情况。通过数据分析,学期内学生出勤率高达95%;作业完成率达到100%;从课堂测试参与度100%,通过雨课堂平台统计出错率获得学生不懂、难理解的知识点,并针对这些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翻转课堂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增加了师生间的互动交流;而小组项目汇报一方面给学生们展示自己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期末成绩。首先,从期末考试成绩看,卷面100%的及格率且试卷平均分高于2022年前金融学专业学生,说明了“金融学”课程改革的有效性。其次,综合运用能力上,情景模拟操作提高了学生们实践能力;创新创业大赛的参与,塑造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从“金融学”课程最终成绩即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看,金融学专业学生成绩整体确有提升,彼此间差距也在缩减。另外,新的教学模式极大的增加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提高学生认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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