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院考察报告范例(3篇)

时间:2024-04-09

博物院考察报告范文篇1

一件因风化褪色而成为灰色的汉代朱书陶瓶,一块墨色全无的唐代墓志和木牍,经一种名为“RFC风化褪色的古代壁画、文物彩绘、建筑彩画恢复保护剂”的液体处理后,显现出了清晰的汉隶与唐代行书,而且保持7年之久,未再发生褪变,令文物专家与书法家惊喜不已。这是陕西省档案保护科学研究所又完成的一项国际首创的科研成果。运用这项科研成果,唐乾陵博物馆收藏的灰头灰脑的彩绘陶俑、贴金武士俑变得色彩艳丽、栩栩如生,唐昭陵博物馆收藏的颜色淡化消失的武士壁画,重新披上了重彩盔甲,法门寺博物馆收藏的斑驳陆离的彩绘护法天王变得斑斓耀目,咸阳博物馆收藏的一块看似无物的壁画残片显出了秦咸阳六国宫装饰的原始图案,近百例珍贵文物恢复了原始风貌。

2003年9月26日,来自中央档案馆、国家文物局、故宫博物院、敦煌研究院、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的多位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鉴定,一致认为这是我国文物保护科研领域的重大突破。

在我国的各类博物馆、古代陵墓、洞窟、遗址中,有大量的古代壁画、彩绘陶器、石雕、玉器、砖雕、建筑构件等珍贵文物,这些艺术品在出土后或在室内外长时间放置中,由于遭到风化与氧化的破坏,其色彩、笔画、墨迹等发生了严重褪色现象,甚至消失殆尽,无法辨认,失去了原有的历史风貌与艺术价值。从春秋彩陶到秦代室外壁画,从汉代兵马俑、朱书陶瓶到唐代贴金武士俑与唐墓壁画,从宋明墓志到明清古建彩画,均发生了大面积风化褪色现象。如何用科学方法使其恢复原始风貌并耐久保存,是长期未获解决的世界性难题,也是几代文物保护专家的殷切希望。面对这种严峻现实,陕西省文物局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委托长期从事档案字迹褪变恢复与保护研究的李玉虎研究员进行专题攻关。13年来,李玉虎潜心钻研,从文物彩绘颜料、胶料风化褪色的机理入手,模拟各种风化因素进行加速老化,终于得出古代壁画、文物彩绘、建筑彩画的褪色,是因为其颜料与胶料在风化过程中形成了“空气、空隙―――离子界面”而对光造成漫散射所致的结论,并据此机理成功地研制出由氟材料和数种抗风化材料组成的恢复加固剂,来消除其界面从而使其原有色彩、图形、文字得到恢复与加固。

与会专家分别考察了临潼、咸阳、乾陵博物馆等实验现场,听取了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测试报告、光谱特性、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等,并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致认为此项成果首次从光散射角度提出了文物彩绘、建筑彩绘、壁画的颜料、胶料风化的褪色机理,颜色恢复的解释科学,有重大突破。根据机理研制了显色、加固材料,其配方科学合理,协同功能清楚,效果理想,具有实用价值。经七年多的跟踪观察,所用材料稳定,检测结果证明未改变原有颜料的光谱特性物质组成。课题组提供的分析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可靠。经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检索,未见国内外有相同的报道。该项科研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此项恢复保护剂的研制成功,标志着我国的文物保护科研水平达到一个更新的高度,使得我国从春秋至明清的许多珍贵文物有望重新恢复其原始风貌。据悉,这项成果即将应用在咸阳博物馆西汉兵马俑、乾陵永泰公主章怀太子墓彩绘陶俑、咸阳宫驷马图的彩色恢复。

博物院考察报告范文

“主体有扩展,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并案管辖难,异地搞侦查,重点在审判”,在10月28日、29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忠诚用上述话对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了很简练的概括。

同样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相比,长期以来公众似乎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关注。经历了长期的默默耕耘,让渎职侵权检察人员感到欣慰的是,局面似乎正在悄悄发生转变。

恰在上述研讨会开幕的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项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坦言,虽然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这“三难一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渎职侵权———同一天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讨会针对的都是这个长期不为公众所熟悉的名词,这似乎是一种巧合。而有研讨人员对记者表示,“同一天”确实是“凑巧”了,但由此反映出高层与基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视,却绝不仅仅是“巧合”。

高层的重视,已经共睹。那么如何从理论上指导实践、解决基层难题?研讨会就此展开讨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破解“三难一大”。

谋划侦查势:解决“发现难、取证难”

发现难、取证难,这从《报告》中的数据可见一斑。在20xx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中,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平均计算,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很少。《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进一步提出,渎职犯罪具体存在多大的黑数不得而知,但根据相关统计分析,比例至少为犯罪明数的一倍以上,确实需要关注。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耀杰从整个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侦查势”的概念,试图破解上述难题。“势”是我国一个古老的哲学概念,按照杨耀杰的说法,“侦查势”是指由侦查要素总和构成的能够作用影响司法主体及被侦查对象心理活动乃至行为抉择的信息集合或信息场,比如反腐败形势及刑事政策之势、科技手段及成果之势、侦查员素质之势、讯问调查场所之势等等。他强调,应当把谋划构建侦查势作为实现侦查力价值的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侦查力研究的是侦查主体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力,因此谋划侦查势将对解决渎职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有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进一步提出,侦查势应当分不同层次:低层级的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势,比如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要保持年龄、阅历等方面的位差;高层级的是类似孙子兵法中讲究的势,比如在某起案件中整体的侦查策略;最高层级的应是我国古代法家所讲究的“胜势”,其注重宏观方面,比如整个社会对查处此类案件的反应与声势以及执法环境等。

侦查势可以说是一种侦查艺术、侦查策略,但侦查人员更关心的可能是如何解决具体的侦查难题。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主张,对侵权案要加强初查的运用,因为不经过初查,对渎职侵权这样的案件就很难知道其有无犯罪事实。但他提醒要注意初查手段的合法性,对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的初查不能使用强制措施,非强制性的秘密侦查(如跟踪调查)基本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运用,但是诱惑侦查手段则不应在这类案件中使用。龙宗智还认为,初查所获得的物证与书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经过一个提取或移交的程序,其法律效力不应发生争议,而在立案之前采取调查询问等非强制侦查行为获取的人证也可以延续到立案后阶段使用,乃至作为审判中的定案依据。

对渎职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问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永金在多年实践中颇有心得。他认为,并案查处符合办案规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并案管辖限定为“重特大”案件,因此要防止在实践中被滥用,只有对查处渎职、贪污案有重大关联的案件才可并案侦查。另外,宋英辉还认为,目前的并查规定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对非公务人员则没有相应规定,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认为,有些渎职犯罪的认定需要有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即“原案”的认定问题,而检察机关对原案的管辖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剧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查证和认定的难度。这涉及到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协调的问题。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发展应加强协调,寻求到一个结合点,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做到高效和公正,并有效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

处理难、阻力大:观念要转变,理论要跟上

“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轻刑化。“20xx年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犯罪中,犯罪人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95.6%”,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引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xx年公布的这一数据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解决“处理难、阻力大”需要社会各方的观念要转变,不能因为“个人没得好处”就心生同情,道理其实很简单:姑且不论渎职案件中造成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检察日报》有文章显示,检察机关从20xx年以来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经济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除了观念转变,宋英辉还提出要适当修改法律,比如在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中,为了排除办案干扰而使用的指定管辖,就和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的规定不相符,这需要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予以考虑。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定罪量刑的一些难点,司法人员更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和帮助。

李忠诚提到的“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几乎都是影响案件查处的实践难题。他举例说,渎职案件中几乎都要求有“重大损失”,而一些案件中嫌疑人乱批土地造成土地被毁损,那么土地价值几何?土地的位置不同、性质不同,对价值影响极大,而土地管理部门有时还不愿提供评估价格,这让办案人员对损失的计算更加头疼。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多次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每一次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但累计多次的损失则达到构罪标准,对此能否定罪处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按犯罪处理。

在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中,要确定过失责任,一般容易确定现场直接作业人员的责任,但通常因“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而免除上层领导、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亚刚介绍,为防止这种不合理现象,日本等国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提出,在渎职犯罪中,处于监督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他们的过失与直接责任者的过失形成过失竞合。齐文远还认为,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不能进行按份归责,直接责任者应该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负完整的责任,监督者应该对自己疏于监督、教育单独承担责任,而且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可能因注意义务的性质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对“监督过失”理论,武汉大学终身教授马克昌认为这并非解决因果关系的理论,而因果关系实际上却在研讨中被屡屡提到。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注重从理论上研究、解决实践难题。他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司法人员对于渎职犯罪中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时是否应当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把握。对此他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侧重强调渎职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作用及其作用程度大小,而不在于区分必然性与偶然性,所谓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针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作用力大小而言的。不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属于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中的几个理论难题

除了“三难一大”,很多实践难题也需要理论上给予解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康均心主张,对上述行为要实行数罪并罚。虽然牵连犯要择一重处罚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通说,但这个通说本身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此种情况的牵连犯明明是基于数个犯意,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显然是数罪,所以对该行为数罪并罚是适当的。马克昌教授进一步指出,牵连犯本来是德国的一种理论,仅针对一种行为的情况,后被日本吸收。我国刑法学理论在引进这一理论时没有像日本那样作是否有经常性牵连关系的区别,因而出现了一些不妥。他主张要限制牵连犯的内涵或干脆取消牵连犯的说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皮勇由此认为,从行为事实构成一罪与数罪切入,用竞合论解决渎职犯罪的罪数问题,不仅可以大为简化罪数形态的判断,而且还可以弥补并解决我国目前罪数论中单纯考虑犯罪的单复数做法的缺陷。

博物院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高校联合培养教育体制改革

一、重要意义

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各自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但各成体系、分散重复、彼此封闭,效益不高,人才培养与科研、社会发展脱节。研究生教育承担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战略任务,博士研究生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人才,其培养质量更是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举足轻重。高校与研究院所发挥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共同培养博士研究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合作背景

四川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有着规范、健全的研究生教学管理体系,生源充足,但是科研条件、学术氛围及科研经费相对不足。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也是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首批试点单位之一,拥有一批研究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科研经费充足、试验研究条件优越。但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生源明显不足,科研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但是教学经验相对匮乏。

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与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之间开展合作,既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联合培养培养博士研究生,同时依托双方的学科优势,共同进行学科建设。

三、改革创新措施

1.双重学籍管理机制

双方共同成立研究生管理小组,并由四川大学配备1名思想政治辅导员。双方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学籍、双重管理原则,并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工作流程。博士生在双方均享有在校生的权利,无偿使用双方已有的课程、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

2.招生计划制定与分配

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四川大学,在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四川大学与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进行分配。

3.指导方式与双导师确定

合作双方遴选出学术骨干组成联合培养导师组,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并经双方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根据导师和学生的双向意愿在录取前确定出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其中第一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第二导师负有指导责任,两位导师应有实质性的科学研究合作。

4.培养方案制订以及课程的设置

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是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课程学习以四川大学所开设的学位课和专业课学习为主,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课程为辅。毕业时学分合计应达到双方申请学位的较高要求。

5.学术实践训练

联合培养的博士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四川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组织的科学研讨会,并作为学生参加不低于2次的科研分享报告;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报告讲座以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20次,其中应包括双方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

6.论文工作

论文选题根据导师小组对学生的考察,结合第一导师的科研项目确定适合该生的课题,第二导师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资源以及技术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题目后,写出开题报告及实施方案,向导师小组报告并论证,导师小组通过后方可立题。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须向导师小组作一次论文中期报告,由导师小组对学生的中期报告共同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改进措施。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经导师指导小组修订后,按规定撰写和装订。

7.学位评定与授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大学负责。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环节之后,向导师小组提出申请,导师小组审查同意后,提交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研究生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向四川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授予博士学位。

8.成果归属问题

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

四、工作思考

工作成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试点工作实践中,总体反馈良好。一是在联合培养的过程中,促进了双方的学科合作,共同进行了学科建设;二是互聘研究生导师,促进人力资源共享;三是以科研合作为纽带,促进了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工作期望:需要进一步加强院校导师之间的科研合作交流,将联合培养研究生作为纽带对相关的新思路和新学科交叉进行科研探索和深入实践;在联合培养工作中,合作的双方应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强沟通,明确对方需求并取得共识,签署完善的联合培养协议,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双重学籍、双重管理的联合培养制度。只有不断从实践中反思和改进,才能真正对院校联合培养工作进行改革创新,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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