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论文(6篇)
时间:2024-04-30
时间:2024-04-30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股权融资得到长足发展,在法律引导和规范方面,有三个标志性的立法事件对这一局面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一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该法首次创设了有限合伙制度,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一种更为切合实际、更加合理的组织形式,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整套较为科学的主体规范制度;二是2009年2月2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颁布),为含有合伙企业股东的公司进行首发上市提供了技术性支持,突破了操作障碍,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企业上市前对其入股并进行上市培育和操作;三是2009年5月1日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该办法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创业板的诞生及其财富效应给中国经济和投资者的震撼力是无法估量的,它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多层次、全方位的证券市场格局,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制度机遇,也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更为便捷而高效的途径。上述法律法规的陆续颁行,加之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自2009年的整体好转,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最近两年间正以加速度飞快发展,这种发展态势甚至超乎了我们的想象:无论是红杉、赛富之类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还是鼎辉、达晨、东方富海之类的民营私募股权基金,或是深创投、金石资本等国资股权基金或机构,其募集和投资的效率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私募股权基金从外国人的资本游戏几乎瞬间成为中国投资者都想跃跃欲试的商业模式,大有“全民私募”的架势。
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基于其组织形式、募集方式、主营业务和投资功能的独特属性,私募股权基金已从不同方面作为调整对象纳入了《合伙企业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但某些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地方制定的规章,普遍存在层级较低、调整内容不全面、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尚未系统化、具体法律规范不明确并缺少操作性等不足之处。在调整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关系方面,尤其凸显出制度和规范的缺失,涉及系统性和体制性层面的问题尚未通过立法规范或政策引导予以解决、化解和疏导,法律和政策的不健全导致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内部管理、对外经营等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隐患或不完善之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界和股权融资市场需要一部更为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出台。
基于对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稳健发展的的迫切需要,自2009年起,全国人大启动了对之前主要用来规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进行大范围的修订工作,经过近一年来在业内征求意见,备受社会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的完善工作已基本完成。业内预期如果进展顺利,新基金法可于近期正式颁布。这将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步入开放式发展的新阶段。
尽管从运作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的空白已成为该行业规范发展和规模继续扩大的最大绊脚石。目前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私募股权基金和单一股权投资机构)等,均尚未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迅速地“野蛮生长”,扩大《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内容的呼声日益高涨,修法工作也就顺理成章地渐次展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明确表示:要积极推动《基金法》修改,建立适当的私募监管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立法势必将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
《修订草案》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经过近两年的准备后得以出台的。其中最大的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该法调整。由此,私募股权基金也将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并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应该说,《基金法》的本次修订是一次重大的立法突破,在为私募基金提供法律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修订草案》把私募基金进行专章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的特点。然而,笔者认为,《修订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尚有值得商榷之处,非单纯靠几个立法条文的调整能得以解决,尤其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上。
首先,在立法监管时应考虑不同基金各自的特点。在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式时,应把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区别,不宜混同加以管理。事实上,这三者有很大区别,在基金募集和基金投资两个环节各不相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头在公”:即募集公开且投资对象是公开交易的证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头在私、一头在公”:即募集非公开但投资对象是公开交易的证券;而私募股权基金是“两头在私”:即募集非公开且投资对象是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此外,无论是公募抑或私募,公开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契约形式,不存在独立运作的实体;而私募股权基金兼具契约性和一定程度的法人性,具有组织实体,且组织形式又分为公司制和合伙制,运作方式与单纯的契约形式存在较大区别。而《基金法》的本次修订则似乎未充分考虑到这三者的差异,尤其是未充分考虑私募股权基金在组织和操作上的特性。
正是基于三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其立法监管思路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对于“两头在公”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应该最严格。目前要做的,应是在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问题严重的信息披露不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监管,堵住漏洞。而对于“一头在私、一头在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应该相对宽松,且主要重点应是对“在公”的这一端进行监管。目前的《修订草案》中已经特别设专章规定,并设定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但把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加区别地都列为非公开募集的一章,笔者认为是不妥的:规范重点应放在投资公开交易证券的行为(例如操纵市场等),而对其非公开募集的行为并不需要比照公募基金那样进行过多监管。而对于“两头在私”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应该较为宽松,基于其募集为私下进行,而投资的对象是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均不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方面,应根据其组织和运作的特点而单独进行规范。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冲突和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基金法》把“证券”的概念扩大到“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确有些牵强。虽然英文里的securities有时也可以包含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但是,根据我国的通说,“证券”的含义是不包含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的。通常的著作也严格区分“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因此,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调整内容不宜放在《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事实上,我国有关部门曾尝试过单独为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例如,2009年国家发改委牵头草拟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是最终未获颁布。从这次《基金法》的修订和国家发改委牵头草拟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事实来看,立法和行政主管机关实际上始终在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立法保护作出不懈努力。然而,是合并立法还是单独立法,应充分尊重客观现状,除了考虑立法现状,还要尊重行业惯例。相比较而言,单独立法更现实也更合理。若拟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以专章方式进行规定而不应混同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内容中。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其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是人力资本,而投资者提供的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产权特征,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与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人力资本投入对投资者的非人力资本形成控制。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更值得信赖,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偷懒”使自己受益。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委托—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存在三层架构,而每个层次都存在一重委托—关系。这三层架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一层委托—关系对其他两层委托—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是如何解决如此复杂的委托—问题的?是否与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相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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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基金优势分析
1.投资管理优势
由于私募资本市场是一个缺乏效率的市场,所以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实施积极的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获取的只是预期的高投资回报,但是高风险可能有高回报,但未必肯定有高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得到高回报,必须通过各种策略选择好项目,发现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企业。
2.运行机制优势
“私募”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在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投资方式、投资策略等运行机制上与“公募”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私募股权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没有公开募集受到的约束多。可以说,私募对募集者的资格基本上没有限制,无论募集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规模是大还是小,效益是好还是坏,原则上都可以进行私募。同时采取“私募”这种方式募集资金的成本比公开募集低得多。公开募集需要很高的注册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和承销费用,而私募却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和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其次,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对投资者结束时的股权转让活动获取投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创业企业后,通常会在该公司成功上市、上柜后,才会售出投资的股票,以实现获利。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周期较长,一般为3~7年。私募股权较差的变现能力让私募股权投资家必须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以取得投资的成功,从而可能获得更高的流动性溢价,为投资人获得更高的回报。
二、劣势分析
1.组织劣势
有效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是私募股权市场健康运转的核心。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取得较大的发展,但在组织模式上存在不足。就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而言,几乎都是公司制,以契约方式存在的投资机构大多数是有“乱集资”之嫌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私募基金,这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以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的状况相去甚远。现代制度经济学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优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合伙制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助于解决和管理由外部投资者和发行者之间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问题,同时还有助于解决激励问题及问题的组织结构。
2.人才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强、技巧性高的投资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行为。因此,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大量的职业私募股权投资家来实现投资决策、经营管理、资产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的把握和控制。职业私募股权投资家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专业人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灵魂。所以,能够称其为职业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操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但是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才匮乏。在私募股权基金策划和管理中,现有的大多数管理团队仍无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形成深刻的认识和高度专业化、规范化的操作,不能反映预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创建的精神和作用。所以,如何造就一流的策划和管理团队,适应未来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3.资金来源劣势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其中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银行占60%以上。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量大而且信息灵通,投资技术高,能够为私募股权仅提供稳定的资金。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和转型中国家,金融体系尚不健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仍然比较低下,政府管制过严。按照现行的法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等被禁止从事私募股权和创业风险投资领域。而政府却成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大投资者,并且主要是以服务于政府的高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战略作为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和运作的目标。所以说,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非常不利。
4.市场认可度劣势
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尤其是市场化的私募股权发展才是近年的事,作为长期投资模式,私募股权基金尚缺乏有力的投资历史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也缺乏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短期行为较为明显。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程度有关,也与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有关,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
三、机遇分析
1.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环境机遇
中小企业以其灵活的机制和创新活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创造经济奇迹的重要推动力。中国经济能够保持20多年的持续增长,中小企业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已成为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结构调整、催生产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发展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融资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集中表现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机构失衡。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直接融资不足2%。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股权市场吸纳社会资金,创业投资机制尚未形成。直接融资渠道的狭窄,加剧了间接融资的难度。正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有利环境。私募股权融资的一个重要优势是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多变使其融资需求复杂多变,与公开融资相比,私募股权融资更能适合这一特点。公开融资属于标准化的市场行为,需要遵循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统一规则和程序,而私募股权融资则灵活得多。为了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小企业通常保持经营的私密性以取得竞争的相对优势。中小企业的信息的不透明与公开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是相悖的。与资本市场的公开募集相反,私募股权基金在非公开融资时,更能充分发挥其在筛选企业方面所具有的专业优势,缓解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对优势。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对中国中小企业来说是重要的资本市场,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推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
2.产业结构升级的环境优势
产业结构是国民经济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结构形态。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研究表明,产业结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产业结构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现代经济增长方式本质上是以产业结构变动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模式。产业结构升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客观反映,是影响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产业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发展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是实现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竞争力的必经之路。资金是保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直接推动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全社会的投资格局已经由过去的财政主导型过渡到金融主导型,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私募股权资本的基本功能是优化配置资源。私募股权资本以其资本运作的优势和高风险承受能力,可以在促进传统技术、传统产业、成熟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和进行二次创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力杠杆。
四、威胁分析
1.外部竞争威胁
近年来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规模频繁进行投资并购,中国已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的热点地区。美国几家最大的私人股权基金(如TheCarlyleGroup,NewbridgeCapitalLLC,War-burgPincusLLC)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且成功运作多个投资项目。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大量涌入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出现过多资金追逐少数项目的情况。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上看,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占绝对主导。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益得到投资者的信任,成为增长最快、收益率最佳的基金组织形式。而这对刚刚起步的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是巨大的威胁。
2.法律制度威胁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政府立法大大落后于中国私募股权资本迅速发展和扩张的实践。尽管资本市场孕育着对私募股权基金这种金融工具的巨大需求,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连接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的规则化平台,至今仍未建立系列化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架构,尚无系统的创业投资法规,并缺乏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在功能和机构上的分工以及互动关系,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是政府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远远落后于市场状况和市场趋势。毋庸置疑,这必然会延缓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影响私募股权资本的系统化及发展规模,制约私募股权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机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往往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由特定对象认购的,且该基金投资的对象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这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其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传统意义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其从所投企业退出的渠道主要有IPO、并购、回购等方式,这其中最为理想、回报最高,也是当前国内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便是IPO,但在国内能够IPO的企业毕竟有限,由此通过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也是一种选择。另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购买者来说,由于其是采用非公开方式运作的,基金购买者都是特定的对象,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其实现变现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其缺乏流动性的特性也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退出渠道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萧条时,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应运而生。所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指从已存的有限合伙人(LP)手中购买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从该定义来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类,即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并且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这不仅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还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方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动因及其主要参与者
探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形成动因,还需我们首先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其中由有限合伙人(LP)认购出资或者基金份额,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般来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中长期的投资,其存续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更长。在该段时间内,不仅LP很难从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很难从所投企业中退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LP或者GP基于种种动机需要出让基金份额或者投资组合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例如,LP基于流动性需要或者同GP之间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等原因,希望退出该基金;投资基金本身基于投资组合的需要希望出售所投企业股权或者基于业绩锁定的原因,希望能退出所投企业。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供给方。此外,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有着十分诱人的回报,在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并运作一定时间后,新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到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中。随着PE深层次的发展,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都在客观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需求方。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通过“私下接洽”的方式基本上能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前的模式难以为继,那种通过私下的接洽来完成交易的方式,既缺乏效率又不规范,很难在满足现实的供需要求。于是,一个具备高效的供求信息平台且相对规范的场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持有者(LP)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这就是参与者中的卖方;买方参与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又可分为专注型购买者及非专注型购买者。此外,在成熟的私募股权交易中,还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由他们来就买卖过程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服务,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私募股权交易中的卖方主要是个人参与,机构参与者十分有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中,银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尚无法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或者即使可以参与但也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很难出现这些机构的身影。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交易的零碎化,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在买方主体中:个人投资者及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主要的参与者。另外,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种基金的成立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收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和投资组合。同卖方主体一样,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中仍然缺乏专门的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具备更完善的投资机制、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机构投资者确实子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进度和水平。单纯从买卖双方的参与者来看,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在发展阶段,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者主体都是各类机构,个人参与者较少。例如,在买方主体中母基金、投行、养老基金、各类其他基金会等占据主体地位。这些专门机构的存在,对于活跃市场、提升流动性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左右,深刻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从其他的方面来讲,我国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更是差距巨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仍然还在酝酿中,也没有成型的法律规范,具体的交易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处在起步阶段,在加上我国所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导致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着种种的困境,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信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的修订意见也仍然在探讨当中,但由于争论较大,其目前仍然很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且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始终处于监管的盲区,缺乏有效约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又会阻碍着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尚且如此,我们就更不用谈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了。我国当前阶段的二级市场不仅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就是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尚且都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行业自律性的规范也尚在萌芽之中。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尚无成熟的交易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虽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建设就更为滞后和不完善了。在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雏形中,其性质到底为何目前仍没有形成共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定位是单纯信息交流市场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实践中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在欧美国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经完善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些列成熟的交易制度,其主要业务囊括了大宗交易、交易执行等交易服务,还包括信息匹配、市场数据提供以及询价等信息交流服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使建立起统一性质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该市场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到国外市场的成熟程度。除了成熟、统一的二级市场建立较为缓慢之外,在具体的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私募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监管问题;投资者准入问题等等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明确,从而确保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交易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程度较低,且个人参与者过多、缺乏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零碎化,在加上交易双方对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没有形成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中介结构在估值、撮合交易、协助交易等方面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便利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说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虽然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交易还是以较为原始的松散、私下的交易方式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这样的组织,其汇集了国内外众多的PE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目标就是打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最终实现PE二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其还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交易平台,并了PE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该平台不仅可以给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其还借鉴国外经验对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并协助交易的完成。该平台的出现,对私募股权参与方来说,既为其提供了交易场所又可以起到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相信该联盟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自我完善,为将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十分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五、对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议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大体上知道了问题的所在,基本上明确了未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方向。由此,未来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下仍处于“灰色”运行的阶段。因此,私募股权的发展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只有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论,与之相关的二级市场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对来讲是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应给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只有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国家应逐步放开对银行、社保等机构的投资限制,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
(二)专门交易市场的建立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私募股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也是私募股权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专门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私募股权发展的必然。专门的二级市场其不仅是信息的交流平台还是专门的交易平台,这样会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减低交易成本,还方便了监督管理。因此,专门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具体交易规则的制定
私募股权的交易缺乏必要的交易规则,在交易模式、估值、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较统一的规则,这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利。实践中,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成立后就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当然由于其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规则并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比如,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经国外市场检验过的部分估值模型等等。当然,这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在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得以验证,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则制度。
(四)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都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强调完善法律法律、建立专门交易市场及具体交易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黄嵩.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动因与交易模式[J].武汉金融,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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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静妍.浅析中国PE在政策法规体系下存在的问题[J].商,2013年第2期.
关键词信息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Overthepastfewyears,China'sdevelopmentofprivateequityfundsisveryfast.ButinChinasomeprivateequityfunds'cashflowchainmanagementisterriblypoor.Therefore,InternationalpracticeoflimitedpartnershiporoflimitedliabilitycompanysystembyinternationallawsofChina'sprivateequityfundsisnecessarytopreventthebreakofthecashflowchain.
KeyWordsInformationTechnology;LimitedPartnership;PrivateEquityFund;InternationalPractice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研究基础
Private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是由privateequityfirm(私人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资者(strategicinvestor)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它投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期待靠投资标的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IPO就是initialpublic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赚一笔,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优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然后退出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简称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吴敬琏、吴强、石勇进和张瑞彬等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对PE的投资运作机理、契约关系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对于PE投资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几年形成了热潮[1],但大都不涉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际化出路相关的问题。对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面和“技术“层面,也出现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倾向,例如夸赞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鉴别能力是违反实证研究的,而且过分强调了PE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历史责任“[1]。其实,这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研究没有实现国际化,中国股权投基金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真空
中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006年到2008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扩张时期。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和融资的法律基础。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但现有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立法方面滞后了。中国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没有与外国接轨。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有待明确,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等,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适应产业创新的需要,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来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体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他们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种委托的方式操作着巨额资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过去几年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迅速发展,却没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国际惯例。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不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链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融资压抑和金融垄断,以与国际化接轨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
(一)遵守国际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s)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时缴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要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3]所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加快立法,争取与外国先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接轨。
1.明确界定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性和组织法规
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新加入的PE,为了拉客户,给企业报价过高,不懂行业自律,破坏了商业氛围。减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给企业胡乱报价的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收益观和科学的利润观,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2.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
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制度。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或双重征税,[3]采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的新型资本促进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化。
3.建立公开、公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并积极促进高利润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做大规模
以严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相关企业选择的发言权,力争协助和发现管理良好的各类优质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上市股票融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
(二)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风险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风险,投资失败率增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融资风险防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个健康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募集的资金,而且还应从外部科学、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不要为了增加利润,增加了股权投资的风险,在负债结构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该更广,严禁保底承诺下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4]。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就尤显重要。
(三)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的资金链管理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私募投资在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要预防集资诈骗,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募集资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因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链管理,是指使得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不断延续,维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不断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良性循环的过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良性地运转。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人才的国际化
积极探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双语人才。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进入管理层参与国内国际企业管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积极普及“培养双语国际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促进着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化建设,建议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促进其运行信息化,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引领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息化科技创新,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结论
2009年开始,最近三年里中国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会重新洗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无论如何,中国PE在未来数年内依然是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圣地。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一定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一定会为中国公民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师,2008年第5期.
[2]游筱璐、徐鹏.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
[3]姚琦.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J],财会月刊,2008年第3期.
[4]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5]张荣琴,发挥产权市场平台作用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产权导刊[J],2008年11期.
[6]汤翔,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启示,市场周刊(理论研究)[J],2008年第10期.
论文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代名词。在改革开放初期,私募股权投资的雏形是政府发行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创立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接下来又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早期创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1995年我国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进行风险投资。1996年,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DG)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公司成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引起国内各界的密切关注,也吸引了众多外资股权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机构将近5000家退出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诸多方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己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进入2010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接连暴发,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全球经济依旧震荡前行,尽管中国经济也存在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但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发展股权投资的政策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1.募资情况
清科研究中心调研结果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募基金个数方面回升到了2007年的历史高点,共有3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环比与同比分别上涨68.4%和190.9%。新增资本量方面增长更为强势,上半年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并超出去年全年募资总额。人民币基金续写了09年的崛起势头,随着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完善,募集和退出的双重利好使得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2010年上半年,共有26支新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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