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意义(6篇)
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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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含着公平正义、民主和谐、文明友善等法治思想,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坚持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人才培养结构和培养体系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法治意识
一、当前普法教育形势迫切需要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为总结“六五”普法成效和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5年上半年课题组对四川文理学院所有专业的1124名学生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通过调查,有28%的学生认为法治没必要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34%的学生不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36%的学生不知道12月4日是全国宪法日,只有41%的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49%的学生期望多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提升普法教育实效,58%的学生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讲授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71%的学生认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近年来,高校部分学生无视校纪校规,酗酒滋事、故意伤害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违法驾驶以及上当受骗等事件和违法现象屡屡发生。通过分析研判,大学生涉法违法主要有侵犯财产、侵犯人身、犯、暴力侵犯等四种类型,其发展趋势有隐蔽性、高智商性、犯罪程度严重和犯罪方式多样化等特点,这些特征和现象表明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还不强,这对高校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严峻考验和挑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模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建设,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人才培养思路,搭建新的育人平台,提升普法教育实效,强化广大青年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培育法治意识的关系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精神价值追求,是评判社会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尺,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尺度,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和新时期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意识是同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法律法规和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与态度的总称,包含规则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平等意识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意识同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法治意识是德治和法治的有效融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重要保障,是青年大学生筑牢理想信念、成为德才兼备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与推广需要法治作保障,法治建设、法治意识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的重要形式,也是有效途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意见》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开设法治课程,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和道德品素质是人才的基本素质,把法治和德治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并作为青年大学生的必修课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应然要求,是青年大学生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理想信念、价值取向等综合素质的反应,是青年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要求。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培育青年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意义
在北京大学同师生座谈时说,“我们为什么要对青年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问题?是因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青年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的基本遵循。”[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诚信、敬业、友善,凝聚着几代人的夙愿和理想追求,是中华文化优秀道德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道德追求和精神信仰,决定着理想的高度、价值的尺度,对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实现法治文明的重要保障,是青年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基础。当代青年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中坚力量,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思维是青年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关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一是可以使青年大学生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心和制度自信,感受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巨大优越性。二是可以使青年大学生增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认同和情感认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信念,更加积极主动投入到法治化建设的伟大行动中。三是可以更好地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良好的法治校园环境教育感染学生,使学生自觉参与到校园法治文化的创建中,感受依法治校的强大力量,培育公平、正义、民主、文明的思想观念和独特的人文情怀。四是充分体现了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育人要求,坚持立德树人是党和国家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夯实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法治思维是青年大学生成为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保障。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培育青年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原则
原则是事物构成有机整体和协调平衡的基本遵循和准则,是决定事物发展趋势和走向的重要因素。培育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要紧密结合国家的最新普法动态、青年大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与形式相统一,注重法治意识、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紧密结合青年大学生的发展需求当代青年大学生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责任,他们需要各方面的技能和知识储备,需要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完备的法律素质。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分类别的开展教育活动,要着力提升青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实事求是的向青年学生宣讲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难题、困境和前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表明党和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坚强意志,增强青年大学生坚定法治中国建设的理想信念,使其对国家充满希望和自信。
(二)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党和国家随着形势的发展,普法的重点、普法的形式、普法的对象、普法的基本要求各有侧重,这对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也提出了不同要求。高校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国家最新普法动态,聚焦时效性、针对性和可复制性,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一致,提升实效性、教育性和说服力,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和研究热情。
(三)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既要注重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又要注重法治后备人才的培养,着力造就一支能熟练掌握各类法律知识、专业功底扎实、业务精良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要主动适应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争取成为高素质尖端人才。高校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国家对人才的发展需求,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适应人才发展结构,分类别、分层次的培养各类人才,既注重法律通识人才的培养,同时又要积极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四)坚持理论宣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当代青年大学生思想活跃、充满朝气、激情与活力,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更多地期望是在实践中增长知识、锻炼才干,高校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青年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广泛建立校外法治实践基地和创建法治文化品牌活动,组织青年大学生广泛参加各项普法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了解党和国家的普法动态及社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提升青年大学生学法、知法和参与法治实践的兴趣。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培育青年大学生法治意识的路径
高校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是青年大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阶段,承担着为民族伟大复兴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使命,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筑牢青年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思想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强化阵地建设和思想理论武装,创新育人模式,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一)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夯实青年大学生的法治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使法治成为人们的道德追求。”[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的核心道德观,对人的思想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青年大学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熏陶下,要积极加强对《宪法》等基础法律的学习,培养法治观念、树立法治精神,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坚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观念,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者和弘扬者。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结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高校要积极探索将法律基础课融入专业课程的有效路径,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通过形势与政策课、党课、团课等途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有效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结构。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在法治创建中感受公平、正义、自由的力量,使青年大学生树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信念。要积极加强与公安、武警、消防和律师行业协会的合作,拓宽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形式,深化合作育人、实践育人的新模式,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提升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三)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着力营造依法治校的法治文化。高校内部治理包括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首先要完善大学办学章程,规范办学秩序和内部管理结构,“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旧的具有明显人治特征的大学生管理模式,重新构建以法治为坐标的管理模式,”[5]实现管理育人、实践育人、环境育人的有效融合,让学生深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主的力量,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养成守规矩、明是非、知荣辱、重品行的思想道德情怀。
(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实效。高校要积极推进法学课程改革,开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必修课,积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方式、教育载体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充分利用新事物、新载体、新媒介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体系,推动人才培养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要加强法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打造思想素质过硬、专业基础扎实的普法教师团队,广泛组织法学理论课教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开展法学研究工作,推进法学学术骨干、法学专任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多级联合的普法教师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DB/OL].2013年2月24日.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训教材[M].新华出版社,2014年3月版,p15
[3].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B/OL].新华网,2014年5月5日.
[4]吴爱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J].党建研究,2015年第8期,p27-28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研究
一、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体现
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能够被教育者开发利用的、有利于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各种要素的总和。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其不断具有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塑造人的道德观念和改造人的思想品质的作用,这些与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法律、法规等本身也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本文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是指在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法治体系中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各种要素总和。
法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显体现。
宪法体现。作为根本法,宪法对社会主义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未直接针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担负着培育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历史使命,因此,宪法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根本法依据和资源。
基本法体现。作为教育法体系中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学校德育立法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依据和资源。《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与宪法抽象的规定相比,《教育法》明确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成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其他相关的教育法都从某一领域进行了相应规定。
法规、规章体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支撑和维护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如《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的实施,各种纪律条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办法,以及规范和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净化社会德育环境如游戏厅、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的管理办法等一大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法规、规章得以颁布和执行,表明着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功能研究
(1)提供资源支持,构建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法律通过强力形成一定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准则,为统治提供有效的道义诠释,将统治者的政治理念与价值诉求转化为民众普遍认同的社会信仰,对政治、社会参与主体进行思想与政治文化心理的认同影响和政治整合,使之形成内化性服从,从而保持与国家统治的一致性,在此过程中,法律成为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法律不仅贯穿着共产主义运动在现阶段的实践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在有关条文中具体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确立了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也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一起形成软硬结合的完整体系,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2)发挥互补作用,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
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来启发人们采取正确行为的自觉性,而法律则着重于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的行为。但在引导人的行为和维护社会发展上,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彼此支持。思想政治教育比较强调“觉悟”的作用,是一种以“号召”为其主要特征的影响过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号召型"教育只对较先进的层次起作用,而对缺乏道德自觉和追求的人就很难起作用。法律则不同,它不仅能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惩罚那些具有道德恶行的人,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还可通过授予荣誉称号、表彰、晋级等法律手段,鼓励人们的道德追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把我们倡导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
(3)优化整合环境,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一些认识不深入的人甚至从市场经济中找到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的根基,有些甚至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如此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和说服力量和效果都比较单薄,只有依靠法制的力量,再辅之以思想的上教育,才能抵御和澄清这些混乱认识和思想,形成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德育。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化使大德育观念日益为广大群众所重视,这种大德育包括学校德育、家庭德育、社区德育和社会系统德育。我国现在国民整体德育素质参差不齐,社会对人的政治思想和品德行为的影响增大。因此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整合优化大德育环境,使之形成合力,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经之路。
三、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理论探析
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也具有工具性和目的性。法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有必要从法理上厘清法律成为思想政治教资源的路径,进而为法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发挥奠定良好基础。
(1)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
法的阶级性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首先,在阶级统治中,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将统治阶级利益宣称为全社会共同利益,从而减少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阻力,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利益。法律中维护统治利益的意识形态导向,使得法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显现,即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共生。其次,作为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利益,是统治阶级中的共同利益,而非其个别成员的特殊利益或局部利益。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其成员利益的特殊性、局部性,使得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此时思想政治教育便起到了调和内部矛盾的和缓冲作用,它在思想上对统治阶级的成员进行教育和安抚,以确保统治阶级内耗的减少和整体利益的安全。此时,法为统治阶级利益划分界限,思想政治教育为统治阶级利益提供引导,二者共同构成统治内部稳定的保障,即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共荣。再次,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统治和利益,对阶级内部和不同阶级的利益矛盾进行安抚,法律等暴力手段固然必不可少,思想教育也是其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与暴力手段相比,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软权力”,具有投入小收益大的特点,其不仅可以促进公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实现社会的思想统一,也对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发展提供了思想与精神引导,即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共存。
(2)法的社会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某些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普遍性和相似性。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法必然要为被统治阶级保留必要的生存发展空间,从而实现社会和个人的不断发展,这是由法的客观规律、特殊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而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是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自身,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理解生活、理解人生,从而提升人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特性。思想政治教育由人的发展的需要出发,满足人的政治化需要,实现对人的精神引导,思想政治教育总是“直接地或间接地,明显地或隐晦地”塑造着准备参加社会生活的人们。马克思主义指出,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自身的发展,法律和思想政治教育也不例外。法的社会性中追求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要求,必然要求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甚至每一个人的权益予以关注,赋予其平等,自由的权利;法的公共管理职能给了人们通过实践不断达到自身提高的机会,为个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终促进人得全面发展,不断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法的社会性属性使得法本身就具有思想教育功能,国家在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实践的同时,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性实现的过程。
(3)阿尔都塞对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的研究启示
阿尔都塞认为,国家权力的实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两种国家机器中进行,一种是强制性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另一种则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法律的运做一方面是实现“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功能,即法律依靠强制和暴力来保障和维护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又在实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即法律的教化性“在更多的时候,更深的层次上应归功于意识形态的征服功能”,这样,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存在的法律同样在于对维护国家权力维护,其起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阿尔都塞的以上观点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在自然法学家眼中,法律或看作是善、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在分析法学眼中,法律又被简单看作“者的命令”,仅仅是暴力统治的一种工具,而在阿尔都塞将法律看作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上两种对法律本质的不同认识只不过是反映了法律在维护国家权力统治过程中的两种方式而已,即作为“者命令”的法,主要发挥“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功能,而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则主要发挥法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由此可以看出,法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要资源,其无论在其制定、实施过程中,都实现了国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授权,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华洲.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吕明.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阿尔都塞和福柯揭露法律统治思想比较[J].金陵法律评论.2009春季卷.
〔3〕刘柱海.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功能与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整合[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11月,第21卷第4期.
作者简介:
思想素养对政治素养的形成产生影响,同时也受政治素养的制约与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思想素养主要包含正确的思想观念、科学的思想方法以及严谨的思想作风等方面。正确的思想观念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正确处理社会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坚决维护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地位,并抵制各种各样错误意识的影响,在实践中发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科学的思想方法则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并且树立科学的方法论和世界观,在现实工作中合理运用,从而解决问题。这是进行良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要求。严谨的思想作风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在平时的生活、工作和思想中,实事求是、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密切联系学生等。
2、道德素养
提高人民群众道德认识以及道德行为,培养其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素养是思想政治教育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思想政治教育者的道德素养是一股无形的教育力量,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教育对象的行为与思想。所以,对思想政治教育者而言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其内容主要有:科学的道德认识、高尚的道德信念、无私奉献的道德行为等方面。科学的道德认识是形成道德素养最基本的条件,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先要有科学的道德认识,即对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有正确的理解。道德信念一旦形成,便不会轻易改变,就会成为行动以及进行道德判断的指南和标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道德信念,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应该确立的高尚的道德信念。而无私奉献的道德行为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全心全意的为教育对象、人民服务,不求回报等。
3、知识素养
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实践性。思想政治教育者要想被称为合格,就必须掌握丰富的知识,具备较高的知识素养。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当具有的知识有:较为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较为扎实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渊博的其他类型的知识。思想政治教育者拥有高素养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学习与训练专业知识。其专业知识主要包含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与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密切联系的专业基础知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系统扎实的基本理论的掌握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者来说是很重要的。文学、艺术、史学等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储备,能够使思想政治教育者在与教育对象进行交流时拥有多种共同语言;并且思想政治教育者拥有渊博的知识,可以适当的运用,实现从整体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行研究。
4、能力素养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进行依赖于思想政治教育者具有较高的实际工作能力。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能力素养主要包含: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社交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科学决策能力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处于管理活动的核心地位,能够考验与体现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能力、才干与智慧。思想政治教育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因为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不仅需要组织协调各种教育力量来发挥教育合力作用,还需要进行个别教育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思想政治教育者对不同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需要语言的工具作用,将其思维、意图、教育内容等表达出来。可见语言表达能力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者所必需的。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教育对象是多样化的,所以思想政治教育者需要具备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才能更好地对教育对象施行教育。而应变能力则是教育者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干扰,施行不同的教育所必须具备的。
5、心理素养
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心理素养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非常重要。因为其教育对象是人,在教育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人的心理活动。若思想政治教育者拥有较高的心理素养,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更容易接受和消化,对于其本身来说也更有帮助。如拥有乐观的心态,会使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积极,工作效率有效地提高。再如思想政治教育者有良好的性格,则可以使其与教育对象之间沟通良好,关系改善,就更容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坚强的意志则可以使思想政治教育者在遇到困难时,勇敢面对;另外,真挚的情感对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也能发挥作用。
6、结束语
【关键词】法律课程;德育;教育功能
德育不仅是思想道德教育那么简单,他应该还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心理教育。其中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是方向,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是重点,心理教育是基础。这五个方面缺一不可,不可互相代替,法律课程不仅仅是一门学习法律基础的课程还是一门德育课不可缺少的一门课程。
1.政治教育功能政治教育涉及的是与国家政权相关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观念、政治知识、政治心理、政治价值等内容,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责任感。而法律和政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制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价值,内在地决定着法制教育具有政治教育的功效。法律课程作为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通过揭示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是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政治,从而更加深刻的理解国家的价值观念。
第一,在教学中,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的学习,对国家的政体、体制、和基本国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学生思想上的模糊认识给予深入剖析,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也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在教学中应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权与法的关系,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学生处于青春期思想波动较大,遇事易冲动,法制观念较为淡薄,通过学习和案例的讲解帮助学生明白遇到问题和麻烦该如何解决,并明确解决问题的途径有哪些,学法最重要的是会用法,通过学法增强责任感。
2.思想教育功能思想教育主要是进行观念的教育,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等的教育。德育教育就是对学生思想观的启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权利义务观,而法律课程在这方面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发挥法律课程的思想教育功能可以从一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在教学中应注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律说白了就是有权利和义务组成的,只有让学生把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人生价值,因此讲述法律知识,对学生进行人生价值观教育的同时,也可从思想深处激发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在法律课程教学中,应注意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尊重的,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学生更应该尊重,但是现在的学生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意识还是道德义务意识都很淡薄,有些学生常常以个人情感和个人利益的得失来决定权利、义务的态度。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教学内容时,既要强调公民权利、义务和民事权利的意义,也要强调从道德层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使学生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律观念。
3.道德教育功能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包括培养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使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日趋完善,由于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的联系,知法守法与加强个人道德具有一致性,因而,学校法律课程应该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发挥法律课程的道德教育功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教学中帮助学生认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的提出,深刻说明了道德与法在理念上和目标上的一致性。法律课程中道德教育有别与其他课程中道德教育,其针对性很强,实际意义很大。在课程中融入道德教育将得到更好地效果。讲道德教育的内容贯穿于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得到道德水平的提升。
第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道德自律的精神。教师应结合教材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自律精神。要是学生明白:虽说法是法律有国家强制力量为保障,但我们不能否认道德相对于法律也有它的独特优势。法律是尺度,是标准,一旦越过则是犯法,而道德自律则可以从根本上预防越轨的和犯罪的行为。
4.法纪教育功能法纪教育的目的,就是使学生具有法纪观念,形成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懂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发挥学校法律课程的法纪教育功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教学中帮助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一个文明的国家,必定是法纪严明的国家;一个文明的青年,必定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法了都要受到追究。学生今后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更应该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第二,在教学中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要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就要养成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好习惯,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这是学生必须具备的法纪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在走向社会后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自己的价值。
5.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心理健康教育是指根据心理活动的规律,采用各种方法与措施,以维护个体心理健康及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律课程作为学生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功能。发挥法律课程的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在教学中要善于分析当前学生的法制心理状态,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词:《老子》;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2)11-0082-03
老子的思想以哲学思辨见长,《老子》一书也是他关于哲理的主要阐发。因此,学界对老子的研究也大多着眼于其对思辨哲理的阐发,但是联系老子所处的社会和时代背景,透过其富有哲理性的思辨之言去辨析其内在的思想实质,我们不难发现其思辨哲理中还隐含着较为系统的教育理论,包括自阶级社会就已有其形而没有其名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解读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和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深化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老子》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老子》一书的题眼是“尊道贵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培养尊道贵德的圣人亦成为老子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标,围绕着如何“尊道贵德”,老子展开了一系列富有哲理思辨特色的论述。
(一)《老子》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1.以道为本的世界观教育
作为道家学派的始祖,老子创立了“道”的理论,建立了以道为本的宇宙观、世界观。“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25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42章)向我们展示了“道”在时序上、地位上的优先性、超越性,它不仅创生、养育着万物,而且长久地存在。
2.上德无德的道德观教育
“上德无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38章)道出了道德有上德和下德之分,上德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虽无意为之,却是真正的有德,下德是有意而求之的德,本质上是无德。“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章)告诉人们,真正的大德只于道是一致的,只有效法道,才能修成上德,做一个真正的有德之人。
3.清净无为的人生观教育
老子希望人们“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80章),满足正常的物欲需求,但不希望人们物欲膨胀,奢侈腐化,因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12章),因此提出了“见素抱朴,少私寡欲”(19章)、“知足”的主张,强调要节制过多的欲望,抵挡住私欲膨胀对道德的侵蚀,要求人们学天道,要日益其虚,日损其欲,做到“无私”“无欲”,就会“得道”,进而修成上德。
(二)《老子》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无为而治
老子的“道”在物的语境中表现为“天道”,而下放到人的语境中,则表现为“人道”,是人们生活与行事的准则。“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章),“道”为主,“德”为从,“德”是“道”的作用和体现。“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5章)阐明了道之本性是自然的、道的运行也是自然而然的,正是这种自然而然,“道”才可以长久不衰地运行存在,才可以“无为而无不为”(37章),“为无为,则无不至”(3章),因此,不难看出,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更不是肆意妄为,而是“道法自然”,遵循自然界发展的规律,反对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只有依此去治理国家、修身养性,才能达到无所不为的效果。
2.不言之教
本质上,“无为而治”和“不言之教”是一致的,“不言之教”充分体现了“无为而治”的原则。所谓“不言之教”指的是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无需强迫和灌输被教育者,而是通过以身作则,为受教育者树立榜样,使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良好行为示范中得到启发,在不自觉中接受教育。老子认为,这种教育方法的效果是无可比拟的:“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43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2章),然后有了“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57章)。
3.贵柔守弱
老子认为,贵柔守弱不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道,往往也是人的致胜之道。“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弱,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76章),“强梁者不得其死”(42章)表明了争强好胜必遭祸害,相反,柔弱居下可得保全,不仅如此,“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78章),“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无有入无间”(43章)更是表明了看似柔弱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智慧和能量,以至于达到无往不胜、无坚不摧。
4.知足不争
贪欲的无限膨胀和对名利的肆意追求导致了道德的日益沦丧与价值的不断缺失,因此,老子认为要节制私欲,就要做到“知足”,因为“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46章),只有“知足不辱,知止不怠,可以长久”(44章)。并且知足了,知道适可而止了,自然就能做到不争,所以“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居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夫惟不争,故无尤”(8章),“圣人之道,为而不争”(81章)。不争不是消极放弃,只是意欲通過不争,反其道而得到更好的结果,达到“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22章),“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66章)的境地。
5.致虚守静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16章),老子在此论述了要先做到致虚守静、极致坚实,在此基础上“观复”,然后可以“归根”,由“归根”到“复命”,是一条基本的规律,认识这个规律就是“明”,就符合“道”,就能长久,终身没有危险。并且也只有致虚守静,在虚静无为的状态中,人才能“涤除玄览”(10章)达到澄明的“道”的境界。
二、《老子》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对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启示
老子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培养“尊道贵德”的圣人。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历史上其他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无产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政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用共产主义信仰教育人民,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动员人们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虽然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与老子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有区别,但在道德上的追求具有一致性,并且老子关于如何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的论述,对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教育理念的传承
1.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
老子确立了以“道”为本的宇宙观、世界观。老子把人类思考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宇宙。由宇宙论到人生论,再延伸到政治论,是老子哲学思想的整个脉络。但老子“道”的宇宙观并非仅仅处于一种宇宙本体论的考量,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人生与政治的要求而建立的。徐复观曾说:“老学的动机与目的,并不在于宇宙论的建立,而依然是由人生的要求,逐步向上推求,推求到作为宇宙根源的处所,以作为人生安顿之地。因此,道家的宇宙论,可以说是他人生哲学的副产物。他不仅是要在宇宙根源的地方来发现人的根源,并且要在宇宙根源的地方来决定人生与自己根源相应的生活态度,以取得人生的安全立足点。”老子以他的哲學智慧看到了宇宙观、世界观对人们实践活动的巨大影响,因此向上推出了他的以“道”为本的宇宙观、世界观,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寻求的终极依据。同样,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也重视世界观教育。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世界观的形成,决定着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形成。新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应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核心内容,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新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让社会主义道德的阳光温暖人间,让文明的雨露滋润社会,为奋进新时代、共筑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
2.注重主体的道德认同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混乱,有忠臣”(18章)。老子曾猛烈抨击儒家的仁义礼信等外在的道德规范,认为这些是对人的异化,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老子意于道德决裂。在老子眼里,道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即有上德和下德之分,上德才是真正的有德。“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章),真正的德是与道一致的,是通过效法道,在虚静无为的状态中达到的不被外在道德形式束缚的内在的自然之德,是内心获得的一种认同。道德本身就是一种内化的规范,通过主体的内心感悟而形成,也只有靠主体的自觉才能实现,迫于外界压力表现出来的道德行为,并不是真正的道德。所以,新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在进行道德观教育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枯燥的道德规范的灌输,而应循循善诱、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注重提高人们在认知上、情感上对道德的认同。人们只有在内心认同的基础上,才会自觉地践行符合当今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才有可能把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主动对自身的道德行为进行调节、约束。
3.清净无为的人生价值借鉴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根本看法,对事物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认识和评价标准。今天的我们正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美国推行的单边主义严重损害世界的和平稳定;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凸显,西方个人主义至上的资本主义人生观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资本主义价值观给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得人们的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价值选择趋向务实化。对经济利益的最大追求往往忽略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往往不再以其对社会做出多少贡献为标准,而代之以财富的多少、权力的大小。老子主张满足人们的正常欲望,但强调要抑制过多的私欲,私欲太多只会带来无限纷争,上至国家之间的战争,下至人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冲突和战争,就要少私寡欲、清静无为、谦下不争,要潜心修道,修身养性,达到无为白化,清净自正。老子的人生观固然有其消极的一面,但其少私寡欲、清净不争的主张,对于净化人类日益急功近利的心灵,缓解矛盾,促进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教育过程的启迪
1.道法自然——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规律
老子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中,表现为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道虽创生、养育了万物,但并不因此自居,自然无为是道的基本特性。无为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而是顺乎自身发展的本性,自然而然,从而达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37章)的境界。
“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能为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原则的确立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的前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状况和社会对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的要求,把握二者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然后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笃之以信、炼之以志、导之以行,引导受教育者把社会要求的正确的思想品德认识转化为自身的实际行动,完善和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品质,并逐步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2.不言之教——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重要方法
老子所谓的“不言之教”,指的是教育者要多进行身教示范,以自身的良好行为给受教育者树立典范,通过无形地感化和引导,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自觉,使受教育者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在潜移默化中体味人生,感悟“道”之本相。
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有极强的示范性,书面的教育内容,远比不上思想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受教育者的影响,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无形感化作用,做到以身作则,如此就能达到“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37章)的境地,在无形中影响受教育者进入思想政治教育的理想境界。
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老子的“不言之教”启示思想政治教育者不仅要向受教育者贯彻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方针,原则,尽可能让人们在直观上感受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更要把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標、内容、方针、原则寓于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中,在满足人们需求、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从而内化为自己的行为。
3.致虚守静—一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重要方法
老子曾猛烈地批判儒家的外在伦理道德规范对人的束缚,在老子眼里,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才是完成教育目标的最重要途径。老子认为道的本性是寂寥虚空的,人的本性亦如此,只是因为受到后天的影响和对名誉、利益、财富的过度追求,才日渐浮躁,脱离本性,所以老子提倡人们“致虚极,守静笃”(16章),“涤除玄览”(10章),在虚静无为的状态中涤清杂念,抛却妄见,清澈心灵,感受自然本真带来的人生的至高修养境界。这种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方法虽然带有一些唯心主义和直觉理想色彩,但在当今物欲横流、人心浮躁的社会,对于人们摒弃过多杂念欲望、净化心灵、回归生命正途多少会带来一丝曙光。
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受教育者能否主动接受。单方面的思想道德内容的灌输,单方面的实践活动的举行,如果少了受教育者的共鸣和互动,所产生的效果微乎其微。思想道德规范无论有多严格,如果不能被受教育者从内心所接受、遵循,就很难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把工作的中心转到受教育者一方,通过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培养受教育者的自我反省意识,提高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能力,在受教育者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教育中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三、结语
事实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德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别,德育在整个教育中的地位时有变化,德育的历史内容更相径庭,而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不同历史类型德育实践研究的成果相当有限,对各种德育理论流派的探讨还欠深入。人们对德育的理解不尽相同,而加入德育研究行列者又并非都属训练有素的专家,以致我国德育理论至今尚不成熟。概念泛化,观念陈旧,逻辑混乱,更由于不少不恰当的提法早已上了“本本”,含糊不清的概念难以剔除,有价值的见解难以得到认同,理论界长期争议不休。
此类争议虽甚热闹,德育理论的实质性进展并不显著。这里拟从为“德育”正名入手,尝试为构建切合实际的德育逻辑框架,提供一些思想线索。不敢奢望很快取得共识,无非是在习俗面前冒叫一声而已!
一、“大德育”辨
“德育”原是“道德教育”的简称。道德教育同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并行也适合时宜,惟我国长期以来用“德育”涵盖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一直引起争议,颇值得商榷。
1.我国以往曾经用“思想政治教育”(或“政治思想教育”)或“德育”涵盖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教育,虽然概念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概念的含义常常约定成俗成,不过,多年来教育理论界对这样扩大“德育”概念的外延一直存疑,时常就此争议不休,证明并未约定俗成。事实上这是一个人为地赋予含义的概念。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概念,系出于承认这几种教育都不可少。况且文件上一般都作如此规定,不得不承认这个“既成事实”。
2.虽然在“德育”目标与内容上包容各项教育并不困难,问题在于个人品德的形成、人生观的形成,特别是政治觉悟的提高,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形成过程各有不同的规律,形成的途径差别甚大,很难以统一的模式实现不同的目标。如今一般“德育原理”之类著作中所列德育原则、方法与组织形式大抵是把国外的“道德教育”的一套见解,同国内长期积累的“政治教育”经验拼凑在一起。其实,国外所谓“道德教育”同政治教育不是一回事,而促进品德形成的措置,并不都适合于政治觉悟的提高。
3.“德育”之“德”,很难使人不致想到“道德”。人们若循名责实,便可能把理应实施的“政治教育”,作为“德育”中的“附加成分”,导致对政治教育的忽视;反之,若统称“思想政治教育”,又可能导致对“品德教育”的忽视。这并非过虑。以往这类倾向反复交替出现,是人所共知的。
若冠以“思想品德教育”,仍未包括“政治教育”;若添上“政治”,称其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岂非又有沉重累赘之嫌?
4.把道德、人生观、政治思想列入教育内容,确乎不成问题,而把政治思想方面的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或把道德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是政策所不能容许的;这类概念的混淆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上也不可思议。
5.西方国家自近代以来一般把“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属政治教育范围)各自独立实施,而我国统称“德育”,实同中西文化传统的差别相关。人类最初的道德规范同其他各种社会意识原本混为一体,融于习俗之中。中国古代的“道德教育”与西方古代的“宗教教育”都属范围广泛的思想教育,或社会意识教育,惟早在古希腊时代,即有“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的分化,虽然那种分化并不很严格;到了近代,随着生产领域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社会关系复杂化,浑然一体的社会意识逐渐分化,道德也从宗教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进而伦理学渐次从哲学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学科领域,相应地教育领域中“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宗教教育”也逐步分野。由于中国近代落伍,社会生活领域分化的程度不高,科学观念不强,更由于自古以来以非宗教的“道德教育”囊括了整个社会意识教育,以致至今仍易于接受这种模糊概念。
初看起来,像西方那样把几种教育独立实施并不困难,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这是由于最近几十年间,我国一直以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教育目的,并把此种教育目的表述作为“教育方针”,而这个“教育方针”又像是出于的倡议,从现象上看来又似乎符合实际;为同教育目的上的“德”相应,遂把“政治教育”、“人生观教育”归入“德育”。这似也顺理成章。所以,“大德育”观念不易改变。
6.其实,把教育目的定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意义原本有限。这种提法既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展概念不一致,也不见得出于的创议。早在19世纪初,裴斯泰洛齐就提出: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1〕所谓“完全平衡”的发展,系指协调的或和谐的发展。大抵从那时起,所谓“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或“德智体美和谐发展”,作为西方教育的传统相沿成习。至少作为近代教育的理想长期未变。在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前,早就成为健全的常识;苏联教育理论界并不讳言裴斯泰洛齐以来西方教育中的这个进步思想的传统,却把这个口号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机械地混合在一起。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在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下,强化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意识。
多年来,被忽视的事实是:正是由于参照苏联经验,把所谓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目的,在实践上产生一些片面性,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展“关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的讨论,而的表述正是由那场讨论引发而来;问题更在于在他的表述中,明明避免了“全面发展”的提法,并未妨碍人们把的表述简括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并未提出异议)。足见苏联经验影响之深。
7.其实,西方所谓“一切能力和谐发展”的提法,早在20世纪初引起质疑。迪尔凯姆指出,这个提法与人们必须同样遵循的另一个行动准则存在矛盾,“这个行动准则规定,我们必须献身于某一特定而有限的任务”,〔2〕而杜威的批评更加中肯:教育目的据说是一个人的全部能力的和谐发展,“这里没有明显提到社会生活或社会身分”,“假如离开社会关系而下这个定义,我们便无法说明任何一个所用的名词意义是什么。我们不知道能力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发展是什么,我们不知道和谐是什么”,“能力只有根据它所能派的用场,必须为某项功能服务,才是一个能力”〔3〕。我国老一辈教育学家孟宪承在论及教育目的问题时亦有见及此:“凡离开社会的组织和活动,而提出的个人发展一类的目的,就全是一种过程的抽象名词,而非行为变化所期达的具体结果”〔4〕;关于教育目的的表述,其意义不在于所谓“德智体全面发展”,而恰恰在于他未脱离社会关系,而以“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样一种社会角色的定义,赋“德、智、体几方面发展”以特定的历史内容。
8.虽然我国流行已久的“教育目的”观念、“德育”观念曾经受到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其实,苏联“德育”观念同我国不尽相同。至少在我们相当熟悉的由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1948年版)中,“道德教育”是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教育”、“自觉纪律教育”,以及“意志与性格教育”并列的概念,这些不同的教育各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实施,而统一的“大德育观念”则可算是我们祖宗的厚赠。由此看来,以往搬用凯洛夫《教育学》,并不地道。
9.固然,陈陈相因的“大德育”观念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不妨继续发扬光大;问题在于处在如今这种开放的时代,少不得同国外教育界开展学术交流,也不免要借鉴国外德育研究成果。由于中国“德育”概念的外延与外国不一致,涉及国外德育文献,若无意偷换概念,几乎每次都得考较一番,而认真考较的能有几人?
二、“品德教育”辨
暂且撇开“政治教育”、“人生观教育”不议,单就“道德教育”(通称“品德教育”)而论,现在赋予这个概念的含义也值得推敲。
1.我国所谓“品德教育”,一向以“五爱”(即国民公德)教育为核心。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原为“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爱护公共财物”改为“爱社会主义”。其实,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是否“爱科学”,不属于“道德”问题,而“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又不止是“道德”问题。我国所谓“公德”实际上是政治化的道德。
2.所谓“公德”系社会提倡的伦理道德,即应有的道德规范。它有别于我们的民族世代相传的习俗道德,即事实上早已化为习俗的道德行为准则。其中,既包括对自己义务的个人道德,也包括对他人义务的社会道德;而社会道德规范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次: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调节个人与集体、国家、人类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大抵属于社会道德规范中的高级层次。道德教育虽应以国民公德为基础,但我国道德教育常常局限于“五爱”教育,不能不算是缺陷。
3.我国实施的国民公德教育,也可算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除此以外,还实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它属于以先进分子为对象的“道德理想教育”。以往既存在随意扩大“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对象的现象;也存在把“助人为乐”之类习俗道德拔高为“共产主义道德”的情况。
4.尽管我国道德教育以政治化的道德为核心,还实施政治色彩更浓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有时还受到“片面强调道德教育,忽视政治教育”的责难;反之,我国提倡“学雷锋”之类教育活动,虽然其内容大体上属公益活动范围,由于冠以“共产主义道德”名号,有时被作为“侈谈共产主义”加以非难。这两种情况表明,道德教育由于名不副实而不能不随政治气候浮沉。
5.虽然我国“品德教育”之“德”的内涵,已经超出严格意义的“道德”范畴,然而我们却又常常以并非基于这种政治化道德概念的品德心理研究成果,作为我国品德教育的立论依据。
三、“政治教育”辨
我国堪称世界上最重视“政治教育”的国家,由于长期把“政治教育”及“人生观教育”归入“德育”,只有笼而统之的“德育研究”,对“政治教育”本身反而缺乏科学的研究;而“德育研究”的这个薄弱环节,因被汗牛充栋的政治宣传、政治教育的宣传所掩盖,又不易被察觉。
1.我国“政治教育”的内容,一向因政治形势与任务而定,形成“政治教育”与“政治宣传”混淆的状态。政治基调虽无大的变化,不变中的变化也不小。“政治教育”相对于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缺乏连贯的稳定的内容,或者说在基本调子中,人为地添加的不定的音符偏多,从而影响“政治教育”的科学声誉,无助于形成学生坚定的政治信念。
2.一方面,我国“道德教育”属于“政治化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我国“政治教育”又带有“道德化的政治教育”色彩。在政治热情高涨的氛围中,把道德升华为政治,道德教育更有力量;反之,在政治冷淡的氛围中,则连最无争议的道德教育本身,也被当作“政治”而疏远。我国所谓“政治课”(现称“思想品德课”与“思想政治课”)的命运就是如此。
3.国外关于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实施政治基础教育的范围与大致程度,关于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规范、教师在政治教育中应遵循的规范,关于不同政治氛围中政治教育的抉择,多少有一些研究,而在我国则长期满足于政治宣传,对“政治教育”本身缺乏深入的研究。
四、“思想教育”辨
同样,“人生观教育”以及“世界观教育”由于长期淹没在笼统的“德育”与模糊的“思想教育”之中,关于人生观教育同人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关系、人生观教育与世界观教育的关系,以及形成世界观的途径,等等,至少仍缺乏严格的论证。
五、“个性形成”解
我国基础教育长期缺乏形成学生独立的(定型的)、健全的、独特的性格(个性、人格)的明确概念,似乎只要全面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加上劳动技术教育,就能自然地形成这样的性格,以致忽视把握个人性格形成过程中不可错过的时机,加以必要的指点与矫正。
1.我国普通中学一直承担升学与“就业”(严格讲应是“生活”)准备的双重任务,意味着普通教育只有工具价值,没有内在价值;现在确立基础教育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为宗旨,实际上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观念。一般以为全面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劳动技术教育就算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也说得过去;反之,再以“提高中华民族素质”规定德育、智育、体育以及其他教育的任务,依然不够明确。
2.最近若干年间,注意到心理卫生、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是一个进步。这类工作固然同品德教育相关,主要由班主任承担,问题也不大,而把这类教育或指导归入“德育”,在观念上容易造成把心理方面的问题全当成思想道德问题的误解。
六、“德育工作”辨
我国有所谓“德育工作”提法,甚至还有所谓“德育教育”之说。这些生造的词语是不是通,是个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概念实同德育理论上的误区相关,即把“德育”视为同“教学”并行的特殊工作领域。
1.所谓“德育”之所以有别于“道德”,正由于它是有关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本身不就是一种“工作”么?“德育”本身就是道德(哪怕是广义的道德)教育的简称,所谓“德育教育”,实际上成为“道德教育的教育”,岂不是一个怪名词?
2.德育原是同“智育”、“体育”、“美育”等并立的概念,而所谓的“德育工作”却成为一种同“教学”并立的工作。那么,是不是存在同“德育工作”对应的“智育工作”呢?“教学”是不是等于“智育工作”呢?教学是不是同德育无关的工作呢?人们从来不愿意作肯定的回答,但事实上默认教学为“非德育”工作,固然,也强调“在教学中渗透思想道德影响”,然而,这同“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并立,岂不是自相矛盾?
3.在学校中建立“德育工作”与“教学工作”的职能分工,相应地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德育工作者”,且在教师职称中立“德育高级教师”专项,又在实际上违背初衷,强化了各学科任课教师的“非德育教师”意识,遂使德育越来越成为少数人专管的事。固然也反复强调教师“管教管导”、“教书育人”。什么叫做“管教”?难道承认“管教”只是“教书”么?“教书”本身没有“育人”么?既要求任课教师“管导”、“育人”,如果任课教师达到这个要求,那就该承认他是“德育工作者”,而事实上“德育工作者”是另一批教师的专称。事情虽属正当,道德上岂不是自相矛盾?
4.把德育视为同“教学”并行的工作,在观念上又出于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划分,误解为学校工作的分工。
其实,学校中的任何一项教育活动,都不应只视为实施某一育的活动;每种教育活动中都或多或少包含各育的成分;每一育(德育或智育等)都应是“全方位”的这一育,即借助于学校各种工作途径予以实现;各育的划分属于教育内容方面的成分的分解,不是、也不应是学校教师职能分工的基础。
七、“训育”辨
教育成分的分解与教师职能分工的错乱,是中国近四十余年间才出现的现象。
1.古代正规教育即教学,教学旨在使人为善。既无严格意义的德育、智育、体育之分,也不存在教育职能分解与教师分工问题。19世纪初,赫尔巴特率先尝试对教育活动进行分解,即区分学校中的非教育活动(管理)与教育活动,进而把教育活动分解为训育与教学。从管理到训育直到教学,从表及里、由浅入深;后来,赫尔巴特学派把这种纵向分析折为横向分析,管理、训育与教学成为并行的活动,作为教育职能分工的基础。
其中,“管理”重在消极地限制学生不良不轨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训育”系指教师“直接对儿童的心灵发生影响”,“学生直接处在教师的心目中,作为教师必须对他产生影响的实体,而学生对教师必须保持一种被动状态”。〔5〕“训育”同“教学”的区别在于它不藉助于中介,由教师直接对学生的心灵施加影响,“训育可以激感,或者抑制情感”,〔6〕对独立性格的形成发生影响,而“道德性格”(道德人格)的形成主要诉诸理性,因而主要诉诸“教学”,不过,后来把这种划分作为学校教育工作分工基础时,“训育”的内容大体上近于如今所谓“德育工作”。这已经有悖于赫尔巴特的初衷。
2.问题在于“训育”一词译成中文,有以词害义之弊。“训育”之“训”,同理性的自律的德育精神相忤。后来改称“训导”,仍不离“训”字;“训育”亦可译为“训练”,惟在西方人的观念中,“训练”带有机械性质,亦同理性的自律的德育精神不符。
“训育”的原旨倒是作为从非理性的、他律的“管理”到理性、自律的“教学”过渡的中间形式,它的基调是“延续的、不断的、慢慢地深入人心和渐渐地停止的”〔7〕,它对于各育是中立的,由于重在诉诸情感,同德育接近些。
困难的是在中文中缺乏一个适当的词,表达“训育”的意思,而民国政府统治时期“训育”的滥用,更败坏了“训育”的声誉,又增加了事情的复杂性。
3.不过,我国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后来的抗日根据地,小学规程上正规的提法,倒仍然采用“训育”,间或使用“训导”,而未用“德育”;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还曾打算制定《小学训育纲要》(1942年8月),然而由于当时不断批判民国政府的训育制度,加之成人教育、干部教育中“政治思想教育”、“政治工作”影响甚大,所以“训育”一词并不流行,但在学校规程(包括中学)中也未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工作职能划分中的一个门类。因为当时人人管思想教育早已蔚然而风;直到人民解放战争后期,才在东北解放区率先把“德育”作为“工作”(并未提出“德育工作”概念)。这已经同苏联教育经验的影响相关。
4.其实,苏联虽未采用“训育”概念,倒也不存在所谓“德育工作”概念。因为俄文中尚有一个狭义“教育”概念。凯洛夫《教育学》中,同“教学理论”并列的“教育理论”,即以“教学”以外的教育活动为研究对象。其中固然包括“德育”,但不限于“德育”。
德文中的“教育”概念也是如此:“教育(Erziehung)这个词是从训育(Zucht)与牵引(Ziehen)两词来的,因此人们往往根据这个名词把它的主要部分看作是我们现在接近论文结束时才开始探讨的内容(按:指训育)”。
其实我们汉语“教育”也有同心灵影响、人格影响相关的一义,至今仍在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中运用。只是为避免语义混淆,在教育著作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狭义的“教育”概念。
八、“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
在我国,多年来既不适当地采用“德育工作”概念,又早已遗忘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实际上助长了一般教师淡化德育意识的倾向。
1.就“德育”而论,早在20世纪初,国外就有“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杜威为始作俑者)。
当时所谓“直接道德教学”,指的是“道德课”所实施的教育;所谓“间接道德教育”,系指通过作为“刍型社会”的学校环境、学生参与的实际活动和有社会意义的课程,间接地施加道德影响。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明确肯定“直接道德教学”意义的有限性,而强调学校各项工作与活动的意义,强调所有教师的伦理责任;然而这种有意义的“德育”区分,在我国早已被遗忘了。
2.在我国,忽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划分,原先问题不大。在我国80年代以前的社会政治思想氛围中,一般教师大抵都能积极参与德育,并以参与“直接道德教学”为荣,为避“不问政治”、“业务挂帅”之嫌,有时甚至矫揉造作,硬使各科教学“直接”显示出“道德教育”的姿态。那时的问题在于因忽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导致“德育”过热,教育失常,但不存在一般教师忽视德育问题;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政治气候变化,“德育工作者”队伍正规化,又早遗忘了“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于是,人们很自然地认定德育是“德育工作者”的事,不易意识到自己尚有实施“间接道德教育”的责任。
3.“德育工作”不是一个规范的教育名词。它实际上从我国根据地成人教育、干部教育中衍化而来。以往在部队中、干部学校中,既有“思想政治教育”,又有“政治工作”(含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等)。意味着不单是孤立地打通人的思想,还得做“人的工作”。很有道理。惟部队、机关里相对于“政治工作”的,是“军事工作”、“业务工作”,而学校中的“教学”与那些“业务工作”不同,它本身也属于“教育”,所以,机械地搬用那一套,毕竟不当。
固然,继续采用久已熟悉的“德育工作”概念,我行我素,并无不可,然而,既然设置了专门“德育工作”,要人们承认其他工作(如教学)也属“德育工作”,既然有专门的“德育工作者”配备,又要不具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认“德育工作者”,这个难题委实不易解决,而重申“直接道德教学”与“间接道德教育”的区分,似可缓解这个矛盾。
九、“德育”逻辑框架
1.逻辑前提:教育目标的视野
“个体个性化”,包括:个人在德性、智力、体质、审美能力、技术、社会性诸方面的发展和各个人独特的发展。
“个体社会化”,则赋予个人诸方面发展以一定的社会历史内容。它也包括个体社会化的一般要求(基础文明)与某种特殊的社会化(如“政治社会化”、“经济社会化”等等)。
与此相应,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技术教育、社会教育(群育)。它既作为人生基础教育,实现个体个性化,又作为社会基础文明的启蒙教育,促进个体一般社会化。
2.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
人生观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作为两种有特殊意义的教育,有必要单独成立,同“德育”三足鼎立,亦可把三者合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如果需要一个统一名称的话)。
人生观的形成,本身是人生发展趋向成熟之际自我意识觉醒,独立人格形成的标志,而个人形成什么性质与类型的人生观,则是个体社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这方面的教育,与“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同属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而人生观其实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教育开花的结果。
政治教育同政治上层建筑的需求相适应,旨在实现个体政治社会化。
其实个人德性也有两重含义:一是个人道德人格的完善;一是同社会道德上层建筑相适应的个人道德社会化。
3.“道德教育”的三个层面
同德性的两重性相对应,德育包括公德教育与私德教育。由于我国公德与私德的界限尚待探讨,而我国公德又属政治化道德,以至德育层面较为含糊,姑且划为三个层面:
(1)以“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原则”为内容的“基本道德准则教育”。
(2)以“国民公德”为内容的道德规范教育。
(3)以先进分子为对象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或称为“道德理想教育”。
4.由于我国法定的“国民公德”属政治化的道德,这种道德规范基本上属于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它既是“道德教育”的内容,又是“政治教育”的内容。
在“政治教育”独立设置的情况下,道德教育宜以“基本道德准则教育”为基础。
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属带更多政治成分的道德教育,亦属完善的人生价值观教育;在不具备普遍实现此种教育前提的条件下,宜以先进分子为对象。
“道德教育”概览道德层面道德细则道德修养
与教育
1.节制、克制、忍耐自我控制2.勇敢、坚韧自我修养
3.平和、独立调节私人之1.同情、友爱、仁爱、体基本道间关系的准谅德准则则(私德)2.诚实教育调节公共1.集体之爱道德道关系的道2.乡土之爱规范德德规范(公3.国家之爱教育教德)4.人类之爱育先进分子道德的道德理基于自觉的奉献精神理想想教育
此表缺陷在于把道德修养与道德教育截然分开。
5.人生观教育
人生观形成的阶段(假设):
(1)准备阶段:自我意识觉醒之前,个性特征的显示。
(2)人生转折时期,人生观显露苗头。
社会急剧转变,促进个体人生抉择。
6.政治教育的策略
参见《“政治教育”辨》,《上海高教研究》1994年第2期。
7.“直接社会教学”与“间接社会教育”
使学生个性化与社会化,为所有教师共同职责,也只有在多数教师协同参与下,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个性化与社会化,而社会教育亦需有专职人员承担、故有必要分为“直接社会教学”与“间接社会教育”。
专职人员承担“直接社会教学”,称为教师和辅导员。
整个社会教育应过渡到以“间接社会教育”为主的格局。
注:
〔1〕裴斯泰洛齐:《天鹅之歌》,《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206页。
〔2〕涂尔干[亦译迪尔凯姆]:《教育及其性质与作用》,《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3〕杜威:《教育的道德原理》,《杜威教育论著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102页;参见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4〕孟宪承:《教育概论》,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4版,第33页。
〔5〕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47、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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