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的传播特性范例(3篇)
时间:2024-05-24
时间:2024-05-24
一、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特点与评价维度
语言作品的类型丰富多样,因此,对不同类型作品进行赏析评价时,角度和重点也必然各异。对某一类语言作品进行赏析和评价,前提是了解这种语言作品的特点,才能找到对其进行科学评价的维度。
(一)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特点
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传播中,以有声语言及其副语言为主要呈现方式的语言传播作品。主要包括播音主持作品、解说、配音等语言形式。这类语言作品的主要特点是:
1.语言传播的集体性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一种由传播群体分工合作的集体传播,其传播过程是一个集体创作的过程———在形成创作依据之前,就有策划人员提出选题;选题提出之后,采访和类似的细化工作将其逐步落实;采访等工作形成的文案和音视频素材,进入编辑阶段;通过筛选和进一步加工,形成播出前的创作依据;之后,播音主持人员根据创作依据,以个体化、个性化的语言表达手段,将其最终呈现为语言传播作品。因此,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虽然在形式上由某一创作主体通过有声语言及其副语言最终表现,但它实质上是集体协作的终端呈现。搞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明确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创作主体,不只是播音员或主持人,而是整个创作团队。语言作品成功与否,和每一个创作环节的表现都息息相关。
2.表达手段的综合性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以节目为依托、以播音主持为主轴、以节目的整体呈现为成品的。整个语言作品的表达手段是丰富的,从整体上说,播音员主持人本身也是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构成要素之一,与同层级的其他要素,如录音或录像、现场报道、嘉宾参与或受众互动等构成第一层的表达手段。而在第一层表达手段之中,还可以进一步理析出下位的表达手段,如播音员主持人除把声音作为主要表达手段外,其服饰、造型、表情、动作等也是表达手段的有机组成部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完整性和传播的有效性有赖于所有这些表达手段的综合协调。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赏鉴和品评时,虽然可有主次之分,但也不能以偏概全,应该综合考量。
3.言语行为的整体性如同任何言语行为都必须经由“传—受”的双向互动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交际行为一样,广播电视语言作品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语言作品的价值、传播主体的水平都和传播效果密切相关。传播效果一方面由传播到达率组成,另一方面由“以言取效”的程度决定。虽然很容易带有主观色彩,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综合考量特定时间长度中的收视情况、反馈情况(受众反馈、专家反馈)来加以判定。可见,不考虑传播效果的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赏鉴和品评,会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客观性和可信度。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在对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分析评价时,须得从以下三个维度入手。
(二)三个维度
1.语据我们把直观呈现在受众视听之前的语言传播依据,称为语据。语据在有稿播音主持中是稿件,在即兴主持中是选题、是纲要、是策划、是基础资料。语据是语言作品最终呈现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呈现的最终样态。语据中隐含着传播目的,反映了对象需求,提供话语组织框架。对于传播主体而言,语据的丰富、准确与可行与否,制约着主体的创作方向和创作空间。
2.语篇我们把受众耳闻目睹到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整体,称为语篇。语篇是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直观呈现,是这一语言作品的能指,也是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赏鉴、评价的主体。鉴于非研究性赏鉴无法接触到语据部分,对作品的评价则只能停留在接受主体或鉴赏主体个体性的主观体验层面;而研究性评价则必须以语篇为依据,对语据和下面将要说到的语效开展延伸性研究。因此,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鉴赏评价时,往往把语篇作为切入点。
3.语效语效是指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传播效果。传播效果总体上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来看,“量”主要指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受众接触率,“质”则是指广播电视语言作品对受众认知与行为的实际影响。由于影响是一个变量,存在即时影响和长期影响、表层影响和潜在影响的变化,因此,语效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量”易统计,而“质”则由于其时间限制和主观性色彩,需要根据语言作品的总体表现和作品评价的基本原则进行推定。从以上三个维度入手,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确定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赏鉴、评价时具体的考察指标了。
二、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艺术作品的考察指标
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特定的传播主体朝向一定的交流对象,采用特定的方式,通过意义传达(包括情感表达),为着特定的目的,追求一定的效果所进行的一种传播活动。因此,总体而言,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可以从主体、对象、目的、表达、效果五个部分进行考察。这五个部分与以上我们所说的三个维度总体符合:在语据阶段,非有声语言传播主体根据预设的对象及其期待,设置传播目的,预置传播效果,结合语言传播主体需求,进行前期创作和播出准备;在语篇阶段,有声语言传播主体遵循传播目的,依据前期准备,胸怀传播对象,运用综合表达手段,力求传播效果的实现;在语效阶段,传播主体的表达被接受主体(对象)接收,其传播意图被解读,传播目的在不同程度上得以实现(体现为特定的传播效果)。
1.主体广义的传播主体包括媒体、栏目、人员三个层面,狭义的传播主体单指人员。为了使考察更加集中,可把媒体定位、栏目特色主要归于大语境,部分显现为传播目的,那么,我们此处所说的传播主体主要界定为人员,具体包括播音员主持人(涵盖配音、解说等以有声语言为主要创作手段的工作人员)、记者、编辑。在广播电视语言作品中,所有主体都至关重要,但播音员主持人既是创作主体,本身也是表达手段和语言符号。也就是说,播音员主持人是以自身为主要表达手段在进行创造性传播,在整个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创作中作用更加显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更加重要。传播主体是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决定性因素,传播主体的态度、立场、素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语言传播的成败和优劣。对主体的考察标准,可进一步细分为声屏形象塑造、播音主持状态、创作个性、创造性等几个指标。
2.对象对象即受众。对大众传播来说,受众并不一定呈现为传播主体的现场交流对象,而往往以传播指向的形式存在,以群体状态出现。在语言传播创作阶段,对象被定位为语言传播的交流方和传播目的的达持者;在语言传播发出后,表现为语言表达的感受者、传播目的的领受者和传播效果的显现者。传播目的是否面向对象、为了对象,传播时是否心中有对象,传播后是否能够引起对象的认同与共鸣,能否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达到认知共识和愉悦共鸣,不但决定了语言传播是否生动、具体,而且关系着传播的价值和意义。对对象的考察标准,可以细分为对象设定、对象感、对象需求满足情况等几个指标。
3.目的目的是传播的目标追求和效果预期。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和隐含目的。简单地说,直接目的是实现向受众传递信息、提供服务或娱乐等功能,实现认知、教育、引导、娱乐等目标;隐含目的则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更深层次来考虑。传播目的明确,则语言脉络清晰,话语组织有力。传播目的达成,则传播效果良好。对目的的考察标准,可细分为目的预设、目的贯穿和分解、目的达成情况等几个指标。
4.效果效果与目的相呼应,但并不等同。在一定意义上,效果就是实现,包括实现了的目的和目的外的实现。如果从受众“感之于外,受之于心”的角度来看,效果可以分为不同的侧面和层次。我们以“感知”“感受”“感兴”“感发”来做形象性概括:“感知”指信息接收,“感受”指信息领会,“感兴”指信息共鸣,“感发”指促发行动。由此可见,存在着不同层次的效果。传播效果是检验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最为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实践价值。对效果的考察标准,可以细分为直观感受(语意明晰度、语言感染力)、社会反响、受众反馈、专业评价等几个指标。
5.表达表达包括负载信息和表现形式。我们所说的“信息”融会了传播的不同阶段,涵盖了“要表达的内容”“所表达的内容”“能接收的内容”和“被接受的内容”。而表现形式的最高理想是使“要表达”“所表达”“能接收”“被接受”同步实现,达到信息的“无损耗”传受。当然,这四者之间往往不易等同,甚至会出现巨大差异,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目的与效果的一致,正是表达的理想目标。可以看出,在这里,内容即形式中表现出的、被接收和被接受的内容,形式是负载了内容而本身也成为内容的形式。二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合一的,合一在表达之中,也合一而成表达。由于前四种因素往往落实和融会在“表达”之中,通过“表达”显示或实现其存在。我们可以认为,“表达”环节是广播电视有声语言传播的重心,集中体现了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艺术价值。对表达的考察标准,可细分为内容展现(表达主题、内容设置、焦点话语)、创作表现(创作风格、表达技巧、情感调控、现场驾驭)、整体呈现(语体契合度、语境适应力、创新度)等几个指标。有了考察指标,评判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具备什么样的艺术水准时,应秉持什么样的评价原则呢?
三、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艺术作品评价的原则
1.艺术性原则我们知道,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一种大众传播行为,新闻性是其基本属性。语言传播的目的是传递信息、沟通交流、传播文化,而不是进行纯粹的艺术创作。但是,如果把艺术理解为“为了完成一定目的而对媒介材料所作的熟练的操作”①,或从这一角度去看待艺术,那么,在播音主持中无疑能够发现艺术性的因素。而如果再进一步强调播音主持作品的语言示范作用、文化建构功能、精品意识追求的话,则艺术性理应成为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一个目标、一种层次,也是区分语言传播作品优劣和语言传播水平高下的一个标尺。因此,我们在判断一件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具有怎样的艺术价值时,应秉持艺术性原则。当然,艺术性是一种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并不是说,以上我们所列举的五类考察指标超越了某一界值,就会具有艺术性。整体而言,艺术性体现在语言创作各要素之间较为完美地配合、协作,传播主体充分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语言作品呈现出一种得体、巧妙、和谐的整体样态,传播效果良好的语言传播表现。对此,我们将在“评价标准”中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
2.历史性原则广播电视语言传播一方面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受到传播手段、传播方式的制约,不同时期的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我国的广播电视语言传播,在不同时代或时期,受社会背景和行业语境的制约,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语言传播风格,如“战争年代的语言传播风格”“建国初期的语言传播风格”“‘’期间的语言传播风格”“改革开放时期的语言传播风格”等。即便同一时期的不同传播主体往往具有各自鲜明的个体风格,但是这种与时代风格相适应的群体风格,却决定了个人风格只不过是群体风格中的相对差异。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艺术性评价时,应当遵循历史性原则,回归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行业语境,而不能用当下的社会心理和审美眼光来审视在某一时代或时期大行其道或广受欢迎的语言传播样态;当然,也不能以某一历史时期的语言传播标准来框定当下的语言传播样态。
3.整体性原则判定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时,我们当然需要根据考察指标,进行逐一考察判断。但是,逐一考察是要体现评价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不是求全责备,要求每一细部都高质量、高水准。事实上,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是一门“遗憾的艺术”,一方面体现在广播电视传播的即时性上,传播主体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传播进行充分的规划、对语言进行细致的打磨,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组分都完美无缺;另一方面体现在传播主体的个体性上,作为有个性的个体,传播主体既具有与他人相区隔的独特性,同时也受到个人条件的制约,很难集成他人的优点,往往是在某些方面强些,在另外一些方面弱些。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进行艺术性评价时,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不刻意讲究面面俱到,而是从整体表现和总体效果上对语言作品进行评价。
4.突出性原则该原则与整体性原则相对应。正如以上所说,广播电视语言创作很难做到完美无缺,语言传播主体也很难成为“全能选手”,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语言传播主体在某一方面存在不足,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表现突出。那么,如果在某一方面的表现突出,使语言传播在整体上效果良好,仍然可以称得上具有艺术性。比如,有的主持人语音不够标准、声音也不算动听,但是思维缜密、思想深刻、语言犀利、评论有力,并不妨碍其语言作品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我们把这一原则叫做突出性原则。依据以上诸原则,我们尝试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怎样才被称为艺术作品进行标准设定。
四、广播电视语言传播艺术作品的评价标准
1.合目的广播电视语言作品是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自然呈现,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根本目的不是创作艺术产品,而是实现大众传播的总体功能,完成具体节目的传播任务。因此,语言作品的艺术性不是体现在语言技巧本身的丰富和高超,而恰恰体现在对传播目的的完美实现上,体现在对传播目的的实现能力和实现程度上。技巧只有在合乎目的时才是合适的技巧,也只有在合乎目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它的合理性和艺术价值。
2.合期待大众传播的特性决定了语言传播不是个人私语,语言创作的旨归是满足期待,语言创作的原则也是期待的满足。期待包括社会期待和受众期待两个层次。社会期待一方面要求语言传播承载优秀文化,创造先进文化;另一方面要求语言传播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焦点,正确、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协调社会行为。受众期待则较为复杂,既包括受众在资讯、娱乐等不同方面的现实需要,也包括受众对节目定位以及语言传播主体声屏形象、传播风格、创作表现的具体期待,还包括受众的文化品位、审美趣味和审美偏好等深层心理。合乎期待才能在传播和社会、传播主体和受众之间形成真正的沟通,让传播产生真正的效果。同时,能否合期待也体现了传播主体的传播能力。
3.合体式主要体现在:合乎媒介类型。广播与电视属于不同的媒介类型,一个主要以有声语言为创作手段,一个则声画配合。媒介类型决定了语言传播的创作手段和创作手法,也发展出不同的创作规律。合乎平台定位。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媒体发展战略存在差异,对语言传播主体的创作也提出不同的要求。适切节目类型。不同类型的节目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质量标准”,其中也包含着受众不同的心理期待,对传播主体也提出了不同要求。就电视主持人节目来说,新闻评论类,叙述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分寸适当,神情稳重;知识服务类,透彻讲解,细心指点,热情关怀,简洁明快,神情专注;教育欣赏类,耐心辨析,区分难易,揭示深意,音韵优美,神情舒缓;综艺娱乐类,主线明确,贯穿自然,导引灵活,轻松热烈,神情生动。②在面对不同类型的节目时,传播主体应准确辨析,适当定位,根据节目的要求来调整自己的传播状态。适切整体风格。在传播实践中,节目的风格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新闻类节目要求庄重大方、深刻严密、朴素简练;娱乐类要求热情生动、机敏灵活;服务类要求亲切周到、准确透彻;少儿类节目要求活泼新颖、清晰简明……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应根据节目的情况和定位适时调整,与节目整体风格相适切。适切内容。内容在情感类型、信息类型、语意重点等方面存在差异,形式也需做出相应调整。
4.合度“度”不是什么固定的尺度,而是语境的掌控和分寸的把握。主要体现在: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对象设置,确定不同的传播内容,采取不同的言说方式。区分不同的场合。场合主要指的是说话的时间、地点和说话时周围的情景。场合和表达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一个有效的语言传播行为,要求传播者根据不同的场合,切合当时的言谈背景和环境气氛。注意言语的时机,适时而言,见机而语。传播主体善于观察和捕捉时机,及时调整思路和话语走向,敢于和善于发现预期外的新鲜点,实现有效的双向互动。分寸适当。情感真挚自然,用语准确得体,既端正大方又不失于呆板造作,既生动鲜活又不轻佻庸俗。
5.合创造在广播电视传播实践中,有人主动创造,有人模仿抄袭,有人被动机械。创造性的有无和程度,体现了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品格和境界。创造性首先表现在传播主体的主体性上。所谓主体性,是指传播主体朝向一定的交流对象,为着特定的目的,依托特定的传播依据,进行语言传播时能够表现出一种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在处理语境和语据时,主体体现出认识、利用、改造的意识和能力;在和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交流时,主体体现出沟通、协调、满足的能力和素质;在进行语言创作时,主体体现出对自我的调节、控制、激励的能力和水平。其次,传播主体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表现。在进行语言传播时,传播主体能够超越既有的传播模式,对同时期同类节目而言表现出比较性差异。
6.整体和谐以上说了合目的、合期待、合体式、合度、合创造,所谓“合”,即符合、适切,是主体通过创造性表达对关联要素的适应性满足。但是,关联要素丰富而复杂,我们需要引入“和谐”的概念来加以统筹。和谐存在于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彼此协调与辩证统一之中,相异者或对立者之相成相济是和谐。在和谐的状态之中,各部分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互相生成,并由此形成系统的整体性。正如张颂先生所说,“整体和谐并非全部和谐、一切和谐、各个局部全部和谐。因此,并不排除局部不和谐、个别不和谐;但在总体上,却能达成和谐,局部不影响全局,个别不影响一般。”“如:或声音稍微嘶哑、或口齿略显含混,或个别地方理解比较笼统、或某些词语感受不太深切,或一两处停顿欠妥、或一两个重音失当,或某处未能拓开、或某句未能扬起,或两句句腹波形相近、或前后句尾落点相像……由于不影响大局,整体上还是和谐的,给人的总体印象还是美的,所以,就不应该求全责备了。”
整体和谐一方面注重效果,要求广播电视语言传播整体效果良好;另一方面侧重整体表现,要求传播主体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表现得当且富于创造性,语言作品符合受众和社会对该类型、该内容的期待。根据以上六个标准,结合五类考察指标,遵循四项评价原则,我们不妨尝试对广播电视语言作品的艺术性做一个底线式的条件设置:
(1)明晰、生动地传达出传播内容。
(2)传达出的内容符合传播目的。
(3)传播方式与传播内容相统一,适切于其所关联的相关因素,和传播目的相吻合,适切传播体式,适合设定的传播对象,合乎受众期待。
关键词:融媒体;地方广播电视台;信息传播;经营管理
1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媒介经营管理变革
1.1传播方式变革
我国媒体信息的传播逐步从平面化的单向传播转向了数字化的立体传播。在融媒体时代之前,信息的传播多依靠四大传统媒体,其中包括报刊、户外、广播、电视,传统的媒体传播速度慢,成本较高,而且覆盖面积小,已不符合当下时展的潮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媒体的进步,在融媒体时代,随着数字广播,数字电视,网络信息等多种媒介的发展,地方广播电视台已经逐步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不再是单向、单一的传播,而是集网络、广播、电视于一体的融传播,在融传播的基础下,地方广播电视台可以接收不同时空、不同地域的信息,不仅能让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任何地点共同协助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编辑内容,进而提高了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内容质量以及增加了收视率和收听率,从而实现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的跨越性转变。融媒体的普及对于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发展是挑战也是机遇,在融媒体的严峻形势下,地方广播电视台不再单纯的进行单一传播,而是要充分利用数字媒体、数字广播等高科技产品进行产品内容的传播,从而促进传播途径的进一步改革,有利于地方广播电视台的进一步管理和盈利模式的进一步改进,在融媒体时代的形势下,地方广播电视台传播方式的变革是时代的进步。
1.2盈利模式变革
在融媒体时代下,地方广播电视台改变了单一盈利模式,逐步成为了多方盈利的优秀盈利模式,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盈利模式变革基本上可以从信息采集模式、信息成本投入、创新多方盈利等方面入手,在传统性的地方广播媒体中,大多以广告的单方售卖来支持媒体的整体运营,虽然能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这种媒体的采写与广告的售卖——单方盈利模式极大地限制了信息的传播,所以在新媒体环境下,我们要改变这种传统盈利模式,通过多渠道化的信息来源增加多种收入来源,从而推出多方盈利的结构框架,比如会员购买、内容订阅以及转载盈利等多方面的盈利模式。在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信息传播成本大幅降低,目前信息的采集不再单一的依靠媒体人员,而是逐步的推进全民信息化、大数据化,用细分的信息内容定向推送细分客户,注重内容开发,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也使地方广播电视台的信息传播面积进一步扩大,从而真正实现了小成本大宣传。在新媒体时代下,所推出的信息内容再也不像传统模式下的单向传播且不收费,而是对一些吸引受众的信息内容进行定向推送设置,受众对内容感兴趣,就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媒体盈利点,使地方广播电视台真正实现多方盈利模式。
2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现状
随着融媒体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处于对峙与融合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地方广播电视台经营管理在同其他媒体行业的强烈竞争下,要用新媒体技术,整合现有节目的资源,将其对接在新媒体产业链的某个或某些节点上,把产业的各种相关要素和资源一一整合,从而结合当下时展,与其他行业资本互换、互相融合,最终达到互利共赢。
2.1地方广播电视台自身的局限性
地方广播电视台不同于省级电视台,它的受众只限于本地区人口,如果地方人口较少,就会导致广播电视台的受众人数低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电视已能接收各大卫视信息,如果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内容不吸引受众,就会损失很大的本地人口观众,从而使地方广播电视台的收视率日益降低,所以我们要做好对市场的调研工作以及对媒体市场进行仔细分化,根据自身的优势而创作电视内容。
2.2各大新媒体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电视、互联网一一搬上历史舞台,这就导致观众对其地方广播电视台的信息吸引力降低,最终影响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发展,无法让它们同省级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竞争,需要我们利用现有技术结合新兴产业的发展来加大自己的竞争力。
2.3地方广播电视台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某些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好,所以一些人才大部分都会去往发达地区,进而导致地方广播电视台的人才流失严重,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素养,使其制作出的信息内容无法与其他电视台相比,又由于地方政府对其投入的财政资金较少,致使从业人员因收入低而转行,进一步加深了地方广播电视台经营管理堪忧的现状。总之,在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深受新媒体的冲击与挑战,需要我们建立独特的地方广播电视台经营管理体系,转变自己的经营管理理念,突显出自己的特色,激活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市场,保障未来的发展。
3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发展受到各个方面的阻碍,其中,模式更新慢、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以及媒体管理体系不够科学化、系统化最为凸显,有些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管理还在延续传统的媒体管理方式,不重视时展的趋势,从而让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存在着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
3.1地方广播电视台经营管理队伍不合理
在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管理队伍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多种媒体相互融合的前提下,媒体行业的发展要求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要符合多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同时,在融媒体时代下,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下进行了一定的改革,由于地方广播电视台传统的管理模式对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所以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媒体发展,而近年来,地方广播电视台经营管理队伍缺少创新思想、不注重观众的认可度的状态,使地方广播电视台在媒体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大大降低。
3.2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受经济发展约束
经济发展是各项社会指标发展的基础,在融媒体时代,多种媒体的相互合作要求社会经济必须高度发达,并使媒体行业的利润所占比例居上。地方广播电视台大多是为地方人民服务,随着数字媒体的普及、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受到了严重冲击,而面对这一现状,地方广播电视台要进行技术改革、内容改革,但是,仅仅目标人群改革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严重阻碍了地方广播电视台在经营管理改革的进度。
3.3地方广播电视台定位方向不明确
目标定位是媒体发展的指向标,媒体的发展必须要先确定目标人群,根据目标人群的兴趣爱好、需求等各个方面来进行地方广播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时,地方广播电视台与其他电视台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新闻性的电视台要求信息具有时讯性、真实性,而对语言的润色,情节的要求反而不高,但地方广播电视台由于资金限制,人员限制,并没有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没有针对媒体的定位进行思考,没有创造出符合当地人民的新颖性内容,而是完全效仿一些大型电视台的管理模式,这一现状导致地方电视台的栏目针对性不强,使栏目内容不具有吸引性,严重影响了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盈利。
3.4地方广播电视台栏目内容、传播方式单一
内容的规划、媒体的管理、目标人群的定位以及宣传方式的选用是地方广播电视台发展与进步的影响因素,优良的栏目内容能够吸引广大当地受众,提高电视台栏目的收视率,而良好的宣传方式和优质的传播方式能够广泛化的将电视台栏目放到大众人民眼前,为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发展提供基础,但是,目前地方广播电视台的栏目内容不够优质,传播方式的选用过于单一,这一现状严重限制了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发展,进而在新媒体形式下,地方广播电视台没有做到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的发展。
4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问题对策
融媒体时代对媒体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在多种媒体相互合作的条件下,要求各媒体必须进行时代改革,紧跟时代潮流,优胜劣淘,从而要求地方广播电视台必须从技术管理到人员、物质等各个方面进行革新。
4.1加强地方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重要性认识
工作人员是媒体运营的基础,也是地方广播电视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认知影响了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发展速度,所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能够推动地方媒体向专业化和潮流化发展,紧跟时代化发展的步伐,在融媒体时代下,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还必须了解媒体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并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培养出一批符合现代文化的新的工作管理人员,使地方媒体管理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的特点,增强地方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提升工作人员对媒体经营管理的认识程度,真正实现地方媒体的科学管理。
4.2完善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是一个组织长久运营的基本保证,良好的管理体制能够推动一个组织与团队的发展,能够使团队有规模有纪律有保证的长久运营,完善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体制,能够推动地方媒体的发展,改变地方媒体的盈利模式,把产业的各种相关要素和资源——如品牌、技术、渠道、用户等,融合到一起,形成自己的生产力,从而广泛地对地方媒体进行宣传,使更多的目标人群成为客户,完善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体制,还要从人员、设备、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入手,进而有组织、有纪律第进行媒体改革,从而推动地方广播电视台的长远发展。
4.3发挥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特点、功能
因地制宜、因人而易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一种改革思想,地方广播电视台是针对地方人民所进行的媒体宣传,而且每一个地方都具有自己独有的特色,发挥地方广播电视台的优势,将当地的风土人情融入栏目内容,充分展现当地特色,从而扩大地方媒体的目标人群,将宣传模式与传播方式多方面、全方位的推行下去,通过内容创新、思维创新,让地方广播电视台走向全国,创建起多层次的盈利模式,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发挥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特点和功能,抓住其宣传功能的特性,完成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宣传任务,还要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众多的广播电视台激烈竞争中发挥优势,进而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强地方广播电视台的发展。
4.4积极探索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路子
创新是时展的潮流,地方广播电视台必须进行人员创新,内容创新,以及思维创新,时代是不断发展的,融媒体形势下要求媒体经营者具有创新思维,从根本上不断地探索新的媒体发展方式,通过业务流程创、绩效管理系统创新以及宣传广播模式创新来推动媒体行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路子,更好地让地方媒体长远第发展下去,媒体的经营管理是正常运营的基础,推动地方广播媒体的进步,就必须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探索新模式、新思想以及新管理体制。
5融媒体时代,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展望
在融媒体时代下,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就会被时代所抛弃,所以,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展望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5.1转变地方广播电视台经营理念
地方广播电视台要认清事实,明白自己与省级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的差距,明白自己的市场在哪,明白自己的局限性在哪,广播电视台是联系政府、市场与观众之间的桥梁,是在为观众提供娱乐的同时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融媒体时代带来了众多的信息资源,所以,地方广播电视台要积极抓住机遇,把自己的营销能力弱势提高,结合融媒体带来的新型技术,全方位的宣传地方广播电视台信息内容,用一个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制定最适合地方广播电视台的营销策略,从而在众多的媒体竞争中毅力不倒。
5.2调整地方广播电视台资源构造
地方广播电视台因受地理缺陷,导致受众群少且无法扩大收视群体,从而导致广播电视台的资源构造较为单一,因此,在融媒体时代的来之际,我们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调整地方广播电视台的资源构造,以获得更多的收视群体以及利润,每个地方广播电视台所处的区域都有独特的地域特色,所以,地方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地域的独特性,以其可信度高、影响力强、传播面广的优势创造内容信息吸引受众,把地方广播电视台同地方企业相结合,进行广告经营,在实施广告经营策略的同时,做好广告宣传策划,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如此,地方广播电视台便可得到高昂的广告费,促进进一步的经营发展。融媒体时代虽然给地方广播电视台带来猛烈的冲击,但也使地方广播电视台在此基础下明确找到自身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让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朝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从而展望未来。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融媒体时代下,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快速发展,而地方广播电视台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深入找寻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了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了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重要性认识、发挥了经营管理的特点、功能,积极探索地方广播电视台的经营管理路子,使其在时代的推动下达到了新的发展巅峰。
参考文献:
在我国,当对传统媒体的改革还在探索中的时候,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又将社会生活带入媒介融合的新时代。因此,学术界有时将整个传播领域,即平面媒体传播、电子领域的广播电视传播和电信传播、互联网传播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这是一种对于现实问题的理论回应。但是,本文依然选择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其一,从发达国家与媒体的关系和政府对传播管制的视角来看,广播电视是介于平面媒体与电信之间的特殊领域,即从保障平面媒体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到电信应该履行普遍服务职责所包含法律与政策因素都体现在对于广播电视的立法和管制中,并以“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表示出来。但广播电视领域的特殊性又在于,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不仅包含了平面媒体立法和电信立法都要考虑和平衡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同时其对于内容方面的管控始终是一个备受争论的问题,因此,始终处于一种复杂而艰难的利益平衡之中。其二,在媒介融合的新时代,传统媒体领域与新兴媒体领域在技术引领下,相互交叉,但从规范和管制的角度及产业构成来看,广播电视仍然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仍是公共政策与法律调控的重点①。在西方国家,在媒介融合时代,如何确立新的传播新政策与立法,成为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仍然主要是源于广播电视管制的复杂性。因此,只有对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为认识和解决当今面临的新问题提供基础与借鉴。因此,本文拟仍以广播电视法为研究对象,探讨其构成、演变以及其核心问题公共利益。
一、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法律语境下的广播电视的意义
法律语境下的广播电视是一个具有多重范围和多重意义的概念。首先,广播电视是一个具有多重范围的概念。狭义的广播电视是指利用无线电信号进行的声音或/和图像传输的情形。它可以是进行这种传输活动的设施,也可指这种传输活动,还可以指进行这种传输活动的主体。广义的广播电视除了狭义的广播电视内容外,还包括利用电缆传输的有线电视、利用卫星传输的卫星电视等。在研究广播电视立法和广播电视发展的时候,还会更广泛地涵盖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等。本文研究的广播电一般是狭义上的广播电视。其次,广播电视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概念。从传播学视角来看,广播电视是指利用无线电信号进行一对多、点对面的大众传播活动。从政治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被视为与政治密切相关,与意识形态紧密相连的范畴,是实现政治传播、进行政治活动的重要工具。从文化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是传播知识和信息、宣传价值观、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从经济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是一种可以创造财产价值的产业领域。从法律社会学的意义来看,广播电视活动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广播电视组织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各发达国家立法关于广播电视的定义所表达的内涵②可以看出,作为广播电视法立法的对象———广播电视组织、规范的活动———广播电视活动,都是立足于其作为大众传播活动受众的公共性,都是从广播电视和公众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界定的,即为公众提供广播电视服务。正因为广播电视是作为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大众传播,所以,所有发达国家,都将广播电视与作为人际传播方式的电信(虽然狭义的广播电视和电信都是利用无线电频率进行信号传输)区别对待,依据不同的目的和原则分别进行法律调整。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是各国基于一定的目的,对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确立许可制度、对广播电视做出特别管制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各国基于自身的特定国情,在确立广播电视的具体制度和立法模式上不尽相同。因此,广播电视法律规范在具体的立法名称上、每一立法文件调整的范围方面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美国,相关的立法文件名称有“无线电法”(RadioAct),“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Act),“公共广播法”(PublicBroadcastingAct)等,英国相关的立法文件名“广播电视法”(TelevisionAct),“通信法”(CommunicationAct),“皇家”(RoyalCharter),法国有“视听传播法”,德国有“州际协议”,“媒介法”,“广播电视法”等。广义的广播电视法是指调整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狭义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其他公法和私法规范。从最早立法来看,广播电视法是政府对社会领域干预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的产物,是政府从其他领域的管制,拓展到对利用无线电信号频率资源进行管制的结果。因此,广播电视法直接涉及政府与公民、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问题,广播电视法属于行政法性质,归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讲,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问题是一个宪法性问题。因此,发达国家都将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条款作为广播电视法的核心和基础。发达国家广播电视立法和管制,始终围绕着规范政府权力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发生在广播电视领域的诸多诉讼都是宪法诉讼,尤其以美国和德国最为典型。简而言之,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包含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公法的核心功能是控制权力、保障权利。因此,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是各国基于制度,确立经济自由、保障表达自由的社会制度背景下,在需要对广播电视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时,恰当地行使国家权力,解决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中存在的私人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产生的。从表面上看,是对政府机构的“授权”法,实质上则是对政府机构的“限权”法。这种“授权”或“限权”,都是以“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为目标的。因此,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问题,始终聚焦于由这一概念所体现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即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这一核心关系。
(二)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内容
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从规范意义上来说,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具体规范。基本原则主要有:(1)普遍服务原则。这一原则是欧美各国制定通信政策的指导性原则,基本内涵是:一、通信网络的传输覆盖达到所有国民都能方便接收的水平;二、要根据绝大多数国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通信服务的价格,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通信服务。发达国家将普遍服务作为广播电视政策的指导原则,其政策指向是:一、强调广播电视覆盖范围应超越地理上的阻隔,让所有的人都能接收到信号;二、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涵盖大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因此,节目内容应是多样化的,为此,应通过多种信息来源获得各种信息;(2)媒体的独立性原则。这是指广播电视媒体要与党派、利益集团、政府机构保持一定距离,独立自主地进行新闻报道和节目编播;(3)利益的平衡原则。它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保持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全国性需求与地方性需求、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主流观点与少数派意见之间的平衡;(4)竞争性原则。它是指在各类媒体之间、各类传输渠道之间、各类服务之间、各类市场之间,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效率的提高;(5)多样性原则。它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照顾到文化上的多元性和思想观点的多样性③。具体规范方面,广播电视法的具体规范,就是规定国家和政府对于广播电视的规制机制和手段。从历史发生学的视角来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近代史上都经过了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确立了依据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理念和制度,但是,由于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播媒介特殊的功能和传输方式所利用的资源的稀缺性,各国在广播电视产生之初,都没有像保障平面媒体的新闻自由那样,对广播电视采取放任的态度和措施,而是针对广播电视建立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并依据变化的时代特点和社会状况,对这些规制措施进行不断的改革。这些规制机制和措施,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这些规制机制和措施大体上可划分如下几个方面:确立规制机构;确立规制立法权限;确立电波频率管理;确立视听接收费制度;确立许可证制度;规定产权及竞争规范;规定节目政策与内容规范;文化保护的制度和措施规定;投诉与惩罚机制和方法等等。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构成体系。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广播电视业的特点、广播电视管制体制的特点,并基于不同的政治、文化、社会因素考量,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1.广播电视法的效力渊源:广播电视法都有宪法和一般法律渊源。各发达国家都将宪法中有关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作为广播电视法的基础规范。英国虽然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其关于权利保护的宪法性条款和惯例,也是广播电视法的重要渊源。2.广播电视法的内容渊源:构成广播电视法体系各项内容的法律规范,除了立法机关和规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专门法律文件之外,相关领域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也构成广播电视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行政程序法律;选举法律;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特别是反垄断的法律、产业方面的法律;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贸易和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民事侵权方面的法律、刑事方面的法律,乃至相关的程序法律都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内容渊源。3.广播电视法的形式渊源:各国广播电视法律,除了典型形式的法律以外,如立法机关和独立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各国还有自身特殊形式的法律渊源。如美国、英国、德国的相关判例;英国议会和政府各时期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的报告,BBC皇家特许状的特别形式,构成了其广播电视法的重要部分。根据联邦和各州的不同范围,德国广播电视法的构成主体部分是各州之间签署的“州际协议”,确定德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框架的部分则是其联邦的多个与广播电视有关的判例。此外,各州自身的广播电视法或媒体法也是其广播电视法的重要构成内容。相对于欧美其他国家,法国广播电视法的构成则以国会的立法为主,同时,其广播公司与政府所签关于广播公司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属于广播电视法的范畴。欧美发达国家广播电视立法权限及由此决定的广播电视法的结构也各不相同。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州权力和联邦权力有明确划分,广播电视法的立法权主要属于联邦政府,只有在有线电视方面,州有一定的立法权。作为独立管制机构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和的各项行政法规和规则(rule),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主体性内容。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确定美国广播电视法基本的、重要的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内容结构方面,基于对不同通讯媒介功能的不同认识,美国对有线电视和无线广播电视采取不同的宪法态度,实行分别立法。有线电视法律构成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中较为独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国则以国会立法为主。德国认为广播电视是属于“州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联邦立法层面,除了宪法性规范和针对德国国家广播电台“德国之声”的专门立法,广播电视的立法权限主要在各州。此外,德国联邦的8个判例,也构成了德国广播电视法的重要内容。
二、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及其演变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无线电信号的发现和频率资源的利用,广播电视进入了人类社会的舞台。此时,资本主义世界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经济社会矛盾凸显,需要国家以新的管理与干预方式应对。同时,在发达国家中,社会思想观念也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这样,政府不再是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是以积极的态度开始深入干预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一背景下,各发达国家在如何利用无线电信号,如何规范频率资源的使用,从一开始,就通过政策、法律制度予以控制和规范。
(一)主要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
1.英国英国是世界范围内首先开创了独立于政府和商业力量的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国家,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推行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协调发展的制度。英国受制于自身独特的法律传统和制度,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独具特色,公共广播电视以皇家许可的特殊法律形式进行规范,而商业广播电视则以议会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1922年,英国出现了第一家私营商业性广播电台,这就是当时的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mpany)。1925年,英国的克劳福德委员会(CrawfordCommittee)认为,广播公司不能置于私人手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通过代表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的公共部门(publicbody)来组织广播活动④。1927年,英国国王颁布《皇家》,将原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mpany)改组为现在的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BroadcastingCorpora-tion,即BBC)。自此,开启了英国广播电视法律历史的序幕。针对公共广播电视,英国女王签署的《皇家》(RoyalCharter)和英国政府根据《皇家》与BBC签订的《许可协议》(LicenseandAgreement),构成了英国公共广播电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皇家》每10年更新一次,英国政府也因此相应地要和BBC重新签订协议。至今已经过了7轮。最新一轮的《皇家》的有效期为从2006年到2016年。《皇家》是英国国王赋予BBC法人地位及其权利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BCC的性质、宗旨、任务、节目制作标准和运营范围与方式等。在BBC成立之后到现在,虽然英国政府对于BBC在不同时期态度有所不同⑤,但是,BCC始终坚持在独立性的基础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20世纪50年代起,英国开始发展商业广播电视。1954年通过的《电视法案》(TelevisionAct1954),确立了商业电视在英国的合法地位。《1972年商业广播法》(SoundBroadcastingAct1972)进一步使商业广播合法化。在此前后英国议会制定和颁布了《1963年电视法》(Tele-visionAct1963)、《1984年电讯法》(1984Telecommunica-tionAct)、《1990年广播电视法》(1990BroadcastingAct)、《1996年广播法》(1996BroadcastingAct)、《2003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Act2003)。综观英国商业广播电视的立法或相关广播电视政策,基本上贯穿着两大原则:强调商业广播电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强调“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强化。⑥对英国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来说,除了上述的、协议、立法之外,英国广播电视法还包括:欧盟相关立法、本国的一些宪法性规范、议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如《1998年人权法》、各个时期政府和专门委员会的相关白皮书、绿皮书、报告、相关判例等。2.德国德国的广播电视立法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自广播电视产生以来,德国历经了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各种体制,最终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立了以公共广播电视为主,并以商业为补充的广播电视体制。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使用了“广播”(rund-funken)一词⑦,1923年,柏林“广播时段股份公司”(Radio-StundeAG)播出的第一个广播节目被认为是德国“广播”历史的开端⑧。根据德国广播史家的观点,德国广播电视及其法律史,可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中央集权的时代;第二阶段:公共广播电视时代;第三阶段:公共广播电视与商业广播电视并存的时代。第一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一时代的“中央集权”又历经三种情形:威廉二世时期的君主制度中央体制,也称初创期,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制的中央行政体制,纳粹主义时期(第三帝国)的中央集权体制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发展形成了德国广播电视法现在的模式和特点。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至1949年,德国处于盟军军管时期,盟军军政府对德国广播电视体制进行了改造,最终形成了德国的公共广播电视体制。这一时期成立了“德国之声”广播电台。1949年至1983年是德国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的垄断时期,在这一时期,依据《联邦基本法》、德国所做出的8个重大判决,以及各州之间所签订的关于广播电视的《州际协议》、各州制定的广播电视法和媒介法,形成了德国的广播电视法框架。1984年1月1日,伴随着德国第一个私营电视综合频道卫星一台的开播,各州在此前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纷纷制定自身的媒介法或广播电视法,1986年德国联邦判决《下萨克森州广播电视法》并不违宪,于是,德国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中出现了规范商业广播电视的制度。《德国之声法》是针对代表德国国家利益的对外播出机构———德国之声的专门立法。由于广播电视的立法事项属于各州的“文化”范围,因此,有关德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电视的法律规范体现在州际协议和各州的广播电视法中。自1959年到现在,各州先后签署过8个州际协议。其中1959年签署的第一份州际协议———即《广播电视州际协议》对于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都进行了规定。此后的州际协议主要针对各州的公共广播电视做出规定,商业广播电视则由各州的广播电视法专门规范。德国联邦的8个关于广播电视的判决⑩,在德国广播电视制度发展上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瑏瑡,对广播电视法律要规范的重要问题给予了制度性的确定。现行的德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依据德国的联邦制结构,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结合其广播电视体制,构成如下:一是联邦基本法以及欧盟的相关法律规范;二是属于联邦法律的《德国之声法》;三是联邦各州之间的州际协议、各州制定的广播电视法。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也构成了广播电视法的组成部分,如《反垄断法》、《信息与服务传播法》。德国广播电视法正是通过科学、精细的规范设计,使公共广播制度能够较好地保持其独立于政治和商业力量的秉性,保持其高水准的节目质量,因此,使其在当今广播电视的世界版图中,“占据着重要一席”瑏瑢。3.法国法国很早就有广播电视立法,并且保持了长期的广播电视国有体制。虽然法国也一直强调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性质,但长期的国有体制决定了其广播电视深受政治的影响。后来又因广播电视私营化力度过大,于是,法国的广播电视又进入一个力图寻求公共与私营体制平衡的探索时期。1903年,法国在埃菲尔铁塔进行了广播发射的首次实验瑏瑣,开启了法国广播电视的历史进程。1923年法国政府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广播电视法律《1923年广播法》。这部法律规定,广播归国家专有,但这时的国家垄断还较为宽松,实际上还有一些私营电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私营电台的许可证被没收,法国的广播以及以后出现的电视由国家全面垄断。1982社会党执政后议会通过新的广播法,允许开办私营电台,一年间有1000多家私营电台获得执照。1985年开放了商业电视,1987年最大的国营电视一台被出售。1989年通过新的广播电视法,设立最高视听委员会,负责对私营电台和电视台的批准权,对公共广播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权和对节目制作编播规则的制定权,由此确立了公私并存的广播电视体制。法国颁布的重要广播电视法律规范有:1959年的《视听传播法》、《1974年传播法案》、《1982年传播法案》、《1986年传播法案》、《1994年修正案》、《2000年修正案》、2004年的《数字经济信任法》、《关于电子传播和视听传播服务法》、《2009年视听传播和新公共电视法》等。近年来,法国开始探索公营与私营之间的平衡,《2000年修正案》重新使用“公共服务部门”这一概念,视听传播格局中的公营部分得到加强。现在,广播电视表面上实行双轨制,但实际上占主导地位的是私营媒体瑏瑤。基于法国独特的文化和历史传统,法国广播电视法最显著的特点是随政治力量变化呈现“周期性”的波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变法”努力,正如法国前总统密特朗所说,要“剪断”政治权力与视听媒体之间的“脐带”瑏瑥(虽然两者之间的“危险关系”在法国还存在),以实现法国的“视听传播自由”,即“言论自由”、“经营自由”和“自由与多元”。4.美国美国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相对于欧洲国家,自身特色极为突出。美国建立的是以商业广播电视为主、公共广播电视为补充的商业广播电视体制。其立法主要是一部如何规范商业广播电视的立法史。美国最早的广播电视立法可追溯到1910年国会通过的《无线航行法》(WirelessShipActof1910)。《1912年无线电法》(RadioActof1912)和《1927年无线电法》(RadioActof1927)确立了美国的商业广播体制。《1934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1934)是美国历史上对于美国商业广播电视规范的最重要的法律,1996年国会通过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Actof1996)是对《1934年通信法》的修订。19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广播电视法》,由此确立了美国公共广播电视制度。至今,美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在整个广播电视的份额上所占比例很小。美国广播电视法虽然确立了以商业广播电视为主的体制,但是,对广播电视管制的公共利益目标的追求、对商业广播电视的“公共利益”的义务要求,始终坚定不移。国会制定法、联邦独立管制机构制定和做出的各项规则和决定、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共同构成了美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
(二)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演变
发达国家广播电视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即表现为产权层面和技术层面从单一到复合的双重过程。法律作为一定社会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广播电视法的内容的演变也呈现出这样规律性。从产权层面上来讲,早期各国确立的或是单纯的公营或国营体制,如英国,德国、法国;或是单纯的商业体制,如美国。后来实行公营体制的国家允许商业性广播电视的存在,单纯商业体制的国家则开办公共广播。如今各发达国家都实行这种依法确立的二元体制。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根据技术的发展,开始是单纯的无线广播,后来出现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以及IPTV电视等。在广播电视法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传输频道的不同,法律区别不同领域分别予以规制和调整,到当代则出现统一调整的趋势和状态。这种统一不仅限于广播电视领域,还针对媒介融合的趋势,将广播电视和电信、互联网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英国的《2003年通信法》、法国的《关于电子传播和视听传播服务法》和《2009年视听传播和新公共电视法》等。广播电视法的发展演变还可从社会政策和制度的角度进行归纳。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瑏瑦。2002年出版的德国《广播电视法规大全》(Rundfunkkrecht)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广播电视法,就是转化成为条款的政策”。在德国,广播电视制度和政策最全面和最真实的体现者就是它的法律制度瑏瑧。东京大学社会信息研究所的花田达朗也指出:“传媒规制系统属于传媒规范系统的组成部分,而传媒规范系统对于传媒制度系统而言,实际上就是传媒的法制系统。”瑏瑨因此,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也就是发达国家传播政策演变的具体法律体现。根据简•冯•库伦伯格和丹尼斯•麦奎尔的研究瑏瑩,发达国家传播政策的演变或法律制度价值取向和具体规范的演变呈以下轨迹:传媒领域的政策制定通常是以“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为指导原则,根据“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在不同时期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价值目标的指向和偏移,将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或传播政策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世纪中叶至二战,这一阶段的“公共利益”是“代表大工业的利益机关和国家利益之间追求自我利益的结果”瑐瑠;第二阶段为1945年至1980/90年代。这一阶段的特征是:规范和政治上的考虑要多于对技术的思考,也有对民族一致性和稳定的研究。“公共利益”更多体现在“民主精神和渴望对国际社会团结一致的愿望”瑐瑡;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虽然不变,但是一些价值次序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只要发生在社会责任要求、公共服务和利他主义方面,其别突出的一点是基于对儿童的保护,对于色情内容的管制的强化。因此,观察研究广播电视法律制度,观察其“公共利益”原则的问题,对于我们研究发达国家的传媒政策、法律制度,认识媒介融合带来的挑战以及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一条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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