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开题报告(6篇)

时间:2024-06-06

会计监督开题报告篇1

人大监督如何有效对接审计监督,一直是人大工作者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前者是“财政的管家”,后者是“经济的卫士”,一脉相承。人大借审计延伸监督,可以弥补人大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缺陷,也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近些年来,人大与审计报告的“亲密接触”随着“审计风暴”的式微略显审美疲劳。每年审计查出问题中“屡审屡犯”“涛声依旧”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部委甚至成了连年上榜的“老面孔”,损害了审计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信任,也让人们对人大监督的力度产生疑虑。

2015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辣味”十足的追问审计整改的示范下,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在地方人大的权力殿堂中不断“亮相”。审计指出问题,人大盯紧不放,对问题整改情况再次“三堂会审”“对症下药”,杜绝一审了之,督促整改落地。

对23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于闲置状态的问题,“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7个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狠抓督促整改,23个污水处理厂现已全部投入运行。”此次审计整改报告也印证了浙江省人大跟踪监督的成效。

全国和各地人大陆续开启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无疑开了个好头。但要真正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部门的专业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发生化合反应,产生“1+1大于2”的效应,人大除了要盯牢问题、持续监督外,更需要建立审计成果运用的对接机制,做到“从审计风暴中来,到监督制度中去”。

审计和问题整改报告,晒的是数字,揭的是问题。人大在充分了解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将审计意见落实不力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确定为专项工作审议监督的对象,促进被审计单位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防止整改“落空”。同时,进一步激活人大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具刚性色彩的监督手段进行问责,构建有效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机制。

会计监督开题报告篇2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会计监督开题报告篇3

一、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取得的成果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工作要围绕中心,依法审计,突出重点的指示精神,审计署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都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结果表明,一些社会审计组织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

(一)查出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

自1999至2002年,审计署分别对102家次,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有65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204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06份审计报告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财务会计信息不实共计302.18亿元。

四年共发现有32家次会计师事务所在47家股份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对已经查明的资产不实54.67亿元、负债不实47.68亿元、损益不实17.02亿元、关联交易及其他财务会计信息不实37.16亿元、被关联公司累计占用资金19.99亿元,共计176.52亿元的,不予指明。发现有60家次会计师事务所在122家股份公司的审计中,对资产不实18.9亿元、负债不实2.3亿元、损益不实16.27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1.62亿元、关联交易及其他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实66.28亿元、被关联公司累计占用资金20.28亿元,共计125.65亿元的问题,没有查出来。

省级审计机关对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完成的非上市公司验资或资产评估所出具的验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了一些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如2001年,河北省审计厅重点抽查了某会计师事务所89项验资业务。检查发现,在89项验资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取得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均由申请验资单位到银行取得,客观上给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经与上述89项验资业务有关的11家银行核对,在41项验资业务中,申请验资的单位并未在相关银行开设账户,更未发生存款业务,票证及银行询证函上加盖的银行印章均属伪造,这41份虚假验资报告涉及7名注册会计师,验资总金额为6720万元。

(二)揭露了一些上市公司作假账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通过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揭露了一些上市公司作假账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如某股份公司于2000年利用土地转让、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资产转让编造虚假销售收入4.8亿元;编造虚假银行存款余额2亿元;隐瞒银行逾期贷款2.71亿元;6.11亿元重大关联资产重组严重失实和不规范;通过虚做1998年、1999年、2000年利润,使其净资产收益率达到9%,符合配股的要求,并且已获准配股。在此关键时刻,审计署将情况通报给了有关部门,该公司的配股活动被立刻终止,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正在进行中。又如某股份公司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多作收入2.6亿元,占当期收入的10.84%;将科研开发费用1.4亿元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占当期损益的64.28%.审计机关揭露公司问题后,该公司于2002年2月9日2001年度业绩预警公告,称“预计公司2001年度利润总额将比2000年度报告中公布的2.17亿元减少50%以上”。在此之后,该公司对外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2001年度利润总额为4416万元,比2000年减少79.72%,公司业绩大幅度缩水。

(三)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情况

根据《暂行规定》,审计署已经三次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情况。1999年11月10日审计署公布了沈阳华伦等7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如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项基金审计中,对该基金1993至1998年将全部资金7320万元陆续投入某工程项目,至1999年6月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时,该工程仍未能封顶竣工,根本没有收入。为了保证基金达到10%的盈利率,该基金用银行借款3117万元(其中1994年1000万元、1995年1317万元、1996年800万元)给股东分利的问题,未予以指明。又如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股份公司审计中,对该公司1994至1998年利用关联交易逃汇1.74亿港元、非法套汇2400万美元;将股票市场投资收益1.3亿元不在账内核算,形成账外资产;从股票资金账户中提取4195万元,冲减下属公司的销售成本,形成虚增利润,占当年净利润总额的20.89%等问题,均未予以指明。

2001年12月26日审计署公布了广东康元等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问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3份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者有重大疏漏,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失实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如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某股份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查明该公司为7家单位垫付2840万股配股款1.42亿元、为大股东垫付股权转让款1.45亿元、隐瞒对外担保损失9410万元、虚增利润6700万元等问题,未予以指明。

2003年9月19日审计署公布了2002年移交证监会依法处理的北京中天华正等5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和4家上市公司的处理结果。

有的社会审计组织和上市公司,对被查出的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财务会计信息问题非常重视,在审计署将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之前就进行了整改,纠正了存在的问题,这样做,达到了监督检查的目的,不再作为问题移交。证监会对审计署2001、2002年移交的有关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者有重大疏漏的问题非常重视,对所有问题都认真进行了核查,有的已经做出了处理,有的还在进一步核实,有的已经立案稽查。对有关的上市公司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或者即将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体会

审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一个最为重要的目的,就是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几年来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打击了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作假账的行为,促进了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提高,维护了社会信用。几年来的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

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的初期,以及之后的工作中,审计机关的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在关键时刻给予明确地指示。如,在一些人高谈审计机关没有必要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时候,李金华审计长明确指出:“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是、行政法规赋予审计署的职责。审计署有条件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这种监督检查多数是和日常的审计工作密切相关和紧密结合的。审计机关不承担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没有行政管理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其监督是客观、公正的”。董大胜副审计长在审计署已经举办过的三期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培训班上,都强调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重要性,肯定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取得的成果,指出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的要求。为了把握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都要经审计长办公会审定。各特派办领导对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也非常重视,配备得力的人员,安排好监督检查时间,确保监督检查顺利完成。

正是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9年4月1日审计署《暂行规定》,1999年5月13日审计署印发《1999年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监督检查就正式开始了。已经产生了广泛的社会。

(二)法规先行

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后,审计署认真组织,抓紧时间着手制定《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法律依据、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划分、监督检查的程序;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处理处罚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暂行规定》是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此,审计机关开始全面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

(三)精心组织

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是一项新的审计工作,必须精心组织。我们着重抓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前的培训等工作。

1、认真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从1999年开始,每年都要认真制定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方案。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中,最为重要的是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1999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提出“审计机关应当把社会审计组织对上市公司报表的审计业务质量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报告时,是否存在下列: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

2003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则提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或严重不实。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损益是否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收入、利润,费用、成本,对外投资,债权债务,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财务信息等。

两个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相比较,1999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基本上是《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翻版,重点不突出,操作性不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情况不够了解,没有弄清楚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在哪些方面容易出现质量问题。2003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与1999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相比较重点更为突出,审计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更容易操作,这主要是从1999年之后,不断经验,根据国家会计政策的变化,不断地调整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中的监督检查重点。正因为如此,才有查出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严重的审计质量问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被终止配股。

2、加强审计人员培训

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对审计机关来说是一项新的审计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依据、监督检查标准、处理处罚方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操作性不强、被监督检查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等问题。针对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审计署曾于2000年3月在广州召开部分省审计厅和特派办参加的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同志一致认为对于一项新的审计工作,一方面要加紧解决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要及时明确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统一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处理处罚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妥善解决被监督检查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等问题。根据座谈会的建议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拿出了明确的意见,并列入2001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中。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审计署于2001年4月举办了第一期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培训班。在培训班上讨论了当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交流了监督检查经验、请证监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讲课。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认识到审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统一了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处理处罚的方式,明确了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被监督检查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问题。鉴于培训工作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份都举办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培训班,根据监督检查的重点,确定培训的内容,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讲课。

几年来的培训,使审计人员掌握了股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了解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程序、目标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能够较快地发现问题,并切中要害。

3、编制完善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各特派办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积极开展对相关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情况的调查工作,通过互联网和各种媒体了解被监督检查单位和有关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了解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编制出重点突出、针对性很强和比较完善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保证了监督检查的质量。

4、搞好内部协调

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不仅要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还要深入到上市公司。为了解决监督检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审计人员少的矛盾,对需要到异地查证的审计事项,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安排有关的审计机关协助查证,形成一个审计,资源共享。事实证明,通过协调提高了监督检查的效率,促进了监督检查的深入开展。如1999年广州、深圳特派办协助哈尔滨特派办查证有关问题;2002年深圳特派办协助沈阳特派办查证有关问题;2003年深圳特派办协助兰州特派办查证有关问题、广州特派办协助长沙特派办查证有关问题。

(四)加强沟通

从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开始,我们就注意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在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中,先后几次征求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在这几年里,一直与上述部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如:为了避免重复检查,每年与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互通检查计划,遇到问题及时调整。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遇到上市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及时与证监会联系,由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协调解决问题;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重大疏漏,及时通报证监会,证监会在立案稽查的同时,及时中止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

(五)充分利用监督检查成果

会计监督开题报告篇4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和工作特点

界定主任会议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是加强和规范主任会议建设、依法有效发挥主任会议作用的前提。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弄清主任会议的性质,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弄清两个关系,即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要弄清这两个关系,很关键的则是要弄清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位和权力来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这两条规定表明,主任会议的地位和权力是法律直接赋予的,而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则是常委会依法赋予的。由此可知,主任会议并不等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但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赋予主任会议的职责来看,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又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执行的关系。wWW.133229.cOM主任会议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要严格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开展工作。这一点则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性质相同。但显然主任会议的权力高于、职责大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会议有权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对主任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同时也要为主任会议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因此,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又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执行的关系。

(二)关于主任会议的工作特点。主任会议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相比,主任会议工作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有较强的议决性。即研究处理重要事项必须进行民主审议和集体表决,不能靠“拍脑袋”、或像实体机构那样由“长官”决策。二是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要求高。如对会议的召集、主持、会议有效召开的法定到会人数、会议表决的有效性等,都必须有严肃的、规范的规定,否则就无法体现其议决性特点。三是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较强,执行范围也较广,可以涉及“一府两院”,从而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影响力和作用也较大。

二、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综合归纳监督法涉及主任会议工作的规定,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六种职权:

(一)监督议题的确定权。具体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确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二是确定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监督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职权的运作是这样,首先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原始议题,主任会议通过对原始议题进行研究、审议,最后形成正式监督议题。

(二)实施监督的提请权。这一职权与监督议题的确定权有微小差别,主要是监督议题的提出主体不同,这一方面的监督议题是由主任会议直接研究提出。具体主要有四项职责: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三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四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特定调查委员组成人员名单。

(三)提请监督的裁决权。具体主要有六项职责:一是决定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决定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书面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四是决定将有关方面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答复的要求交由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五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六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撤职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上述监督议题的提请主体有五个,即:执法检查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监督形式的选择权。这一权力实际上是由提请监督的裁决权衍生而来。特别是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种不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赋予主任会议提请监督的裁决权的同时,也就赋予了其选择监督形式的权力,即完全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实施某种形式的监督。因而,主任会议对于监督形式的选择权具体也主要是指三种监督形式的选择,即“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五)监督公开的主导权。从监督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均是在主任会议通过后才能予以公布,这实质上是将这两项监督工作公开的主导权赋予了主任会议。至于其他监督工作公开的实施,虽然监督法没有明确提出,但根据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法定职权,原则上也应交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才能操作。

(六)视察和专题调研权。对于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虽然地方人大已实践、探索多年,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开展视察活动。监督法赋予主任会议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的职权,可以说是从法律上对视察和专题调研作为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给予了肯定。

三、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主任会议的性质决定和体现的。主任会议通过依法履行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责,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任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个法定程序环节。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工作,从字面上看,除第二个方面“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个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没有明确提到主任会议的职责外,其他六个方面均有明确标识主任会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总共涉及九条十四处。其实,关于第二个方面和第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亦不可能脱离主任会议这个环节。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普遍做法是,先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上述报告进行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然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般的做法也都是要经过主任会议的研究处理。否则,就无法体现和落实地方组织法所赋予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原则和权力。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就明确规定主任会议有权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将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此可见,主任会议实际上贯穿了监督法所规定的全部方面的监督工作。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无论开展哪一方面的监督,都不可能越过主任会议这一环节。

(二)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担负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责任。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作用是由法律赋予的主任会议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文所述,主任会议实际上是介于人大常委会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中间组织,在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链条中发挥着一定程度的中枢作用。主任会议所处的位置,要求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负有两大职责:一是对重要日常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责任,也就是凡重要日常监督事项,主任会议都应予研究处理,精心组织安排。这也是一个法定程序要求。二是在常委会与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发挥协调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分工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部署;一方面,听取、汇总、分析、研究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对于监督工作的提议、意见和工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具有参谋助手作用。主任会议的这一作用是由法律赋予主任会议的职权衍生出来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发挥监督议题的确定权作用,确保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实施执法检查的议题紧紧围绕本地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针对性;二是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进一步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增进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效果。三是通过发挥提请监督的裁决权和监督形式的选择权作用,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提议或工作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进行过滤、把关和提供参考,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依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授权,直接处理特定事情。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有这种做法。实践证明,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处理特定监督事务,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效率。

综上所述,发挥主任会议职能作用,既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动力追求和效率追求。

四、当前主任会议运作中需要加强的有关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大工作者的努力实践和探索,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主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出席和列席及表决原则等工作程序方面,都已达成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共识与做法。但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主任会议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方面尤其是后者,仍然还很不够。在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方面,主要问题表现是:有的让主任会议形同虚设,一年难得开几次会,更无从谈起紧紧围绕常委会重要监督议题开展工作;有的则发挥过了头,事无巨细均纳入主任会议研究处理,没有真正摆正主任会议负责处理重要日常监督工作的位置。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方面,主要问题表现是重程序轻审议,会议议题计划性不强,会议审议准备不充分,导致会议质量不高,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履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职责提不出真正有价值、建设性强的参考建议。

加强主任会议建设,目的是要真正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提供有效服务——按照主任会议的职能,即是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而不仅仅是把主任会议作为一种法定程序来完成。因此,加强主任会议建设,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尤其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组织质询等方面,更要努力发挥好作用。为此,有五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会议召开的有效性。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是一种为数较少的集体,尤其是对基层人大常委会而言。因此,强调和科学设置主任会议有效召开的法定到会成员非常重要。否则,就无异于一般意义上的主任办公会。这也是强化主任会议法定地位、严肃主任会议形象的重要体现。

(二)会议议题的计划性和规范性。要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同时制订主任会议的年度工作计划或召开会议的议题方案。确定会议议题的范畴,既要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来把握。只有强化主任会议议题的计划性和规范性,才能做到精心准备会期,确保会议质量。

(三)会议主体知情权的保证。特别是对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需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向主任会议报告的内容,如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意见、财经工委的财经初审意见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初审意见的情况等,在实际操作中或制定具体工作程序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纳入主任会议工作范畴。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服务职能,特别是要积极协助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做好会前调研。

会计监督开题报告篇5

课题组从组织保障、监督工作的过程、监督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等方面对全国人大、上海人大、各省市人大和上海各区县人大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监督工作的组织

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多数地方由常委会副主任牵头,也有由常委会主任牵头,成立各相关委员会参加的监督审议或调研领导小组,起到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如重庆市人大成立“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研组,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分工联系相关专委会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有些地方不成立领导小组,而由财经委直接牵头,协调各委员会参与调研,有些地方则主要由财经委承担调研任务,如福建省。全国人大亦是由财经委牵头,邀请各相关委员会参加调研。

制订监督工作方案。监督工作方案一般由财经委综合各方意见起草,多数地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也有地方由财经委制订方案后,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制订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副委员长同意后实施。

(二)监督工作的过程

启动。有些地方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启动会,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参加,部署监督工作,并听取政府部门评估工作的汇报。有些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部署监督工作。全国人大以及有些地方没有启动会的形式,而是直接开展调研活动。

开展专题调研。各委员会围绕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重点开展专题调研是规划评估监督的重要环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在听取国务院部委汇报后派出调研组直接赴各地调研;而在“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先围绕规划实施总体情况、节能环保、社会民生和专家学者召开四个专题座谈会,而后分赴安徽、海南、重庆、北京四省(市)召开四个片区人大财经委座谈会,听取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财经委介绍本地区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并在当地开展调研。浙江省人大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确定对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农村经济、环境保护等7个重点开展调研。深圳市人大则针对综合规划,以及交通、住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四个部门的规划进行专项评估监督。

委员会开展调研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听取汇报、调研座谈、实地视察,一般都会邀请代表参加调研。有些地方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代表的意见。有些地方开展网上调查,如深圳市人大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有些地方通过上下联动开展调研,如福建省人大请设区市人大共同开展调研,省人大派出调研组下地方调研并召开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座谈会了解评估监督情况。上海市人大与区县人大联动调研,区县人大调研报告提交市人大审议参考。

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各地都非常重视代表参与监督,除了邀请代表参与调研外,有些地方人大专门组织报告会,请政府向人大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如上海市。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情况。在审议的内容上,有些省份的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做评估情况的报告,如山东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全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有些则报告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审议评估报告。除了审议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有些省份还审议若干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环境保护7个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在审议的形式上,各地人大既有大会审议也有分组审议,也有先分组审议,再大会审议;如有调整方案,分组审议居多。如广东人大不仅听取省政府关于规划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又听取人大财经委关于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还进行分组审议。在大会审议时,有些地方开展了专题询问或者随堂询问,如上海市的静安区、杨浦区、奉贤区人大都在审议时随堂询问。

整理审议意见。一般是在常委会审议之后由财经委整理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交政府办理。不同的是,有些地方人大是以财经委向大会提供的调研报告为主,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有些地方人大是将审议发言汇总形成审议意见,附上调研报告。

(三)监督工作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

监督调研报告的框架基本一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主要成果。比较全国人大和各地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财经委调研报告的通常框架包含四部分,一是调研情况,二是规划实施总体情况,三是存在问题,四是对策建议。除此以外,如果评估后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监督工作的成果还有关于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常委会通过的批准调整方案的决议等。

监督成果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审议形式各有不同。(1)人大开展调研的委员会一般都会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如有各委员会分头开展专题调研的,会形成分报告,交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形成的调研报告提供给大会审议时做参阅资料。而上海人大各委员会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个别地方人大财经委在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调研报告,如重庆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调研报告是向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的。(2)有些地方人大财经委对评估报告出具“审议意见”或“审查意见”。如天津人大财经委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关于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上会口头报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大财经工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3)如政府提出指标调整方案的,财经委出具审查报告上会口头报告,常委会会议通过批准决议。(4)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是否通过评估报告进行表决。如上海市的长宁区、闸北区人大。

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的方式和人大提出审查报告的方式各有不同。从“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的情况来看,政府提出调整内容的方式不统一,如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之外,另外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如北京市政府除了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外,还作了关于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调整方案的内容。如长沙市,政府提交人大的评估报告包含指标调整内容。有的地方虽然把评估报告与调整方案分开,但政府又将评估报告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结合起来,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评估报告和指标调整方案的说明”,如上海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区十二五规划部分指标的调整方案”。

相应的,财经委的审查方式也不统一,有些地方在调研报告之外,针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有些地方把调研形成的意见和对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结合在一起,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和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向大会报告。比如,广东省政府向常委会报告的是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对应的,是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将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结合起来,在“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中提出,“建议同意”评估报告,“建议批准”调整方案。还有的地方用“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报告”的形式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调整内容进行审议表明意见,并不出具审查报告,如上海市黄浦区。

二、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经验

(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不论全国人大还是各地人大都非常重视与政府沟通,做好工作节点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启动工作之初了解政府评估工作安排,提出监督要求;过程中又跟踪评估进程,在遇到指标调整时,沟通更加紧密;在评估报告初步形成之后,又及时听取情况把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反馈政府修改完善。

(二)常委会统筹、各委员会通力合作

规划内容涉及面广,各专项规划对口不同的政府部门,相应地监督内容分属人大不同的委员会联系。调研反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都成立了常委会领导挂帅的跨委员会的规划评估监督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调动人大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工作。上海市人大的监督领导小组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协调,有效推进了监督工作的进展。

(三)聚焦评估监督的重点

人大审议的对象是政府提出的评估报告。一些地方提出,人大监督的重点要与政府评估的重点对接。相比较而言,政府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而人大监督范围的确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又要有一定覆盖面,聚焦重点是关键。各地人大对评估报告的审议通常聚焦在经济转型、民生保障和生态文明等内容上,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对预期性指标完成进度,则强化对政府责任的要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突出了节能环保和社会民生两大内容,把规划实施中的难点作为调研的重点。广东省人大在审议时,对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指标的进展、实际需求和指标的科学性等展开热烈讨论,最终通过了调低指标的决议。

(四)采取多种举措开展评估监督

五年规划评估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地人大除了采用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传统方式外,还采取了问卷调查、代表参与、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课题研究、开展询问等方式。

1.代表参与。规划由人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对实施情况也应确保全体代表的监督权。所以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高度重视邀请代表参加评估监督调研,除了请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外,还有召开专门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组织代表满意度测评等。上海市人大在常委会审议前组织“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专题报告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全体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开展了“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代表满意度测评,65%的代表反馈了问卷,其中90%的代表对实施情况表示满意,也有部分代表对环保、国资改革、养老等方面的工作投不满意票。

2.第三方评估。规划的专业性强,评估要专业,监督也要专业。人大监督也有必要借用外部力量进行专业评估。一可以依靠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二可以直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以在组织形式上保障评估的独立性,同时将评估重点集中在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开展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是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由人大出面邀请的第三方评估,该评估报告与政府部门做的评估报告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评估的出发点强化了用市场的眼光来看发展,提出的意见集中反映市场主体的看法,丰富了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为人大审议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更为全面客观的调研情况。

3.开展询问。监督法规定在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询问。有些地方人大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审议政府规划评估报告时可以询问。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在审议政府评估报告时开展了询问,有的是在审议时专门安排询问环节,有的是委员边审议边随堂询问。询问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检查”,有助于提高审议质量。上海市静安区、奉贤区等人大在审议评估报告时开展询问,要求政府当场答复。

4.上下联动。五年规划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监督调研,有利于发挥好各级人大优势。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规划评估监督中分片区到各地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座谈会听取评估情况,也是一种与地方联动的方式。有些地方由上一级人大各委员会与下一级人大相关委员会联动共同就一个重点开展调研,也有助于规划评估监督中聚焦重点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规范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统一和规范审议方式

1.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对中期评估进行调研并提出调研报告,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是各地普遍的做法。有些地方还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监督法只是规定了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没有规定财经委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进行审查。而且,名称写成审议意见后也易与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混淆。所以财经委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缺少法律依据,财经委可以提出调研报告作为常委会审议参考。但是如果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应当由财经委提出审查报告。

2.评估报告是以议案形式还是报告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大部分省市政府都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少部分省市政府采用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评估报告,并在议案中说明委托政府部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如重庆市政府。议案和报告具有不同的功能,议案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方案,包括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报告是向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因此,评估报告应以报告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

3.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

监督法没有规定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大部分地方审议的都是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也有些地方人大要求政府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由于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是规划纲要,因此,中期评估时人大审议的对象应是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而不是各项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有助于常委会在审议时更全面和具体了解情况,提高审议质量。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以及附上哪些专项规划,主要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实际监督工作和审议的需要。

(二)规范和细化审议流程

1.明确规划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之间的关系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之后,再规定调整方案的相关事项,可见调整方案不宜包含在评估报告中。规划调整方案,作为方案,有必要以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相应的,参照对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做法,财经委对规划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报告。

2.明确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的原则

各地人大对指标要不要调整、以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非常关心,更有人提出人大可不可以对指标调整提出意见的疑惑。监督法对此没有细化。调研反映,既然调整方案须人大审查批准,对哪些指标要调、哪些不要调提出意见是审查的应有之义。而规划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准许原则。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原则。特别是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反映政府更好的发挥作用,不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而随便调整。三是客观预见性原则。受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如果发展预期发生大的变化,在规划中期评估时,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预期指标进行必要调整,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及时优化宏观调控,应对风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

3.明确人大开展评估监督工作的时间

监督法只是规定了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开展评估,但中期所指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造成各地人大上会审议时间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评估报告上会审议时间。一些省市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也作出了规定,如福建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下半年,江西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评估报告。从全国和各地实践来看,大多是在规划实施两年半之后,也就是在第三年下半年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

(三)加强监督成果的转化、应用

目前评估监督成果的应用停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提出复函,再由财经委提出评价意见。调研反映这种做法形式大于效果,甚至变成了纯粹的“走程序”。为此建议,一是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划中期评估监督之后跟踪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对于规划实施中的薄弱环节,一些进展不佳又事关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或者列入人大下一年的监督计划,进一步进行监督。二是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与计划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在半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查监督中要关注规划中期评估中反映的薄弱环节改进的情况,不仅计划草案要强调与规划的衔接,而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也要反映规划实施的进度、面临的问题。

(四)加强常委会层面的统筹协调

会计监督开题报告篇6

2017年,市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委)在市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人大中心工作,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活动,依法履职,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坚持依法履职,认真做好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一)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1.协助市人代会审查批准2017年预算草案及报告。一是到市财政局对2017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二是组织专家对2017年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了一百多个问题提交财政及相关单位进行说明和整改;三是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财政反馈意见报告印发人大代表;四是人代会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一步审查预算草案,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协助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及报告;五是对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会议报告。建议意见受到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肯定,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建议意见函。

2.协助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协助常委会审查批准2017年预算调整方案、2016年财政决算,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7年1-6月、1-10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起草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同意市政府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涉及的管理费用按规定编入预决算;明确要求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大力培植税源,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3.协助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组织财经预算委委员到市审计局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初审。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政府在审计整改重视还不够、审计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审计督促工作难度较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跟踪监督。起草常委会审议意见书,提出落实审计整改、严格依法追究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审计工作、严格维护财经纪律等建议,并督促政府严格办理审议意见,增强审计监督和整改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4.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工作,制订出台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报告制度》。

(二)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1.协助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计划草案和报告。组织专家到市发改委调研,参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做好报告的初审工作。人代会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一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确保了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计划草案及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2.协助常委会审议1-6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前,组织财经预算委委员到市发改委调研,听取市发改委关于报告起草情况的说明,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并结合调研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初审,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常委会审议意见书,提出推动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抓好“项目年”攻坚活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增收等建议意见。

二、服务经济建设中心,高度关注实体经济健康运行

(一)开展工业企业发展情况调研工作

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等,对工业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召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有关情况汇报。调研结果表明,2016年以来工业企业运行稳中有进,稳中向好,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针对目前全市工业企业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健康持速发展建议。

(二)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鼓励社会投资等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市人大财经预算委对两家民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在市工商局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工商局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4户民营企业负责人反映了当前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建议。召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等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部门进行座谈,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协助解决的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建议。

(三)开展全面“营改增”等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工作

财经预算委组织部分委员到市国税局、地税局调研全面“营改增”工作,了解“营改增”等减税政策对于地方经济、企业税负的影响,探讨如何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更好服务、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市国、地税部门实现全面“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有序交接,有力保障了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形成调研报告,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努力培植新税源,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要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平稳发展。

三、加强联系交流,共同推进人大财经预算工作

(一)做好接待省人大检查、视察(调研)的相关工作

3月省人大预算工委调研我市预算法贯彻实施情况以及个别项目债务情况,市人大财经预算委作了专题汇报,并联系区相关项目单位积极配合、协助。

7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市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军民融合发展改革试点进行专题视察。市人大财经预算委陪同调研组一行进行视察调研,详细了解企业产品种类、技术研发、销售收入、市场开发等情况。

(二)加强与省内外人大财经预算监督机构的联系交流

2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人大财经预算委到省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汇报工作,寻求指导帮助。3月接待辽宁人大财经委一行,双方交流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7月接待湖北人大财经委一行,双方交流了预决算监督等财经监督工作。10月参加了省人大全省人大财经预算工作座谈会,列席了西南地区第二十六次人大财经工作研讨会,通过交流座谈,学习其他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先进经验,为做好以后工作打好基础。11月市人大财经预算委组织财政、审计相关人员到省人大预工委现场学习了省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三)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大财经委联系交流

加强与市级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交流,召开联系单位座谈会,主动介绍人大财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增进理解和沟通;建立市级对口联系单位联系制度,强化联系单位的人大意识;应邀积极参加联系单位工作会议和活动,实现工作联系常态化。积极组织县(市、区)人大财经委开展交流和学习,召开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推进新一届人大财经监督工作。

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努力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决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学习省委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积极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为加强市县两级人大财经预算监督工作,提高全市人大系统财经预算监督的水平和能力,财经预算委于4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人大财经委的培训工作,特邀请到省人大预工委就如何加强人大财经预算监督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市县两级人大财经委负责人、工作人员、财经咨询专家、财政局、审计局相关人员,对如何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对以后如何开展财政预决算的监督有了更好的思路。7月参加了全国人大培训基地举办的财经监督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对如何搞好本届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有了更好的规划和认识。

(三)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梳理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按项目落实责任人。修改完善财经预算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和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服务人大工作全局,切实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人代会的筹备和服务工作

(二)办理完成各类建议意见和信息任务

认真反映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起草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信息等10余篇。积极做好代表重点建议意见督办工作。

(三)切实做好常委会领导联系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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