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例(3篇)

时间:2024-06-18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篇1

【关键词】痹;痹病;痹症;痹阻;《素问》

《素问》关于痹的论述[1],除《痹论》外,还散见于其他10余篇“篇”“论”中。通过学习,笔者认为《素问》所说的痹有3个基本含义:疾病的名称、疾病的表现、疾病的病理过程,本文分别称之为痹病、痹症、痹阻。分述如下。

1疾病的名称―痹病,“痹”可以作为病名,即疾病

在《素问》中,痹代表最多的是一种疾病,即痹病。《素问》对痹的论述比较详细,集中表现在《痹论》中,在其他“篇”或“论”中,也可见到多个方面的补充。作为疾病,应包含病因、病机、病位、症状、预后等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应相互对应,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素问》所论痹病,基本符合了上述疾病的构成条件,并根据不同的构成条件,对痹病进行了客观合理的分类和命名,对各种因素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这些,尤其痹病的命名和分类方法,被世代首肯,沿用至今,为现代风湿免疫疾病的中医药诊治,起了至关重要的基础和支撑作用。

1.1按病因分类和命名

1.1.1狭义痹病(风寒湿痹)特指风寒湿三气导致的痹病,又可简称为湿病,如《说文解字》:“痹,湿病也”。根据《痹论》:“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也。其风气胜者为行痹,寒气胜者为痛痹,湿气胜者为着痹也”“不与风寒湿气合,故不为痹”等论述,诊断狭义痹病应注意两点,其一,风寒湿邪所发挥的作用可各有轻重,但均同时遭受这3种病邪侵害;其二,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疾病的作用可各有不同,但应存在风寒湿邪的参与。

1.1.2狭义外痹病(非风寒湿痹)指无明显风寒湿邪参与,其他各种原因(包括邪盛、正虚、气机失调等)导致气血痹阻不通而引起的痹病。

《诊要经终论》曰:“冬刺夏分,病不愈,气上,发为诸痹。”说明针刺治疗方法不当可导致痹病的发生。《宣明五气篇》曰:“五邪所乱:邪入于阳,则狂;邪入于阴,则痹。”指各种之病邪入于肾、脾、肺之阴分可发生痹病。各种之病邪不仅仅指风寒湿邪,还包括除之以外的燥、火等。《脉要精微论》曰:“胃脉搏坚而长,其色赤,当病折脾;其软而散者,当病食痹。”胃脉软而散,是正气虚弱的表现,可引起中焦不能腐化的食痹。不管在病位,还是在病因病机等,都不同于风寒湿痹。《辞海》注痹:“气闷。《素问・脉要精微论》曰:‘当病食痹’。王冰注:‘食则痛闷而气不散也’”[3]。

因此,上述所举3种痹病应为狭义外痹病。

《素问》对痹病的论述,主要体现在狭义痹病(包括《痹论》所论的五体痹、脏腑痹,将在下文论述),现代风湿免疫疾病常属于狭义痹病的范畴。随着风湿免疫疾病在遗传、免疫等领域的深入研究,风寒湿邪以外的因素所致痹病(狭义外痹病)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1.2按病位分类命名

1.2.1五体痹(骨、筋、脉、肌、皮痹)

1.2.1.1因风寒湿邪导致(狭义痹病)发病的季节规律,《痹论》曰:“以冬遇此者为骨痹,以春遇此者为筋痹,以夏遇此者为脉痹,以至阴遇此者为肌痹,以秋遇此者为皮痹。”

症状表现规律及原因,《痹论》曰:“或痛,或不痛,或不仁,或寒,或热,或燥,或湿。”“痛者寒气多也,有寒故痛也”“其留连筋骨间者,痛久”“痹在于骨,则重;在于脉则血凝而不流;在于筋,则屈不伸;在于肉,则不仁;在于皮,则寒。”《长刺节论》曰:“病在筋,筋挛节痛,不可以行,名曰筋痹。病在肌肤,肌肤尽痛,名曰肌痹,伤于寒湿。病在骨,骨重不可举,论髓酸痛,寒气至,名曰骨痹。”

预后和转归规律,《痹论》曰:“诸痹不已,亦益内也,其风气胜者,其人易已也。”“其留连筋骨间者,疼久,其留皮肤间者,易已。”“凡痹之类,逢寒则疼,逢热则纵。”

1.2.1.2因其他原因发病(狭义外痹病)《逆调论》曰:“所以不能冻者,肝一阳也,心二阳也,肾孤脏也。水不能胜二火,故不能冻,病名曰骨痹。是人当挛节也。”说明正气虚弱,即便无风寒湿邪参与,也可引起五体痹的发生。

临床上五体痹最多见由风寒湿邪所致,其特点:风寒湿痹常同时存在,而风寒湿痹首要的和主要的表现是在五体痹;不同五体痹也常同时存在,骨、筋、脉、肌、皮五痹不易分离;不同病邪、不同病位在五体痹各有侧重。五体痹(含狭义外痹)常见于类风湿关节炎、皮肌炎、多发性肌炎、脊柱关节炎,有关节、肌肉、肢体症状的其他风湿病,以及骨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退行性病变。

1.2.2脏腑痹(五脏及六腑痹)

1.2.2.1因风寒湿邪所致(狭义痹病)

1.2.2.1.1发病形式由五体痹传入:五体痹不愈,脏腑虚弱,传入所被主脏器。《痹论》曰:“五脏皆有合,病久而不去者,内舍于其合也。故骨痹不已,复感于邪,内舍于肾。筋痹不已,复感于邪,内舍于肝。脉痹不已,复感于邪,内舍于心。肌痹不已,复感于邪,内舍于脾。皮痹不已,复感于邪,内舍于肺。所谓痹者,各以其时,重感于风寒湿气也。”

脏腑痹之间互传:脏腑痹经久不愈,影响到其他脏腑。《玉机真藏论》曰:“弗治,患者舍于肺,名曰肺痹,发咳上气。弗治,肺即传而行之肝,病名曰肝痹。一名曰,厥胁痛,出食。当是之时,可按,若刺耳。”

直接发病:在脏腑虚弱或功能紊乱时,遇风寒湿邪,脏腑痹可直接发病。五脏经脉气血有余或不足,是引起相关体痹和脏腑痹的内在原因。《四时刺逆从论》曰:“厥阴有余病阴痹,不足病生热痹;少阴有余病皮痹隐,不足病肺痹;太阴有余病肉痹寒中,不足病脾痹;阳明有余病脉痹,身时热,不足病心痹;太阳有余病骨痹、身重,不足病肾痹;少阳有余病筋痹胁满,不足病肝痹。”

风寒湿邪循俞而入(指六腑痹):《痹论》曰:“六腑亦各有俞,风寒湿气中其俞,而食饮应之,循俞而入,各舍其腑也。”

1.2.2.1.2症状表现《痹论》曰:“肺痹者烦满,喘而呕。心痹者,脉不通,烦则心下鼓,暴上气而喘,嗌干,善噫,厥气上则恐。肝痹者,夜卧则惊,多饮数小便,上为引如怀。肾痹者,善胀,尻以代踵,脊以代头。脾痹者,四肢解坠发咳,呕汁,上为大塞。”“肠痹者,数饮而出不得,中气喘争,时发飧泄。胞痹者,少腑膀胱,按之内痛,若沃以汤,涩于小便,上为清涕。”

1.2.2.1.3预后和转归《痹论》曰:“其入脏者,死”“五脏有俞,六腑有合,循脉之分,各有所发,各随其过,则病瘳也。”

1.2.2.2其他原因所致(非狭义痹病)《五脏生成篇》曰:“赤脉之至也,喘而坚,诊曰有积气在中,时客于食,名曰心痹,得之外疾,思虑而心虚,故邪从之。白脉之至也,喘而浮,上虚下实,惊,有积气在胸中,喘而虚,名曰肺痹,寒热,得之醉,而使内也。青脉之至也,长而左右弹,有积气在心下支怯,名曰肝痹,得之寒热,与疝同法,腰疼足清头痛。黑脉之至也,上坚而大,有积气在小腹与阴。名曰肾痹,得之沐浴清水,而卧。”所述脏腑痹,多由感风寒湿邪,加之正虚或功能失调所致,是狭义痹病;有的则不然,无外感病邪的因素,如肾痹,可称其为非狭义痹病。

与五体痹相比,由风寒湿邪所致脏腑痹病机和症状更为复杂,往往虚实夹杂,有的脏腑虚弱的表现明显,病情严重,预后不良。因风寒湿邪侵犯之途径多由表及里,脏腑痹常先有或同时存在五体痹的症状,这是与其他脏腑疾病相辨别的一个重要标准。脏腑痹(含非狭义痹病)常见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等病变波及肝、心、肺、脑等重要脏器的风湿免疫疾病。

1.2.3其他痹病即除五脏痹、脏腑痹以外的痹病。《辞海》解释痹:“引申为麻木”[3],《素问》有食痹(前已述)、喉痹、挛痹、偏痹等记载。

《阴阳别论》曰:“一阴一阳结,谓之喉痹。”一阴,乃厥阴,一阳为少阳,厥阴之上,风气主之,少阳之上,火气主之,阴阳相结,风火炽而肺经痹阻,伤及肺之门户喉,发生喉痹。因其发病原因非“风寒湿邪杂至”,故这是一种非狭义的痹病。《厥论》“手阳明、少阳厥逆,发喉痹,嗌肿”的论述,则说明喉痹有嗌肿的症状。

《异法方宜论》曰:“南方者,天地所养,阳之所盛处也。其地下,水土弱,雾露之所聚也。其民嗜酸而食脯,故其民皆致理而赤色,其病挛痹,其治宜微针,故九针者,亦从南方来。”指因居住地域和饮食习惯所致以抽搐痉挛表现为特点的痹病,亦非“风寒湿邪杂至”所致。

《本病论》曰:“久而化郁,即大风摧拉,折损鸣紊。民病卒中偏痹,手足不仁。”“是故子午之岁……民病风厥涎潮,偏痹不遂,胀满。”指因风、痰互结,阻滞经络,导致半身不遂、手足不仁为主要表现的偏痹,与“风寒湿邪杂至”所致的痹病也截然不同。

2疾病的表现―痹症,“痹”可以作为疾病的症状,即痹症

从《素问》诸多论述可以看出,痹病应具有病因病机病位症状预后等基本条件,如果具有痹病的症状表现,如五体痹某些或某种症状表现:“或痛,或不痛,或不仁,或寒,或热,或燥,或湿”,骨重,不可举,脉血流而不流,筋屈不伸,筋挛节痛,肉不仁,皮寒等,但达不到痹病所应具备的条件,常因内外原因所致机体局部痹阻所引起,在这些情况下,痹的涵义是上述某些症状的表述,应视为痹症。

《平人气象论》曰:“人一呼,脉三动,一吸,脉三动,而躁,尺热,曰温病。尺不热,脉滑,曰病风。脉涩,曰痹”“少腹痛,脉滑者曰风。脉涩者,曰痹。缓而滑,曰热中。盛而紧,曰胀。”两次都未提到脉涩以外与痹病有关的症状,仅有脉涩,所以这里的痹,指的是症状,指明脉涩为痹的症状表现。

《玉版论要论》曰:“搏脉痹,寒热之交。”是说机体正邪相持,气机寒热之交,可出现搏脉的脉象和/或痹或的症状。这里痹指的是症状。

3疾病的病理过程―痹阻,“痹”可以作为痹病的病机,即痹阻

痹,闭也,在《素问》中,痹的另一重要意义是说明血气凝涩不行的病理过程,如此认为,也有名词活用为动词的语法因素。病因有外邪侵袭,内邪壅盛,正气虚弱,气机紊乱,气血瘀滞等。

《脉要精微论》曰:“按之至骨,脉气少者,腰脊痛而身有痹也。”是说诊脉若按之至骨,不应于指,脉气少者,此乃身体阴盛阳虚,生阳之气痹涩不行,可出现腰脊疼痛的症状。这里的痹,是指病理过程。

《痹论》曰:“淫气喘息,痹聚在肺。淫气忧思,痹聚在心。淫气遗溺,痹聚在肾。淫气乏竭,痹聚在肝。淫气肌绝,痹聚在脾。”这里没有直接提出肺痹、心痹、肾痹、肝痹和脾痹的病名,说明这些脏器是否已经发生痹病,并不肯定。之气所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只是因为血气凝涩痹阻的病理过程发生在肺、心、肾、肝、脾等脏器,而出现的一些表现。

《本病论》“丑未之年……痹而生厥,甚则血溢”中之痹,指的是病理过程,作痹阻解释,“痹而生厥”可译为因痹阻而导致了厥的发生。同样,“卯酉之年……民病厥逆而哕,热生于内,气痹于外,足胫酸痛,反生心悸懊热,暴厥而复厥”中痹的相关语句可译为,外部组织如足胫发生气血痹塞,可使该部位发生酸痛。

同理,《金匮真言论》曰:“冬,善病痹厥。”《五脏生成篇》曰:“肝受血而能视,足受血而能步,掌受血而能握,指受血而能摄。卧出二风吹之,血凝于肤者,为痹,凝于脉者,为泣,凝于足者,为厥。此三者,血行而不得反其空,故为痹厥也。”所言之痹,也是说明因痹阻发生厥的病理过程。

《玉机真藏论》曰:“或痹不仁,肿痛,当是之时,可汤熨,及火灸刺,而去之。”是讲因痹阻而出现不仁和肿痛的治法。

《逆调论》曰:“岐伯曰:是人多痹气也,阳气少,阴气多,故身寒如从水中出。”是说人有痹阻的气机,从而出现相应的病理改变和症状。

4结语

与《素问》一样,一些古代遗籍所提到的痹,也往往有本文所述痹病、痹症、痹阻3种情况,故就《素问》的相关论述,谈谈自己的体会,以期对痹的理解和应用及对风湿免疫病在开拓中医药领域的临床诊治和科学研究有所裨益。

5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81:155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日益纷繁复杂,其促进了制度的愈加发达。然而,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的暴露出来.在狭义无权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完善之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的精髓,既在自治。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得以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私法自治的辅助和延伸,为当代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促使了交易的实现、民事活动的进行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作为伴生物的无权的存在则危害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规范。

一、狭义无权的概述

(一)狭义无权的概念

无权是指虽具备之外观,而行为人欠缺相应权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其是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广义的无权还包括表见,与狭义的无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人与被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人有权的事由,从使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的效果。而狭义的无权则不存在人与被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也不发生有权的法律后果。WwW..coM本文关于无权的论述,是从狭义无权的概念界定,因此排除了表见。

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狭义无权一般简称无权。

(二)狭义无权的特征

首先,无权要求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的外部条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便不会产生无权。

其次,无权是指行为人欠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人根本无权。其二。超越权的无权。即人虽享有一定的权,但其实施的行为超越了权的范围或对权的限制。其三,权消灭以后的无权。

最后,无权人以被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三)狭义无权的性质

关于无权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并不将无权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无权行为在性质上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所谓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是出于尚未确定之中,并且须以第三人的行为才能使之变为确定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同,并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否定性判断。因此,对于效力未定的狭义的无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采取“中立”态度,赋予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

狭义的无权行为可因被人的承认或追认,而确认对被人发生效力。权虽然是行为的绝对必要条件,却非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无权的行为因尚未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而仍给利害关系人(即本人)留有自主选择其效力的空间。”事实证明,狭义无权并非等同于不利于本人,有些无权活动对本人是有利的,是为本人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另一方面,狭义的无权也具有的某些特征,经被人追认有效后,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宙q利益。最后,法律,彩把无权效力的最终归属权由本人自己决定,有利于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对其合理化选择的维护,也更加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私法自治。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之法律行为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二、狭义无权效力的确定

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一般简称无权。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总是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使未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我国法律对于狭义无权效力确定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狭义无权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不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本人、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因此,下文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

(一)被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无权的法律行为,立法上赋予被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又赋予相对人两种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下面对追认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1.本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追认权又称为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被人对狭义的无权行为追认的权利。狭义的无权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人以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自然而然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并且权的授予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法律上的负担。故而,与权的授予相同,追认在性质上也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授予或撤回。因其在性质上为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在德国民法中.梅迪库斯认为,无权时订立的合同是否为被人的利益和不利益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人的追认。也就是说,对于被人来说合同的效力起初是未定的。追认和接受权不同,它直接对被人产生约束力,人从事的行为一经发生,而且也不可能再撤回。因此,追认的形式更为严格,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或者通过可推断的行为为之。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对狭义无权行为,立法上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和拒绝权保护其利益。但如果本人拖延行使这种权利,对无权行为人的行为既不追认也不拒绝,那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且受本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之下,这种情形显然对善意第三人不利,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对此,大多数国家民法都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与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相对互应的权利,都是从关系中衍生的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救济措施。

(二)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在被人拒绝承认或在视为拒绝承认无权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时,则产生无权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无权人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上。无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其必须具有权欠缺这一要件,且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权人责任的产生,以被人拒绝承认无权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或者人有可以被视为拒绝承认的其它作为和不作为。所有相对人于被人没有承认前行使撤销权的,无权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1.无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无权人法律责任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的大陆法系国家,萨维尼等人主张适用契约外故意与过失责任这一古罗马法原则,但这一理论不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后来的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则易导致免责。在近代,专门针对无权人的责任又有学者提出法定担保责任学说王泽鉴认为,无权人须负无过失责任应求诸于担保责任的思想,即以他人的名义而未法律行为时,对相对人所引起的正当信赖,认为人有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被人产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

2.相对人的善意问题。无权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以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未构成要件。这是无权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决定的。无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究其根本就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正当信赖,这当然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是自担风险,法律对其无保护之必要。而且从法理上讲,相对人的主观恶意还构成了违反了善意风俗。

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于责任的依据,狭义无权被确定无效后,应以契约责任为依据,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无权行为人履行契约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狭义无权归于无效的情形,使得相对人的合理期待被辜负,为弥补这种期待利益而赋予相对人向无权行为人主张请求权。不过,选择履行契约义务的条件是无权行为人个人有履行的能力,然而实践中,无权,人往往缺乏履行能力,实际上不可能承担契约义务,使第三人只能选择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三)人与被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分几种情形:

1.若被人拒绝承认,但其实际受有利益而人却因此而受有损害,无权人可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被人请求损害赔偿,

2.被人承认无权时,便使该行为确定对自己产生效力,此时应根据人与被人内部基本法律关系来解决。

3.若被人不追认,无权人应向被人赔偿责任。相对人为恶意,无权人与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三、狭义无权立法之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的评析

我国现行的无权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就具体内容而言,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1.合同法保留了关于被人追溯权的规定。但同《民法通则》一样,没有明确追认权的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期限。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催告被人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字面表述上看是不能矛盾的。因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情形就包括了“相对人催告的情况。”

3.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但是设置了一定的法定催告期间,违背了民法的立法理念即司法自治原则。合同法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但是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其行使条件。

(二)狭义无权立法完善之若干建议

1.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狭义无权的规定尚不成体系,因此,若要健全我国狭义的无权制度,必须借鉴英美法。同时。在国内理论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确立狭义无权制度之相对人责权制度,即相对人有权对无权人实际履行还是赔偿损失作出选择。同时还应当借鉴德国立法对狭义的无权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狭义无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机械原理教学立体思维机构

1.引言

《机械原理》是机械类专业学生的一门主干技术基础课,它是以机器和机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该课程的内容,归纳成机构的结构和运动学以及机构和机器的动力学两大部分。由于多数学生基本没有工程实践经验,缺乏对机构的感性认识,不少学生对此课程学习缺乏兴趣,感到费力、不好接受。

在“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改革和创新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作为授课教师,如何帮助学生提升的学习兴趣,降低学习难度,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这是非常重要的话题。根据讲授课程的具体情况,教师本人尽力去创新拓宽,教书同时适时兼育人,无疑会给学生以示范和导向作用,一定程度上促M学生的成长,创新精神的培养。机械原理教学中,笔者经反复思考,做了如下一些尝试:

2.《机械原理》教学的思考和几点尝试:

(1)应用立体思维,使学生立体认识《机械原理》

立体思维也叫整体思维或空间思维,是指对人们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多学科地考察研究,力图真实地反映认识对象的整体以及这个整体和其他周围事物构成的立体画面的思维方法。或者说,当人们跳出点、线、面的限制,有意识地从上下左右、四面八方各个方向去考虑问题时,就是要“立起来思考”,以期达到认识事物整体真相的目的。

大学四年课程设置情况,《机械原理》在大学四年课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若学生大概能了解,则如一人前往一陌生地前查看交通图一样,内心不至于迷糊茫然。故第一次课讲绪论时,先对大学四年课程作简要介绍、并解释这样安排的原因,以及《机械原理》所处位置和作用。大学课程按课程性质分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如大一、大二时开设的高数、英语、物理、体育、哲学等属于基础课;而后针对机械类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机械制图、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等是专业基础课(注:机械制图一般大一时开课);大三下学期和大四上学期会开设专业课。这样安排是基于前面的课程作为后开课程的基础,即基础课是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基础,专业基础课是相关后续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基础;故开设的时间不是随意定的,是有先后次序的,因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都需要相关课程的基础。《机械原理》属于机械类的专业基础课,除了一般基础课作为它的基础,还需要用到机械制图、理论力学等知识。故机械原理在大学课程体系处于中间位置,开设的时间应在机械制图、理论力学之后,《机械原理》后一般机械类专业开设《机械设计》、《机械制造工艺学》等专业基础课、以及机械类专业课,他们都需要《机械原理》的知识。故《机械原理》在大学课程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位置,是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2)机构的概念与广义机构

《机械原理》中,机构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教材中,“机构是能实现预期机械运动的各构件的基本组合体”,课程中只介绍了“平面连杆机构、凸轮机构、齿轮机构、轮系、间歇机构等”传统机构,若不拓展,很多学生可能就会认为机构就是平面连杆机构、凸轮机构、齿轮机构、轮系、间歇机构等,容易形成对机构的狭隘认识。,实际上,机构的内涵远远不止于此。

对机构的定义,从广义机构综合的角度:机构是一个强制运动链,它能作重复的运动循环。或者说能作重复的运动循环的强制运动链,即是机构。由于运动是唯一反映机构最本质的东西,因此,机构就不应再局限于平面连杆机构、凸轮机构、齿轮机构、轮系、间歇机构等传统的刚体机构,而应包括更多,如液动机构、气动机构、电磁机构、光电机构、柔顺机构等。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液、气、声、光、电、磁等工作原理的这类机构应用日益广泛。这类机构统称为广义机构。而传统的机构如齿轮机构、四杆机构、凸轮机构等,为了与广义的非刚体机构区别,暂称为狭义机构。在广义机构中,由于利用一些新的工作介质和工作原理,较传统纯刚体机构(狭义机构)更能方便地实现运动和动力的转换,并能实现某些传统机构难以完成的复杂运动。故机构的概念理解,不能只限于狭义机构(刚体机构),还包括更广的范围。《机械原理》中,侧重介绍“狭义机构”,但不能认为机构就是指齿轮机构、四杆机构、凸轮机构等狭义机构。

(3)根据教学内容,适时插入一些课外话题,教书兼育人

例如,《机械原理》讲第四章凸轮机构“从动件运动规律,”,从动件运动规律,其位移线图,一般呈现“升―停―回―停”,即凸轮机构的运动在一个循环中,凸轮一直转动,把从动件从离凸轮回转中心最近处推到最远处,而后从动件休止,之后,从动件从最远处返回到距离凸轮回转中心最近处。下一圈,凸轮回转,重复前面的运动,这样从动件的运动:升―停―回―停。俗话说,“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实际人生的轨迹莫不如此,起起伏伏乃是常理,不可能永远不变。当我们成功幸运时,不可能永远如此,如凸轮从动件,到达最高处,停歇过后就必然下降,当处于最低处时,同时蕴含着上升的希望,故幸福发达时勿得意忘形;失败低谷时切莫失去希望。变化乃是永恒的规律,没有什么能够恒常,此道理看似容易明白,但很多人并没有认真思考,更没有想到应用到自己身上。插入这种内容的时机,需把握好,需要注意一是不能时间太长免得影响授课进度,再者看学生状态,当他们状态不佳时插入,效果最好。

3、结论:

《机械原理》教学中,笔者做了如下实践:(1)绪论时,通过简要分析,旨在使学生对该课程形成立体化的认识;(2)、机构概念的拓展,使学生正确理解机构,避免对机构理解的狭隘化;(3)、适时插入一些课外话题,以育人为导向,可以一定程度地活跃课堂气氛。经与学生交流,多数同学赞同以上教学做法,其他同行们若感兴趣,不妨试一试。

参考文献:

[1]郑文纬,吴克坚.机械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李学荣.新机器机构的创造发明[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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