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例(3篇)

时间:2024-06-26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年月,全县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236.5万元。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城镇18901.0万元(其中城区16443.9万元),乡村3335.5万元;按行业分:批发业6768.9万元,零售业12372.5万元,住宿业207.5万元,餐饮业2887.6万元。限额以上企业34家,共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641.7万元,其中:批发业6家6518.9万元,零售业16家4168.3万元,住宿业2家88.9万元,餐饮业10家865.6万元。1-月,全县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065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9%。

年,为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统计部门一起,除对商贸服务企业强化抽样调查统计外,还对重点商贸企业逐月进行了分析排队,加强了对乡镇、县直部门、企业的协调及督办,分月下发了限额以上企业指导性计划。5月份,对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6月份,参与了全县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座谈会相关工作;10月份,参与了乡镇经发办主任、统计员“小进限”业务培训会。按时报送百县监测信息,及时反映市场动态。

二、家电下乡情况

截至年月31日,全县共有有效备案网点121家,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87518件,实现销售额186080323元。月,共有91家流通网点取得销售业绩,共销售家电下乡产品3248台,实现销售金额7610480元。其中:冰箱销售1372台,销售额3027804元;彩电销售503台,销售额1404853元;洗衣机销售706台,销售额938615元;计算机销售164台,销售额595445元;空调销售125台,销售额359410元;热水器销售631台,销售额1951434元;微波炉销售16台,销售额14270元。电磁炉销售1台,销售额398元。(附表一:年月全县家电下乡流通网点销售情况统计表)

年,在家电下乡监管方面: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全面检查的文件,3月份,组织17名工作人员对全县11个乡镇财政所、114家流通网点、990个农户,进行了家电下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及时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操作程序的通知》,明确了乡镇部门、流通网点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了对全县已备案流通网点的管理:一是与所有网点建立了电子邮箱联系;二是要求向内贸股、乡镇经发办、乡镇财政所按月报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明细表、汇总表;三是向流通网点下发了《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四是下发了流通网点应落实的七项工作内容,要求流通网点认真加以落实。与龙舟坪镇经发办、财政所组织召开了该镇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工作会议,对相关整改工作提出了内容和时间要求。全年处理用户咨询及投诉8件。

三、家电以旧换新情况

截至年月31日,我县6家备案企业有5家取得经营业绩,累计以旧换新家电5876件,实现销售金额20414962元,财政发放补贴资金1770758.6元。月,以旧换新家电871件,完成销售额3241769元,财政补贴金额288871.5元。

年,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精神,认真加以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程序,制作了法人单位家电以旧换新《真实性证明》;督促备案企业按月上报销售明细表和汇总表;每月对备案企业上报的销售信息进行电话抽查,切实加强了监管工作。

四、成品油销售及管理情况

月,全县加油站共销售成品油5545.2吨,其中汽油2782.99吨;柴油2762.18吨。成品油价格为:93#汽油10206元/吨,平均7.45元/升;0#柴油8650元/吨,平均7.35元/升。1-月,全县加油站累计销售成品油62857吨,其中汽油17813吨;柴油45044吨。(附表二:年月全县加油站销售情况统计表)

年,进一步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3-4月,根据市商务局工作要求,对全县38家加油站、6个加油点的经营资格进行了年度检查和严格审查。全年办理加油站、点变更3件次,取消经营资格1处;3处加油站办理开办表,2处加油站办理新建站验收申请。

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情况

我县11个乡镇154个行政村,年月31日以前,“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已在6个乡镇81个行政村落实日用品农家店86家;在10个乡镇52个行政村落实农资农家店52家。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在都镇湾、贺家坪两个乡镇共落实年度计划57家。

六、百县市场监测情况

我县是商务部确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农产品、重要农用生产资料、配合饲料价格四项农村监测的100个县之一。监测工作实行旬报及月报制度。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万元。

2、主要农产品价格:稻谷收购价格2000元/吨;小麦收购价格1700元/吨;玉米收购价格2200元/吨,批发价2350元/吨,零售价2600元/吨。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篇2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和销售。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

(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蓄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蓄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载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单上注明。

第九条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之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件: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农业销售工作内容范文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名列前茅,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的应及时到当地农合行分支机构开立储蓄账户)。各镇(街)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各销售企业在我市的销售网点要与市商务局签订责任书,明确对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财政部门将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取消该销售企业资格。

2、成立领导机构。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并按规定报市商务、市财政部门备案。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4、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扩大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5、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市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6、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7、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市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8、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市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市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街)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镇(街)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9、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10、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1、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制定家电下乡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镇(街)财政所、销售网点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宣传要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市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市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市商务局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商务局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镇(街)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街)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市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街)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建立资金台账。市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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