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保治理(6篇)
时间:2024-06-27
时间:2024-06-27
【关键词】城市污水治理工程;问题;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充分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路线。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这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下环境保护下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
1城市污水治理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存在资金缺口
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国际援助和政府投资,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且不够强大,国际援助也只是能解决小部分的资金问题。因此导致我国的多数城市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中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很大一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短缺得不到及时的扩充与设备更新,导致其污水处理能力偏低,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速度,有些污水处理厂甚至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运行。资金欠缺引发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导致很多在建的污水厂待建甚至停建,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工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资金缺口无法保证城市污水厂的建设,达不到城市污水处理的要求,污水处理能力大大滞后于城市的发展。
1.2城市规模快速扩张造成污水处理规划的矛盾
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对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方针。但在城市化密集的状态下,城市污水的处理是采用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成为了污水处理规划中出现的一个矛盾。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具有便于运行管理、节省建设投资等优点,但同时也有系统庞大、建设周期长、协调运作难、近期的管网系统功能差等缺点;分散处理方式,是由开发商建立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由于其对小区内的污水进行二级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因此具有不受大市政污水设施建设进度影响的优点,但由于其由开发商自建自管,因此也具有因技术、资金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不能达标排放、不利于城市水环境保护的缺点。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对城市污水系统建设以及优化运行和环境保护都有着极大地影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就造成了污水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矛盾。
1.3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完善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中的运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进行持续正常的运行,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污水处理能力。此外,除了污水处理厂整体上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外,操作运行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难以掌握和操作技术复杂的处理过程和设备,也是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4多数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不达标
目前存在着多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在经过相关的技术处理后达到了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而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难以合理处理这些污泥,而造成污泥处理难以达标。这些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污泥,同样会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2解决城市污水治理工程中问题的对策
2.1增多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这种单一的集资方式是限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是污水处理过程建设得到切实的提高与发展,就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多污水处理过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比如可采用以下一些筹资方式:个人投资、集资、BOT方式、发行建设债券、发行环保等。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使其在财政上得到强有力的保证,市污水处理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2.2加强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采用的是经济实用的生物处理技术,现存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多种多样,如由活性污泥法改进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沟法等技术发展的较快,但却得不到普遍的应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方法的投资运作和维护费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财力难以负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采用较为经济的生物处理法,应用的技术比较单一。因此,为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快速有效,我们应该致力于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呼吁有关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进行开发研究更为经济、实用的能够快速普及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发展。
2.3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
国家应制定全国性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排水法,同时建立污水产业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产业给予法律上的援助。同时,国家应该针对污水治理产业给予一定的帮扶与鼓励,在有必要的时候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快其产业化转型的进程。而针对地方的各级政府,就应该在充分考察本地区的实地条件,实际污水处理状况的前提下,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政策。力求达到污水处理技术合理、管理水平科学先进。使污水治理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已经颁布部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
2.4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能力
目前,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也引进使用了一定量的现代化设备,使得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在污水处理中随之而产生的大量污泥,却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这些没有被重视的,未能给予妥善处理的污泥,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污水厂污泥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颗粒、有机物、致病细菌等有害污染物,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大地危害。因此,我国应加快污泥治理工作,使其达到快速发展,提高其污泥处理能力。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泥,应该采取填埋、焚烧等相关技术进行妥善处理,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
结束语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水污染的防治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又是一个水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因此水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环境问题,更关系着国计民生,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所必须给予重视的问题,更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日益增加,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在环保产业的发展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期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王洪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控制与维护管理[J].水科学进展.2001.(1)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立法完善
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已日趋尖锐。污染环境、破坏市容、传播疾病、滋生社会矛盾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副产品,不仅对城市居住环境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限制了一城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芬兰和丹麦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参与机制,同时本国公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积极性也比较高,这为本国有效降低城市生活垃圾对居民的负面影响提供了重要支持。[1](P79)我国为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政府主导的集中化、规模化垃圾处理模式仍在全国大张旗鼓地展开[2](P40),然而多数地区的公众参与机制并不完善,甚至几近空白。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模式,并未得到当地公众的充分理解和有效监督,公众对抗政府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公众参与研究十分重要!
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改革源于1992年出台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起步不算晚。该通知首次提出要让政府以外的个人分担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任务。然而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水平虽在不断提高,但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机制仍处于萌芽期。现阶段,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呈现以下特点:
1.1公众意见集中表达困难
一城的生活垃圾由一城居民共同制造,远离垃圾焚烧厂的居民相比垃圾焚烧厂附近的居民是垃圾处理的获利者。两类居民对待垃圾焚烧厂的态度也会迥异,前者不会强烈反对垃圾焚烧厂的兴建,后者则强烈抵制垃圾焚烧厂落户在自己家附近。即使存在共同利益的同类居民间,也会因各自认知的差异,提出的主张可能非常分散、片面甚至存在内部冲突,这将大大削弱他们追求共同利益的能力。简单来说,因群体间存在利益冲突,个体间存在认知差异,公众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意见很难集中表达。
1.2治理信息供给不足影响公众的参与能力
如果没有充分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的支持,公众不可能有效地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在当下的中国,公众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公众参与机制应有的功能,并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从实践来看,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的开发建设活动对公众居住环境影响特别巨大,公众渴望环保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能及时、有效地公开环评文件。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规定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应主动公开其内容,公众只能事后申请,往往也于事无补。在公众能及时获取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匮乏的情形下,公众的有限参与也只具有形式意义。
1.3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方式不合理
近些年,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深刻反思的现象,那就是公众表达其正当利益诉求时往往是被迫采取非法聚众、示威等方式。如北京六里囤垃圾焚烧厂案以及全国各地公众反对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活动等都呈现出法律制度外参与的情景。虽然近几年,政府为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提供了许多新的参与方式,如公示、听证、电子政务等。但现有的公众参与方式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效果有限。比如网络平台上的公众利益主张无力,政府互动迟缓;所谓的听证容易受利益部门的诱导;公示的时间和范围有限,不利于公众的监督参与;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公众利益受损后,还面临上访无门的困境。
2有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评析
2.1相关法律规范现状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还比较少。1992年出台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要让政府以外的个人分担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任务。2002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首创公众缴费制,宣示了公众参与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可能性。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生活垃圾污染污染环境的防治》一章中,并没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只是在其《总则》中之第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该部门规章首次肯定了公众可以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1年4月19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全员动员、科学引导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作为政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
此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纲领性规定。
2.2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
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缺乏现念的支持。现有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法律法规的理念还停留在“全能政府”时代,而不是从公民社会的角度进行规定。其次,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的公开不够全面。我国多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将相关信息公示于众,更鲜少征求公众意见,即使有公众的参与也多为走形式,有切身厉害关系的公众往往面临渴望参与却参与无门的困境。最后,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只做了纲领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无法保障公民有效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3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展望
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现状的分析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评析,不难看出我国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困难重重,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和政府的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支持,同时也需要公众的支持与参与。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想从公众意识、信息获取、参与方式这三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具体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3.1提高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意识
现代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个体对城市生活垃圾相关问题认识水平的高低会左右其对生活垃圾治理的一般性态度以及行为模式的选择。增加个人对垃圾治理问题的认知会促使其对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行动产生更积极的态度。因而提高公众对城市生活垃圾的认知水平,培养其主动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3.1.1重视公众主动参与意识的培养
首先,国家应从战略的高度制定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规划,并纳入公民社会理念,从而引导广大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其次,法律法规应明确公民有提高自身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意识地义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不仅是政府、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众应主动担负的责任,公众有义务提高自身的环保参与意识。第三,建议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日,号召公众有意识的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从而从源头上治理城市生活垃圾。
3.1.2将城市生活垃圾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环保课程
完善的教育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应将城市生活垃圾知识教育纳入小学、中学课程,针对学生的年龄阶段设置相应的教育计划,逐步从小培养公众对城市生活垃圾的了解和关注,培育他们爱护城市环境的观念与习惯。学校在假期可组织全校学生参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寻找城市生活垃圾破坏的痕迹,并将其作为学生校外环境教育的一部分。
3.1.3形成多元化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知识宣传主体
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意识的提高不仅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引导,也需要其他社会力量长期有效地宣传。形成多元化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知识宣传主体势在必行。第一,政府应改善宣传方式,注重发挥电脑、手机、公交车窗等移动新媒体平台对城市生活垃治理法规、政策、处理技术方法等知识的宣传作用。第二,形成企业和社区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鼓励企业邀请社区居民实地参观垃圾处理工厂、开展循环产品营销活动、组织社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等,以企业带动社区居民主动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意识的提高。第三,应当积极发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社区工作者的作用。如,在社区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社工可以在其工作职责中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知识宣传一项。第四,探索环保公益组织和高校的合作机制。环保公益组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校学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两者应合作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知识宣传实践活动,必能对社会产生极强的正能量。
3.2扩宽公民获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的途径
如果缺少相关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即使公众有了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意识,也无从做起。随着公众城市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公开途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应用过以下措施扩宽我国公众获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的途径。
3.2.1利用门户网站、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应用软件等为公众提供实时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我国各城市的环保部门可以借鉴国外城市的成功经验,利用微博、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支付宝、来往)的公共平台等定期、及时地向公众本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信息。
3.2.2鼓励社会组织监测和城市生活垃圾环境信息。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社会组织、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技术、设备、资源、人力等优势,组织民间城市生活垃圾环境监测并定期向公众监测结果。上述组织、机构应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民间城市生活垃圾监测,的城市生活垃圾环境信息也应是真实、可靠地,其行为的宗旨也应是为了社会福祉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高校等第三方机构监测和城市生活垃圾环境信息将是公众获取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的重要渠道。
3.3丰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的方式
只有丰富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方式,才能在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3.3.1构建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机制
对城市生活垃圾制造者收费是公众间接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一种方式。合理的收费机制不仅可以降低城市生活垃圾总量,而且可以调动公众更广泛的参与垃圾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我国开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比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因而有必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第一,严格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研讨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探索适合本城市发展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如按量收费、按家庭人口收费等。第二,委托第三方主体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费,以解决城市生活垃圾费用征收难、成本高的问题,如将城市生活垃圾费用附征于每户的水、电等必需品中,引导公众自觉纳费。
3.3.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产业
城市生活垃圾也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可以创造经济价值,具有极大的投资潜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产业既能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更可以增强企业与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循环利用方面的竞争与合作。为此,我国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第一,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产业。第二,明确政府的管理、监管职责,依法行政,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3.3增强环保公益组织的作用
环保公益组织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是政府工作的帮助者、监督者和推动者。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主体应是多层次的,不仅需要政府、市民的介入,还应当鼓励环保公益组织这种强有力的公众力量的加入。环保公益组织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应占据重要一席。第一,构建环保公益组织与政府及市民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领域的良好互动机制,鼓励更多的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第二,利用环保公益组织专业、高校的特性以及良好的群众基础,增强环保公益组织在增进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等方面的作用。第三,加强环保公益组织与学校和公民个人间的合作,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参考文献】
[1]常超,王铁山.垃圾处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城市问题,2009(01).
[2]王德宝,胡莹.我国生活垃圾组成成分及处理方法分析[J].环境卫生工程,2010(01).
[3]王明生,杨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参与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
[4]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城市内河;竹排冲;截污治污;思考与对策,南宁市
1前言
城市内河是城市的连续空间,但由于城市内河整治落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内河成了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目标和纳污的容器,使城市内河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已严重破坏城市水环境,严重阻碍城市生态系统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和提升城市水环境,让城市居民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进行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成为当务之急,其中城市内河截污治污是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广西南宁市竹排冲整治为例,对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内河水质现状进行分析,思考城市内河截污治污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力求为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建言献策,以达到提升城市水环境的目的。
2竹排冲整治概况
2.1竹排冲概况
广西南宁拥有一江两库六环十八条内河,竹排冲是十八条内河之一。竹排冲位于南宁市东部,邕江左岸,是南宁市规划城区内最长的一条内河,源于高峰林场六里分场六怀山和高峰岭,出河口位于葫芦顶大桥津头村附近,河长33.5km,流域面积117k。竹排冲主干流的流向由北向南,在茅桥附近进入市区,经市区江北片东侧,于葫芦顶大桥津头村附近汇入邕江,市区段长约9.5km。竹排冲河道整治前主要功能是行洪和接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水体水质污染严重。
2.2水体污染状况
2.2.1水质状况
整治前竹排冲河道中下游及上游河段大多已受到严重污染,河水乌黑,有漂浮泡沫,闻怪臭味。2001年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确定南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批复》中,明确确定南宁市各水体执行标准:竹排冲(包括上游即沙江河)水质执行GHZBI-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
根据2010年2月由广西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共同编制的《南宁市竹排冲河道污染现状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沙江河、竹排冲水质属于地表水劣Ⅴ类,竹排冲干流与支流的水质均为重度污染,其污染源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2012年1月由广西大学、广西益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的《南宁市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水质改善工程污染源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水质为劣Ⅴ类,污染级别为严重污染级,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已成为“纳污河”。其主要污染源为畜牧养殖污水,其次是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
2.2.2排污口状况
经过2004年至2007年间的竹排冲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其河道脏乱差现象得到较大改善,但仍然有很多排污口直接向竹排冲排入污水,导致竹排冲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再度遭受破坏。
根据实测资料,竹排冲中、下游北起茅桥湖,南至竹排冲入邕江口处,河道长约为9.5km,雨污水出水口共131个,其中51个雨水(合流口),80个污水口。上游植物园段从长路铁路桥至高峰水库,河道长为17.8km,主要排污口(沟)共有28个。
2.3整治目标
竹排冲是邕江重要支流,是南宁市东部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是南宁市东部地区生态防护景观带。为提升城市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南宁市政府作出了加快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决定,在打造成为中国南方“水城”的大环境下,对“水城”南湖――竹排冲核心环的建设等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和要求,于2009年启动了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该项目对竹排冲的截污治污总体目标为“控制污染,提高水质,改善水环境”,并按景观和河道行船的水体水质要求达到《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用水河道Ⅳ类标准。
2.4截污治污现状
早在2004年,南宁市已开展实施竹排冲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竹排冲河道沿线附近城市道路内均敷设了污水截流管,例如:竹溪大道、民族大道、怡宾路、悦宾路、青山路、茶花园路、贤宾路等12条路污水管设计。截至目前为止,该12条道路均已施工完毕,但由于某些原因该12条道路的污水截流管建设未能彻底实施,导致截污工程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9年12月启动的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了竹排冲截污工程,该截污工程建设主要是在2004年竹排冲综合整治工程基础上,在竹排冲河道两侧重新修建截污管道,对河道两侧的污水和初期雨水进行截流,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目前一期工程茶花园桥至汇春桥下游竹溪苑附近施工已告段落,污水截流效果明显,该段河道水体水质已得到极大改善,并与两岸景观改造相辅相成,形成一道优美的水体景观。但由于二期工程及竹排冲上游整治项目尚未及时实施,未经截留处理的污水仍然不断排入竹排冲,上游污染直接影响下游水质,造成已整治的河段水质改善不理想,无法达到预期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河道Ⅳ类标准。
3思考与对策
竹排冲河道属于典型的城市内河,整治建设工作已进行多年,但多次整治却未达到预期效果,有必要对这些年的截污治污工程进行反思,以供竹排冲后期建设及其他内河环境综合整治提供借鉴。
3.1坚决彻底实施截污治污工程,保证工程有效性
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工程实施,必须从政策上强力推行,铁腕实施,尤其是截污治污工程,工程实施必须要有连贯性,不留后患,不留缺口,要坚决彻底完成工程目标,保证工程建设有效性。
3.2充分采取引水补水措施,保证水体循环自净能力
根据城市内河的具体情况,加强引水补水系统工程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的取水、引水、蓄水、补水,促使城市内河水系的河道达到水体循环及水系联通,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同时保护水中植物,进一步提高水质。要设法创造活水源头,比如充分利用大型污水处理厂,把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活水源头,另外可考虑从其它江河湖泊或水库引水,为城市内河提供新的水源。
3.3建立长效的河道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持续效果
河道治理完成后,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垃圾,保持河水水质。开展连续水质监测,保证治理效果,防止突发事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开展生态修复评价,监测治理效果,系统评价工程有效性。
4结语
内河整治,治污先行。在城市内河治理中截污治污是根本改善水质的关键,把截污治污工程作为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来有效实施,才是真正达到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1】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R】.2010.
——淄博生态城市建设嬗变之路及创新案例研究
张新联
【内容提要】近年来,淄博把生态城市建设作为引领性、创新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先后出台一系列务实高效的推进措施,摸索出一批独具特色、亮点纷呈的工作新方法新途径,为全省全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淄博模式”“齐鲁样板”。本文以国内外生态城市建设的探索实践为背景,梳理淄博生态城市建设的起因、发展历程,研究分析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路径及经验启示,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在国家进行经济生态化发展转型的重要历史时刻,淄博把生态城市建设作为引领性、创新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大胆创新,锐意改革,涌现出一批独具特色、亮点纷呈的工作新模式,打造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淄博模式”和“齐鲁样板”,为全省全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研究淄博生态城市建设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对于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内外生态城市建设动态及发展趋势
(一)生态城市概念的提出
生态城市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英国的埃比尼泽·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1898年,埃比尼泽·霍华德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中提出,可以把一切最生动活泼的城市生活的优点和美丽,与愉快的乡村环境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建设一种兼具城市和乡村优点的理想城市,即“田园城市”。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与生物圈计划》中首次提出现代“生态城市”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借鉴生态系统的运行方式,加强城市系统内部的循环与优化,实现物质与能量的高效利用,从而尽可能地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对自然界的侵害。同时,充分利用与城市相依的自然力,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谐的、经济高效的、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区形式,形成自然、城市与人融为有机整体的互惠共生的结构。20世纪70年代之后,世界范围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人们对于城市环境的要求标准更高,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设想。2002年8月,第五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通过了《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将建设生态城市的内容概括为:生态安全、生态卫生、生态产业代谢、生态景观整合、生态意识培养。生态城市建设就是建设生态健康的城市,使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
(二)国内外的探索实践
生态城市的概念提出以来,这一新的城市发展模式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建设生态城市已成为各国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基本目标。德国、日本、新加坡、巴西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都已成功地进行了实践,形成了德国鲁尔工业区改造转型、日本北九州实现循环型社会等千姿百态的生态城市建设发展模式,为世界其他国家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范例。从国内情况来看,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势头很好。1984年12月,首届全国城市生态学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开启了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探索之旅。1988年,江西省宜春市在全国率先开始生态城市建设试点,迈出了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第一步。进入新世纪,国家相继出台《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关于公布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六大提出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的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制定了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经过几十年探索实践,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成效开始显现。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262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87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二、淄博生态城市建设的求索
(一)工业兴市
淄博是一座全国、全省重要的工业城市。近现代工业发展已超过110年,工业文明浸润深、氛围浓,产业门类全、配套能力强,全国41个工业行业大类中有39个在淄博实现了规模化发展,90多种产品产销量居全国前3位,形成了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器械、纺织、建材以及新材料、电子信息、汽车及机电装备等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尤其是化工产业积淀深厚,是国内化工产业配套最为完善的地级市。2017年跻身全国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先后被命名为新材料名都、中国膜谷、部级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生物医药、功能玻璃、泵类、聚氨酯特色产业基地。淄博陶瓷生产史已逾万年,是中国五大瓷都之一、中国琉璃之乡,有“淄博陶瓷·当代国窑”的美誉。
(二)发展之痛
工业重镇的环境之痛。由于全市资源型企业、高能耗企业、污染型企业居多,老重化工城市的弊端突显,生态环保包袱重、压力大。淄博是石化医药之城,石化医药企业众多。淄博是陶瓷之乡,境内有各类炉窑最多时达5200余条,密度之大全国少有。淄博是山东省第一水泥大市。最多时全市共有60多家水泥厂、100多条水泥生产线。这些都给淄博带来很大的污染。
生态建设的民众之怨。较重的结构性污染、生态环境恶劣,一直是淄博人的发展痛点和无法回避的问题。淄博曾流传着这样的歌谣:“大烟囱,冒黑烟,混混沌沌少晴天,一年吸掉半块砖”。这样的生态环境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一些市民到沿海城市购买房产,大量民间资金外流。如此种种情况,使得淄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雪上加霜。
环境难题的压力之大。随着城市规模和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源优势逐渐消失殆尽,老工业城市资源枯竭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不断显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压力巨大,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已经远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不有效治理,不但不利于民生,而且也将给淄博长远发展蒙上阴影。
(三)嬗变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一道道生态环境难解的命题摆在历届领导班子面前。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虽多次调整,但抓好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没有变,都把生态城市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不断探索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之路。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打下了生态城市建设的坚实基础,走过了辉煌的40余年,开创了淄博生态城市建设新的时代。生态城市建设成效显著,带给淄博的除发展思路的更新,更有创新思维和改革精神的再度高涨,在探索淄博转型路径的同时,也为城市注入新的活力。淄博市先后创建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
淄博生态城市建设的嬗变之路,可依据不同时期发展理念的变化,即环境立市(2002年提出)、生态淄博(2012年提出)、全员环保(2019年提出)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孕育阶段(1978—2002年)。这一阶段从改革开放至“环境立市”战略的提出,是全市环保工作从无序发展走向有序规范,生态建设事业逐步开展的阶段。二是环境立市阶段(2002—2012年)。2002年7月,市委八届九次全委会提出实施“环境立市”战略。2003年1月10日,印发《关于实施“环境立市”战略的意见》,3月,市第九次党代会将“环境立市”正式列入今后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以实施“环境立市”战略为新起点,淄博生态城市建设启动并有序推进。三是生态淄博阶段(2012—2019年)。2012年2月,市十一次党代会召开,确定了“强化生态文明,加快内涵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其后又召开全市生态淄博建设暨环境保护大会,出台建设生态淄博的有关决定,淄博生态城市建设进入发展提高的新时期。2015年,提出了“一个定位、三个着力”的总体思路,即以走在全省前列为目标定位,着力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名城、生态淄博。这一阶段已把生态淄博建设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四是全员环保阶段(2019年至今)。2019年12月,市委首次提出了“全员环保”的创新理念。2022年3月4日,下发《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员环保”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其后,全员环保在全市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形成了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生态城市建设视阈下的“淄博模式”
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淄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亮点纷呈的“淄博模式”。这里以闻名全国的“刑责治污”“行政区域边界联动执法”“全员环保”三种模式为研究对象。
模式一:刑责治污
1.主要路径
“刑责治污”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分工配合,部门联动,组织开展的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2012年4月,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在全省首开先河,建立了联动执法机制,开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实践与探索。2013年,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交警、经信、环保等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实践基础。2014年1月6日,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政法机关全力支持环保工作的10条意见》,并印发《关于建立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逐步构建形成“刑责治污”工作体系。2015年,进一步深化刑责治污工作,不断加大公安环保一体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取得成效
“刑责治污”以来,通过严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树立了环境法治权威,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牵头联合济南、东营、潍坊、滨州等市环保局共同签订了《小清河流域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关停边界地区“土小”和重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破获多起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给予了沉重打击。《关于政法机关全力支持环保工作的10条意见》出台后,环保部向全国推介淄博的做法,并指出,这是淄博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浓重一笔,迈出了山东省乃至全国“刑责治污”的第一步。中央改革办《改革情况交流》、中央办公厅《每日汇报》分别向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领导同志刊报了淄博的做法。相关做法被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采纳,作为典型经验上报国家发改委,得到高度评价。《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大众日报》等都对“刑责治污”进行专题报道。省委、省政府也在全省推广淄博的做法,列入山东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纲要。
3.案例启示
一是“刑责治污”必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刑责治污牵扯面广,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批捕和审判力度,增强环境执法威慑力,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二是“刑责治污”必须联合作战。刑责治污机制建立健全以来,多部门联合作战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只有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真正查处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突发环境案件。三是“刑责治污”必须长期坚持。开展刑责治污以来,淄博市一以贯之,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任接着一任抓,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实践证明,建立长效机制是一个好办法。
模式二:行政区域边界联动执法
1.主要路径
“行政区域边界联动执法”模式出现于2014年前后,主要以周村区破解跨区域环保执法难题为代表。跨区域边界环境污染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发展的全国性难题,也是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区域边界环境污染问题,周村区主动与相邻的邹平县及其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对接联系,共同商讨环境污染的治本之策,签订《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跨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快速反应协查机制”,即在交界线区域内,周村区和邹平县的环境执法人员可互相深入对方交界区域3公里范围,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破坏环境违法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同时由两地检察机关跟踪问效、依法监督,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推动跨区域污染治理。
2.取得成效
一是有效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据2016年2月监测,边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计良好天数同比增加31天,水质达标率均到100%,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二是有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通过两地四方联合环保执法,加大治理力度,倒逼促进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三是有效整合了各方资源。变分散多头执法为联合执法,变过去单打独斗、各自为政为两地四方、参与联动,形成铁腕治污的合力。四是有效化解了边界矛盾纠纷。新机制打破了界线,突破了执法区域屏障,将两地群众的线索举报、情况反映统一标准立案、统一标准处理,两地群众、企业主之间的纠纷也得到有效化解。
行政区域边界联动执法通过在实践和理论层面的探索创新,已成为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典范。2015年5月,在环保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案例评选中,淄博市“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快速反应协查长效机制”获优秀案例奖。同年8月,省检察院、省环保厅召开新闻会,将“淄博模式”作为典型案例。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大众日报》等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3.案例启示
一是两地必须密切合作。跨区域联动执法只有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加强配合协作、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和行政执法合力,才能有效治理跨区域污染,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环保执法刚性,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二是双方主动有效对接。要以生态建设大局为重,积极主动,加强环境执法建设,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实现生态环境的共防、共治、共保。三是把握好基本原则。两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只有严格把握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环保部门联动执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在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基础上加强合作,尽最大努力控制和减少对相邻地区的污染影响。
模式三:全员环保
1.主要路径
淄博是率先提出“全员环保”理念的地区,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一项创新之举。“全员环保”模式主要是突破过去仅靠环保部门抓环保的格局,建立“环保吹哨、部门报到”协调联动体系,完善“全员环保”体制机制的架构设计、行动路线、路径突破、氛围营造等,变单一业务部门“孤军作战”为全行业、全领域协同作战,变重治标轻治本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变时紧时松为常抓常严、追求长效,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造党委领导、政府实施、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全程跟进、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环保”机制。这与中央出台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一致,为推进生态赋能行动实施和淄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取得成效
一是“全员环保”理念日益成熟。这一机制打破了“环保问题就是环保部门的问题、环保责任就是环保部门的责任”的思维定势,全市上下“一股劲”,大力打好全员环保“一体战”,摆布好综合治理“一张网”。二是“全员环保”工作扎实推进。由于责任明确,各行各业协同攻坚治污,各方面抓生态环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实现了常态化、制度化治理。各部门各单位纷纷开动脑筋,想方设法完成任务。三是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各级压紧压实生态环保责任,强力推进生态环保任务落实,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3.案例启示
一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作保证。“全员环保”工作机制六大层面层层抓落实、逐级压责任。同时,加强司法保障,推动“全员环保”各层面主体责任的落实,点面结合,凝聚“刑责治污+全员环保”的强大合力,为生态淄博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二是系统思维作指南。环保的最高境界就是多做有利于生态发展的工作,必须将其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科技化监管水平,对污染情况实施全方位动态监测和监控,及时、准确地获取资料信息,迅速发现并解决问题。三是公众参与作基础。群众对环境问题最有发言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深入查证、认真解决、及时反馈;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群众依法参与监督,逐级、如实反映问题的能力。
四、打造生态城市建设新“淄博模式”“齐鲁样板”
生态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一座独具特色的组群式城市,如何在新一轮城市竞争中发挥优势,再出新招,把生态城市建设提升到新水平,打造新“淄博模式”“齐鲁样板”,为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继续探索可供借鉴的新样板新模式,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未来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把淄博放到全国全省发展大局中来考量,寻找标杆,找准定位,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实施生态赋能抓攻坚,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丰富和完善已有的成功模式,以有解思维研究制定更加科学、精准的举措,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进位。一是全力以赴治标。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结构性减排、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移动污染源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精细化管理和科技治污等举措“七个升级”,狠抓有机挥发物和化工异味污染治理,狠抓扬尘治理和油烟污染净化。打好碧水保卫战。突出打好饮用水源地隐患、主要河流断面劣V类水体、城市黑臭水体三场“歼灭战”,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所有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快构建全覆盖的固废监管和利用处置“两个体系”,力争尽快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二是加大力度治本。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体系。坚持用最高标准、最好技术、最好工艺、最好设备和最严内部管理机制武装企业,坚持走清洁生产、节能生产的路子。三是努力追求长效。一手抓“刑责治污”,一手抓“全员环保”,确保取得突出成效。抓好“刑责治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大力开展“全员环保”宣传工作,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纳入生态建设过程中,打一场群策群力的环保治理人民战争,推动“全员环保”新机制向纵深发展。
(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生态教育制度化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到行动上和实践中。在社会生态教育方面,应该充分有效利用多种媒介和宣传方式,强化人们对绿色生态理念的认知。学校生态教育的制度化更是生态教育的重要方面,应当从小学至大学的各教育阶段,开展不同类型的生态教育,确保有效性和长期性。借鉴德国鲁尔工业区工业转型、日本北九州实现循环型社会的经验,参照深圳、天津、贵阳等地生态城市建设的法规条例,制定淄博促进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破解生态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
(三)强化生态思维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一是进一步树立生态思维理念。充分认识污染治理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政策、标准的变化尽快适应,主动思考学习。克服工作中求稳怕乱、患得患失、墨守成规的思想,少督导检查,多调研帮扶,遇到矛盾和问题,要有有解思维,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合理制定绿色发展规划。淄博作为一个依托资源发展起来的重化工业城市,推动绿色发展的任务艰巨。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对已有分散布局的工业集中区进行统一规划整治,强化园区功能分工。三是发展绿色经济。严格限制技术水平低、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建设项目,有选择地清退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推动城市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强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
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发展全局。全市各级应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加牢固地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融入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形成抓生态环保的高度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年接着一年干,一锤接着一锤敲,为打造务实开放、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而努力奋斗。
关键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3—0080—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比例1978年为17.92%,2011年超过50%。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之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中国城市环境问题使城市生态负载增大,城市环境保护提上日程。随着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城市环境领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兴起。要有效地治理中国的城市环境,需要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或者说,政策工具的选择、应用状况是有效地治理中国城市环境的关键变量。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中国城市治理主体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有信息属性的手段、方式或途径。其主要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标签或标志计划(包括环境认证)、环境听证、环境、全球定位系统等类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其自身的机理。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是环境问题、环境事件和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关联。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机理体现在政治层面上即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逻辑。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是比较典型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各种外部风险,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后才出现的,是人类自身活动的结果,是人类运用科学技术以及作出相关决策所造成的。“人类的工业化进程中自我孕育出来的风险有着明显的社会化特征。这种社会化特征,使得具有强大威力和潜在威胁的现代科学技术之负面影响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不止于此,环境政治学学者约翰·德赖泽克把环境问题看作是政治的主题。“今天,我们不但有一个关于环境的概念,而且大多数发生在环境领域的重大事件是政治的主题和公共政策的目标。”的确,环境问题与政治问题是相联的。人类的优良存在有赖于我们生活中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条件。相应地,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治理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现代化是一种旨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话语和实践,它需要政治承诺,这种承诺指向富于远见的长期而不是心胸狭隘的短期,指向经济与环境进程的整体性分析而不是对特殊的环境滥用的零散聚焦。
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同样如此,它有其政治上的动因,也需要考虑政治因素。这之中所蕴涵的逻辑关系就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大致说来,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主要表现为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治机构会以政权形式来影响政策工具的选择。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选择何种政策·工具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适用于环境领域。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民主政权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会选择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和环境等政策工具。
在公民权利中,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广义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或情报的自由,是公民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又称为了解权、得知权或知悉权;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公民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有知情权,就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由于“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因而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应地,公民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政府由此有义务在环境治理,包括城市环境治理中公开环境信息。就此而言,在城市环境治理中,中国民主政权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信息公开以维护环境知情权。目前中国城市政府的实际做法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对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各城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环境信息,以保障公民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公民参与权不断拓展。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中国公民享有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政府采取或应当采取一定的手段落实这项民利。“对民主而言,它能够做到的第一件事情应该是严肃的沟通交流。”“积极型民主的交流包括参与前期酝酿、议程设定、信息沟通,它强调倾听和表达的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的能力。”倾听的技巧包涵了听取公民意见的手段或方式。该手段或方式之一是进行听证。听证的本质是听取对方意见,它有利于落实公民的参与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政府开展环境听证来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听证会,听取“自然之友”、“地球纵观”、“地球村”等环保民间组织的实施圆明园防渗整改工程的建议。按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也是听取公民意见的一种手段。由于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中国城市政府应当选择环境来进行环境治理。实际上,环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得到了运用。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通过专线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听取公民的意见,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简而言之,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政府由此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听证、环境等信息型政策工具。
三、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人类事业的设计和运作总是发生于法律和政治考虑的范围内。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概莫能外,因为法律可行性和政治可行性影响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在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政治可行性指的是一定的工具选择是否能够维持下去。政治可行性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这里,政治可行性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政府监督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难易程度和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前者主要涉及政府判断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某一政策或比较恰当地运用某一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对市场主体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是拥有足够的有关污染行为的信息。但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假设是政府不可能无成本地知晓每个市场主体在任何时候到底在干什么,换句话说,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在许多情况下,获得有关的精确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至少是成本非常高的。而且,获得有关污染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这些影响政府对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监督。鉴于此,中国城市政府在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时更多地要求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从中国城市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费用和技术看,其公开环境信息的难度不大,其组织环境听证、利用环境、进行环境认证的难度也不大,因此中国城市政府还选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与环境认证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是伦理道德。这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在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方面的伦理限制。一个被广泛接受的道德观认为,环境政策应该对污染行为进行谴责,因为污染是对自然或人类社会的一种犯罪。在此种道德观里,如果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公开虚假污染信息或隐瞒污染信息,这是很不道德的。目前,虽然生态道德观在中国尚未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一些城市的大企业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比较主动地公开环境信息。在获取有关企业污染行为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政府只有“依赖于行业的自我监测(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及它们对排放水平的报告”的情况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或多或少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三是制度容量。这主要涉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能否为制度所容纳。1979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制度空间。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直接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文本支持。1996年3月听证制度在中国首次建立起来,它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间接的可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则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直接的可能。中国的制度建立于1951年6月。1997年4月29日和2006年6月24日了《环境办法》,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政策工具选择的制度容量由此增大。
四、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城市公众是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城市环保工作或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没有城市公众的参与。很难走远。由于公众环保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或者说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更新的形式,作为公众环保参与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无疑是一种政治参与。促进这一参与,需要选择一定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从理论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这是因为政治参与需要一定的条件,足够的信息是其赖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戴维·赫尔德在谈到参与式民主时指出,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然而,在涉及选举以及更为一般的公共政策问题上,所有个人会合理地保持较少的知情,原因是搜集有关选举与决策的信息要花钱、费时、耗精力。换言之,信息成本是政治参与的一大障碍。如果政府对信息形成垄断地位,使公众难于计算政治参与的收益,那么多数公众宁愿弃权,也不愿参加公共选择。只有让公众拥有或接近信息,降低其信息成本,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才会高些,参与率才会提高。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来说,城市公众只有充分了解环境信息,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因此,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环境信息公开这个政策工具。
从实践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南京市、马鞍山市、贵阳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实例较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南京市秦淮河被污染的事实一直存在着,并非无人知晓,只是知道的情况不多、了解的程度不深。这不能使秦淮河环境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延伸,大众传媒进入人们的生活。大众传媒拥有深层次、高频度、全方位报道秦淮河环境问题的优势,一旦此问题被纳入环境记者的视野,他们就会通过大众传媒将其比较真实、全面、及时地展现在城市公众、城市企业和城市政府面前,吸引城市公众的眼球,引起城市政府的关注。可以说,大众传媒通过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交流平台、追踪事件进展、给出事件处理结果等,完成秦淮河环境问题的被少数人察觉、被多数人关注、被相关组织重视、被提上政府议程、被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建构过程,从而发挥促进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的巨大作用。欲使更多的中国城市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解决信息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的、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马鞍山市的经验恰是如此。为了使公众参与和监督更为有效和全面,在实践中,对环境问题马鞍山市敢于公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再者,反面的例子亦可作出说明。如南京市政府在工业项目建设前不向公众公布信息,在项目建设后公布信息但渠道很少,力度不大,从而导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足。又如,贵阳市人口超过350万,但贵阳市政府网站关于“整脏治乱”的网上调查参与人数仅有寥寥的629人,其中,信息传达不到位是原因之一。这些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五、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为完成政府环保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并有效地治理环境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政府环境政策能力、政府环境监管能力、政府环境正义维护能力和政府环境制度创新能力等。按此逻辑,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财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现将市财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实效、抓投入
为保护我市生态河湖水环境质量,市财政将水污染防治作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
(一)支持开展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全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为了中心城区广大市民喝上放心水,积极响应市人大动议,*年起,市财政每年筹集万元,设立大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胡紫县、云图县大方水库水源保护区关停企业和退果还林评估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从*年起,市财政每年拨付市大方水库管理局万用于大方水库水面清污保洁费及管理费;2019年拨付市生态环境局大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编制工作万元,促进规划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2、积极向上争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据统计,2018年市财政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向上级争取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万元,其中:下达初密县珠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财政资金万元,支持初密县珠湖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
(二)推进市本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运行
2018年以来,市财政累计安排万元污水处理费用于市本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强化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治理的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有效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
(三)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2018年以来,市财政安排万元,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万元、垃圾中转站建设万元、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万元、垃圾压缩设备更新万元)。改善河岔口断面水环境质量,做到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率应收尽收,从源头控制黑臭水体的产生。
(四)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2018年以来,市财政累计安排万元,支持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丰溪小区黑臭水体治理及景观改造工程项目万元,市解放河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万元)。逐步推进城市生态河道建设,高标准建成一批城市生态河道,改善中心城区水体环境。
(五)支持城市污水网管工程
2018年以来,市财政累计安排万元,支持城市污水网管工程(市滨江路截污干管东延工程万元、市中心城区沿槠溪河污水干管工程万元、市中心城区沿槠溪河污水干管工程万元,广信大道及清虚大道局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万元)。污水网管工程将为城市创造更多的水资源,方便市民的生活,真正使城市青山绿水。
二、重机制,促发展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依据受益区域人口、用水量和财政收入等综合指标核定筹集基准,市财政局印发《大发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本级和大发水库饮用水受益县、区共同筹集,对胡紫县、云图县大发水库水源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形成了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市财政严格强化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环保资金投入成效的显现,城乡各领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现行环保资金在投入、配套、实施、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环保事业发展与市级财力不足之间存在矛盾。市财政局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清醒认识到环境保护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推进水污染治理的任务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全市财政收入呈现增长性缓慢的态势。在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收支矛盾依然突出,支出压力逐年增大。
2、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有待提高。部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专项资金未专账管理而是直接在经费账中支付,部分乡镇财务存在基础工作不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上一篇:思乡的诗词及鉴赏(整理4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