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例(3篇)
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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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近几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也迅速发展起来,但同时也伴随着融资瓶颈等突出问题。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长期依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渠道,而这些渠道根本无法满足高速公路建设庞大资金的需要。因此如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高速公路项目融资困境是实务界与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由于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笔者认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对信托种类进行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融资租赁、贷款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发挥信托融资的综合优势。
1信托债权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
1.1业务模式及特点
高速公路项目的信托债权融资是指信托公司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融资需求,发行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所募款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或收购已建成高速公路,在项目建成或收购完成后通过收费收入或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偿还本息的融资方式(如图1所示)。基于信托债权融资的特点,它与银行贷款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信托公司收入来源为受托人报酬,银行收入来源为存贷款利差,信托项目的贷款利息扣除信托报酬后的收益,全部归属于信托受益人。第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不确定人群的存款,而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定信托份额持有人。第三,由于存款人无法干涉存入资金的运用,故银行要承担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而信托资金的使用受托人首先要遵循委托人的意愿,故受托人仅对资金营运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信托贷款的风险最后直接由信托份额的持有人承担(曹建元,2004)。
1.2信托贷款融资案例分析
1.2.1案例背景。宁杭高速公路(南京至杭州)江苏段是国家“7918”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苏省高速公路网“四纵四横四联”高速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杭高速公路是长江三角洲的一条黄金通道,道路所经区域生产力水平高,资源丰富,是国家主要的出口创汇基地。该高速公路的建成将进一步密切江苏、浙江两省的交通与经济联系,扩大南京新机场辐射范围,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安徽与沿海港口、浙江及以南地区与中国北部地区的交通提供便捷的通道,这对于促进沿线旅游业和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平衡和完善国家高速公路骨架网络的布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1.2.2信托贷款融资方案。由苏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托)设立《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售,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募集资金2亿元向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301%。该款项指定用于宁杭高速公路的建设、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建设等相关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为降低贷款违约风险,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为信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苏州信托根据《信托法》为信托计划建立银行资金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单独记账;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进行监督,跟踪存续期间项目管理,以及控制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该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将接受信托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并监督受托人运作。在信托计划到期后,受托人依据运行期内的贷款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各项收入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向信托计划购买人分配。
2信托股权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
2.1业务模式及特点
信托股权投资,就是运用信托工具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占比应为总投资额的25%以上,在发起人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势必需要增资扩股、引进其他股东。由于业务范围的限制,银行信贷资金无法对某一单位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需求只能依靠其他融资渠道解决,而信托资金投资方式灵活、适应性强、审批手续便捷,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股权投资工具。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补充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再用其他方式筹集剩余的建设资金(如图2所示)。从信托股权投资的特点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到项目建设中,与以往银行充当债权人的角色不同,信托公司根据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可以委派自己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更大的权利。二是,信托股权投资方式适用于新设项目公司或对原有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以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银行只能发放贷款,不能进行股权投资,所以运用信托制度能较好地解决该问题。信托到期后,对信托股权由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上级母公司进行回购或进行协议转让、拍卖,之后信托公司退出。三是,信托融资的优点在于投资方式灵活多变,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出资方成为新设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对原有的高速公路增资扩股,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股东身份管理和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选择适当方式退出项目。
2.2信托股权融资案例分析
2.2.1案例背景。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和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明泰)共同出资组建了“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8年2月3日,陕西省发改委员核准同意由该公司建设榆林至神木高速公路。该项目总投资估算534136.10万元,其中高速公路506165.54万元,一级公路14943.51万元,店塔过境线7907.63万元,二级公路改建5119.43万元。平均每公里工程造价分别为4802.33万元、10305.87万元、3294.84万元、445.17万元。
2.2.2信托股权融资方案。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政策,高速公路建设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的25%,榆神高速总投资为53.41亿元,其中拟申请利用国内银行贷款34.5亿元,约占总投资的64.6%,其余18.91亿元由项目法人筹集。榆神高速注册资本仅为2亿元,需要大规模增资扩股才能达到这一标准。为此,本例采取了通过民生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中铁信托进行单一资金信托向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此种融资结构安排的原因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不受人数限制,而《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发售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故产生了银行与信托合作进行的业务模式。本例民生银行发行理财产品8亿元(“非凡理财尊享19号理财产品A计划),委托中铁信托对榆神高速进行股权投资,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履行股东权益,另外两家原始股东也相应追加部分投资,使榆神高速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达到18.91亿元,以实现下一步银行贷款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相应的风控措施,有两点最为关键:首先,榆神高速公司、民生银行、中铁信托三方通过一系列合同规范各方行为,其中包括《资金信托合同》、《增资扩股协议》;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到期后退出,中铁信托将向社会整体出让所持股权,如果无人受让,中铁二局无条件按不低于约定价格款额履行给付义务。为保证中铁二局的清偿能力,中铁二局承诺在信托合同结束前所持上市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余额不低于该股份公司总股份的20%,并承诺在信托期间不得在该部分股权上设置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
3案例总结与启示
3.1两种信托模式的比较分析
3.1.1相同点。两种信托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都有内外部信用增级措施,都通过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对信托收益的稳定兑付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说明项目投资方的背景和经济实力、信用水平对以高速公路项目为中心发行信托计划筹资是非常重要的。
3.1.2不同之处。首先,信托公司收益实现来源和形式不同。债权信托在筹集到信托资金,投入到高速公路项目当中后,成为高速公路项目的债权人,根据协议享受债权人的利息;股权式信托投入到高速公路项目中,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股利收入,股息不固定,项目建成后根据高速公路经营情况股权会有溢价或折价,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第二,退出方式不同。由于信托融资属于短期融资,并非长期投资,在退出机制上,信托贷款主要利用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实现的收入,偿还本息;信托股权要依靠拍卖或协议转让等形式将该部分项目公司的股权出售,才能收回信托资金。第三,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在债权与股权两种信托形式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债权人对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经营中的深度、广度是有限的,而股权式信托在成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后,可以积极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及经营管理中来,对整个项目的财务、运营都进行全面管理。
3.2两种信托模式的应用前景
3.2.1信托贷款融资。信托贷款手续简便,是信托公司最为常见的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在项目选择、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成熟的操作经验,在高速公路融资中是最常用的业务模式。信托贷款融资适用于已设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已到位,但缺乏后续建设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国内信托贷款的缺点是融资规模有限,根据目前的行业监管办法,信托产品只能私募发行,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发行渠道和信托计划份额受限,募集对象也有较高较严格的条件,因此,信托贷款适于中小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融资。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我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本文主要对信托受益权在上述业务中的运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
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我国目前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
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
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
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
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
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
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
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三、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对关联交易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诸如关联交易批露、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资产等都有各种限制条款,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类关联交易,往往将某项业务通过信托方式,通过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关系。
关键词国际贸易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加,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进行深入了解。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一)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
(三)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收筹划。
(四)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
分析可见,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或所得来源管辖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可尽量不成为东道国“常设机构”,则避免向东道国纳税。
(二)利用税率差别。
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将税率高国家所属机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国家。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可用该规定来避税,如一国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以全权信托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无税地或低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受益人可彻底摆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纳税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无税地或低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所得税。
2、企业也可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由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做法是,在一无税或低税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三)在税收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四)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企业可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此外,需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故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也要兼顾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作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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