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例(3篇)

时间:2024-07-24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55-03中图分类号:P842.6文献标识码:A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直接针对银行挤兑和破产倒闭而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少挤兑,避免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我国建立该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银行机构的退出机制,从而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概况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在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公司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给予保险,一旦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一定补偿的保险活动。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由捷克于1924年建立,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1933年建立的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上世纪30年代爆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使全美国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破产,相当数量的居民存款血本无归,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加剧了社会的动蔼和不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国家住宅法》,随后由联邦政府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它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是提高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效应,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

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规范程序,以利于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降低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多数西方国家,该制度和银行业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统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构成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形成银行的三道公共安全网。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献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减轻政府在金融危机中的压力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和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身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2007年开始,我国将按照WTO规则全面开放银行业,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不适应性就会越来越明显。

首先,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信心。

其次,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财政资金是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收入,用来偿付因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存款人的损失有失公平原则。

再次,由于银行规模越来越大,而国家财力有限,越来越无力承担庞大的救助成本。

最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担当矗后贷款人的角色,对发生支付困难的银行提供再贷款,以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承诺又会使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还会增强他们冒险经营的积极性。

而另一方面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然逐步退出对银行经营活动的担保,银行如果出现经营不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充分,极容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增大政府处理危机的压力。

因此,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在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更加重要。

(二)银行业高风险运行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较差,资本金严重不足,违规经营活动屡禁不止,亏损面较大等。高比例不良贷款大大削弱了银行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

据估计,现在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高达20%以上,在某些地区或机构,不良资产的比重甚至达到40%以上,这已超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些国家不良贷款的比例;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比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抵补。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节制地扩张业务使其资本充足率呈下降趋势,靠自有资本难以抵御经营风险;银行(特别是一些分支机构)违规活动屡禁不止,做假账、虚列成本时有发生。

有关稽核调查结果显示,一些金融机构通过虚开存单、账内转账外、账外发放贷款及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提供保函,特别是在贷款管理中存在各种违规问题,如审贷未分离、越权审批、贷款担保的有效性差等,都可能造成巨大损失。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利润下降,亏损增加,自我留利和充实资本金能力差,严重影响银行业今后的自我发展和稳健运营。银行业的资产业务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遇到大的风波,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若出现问题,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可以避免挤提风潮的发生,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

(三)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保险

我国居民对未来的判断多是负面的,把钱存在银行一直是大多数人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选方式,到2005年底,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4万亿元,近几年平均增长20%左右,而且势头不减。

储蓄存款是我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银行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风险是大还是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这样,在遇到某个银行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人就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才能够比较稳定,银行业务活动才能不间断地开展。

(四)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存款保险

现代金融学者将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划分为审慎或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

管。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和一般性银行监督和检查等,保护性措施则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三者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直接目的、方式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

1.审慎监管在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人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达到事先预防风险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的功能。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也不能保证风险的完全消除,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审慎监管则无能为力。

2.由中央银行行使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旨在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向清偿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通过直接对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的这种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实上的或隐性的保险。该制度具有操作迅速和见效快的特点。但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是有其局限性的,与其同时具有的货币政策职能往往相抵触,过分地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会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因此,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会面临两难境地。

3.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所以有人称其为第三道金融安全网。

(五)公平的银行市场竞争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商业银行既要受到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限制,又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中小银行生存条件的艰难会引起存款人担心,很容易造成挤兑风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当所有的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存款的偿付得到了来自法律的保证,存款人将不会歧视中小银行,从而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将更注重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使银行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并使之成为各商业银行提高效益的动力。

三、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负面影响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下,不仅四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受到国家保护,而且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存款机构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国家保护。人们昔遍认为,银行不会倒闭、破产,因为在实践中无论是银行还是信用社倒闭、破产最后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包底。因此,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分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稳定十分重要。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共安全网作用可能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

(一)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存款者的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选择稳健、经营业绩好的银行,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以优惠条件吸收存款,或以优惠条件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的威胁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来说已不复存在,部分银行可能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经营业务,还可能以优惠条件揽储、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增大了其经营风险。对存款者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出现危机,存款保险公司将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未被关闭时,银行就倾向于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孤注一掷,他们知道全部的损失将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三)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

监管机关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直接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使社会承担更为严重的代价。

四、制定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

任何制度都不是至善至美的,在选择某种制度的时候,我们应该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在设计具体制度的时候,应该发挥其积极功能,抑制其负面效应。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优势。借鉴美国等国家健全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法律应规定将银行的风险程度、资本充足率和违规记录与存款保险费率挂钩

这就可以逼迫银行在资本充足的前提下扩大规模,有效防止银行的过度冒险和违规,抵消存款保险对银行体系的扭曲效果。这是防范银行业道德风险的有力武器。在存款保险法或者金融监管法中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理危机时采用各种方式的条件、限度和期限,使其有章可循,减少其决策的随意性,也可有效地遏制监管者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应包括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惩戒

由于我国还属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判断和自我约束能力都还难以适应规范的市场经济;又由于监管的不到位,他们为了短期效益或某个目标可能不惜牺牲长远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安全,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某种冒险行为,这种道德风险对银行机构自身和银行体系的安全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在设计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时必须设定对相关人员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惩罚措施,让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和金融监管人员不能也不敢冒道德风险。

(三)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必须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日常监管中的监管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非盈利的经济实体,其日常运作也必须受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这就要求它在维护金融平稳运行的同时也关心经营成本。所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日常监管中对参保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这样才能发挥存款保险机构金融运行稳定剂作用,避免其成为经营不善而倒闭银行机构的提款机。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正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在处理市场退出时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局面,不让其破产,有违市场经济规则,让其破产,又会引起社会震荡;由于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机制以保障金融体系和社会的稳定,我国政府通常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往往贻误处理银行危机的时机,阻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篇2

与经济社会的许多制度一样,存款保险机制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论不息,但事实上,至少在近200年的近现代银行业发展进程中,似乎还没有哪一种更好的机制可以取代它。存款保险机制即使在覆盖面、保费、职能上存在差别,但已经成为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共同接纳的一种金融安全网设置。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实际上并非新生事物,以更为“显性”公开的机制取代由中央银行承担无限责任的“隐性”担保,或者说,由银行购买存款保险其实是某种权责更为对称的制度安排。

一种可能存在的误读是,存款保险机制的出现将使监管者更有勇气实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实际上,隐性存款保险机制存在的30年间,也有城市信用社、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甚至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相当部分的金融机构关闭,只是市场退出的成本分担机制存在差别而已。另一种在全世界学术界普遍流行的看法是,存款保险机制会造成中小金融机构更高的道德风险――既然存在保险,则可尽可能放心大胆地实行高风险经营。但至少在中国,这一判断不存在现实基础。当前央行作为第三方提供全额保障本应使金融机构更具冒险精神,而事实上,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仍然活力不足、创新有限、满足于获取利差收入。反过来,如果说道德风险真的成立,那么一种有限的、由金融机构自身支付一定成本的保险机制一定优于第三方全额保障。

当然,存款保险机制推出作为一种制度冲击,势必对银行业市场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无论政策设计者还是机制的接受者,均需应对变局,作出安排。

深刻改变市场结构

存款保险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势必是深远的,且在发展初期面临极大阻碍。这是因为,第一,作为一种更为公开透明的制度,其势必影响到存款人的选择;第二,作为一种直接增加银行业机构财务成本的政策,势必造成习惯于获取低成本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抵触。然而,只要总结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三乱”和此后国家财政和公众为此承担的巨额成本――国家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信托整顿、城市信用社全行业市场退出、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并剥离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化解,花费数以万亿计的货币和财政资源,唯一的结论是,存款保险是造就中国更为健康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一旦该制度以法定形式推出,必然形成银行业如下结构演变。

银行业竞争格局的“J曲线”效应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大型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格局一直得以延续,社区型中小商业银行往往在无所不在的寡头竞争中艰难成长。截至2013年底,大型银行总资产达66.5万亿元,而中小银行为34.9万亿元,恰好约为21。可以预见,中国的存款保险机制会遵循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安全性差别实施差额保费的国际通行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存款保险机制推出初期,很可能出现中小银行因费率更高而导致财务成本升高,在经营中面临更大压力的情况。但是,恰恰由于中小银行具有“轻资产”性质,其业务条线、网点甚至人员结构调整能力更强,对财务成本的敏感性更高,因而在未来市场占有率提升的概率将进一步提高。因此,中小银行在存款保险机制推出初期受到更大压力,但之后形成更高反弹的运行轨迹将构成银行业竞争格局中的“J曲线”效应。

差别保费制度的银行评级效应

差别费率是保险的基本激励制度,这就形成了对银行的评级效应,即存款人从费率高低可判断自身存款的安全性,并据此作出抉择。这可能形成前后相继的两种现象:第一阶段的存款搬家。由于中小银行特别是农村地区存款类金融机构一般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势必缴纳更高保费,存款人据此把金融资源存放于费率更低的银行。第二阶段的市场均衡。中小银行恰恰可以理性地预期到此种情况对自身流动性或融资成本的影响,在安全性、面向客户的增值服务、产品多元化等层面加以应对,实现费率的逐步降低,并进而实现客户和流动性的稳定。实际上,在财产险市场上,可以观察到的典型案例是动态调整的交强险对驾车者的正向激励效应。

变革初期的流动性紧缩效应

在宏观层次上,存款保险机制的最大难点在于流动性紧缩效应。其基本含义是,即使存款保险仅仅针对当前36万亿元的个人存款,全体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均意味着流动性的直接锁定,银行可贷资金势必出现一个“陡坡式”下降。当然,此后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增量变动确定新增保费归集,但是初期的流动性冲击似乎在所难免。这一冲击将在两个市场同时表现:一是银行间同业拆借、票据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紧张;二是银行信贷市场因缴纳保费而出现事实上的“惜贷”。可以设想,这对于贷存比较高、流动性相对紧张的中小银行造成的压力或许更大。

制度设计优化

正因为存款保险机制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变革对银行业市场结构造成的调整具有非对称性,在即期对中小银行直接构成流动性影响,故政策设计者必须思考对波动性的预判和操作优化。

合作共济安排

恰如所有保险机制一样,存款保险机制天然具有合作共济特征。由于保费的有限性,其并不能有效解决系统性金融风潮,但对某一些或某一地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具有保障能力,因而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拥有一个由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集的资金池,在某些机构出现问题时及时介入,并在事后向存款人提供保障,这就避免了挤兑和危机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恐慌性传染。据此,存款保险可以按照较低费率向大型商业银行归集保费,保费来源可以是历年国有银行向所有者缴纳的税后利润。其优势在于:一是由于利润已经上缴,这一做法不影响银行业整体流动性;二是通过利润分年度缴纳保费,避免陡坡式紧缩;三是只有大型银行参与才能确保存款保险的合作共济性,且不影响大型银行的财务状况;四是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部门利润的一定比例转入社会保障的基本改革方向;五是降低了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压力。

法定存款准备金与存款保险的替代性

在全额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中国实行了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截至2013年底,大型银行在央行存放准备金为9.7万亿元,中小型银行为4.9万亿元,合计为14.6万亿元。在实践中,无论是货币投放还是金融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与存款保险金都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第一,从货币供应量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决定了货币乘数,进而决定货币供应量,而一旦实施存款保险机制,其作用相当于锁定银行体系部分流动性,亦对货币供应量构成影响。第二,从金融稳定看,如果某些金融机构出现兑付危机,其自救手段在于动用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的差异仅在于不仅自救亦可救他。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把一定额度的存款准备金划转为存款保险金或许是对其流动性震荡最小的可行方式。

通过上述政策设计优化,在构建金融安全网的同时,对大型和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副作用或许具有某种对冲效应。尽管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屏蔽所有副作用,但改革需要共识,唯有使改革成本降至最低,形成共识的可能性才能最大。

应对之道

存款保险机制作为某种正向激励安排,并不立足于弱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而在于避免不必要的市场退出以及过高的成本在金融体系和社会蔓延。作为相对弱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审时、顺势应对。

金融创新

针对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机制推出的双重压力,唯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才能稳定客户群,并屏蔽过度的流动性波动。在负债端,应改变单一依赖拉存款的生存之道,分析合理的负债边界,积极审慎开拓中间业务,以增值服务和良好的客户体验稳定资金来源,以稳定的收入来源覆盖存款利率上行和存款保险金支付所形成的财务成本;在资产端,须特别注意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安全性资产占比越高,则不良率上升空间越有限,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下就意味着越低的财务成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重要性

针对存款保险机制所必然伴随的双重流动性压力:保费压力(即期存量存款缴费压力和永久的增量存款投保压力)和存款搬家压力,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势必被提升到特殊重要的地位上。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需从两个层次上下工夫:一是贷存比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改变根据信贷需求归集资金来源的操作模式,更多关注稳定的资金来源(如发行长期次级债),预留流动性空间;二是信贷期限结构和客户结构必须更为分散化,垒大户或期限集中度过高将导致流动性更为紧张。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

(1)稳定存款人信心,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防止存款人盲目挤兑银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中的关键作用,所以银行危机的负外部性对经济体的打击巨大。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不会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挤兑可能性,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促进储蓄存款和投资的增长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它大部分的经营、投资活动都需要举债完成,存款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支持了商业银行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只有储蓄增长才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既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存款大户的依赖,又能持续稳定的促进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3)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小商业银行和大型国有银行的竞争从来不公平,鉴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资金来源、定价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创造一个较以往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补偿,所以资金富裕的储蓄客户会将存款分散到多个商业银行以保证所有的资金都安全,否则会损失限额赔偿外的资金,这样无形中为中小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创造了便利。

(4)督促商业银行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具体费率将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指标来确定,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的费率将适用较高保险费率,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因此,商业银行必然全力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准确精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适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审慎经营优化各项监管指标,从而降低投保费率。

(5)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

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对金融体系有多大的冲击,没有任何模型可以精准计量,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冲击经营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造成银行倒闭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系统危机,挑战社会对利率市场化负面影响的容忍程度,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前做好市场信心的稳定工作,预防过大的金融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自律问题

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存款人会失去监督银行经营的动机,同时增加个人风险偏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社会外部监督力量的减弱增强了商业银行参与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以高风险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高收益金融产品来吸引存款客户。经营策略的改变短期会提高银行收益,但是长期会增加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扭曲资金配置效率,最终导致股东、债权人的损失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危害来自逆向选择。商业银行根据存款规模及监管评级而非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风险程度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贪婪的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项目,享受高收益,将损失风险转嫁给其他审慎经营的优质银行,不仅损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损害经济社会的竞争公平性。

(3)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外部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监控商业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管理职能。商业银行要面对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多头监管,如果缺乏有效、清晰的监管职责界定,必然会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问题,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重复监管会带给商业银行过多压力,占用资源且使得监管效率低下,商业银行会疲于应付各方监管机构;如果出现监管真空,会让部分过度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忽视监管约束,攫取高额利润,破坏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4)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影响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中小商业银行适用于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对于相同的存款总额,中小商业银行必然比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多交存款保费,这无疑增加了其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公平竞争,最终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没有定价权,市场份额被压缩,利润下降。

3结语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