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拖欠工资条例(精选8篇)
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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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条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存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
第十二条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对贻误清欠工作或产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各环节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全面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表后,受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迅速理解,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早期部署,精心规划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致力于通过三项措施在辖区形成学习条例、遵守条例、使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一、营造氛围,多形式开展公关活动。
通过企业微信群、QQ群、LED显示屏、悬挂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在管辖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标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
二、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辖区内新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条例》,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重要性,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防止拖欠事件发生。
结合日常巡逻、检查、广泛宣传,要求企业和场所所有者按文件执行,决不允许拖欠工资、恶意减免工资等现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XX县2020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审查细则的通知》(X人社会发行〔2020〕X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我局2020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作力
我局重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设立局长XX任组长、副局长XX任副组长、相关股份人员为成员局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项目股份室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实施的项目工程及时自我调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避免拖欠农民工工工资的集体事件。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有关股票房工作人员,采用发送法律法规企业、现场说明宣传、咨询宣传活动举办等方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广大农民工中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创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是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x府发行〔2012〕x号文件,建设企业在建设公司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15%以上的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银行书面约定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他。我局要求各施工公司按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5%向指定的银行专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可以入场施工。
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根据x人社发行〔2018〕x号的规定,本部门实际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农民工工资卡等8项工作内容。各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单、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会计、工资支付会计,制作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切实执行两项分离实、一户两牌三表等规定,对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为了防止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我局加强了工程管理,确保了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了工程检查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进度,加强了对工程公司财务的监督,促进了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的支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我局限制其招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严重取消了参加石漠化管理项目建设的资格。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主要采下方式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一是在项目检查过程中深入施工现场,通过对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农民工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就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和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
一、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况
中国经济连续13年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长,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越来越严重。在拖欠工程款中以房地产开发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最为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1333亿元,占全国拖欠工程款的39、6%,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898亿元,占全国拖欠工程款的26、7%、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据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336亿元。 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二、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付给了施工企业,而由于承包商或包工头恶意拖欠,私吞农民工血汗钱;二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雇佣的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据统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有10%属于恶意拖欠,其余90%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是工程款这个债务大链条中的一环,其根源是工程款拖欠。而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是整个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一)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的根源。
一般情况下,市场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一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及其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趋利动机往往诱使其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而另一方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情况,在交易中处于劣势,他担心对方会损害其利益,从而在交易中往往趋于谨慎。
在合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建设领域的逆向选择。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在过去有拖欠工程款的习惯行为,但对方对此并不了解,这样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在合约签订之后,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建筑领域的道德风险。例如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层层转包工程,致使参与主体多,合同关系复杂,拖欠工程款可能增加,农民工们讨薪更加困难。
(二)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根据博弈理论,博弈过程中,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权衡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效用大小,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战略。
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为例,假设博弈双方的效用矩阵如下:
由于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最优策略,只要给定对方的战略为守信,不守信战略的效用最大,双方都这样选择。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状况和监督体制下,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本是很低的;另一方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收益却是显而易见的。类似于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理论,最终博弈的结果是{不守信,不守信},双方都是占优战略,达到纳什均衡。
(三)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经济集团或组织向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的、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任何单个成员为这种共同利益做出的贡献或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这种不对称的成本收益结构极易导致“搭便车”的行为。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理性的经济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作贡献,集体行动非常不容易实现。这种经济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个人在集团总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额就越小,加之不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集体行动成本如何分担的问题,因此个人就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
由于农民工这一劳动力集团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当发生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们无法自发地组织起来;而单个或几个农民工无法与雇佣者建立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讨债使他们所承担的实现集团利益所需的组织成本,远远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在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的情况下,集团中的单个成员都不愿为整个集团的讨薪和维权做出努力,集体行动难以实现。
三、对 策
(一)对于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应当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建设领域的准入“门槛”,以有效避免“逆向选择”。
首先建立建设领域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可以让投标方了解招标方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履行有关承诺的能力及可信度的综合评价,使交易双方充分掌握对方的信息。如将有无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作为评级的一项重要指标,将拖欠工程款的历史记入信用档案,设立从高到低不同的信用等级,使那些经常拖欠工程款的企业退出市场。
其次建立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制度,是解决拖欠工程款,提高建设领域的准入“门槛”,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担保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中一种通行的制度,担保一般由第三方提供,通常是发包方将不低于工程造价25-50%的资金存入银行监管的账户,监管银行出具《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作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二)根据博弈论分析,在一个市场监督机制不全,信息传递不畅的环境下,建筑市场交易双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不守信,不守信}的博弈结果。如果建立一种“信用激励机制”,使失信成本提高、守信收益增大,这时,最优策略则是{守信,守信},这同时也是避免“道德风险”的最好方法。
要实现“信用激励机制”,避免“道德风险”,就要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提高交易者的失信成本,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领域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约束市场交易者的失信行为。如规定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的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监管部门应通报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对房地产项目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改革工程款支付方式,加强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
(三)克服“搭便车”行为,实现集体行动有两个方法:其一,将分散的个体组织到一个组织中,使作为整体的组织代替分散的个体行动;其二,将单个个体的成本大大降低,使个体可以承担,与收益相符。
将分散的、高流动性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农民工工会中,达到有效的组织化管理。入会的农民工如果遇到有拖欠工资这样的侵权事件后,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从中协调,或找到拖欠工资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最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由于农民工工会是一个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组织,而且是可以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可以消除“搭便车”行为,实现集体行动。
另一个方法就是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成本,以前农民工讨薪要面临被雇主开除的风险,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现在各地劳动监察部门都开通了维权热线,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以通过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协同其他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就大大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清欠
作者简介:孙世杰,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高级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6、0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6-52-03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城市建设加速发展伴生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中央清欠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后,这一问题基本实现了阶段性的解决。但因客观上体制立法的相对不完善及此次金融危机的波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近期又有所抬头。
一、 吉林省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的主要经验
(一)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落实责任,加大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力度
吉林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属经济欠发达省份,财力不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但工作机制较为健全,工作体系较为完备。其拖欠工程款总额列全国第4位,解决比例列全国第12位,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额列全国第5位,解决比例列全国第16位。拖欠数额虽列全国前位,但偿付位次居全国中游,在解决清欠问题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和吉林省委、省政府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狠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对重点拖欠项目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密不可分。吉林省政府明确表示,凡是由于政府投资未到位产生的拖欠,责成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尽快予以核实,尽快落实资金,在指定时间内务必偿付到位,为基层做出表率。同时,存在拖欠问题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对部门投资建设项目产生的拖欠解决各负其责,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偿付完毕。对于政府立项超概算的,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也要尽快审计和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省政府统一研究和落实资金解决。市(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拖欠、谁偿付”的原则,将责任追究和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清欠工作推诿、失职、失责、贻误清欠工作的地区、部门一经发现,即会同省监察、督查部门立即调查核实,从严从快进行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政纪处理。通过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扎实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的基本解决。
(二)明确提出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1、实行劳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按工程造价的4%―5%缴纳劳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用于保障劳务工资的支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2、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注销资质证书。
3、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分包或转包。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于7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复审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针对年末等农民工工资结算重要时期的应急机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在春节、麦收、秧种等关键时期,集中开展追薪行动,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偿付。在特殊时期建立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体系,通过设立受理窗口的方式,按辖区做好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省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窗口,合署办公,提高处理问题的效率和效果。此外,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按投标总价的5%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单位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就动用工资保障金偿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利益。
(四)加强对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
由于农民工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不高和法律意识欠缺等因素,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对等,岗位贡献与报酬不对等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吉林省采取了3项措施:一是组织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在原有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农民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农民工能够自觉维权、依法维权;二是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三是按照《吉林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要求各地积极组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二、 制约清欠问题彻底解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筑业自身的超速发展,现行建筑领域的法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相关细则上都已不能满足现代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业主的建设行为缺乏约束力,执法不严的问题普遍存在,尤其在建筑业信用秩序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匮乏。一些建设单位不讲信用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建筑企业不愿意打官司的心理,故意以拖延结算时间或苛求质量等方式拖欠工程款,结果往往是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鼓励和收益,而失信者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反而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是暴利。同时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被拖欠的施工企业难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被迫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然而,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有些社会法人主体之间经济往来及合同纠纷导致的拖欠问题,单方面靠政府部门解决非常困难,如果政府强行出面,最终的结果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忽视法律法规出现高压清欠,反过来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悖论。
(二)农民工数量大、分散广、流动快的特点使其问题不易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解决
在农民工从事的各项行业中,建筑业人数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从分布上来看,这些农民工遍布吉林省各市(州)县乡(镇)乃至偏远山区,一旦出现了拖欠工资问题,往往因交通不便或条件限制,使司法和行政触角难以到达,制约了对涉及案件的查处。此外,农民工的大规模跨区流动也为其统一管理制造了障碍。究其根源是因为没有形成一个对农民工进行统一综合管理、以维护农民工群体利益为出发点的专门化组织机构,没有能够针对农民工群体的自身情况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组织管理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致使农民工出了问题“有病乱投医”,某些极端行为比比皆是。即使有的农民工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也使讨薪之路困难重重。
(三)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一是由于供求失衡、供过于求、导致恶性竞争比较突出。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在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项目资金不足时,不惜以自已垫资的方式来承接项目。现在垫资已成为项目业主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同时它也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这种不规范的做法使得项目在建设之初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的隐患。二是由于我国信用交易还不发达,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再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间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制度约束,致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
三、建立解决清欠问题长效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法制建设,尽快修订《建筑法》,规范和约束建设单位行为,更好地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在处罚力度方面,建议《刑法》把欠薪定为犯罪。《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就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和农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建设单位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而相对应的,当农民工的工资遇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因此,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来讲,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应构成犯罪。目前,广东省已明文规定对此类问题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立法机关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是大势所趋,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性问题。
(二)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
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拔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并委托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领取。
严格工资发放程序。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依据农民工考勤、工日单价或完成工作量等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企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到劳务发包企业审核。每月2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后的工资表汇总数额后,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从劳务费账户中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每月3日前,劳务分包企业将盖章确认的工资表提供给农民工工资银行,银行核对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劳务费转入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三)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防止施工组织再次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建筑领域内,劳务分包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发展健全劳务分包队伍、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防止在施工组织中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义尤为重大。
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责任,一是应该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对农民工实施有效管理。二是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履约、综合管理能力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监督。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及时清退。
加强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采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包括查询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年龄、籍贯、工种、技术、培训、考勤等信息),准确掌握农民工个人信息,并为农民工制作实名信息卡,农民工凭卡务工和领取工资。
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费账户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要求设立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农民工实名卡,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四)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推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担保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中一种通行的制度,担保一般由第三方提供,通常是发包方将不低于工程造价25%―50%的资金存入银行监管的账户,监管银行出具《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作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文件。建立信息平台,及时有关项目、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信息。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行工程担保与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真正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
(五)强化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长期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清欠宣传工作。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及时肯定并把先进经验加以推广。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多样化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整个社会形成维护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农民工;欠薪问题;市场经济;维权
1、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现状
1、1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
1、1、1“行规惯例”
行规惯例表现为工资拖欠时,工资拖欠则成为工资给付的常态。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给付并非按月发放,一般在农民工回乡探亲时方结算工资,这已经成为工资拖欠的“行规惯例”,而且这种现象似乎是劳资双方两利的事情,资方可因此获得资金,农民工可“攒”下工资。
1、1、2隐性欠薪
隐性欠薪是指不直接表现为拖欠工资,却在本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应有的工资。许多民营工厂采取‘隐性欠薪’的办法来降低生产成本,如晚上加班 4个小时,没有加班费; 加班时段计件工资按正常上班时间的一半计算; 加大劳动任务,限定一天的完成量,否则就要克扣工资……各种变相的‘欠薪’已经逐渐成为直接欠薪的‘升级版本’。
1、1、3恶性欠薪
恶性欠薪的性质更为恶劣,其典型的表现是欠薪逃匿: 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逃离,无法联系; 公司办公设备等资产一夜之间被搬走,劳动者上班方发现人去楼空,拖欠巨额工资无处索偿。
1、1、4经营性拖欠
经营性拖欠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为经营状况不好而达成的工资拖欠,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了继续经营而达成的合意; 一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的工资落空,是伴随企业歇业、破产等而来的工资拖欠。经营性拖欠往往属于少部分企业的个案。
1、2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后果
(1)农民工讨薪从而引发极端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劳资关系逐渐恶化,影响行业发展。
(3)农民工生存权益受到侵害,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4)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忽略农民工人权。
2、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原因
2、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市场经济并不完善,体制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市场行为不规范,并且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这是欠薪问题的根本原因。
(1)市场的信用意识淡薄。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培育信用体系,没有创立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记录档案以及信用评价体系,增加了市场的信用风险,促使像欠薪这样的失信时间频发。(2)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在没有很好的约束与惩罚机制下,如果一方失信,另一方为减少损失也会不讲信用,从而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更大范围的信用丧失。(3)劳动力市场发育相对滞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遗留了一些旧的问题,同时还出现一些新问题。
2、2企业主经营意识太差、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差,三角债问题严重
(1)欠薪问题反映的是劳资纠纷。如果打起官司来,资方必然败诉。虽然如此,但企业主还是会经常拖欠打工者的工资。如果生产经营正常,他们可以在收回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如果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就会无限期地拖欠工资。
(2)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也是导致欠薪问题严重的一个客观原因。这在建筑行业中表现尤为明显。由于建筑企业有独特的行业运作特性,工程层层转包,在其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整个链条中,工程款在任一点若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就会引发欠薪。
2、3政府监管不得力,惩罚不够严厉
(1)从主观方面分析,监管者业务素质较低,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在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监管者由于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管理工作难免存在一些漏洞。监管人员执法不严,或没有对欠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每到年关总是积累很多欠薪案件,以至无法及时妥善处理。
(2)从客观方面分析,监管人员不足。我国现有监管人员四万多人,面对的企业却有成千上万。就广东省来说,目前有劳动保障监察1500多名,与在职工人的比例为1∶20000,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平均足两人就要负责几百甚至上千家企业,工作量太大,客观上无法全面做好监管工作。
(3)政府制定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获利益时,恶意欠薪也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许多欠薪事件查处后仅仅是追回所欠资金;即使罚款,其数额只占所欠资金的一小部分。
2、4相应的法律措施极不健全,法律监督效率较差
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
2、5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按目前有关规定,农民外出打工须持有“三证”,即身份证、外出就业证和计生证。由于证件不全和中介费用较高等原因,大部分农民工不愿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而是通过包工头寻找工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致使出现工资拖欠时动部门无从下手解决,缺乏法律依据。
3、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现代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对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各种生产关系的优化组合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全面整顿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才能形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氛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
3、2改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建立起有效的地方政府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监督机制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单位,其通过确立原则、制定政策、颁布规章条例等方式,对劳动力市场的权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3、3健全和完善劳动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1)制订《劳动合同法》。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恶意欠薪罪。
(2)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法律实施。
(3)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3、4农民工自身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全面了解用工单位包括了解用人单位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可通过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
(2)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保存一份。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农民工要注意收集保存一些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押金收条、工资单、工牌等。如采用口头协议,也要有多人在场作证。
(3)书面用工合同、协议。
(4)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写出欠条。
(5)如果一定要交押金或身份证的话,在交押金前要问明情况打好收条,身份证只交复印件。
如果发生拖欠薪水应该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问题。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键词: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措施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1、1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造成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一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资金不到位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下级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完成后对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拖欠,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不足时进行房地产开发,致使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成后又不能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1、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造成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一些有关系的承包商从开发商手中拿到
工程,转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包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包四五个层次,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有些项目施工企业明知业主资金不足,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下,为了能承揽工程,也只有承诺垫资施工,但实际却没有足够实力垫资,所以在施工中故意拖延支付包工队包工费或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过多,管理又不到位,以包代管,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工程款结算后才能发放,最后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1、3施工企业与包工队的包工费结账不及时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在工程建设专业化的今天,农民工一般以县、乡(镇)或村为单位组成专
业包工队伍(包工队),以专业包工的方式从事工程建设,因此多数没有劳动用工合同,而以专业包工合同居多,如混凝土浇筑包工合同、钢筋制作安装包工合同、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包工合同和砌石包工合同等等,而这些专业包工合同一般又由其“队长”个人来签订,而这些专业包工合同内容上一般仅约定了专业工程包工的单价,如混凝土浇筑×元/m3(或×元/m2)、钢筋制作安装×元/t、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元/m3、砌石×元/m3,工程量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其它内容如费用的支付等则不太明确。如果在中间过程中又发生了包工合同以外的其它包工项目,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包工队之间一般不是订立补充合同,而是以口头约定居多,造成口头合同不容易履行。有的包工合同中对包工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条款模糊,包工费用的中间支付不是按照包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量予以支付,而多是以包工队向施工企业项目部预支款的形式出现,只有到工程完成后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这就造成包工队的农民工工资不可能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从而造成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2、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2、1组织措施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的长设兼职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管理和受理反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也应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纳入其建设管理范围,当工程建设中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去解决,按照合同规定不能解决时,可以上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来解决。
2、2行政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由上级政府责令下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下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下级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2、3合同措施
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款。要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规定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各缴纳一半。如有农民工集体到上级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其工资没有及时兑付到位的情况,经核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从工程进度款中继续补足。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还可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严重违约条款中,当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及时支付的,情节严重时,建设单位在通知施工企业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解除施工合同。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还可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诚信条款中,当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及时支付的,除按合同有关条款解除合同外,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施工企业列入当地建设市场不诚信企业,不允许该企业在当地建设市场进行投标。
2、4经济措施
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条款中增加农民工工资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内容,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施工企业严重违约条款,以此来约束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督促后仍不及时、足额支付的,可以直接没收施工企业属民工工资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部分,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继续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5管理措施
施工企业应制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工资支付和用工台帐,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工考勤卡,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最好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如发生施工企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将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再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建设单位采取合同措施后仍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3、结语
农民工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工资能否按时、足额支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政府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取的组织、合同、经济和管理等措施相结合,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约束,才能彻底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引来一片喝彩之声,公众对此也充满期待,希望法律的出台能有效遏制欠薪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今,一年过去了,业内人士呼吁,应该加强恶意欠薪入刑的可操作性。
拖欠工资事件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长期以来,拖欠工资的情况在各地各行业都时有发生,在个别行业如建筑行业甚至成为常态。
“如果换作别人,这个官司可能根本就打不下去了。”在北京承接工程的一名福建籍包工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从1996年起,便开始带着200多名工人干工程,一路顺风顺水。但是,由于工程的承包方拖欠其近200万元工资,从2004年起,就一直在打官司讨工资。
这名包工头说,最困难的时候,由于无法给工人发工资,他曾经在春节前后被工人围在工棚里好几天。
“当时所有的工人都堵在我们屋里,怕我们跑了。由于屋里人太多,到了晚上大家都不能睡觉,就一直坐到天亮。”这个包工头回忆说,就这样僵持了将近50多天,直到他卖房子借高利贷将拖欠的工资付清。
“虽然我被堵了50多天,但是那些农民工比我更可怜。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拿不到钱根本没法回家。有的农民工出来干活的路费都是借的。”这名包工头说。
据常年为农民工打维权官司的北京律师时福茂介绍,2006年,农民工讨薪达到高峰,在他所在的律所接收的1330个农民工维权案件中,讨薪案就有1200件。但从2007年开始,农民工讨薪案件在该所接收的案件总量中逐年下降,2011年前三季度只占15%、
时福茂说,一到年终,劳动争议案件呈猛增态势。“平时,2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个月能接一两个,而到了年终几乎每天都有这样的案子上门”。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分配秩序混乱的一大表现就是欠薪逃逸。“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欠薪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拖欠半年、3个月的工资,老板转身就不见人了。此外还有拖欠工资,比如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是常态,不拖欠工资倒是令人很吃惊、很惊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对此也坦言,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比如在建设领域,很多施工企业强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因此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出现拖欠工资后,实际上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难度。
对于恶意欠薪背后的原因,苏海南分析认为,“首先,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处于弱势,部分不良企业主不仅压低劳动报酬,而且连承诺支付的报仇也未支付,这是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基础性原因;其次,部分企业主理念上存在偏差,唯利是图,通过克扣拖欠工资的方式来盘剥劳动者。劳动者自身也缺乏有效的维权能力。在被拖欠工资后,不知去哪里投诉、反映,只好默默承受。诸多因素结合,造成了这个问题。此外,劳动监察查处恶意欠薪案件的力量也有所不足。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可操作性不强”。
如何定罪存在一定难度
2011年年底,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因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共12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10月,双流县公安局补充完整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双流县检察院认为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双流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此公开表示,此案提起公诉前很慎重,毕竟这在四川省尚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者薪酬案,此前并无经验借鉴。在会同公安、法院进行协调会商后,大家一致认为,胡某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恶意程度非常明显,应当依法接受法律制裁。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恶意欠薪入刑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应该加强其可操作性。
“对老板是否‘恶意’的定性比较困难,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另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证实拖欠工资的老板有多少财产、拖欠工资是否是主观上的故意?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标准。还应该注意的是,谁来举报、怎样侦查、如何定罪,这些问题可能会在侦查初期带来一些难度。”时福茂说。
苏海南则建议,首先要明确恶意欠薪的标准,有的欠薪是由于企业生产状况恶化,或是因资金周转不灵临时出现的,不是企业主主观故意欠薪。而恶意欠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主观有意,本来劳动合同承诺的工资不如约支付。其次,欠薪额度的多少很关键。额度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个是人均角度,一个是总量角度。被拖欠工资者的人均数量是多少,这个也可以作为恶意欠薪的定罪标准。此外,对于被劳动者举报、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也应列入恶意欠薪标准。上述种种情形综合起来就可以使恶意欠薪的标准具有操作性。
“那些拖欠工资的人就该坐牢。”上述包工头说,尽管经过长达数年的诉讼,他赢得了官司,但是得不偿失,“欠的200万元还是没要回来,即便要回来了,经过这么多年,也是身心俱疲,200万元肯定也不是当年那个价值了。而对于那些拖欠工资的人或者公司来讲,可以说没有任何损失”。
预防比定罪更加重要
对于长期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邱小平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由直接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工资保证金等支付保障措施。同时,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恶意欠薪入刑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此外,还应着力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力量。
据了解,对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近年来各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对此曾明确表示,将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机制上保障职工工资的依法及时支付。继续推动工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写入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收入分配权益。
曾过多起讨薪案件的北京律师沃兴伟告诉记者,对于主观上故意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对农民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应该定罪量刑,但更多的还是应该去预防。
“之所以在刑法上定罪,不仅是要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预防。即便是给恶意欠薪的行为定罪量刑了,但很多欠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这并不是我们想达到的目的。最终的目的不是给人定罪量刑,而是要解决拖欠工资这样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该出台并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沃兴伟说。
时福茂也认为,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建设十分重要。
“最好的预防就是建立一个监察机制,防止老板拖欠工资。比如说有些行业已经有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还有就是,遇到拖欠工资情况时,及时投诉、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样一来,就可能不会出现巨额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不会有几百名工人好几年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出现。怎样去遏制、怎样去预防、怎样配套是关键,而不能仅仅靠打击,工资保障金制度、监察制度、事前预防制度的建立,这才应该是治本之策。”时福茂说。
苏海南认为,从长期来看,要完全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除了制定并实施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从完善法律法规看,还需要制定《企业工资条例》等有关法规,具备条件后,还可以考虑制定工资法或劳动报酬法。从其他方面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同时,要引导企业主和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普遍树立按劳付酬的观念。还有就是劳动者一定要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并且保存好工资支付凭据;劳动者还应通过工会组织、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外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工资拖欠问题。”苏海南说。
此外,苏海南还认为,从行政部门角度讲,应该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作用,及时查处、纠正拖欠工资等行为或案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果以上措施还不能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还不按有关要求去做,那么就可以用恶意欠薪罪的处罚规定来制裁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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