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精选8篇)
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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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专业 环境影响评价 宜居环境 人才培养
一、开设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必要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对区域规划、部门性规划、产业规划等的实施所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和后果进行预测评价,并在不利情况下提出改进意见或替代方案的过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形成初期就参与其中,并贯穿始终,作为政府部门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战略层次上重点论证规划中未来开发活动的布局、结构以及资源配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同时提出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整体优化方案和综合防治对策,并从总量控制的角度提出规划中的可行项目和限制项目。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与城市规划专业的结合。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注意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城市规划实践及教学中的现实需求。对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各个层次的城市发展规划中前瞻性地考虑环境影响,避免或降低不利的环境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城市规划实践的现实所趋。虽然城市规划专业人才不需要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师,但是在城市规划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和知识,可以增强城市环境教学内容对城市规划实践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规划工作者的综合规划能力和规划成果的质量,以及规划成果的成功审批。
3、城市规划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完成,归根到底,还是要为人民创造良好的、健康的、有文化的居住环境。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工作者在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和社会准则的基础上,能够合理地保护与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平衡。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建立城市生态环境两方面着眼,合理选择适于开展城市建设的自然生态环境(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候等物理环境与植被、动物等生态环境);同时,着力营造城市内部的人工生态环境,通过绿化、环境污染防治、建筑物合理布局、减灾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做到对外尽量降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内实现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有机融合,最终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城市乡村关系和城市体系。
二、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重点――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例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研究城市发展中的宏观性、方向性和全局性问题,比如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发展的空间结构与功能的空间布局、城市土地利用规模等,并对城市发展中的重点专项或部门性问题提出引导性、控制性的框架,以指导部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这些内容一般是通过土地利用政策影响供求关系,对开发活动在整体上起到引导作用。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环境关系密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针对规划内容中的(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2)提出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公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教学过程中应强调这两方面规划内容的环境影响具有长期性、宏观性和规划性,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强调这两方面不仅应对于整个城市,而且应对于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2、规划内容中的(3)确定主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走向,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城市地铁、轻轨走向及车站位置;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容量;(4)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信、燃气、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这两个方面主要涉及城市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这些规划内容的实施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与居民生活质量关系最为密切,也是目前城市环境问题表现最为突出的两个方面。在教学中,加强在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环境影响评价知识和意识,是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同时,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也可为下一步开展具体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有力指导和技术支持。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实施评价的重点应放在交通、能源、水务(供水与排水)、环卫规划方面。
3、规划内容中的(5)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6)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7)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及防治污染措施;(8)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风貌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专门保护规划。这四个方面涉及城市生态、环境、景观等保护与建设,是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的有力保证。此方面的教学重点应放在规划目标的可实现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相容性,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公众对此规划目标的支持力度。
4、针对规划内容中的(9)确定城市防灾要求、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在教学中应着重分析规划的不确定性及环境风险,并强调从规划层次采取降低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及环境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5、规划内容中的(10)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11)综合协调市区与郊区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这两方面关系到规划区内不同地区之间、规划区内外不同地区之间发展机会的公平。在教学中应着重注意可能的社会影响方面。
6、规划内容中的(1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可看成是城市规划总体目标的近期实现,教学中应突出近期建设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研究,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总体规划评估的研究视角和内容框架
除此以外,一个好的规划评估还应研究和认识城市发展趋势和前景,提前发现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并为规划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方向。因此,总体规划评估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目标:一是评估总体规划实施效果,二是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前者重在实效性研究,后者重在前瞻性研究,这两个视角的研究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总体规划评估保障规划实施、指导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庞繁,如果对总体规划各项内容和目标一一进行评估,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会导致编制时间过长而难以体现评估的时效性。因此,有必要对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梳理,确定哪些内容应该进行重点评估。根据评估目标,评估内容应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一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二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应是各项资源在空间上的安排,具体包括2类,一是保护型资源的空间安排,如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森林公园等,二是各项开发型建设活动的空间安排,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其次需要明确哪些是与总体规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城市发展趋势。总体规划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的方方面面,其实施需要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保障,因此城市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化阶段特征与总体规划密切相关。按照上述2个条件确定总体规划评估的内容框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4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宏观背景与重大事件的评估。(2)发展目标、速度与效率的评估(包括城市经济、建设用地与人口发展等方面)。(3)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与用地结构的评估。(4)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总体规划评估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城市工程系统规划、教学思考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课程是城乡规划专业的一门专业理论课程,课程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在城乡规划实践活动中能运用课程的理论知识确定各项工程系统的规模、容量,科学布局各项设施,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以先进的理念和有关知识形成影响城镇发展的重要决策。
随着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和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城乡规划专业的教学一直在改进,教学体系和课程安排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课程作为是城乡规划专业重要的一门课程,随着城乡规划学科整体教学改革的推进,本课程也应作出相应的改革和创新,以逐步形成系统完善的教学体系。
1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课程特点
系统性
各工程系统都是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系统,课程内容囊括了从宏观的资源平衡、总量预测到微观的管网计算,是一个工程系统从构建到建设使用的所有知识。授课时应系统的介绍各工程系统的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专业性
课程主要涉及了城市中除了交通工程以外的其他八项工程系统,每个工程系统在城市的范畴中各自相对独立各成系统,各自具备自身的特点,有其独自的技术特点。城乡规划要在规划层面将这些工程系统的进行统一规划安排时,需要对这些工程系统的建设条件和安全的运行环境有较好的了解,才能将这些工程系统科学合理的统筹在一起,即满足自身建设和运行的要求,又对其他工程系统不造成影响。
技术性
本课程是在规划的层面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的安排,课程内容是工程系统规划实用技术的讲解,用技术手段将这些工程进行统一规划,本课程重点强化的就是技术性很强的管线综合规划、竖向规划技术环节的实际操作环节。
实践性
本课程虽然是理论课,但是却和实践环节结合非常紧密,每项工程系统都需要实际的规划练习,通过具体的规划设计来综合考虑不同的层次,不同深度的工程系统的实际问题,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划安排。
综合性
本课程的内容不仅仅是各工程系统在规划层面的布局和安排,还需要对工程系统设施综合考虑、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各工程系统设施及其相关的资源、附属设施的统一规划,同时也需要进行管线的综合规划、管线的竖向规划以及综合防灾规划等的内容。
2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2、1 课时少,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优化
在教学改革以后,课程理论教学学时是32课时,这个课时课程的教学内容而言远远不足,在有限的学时里,不能介绍课程的所有内容,仅仅能系统的介绍工程系统的理论知识,难于展开课堂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只有4个课时的时间用于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的片面的规划设计,内容多,课堂枯燥,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效果不理想,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删减,突出重点。
2、2 教学资料、师资的不足
本课程涉及内容多、系统性强,所需课时数多,讲课难度大,内容涵盖从各项工程总量预测、基础设施选址、管线布局形式选择等内容到详规的管网规划、管网水力计算和管径选择等,既有总规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又有详规层面的管线综合规划、竖向规划,还有综合防灾规划、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内容多、难度大、计算复杂,需要很多优秀、完整的设计资料供学生学习、参考,但这类专项的设计资料储备较少,且内容比较单一,多为给水、排水、电力的工程系统规划资料,像防灾系统规划资料的储备非常少。
同时,本课程涉及的各专业工程的内容比较深、广,规划专业的老师在专项工程的了解和把握会有所欠缺,需要相关专业的老师和人员共同参与教学,将各专项工程的内容进行补充,本专业并无供电、防灾等领域的专业教师,需要跨学院合作来补充师资。
3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课程教学思考
3、1优化教学内容,突出重点
本课程的由于受到教学学时的限制,需要对上课内容进行优化,目前城乡规划在工程系统的专业规划领域涉及的深度主要是指导后续是专项设计,上课内容应突出系统性,系统的介绍工程系统的组成部分,让学生了解各工程系统的在各层次规划中的深度。
3、2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进
本课程的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从总规到详规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城市电力工程系统,则有用总量预测、城市电源的选择、电力线路由规划、变电设施规划、城市电网结线形式规划等内容,即有总体规划层面的内容,又有详细规划层面的内容,讲课时从规划层面入手,将各规划层面所涉及的内容总结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并结合相关的规划设计实例介绍,使各规划层次的深度更清晰明了,规划方法和程序更直观,便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吸收。
课程中相关管网水力计算,可以利用规划设计软件进行复杂的管网水力计算,将各管网计算内容采用上机操作与讲课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掌握管网布置与计算的过程,了解相关软件在规划设计中的运用情况,能操作相关软件进行管网的水力计算。
3、3教学团队、相关专业教师共同参与
本课程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设计有密切的关系,这些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往往涉及各专项工程系统规划的设计任务,需要大量运用城市工程系统规划方面的知识,教学时,利用本专业教学团队的优势,紧密结合其他课程设计(如城市总体规划)举办相关讲座,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同时,在城市总体规划实习课程和其他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性课程中,其现场工作均包含了城市工程系统有关的调查内容。和总规教研室、详规教研室的老师合作,将每年的实习课程涉及的不同城市与场地,作为设计资料,能够为本课程提供丰富、多变的实践教学环境。
关键词:产业布局;城市规划;融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产业布局规划提出的背景
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的互动问题是任何一个城市开发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城市开发中,其经济的开发应是一个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相互协调、平衡有序的开发体系。在宏观上,它们可以统一于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竞争力是城市发展的源泉,城市功能的协调是产业竞争力得以持续的基础。产业竞争力和城市功能的协调将是经济发展缺一不可的两极。
但在现实情况中,城市开发中的产业发展思路和既有的城市规划有可能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是产业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目标、规划期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若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看,特定区域的产业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我们可以探求城市发展中产业发展和城市规划两者间相互影响、互动优化的特征,以产业发展引导城市规划的优化,以产业发展带动城市化进程,以城市化进程保证产业开发的效果。所以,产业布局规划就在这一大背景下得以提出,其主要目的是协调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产业内容在城市规划中得以落实,并通过城市规划反作用于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的修正。
例如,对一个以汽车产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城市而言,最好在城市总体规划最后成果出来以前做一个汽车产业布局规划,结合发改委《城市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汽车产业发展规模,在总规的用地上进行汽车产业布局,确定汽车产业集群规模和合理容量,核实总规提出的用地规模能否满足若干年后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如果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则要么修改经济发展目标,要么扩大总规工业用地供应规模,这样才能做到二者协调,确保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
另外,通过上面城市规划理论对汽车产业布局的影响分析,可以看出现代工业园区的弊病与控制性规划也是有一定联系的。当然,也不能一味地归咎于控制性规划,毕竟控制性规划只是从规划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往往带有产业的局限性。以前许多工业园区的控规往往由城市规划师独立完成,但工业园区毕竟不同于城市居住、商业办公区,它有较强的工艺要求,而规划师在工业工艺上的知识也很欠缺,所以往往费了很大的劲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工业园区的管理部门,他往往对要招什么样的企业进来也是一无所知,特别是当各个园区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只要有企业愿意来,不管相互之间是否有干扰都一律准入,所以往往造成一个工业园区的企业杂乱无章、乱七八糟。
那么,如何能更好地解决发现的这些问题?通过很多实际项目对规划不同要求的反思,我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做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缺少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产业策划或产业布局规划,从而缺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指导意义的产业布局要求。所以对工业园区而言,如果事先有产业布局规划,则控规就有了一定的目的性。比如我这个工业园区具有发展哪些产业的优势?以什么产业为支柱产业?该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怎么形成?等等这些需要考虑的问题,都可以在产业布局规划中得到明确的答案。此外,每个具体产业门类对用地大小的要求、对公用耗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通过产业规划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地块划分和容量估算,虽然不能做到百分百准确,但至少八九不离十,误差不会天壤之别。
二、产业布局规划的性质、作用
(一)产业布局规划的性质
产业布局规划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项专项规划,有的地方又称为产业战略规划,说它是“规划”其实也很勉强,毕竟在传统的城乡规划体系中,不能见到它的影子。但是它的存在对传统的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影响较大。所以产业布局规划应该是一个城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定位应该是同城市总体规划相并行的一个规划,或者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产业内容的一项专题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辅助,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产业布局规划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即产业布局规划是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有关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将相关产业内容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去,确保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相互协调,并最终实现城市经济目标的一种专项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研究对象是城市相关产业,其重点是放在该地区及城市经济发展的方略和全局部署上,保证城市或工业园区的各项用地满足产业发展的要求。
(二)产业布局规划的作用
通过前面对产业布局规划性质的叙述,大致可以归纳出产业布局规划的几点作用。
1、为政府部门提供关于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蓝图
对政府部门而言,其首要任务是确保全市经济合理健康发展和经济目标的实现,其经济目标是根据国家五年计划来制定的。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要制定五年期的《产业发展规划》,论述重点发展哪些支柱产业,重点配置哪些新兴产业,重点扶持哪些传统产业等等,并制定规划期末的经济目标。另外发改委也要制定《重大项目发展规划》,就是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中论述的相关产业,确定产业内哪些项目为本规划期间需要重点建设的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的实现来最终保证经济目标的实现。除了发改委以外,其他一些部门也要编制一些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但影响力相对较弱。
上面这些政府各个部门编制的发展规划文件最终要上报市政府批准,这些文件虽然很详细地论述了产业发展规划的内容和确保经济目标实现的措施和途径,但都是文字叙述,缺乏全局和整体的概貌。比如虽然论述了哪些产业布置在哪些地方,但由于都是文字,给人的感觉不直观,也不方便记忆。所以如果用图纸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甚至采用多媒体的形式),就能非常方便地给政府部门提供全局性的关于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构想,所以产业布局规划就在这一要求下应运而生。
所以产业布局规划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政府部门提供关于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蓝图。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涉及到全市范围内的产业布局规划,另一种是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产业布局规划。其中第一种较为复杂也不常见,其委托方常为政府部门,它必须以政府各个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为蓝本,进行全面地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产业布局,其性质相当于为政府部门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产业策划。第二种模式较为常见,委托方常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它也要以政府各个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为参考,并结合分区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产业布局。其主要目的是为园区提业策划,确定产业性质并预测园区形成后的经济规模,为园区的管理部门提供未来园区的整体概貌。
2、便于招商引资
前面提到产业布局规划提供了关于城市经济发展的蓝图,图纸虽然有了,但也不能束之高阁,最重要的是按图实施,所以产业布局规划的第二个重要作用就是便于政府和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如果一个政府或园区只根据前面提及的文字资料拿去宣传和招商引资,其成功率可想而知,因为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其一必须要有针对性,其二要有翔实性。针对性是指根据本园区具体产业类型而招商,而不是随便什么企业一把抓;翔实性是指宣传资料内容要翔实,并通过各种表现手法去宣传,例如文字、图片、幻灯片、多媒体等等。
在产业布局规划中要对产业内容进行策划,包括某种产业大致要引进哪些具体企业(包括企业名称和规模清单等)也作了说明和论述,所以政府部门或园区可以摆脱以前“等”企业来的被动状态,转为主动出去“找”企业,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关于引进企业的要求去按图索骥。另外,在产业布局规划中不仅仅提出了企业名单,也重点分析了本园区的优势和理念,对于对方也有一定的吸引力,便于对方接受。而且产业布局规划将文字与图纸相结合,并以多媒体的方式表达规划意图,具有一定的宣传性。如果将产业布局规划和广告公司设计创意相结合,则宣传效果会更好。
3、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通过前面对产业布局规划提出的背景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产业布局规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相互关系,所以产业布局规划的第三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产业布局规划依托于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城市总体规划就没有产业布局规划;而产业布局规划的一些布局要求也可以反过来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例如汽车产业布局规划应提出修建几个整车厂,有哪些零部件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大概布置在总体规划中哪些位置,总体规划的用地条件能不能满足这些企业的用地要求等等。
一般来说,产业布局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辅助,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产业布局规划根据其产业特性,对控制性规划的地块形状、面积、场地标高、控制指标和有关基础设施配置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由于产业布局规划没有纳入传统的城市规划体系,所以目前并不能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法定依据,只能作为指导和参考。
三、产业布局规划的内容要求
产业布局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其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应遵循城市规划。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产业的布局,确定产业容量、大致建设成本、产业发展时序、经济发展目标等等;并结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该产业园的交通情况、物流运输、配套设施等进行分析,最终形成以文字和图纸为主,以动画、幻灯或多媒体演示为辅的全套成果,为政府和园区提供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构想。下面对产业布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叙述如下:
首先,应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某个准备发展的产业的背景情况进行分析。分析产业现状、产业特点、发展优势与劣势,了解总体布局情况,主要目的是发挥自身优势,避免同质竞争,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其次,应对本市范围内的该产业现状和规划区的区域位置条件进行分析。一是从产业策划的角度分析,包括对产业链的组成、产业间的协作以及产业网的打造等等;二是从规划角度对区位条件进行分析,分析周边有哪些规划要素,包括周边用地性质、功能、社会经济条件、同本区域的相互关系等等。
第三,道路交通条件的分析。分析本规划区距离空港、码头、铁路站场、汽车站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及线路,了解各种交通设施的吞吐量或周转量;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情况,包括道路等级、断面形式、现状交通流量大小等等。周边一些重要企业或园区的分布情况及交通量大小。
第四,场地的现状分析。现状分析主要包括自然条件分析和基础设施分析。自然条件分析包括气候情况、地形地貌、坡度坡向、地质水文、农田水利、文物古迹等等,进行土地适应性评价分析。基础设施分析包括现状企业情况(对于新建工业园区则没有)、电力电讯、给排水设施、燃气设施等等。根据各种现状情况,找到园区发展的各种优势,并同其他地方进行比较,做到异质化。
第五,根据现状分析并结合城市规划进行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合理的产业分区、产业性质描述,并根据上下游产业链确定产业内企业的组合关系,进行产业用地数据统计、产量预测和产值测算。产业布局是本次设计的重点和难点,不仅仅只是将企业随便布置进去,而是要通过对工艺流程、企业大致的用地规模以及相关产业协作、产业集群等一系列问题地分析才能合理布局。如果规划专业的同志对某个产业不是很了解,则需要同相关产业的工艺人员配合,先由规划专业确定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再由工艺专业进行产业用地测算,进行初步布局,经过多方协商后再进行正式布局。
第六,确定产业发展的时序和分期发展规模。同城市规划一样,产业布局规划也是有一定规划年限的,产业布局中的各种数据都是规划期末的数据,所以需要对整个产业在不同时间段的发展规模进行预测和安排,确定不同时间段的发展重点、需要土地和基础设施容量,并测算产量和产值,为政府或园区提供一定的经济发展数据。
第七,根据产业布局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分析。根据期末的产业规模和物流量大小,进行交通分析和物流分析,分析现状道路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是否需要新建或拓宽道路等。另外,对水电气等各种基础设施进行分析,其服务半径、容量等能否满足园区形成后的需要。
第八、成本和产值测算。任何一个园区的建设都要考虑投入与产出关系,所以有必要对园区进行经济分析,保证园区能健康发展。
第九,城市或园区形象分析。有的重要园区还要求进行概貌和形象设计,便于今后宣传和招商。
产业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上几点,当然,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其要求和做法可能有所差异,但主要构架和格局不会有太大变化。
四、结语
总之,只有将产业特性与城市规划结合起来,才能促进产业与城市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对二者融合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丰富了城市规划的理论体系,也对我们现在的工业园区规划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 邹兵、 由“战略规划”到“近期建设规划”[J]、 城市规划,2003(05)
2、 李诚固等著、 城市产业结构升级的城市化响应研究、 城市规划[J],2004(04)
3、 王红、 借鉴“伦敦规划”、 改进战略规划编制工作[J]、 城市规划,2004(06)
4、 王学锋、 试论开发区规划管理的几个问题[J]、 城市规划,2003(11)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关键词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层级;公共政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作为开发控制基本依据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升和增强。城乡规划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管理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可以说,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不能有开发建设行为。
其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复杂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由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升为由人民政府审批,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也提出了更为复杂的程序要求。
《城乡规划法》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政府调控资源的手段的刚性地位与作用,但是,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弹性要求与传统的大而全、事无巨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着矛盾。近些年,深圳、广州、上海、武汉、南京等大城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作了许多的探索,但是,中、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旧按照2006年版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制,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如何在刚性控制与弹性市场要求之间谋求平衡,是中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的思考。
1目前中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问题
1、1分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衔接
中、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上是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根据城市建设的进展,在城市建设集中的地区,分期、分片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单个编制项目的规模为数平方公里不等。这样分期、分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出现了规划衔接的问题。
首先是纵向的衔接,也就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它的上位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性与战略性,涉及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而在城市发展中,政策层面的因素、市场的不可预见性以及区域交通环境的改变对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城市发展速度过快,突破总体规划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滞后于总体规划数年,这就使得这些城市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之间出现了不一致。另外,由于总体规划只有对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进行宏观的控制,却没有对城市建设总量的控制,而分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缺乏总体框架的限制,人口规模的总和可能远远超出总体规划中的人口规模。
其次是横向的衔接,也就是指不同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中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是在较长的时间跨度下分片、独立编制的,特别是编制单位的不同直接造成了各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系统性、统一性的缺乏,彼此之间难以统筹协调。分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能在开发强度、人口密度、建筑退让、出入口限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无法解释的差异,给规划管理带来了诸多困惑。
1、2大而全的控制内容与规划管理实践之间的矛盾
控制性详细规划究竟应该控制哪些内容,而哪些内容可以作为指导性要素,在具体管理实践中相应调整,这是我们规划师面临的思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涵盖了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后退、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支路定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管线以及土地使用与规划管理规定等等。这种大而全的控制在规划管理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是规定本身缺乏科学依据,另一方面是无法适应市场的弹性需求。比如对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划师普遍感觉到在城市一般地区控制建筑高度的意义不大,也缺乏依据。再则就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目前可。
2中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
2、1建立上承下延、分层级的编制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它的作用是落实总体规划的思想、深化总体规划的意图、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城市总体规划是宏观的、结构性的规划,而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具体到地块的控制,两者之间的跨度比较大。笔者认为,应该在总体规划和地块控制之间增加一个控制层次,以分解总体规划的意图,构建一个整体控制的框架。建议中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第二个层级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2、2确定重点突出的控制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应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控制内容:一是五线控制,控制好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的“红线(城市道路控制线)、蓝线(河流、水面控制线)、绿线(绿化控制线)、紫线(文物古迹控制线)、黄线(市政设施控制线)”;二是市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控制好市级的教育、医疗、文化、行政管理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是各编制单元开发总量的控制,控制好各编制单元总的建筑面积,以保障合理的环境容量。并且,总则阶段还要以通则的形式制定建筑后退、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等的控制规定,以实现对整个总体规划区的总体控制和指导。
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的主要内容也有三个方面:一是深化和落实“五线”控制范围;二是市级以下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三是在开发总量的框架内,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强度指标。在控制方法上,改变传统一步到位的方法,采用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实线控制是指对控制对象的地块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更改的规划控制。虚线控制是指对控制对象的地块位置、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不得更改,但地块边界形状可适当调整的规划控制。点位控制是指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指标控制是指以指标形式确定的控制要求。不同的规划编制层级应采用相应的控制方法。
2、3制定有章可循的容积率控制指标
容积率控制指标是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这个编制层级上,容积率的制定一定要避免传统规划中排脑袋的做法,制定同一标准的、有章可循的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阶段,由于缺乏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容积率忽高忽低的变化是没有依据的,总则阶段应该确定容积率的基准值和容积率的调整依据。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例,通过规划人口规模、居住用地指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可以推算出一个居住用地的基准容积率。并且根据强度分区、交通区位等因素来确定容积率调整系数,这样可以使容积率指标有章可循,增加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和同一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
第十五条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纲要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公示等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的征集及采纳情况,应当形成专题文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时,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并独立成册。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一般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经核准公布后,所在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文化、发展与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旅游、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出专项的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集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时,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并独立成册。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局组织编制。
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布局,是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局同意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专业(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派出机构组织编制。
各县(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县(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分区内的用地性质、人口容量和建设容量,落实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对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城市分区规划的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各县(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具体地块提出控制指标和控制导则,具体落实控制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未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城市重点区块和开发规模较大的用地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前,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是村庄、集镇各项建设的依据。
第三章城乡规划审批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城乡规划在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在规划批准前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征求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征求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报请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应报请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后,交由市规划局组织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其中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各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审批的镇的总体规划后,先交由县(市)规划局组织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和批复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和县(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并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报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镇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其他镇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并征求镇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其审批程序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条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建筑群、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意见。
第三十一条市和县(市)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分别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查后,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区的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在征求市规划局意见后,由市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其中重点区块内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一般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但已编制分区规划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由县(市)规划局审批;其他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经各县(市)规划局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街道内的村庄总体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但在报批前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城乡规划调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应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或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城乡规划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城乡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当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内容的重大变更是指对其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是指对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以及城市防灾工程等主要内容的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改变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使规划范围内该类性质的用地与原规划同类用地总量相差10%以上;
(二)超过地块规划建筑密度指标20%以上;
(三)改变特定地区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四)超过地块规划容积率指标20%以上;
(五)降低地块规划绿地指标5%以上;
(六)在规划范围内,取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或缩减配套指标,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规划局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擅自批准、调整各类城乡规划的,批准、调整的内容无效,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市、县(市)规划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审批建设项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外,还可根据城乡发展需要编制区域规划、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等,作为下层次规划的指导;其中城市的重点区块应当编制城市设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市域总体规划,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市域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治,引导全市域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设计,是根据城市特定区域的功能定位,对该区域的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城市设计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关键词:住房建设规划城市规划 衔接机制
前言社会对规划关注的深度和广度,社会各界对于规划参与的积极性不断上升,城市规划已不仅仅只是规划师的技术性工作,更是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的法定工作,也是社会每一位公民、利益相关的城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规划参与的必要性、广泛性、系统性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使规划参与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得到体现,并且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其思考
建国以后,我国的城市规划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十一五”期间,为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约有150个城市进行了初步规划,有些城市还编制了部分详细规划,一批城市按照规划初步形成了现代城市的框架,并对以后城市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58年后,城市规划的发展出现了失误,到60年代初期,作出了暂时不搞城市规划的错误决策。期间,城市规划工作几乎停滞,导致一些城市发展失控,管理混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1979年以来,城市规划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使城市规划走上了法制的轨道。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它是在总结了近年来城市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两个战略”作出的重要决策。该文件充分肯定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在城市发展上改变以往盲目扩大规模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集中统一管理的道路,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大多是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资料的收集和研究社会经济状态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确定城市规划的目标根据目标分解为具体指标按照以上问题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研究不同方案的利弊确定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规划的管理。通常情况下,规划的重点在于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的着眼点是城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在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中提出了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证措施和有效的实施手段,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的问题,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在许多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诸如水资源紧张、能源短缺、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中心区人口过密、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滞后等现代城市通病,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现实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城市系统的正常运转和今后的长期发展埋下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如何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发展道路,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未来城市规划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历史较短,与迅速变化的城市发展形势相比,现行城市规划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由于城市规划编制时目标不够完善,在分析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时缺乏资源和环境的约束,导致了有些城市规划本身的先天不足;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的原因,城市规划的法制和管理还尚待完善,实施与规划还有相当距离,城市发展上难以改变以往的盲目扩大规模的外延式的发展模式等。有鉴于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以城市规划为首要环节,保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十年来,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但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居民收入增幅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健全住房制度和加快住房保障建设,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命题。住房开发建设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服务。
2、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因此规划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37 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十一五”规划是地方人大审批的代表地方事权的最全面综合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由此可见,住房建设规划通过纳入到这两个法定规划从而间接地确定了自己的法定地位。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 、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 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15~20 年) 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一般是城市中的某片地块(新区或中心区等);近期建设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时序上的局部实施,通常是5 年内的阶段实施内容。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相互衔接逐步深入、细化,将城市空间布局推向实施。 我们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住房建设规划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在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方面规划内容的衔接与落实。
3、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3、1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版) 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 的编制内容应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这与住房建设规划中三类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总量、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城市旧区改造等几方面密切相关,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是二者衔接的重点。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较长一段时间内(15 ~20年) 的综合性规划,必然跨越3~4 版住房建设规划,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预见到未来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需求,确定各类居住用地较为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布局,为住房建设规划的滚动修编提供明确连贯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的空间布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总体规划与住房建设规划在建设目标上应充分衔接。
3、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37 号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中“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 年6 月1 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 %以上。”这就对侧重于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通过规定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积净密度等强制性指标,保证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各类套型(特别是中小套型) 住房的数量和建设标准,推动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住房建设非常重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房屋建设面积总量的指标,将其作为我国住房建设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而这些总量指标实际上却无法反映住房套数这个反映社会总体居住水平的实际情况。从意义上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确定了各类住房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分布以后,在具体指标上与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衔接落实。
3、3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版) 指出,近期建设规划要“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编制中我们通常设立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与“十一五”规划对接。住房建设规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住房建设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在近期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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