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规律(精选8篇)
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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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办学 规律 研究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在强调“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时明确要求“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律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1]由此可见,企业办学不仅具有牢固的法律地位,而且已经成为现代职业教育不可缺少的方面军和重要的办学主体。那么,企业办学怎么办才能充分激发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呢?这首先要从研究企业办学规律着手。
1 研究企业办学规律的重要性
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可循,企业办学也不例外。如果没有弄清企业办学规律,就不可能有清晰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办学思路,在办学发展道路的实践上必然是盲目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新时代,企业对劳动力大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职业教育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能力需求也越来越紧迫。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从产业发展需求出发,陆续举办高职教育,有的职业院校已规模成型,甚至于发展形成职业教育集团,有的职业院校初具规模,有的职业院校开始创办。客观上,这些企业办学都是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师资、管理骨干和企业资金等资源条件起步,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规、标准、规范,走校企合作的办学道路发展起来的,为社会、为企业培养了大批急用的人才。
然而,由于企业办学创业者基本队伍主要来源于普通高校,随着办学规模扩大,后续入职的青年教师、管理人员又主要来源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缺少企业第一线实践经历和经验,不熟悉企业情况和企业运行规律。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企业举办的高职院校依然带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体系教育或通识教育的痕迹,所培养的学生不适应企业岗位需求。正如某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所说:近几年招聘进入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经过再培训后才能上岗。这集中反映了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课程体系的某些缺陷。高职教育体系中的企业办学,在校企合作办学方面也存在企业、学校“两张皮”的问题,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教融合”的时代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2]这说明,企业和学校对职业教育规律还缺乏理论上的认识和实践上的把控。
因此,深入研究职业教育规律和企业办学规律,对于实现校企一体化办学和产教融合,对于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企业办学规律的主要内容
2、1 企业办学规律的定义
企业办学规律,即企业规律和教育规律的有机统一。
企业办学,必然涉及企业和学校两个主体。
企业,本质属性是经济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研发、技改、管理、服务、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经济效益。企业投资举办高职院校,无论是投资办学合理的经济回报或人才回报,其最终目的依然是为了实现企业预期经济效益。因此,毫无疑问,企业运营的基本规律是经济规律。所以,企业办学的内部管理工作必然遵循企业运行和发展规律。
学校,本质属性是教育机构。学校的招生、培养、就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校园文化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育人,培养支撑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既然是办教育,就必须依法施教,必须遵循教育规律。
综上所述,企业办学是两个主体的密切配合,必然遵循两个主体相应的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而且是两个规律的有机统一。
2、2 企业办学规律的内容
企业办学规律包括企业规律和教育规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规律。企业规律,包括企业运行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企业运行规律指的是价值规律。同时,价值规律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具有调节、推动和优胜劣汰三大作用,一是自发地调节着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发挥调节作用;二是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发挥推动作用;三是引起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对生产者起物质激励和优胜劣汰的鞭策作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实现的。企业运行规律的上述作用和机制,对企业办学同样具有统帅意义和指导作用。
企业发展规律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同时,这也是各种社会形态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有学者把企业发展规律具体分为四个规律:一是资本社会化的规律;二是组织形式股份化的规律;三是管理人员专家化的规律;四是市场国际化的规律。这四个规律,对于企业办学同样值得遵循。例如,资本社会化的规律,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企业创业资本及扩张资本的筹集,已经从当初依靠单个资本的积累演变为社会筹集,无论间接融资或直接融资,融资行为社会化已越来越普遍,这在大企业、大工程、大项目方面表现最为明显。该学者还引述马克思的话:“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事情办成了。”[3]企业办学加快发展,同样适用这一规律。
(2)教育规律。教育规律,包括教育发展规律和育人规律。
教育发展规律从教育与经济的关系和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规律;二是教育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并受社会发展影响的规律。所谓规律,就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决定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教育规律是客观存在,是人类经过数百年,上千年教育实践或经过数十年教育实证研究所发现、总结的经验。
教育范畴之内的育人规律,实际上反映的是人的成长规律,是能够促进人成才的教育思想、理念和方法。因此,育人规律包括因材施教的规律、循序渐进的规律,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规律。有的学者,还把能者为师、顺其自然、自主选择、帮扶上路列为教育规律,也有一定道理,此不赘述。
那么,在办学实践中怎样实现教育规律与企业规律的有机统一呢?
3 正确把握企业办学规律的战略思路
3、1 遵循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重新审视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因材施教,有办学层面和教学层面之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针对班级学生性格特点、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等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教育。正如朱熹在《论语》的注释中所说:“孔子教人,各因其材。”这一理念,不难理解,但很难做到,目前相当多的高职教育离此差距尚远。在宏观的办学层面,因材施教是针对学生总体的客观层次及其基本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设置。这是本题讨论的重点。
按照因材施教的规律,企业举办高职教育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人才培养标准、方案和课程体系。审视的依据有三点:一是高职学生的特点,不宜设置理论偏重的课程体系,应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设置课程体系和选择教学内容,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在强调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时指出的“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4];二是教育部颁布的现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此为现阶段高职教育人才规格、办学质量、水平的评价标准和建设依据,其中明确规定高职教育“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行业、企业参与教学方案设计”[5];三是跟踪企业技术领域和岗位(群)的任职资格要求,及时调整培养计划。
3、2 遵循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规律,走校企一体化的办学道路
人获取知识、掌握知识,需要运用知识进行实际体验和检验,这是被人类长期的学习实践证明了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教育纲要)指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6],体现的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规律。
按照这一规律,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要着重把握四个要点:第一,认真审视学校现行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是否达到三个“对接”三个“适应”一个“升级”的时代要求。教育部等六部门2014年6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2―2020年)》要求“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实现职业教育与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相适应”,“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行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第二,认真审视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程度,着力实现校企一体化办学。根据高职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的发展趋势,校企双方应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育教学、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全过程深度合作。第三,校企联动,积极探索、实践“工学交替”的职业教育路径。工学交替,就是学校的理论教学与学生到企业实习交替进行,是学用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国家教育纲要推行的一种模式。工学交替,类似于德国的“双元制”,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下,学生学约30%在学校,70%在企业,学生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学徒,其职业教育的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面交替进行。企业办学,应该具有校企一体化办学的优势。第四,进一步加强“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环节,把人才培养和学生预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
3、3 遵循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互相促进、互相支撑的教育发展规律,走产教融合的发展道路
“教育和经济互相促进,互相支撑发展”这一客观规律,既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是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这一教育发展规律,本身就包含了“产教融合”的思想。“产教融合”,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提出的最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战略任务。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的是“产教结合”,2014年《决定》把“结合”上升为“融合”,这一字之改,标志着18年后的今天时代要求更高。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优势更能有效发挥,问题是有没有坚决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的时代紧迫感和具体有效的推进措施。产教融合的办学思路:第一,审视、提升专业支撑产业发展的能力和产业促进专业及课程体系建设的效果,力求学校专业与企业相应产业尤其是紧缺人才的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第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进入职业院校参与双证书制相应的教学,学校专业基础课和实训教师进入企业参与技改项目等服务。实现这项融合,有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壮大学校教师队伍,扩大办学规模,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校企双赢。学校教师入企承担技术改造,这应该是企业举办高职院校教师的科研发展方向。第三,校企共谋专业设置,共同编写教材,切实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第四,把学校建设成为企业员工的培养、培训基地,把企业生产车间、研发院所、运营服务场所建设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实训基地,构建优势共享机制。第五,构建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融合机制。第六,校企合作开展模拟创业活动,培养学生自主创业、就业能力。
3、4 遵循价值规律,引入市场、供求、竞争机制,发挥优胜劣汰、调节、推动作用
价值规律是企业基本经济规律,按照价值规律,企业办学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企业办学行为要充分考虑决策事项的价值取向。企业办学,按照教育规律该办的事一定要办。同时,对有多种选择的企业办学行为,不论征地、建房、购置设备、建造设施等资金投入或是设置专业、开发课程、聘任教师,以及办学模式的选择,都要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决策事项的价值取向。重大决策,应在诸多可行性论证方案中,优胜劣汰。在办学实践中,通过不断总结、检查、考核、比较,发挥价值规律调节、推动和优胜劣汰作用。第二,引入市场、供求、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是强化人才市场意识,既要把握市场国际化的规律,拓宽职业教育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视野;又要立足学校的投资企业,实现产教融合,不宜舍近求远。既要研究本校投资主体的人才供求情况,又要研究本地、国内、国际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供求情况,及时调节、推动人才培养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成本核算机制。著名会计学家、教育家潘序伦先生曾经说过:培养人才也要计成本,学校作为生产人才的“工厂”,也应该采取这种成本会计方法,来核算某一系科、某一班级、某一学生的培养费用。事实上,人才成本管理已经是高校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人、财、物管理的综合体现。只有对人才培养成本进行总成本+单元成本核算,才能发现优劣,才能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企业举办高职院校,只有加强各环节人才培养的成本核算,才有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办学的动力,才有特色立校、特色取胜的积极主动性;三是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管理效率和效益。这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所决定,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随着学校的发展而发展。例如,学校机构设置、岗位聘任,应打破固有编制,按有利于办学发展需要实施优胜劣汰;学校的办文、办会、公务交通等事务,应简化程序、实施专业化的集中服务,扬长避短;学校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应淡化“做了什么”,强化“做得怎样”,突出工作亮点;学校的服务保障体系,少花钱多办事,着力点应放在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上面。
3、5 遵循资本社会化和组织形式股份化的企业发展规律,努力实现企业办学的规模效益
资本社会化的规律是“借鸡下蛋”的发展思路,组织形式股份化的规律是解决借鸡下蛋相关权益和义务的机制与制度安排,二者紧密相关。企业从社会上融资,必须在组织形式上体现出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体现?这就必须有一个能够体现投资与权益相匹配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来实现投资者在企业中参与决策和分红的权和利。企业办学,在特色立校,质量取胜的基础上,应追求规模效益;同时,在个体资本投入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要扩大办学规模,应该遵循资本社会化和组织形式股份化这两个规律。基本思路如下:
第一,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联合社会资本和优势教育资源,壮大办学实力,或实现集团化办学。这不失为快速发展,形成规模效益的一个思路。第二,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整合企业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办学实体。以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为例,学校由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投资举办,学校下属的轨道交通系、交通运输管理系、车辆工程系等主干系,所有专业分别都能对应开投集团下属的轨道集团、公交集团、恒通客车制造厂的产业。解决校企“两张皮”的思路之一,就是将几个主干系的某一品牌专业与相关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整合,共建办学实体,共建共管,共享教育成果。第三,以股份合作形式,在企业先进的优势工场、先进设施设备的车间构建校外实训基地,校企合作育人,分享办学效益。
总之,企业办学有其自身的规律可循,研究企业办学规律,正确把握企业办学规律,对于推动企业办学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05)、
[2]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3]唐铭帅/米建国,企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企业文明,2012,(01)、
[4]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2008、
关键词:中小企业,立法发展,法律制度保护,完善
当前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中小型企业发展和规范的法律,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问题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完善与发展现有法律是必然要求。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及其重要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成为趋势,大企业集团发挥着规模经济效益优势,但中小企业因其数量较多、分布广泛、机制灵活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中小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具有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吸纳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效率和活力。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作用不可替代。
二、我国中小企业立法上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布了大量的用于调整企业关系的法律法规。但是大部分不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制定的, 中小企业正式立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入二十一世纪开始的。
2002年6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2008年8月1号,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立法上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与原有保护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反垄断法》的内容更加全面。
三、我国中小企业立法上的完善
(一)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法
我国中小企业的存在特点是数量众多、贡献巨大、生存艰难、急需保护,制定关于中小企业的基本法是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的关键。中小企业基本法应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等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确定保护中小企业法的适用范围,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中小企业的含义。为使中小企业的保护措施能真正到位,不至于产生遗漏或扩大适用的错误,应从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并综合定性指标加以考虑制定一个统一、完整、科学、涵盖所有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在基本法中加以规定是基本法的首要任务。
第二,关于中小企业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中小企业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即对该法立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中小企业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三,关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机构与职能。我国应在国务院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部或中小企业管理局,由国家经贸委小企业司在吸收其他机构的中小企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作为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并在基本法中确定此类机构的法律性质及职能。
(二) 完善以公司法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基本法律体系
完善以公司法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基本法律体系,最为重要的就是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一,企业登记制度。企业非经登记不得成立,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在立法上应对中小企业的设立程序作变通性的规定,简化中小企业的设立程序,这一点在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己经有所体现。建议在企业登记立法上更多关注中小企业,简化中小企业的设立手续,放宽中小企业的设立条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市场竞争制度。中小企业进入市场以后,同样要面临强大的竞争,在《反垄断法》、《兼并法》、《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也应适当考虑中小企业的利益。对中小企业的保护、鼓励、扶植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单一的具体优惠都未必能真正长远的保护中小企业的繁荣,因此,具体制度应是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作不同调整。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立法者也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中小企业发展以法律上的保护,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发展模式的不断完善,相关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疏漏也越来越多,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
作者简介:刘利(1981-),女,重庆合川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学;孙玉中(1977-),男,山东沂南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课题编号:2014-GX-058),主持人:孙玉中。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1-0065-05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无缝对接的桥梁,国家和职业院校皆把校企合作作为促进职教发展的抓手。但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在理论及实践领域还存在诸多争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也分散凌乱,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梳理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是推进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之间发生的、围绕着职业人才培养的系统法律行为。确定校企合作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需要按照必要的法理梳理法律关系,查询真实有效的法律条文,明确界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法治范式下的校企合作规定及其主体
不同语境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涵义不同,在法治视阈下剖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系统考证当前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业教育领域中对校企合作进行系统研究和深入实践不同,从法律视角审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可以发现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ζ涔娣叮现存的立法内容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法》、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中。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校企合作的规定
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但在19条规定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参与教育事业的义务。《教育法》在第20条、47条规定了职业教育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鼓励企事业组织参与到学校的建设与管理中来,应当说这也是校企合作的内容之一。《职业教育法》是我国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最高层级的法律,该法认为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规定了国家各级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该法在条文中规定了校企合作内容,要求企业不仅对所属员工实施各类职业培训提升工作技能,还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联合办学;要求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教育中要注重产教结合,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甚至规定职业院校为了培养符合行业、企业需求的人才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尽管如此,校企合作内容规定仍然笼统模糊,具体权利与义务没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7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的责任,指明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应当加强产教合作,这也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和内容的规定。
(二)国家政策对校企合作的规定
我国国家政策不仅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提出应当在法律层面规范校企合作。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依靠企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应当通过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而实现。2006年《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文件中,强调校企合作应当建立在校企共赢的基础之上。2010年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开辟专章论述校企合作,并明确提出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由此可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已经被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予以保障。
(三)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对校企合作的规定
不断加强和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地方政府及职业院校在推进职业教育实践中面临的最重要课题。如何激发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是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深受缺乏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之困的地方政府最深刻地感受到了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所以第一部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是2008年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之后,此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行政公文纷纷出台,比如河南省、广西省、江西省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重庆市、深圳市、苏州市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意见”等等。
(四)校企合作主体
通过总结归纳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可以看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事关职业教育的关键内容,它不仅仅是狭义上的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而是由职业教育本质特征决定的从宏观到微观的职业教育模式,没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往往会脱离当前企业行业需求的实际,丧失职业教育的目的,偏离职业教育目标。在我国当前“大政府治理社会”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来自政府的规范性引导和具体资金政策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能使职业院校长期处于“剃头挑子一头热”局面,对专业知识进行应用及转化的行业、企业不仅仅只是消费人才,更应当把行业企业实践知识和经验反哺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承担起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职业院校应当放弃校企合作的盲目热情和对企业不予以配合的指责,努力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能够让参与企业在合作中真正受益,从而激发企业更大的参与热情。在校企合作中,职教学生应当戮力躬行,恪守践行职业道德,切实提升能力。综上所述,可以从宏观层面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大体归结为四类,一是政府,二是行业企业,三是职业院校,四是职业院校的学生。上述四个主体不能脱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二、校企合作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教育法律法规在调整职业教育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校企合作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校企合作法律关系虽然也由校企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以及客体三要素构成,但因为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他们之间教育活动属性各不相同,所以法律关系性质及其内容存在很大区别。
(一)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与政府以平等身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作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两个主体,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职业院校是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职业院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拥有教育事业管理参与权、违法行政排除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等相关权利。
但职业院校又不是一般的社主体,因为它从事的教育事业是国家教育的一部分,职业院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权,行使着具体的教育管理权力,比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管理师生、授予学历学位证书、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等等,这些都是公权力,所以学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也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二)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院校与企业其实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领域,也即教育与产业或者行业。职业教育跨越了企业与学校、工作与学习,是一种职业跨职业与教育的活动,职业教育所强调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对跨界教育的最好诠释[1]。但是这两种不同的系统却因共同的目标或者利益而产生合作,这种共同的目标也即对双方能够实现共赢的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及应用等。职业院校与企业主要通过校企合作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而他们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双方基于校企合作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各自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而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可能会基于各自的人格利益而产生权利义务纠纷,也会基于宿舍床位租赁、书本代购、食堂食物买卖等等各种日常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双方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根据《教育法》第42条和第81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职业院校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职业教育行为,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励和处分权以及颁发学业证书权等,而职业院校在从事此类行为时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也即学校必须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而不得越权行使此类权利,所以职业院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职业院校行使此类权利时,它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而学生则是被管理者,处于被动状态,是行政相对人,这种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四)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们在此探讨的主要是牵涉到学生到合作企业中顶岗实习的情况,如果校企合作项目只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研发、转让等事项,将不会牵涉到学生。如果职业院校学生到合作企业中顶岗实习,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决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学生与顶岗实习企业之间关系存在诸多观点,但是从法律角度确认的双方关系却是衡量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标准。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认为学生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与企业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性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把顶岗实习的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认为学生顶岗实习是学生在校教育的一部分,只不过学校把教学的场所放在了企业,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目的则是为了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变为实践经验。所以他们仍然是学生身份,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所以不应当享有劳动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3]。
但是查阅2005年《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国家文件可以发现,这些政策都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职业人才培养作为其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所以,校企合作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是其与职业院校共同承担教育责任的义务,如果企业与顶岗实习学生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发生法律行为,比如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则双方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按照校企合作协议,职业院校把一部分教育管理行为委托给企业,企业也同意承担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义务,则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之间发生行政委托行为。虽然合作企业实际承担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但是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必须以职业院校的名义进行,并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以及行政主体资格转移的效果。
三、法学实证分析中校企合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层面
我国法律没有涉及到校企合作各方主体的明确权利和义务。但按照《宪法》19条规定,企业有权利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按照《教育法》第20条、第47条规定,政府具有发展保障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义务,所以从国家政策方面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是政府应尽义务;上述法律条款也同时规定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的权利,同时这也是企业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职业教育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就业促进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加强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规定了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作的义务。
(二)国家政策层面
国家政策层面对于校企合作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变得比较具体。比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了政府部门对职业教育进行规划、配置资源以及提供有力公共服务的义务;规定了教育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义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指出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途径及方式。《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规定了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组织联系制度的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在发展职业教育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行业要发挥指导作用,企业有积极参与合作的义务。
(三)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
由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没有出台,各地方立法机构、国家部委以及地方政府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对校企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规定了企业在校企合作参与中的税收优惠,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被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07号),如果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年《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更是对这一优惠进行了细化。
2016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校企合作中学生实习的各方面权利义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义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与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定了职业院校在学生实习单位确定、实习管理、实习考核以及实习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企业在实习管理、实习岗位设置、学生权利保障、顶岗实习报酬、实习指导以及纳税所得额扣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接受学校及企业管理与指导、劳动保障、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较为完善地规范了校企合作中学生顶岗实习,经过实践和完善可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层面的法律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方面,河南省、广西省、江西省、宁波市、重庆市、深圳市、苏州市等省市制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意见”等。以2012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为例,它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它分别对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方面,规定企业有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义务,企业甚至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校企合作;要求企业接受教师实践;如果学生进行实习,企业应当给予适当报酬;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提供资助和捐赠;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完善校企合作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建议
职业教育离不开校企合作,明确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及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对职业教育发展十分重要。
(一)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明_校企合作法律地位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它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全面规定校企合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其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虽然当前该法已经在修订的路上,但需要加快进度。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应当改变以往对校企合作的笼统概括性规定,明确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院校以及职业院校学生对校企合作在法律层面的重视。
(二)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明确各方法律权利义务
依据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精神,应当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作为《职业教育法》的下位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校企合作行政法规。在此法律或法规中,应当详细规定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个人作为职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权利及义务,以及违反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设定明晰且易于考核的指标性义务规定并辅以奖励性相关措施,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地方政府、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形式的奖励、补助或者政策优惠;而对参与校企合作不力的政府、行业以及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处罚。另外,校企合作推进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企业参与内生动力不足,所以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中应当特别注重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双赢”性规定,且易于操作、易于实现,消除企业顾虑。
(三)健全顶岗实习生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职业教育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为职教生创造良好教育环境,只有充满关怀、公正和包容性的职业教育育人环境才能培育出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生面临身份尴尬、权益受损而不能得到救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当从顶岗实习生身份、保险待遇等方面完善法律规定,保护顶岗实习生权利,促进校企合作良性进行。
(四)规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管理规定
校企合作水平高低以及效果好坏与职业院校本身关系重大。从法律层面明确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具体职责与义务十分必要,比如要明确规定职业院校在机构设置、资金投入、人员配备、保险购买、实习指导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职业院校自身以及实习生的法律权益,给职业院校搭建顺畅的校企合作通道,同时施加校企合作管理压力,提升校企合作在培育职业人才方面的作用,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立法的跨界思考:基于德国经验的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09(19):32、
【摘要】: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在日益激烈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时刻面临一些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所谓依法治企,就是要根据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再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整合干部队伍,提高员工日常的培训教育工作。在处理各种法律相关事宜一定要依法维权。
【关键词】:依法治企;现代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积极蓬勃发展下,企业目前面对法治异常薄弱,法治意识淡薄,客观上严重制约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能够加强企业生产管理,能够走上科学管理道路,就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制度,采取全方位措施来进行依法治企。
一、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及内涵
1、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对于企业管理来说,依法治企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形态,依法治企主要包含多个方面。比如说质量监测,安全监督,还有涉及到的环保问题等。对于企业管理来说,法治管理是企业进步的成果,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企业的整体经营中,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作为基本依据,对于企业来说,法治文化是企业发展经营的核心和关键。企业经营的各阶段工作,每一时期的生产任务,以及每一阶段发展目标都离不开法治规范。依法治企主要是服务企业发展的各项改革,做好法制宣传。并且在企业管理内部,无论是从专业的技术工种,还是企业的管理人才,亦或到职位级别很低的普通职工来说,都要受到法制管理的熏陶和监管。从对企业观念影响的角度来看,在企业中进行依法治企意义巨大,也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所以,一定要把依法治企放在企业发展的关键位置,企业领导也要高度重视起来,在企业内部把依法治企落到实处。
2、依法治企的内涵
企业建设的精神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企,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制需要。所谓依法治企就是企业在具体经营生产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可以任意妄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在整体的依法治企过程中,简单可行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法治企的前提也是基础。企业能够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依法决策及管理是依法治企重要的制度和组织保障。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用法律来维护企业发展过程的各项权益,是现代化企业走入市场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发展和生存的必然方向。
二、依法治企存在问题和后果
1、企业法治经营的薄弱表现
伴随经济转型,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在逐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些对法律意识认识早的企业就省去很多麻烦,也不必再投入过多经历。把依法治企重视起来,不断用法律行为规范来进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不但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同时也会取得很好成效。然而在总体市场前提下,依法治企还存在很多弊端,法律意识薄弱,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没有做到法治经营,一些企业完全违背了经营过程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最后导致市场一片混乱。
2、在一些重要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上,没有进行严格法律把关,完全忽视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盲目经营,最后使得企业面临很大安全风险。
3、在预防违规机制问题上,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有些员工投机取巧,利用自己职位进行买卖,在财产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漏洞,恶意进行生产经营。
4、还有一些企业在生产签订合同方面的意识薄弱,无论在签订过程中,还是后来履行合同等问题上都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
5、在一些企业受到不法侵害或者严重的经济纠纷过程中,也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最后让这种纠纷久久没有结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最后导致企业倒闭甚至停产的状态。
三、企业法制建设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的“六五”普法执行期间,在法律事务所正确的行政领导下,依照中央对于法制建设的一些具体要求和部署,实行具体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保证国有资产的生产质量安全。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防范风险,主要是用法治教育来作为宣传基础,事前的防范事宜为辅,利用诉讼维权基本手段,积极全面开展有关法律方面的事务性工作,了解规范各种法律风险。不断强化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基本的法律意识。让法治事务应用到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断为科研经营生产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1、依法治企强化企业的法律事宜工作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度要求,不断加快法律顾问建设进程。法律事务机构一定要有兼职法律人员配备,企业重大事项合同都要有法律顾问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一些比较重要的谈判事项,一定要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在每年企业组织的一些岗位人员培训中,组织企业员工进行一些警示教育片培训,不断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整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开展一些积极向上为主题的答题等活动,培养员工无私,为民,工作清廉的作风。把一些从政道德相关知识在全体员工中进行普遍宣传。对于一些爱散布谣言,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企业的忠诚教育工作。在每年的定期消防器材培训中,做到全体岗位员工演练和培训。还有一些到期的消防器材要不断进行更新,普及对保密法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大以上活动的开展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别领导的法律意识,加强我国依法治企的合规经营。
3、加强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培训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管理层是企业的重要执行者和决策者,也是工作部署的组织者。所以要不断对企业高级领导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对于企业发展来说,依法治企不但是手段,也是企业最终能够正规合法发展的目标。所以对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来说,一定要充分理解依法治企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了解依法治企的基本内涵,并且要充分运用到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重大事项都要有法律作为支撑,才能决策执行。把以前的一些蛮干意识,彻底杜绝,不允许再出现一些片面的,随意的主观能动性。
总结:
企业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要把这种法律意识广泛在现代企业中宣传引导,让高层领导重视起来。还要加强一些法律顾问的部分试点工作,所谓依法治企,就是要根据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再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整合干部队伍,提高员工日常的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依法治企在企业的地位,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简介:谭F,女,汉族,1991年4月生,河南南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 葛瑞倩,孙希珍、关于电力集体企业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思考[J]、中国电力教育,2013,(03)
[2] 刘文芳、强化依法治企 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08)
论文关键词 企业法治文化 依法治企 经营管理
历经33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一方面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从外部看,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对接世界市场,企业既要与外国同行开展竞争,又要肩负起“走出去”的艰巨使命。从内部看,我国企业亦面临的挑战同样突出。近年来,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业在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有所加大,而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规经营,又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如何应对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完善的企业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观念内化了企业全体人员的群体思想和自觉行动在当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已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一、企业法治文化的内涵
企业法治文化是指渗透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规范、意识、价值观、心理等文明形态的总和。企业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业理念为精神内核,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为载体,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自觉守法为建设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生产经营任务和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载体,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本身具体情况相结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发展模式,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健康进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业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详细探讨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治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企业在贯彻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未能真正贯彻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轻实效
一些企业不能真正重视“依法治企”理念,开展普法工作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非真正追求通过员工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构建并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业法律文化这一目标。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意识到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企业面临着特殊而复杂的工作环境,各个工作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各类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要贯彻依法治企原则,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贯彻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建设薄弱
在企业建立初期,生存压力是首要问题,“人治”大于“法治”这一情况比较多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大重视法律事务管理,更不用说设置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及规模后,企业管理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从依靠个人的决断转而依靠制度建设、合规经营来谋求企业的永续发展。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切实落实“依法治企”,就必须要依靠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专业、有执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便成为企业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横向来看,我国企业目前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力量仍相对薄弱。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中的比例为7:1、5:1、5。
我国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建设也愈加重视,1997年,我国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便明文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就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建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实现“依法治企”,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就必须要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务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或参与处理就必须解决以下好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另外,还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处理或参与企业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运作机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专业的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才能从制度上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企业法律部门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可实现企业风险的事后控制,也是风险前端控制的组织及人力保障,堪称为企业内“看门人”。因此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支优秀高效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是企业适应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管控各类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
随着依法治企原则日益受到我国企业重视,我国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贯彻法治经营以及依法治企原则,要求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成功。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其在贯彻依法治企原则方面取得的成果极有借鉴意义。华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为2万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这十年之间,华为年销售额从1亿多元增长至255亿元,在华为公司迅速扩张过程中,企业规模的膨胀也对企业宏观战略的调整施加了压力。1996年,华为公司制定了《华为基本法》作为企业管理大纲,它摒弃了以企业领导者的人为意志覆盖企业管理的过去模式,改从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制订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从而将企业组织和人的行为规范化,形成了一套决策科学化、流程标准化、考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代表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其也十分重视依法治企理念的构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设。2012年,中国石化专门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设纲要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中国石化要将企业法治文化有机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使企业法治文化发展成为中国石化的重要竞争力。当前,全球经济在欧债危机的阴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国石化依然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在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中蝉联榜首。
从上述企业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树立了依法治企原则作为企业运营中的指导原则,才能促使企业规章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只有实现企业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业依照制度决策,遵循程序运营,最终达到法律与企业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要实现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础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将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庞杂而繁琐,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情况制定切换实际的规章制度,并将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基础上,企业还应将制度规定的各项责任予以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责任到位,各司其职,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从主体看,“依法治企”的落实,不仅仅是企业领导的责任,更需要全体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都严格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真正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是适用系统化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在美国纽约上市的世界500强公司,中国石化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国石化的法律、组织和管理形态,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国际惯例、法规相结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管理,使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的内控制度,不仅体现合规性原则,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同时又使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内部各项制度实施与执行的被监督者,通过一系列的监管与控制,既确保企业“有法可依”,又使得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实现依法治企,企业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然后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监管控制措施,从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职工都应当重视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在改革、改制等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法事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时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在树立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
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依法治企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对法治的内心信仰与敬畏,激发员工崇尚法律的热情,使“依法、合规、公平、诚信”得到全体员工的普遍认同和奉守,为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法治文化支撑。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相比较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环境,我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法律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和发展应该有相对独立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是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调整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的关系。现行中小企业主管机构对于职能和职责的定位不明确。尽管部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实施,可是缺乏专门法律的调整规范,也没有设立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而阻碍了我国信用担保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律解释不足
全国人大制定的《担保法》使担保业务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随着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缺陷日益明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产生以1999年6月《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但2000年颁布担保法司法解释时,全国担保机构数量并未有较大规模发展。尽管担保法对保险担保方式等具体方面的规范都有涉及,但由于担保机构时刻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法律解释跟不上,使得《担保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立法层次低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范主要依靠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可是相关规定过于分散、零乱、且不成体系。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立法层次低,实现效力有限,缺乏对担保行业整体和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规范,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对于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起到阻碍作用。
(四)法律滞后
我国担保法律法规相关制定方面的严重滞后造成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困难。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使得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举步维艰。其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规模相对较偏窄,难以满足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的需求;由于法律制定和实施上的滞后,导致担保业务风险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严重阻碍着担保行业的良哇发展。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借鉴
美国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确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针对美国小企业为担保的对象主要。日本则包括了信用保证法信用保险两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两部法律加以调整规范。
美日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政府成立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率;通过建立资金补偿机制,提供资金补偿以确保信用保险机构的持续健康运转;建立分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法律制度,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来分散银行的风险,从而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体系的法律完善
(一)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担保法》由于种种方面的限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方面缺乏规范和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种担保行为,仍然应该受到《担保法》的调整和规范。所以对当前的《担保法》做相对明确的修改和完善,充实内容,明确法律地位和运行规则,是刻不容缓的。通过法律明确区分中小企业责任承担的方式,积极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做担保,才可以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
(二)立法设置相关中小企业融资机构
近几年来,中小融资机构由于整合而数量锐减。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加强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的培育,大力发展中小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和渠道。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使其既承担执行国家政策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又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还可以与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上展开竞争,促进资金使用率。
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也逐渐进入市场中和其他企业进行竞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除了企业的硬件实力外,还需要软件实力。软件实力最为重要的就是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高管的素质对于企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将会对企业的长期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
(一)国有企业高管的内涵
高管人员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主要是指担任总经理、董事和董事长等高级管理职务的自然人。还有一些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是与这些职务相关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可以被称之为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大多都是具有管理企业才能的专业人士,其的存在就是通过对企业资产的运作从而来达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进而出现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2009年,我国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考核暂行办法》中对于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做出过规定,主要由三类人员:总、副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总会计师。从当前国有企业的现实来看,本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包括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和总会计师等。
(二)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
1、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
企业是当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求的生存和发展,就要对市场运行规则进行准确把握,要自觉的遵守市场的运行规则,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惩罚。很多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其所处的法律环境更加的复杂,法律风险也更大。
近些年来,很多大型国有企业被欺诈、被破产等,都生动、直观的演示了市场是如何展现其规则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这些实例也说明企业的企业高管不具有法律意识不仅是失去企业管理者的资格,还会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而,现代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具有法律意识,要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去防范和解决企业出现的经营风险,从而帮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屹立不倒。
2、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是企业依法治理企业的核心
在企业中经营管理者是将依法治理企业的理念转化为企业基本管理方式的决定性因素。这种理念主要是来自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对于国有企业高管而言,要规范治理企业,就要积极学习法律,树立现代企业法治理念,逐渐形成法治治理企业的思维模式。在处理具体的企业事物过程中要从法律视角去判断。
国有企业高管在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后,还要去关注市场中法律环境出现的变化,积极研究法律适用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进而积极吸取经验教训,逐步运用法律来对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且能够及时将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并且能够促使企业员工积极遵守该规范。总而言之,只有国有企业高管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才可以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将可以将其的法律意识转化为治理企业的都动力。
二、国有企业高管法律意识对企业管理水平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高管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那么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将会对企业管理水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成为本文的重点问题。
(一)有利于企业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目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已经演变为全球化的竞争,各个企业都在为争夺市场份额采用更多的商业战略。跨国性的大企业更是利用自身的综合性实力和规范化的管理获得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在很多国有企业中一些员工或者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缺乏,进而一些非法手段来和竞争对手进行竞争,而这些违法手段不仅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和透明。那么国有企业高官的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公平、公正和有效进行竞争,进而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法治治理企业的规范化,并且在企业内部设置相应规章制度来对企业内部进行规范化。此外,国有企业高管法律意识可以在企业内部推进法律宣传,促使员工积极学法、用法,逐渐引导员工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进而推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为企业在市场中营造良好的形象,从而推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有利于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都要现代化。国有企业高管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企业高管引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建设现代化管理制度,进而促使企业逐步改变企业的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的效率。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就是企业内部完善内部防控管理体系,而防控管理体系就是需要高管具有交强的法律意识。那么国有企业高管具有的法律意识可以帮助国有企业面临市场中出现的风险,逐步应对风险,从而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那么国有企业就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可以促使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进而可以提升企业的经营安全,根本上增强企业的信用,进而促使企业的规范化。
(三)有利于企业管理的长效化
企业管理者是企业的领路人,其自身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到企业法治管理的水平。当前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频频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贪污腐败问题、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在社会中也引起了反响。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企业高管积极积极促使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正确的去履行自己的职责。企业高管的有效转变,会在企业内部形成依法治理企业有效的机制,会在不断规范该机制,可以有效的维持企业管理的长效化,进而促使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化和法治化,有效的减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出现的民事纠纷,减少国有企业高管出现的刑事犯罪,从而推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国家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一、认识和掌握管理信息化的规律性
(一)管理信息化规律性的箴言
管理信息化不同于技术、设备的自动化,它涉及到不同社会环境中管理模式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理念的不同和整体员工的素质差距。所以试图通过引进国外品牌软件来实现跨越式发展就难免要走弯路。美国等发达国家ERP发展的历史也印证了这个规律,从MRP到ERP前后经历了40多年,才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而且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只应用这一种软件。
管理信息化(会计信息化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发展的规律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整体把握。要有大系统观,在大系统的框架下进行总体规划。二是夯实基础。没有基础工作,就没有信息化,再好的软件也用不了。三是循序渐进。不要奢求一步到位,因为企业的技术、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都是逐渐发展的。四是符合实际。不能贪大求洋,只有符合行业生产特点、企业管理特色和自身发展阶段需求的,才能收到成效。五是阶梯式发展。只有一步一个台阶,扎实前进,才可实现决策支持的目标。
(二)做好基础工作比购买好的软件更重要
万丈高楼平地起。系统集成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编码,这是一项非常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很多企业肯花大价钱购买软件,但是却忽视了这项基础工作,或所属部门各自为政、难以统一,最后系统无法集成,造成项目失败。
(三)没有人才就没有可持续发展
没有人才就不可能进行信息化建设。实践证明,依靠外部的咨询顾问公司是不可能解决企业各具特色的全部管理问题的。所以企业在实施信息化时,一旦涌现出具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一定要设法稳定住人才,防止被其他企业争夺。
(四)必须是一把手工程
信息化工程投资大、周期长且存在许多内部和外部风险,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痛苦、艰巨的过程。企业决策层对此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并制定合理、切实可行的规划,包括推进各项业务流程的优化和重组,各种基础数据的准备;协调、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培训人员到位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信息化建设的失败。管理层必须具有始终如一的信心和决心。
二、企业会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方向
企业会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方向是在大系统内实现从财务会计信息化向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这需要站在大系统的角度来看发展方向,才能与经营管理信息化实现有机融合。
(一)扩大和提高认识问题的视野
应建立“大会计”的思维和胸襟,从管理者而不是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制定会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方针与策略。
1、明确解决企业管理瓶颈的途径。会计管理人员在购买软件系统时,不能只关注软件的技术是否先进,更应关注该软件的应用能实现什么管理思想?是否能协助决策者进行如下分析:企业目前已经解决了哪些管理问题,目前企业的管理瓶颈是什么?如何通过信息化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以此为标准来选择软件,才能为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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