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选8篇)

时间:2023-07-28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1

主持词

现在开会

同志们,县委、县政府今天召开全县卫生暨省级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项目启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及省级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暨经验推广会、县委十四届五次全委会及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年全县卫生工作及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工作。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乡镇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院长、防疫、妇幼专干,县人事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开发办、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文教局、林业局、工商局、广电局、盐务局、药检所负责人,同时,邀请市卫生局卫监科科长、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市疾控中心地病科科长、指导会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到来。

今天的会议共有六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李永同志传达全市卫生工作会及全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暨经验推广会和全省结核病防治及全省疾病控制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第二项议程是县卫生局局长文同志做工作报告;第三项议程是表彰年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四项议程是县盐务局刘万同志通报年碘硒盐普及工作情况,安排年碘硒盐普及工作;第五项议程是签订爱卫、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目标责任书。第六项议程是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县卫生局副局长李永同志传达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及全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暨经验推广会、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和疾病控制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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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县卫生局局长文同志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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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表彰奖励

首先请县卫生局副局长尹平同志宣读县卫生局《关于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及表彰奖励的决定》、县卫生局《关于表彰年疾病控制、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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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颁奖,请年全县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县疾控中心、县医院、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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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颁发年全县疾病控制和妇幼卫生单项奖,请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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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奖品请会后在卫生局领取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盐务局刘万同志通报年碘硒盐普及情况,安排年碘硒盐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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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签订责任书,请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与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签订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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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签订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目标责任书。请乡、、、乡、乡、镇、镇、镇、镇、乡领导依次上台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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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间关系,部门责任书会后签订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领导讲话。首先请副县长同志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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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市卫生局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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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县委副书记同志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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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这次会议是在全县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时间虽短,但准备充分,安排紧凑,任务明确,主题突出。会上,李永清同志传达了全市卫生工作会、全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暨经验推广会、全省结核病和疾病控制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文同志代表卫生局作了工作报告,总结回顾客观,问题分析深刻,今年的工作思路清晰,任务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盐务局刘万同志总结了年碘硒盐普及工作,总结了成绩,指出了存在问题,并对年碘硒盐普及工作进行了安排。市卫生局领导,县委书记和县政府县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就新形势下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卫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职能做了重要论述,并对着力抓好公共卫生、卫生改革、农村卫生、行风建设四项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今年的爱卫工作和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对今年卫生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指导了会议。会议表彰了年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市地病办与县地病办、县政府与各乡镇、有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这次会议开得十分紧凑,也很成功,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我就贯彻好会议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是各乡镇、各部门会后要及时召开会议,把本次会议精神迅速传达给干部职工,促使他们进一步提高对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统一到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上来,同时要结合各自职能,搞好配合协调,根据《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确保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项目月日起在我县顺利实施。

二是要振奋精神,抢抓机遇,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当前各级政府都对卫生事业发展高度重视,国家、省、市都加大了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卫生工作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发展机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地看到这一点,要理清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观念,振奋工作精神,明确工作重点,乘势而上,主动工作,多方争取,争取更多的项目支持,为我县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同时,要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作好各项工作,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三是要转变工作作风,抓好工作落实。针对这次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同时要树立积极、主动、负责的敬业精神,拿出精力和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下功夫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坚决克服和形式主义。当前,要把转变作风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转变作风与抓落实结合起来,以作风的大转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2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推进情况

(一)高度重视创卫巩固

2021年 月,我区被全国爱卫会成功命名为国家卫生区。命名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共计 次对巩卫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特别是区政府次常务会提出“按照‘保持住、有提高、可持续’要求,全力巩固拓展创卫成果,以更高标准,加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了创卫总结表彰暨巩固国家卫生区大会,进一步激励全区干部职工,奋发努力,再创佳绩。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就创卫巩固存在的问题及长效机制建立进行了专题研究。

(二)全力支持配合创文

全力支持国家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快速调整原区创卫办创卫经验丰富的6人参与创文工作,将巩固卫生区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深度融合,与创文办同步开展督查指导2次,逐步建立了同安排、同部署、同督查、同奖惩机制。

(三)构建巩卫长效平台

一是构建有力平台,推进创卫长效。按照国家和市级《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际,启动修订了《巴南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拟了《巴南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卫巩固及健康区建设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健康环境、健康社会、健康服务、健康人群、健康文化5大工程,实施26项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做好国家卫生区复审的准备,目前完成第三次意见征求,即将呈报区政府审议。

二是开展课题研究,探索现代技术。继续推进爱国卫生科研课题研究,投入资金16、5万元建设灭鼠及智能采集分析系统,成功在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莲花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布点实施,以病媒活跃实适动态,分析研究城市管理问题变化,对存在的传染病风险快速响应,探索运用现代技术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

(四)推进创卫考核调整

按照全国爱卫办向省市级爱卫办征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评审管理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针对评审方式变化,结合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督查考核工作,修订了《巴南区创建国家卫生区考核办法》,目前征求意见中,即将呈区政府审议。同步开展了检查团第1、2季度巩卫考核暗访检查,对国家技术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回头看”。

(五)营造巩卫宣传氛围

为营造人人参与巩固创卫成果良好氛围,区创卫办下发了《关于更换创建国家卫生区宣传标语的通知》并制作了标语模板,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更换国家卫生区“创建”类标题宣传标语以及破损、污浊宣传标语等,并就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以第33个爱国卫生月为契机,开展了以“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为主题的系列巩卫宣传活动,倡导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维护创卫成果,共建共享卫生健康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巩卫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全区上下普遍认为创建国家卫生区“金字招牌”已经到手,创卫工作已经结束了,普遍的单位存在撤销了创卫办,群策群力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二)常态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区创卫办组织检查团人员分两组对九街一镇巩卫长效落实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所查镇街面上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共发现问题70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秩序、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反弹严重。

(三)巩卫宣传氛围不够浓厚。一是区创卫办虽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单位更换创卫宣传标语,但暗访督查发现,部分单位并未及时更换,大部份仍为创建类宣传标语。二是按照国家卫生区监督管理要求,要在城市醒目位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目前经费未落实,标识还未设置。

三、工作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力量。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对于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重要意义,建议整合创文创卫组织体系,区级、镇街、村居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职能要与创文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创文巩卫常态化管理,并统筹负责创卫复审等工作。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3

一、存在问题清单

通过认真对照四个方面20个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排查出自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做到系统全面学习,涉及自己工作方面的学的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二是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工作针对性不强。

(二)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方面: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不够,未提出有利于全市爱卫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系统全面学习,增强大局意识,时刻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领会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坚持脚踏实地干实事。

3、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三、整改结果

(一)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切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进工作。自己在以下两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自己认真深入学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了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以总书记新思想和讲话精神武装自己的头脑。彻底摒弃了传统的落后思想,把思想统一到新思想上来,统一到总书记东北振兴座谈会、视察辽宁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卫计委党委的要求部署上来,提高了思想站位,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坚持业务学习。自己认真学习了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知识,学习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有效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了干事创业的技能与本领。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4

8月25日上午,山西省忻州市(城区)创卫总指挥部召开第一次会议。市委书记、市创卫总指挥部第一总指挥董洪运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创卫总指挥部总指挥郑连生主持会议;市创卫总顾问高生华发表讲话;市委副书记、市创卫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张晓峰宣读《忻州市(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市领导武德、郝钧藩、刘予强、陈义青、王月娥等参加会议。

董洪运在会议上指出,继2010年繁峙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成功后,市委、市政府及时提出了全市集成创卫的整体部署。仅仅3年,定襄、河曲、五台、宁武、保德 5 县和忻府奇村、宁武东寨、五台台怀、定襄河边、繁峙砂河5镇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县城、镇;今年,原平市可望顺利通过国家爱卫会的技术评估,岢岚、静乐、代县、神池、五寨和保德义门、河曲楼子营、偏关老营等 5 县 3镇的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忻州城区经过3年清欠账、补短板的“大干城建年”,市政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市容市貌焕然一新,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明年城区创卫已成民心所向。

董洪运在会议上强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也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伟大工程。我们一定要发扬自加压力、众志成城、排除万难、敢打必胜的“创卫精神”,甩开膀子、同心同德、创先争优,全力打好这场攻坚战,确保创卫工作圆满成功。

郑连生就落实好会议精神强调,要把思想统一到会议要求上来,特别是要统一到董洪运书记讲话精神和创卫工作方案上来。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对照工作方案,完成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把精力集中到做好承担的具体工作上来。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一定要集小胜为大胜,形成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良好局面。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来。忻府区、开发区以及涉及到的各相关单位都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分解,责任到人,真正使人人肩上有责任,人人都为创卫做贡献。要把目标定位在为群众谋福祉上。创卫是手段,是载体,最终的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要以这次会议为起点,迅速行动起来,投入到城区创卫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来,为明年创卫取得全面胜利打好基础。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5

今天,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召开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会议,对前一阶段的监测准备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全面启动监测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我认为这个会议十分必要,也很及时。

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卫生部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残疾人医疗保障、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卫生部会同中国残联等部门圆满完成了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工作,并连续4年开展了全国残疾人状况的持续监测。实践证明,残疾人状况持续监测为各部门制定、完善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为“十一五”时期开展各项残疾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各部门深入研究残疾人事业的丰富资源,是我们全面评估“十一五”时期各项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标杆,更是衡量各项残疾人工作的“温度计”和“晴雨表”。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提出要开展残疾人状况的年度监测,从制度层面形成残疾人状况持续监测的长效工作机制。卫生部作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也是这次监测工作的发起单位之一,对此高度重视,将积极配合中国残联做好这一轮的监测工作。刚才,中国残联和民政部两位领导对监测工作提出的要求,我都同意。下面,我代表卫生部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残疾人状况监测的重要意义。

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是党和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做好残疾人状况的监测工作,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是科学发展残疾人事业必不可少的手段。曾经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监测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是我们党和政府科学执政的必然要求,大家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这项工作高度的重视。

第二,积极配合,发挥专业优势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残疾人状况监测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组织工作繁重、程序复杂的社会调查工作。其中,卫生部门承担了监测医师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是整个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残联,做好医师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各地的医师检查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恪守科学求实的职业精神,严格执行最新颁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确保第一手资料的准确、可信,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第三,加强协调,认真负责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在监测工作中,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重要。各地监测办公室要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医师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要为被抽调医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使医师们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安心地工作在监测工作第一线。被抽调的医师也要按照监测方案的统一要求,在认真接受培训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各项监测工作细则和各项要求,规范、认真的完成调查任务。在做好监测工作的同时,为确诊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指导和咨询服务,使广大残疾人切实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6

曲杰指出,要从政治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要求;做好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原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组成;做好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是助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弘扬职业精神的职责所系。

曲杰要求,要准确把握形势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围绕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全局,围绕全省卫生计生中心工作,围绕弘扬卫生计生职业精神,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宣传手段、宣传形式,真正唱响主旋律、营造好氛围、传播正能量、提高舆论引导力,凝聚起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者的力量,为实现健康中原、人口均衡发展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围绕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全局,唱响主旋律;围绕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营造好氛围;围绕弘扬卫生计生职业精神,传播正能量;围绕媒体融合新态势,提高舆论引导力。

曲杰强调,要加强领导,为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提供坚强保证。2016年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已经明确,各地要充分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坚持大处着眼、细处入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要强化领导责任,加强指导协调;要统筹调动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要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负责同志在会上做工作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两年来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取得的成绩,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7

[关键词]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新中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

一、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

中国是以农业大国著称,农民是组成中国的绝大数人口,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影响着国民素质和国家的发展,搞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与安全,是中国历来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经济破坏严重,卫生状况十分恶劣,广大农民身体健康水平极低,平均寿命短、死亡率高,在加之农村医疗技术低下、医疗机构和设施缺乏且分布不均等状况,使得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面临严峻形势。

多年的战乱纷争,使得国家和民族蒙受巨大灾难,建国初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更是一片空白,百废待兴,做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工作任务难度不容轻视。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对流行性传染病和烈性疾病采取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减少疾病的大规模爆发。建国初期,我国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肆虐,以鼠疫、霍乱、天花、黑热病、结核病居多。采取预防与控制,在疾病出生期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对于建国初期缺医少药、医疗卫生机构和设施落后等问题有重大意义。

积极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培养专业医护人员。旧中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极度匮乏,且设施简陋。农民经常无处寻医、忽视看医或依赖祖辈经验吃草药治病,建国初期针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现状,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配备好专业医护人员让广大农民有医可看、有药可吃成为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所面临的又一大艰巨任务。

向农村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帮助农民改掉不良卫生陋习。旧中国农民由于卫生知识的缺乏,生活中有很多不良习惯,如随手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垃圾无处处理和随意堆放造成农村公共卫生环境极差,夏天苍蝇成群,随地吐痰同时也加速了疾病的恶意传播。

发展医学教育,运用好中国独有的中医诊疗,搞好医学研究。中医在解放前一直受到国民政府的排斥与歧视,“1946年2月,教育部命令上海市教育局取缔我国最早创办、最具影响的上海中医学院和上海新中国医学院。1947年11月,上海不准中医学校毕业生参加特种中医考试,再次打击中医教育。”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中医的发展,将团结中西医一度列为发展新中国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任务。

二、建国初期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

新中国的成立,以为首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并多次与相关部门开会讨论,及时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促进了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健康水平。

制定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基本政策,填补公共卫生事业方针空白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提出了建国初期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填补了公共卫生事业方针空白区。

成立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积极部署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新中国的成立,各项事业百废待兴,194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正式成立,开启了建国初期公共卫生事业的新进程。卫生部成立后通过对中国公共卫生现状和农村医疗卫生的研究和分析,针对农村疾病蔓延、卫生机构缺乏 、基础设施简陋 、卫生事业经费不足、专业医护人员较少、药品匮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制定了大政方针政策予以积极指导。卫生部认为首先要抓好两件事:一是集中力量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严重威胁母婴生命的疾病,二是整顿卫生队伍,建立农村、工矿和城市的基层卫生组织。建国初期卫生部的成立为今后指导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正确方针,积极有效的缓解了当时农村公共卫生存在的问题。

召开全国卫生会议,确立公共卫生工作指导方针。1950年6月14日至23日在召开的全国一届二次会议上,任卫生部部长的李德全同志在提交的“第12号提案”和“第13号提案”分别针对建国初期“各种地方病、多发病人仍很严重”,“无卫生组织结构,乡村患病率必然增加”“卫生运动必须成为群众运动才能开展”等问题提出一系列解决方针,并指出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薄弱,广大农民饱受疾病肆虐,卫生状况差,国家应准予保留各地现有的卫生机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卫生组织结构,同时团结好各党派、各群众团体,切实有效的开展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对过去卫生事业的经验总结和分析,确立了建国初期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针。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确立为新中国卫生工作的三大原则。“面向工农兵”体现了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立场,旧中国由于人民受三座大山的压迫,看病就医常常成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所有的福利待遇,而广大农民整日处于水深火热、疾病缠身的境地,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新中国的成立,做好工农兵的医疗卫生服务成为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区别点,重视工农兵的医疗卫生服务和身体素质体现了党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预防为主”反映了建国初期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基本状况与解决策略。建国初期,尤其是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极度落后,患病率高、缺医少药等一系列问题寇待解决。“团结中西医”中医是中国传统的医学,在旧中国农民靠中医治病历史颇久。建国初期,农村医药缺乏,专业医护人员数量少之又少,团结好中医、利用好西医,发挥中西医治病救人的作用意义重大。为这次会议题词:“团结新老中西各部分医药工作人员,组成巩固的统一战线,为开展伟大的人民卫生工作而奋斗!”新中国卫生工作的三大原则对于指导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开展新中国爱国卫生运动,1952年,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的召开,在会上题词:“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根据“动员起来,讲究卫生”的号召,又提出了“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从此,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这四大方针,为新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抗美援朝期间美国对我国施行的细菌战,全国还大规模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展开也同时将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推向了高潮。

三、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新变化

建国初期,在积极实施党关于公共卫生的方针政策后,农村乃至全国的人民身体健康水平普遍提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49年人口出生率为36‰,,死亡率为20‰,人口自然增长率仅为16‰,然而在党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广大农民积极配合下,建国初期截至到1953年底人口自然增长率达到23‰,人口出生率也明显提高,人口的死亡率也有所下降,广大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人民身体健康状况普遍提高。

农村的公共卫生面貌发生了新变化,农村普遍建立起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的缓解了农民看病就医的问题。旧中国农村由于缺乏正规的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农民看病主要依赖于游医、江湖郎中、祖辈经验,很少去正规的机构就医,因此常常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有效医治。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针对农村公共医疗卫生现状,积极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部署。门诊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站等机构都有所增加。卫生机构床位数也从1949年8、5万张增至1952年的27、3万张,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和增加,让农民能及时的发现和治疗疾病,降低了患病率 。农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普遍提高,不良陋习减少,绝大数农民养成了讲究卫生的好习惯。

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事业得到了发展。建国初期,在社会消费基金中用于人民医疗保健的部分日益增加。财政支出中的卫生事业费也大幅度增加,全国各地的高等医学院和医药科研机构也相继得到了发展,专业卫生人员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根据新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方针的要求,国家也有计划的发展了医药工业,逐步改变了解放前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主要依赖进口的的局面。

四、建国初期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总体评价和历史经验

新中国的卫生事业是在以为首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的努力下发展和创建起来的,党根据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状况,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指导措施,在人民的配合下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特色卫生道路,使得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面貌得到了巨大的改变。建国初期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成就之余,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过于激进的追求消灭疾病的指标、脱离实际的医药卫生措施等。回顾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一些成功的经验。

党的正确领导是取得农村公共卫生事业胜利的一大法宝。建国初期,百废待兴,解决好农民问题是稳定国基发展经济的有力保障。旧中国,广大农民长期处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生活潦倒不堪,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更是一片空白。党在建国初期,在以为首的党的领导下,通过分析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展开调查,确立了新中国卫生的三大原则、四大方针,并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取得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广大农村建立了医疗卫生机构,解决了农民看病就医的问题,降低了疾病发病率,并通过积极发展医学教育和医疗科研事业,将中西医结果,取长补短、去粗取精,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发展了医药事业,使农村医疗卫生逐渐步入正规和现代化的轨道。

党的政策变化是取得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持续胜利的关键因素。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并因时、因地的发生变化。通过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调查与分析,适时的对政策进行变化与调整。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和人民的需求制定政策就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始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启发和指导人民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破除传统旧观念,而不是强制人民去执行党的政策,才能顺利开展公共卫生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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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诚、《在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上的总结报告》[J]、北京中医,1951年创刊号、

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篇8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就标准解释提出草案,经政法司审核后拟文报部领导签发,以部发文形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四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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