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安置(精选8篇)

时间:2023-07-31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1

【关键词】退伍军人;新形势;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这就造成了城市里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而在新《兵役法》中,有了对退役后安置问题的统一阐述,不再有城市兵和农村兵的区分。其中在士兵退役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同时安置地应该对其进行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一技之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方式、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各类单位劳动用工机制日趋市场化,对退伍军人适应市场经济新观念、人才竞争新环境、社会结构新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实施后的亮点就是许多人比较关注的军人退役后的出路问题。

1 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1、2 就业市场不宽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1、3 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1、4 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时间的脱离社会,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

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一些雇主认为,从军4年就是没有从业经验的4年。再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退伍人员大多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2 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2、1 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2、2 加大宣传,转变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2、3 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2、4 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3 小结

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现役官兵的工作积极性,社会舆论对军人社会地位的评价高低。搞好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可以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退伍军人就业也必须适应时代特征,进行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充分利用市场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调、全社会参与等手段,在政策优惠、资金保障、培训教育的条件下,努力实现退伍军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就业安置新模式。

【参考文献】

[1]罗济、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面临的矛盾及其对策[J]、社会主义研究,2008、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2

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明确接收范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疾病及特殊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年的士兵;服现役满年、年、年、年因编制限制等原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其它特殊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接收政策。退役士兵接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服现役满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但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以其它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

二、坚持择优安置,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安置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得到就业安置。其它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政府不再指令性为其安置工作。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原则,今年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三个一部分”的办法予以安置。

(一)安置就业一部分。其对象为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各县(市)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及人才需求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安置潜力,按比例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努力为重点安置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凡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按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自谋职业一部分。其对象为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新形势下解决安置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转变退役士兵择业观念,使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凡没有安置能力,分配后保证不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的县(市),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对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予以安置。对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级至级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双向选择一部分。对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法则,允许和鼓励其自找接收单位,只要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达成供需协议的,安置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三、落实政策规定,下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安置工作中不稳定因素主要来自遗留问题。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促稳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号)文件精神,采取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自谋职业和给予经济补偿等办法,认真负责地解决好本地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并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对重点对象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发生大规模越级上访,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各级安置部门要转变安置职能,加大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对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依托现有社会培训资源,力求让大多数退役士兵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各县(市)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信息库,对退役士兵所报专业及相关信息资料认真进行登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3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或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含因病)致残,档案中有评定伤残等级的批准材料,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持有原诊断治疗病历,在部队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或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退出现役的;

(四)服役期间家庭发生主要成员伤亡病残等重大变故,家庭的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而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同)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认真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应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安置办),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在义务兵大批退伍时,可临时从人民武装、公安、劳动、人事、粮食、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安置办做好接待、中转和安置工作。安置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或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任务,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五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省和有关地、市、州、县应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负责安排义务兵退伍途中的食宿和中转换乘;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他们优先购买车(船)票和中转换乘,优先乘坐车船和托运行李。各地军供站、接待站、旅社、招待所应当优先安排他们的食宿。

义务兵退伍回到家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采取多种形式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教育,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后的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并到安置办报到。超过三个月仍不登记、不报到的,不享受退伍军人的有关待遇。

凡自带档案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可不予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下同),以及经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退伍时立功奖章、证书和奖励登记表等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市、县安置办负责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

义务兵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退伍途中舍已救人、抢险救灾事迹突出,部队按严格审批手续补功的除外)。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到城镇入伍)的,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外,原则上回农村安置。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给予半年的优待款,并落实责任田。口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证明,当地粮管所审查,乡(镇)政府批准,可按统销价供应到接新粮,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对当年退伍回农村而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当采取自筹为主,集体扶持,群众帮工,政府从“退伍军人安置费”和地方掌握的建筑材料指标中酌情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各用人单位经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招收男性工人,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一般应不少于招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乡镇企业应尽可能多招收。对有一技之长、超期服役和立三等功的退伍义务兵,招工招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退伍义务兵中的军地两用人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扶持他们发展种植、 养殖业;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生产或工作,到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支持他们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推荐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担任村、组干部等,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九条 各乡(镇)可在军属和义务兵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义务兵服役期间群众优待款的全部或部分存入银行,义务兵退伍后交给本人,以缓解他们退伍回乡后的经济困难。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系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县安置办统一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分配安置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分配的安置任务必须完成。凡有增人指标和编制余额的单位,都应优先接收安置。

义务兵退伍回原征集地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安置办应当下达预分增人指标。其中:中央在鄂企业单位和省属企业单位的指标,由省劳动厅和省安置办下达;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指标,由省人事厅和省安置办下达。地、市、州、县所属单位的指标,分别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安置办下达。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劳动计划指标正式下达后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对原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具体安置,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在部队个人立二等功以上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可能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二)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无技术专长的,接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

(三)服现役期未满,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五种原因,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其中:部队作退伍处理的,由安置办出具证明,被开除军籍和除名的,由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原征集地公安、粮食部门凭上述证明恢复其户口、粮食关系。凡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本人档案移交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移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工作。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同等情况职工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退伍后愿意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安置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但不是在户籍所在城镇入伍的,退伍后由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办可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经部队派人联系,原征集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予接收,并安置在医疗、交通方便的城镇。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其配偶及十六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审查办理。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解决,按规定标准建房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因伤残留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又无人照顾的,先由原征集地的市、县接收安置,在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送省荣军休养院休养。

第十六条 对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原征集地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指令性分配办法,将他们安排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接收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予以照顾。对个别原为农业户口、残情较重不能工作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就地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发在乡残废怃恤金,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并享受必要的优待照顾。

第十七条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部队出面与征集地的市、县安置办商妥,并派人护送回家后,市、县安置办应予接收。对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安排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由市、县自行解决。病情较轻的,分散回家休养,其中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基本治愈,是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应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从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安置。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系城镇户口、自理口粮的,退伍后仍回原征集地落城镇户口、自理口粮,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专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条件的,年龄可放宽三至五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原学校撤销、合并或因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县以上教育部门应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学校应将他们与同届学生同等对待。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按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回原地无直系亲属,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城镇迁往城镇(指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户口)的,其中:从外省入伍,需到我省安置,以及在本省跨地、市、州安置的,由省安置办审批;跨县(市)安置的,由地、市、州安置办审批。经批准异地安置的,由其父母迁入地的市、县负责安排工作并落户。

(二)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全家迁往城镇并转为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户口的,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父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办审查并逐级上报,经省安置办批准后,在其父母迁入地安排工作并落户。

(三)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父母进城落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征集地安置。若失去了在原征集地的生产、生活条件,要求随父母落户的,由原征集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市、县安置办负责联系,在征得父母所在地公安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父母迁入地落自理口粮户口。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本条(一)、(二)、(三)款各类人员的父母迁往武汉,本人要求进武汉市落户安置的,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 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复学的,其复学的军龄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经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计入投保年限。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对象,其待业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超过半年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安置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手续,由县以上安置办办理(经省批准,到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安排工作的,由省安置办直接办理安置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办的入户证办理户口、粮油关系,用人单位和银行凭安置办的工作介绍信接收安置和办理工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给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4

20*年,我市的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深化改革、创新破难,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报告,提出了“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双向选择”的安置工作新办法。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全市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率位居全省前例,无发生一例上访事件,达到了转业士官、用人单位、上级领导和部队四满意,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多赢的效果。我市的做法得到了省政府、省民政厅的一致认可,市民政局还被评为全省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市的退伍安置工作还存在着改革的步伐还不够快,各项安置配套政策、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等问题,这一切都有待于我们不断完善和改进。另一方面,从国际国内形势看,当前世界并不太平,局部战争和地区冲突时有发生,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就国内形势而言,祖国统一大业尚未完成,分子活动猖獗,“xxxxx”非法组织没有停止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依然存在,严重威胁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显得极其重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发展经济不忘国防,抓建设不忘军队”的观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切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创新破难,努力实现xx在杭宁城市带中间率先崛起的具体行动,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破难,稳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

“十五”期间,我市的安置改革工作实现了“三年三步走”的安置改革目标,逐步建立起了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政策优待的安置保障体制。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率已连续三年保持100%,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率也达到了64%,建立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制度,出台了xx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整个安置工作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安置工作距离新形势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年我们的安置工作要紧密结合xx实际,以争创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工作重点,继续采取“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双向选择”的办法,创新破难,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环境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努力营造和谐的安置环境,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安置任务。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伍安置工作的完成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5

一、认识必须统一

退伍军人接受部队正规的锻炼,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干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说,我县大部分乡镇、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对这一点认识是高的,近几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较好,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数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出于本乡镇、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认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积极主动,甚至有拒收现象。搞好安置工作,不仅事关退伍军人本身的稳定,也事关现役军人队伍的稳定,更是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苏政发[1998]108号文赋予我们的职责。同志曾经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见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任务必须落实

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面临减员增效、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分流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困难可想而知,近几年安置会议越开越迟也是受这方面的影响。今年,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新形势出台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采用积分制的办法,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励自主择业,为做好我县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十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一领导要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抓紧时间落实分配方案,早日让退役士兵上岗到位。二政策要公开。执行政策随意,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维护退伍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政策积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三纪律要严明,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安置办,要带头执行纪律,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办事、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接收单位不得搞集资或随意降低待遇标准为条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权利,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四重点要突出。各部门、各乡镇一方面要考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接收能力,部门大的、接受能力强的适当多考虑;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积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优先安置,体现一种导向,鼓励现役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

三、服务必须跟上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军人当作宝贵财富来加以爱护,作为新鲜血液予以吸纳。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从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怀体贴他们。要让他们体会到家乡的温暖、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厚爱,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怀,为振兴家乡尽力尽责。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安置对象的思想教育,加强对退役士兵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形势,端正就业观念,立足灌南实际,树立艰苦创业的人生观;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上放光发热,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督查必须到位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6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特别是中省直单位更要顾全大局,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安置比例。由省统筹下达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对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省安置部门可直接派遣,当地公安机关要予以落户。

对于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保留全民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其所在企业要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接收后因工作需要,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动,工龄连续计算。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将其辞退。

积极稳妥地做好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实行各单位按比例轮流承担、政府指令分配的安置办法,并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

二、深化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了推进现行安置办法与企业用工改革的协调发展,缓解安置难的矛盾,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而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所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必须于每年指标下达后一次付清,转入当地安置部门指定设立的有偿转移资金账户。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不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费和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等。有偿转移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挪用。

(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当地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并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享受当地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安置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必须坚持退役士兵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诱导。

(三)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之间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体制。首先,各地安置部门要对各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 综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退役士兵采取查阅档案与个人填表相结合的方式把每个人的情况逐一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统一换发地方技术证书,为他们进入劳务市场提供条件。其次,要严密规范供需见面程序,要求用工单位进入劳务市场设摊招聘;退役士兵带有关证件进入市场挑选单位;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派人进入现场办理招工、投保等有关手续。把择业权交给退役士兵本人,把用工权交给各接收单位,真正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三、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7

这次全区退伍安置工作会议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总结去年退伍安置工作,部署今年退伍安置任务。这项工作事关政治稳定,事关国防大局。会前,民政部门已做了大量的调查摸底、通气协商和方案制定工作,区政府专门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对今年的安置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下面,我根据研究的意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年全区退伍安置工作的回顾

在去年的安置工作中,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伍安置政策和文件精神,服从大局,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及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有力地支持了军队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去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637人,其中,农村义务兵419人,列入城镇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218人。到去年年底,圆满完成了安置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接收单位与退伍军人双方满意。从去年安置情况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全区退伍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新形势下。主要在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自觉地把做好安置工作,完成安置任务,作为支持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了突出位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能亲自过问,想办法、出点子、找路子,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城管、城建、交通、卫生等部门,工作做得细、抓得实,积极把矛盾消化在系统内部。贸易资产公司、纺织资产公司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能保证将安置对象落实到有钱拿、有事干的单位。特别是城管局在安置任务下达后能迅速落实安置对象上岗。各乡镇以及许多单位在劳动用工过剩的情况下,仍能从大局出发,服从政府安排,安置退伍士兵上岗就业。一些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克服困难,积极落实下达的安置计划,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及时化解安置不利因素,使安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是转变观念,多元安置。全区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经济补偿、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安置工作新途径。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去年,我区共有78名退役士兵选择了自谋职业,政府分别对退役士兵以两年为准,9000元为基数,转业士官以10年为准,13000元为基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全区自谋职业人数比上年有了明显增加。实践证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的择业观念发生了变化,“自谋职业、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已被越来越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与此同时,去年还千方百计拓宽安置渠道,形成了多元化的安置格局,对转业士官,立功、伤病残、女兵在安置上给予优先照顾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安置渠道拓展到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三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退伍安置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在企业实行减员增效,退役士兵择业标准高的情况下,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去年,民政安置部门和人事、劳动等部门紧密配合、团结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人事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饱和机构改革的情况下,挤出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安置转业士官。劳动部门为制定安置方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用工信息。在城区安置就业难度大,困难多情况下,各乡镇都能密切配合,积极分担安置任务,重点考虑转业士官和部分立功受奖的在乡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这对于缓解安置工作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精心组织,政策到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就业安置,退伍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社会保障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区政府专门下发了文件,对接收安置的对象、范围及安置时间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民政安置部门在积极宣传安置政策的同时,注重通过多种渠道,解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承受能力以及他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求,做到尽可能合理地下达安置任务,使各单位承受的安置压力大致均等。这样,赢得了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为分配方案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用人单位以安置法规为依据,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贯彻和执行政策,增强了完成任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确保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在充分肯定去年退伍安置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全区的退伍安置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一是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容量越来越小,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二是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对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在接收安置退伍转业军人问题上,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有的故意拖延上岗时间,使部分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就业。三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隐性失业现象,少数被安置对象的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关系到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既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在当前的新形势下,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对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要从全局和政治高度来认识退伍安置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和国防事业的具体行动,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十六大报告深刻论述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建立巩固的国防是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然而,地区战火连连不断,和平的天空总是硝烟弥漫。近两年接踵而至的巴以冲突、阿富汗战争、印巴对峙、伊拉克战争等表明,步入新世纪,世界和平面临局部战争、恐怖主义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严峻挑战。”境外的非法活动,”势力的抬头。事实证明,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必须要有强大的军队作后盾。搞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解除军队干部、战士的后顾之忧,使军人及其家属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全身心地投入军队和国防事业,不断提高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就是对国防建设的最大支持。因此,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稳定军心,稳定社会,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国防义务,自觉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要从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待安置工作。目前安置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从我区情况来看。但我不能将退伍军人当作包袱,而应该当成财富,因为退伍军人经过部队大熔炉的锻炼,部队中养成了优良品德,各方面的素质都比较好,退伍后,有助于他地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重要的人才资源。退伍军人具有多方面的素质优势,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特别是那种勇于奉献的精神、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顽强扎实的作风,都是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所不可缺少的这些年来,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和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部队士兵的素质有了明显改善,去年接收的退伍军人中,荣立三等功的有52人,优秀士兵200余人,党员139人,二、三等伤残军人2人,军地两用人才51人,把他安置好,发挥他聪明才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是要设身处地的为广大退、转军人着想。退役士兵在部队时,流过血、出过汗,义务兵在部队服役两年以上,志愿兵要服役10年以上,他们奉献了青春,为巩固国防、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把他们安置好。如果让这部分人一上岗就下岗,我想,我们在座的各位一定都会于心不忍的。因此,我们要把这些人当作自己的子女来看待,当作自己的兄弟来看待,竭尽全力做好安置工作,使他们有班上、有钱拿,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样,不仅对他们是一个交待,而且对现役军人乃至有志献身祖国国防事业,安心服役,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我认为,只要我们在座的各位思想认识到位,今年我区的安置工作一定能克服困难,取得新成绩。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和有关安置法规政策规定,今年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继续推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大力推行指令性安置与自主择主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扩大“自谋职业”安置范围,积极引导、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在政府保底安置基础上,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自谋职业”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安置办法,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是认真贯彻安置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安置改革。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安置政策、模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的各项改革的深化。这是当前“安置难”根本原因。这种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完全意义上的计划安置模式,难度越来越大,而彻底取消计划安置,完全采取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方式,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区政府对今年安置工作总的原则和要求是第一,继续扩大“自谋职业”安置范围。区政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今年安置工作中,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以10年为限,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偿,超期服役一年加1000元。退役士兵以两年为限,一次性给予13000元补偿,超期服役一年加1000元。自谋职业人员享受我区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第二,继续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对转业士官、伤残军人、进藏兵、女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给予优先安置,进区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其他一律安置到企业。第三,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接收安置退伍士兵不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另一方面,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第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定安置计划时,主要是根据当年接收退役士兵总量及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对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尽量做到少分或不分,既照顾了一些单位实际情况,又切实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收取有偿转移资金不是根本目的而是一项调控手段,最终使退役士兵能够得以妥善安置,以体现均衡负担和政策、义务面前平等的原则。

二是严明纪律,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

近年来,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依然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以用工计划实行“零增长”、“负增长”、“减员增效”为由,不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一些条条部门以“人、财、物”三权在上为由,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还有一些单位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不够热心,不讲实情,不安排适当岗位,以消极态度应付退役士兵;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退役安置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间安排退役军人上岗,使他们长期滞留于社会;有的将退役士兵安置到效益差或无效益的单位,使部分安置对象处于有单位、无岗位,有岗位、无工作,有工作、无收入的“隐性失业”的困境,使安置对象的工资、福利、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安置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此,区政府重申和强调以下规定:第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拒收1人罚款5-10万元,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当地人民法院按非诉讼行政案件审查办理。第二,拒收单位一律不得被评为“双拥”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和精神文明先进集体(个人)称号。第三,人事、劳动部门不得为拒收单位办理增人计划和招工录用手续。

三是认真执行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安置部门出具的工作分配介绍信后,要抓紧研究落实,使退役士兵尽快报到上岗。对逾期未接收安置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调进、安置其他各类人员。由于接收单位自身原因,致使安置对象未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办妥分配手续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费。不准把计划分配的退伍士兵安排到编外人员的岗位;不准在退役士兵报到时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对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试用工制度和各类文化考试。各用人单位要保证安置对象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

四是城乡兼顾,进一步做好农村安置工作。在做好城镇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抓好农村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回乡的生产、生活困难,积极开发使用退伍两用人才。对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和优秀士兵,要积极培养选拔,充实基层干部队伍。对有专长的技术人才,要给予关怀鼓励和扶持,引导他们投身农业产业化经营,踊跃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施展才华。要大力宣传农村退伍军人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发挥他们的两个文明和家乡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把各项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扎实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关键。最近各项工作虽然很忙,农村大忙将至,非典防治正处在关键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筹兼顾,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及时协商和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安置工作既是政府行为,又是社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下达的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六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集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偿金,以保证及时兑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是要加大落实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凡是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不得强调行业的特殊性,在退役士兵安置上讨价还价,给退役士兵报到设置障碍。凡因借故推迟接收退转士兵上岗的,要追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安置对象在六月底前上岗。

义务兵退伍安置篇8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规定,我省今冬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1997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志愿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前基本报到完毕。

士官转业的其它问题另行通知。未经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完成今年退役士兵运送任务。转运任务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负责转运、食宿接待等工作。要及时与部队派驻的临时工作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运送顺利进行。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情服务,文明值勤,关心爱护退役士兵,帮助其解决途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其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使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各地政府要对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进行认真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接待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军区、人武部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切实可行的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服从服务于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和军人良好素质创业致富,做奔小康的带头人。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今年既是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裁减员额的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在面临士兵退出现役数量大幅度增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即将全面展开,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新情况下,我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接收退役士兵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比例。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退伍安置政策,带头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自身的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只接收本行业和部门职工子女的不当做法,必须纠正。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个别坚持顶着不办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其解决。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安置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未列入省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任何行业不得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对未分配退役士兵的考试。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要按照入股自愿的原则,对分配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他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不得以是否入股为由拒绝接收。

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和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要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退伍安置新途径。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凡单位提出需要的人才,可直接进行分配。对确有特殊原因难以落实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如愿意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安置义务的,经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方法、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免费保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无非农入伍通知书的,不列入指令性安置范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残退役士兵。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伤残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根据中央关于适当扩大易地安置范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安排。大量成批的易地安置需报省政府批准。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附加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的特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要深入开展退役士兵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的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对退役士兵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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