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应用例子(精选8篇)
时间:2023-08-10
时间:2023-08-10
现在问题就来了,此时中国开这么一个大会的意义何在呢?
过去的40多年里,作为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引领着全球互联网的浪潮,包括传统的门户网站、电商、网络通信以及其后的社交网络。
但这几年,全球互联网行业呈现了一种反向趋势,即:美国在完善互联网的同时,也成为了阻碍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反派”。如果说美国在国际政治上受制于欧盟、俄罗斯、中国等力量形成的多极化格局,那么在互联网世界里,美国的霸权仍然是单极的。
最近10年来,这个“反派”越做越过分。一方面,美国政府强调互联网的治理应该让各国政府走开;另一方面自己却以一只看不见的手掌控整个互联网的主导权,并且试图垄断互联网规则的制定权。更严重的是,美国为追求一国绝对安全而牺牲其他国家的安全,以单极的利益相关方机制替代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元相关利益方机制。可以说,美国政府对互联网超级能力的滥用,业已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最大问题之一。
想想看,全球13台根域名服务器有10台位于美国,这意味着全球所有电子邮件都要到美国集中后再分配。最近几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棱镜门”,美国对于互联网的滥用,已经成为了国际公敌的存在。所以,如果说有什么理由让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召开,那么去除互联网的单极化模式就是最大的理由。
总归来说还是中国强大了。2014年11月,全球网民突破30亿,2/3的网民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美国网民比例跌破10%,中国网民比例则超过了20%。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而整个欧盟人口才5、07亿。
中国对互联网也已经变成“重度依赖”。这也正应了一句话,中国需要互联网,互联网也需要中国。市场决定创新能力决定演变方向,这个道理不仅仅适用于实体经济,同样适用于网络。
关键词:互联网+;商务模式;教学体系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IT创新发展迅猛,IT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出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旨在推动居民消费模式向信息消费发展,破解原子消费对我国环境与生态保护的难题,促进“新四化”(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融合与发展。我国信息消费发展具有良好基础和巨大潜力,但信息产品的设计、生产、服务与创新能力还远不如西方国家,存在基础设施支撑能力不足、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弱、配套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亟需开展与促进信息消费相关人才培养的体系建设,以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
随后,国家在201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从国家战略导向上推动生产业,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尤其是通过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在生产业的应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服务于产业集群的电子商务、数字内容、数据托管、技术推广、管理咨询等服务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外,产业结构升级中的重要一环是工业制造新现代化,要求传统产业大力引进信息化、电商方面专业人才,支撑商务模式的改造与创新,这也对电商人才的培养提出进一步要求。
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强调各行业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商务”(广义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加快推进“互联网+商务”的发展,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商务模式,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具有重要意义。这进一步明确了基于互联网商务应用与高端人才需求的重大趋势,对满足互联网商务模式设计、开发、构建、应用人才培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本文聚焦于互联网商务模式教学上的核心问题,提出通识教学、实践教学以及研究教学三个层次的教学体系构建方案,并进一步从课程目标、教学形式、讲授内容的基本要求、教学难点和重点、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能力素质提升指标这六个方面予以探讨,以期为“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培育满足各行各业需求的新型商务人才提供参考思路。
二、互联网商务模式
商务模式本质上是若干因素构成的一组赢利逻辑关系的链条,是商务战略生成的基础,商务战略是在商务模式基础上的行为选择。价值主张、价值网络和价值实现等要素之间的不同组合方式形成了不同的商务模式。商务模式设计是创业机会开发环节不断试错、修正和反复的过程,是分解企业价值链条和价值要素的过程,涉及到要素的新组合关系或新要素的增加。
学术界,有关商务模式的研究大多与电子商务有关。Zott等的文献研究也证实其研究的49个商务模式定义中,四分之一同电子商务有关。但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模式的概念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定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Morris将商务模式的定义归为三类:盈利观、运营观和战略观。盈利观认为商务模式是企业获取利润的逻辑; 运营观认为商务模式是一种结构化的配置,强调内部流程和基础管理;战略观认为商务模式应该从总体上体现企业的市场定位,跨组织边界的相互作用和发展机会,强调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
教学实践中,Afuah 和Tucci认为,决定互联网企业业绩的因素有三个:商务模式、商务运作环境和变化。商务模式是一个系统, 整个系统运行的好坏不仅取决于系统各个部分,还取决于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商务模式各个部分的连接环节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些产业中,公司必须对它们的商务模式不断创新,必须在其他公司迫使它们改变之前做出改变,这些能够引起公司改变的机制成为“动力机制”。Afuah 和Tucci随后将其构建的商务模式称为“互联网商务模式”,并建立了一个教学教材体系。
基于上述理论、实践、教学上的研究与探索,亟需对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教学体系进行探讨,为高校培养具有全局观、战略观、实操能力的互联网商务建设人才提供有效思路。
三、互联网商务模式通识教学体系建设
(一)课程目标
互联网商务模式教学目的是培养互联网商务管理人才的基础理论,并系统地讨论互联网商务业绩的商务模式、决定因素、价值网络、竞争环境、互联网商务模式的组成、动力机制、评价方法及相关战略及其应用。通过系统训练,让授课对象充分理解互联网商务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掌握互联网商务相关内容的科学定义及其发展方向,从而提高自身参与互联网商务实践的能力。
(二)教学形式
互联网商务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且应用性很强,因此,应在教学设计上对互联网商务概念、原理、模型和方法进行必要的讲授,使学员理解应用互联网为何能获得竞争优势。并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经典案例讨论、实践操作、模拟演示、课堂思考等,启迪学员的思维,把握最新动向,提高观察、思考、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讲授内容的基本要求
1、 掌握互联网商务的基本概念、商务模式、价值网络与环境因素。
2、 掌握互联网商务模式的组成部分、动力机制与评价方法。
3、 理解互联网商务模式竞争环境与宏观环境的作用。
4、 能应用基本概念、工具对互联网商务模式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战略。
(四)教学难点和重点
1、 难点。互联网商务环境分析技术与方法、商务模式分析方法;
2、 重点。互联网商务创业环境分析、商务模式变迁、商务模式结构组成分析等。
(五)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
1、 教学方法。讨论教学+案例教学、头脑风暴+实践教学。
2、 考核方式。期末商业计划书与案例制作、平时考核相结合,采用1:3:6综合成绩评定体系。其中10%为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参与;30%为课程作业,包括新模式观察与分析;60%为期末成绩,以课程论文或考试形式进行。
(六)能力素质提升指标
通过系统的训练与实践,学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见表1,从0~5表示能力素质从低到高。
四、互联网商务模式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一)课程目标
该体系旨在培养学生利用互联网工具开展商务活动的创新能力与管理操作能力,掌握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构建与分析方法,认识互联网商务活动中潜在的商机及陷阱,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建立新的商务模式并开展商务活动。课程系统研讨互联网商务业绩的决定因素、商务模式、价值网络、竞争环境、动力机制、评价方法及相关战略及其应用,提高学员参与互联网商务实践的能力。培养具备较好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际运作能力的互联网商务模式开发与管理人才。
(二)教学形式
在教学设计上对互联网商务概念、原理、模型和方法进行深入的研讨,教会学员应用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并获得竞争优势。同时,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讨论、实践操作、模拟演示、课堂思考等,启迪学员的创业思维,使学员了解互联网商务的最新动向及发展趋势,捕捉知识经济环境中蕴藏的种种商机。
(三)讲授内容的基本要求
1、 互联网创业环境分析。
2、 互联网商务模式结构组成。
3、 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构建。
4、 互联网商务模式的评价。
5、 互联网创业案例剖析。
(四)教学难点和重点
1、 难点。互联网商务环境分析技术与方法、商务模式构建方法、商务模式的驱动因素。
2、 重点。互联网商务创业环境分析、商务模式变迁、商务模式结构组成、价值网、战略分析等。
(五)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
1、 教学方法。讨论教学+案例教学、头脑风暴+实践教学、实验教学+兵棋推演。
2、 考核方式。期末商业计划书与案例制作、平时考核相结合。其中10%为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参与;30%为课堂训练实效考察,包括新模式观察与分析;60%为期末成绩,以商业计划书编写或案例制作形式进行。
(六)能力素质提升指标
通过系统的训练与实践,学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见表2,从0~5表示能力素质从低到高。
五、互联网商务模式研究教学体系建设
(一)课程目标
该体系旨在培养面向互联网平台的商务模式的研究与创新人才。训练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构建与分析方法,认识互联网商务活动中潜在的机遇及陷阱,提升对竞争环境、动力机制、评价方法及相关战略的研究、分析、制定能力。
(二)教学形式
通过案例研讨、模拟演示、机会识别等,观察与分析互联网商务模式发展最新动向及趋势,撰写案例、培训材料及商业计划书。
(三)讲授内容的基本要求
1、 互联网创业环境分析。
2、 互联网商务模式的构建方法。
3、 互联网商务模式的评价。
4、 互联网创业案例剖析。
5、 创新商业模式实训。
(四)教学难点和重点
1、 难点。互联网商务环境分析技术与方法、商务模式构建方法、商务模式的识别与创新。
2、 重点。互联网商务创业环境分析、商务模式变迁、新商务模式构建。
(五)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
1、 教学方法。讨论教学+案例教学、头脑风暴+实践教学、实验教学+兵棋推演。
2、 考核方式。论文撰写、商业计划书、案例制作及平时考核相结合。其中10%为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参与;30%为课堂训练实效考察,包括新模式观察与分析;60%为期末成绩,以课程论文、商业计划书编写或案例制作形式进行。
(六)能力素质提升指标
通过系统的训练与实践,学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见表3,从0~5表示能力素质从低到高。
六、展望
互联网商务模式本质上是互联网利润点、客户价值、实施策略、动力机制等若干因素构成的一组赢利逻辑关系的链条,是互联网商务战略生成的基础,决定互联网商务业务的生死成败。高校通过互联网商务模式三层教学体系的应用与实践,培养商务模式的分析、构建与创新人才,为我国“互联网+”背景下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经济业态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陈燕武,邓兴磊、我国城乡居民信息消费比较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
[2]俞世峰、生态消费需求视角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路径研究[J]、理论探讨,2015(04)、
[3]辜胜阻,曹冬梅,李睿、让”互联网+”行动计划引领新一轮创业浪潮[J]、科学学研究,2016(02)、
[4]孙艳霞、电子商务模式研究综述[J]、现代管理科学,2012(05)、
[5]Zott C,Amit R,Massa L、The business model:theoretical roots,recent developments and future research[C]、IESE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WP-862,June,2010、
[6]Morris M,Schindehutte M, Allen J、 The entrepreneur’s business model: toward a unified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3(01)、
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将超PC互联网
“2011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用户及市场规模均有比较良性的增长。”易观智库相关数据显示。而对比2009年到2011年市场规模的构成变化可以看出,2011年移动购物与无线广告在规模占比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移动购物,从2009年的规模占比3%增长到11%。“这表明,用户对通过移动终端购物的习惯,正逐步得到培养。”
用户购物习惯逐步得到培养,自然会推动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的壮大。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方丽表示:“预计2012年,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将依然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移动互联网用户数有机会在2012年突破6亿。届时,移动互联网的用户有望超过互联网的用户。”
多方力量推动市场扩张
对于未来一两年移动互联网仍将保持高增速的原因,易观国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移动应用的多样性持续激发用户需求。新兴应用激发了用户的需求,刺激用户转变成为移动互联网网民,用户对移动互联网应用逐步从工具类应用向内容类应用和社交类迁移,例如微博、手机阅读、LBS等新兴应用。用户对此类应用不仅有一定需求,且对应用有一定粘性。
其次,移动互联网终端奠定了用户高速增长的基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车载导航等移动互联网终端承载了移动应用,尤其是终端价格的持续走低,使用户使用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机会也大幅增加。
第三,互联网巨头厂商的推动也是不可或缺的原因。移动互联网的开放不再把用户捆绑在运营商体系之内,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模式,互联网厂商及移动互联网厂商纷纷进入市场,用户对移动互联网的认知不再停留在“移动的互联网”,更多互联网应用的迁移,促使更多的PC网民转换成为移动互联网用户。
新盈利点有望涌现
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及市场规模扩张,带来了积极影响。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厂商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加大,反过来有机会在互联网上拓宽市场;另一方面,产业间的合作会不断增多,互联网厂商将移动互联网作为自由业务的延伸,新的盈利点将会不断显现。
最先可以预料到的,是互联网巨头对移动互联网的投资并购将延续。
“2011年互联网巨头通过并购或投资对移动互联网的布局愈发明显,应用商店、无线广告、移动IM以及部分内容市场对新进入者的市场空间已经不是很多,这对于2012年准备进入市场的开发者来说值得注意。”易观国际预测。
曾经有个流传很广的提醒出门不要忘记带重要物品的顺口溜――身手钱,即身份证、手机、钥匙、钱。现在,除了身份证的一些无法替代性之外,钥匙和钱已经渐渐和手机融为一体,比如指纹识别、电子密码门锁等各种智能门锁,以及手机里你装着的各种移动支付软件。
不只是年轻的90后、00后一代,现在连他们的父辈,甚至父辈的父辈们都很不习惯没有网络的生活了。而社交,已经成为让这几代人增强感情联络的重要纽带。
2月13日,中国社科院国情调查与大数据研究中心联合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首次了《生活在此处――社交网络与赋能研究报告》,此份报告历时1年,对中国十大城市的3000多户家庭进行了抽样调查,并从中选择50%的家庭对其子女进行配对样本调查,侧重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进行阐释和解读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对普通人的影响。
报告显示,以QQ和微信为主的社交网络对老年、中年、青年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有不同的赋能,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和改变也不同,比如重构了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给予青年人更多的话语权空间、缓解了中年人的职场压力和中年危机。
改善离婚和丧偶老年人的主观福利
报告显示,使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老年人,其生活满意程度显著较高。在生活满意度十分制量表中,使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老年人更倾向于高满意度(8分及以上),约占74、1%,比仅使用互联网的老年人呈现高满意度的比例高出15个百分点,也高于不使用互联网的老年人呈现高满意度的比例。
社交网络对于改善离婚和丧偶老年人主观福利的作用明显。不使用社交网络的丧偶、离异的老年人更易呈现中度或重度的孤独状态,平均比例约占65%以上;而使用社交网络的丧偶和离异的老年人多呈现轻度孤独状态,平均比例在50%以上。
社交网络具有较强的情感赋能作用,促进代际交流,家庭关系更加紧密。35、2%的老年人认为在使用微信或QQ等社交网络之后,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变得更加亲近,24、8%的中年人认为他们与父母的关系变得更加亲近。
为中年人缓解压力
调查发现,社交网络对中年人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累积具有帮助。45、5%的中年人认为社交网络对增加职业、教育和生活机会比较有帮助,15、6%的中年人认为很有帮助。
中年职场人群通过社交网络的连接,与同事沟通了感情,缓解了工作过程中的压力。48、6%的被调查者认为社交网络对促进与同事的交流、给工作减压比较有帮助,29、1%的被调查者认为其很有帮助。
以社交网络为平台的新型青年就业模式兴起
报告显示,半数以上的青年愿意尝试以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为平台的职业选择。青年人在社交网络相关职业的选择中,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微商、公众号、电子游戏玩家,其分别对应的百分比为30、3%、18、6%、16、8%,可见,以一种虚拟网络平台为基础构建的新型就业模式可能在青年中有一定的市场。
调查发现,90后和00后是QQ社交网络的主力,在QQ的各项功能上,90后和00后都超越了最早使用QQ的70后和80后。以QQ空间为例,90后的使用比例为73、5%,00后的使用比例为67、9%,而70后的使用比例为46、8%、80后的使用比例为53、5%。
青年人是父母上网的带路人和人
报告显示,从家庭关系和构成来看,青年人自然是社交网络使用的先行者,他们对自己的老年父母呈现出一种“带路人”效应。这种效应表现在,针对不上网和不使用社交网络的老年群体,青年人主要起着引领作用;针对上网和使用社交网络的老年人群体,青年人起着促进的作用。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者:
(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二)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广告的广告主;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第六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从事互联网广告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开展广告活动,并向第三方广告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二)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广告的,该资源经营者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二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者者。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广告。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使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以及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存档备查;对于在该互联网媒介资源直接显示的广告内容以及其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还应当履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互联网广告者的义务。
对已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时间应为自该广告最后一次之日起两年。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其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广告主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广告的,在进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广告内容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自行发现的、公众举报的、广告监管机关提示告诫的虚假违法广告,应及时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款情形中,存储于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信息的,是该互联网广告的经营者和者;未存储完整广告信息仅在时调用、推送广告的,是该部分未存储的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是该部分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者。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广告,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二)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三)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广告;
(四)的广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三)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四)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五)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悉其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服务等有偿方式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使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够清楚了解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异地管辖相关广告活动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本办法的互联网广告,可以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调查、检查,查看、调取、复制有关的广告信息和网站后台数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上述调查、检查应予协助、配合,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排除技术障碍,不得拒绝、阻挠或者设置技术障碍。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调查取证:
(1)监管机关与当事人双方采取拷屏、页面另存、直接照相等办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后,当场打印并签字;
(2)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3)委托具有法定的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取证方式。
互联网广告的证据,应当包括广告内容样件和网址、IP地址、域名、源代码等与该广告唯一对应的路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资格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经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力争年内完成起草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xx年立法工作计划,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力争年内完成。
国办相关通知如下
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提请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
2、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机构以及专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正常秩序,促进专利行业健康发展,修订专利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4、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环境与秩序,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2、为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快递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
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4、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
6、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
8、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起草)。
9、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1、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2、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1件)
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安全部起草)。
(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
收信、账号数量减少
CNNIC:网民从感性走向理性
1月16日,CNNIC了第1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从诸多的调查数据,如电子邮件使用、上网目的、上网习惯等可以看到,我国网民互联网使用习惯趋于理性和成熟。电子邮件以其广泛性、便捷性,居于网民的各项应用之首。考察它应用的情况,具有代表意义。
网民每周收信:比三年前少了2、3封
第11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平均每周收到7、7封电子邮件(不包括垃圾邮件),收到垃圾邮件8、3封,每周发出电子邮件5、5封。回顾每周发出电子邮件结果,2000年1月是10封,2002年7月是5、3封,2003年1月是5、5封,总体邮件数在下降,最近略有回升,处在平稳期。总体下降说明了人们对电子邮件的使用告别了以前的新奇感,更加注重实效。略有回升则说明网民对电子邮箱的使用更频繁了,互联网在人们对外通信联络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电子邮件账号:比三年前少了2、5个
在电子邮件账号方面,目前网民人均拥有1、5个E-mail账号,其中免费的E-mail账号为1、2个。在2000年1月,两数据分别为4、0和3、0,在2000年7月是3、9和3、3,2002年7月是1、6和1、4。数目逐渐递减,说明网民在电子邮箱的使用上越来越趋于理性,逐渐固定于常用的1-2个邮箱。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
此前,收费并不为人们接受。如今,收费电子邮件已经是成熟的商业模式,人们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更为合理。最新调查显示,用户对电子邮箱服务由免费转向收费的看法表示“完全接受”和“可以理解”的比例达到了66、6%。另一方面,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商提供了更成熟的服务,可靠性更强,速度更快,安全稳定性更强,容量更大,又反过来促进了网民合理使用互联网。
上网目的:获取信息占多数
就网民上网目的来看,也显示了成熟性。第11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53、1%的网民将获取信息作为上网最主要的目的。在信息经济时代,信息意味着资源,意味着机遇。网民显然看到了这一点。近几次调查结果相比可以看出,以获取信息作为上网最主要目的的网民所占比例一直在稳步增加,最新的与半年前相比又增加了5、5%。
CNNIC相关负责人表示,网民的成熟意味着中国互联网的成熟,意味着网络企业或相关产业可以从中找到更能创造经济效益的商业模式。
网民数量“超日赶美”
CNNIC: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第1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910万,这个数量已经超过日本的5400万,仅次于美国的1、7亿,位居全球第二。但普及率,也就是网民数量只占人口总数的4、6%。CNNIC信息服务部副主任王恩海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北京市网民目前已达390万人,按1400万人口计算,普及率达28%,大大高于全国总体水平。报告预计,2003年互联网产业和传统产业的结合程度、互联网的渗透程度将进一步增强,网民数将达到8630万,增长率为46%。
业内人士指出,人们在欢呼我国互联网络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还应更理性的看待数据。
众所周知,网民数量是衡量互联网络发展的重要指标,它客观衡量了深入应用互联网的所必需的基础。联合国贸易及开发会议的报告显示,到2002年年底全球网民约为6、55亿,他们的需求直接推动了互联网的发展。而中国网民约占了其中的9%。
绝对数据5910万说明我国网民已经成为了一个很大的群体,在衡量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程度时,它是一个必要数据而非充分数据,我们还必须分析相对的数据。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约占人口总量的4、6%。我们可以看看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相关数据。在香港常住居民中,有275万为网民,占年龄为6—84岁之间的香港常住居民的45%,中国台湾地区网民数达到861万,占台湾地区总人口的38、25%。再以互联网发展程度较高的美国和日本为例,同样的比例项目,美国约为70%,日本约为45%。
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CNNIC信息服务部副主任王恩海指出:网民数量占总人口数量比例的意义在于,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后,关联的网络应用才能出现相互促进式的增长,网络经济才可能繁荣。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如某人改用电子邮件与朋友交流,是因为身边的朋友几乎都用电子邮件。假设他身边的朋友几乎都不使用电子邮件,他即使想,也只能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了。
王恩海表示,在互联网方面,日本一直走在前列,日本相关部门也一直在为发展作努力。据美国调查公司预测,到2004年,近半数日本网民将用宽带。目前,日本一般家庭中互联网的利用率高达62、4%。这说明,在网民数量发展方面,中国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同时,第11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在这5910万人中,网民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多,达到了28%。学生比例高受学生的特性影响,他们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这也符合当前校园网建设成为热点、远程教育如火如荼等现实情况。但是另一方面,从经济角度来看,学生购买能力相当有限。互联网络的应用也局限于发发电子邮件等,更深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几乎是空白,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在这部分学生网民中也大打折扣。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理性看待绝对数量的必要性,我国互联网络发展还不成熟,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CN域名数量剧增
国外公司应者最多
第1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我国在CN下注册的域名数半年之内增加了53398个,增长率为42、3%,目前,CN域名总量已经达到17、9万个,CN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CNNIC预计:CN域名将在2003年有更大幅度的增长。CNNIC主任毛伟向记者表示,CNNIC的目标是在3年内使CN域名达到100万注册数量,成为亚洲最大的域名。
毛伟说:“CN域名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从互联网发达国家域名的发展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在法国,在FR顶级域名下直接注册二级域名的占FR域名注册量的84%。德国的二级域名是开放的,截止到2002年8月,德国DE域名注册数量已经突破566万。国外这些成功的模式将为CN域名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借鉴。同时,还可以看到,中国融入世界经济步伐加快,市场规模不断在扩大,企业发展更加迅速,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在加强,这些都是CN域名获得提升的有利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CN域名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国际竞争力。根据近日CNNIC的第1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截至2002年12月31日,国外公司注册CN域名高达8500个,占总CN域名的4、78%,在注册量区域排名中名列第五,仅次于北京、广东、上海和江苏等互联网较发达地区,远远高于我国的一些省市自治区。此项数据表明,国外公司对CN域名的热衷程度甚至高于国内公司,而这些国外公司当中有不少还没有在中国开展业务,但是他们十分关注前景广阔的中国市场。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我国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当中,绝大部分都拥有了CN域名。
根据此份统计报告数据,北京、广东、上海和江苏域名注册量分别为59491个、24666个、15412个和8892个,各自占总量的33、44%、13、86%、8、66%和5、00%。而国外公司注册量与第四名江苏省相比,也只仅仅相差0、22个百分点,即392个微弱劣势,但这个注册量却遥遥领先于排名第六位的地区。
CEO论网
5910万用户,将对包括ICP和ISP在内的网络公司的盈利模式乃至产品线产生何种影响?请听国内各大网络公司CEO怎么说。
汪延(新浪全球总裁):和三年前大家期待“拐点”到来的心情和策略相比,网民如今的规模已经把产业链穿到了一起,相对来说,一些收费的服务成为可能。在这样的前提下,新浪将会对个人收费服务作出更多的拓展,也可以说是战略重心从广告继续朝着个人收费服务转移。
张朝阳(搜狐CEO):5910万的网民说明互联网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媒体平台,原先存在于免费平台上的单纯广告服务已经不再是互联网生存的惟一条件。其实作为第一线的体验者,搜狐从去年开始就已经着力于一些收费服务项目的拓展。
孙德棣(网易CEO):用户基础的扩大,为我们的持续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条件。随着个人用户市场的逐渐成熟,网易会继续加大发展对个人收费服务业务的拓展。在包括网络游戏、无线增值服务等方面做得更好。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短短的几年时间,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我国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方面,也表现在互联网的用户人数、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各个方面。虽然自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网络业的发展遭遇了一段时期的低潮,但从近期的种种迹象来看,中国互联网业正在走向复苏,开始迎来它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三大门户网站业绩优良
近日,国内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分别公布了第三季度财务报告。10月22日搜狐公布的季报显示,它提前实现了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全面盈利,盈利额度达到11、2万美元。11月5日,新浪的财务报告称,上季度新浪的净营业收入达到103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1%,达历史最高值;按试算额计算,新浪在历史上首次实现盈利24、1万美元,而去年同期的数字为亏损290万美元。11月6日,网易公布的季报显示,今年第三季度网易收入总额达到7440万元人民币(900万美元),较上一季度增长93、3%,营业利润达310万美元,毛利率达67、6%,创历史最高。业内人士认为,与以往网站大面积亏损相比,如此良好的业绩说明互联网正在回暖。
由于业绩的大幅上升,作为中国概念股在纳斯达克的标志性代表,新浪、搜狐、网易的股票一片飘红,大幅上涨。与一年前一些公司在纳斯达克面临摘牌的尴尬处境相比,今日的风光实在不可同日而语。国内门户网站的股票在纳斯达克受到追捧,说明了国内互联业的发展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它们已经从过去纳股中的边缘状态、边缘待遇变成比较中心的状态了。
互联网得到广泛应用
今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等信息化应用进展迅猛,互联网开始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进行广泛的、实质性的渗透。政府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的推进,使原来“不食人间烟火”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实体经济进一步结合,也使互联网找到了广阔的应用空间,焕发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对此,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认为,目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开始了全面复苏。
他认为,之所以说现在的复苏不是一些企业的复苏,而是全面的复苏,是因为过去中国的企业在IT方面的投入本来就不多,有一个对历史欠账回补的过程。在企业层面,网络经济高潮到来时,启发了企业对信息化的应用,让他们认识到了网络经济的重要。互联网泡沫破灭以后,整个IT产业,包括互联网业,都回到了基本面,回归到了一个在正常经济活动下的一个正常产业。
据估计,全球500强等世界大公司在IT方面的投入提前支出了1000亿美元,现在还处于消化投资阶段。相比较之下,中国的互联网业由于本身发展水平所限,非理性成分和泡沫成分都不是那么大,或者根本就没有产生太大的泡沫。而在这个时候,政府加快推进了电子政务,企业开始重视内部信息化建设,这两股力量反而成为比较强劲的推动互联网复苏的力量。目前,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亮丽的IT市场之一。
网民人数迅猛增加
上网人数和上网计算机数反映出一个国家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和繁荣程度。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10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5800万,上网计算机数达到2300万。而今年上半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4580万和1613万,短短的四个月内分别增加了1220万和687万,分别比今年上半年增加21%和30%。网民和上网计算机数的迅速增加,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回暖的步伐加快。
CNNIC的历次调查显示,从1998年7月到2000年7月,我国上网用户人数每半年都以超过50%的速度增长,2000年1月达到顶峰,然后开始下降。从2002年1月开始,又开始逐步回升。今年上半年,我国的上网用户人数为4580万,半年增加了1210万,增长率为35、9%,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72、8%。同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62万上网用户人数相比,目前的上网用户人数已是当初的78倍。由此可见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增长之快。特别是今年以来网民呈现加速递增的趋势,预示着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的第二个春天即将来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互联网络的大环境经历了高潮、低潮的反复,可是从上网用户人数的历次调查结果看,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却一直保持着比较强的增长势头。从联合国贸易及开发会议上透出的信息,目前中国的网民人数已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同时不能忽略的是,5800万网民在我国将近13亿的总人口中仅占4%多,说明我国互联网络的普及程度还很低,仍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WWW站点数止跌回升
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WWW站点数为293213个,半年内增加16113个,增长率为5、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8%。从我国WWW站点数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尽管在2001年上半年,网站数下降了2、3万,但是从2001年下半年到现在,网站数又开始了增长。从2001年7月到2002年7月,一年时间增加了50474个站点。这种变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互联网产业在经历了一个低潮后,正呈现出进一步发展的迹象。
截至2002年6月30日,我国国际出口带宽的总容量为10576、5M,半年增加了2979M,增长率为39、2%,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25倍,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25、408M的416倍。
CN下注册的域名数到今年10月底达到139288个,比7月份统计的126146个增加了13142个。而在2001年7月到2002年1月这半年时间里,由于受互联网低潮的影响,CN下注册的域名数曾减少了1173个。这几个月CN下注册的域名数的重新回升,同样说明互联网在逐渐转暖。
链接一:网民结构特征
1、用户性别。调查显示,男性网民占60、9%,女性网民占39、1%。男性依然占据网民主体。从历次调查结果网民的性别分布上看,女性网民所占比例呈递增趋势,且增加显著,从1997年10月的12、3%增加到现在的39、1%,男性网民则从最初的87、7%减至60、9%。男女网民之间比例上的差异也从1997年的7∶1缩小至目前的1、6∶1。这一变化趋势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有着密切关系。
2、用户年龄。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0%,35岁以上的网民占18、0%,两者之比为4、6∶1。35岁以下的网民仍然是互联网络时代的主力军。在各个年龄段中,以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最高,达到37、2%,其次是25~30岁(16、9%)和18岁以下(16、3%)。3、用户受教育程度。目前网民中受教育程度为高中(中专)的比例最高,占30、5%,其次是本科(29、2%)和大专(26、3%)。大学本科以下的网民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本科及本科以上的网民,形成后来者居上之势,在网民中占据主体。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与互联网上的内容、服务日益多样化以及互联网使用更加简便有关。
4、用户个人月收入。调查显示,86、6%的网民月收入不超过2000元,只有13、4%的网民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37、8%的网民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包括无收入)。低收入网民仍然占据主体,并且增长速度明显高于高收入的网民。这说明互联网越来越趋于大众化,互联网从过去那种只属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中高收入的人的专利,转变成受过基本教育的、收入还过得去的普通人都能使用的工具。
5、用户职业。在网民中,学生所占比例是最高的,达到了26、2%,其它职业中,以专业技术人员为最多,占总数的17、5%,其次是办事员等协助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人员,分别为13、2%和12、0%。值得说明的是,与2001年1月相比,学生从20、9%增加到26、2%,绝对数量从470、3万增加到1200万,增长显著。这与校园网的建设以及各种网校、远程教育等的兴起有比较大的关系。
6、用户行业。网民中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的人最多,占14、6%,其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占12、1%,排在第三的是教育、科研机构,为10、8%。与2001年1月相比,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网民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而IT业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社会服务业从8、3%增加到9、6%,制造业从6、5%增加到10、0%,IT业则从14、5%降至9、8%。其它行业在绝对人数上随着整体网民数的增加都有所增加,但从所占份额来看,虽然有小幅度的波动,但无明显变化趋势。从网民在职业、行业的分布上可以看出,网民逐渐趋于多元化。
链接二:网民上网行为习惯
1、上网地点。62、1%的网民选择在家里上网,43、3%的人在单位上网,其次是学校(21、8%)、网吧和咖啡厅(17、3%),同时还有0、7%的人在公共图书馆上网,0、9%的人移动上网,地点不固定。家中是网民上网最主要的地点,这与家庭电脑的普及、小区宽带的建设以及互联网使用成本的降低有很大关系。同时,在学校上网的网民比例也有所增加,从2001年1月的19、7%增加到21、8%,这应该与网民中学生的比例增加以及校园网建设的推进有很大关系。
2、上网时段。网民一天中使用互联网的时间波动比较大:凌晨4、5点钟是网民最少上网的时间,只有3、9%的网民在这一时间上网;上午8、9点钟,上网的人开始增多,达到20、4%,并且随着时间的延续一路爬升,到晚上20、21点的时候达到高峰,有80、5%的网民在这一时间上网,这之后上网人数又逐渐减少。这一现象说明,网民使用互联网的时间分布状况和人们日常生活的作息时间有一定关系。
3、用户上网设备。目前,有97、4%的人使用台式计算机上网,4、5%的人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用户上网设备仍然以台式计算机为主。但也有少量网民在使用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上网的同时,也使用其它设备(移动终端、信息家电等)上网。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些新的上网设备正在逐渐被网民所接受。
4、上网费用来源。调查显示,77、1%的网民采用自费上网,只有10、1%的网民公费上网,公费自费均有的占12、8%。从历次调查数据来看,自费上网的网民都比公费上网的网民所占比例要高,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与网民上网地点的变化有一定关系:家里逐渐成为网民上网的最主要地点,自费也相应成为网民上网费用的主要来源。
5、每周上网时间。目前网民平均每周上网3、1天,8、3个小时。2000年1月CNNIC的调查数据显示,网民每周上网时间达到17个小时,此后上网时间逐渐减少,最近一年内逐渐稳定在8~9个小时。网民上网天数也从去年的3、3天降为现在的3、1天。造成网民每周上网时间减少的原因可能与网民结构上的多元化有一定关系。
6、平均每周收发电子邮件数。网民平均每周收到6、5封电子邮件,收到垃圾邮件6、9封,每周发出电子邮件5、3封。与历次调查结果对比可以看出,网民每周发出的电子邮件数逐渐递减,从2000年1月的每周发出10封电子邮件减少至目前的每周5、3封,尤其是近一年来的减少最为显著,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9封。这与网民对电子邮箱的使用更加理性以及手机、短消息、网络寻呼等其它通信手段的流行使通信联络方式更加多元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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