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权的风险(精选8篇)

时间:2023-08-11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1

关键词: 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退出机制

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而发行股票上市为%~%。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

年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 股份回购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一般包括两种回购方式:创业者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和风险企业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前者是通过买股期权的形式来实现的,是在引入风险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时,由创业家或风险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家一项选择权,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时间要求创业家或风险企业按照预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价格购买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则是通过卖股股权的形式来实现的,即是给予创业家或风险企业一项选择权,让其在今后某一时间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及股票价格购买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权回购时到底是采用买股期权或是卖股股权来进行,这主要看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风险企业是一家受到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则可能会采用买股期权;如果是风险企业急需引入风险投资,则可能会采用卖股期权。绝大多数股权回购是采用卖股期权进行回购的。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签订好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等。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2

个人财富普遍遭遇“过山车”式暴涨暴跌

中国高科技公司有过两次海外上市高潮。第一次发生在2000年前后,以亚信(ASIA)、新浪(SINA)等公司为代表的中国概念股,率先登陆纳斯达克。第二次则是2004年后,盛大(SNDA)、百度(BIDU)、尚德控股(STP)等陆续在纳斯达克、纽约上市。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高科技民营企业主要有14家。由于这些企业创始人的财富主要来自所持有的旗下公司股票,因此,我们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及这14家上市公司上市以来的首日收盘价、最低价、最高价、平均价和2006年7月21日的收盘价,分别计算16位创始人或主要股东的IPO首日身家、最低身家、最高身家、平均身家和最新身家。

结果显示,科技新贵中固然有丁磊、马化腾那样最新身家比上市首日身家有400%增长的幸运者,也有一半人士的最新身家较IPO首日身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减少(表1)。如果排除减持股票幅度高于股票总值缩水幅度的沈南鹏、梁建章、段永基3人,可以发现,李彦宏、吴俊、周云帆、杨宁等人都因所持股票价格下跌而导致财富缩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吴鹰,其最新身家2、88亿元较IPO首日身家26、48亿元跌去了八成多,而从持股数量看,他目前所持股票仅比IPO时减少了23、46%(表2)。

不同企业的当前表现与远景预期不同,导致了各个创始人的财富水平有涨有落。同时,由于每个企业的发展中也会经历高速成长、遭受挫折等不同的阶段,因此,科技新贵们的个人财富也普遍在相对短暂的企业上市期间内(上市时间最长的亚信约6年牛,最短的尚德仅7个月)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大起大落。

从波动幅度(最高身家除以最低身家)看,各创始人的身家波动幅度普遍在3倍以上,2000年上市的新浪、网易、搜狐,由于经历了互联网泡沫破灭、盈利模式转型等波折,其股东身家波动最为剧烈,若丁磊、张朝阳、段永基在上市之后一直保持原有持股数额,那么,他们的最高身家分别是最低身家的159倍、83倍和57倍(表1)。

从波动区间(最高身家减去最低身家)看,施正荣、丁磊、陈天桥财富水平的波动均达到100亿元以上,分别高达146亿元、142亿元和125亿元;马化腾等6人在10―100亿元之间;唐越、周云帆、吴俊等人由于身家多在10亿元上下,波动数额较小,但均在3亿元以上(表1)。

集中股权投资导致财富大起大落

这些科技新贵的个人财富起伏不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财富主要体现为个人所持有的旗下公司股票。一方面,其个人或家族持股量不仅平均达到所创立公司股票的20%(陈天桥、丁磊、施正荣等受风险投资摊薄较少,在50%左右),另一方面,这些股票占其个人财富的比例往往也超过了20-30%。在专业理财人士看来,当一个人或家庭所持有的某一公司股票占其净财富值的比例超过这一限度,集中股权投资的弊端就会凸显,一旦该公司股价出现波动,其财富水平也会随之起伏。

然而,这些新兴科技企业恰恰处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电信等行业,来自技术进步、盈利模式、业务结构、相关政策和资本市场预期等任一因素的变化,都可能令公司业绩出现较大的起伏,从而引发股价的震荡。

事实上,占海外上市高科技公司大多数的互联网公司,业务结构普遍存在风险。无线增值服务类公司如TOM在线(TOMO)、空中网(KONG)和灵通网(LTON),高度依赖移动运营商,具有比较大的政策风险,如中国移动(00491、HK)今年7月6日宣布移动增值业务延长试用期及设置两次提醒确认的政策后,这些公司的股价均高台跳水,当日跌幅分别为23、54%、12、01%和13、73%。

收入主要依靠《传奇》、《大话西游》和《魔兽世界》等网络游戏的盛大、网易和九城等公司,则面临产品断代的风险――当一款游戏的生命周期(一般为3年)结束而新游戏开发难以为继时,这些公司的股票可能随着收益的剧减而大幅走低。这方面,盛大提供了典型的案例。在《传奇》因老化宣布免费的2005年11月,盛大于当月10日公布了第三季度业绩报告,显示因《传奇》营收比上季下滑33、5%,盛大当季净营收比上季下滑7、4%,由此导致盛大股价当日下跌10、52%,陈天桥的身家也因此有了6、66亿元的波动。目前,虽然盛大的新业务发展不力,但陈天桥的财富总值仍与上市时基本持平,不过,其现时44亿元的财富水平,只有峰值时163、24亿元的1/4左右。

来自同业竞争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压力,也会对网络公司的股价构成影响。比如,百度2006年第二季度的业绩虽然符合华尔街分析师的预期,但由于市场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能力存在疑虑,直接导致其股价在季报公布当天下泻20、88%。按此计算,李彦宏的财富也一天跌去11、18亿元。

虽然从专业理财的角度看,集中股权投资存在各种风险,但中国的科技新贵们往往出于对公司前景的信心、保持公司控制权、担心市场过度反应等原因,减持股票数量有限。从减持比例(减持数量除以原有股数)看,江南春、段永基、吴鹰约为30%,丁磊、周云帆、杨宁减持约15%,其余人的减持比例均在10%以下,而张朝阳、朱骏、唐越现在的持股数量比公司上市时还多(表2)。

将财富集中于某一公司的股份,正如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创始人也许能从公司的快速成长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像丁磊、马化腾那样令财富步步上扬,但由于公司发展总有顺逆,也有可能像吴鹰那样因产品生产周期结束而见财化水。因此,西方财富管理的成熟理念认为,创业者在完成财富创造后(如旗下企业成功上市),可以先将部分纸上富贵落袋为安,套现出用于子女教育经费、自己退休保障以及可以长期维持某种生活方式的资金,然后再根据自己的财富管理目标,在保持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分期、分批有限度地出售股份,并将所得资金进行适当的重新配置,如投资其他公司股票、债券或房地产等金融资产,形成风险分散的资产组合,从而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精明的沈南鹏

在科技新贵中,原携程网总裁沈南鹏堪称西方财富管理理念的出色实践者。

携程于2003年12月上市后,沈

南鹏即开始有计划地减持携程股份。目前,沈南鹏所持的携程股份已从IPO时的285万股减至12万股,减持比例达95、8%(图1),他的创业伙伴梁建章减持比例也达到了80%。由于在不同阶段采取了区别处理的减持手法,包括IPO阶段的有限退出、IPO后有计划的连续减持及此后的广泛投资,沈南鹏不仅避免了身家的大起大落,形成风险分散的资产组合,并从部分项目中取得丰厚的回报。

与其他创始人普遍拥有的技术背景不同,沈南鹏在参与创立携程网之前,先后供职于花旗银行、雷曼兄弟、德意志银行等国际大行。这一经历无疑对沈南鹏处理财富的方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8年的投资银行生涯中体验过香港红筹狂热、亚洲金融危机、互联网泡沫破灭的沈南鹏,因而表现出了比其他科技新贵更强的危机意识,他不仅通过持续减持携程股票回避市场风险,在减持后投资组合的选择上也更加谙熟。

携程IPO之前,沈南鹏持有285万股携程普通股(含期权),占总股本约10、52%。IPO过程中,沈南鹏出售了其中的38万股,以招股价每份ADR(1份ADR含2股普通股)18美元计算,共套现了2736万元。经此套现,沈南鹏不仅兑现了前期的奋斗成果,而且可以回避将来出现任何不利情况的风险。

度过禁售期后,沈南鹏继续减持携程股份。根据纳斯达克公开资料,他共于2004年减持约112万股、2005年减持51、2万股、2006年4月之前抛售56万股,根据当时价格计算,共计套现4、68亿元,目前,其剩余的携程股份市值仅为2400万元。

如果沈南鹏没有将股份套现,其身家波动幅度将达到4、81倍,波动区间为5、07亿元,但通过减持股份,他共计获得现金约4、95亿元,比理论上的最高身家6、4亿元仅低1、4亿元。事实上,由于抛售股票受到市场流动性、信心表现、监管等多方面原因,创始人不可能将所有股份于最高点抛出,理论上的最高身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能的财富实际上是平均身家,即按照上市以来的平均股价计算的财富数量。而由于携程的股价一直呈上升趋势,沈南鹏在股价相对高位出货更多,因此,其实际获得数量仍高于平均身家2、96亿元。

沈南鹏持续抛售,不仅将纸上富贵成功变现,而且取得高位的平均收益,或许值得每个科技新富借鉴。事实上,截至2006年7月21日,大部分企业创始人的最新身家并不高于平均身家,从平均身家与最新身家的接近比例(平均身家除以最新身家,减持比例在30%以上者予以排除)看,除了马化腾、丁磊、张朝阳等个别人之外,朱骏、李彦宏等人的接近程度为90%左右,而陈天桥、施正荣等人的接近程度远远超过100%(表1),这意味着,陈天桥、施正荣如果连续抛售,抛售所得现金将比现有纸上财富还多45、88亿元、50、3亿元。马化腾的最新身家之所以高出最低身家,是因为腾讯股价还处于第一轮上升期,没有经历周期性波动,而网易、搜狐股价曾长期处于1美元低位,将平均身家拉低,如果将周期的开始时间调整为股价走出U型碗底开始,则丁磊、张朝阳的平均身家将达到76、78亿元、16、48亿元,分别比最新身家仅低6、1亿元、4000万元。

完成减持之后,沈南鹏将资金分散投资到了分众传媒、上海瑞骏酒店管理集团等风险程度不同的项目之中,并已在分众传媒实现丰厚的投资收益。据分众传媒招股说明书披露,沈南鹏在2004年12月以每股0、51美元购入75万股普通股,成本约为306万元,其后被选为分众传媒独立董事,并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人事任命委员会的成员,因此还获得期权(具体数量来披露,但行权价仅为0、58美元,2006年7月21日ADR收盘价为64、65美元)。2005年7月13日,分众传媒上市,招股价为每份ADR(1份ADR含10股普通股)17美元,沈南鹏出售15万股,套现204万元,剩余60万股按2006年7月21日股价计算为3103万元,沈南鹏仅此一项投资获利可达3001万元,是投资成本的9、8倍。

当然,大幅减持的操作使沈南鹏更像一个财务投资者。而从携程的股价走势看,沈南鹏如果继续持股,身家会增长约36、75%,近2亿元。因此,在减持比例上,企业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策略。

减持技巧有待提高

对于科技新贵们来说,有计划、有限度的减持是一个问题,如何顺利减持,又是一个问题。虽然减持股票是实现资产合理配置的必经之路,但没有让投资者清晰合理预期的抛售,则可能使二级市场对公司基本面产生怀疑,并作出损害股价的过激反应。马化腾在腾讯的减持过程中,即因行为模式欠佳步入了这一误区。

2005年7月,身为腾讯大股东的马化腾减持1000万股腾讯股票,占其持有股票总数4、13%,以当时市场价6、2港元计算,共套现约6200万元。市场对马化腾的减持行为反应强烈,在减持事项披露后,腾讯股价连跌3天,还有分析认为,这可能是腾讯业绩下滑的征兆。

从财富管理的角度出发,马化腾减持股票可能是正常的资产配置行为,将账面收益落袋为安,有助于保护其资产,避免将风险集中于公司股票,但市场对减持行为的激烈反应,说明大股东在减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

对于大股东来说,给市场一个清晰的预期是十分重要的,如能先期透露减持的目的、计划减持的数量等,可以使市场对减持行为充分消化,而且在公司处于平稳增长周期时,减持也更能得到市场接受。同在香港上市的思捷环球(00330、HK)大股东邢李(火原)的退出经验,就值得借鉴。

思捷环球自1993年上市之后,不断全球化扩张,先后收购“思捷澳洲”、“思捷欧洲”和“思捷美国”等业务,从一家地区公司发展为国际性企业(参见本刊2002年9月号《经得住分析的“思捷”》)。 2002年以后,思捷环球进入高速增长期,2001年营业额、净利润分别为81、09亿港元、6、71亿港元,而2005年增加到206、31亿港元、33、37亿港元,加上自有品牌“Esprit”的市场份额提升,其利润率也不断走高,从2001年的8、27%提高到2005年的16、17%。在公司高速发展的同时,邢李塬于2003年之后曾经5次减持3、04亿股股票,股权比例由42、71%下降到15、92%,共计套现113、61亿港元。由于公司经营业绩高速增长,并且邢李塬均在公布半年业绩报告或年度业绩报告后一两个月内定期抛出股票,市场对其公布业绩之后抛售的行为模式已有心理预期,而且邢李塬并没有剥削小股民的情况,因此,尽管其套现数量巨大,投资者乐于接盘,完成抛售之后市场皆反应平静。

马化腾不论是套

现金额还是套现频率,均远远不及邢李塬,但在市场上产生的影响却大于后者。事实上,就腾讯自2004年6月16日上市以来的股价走势看,连续5天的下跌出现过1次,连续4天的下跌出现过6次,连续3天的下跌出现过10次,因此,股价连续3天波动应属正常。而且马化腾减持之后,腾讯的业绩高速增长,收入、净利润在2005年第三季度分别为3、6亿元、0、77亿元,到2006年第一季度已经增长到6、45亿元、2、49亿元,显示马化腾的抛售并不存在公司层面的问题,实际是大股东正常的资产配置行为,但却让市场产生误解。如果腾讯事先和市场充分沟通,不论对于大股东顺利减持,还是对于公司股价的稳定,都是十分有益的。

全流通带动财富管理模式变革

马化腾减持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的案例,同样值得国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高管参照。

目前,随着国内市场实现全流通等变化,A股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的财富管理模式也面临变革,其减持股票现象会越来越普遍。首先,全流通的实现和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解禁,或将带动一部分减持需求。在股权分置时代,由于缺乏合适的股权退出渠道,曾出现创始人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以大额股息分红等方式获得现金的情况,比如,王文京控制的G用友(600588)就因持续高额派现备受非议。G用友在2001年4月上市后,发行2500万股新股,筹集资金8、87亿元,王文京的股权比例也由100%下降到75%(其通过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间接控股)。完成IPO之后,用友公司的资金账户上增加了近9亿元,但王文京个人没有拿到一分钱,加上股份不能流通,创始人完成了财富创造,却没有条件进行财富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用友一直保持大额股息分红,每年从4500万元到1、14亿元不等,5年共计派息3、25亿元,王文京也因此获得股息共计2、43亿元(表3)。值得注意的是,用友不仅派息数量大,派息率(在此定义为每股股息除以每股收益)也比较高,一直在60%以上,且2005年最高达到115、79%,而在香港上市的金蝶国际(00268、HK)派息率仅在30%左右。随着全流通的实现,上市公司创始人将有畅通的渠道通过退出股权投资套现,而无需经派息回笼资金。

其次,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其高管都可能在经营业绩良好的前提下获得部分股权,因此,他们也存在套现的可能。

第三,随着中小板挂牌的民营企业增多,这些企业的股东与高管也要面对财富创造与财富管理的分离问题,因此,他们可能从提高生活质量、保护资产安全、搭配风险配置等管理财富考虑出发减持股票。

由于中国股市过去普遍存在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炒作股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对于大股东或公司高管减持股票,中小投资者往往心存疑虑。一旦出现较大数量的减持,市场可能出现关于公司前景的各种揣测,从而引发股价波动。因此,上市公司或大股东有必要在减持之前与市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正常的资产配置行为产生误解。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3

关键词:PE/VC 盈利模式 新三板 股权交易市场

1、新三板的定义

“新三板”是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通俗称法。自2006年开办之初,新三板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迄今已经成为我国架构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首先锁定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至2012年8月,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

2、新三板的本质

基于PE/VC视角,本文提出新三板的基本特质有四点:实现金融功能、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转化成本和转板预期。

新三板市场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融资功能和交易功能。目前新三板市场属于小额定向融资,融资额有限,相当于美国的OTCBB市场,兼具纳斯达克特征。新三板扩容将零散在各地设立的柜台市场集中并实现规范交易是制度性突破,而作为一个可以交易的股权市场,未来影响新三板走向的关键仍然在于转板机制,“转板”1也是新三板的核心价值。作为主板的项目储备池,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要求强烈,若制度许可,新三板市场将成为风险投资企业项目退出的次优选择渠道。

2012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壳价值迅速提升,究其原因乃是市场人士对其“转板”的美好预期所致。据称一个干净的壳已叫价至1亿元人民币。目前市场最期待的转板制度为:1、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旦达到在创业板或者中小板IPO要求,可以不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由深交所负责审核直接转板,存量发行。2、或在证监会发审委开辟绿色通道,允许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别其他在审企业而单独排队。但截至目前,新三板公司的“转板”都属于增量发行,与普通的IPO程序无差异。

3、新三板的交易规则

现行规则下,新三板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即法人、信托、合伙企业参与,自然人仅限于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或定向增资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且交易通过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买卖双方协议成交,每笔委托不得低于3万股;很显然,这套交易规则体系极大的限制了市场流动性。

从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看,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数可以突破两百人。故预计未来新三板将放宽对个人投资者的限制,随着限制取消和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市场的流动性将得以极大的改观。

4、新三板的规模

4、1目前的规模

目前,全国共有部级高新区共88个。1995年至2010年,高新区企业数量由12980个增至51764个;从业人员数目由99、1万人增至859万人。高新区工业总产值及实现利润也分别由1995年的1402、6亿元、107、5亿元增至2010年的75750亿元、6261亿元。

截至2012年8月末,新三板累计133家公司挂牌(含实现转板6家),总股本39、36亿,总市值合计约261亿元,其中流通市值132亿元,流通市值占比50、84%。总体市盈率18、54倍(同期A股12、55倍),总体市净率3、43(同期A股1、84)。至2012年10月末,新三板挂牌企业150家,总股本46、53亿,平均市盈率已达23倍。

4、2未来发展规模

未来新三板将建设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的发展方向十分明确,对孵化高科技产业、推进经济转型的作用也将逐步体现。目前,新三板试点园区为四家,预计深圳、成都和西安将很可能进入下一批扩容名单,并增加约2500家园区企业。综合各家机构的研究成果,根据扩容进度、挂牌速度、市值变化、交易活跃度等指标综合测算,未来3年左右,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有望超过3500家,是沪深两市公司数量的1、5倍,新三板市值约1、2万亿元,约占沪深两市市值的5、4%;就远期来看,挂牌企业数量有望超过1、5万家,是主板市场的两倍。

5、新三板的受益方

新三板扩容为证券公司、创司、园区公司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创投、券商、投资者都可从中受益。从受益优先角度看,园区运营商>券商>PE/VC,而从实际受益看,挂牌企业>PE/VC>券商。

挂牌企业因新三板扩容受益最大。核心价值在于企业因此摆脱了资本约束,在打开通向资本市场大门的同时,又并非单纯的获得了资金支持。由于企业与券商的分析并不在本文范围之内,因而暂不探讨。

PE/VC机构因投资渠道拓宽也有不错的收益。如,2009年10月北陆药业转板成功登录创业板,发行价17、86元,首日开盘价29元。参与其中的PE机构分别获得3、35倍与4、93倍回报率,VC机构更是获得了16、62倍回报。2010年12月世纪瑞尔转板成功登录创业板,发行价32、99元,首日开盘价56、99元。启迪创投旗下两只基金因此分别获得了10、23倍、7、58倍回报。

6、投资判断

作为PE/VC投资机构,对新三板最为关心的有两点,一是新三板当前的估值水平是否合理,二是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构建,多项属性变化带来参与者盈利模式的转变,而这一运动趋势将如何发展。为解决这两点疑问本文构建了包括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转板、风险度以及演进路线等要素的价值分析框架,并分别进行思考。

6、1流动性

根据海外经验,场外市场普遍存在交易不够活跃的问题,为此成熟的场外市场,都采取了以报价驱动模式(即做市商制度)为主流的交易制度设计来应对。

在我国,新三板尚未建立做市商交易制度,年换手率仅为5、5%,与国内主板、创业板差距甚大。但即便具备做市商制度的场外市场,换手率水平的层次分布与估值的层次分布仍是一致的。即不同地区的三板市场,换手率水平仍然一致低于二板市场,并体现出换手率与估值的同向运动的特征,这集中反映了投资者流动性补偿偏好的存在。

通常二板交易活跃度低于主板市场,而三板相对二板交易更为清淡,投资者在价差交易过程中必然要求流动性补偿,这直接反映为三板的估值折价。

6、2转板

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对拟上市公司有不同的要求,基本可分为两类:1、规范性门槛。如上市财务标准、信息披露等硬性条件。2、制度性门槛。如以发行监管、上市审核流程等。转板制度的建立主要涉及这两个维度。与主板和二板的上市规则相比较,三板市场挂牌企业突破门槛限制仍有一段差距。

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台湾市场发现,尽管不同地区的证券市场具有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但在审核门槛一定的情况下,基本遵循转板上市的规范性标准越高,估值的折价率越高;审核越宽松,估值折价越低的规律。这表明,转板上市的规范性门槛越高,审核越严,三板市场挂牌企业转板难度越大,相应的估值应当越低。基于国内三板市场并不能转板的现实,目前市场平均估值显然偏高。

6、3风险度与估值

由于三板较低的进入门槛,必然伴随较高的风险溢价。而风险与估值水平的走势是相反的,这体现了投资者对待风险资产的普遍态度。在市场成熟且门槛相对较低的美国和英国,这种趋势最为明显。有研究表明,美国的OTCBB市场和英国的PLUS市场的风险程度更高,估值水平对风险的反应也是充分的,其中OTCBB相对NASDAQ-GS(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估值折价高达53、7%。

在一定的流动性条件下,投资者的预期超额收益主要来自于风险的补偿。低层次市场准备门槛较低,同时只是适度的信息披露,监管也更为宽松,因此,低层次市场存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应更高的风险水平,要求估值有一个更高的安全边际。依此角度观察,投资者确实有理由要求一个更优的价格,尽管在发展初期,首批进入新三板的公司相对经营质量较高且风险处于可控阶段。

6、4演进路线

新三板扩容之前,市场是一种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的交易所内部分层方式,且初期监管与资格审批比较严格,这使现有挂牌企业在开放之初具备了制度性溢价,进而部分提升了存量企业的估值。随着未来扩容,制度红利将消耗殆尽。

新三板扩容之后,短期演进路线是确定的:1、定向增发的大幅估值折价给机构投资者以足够的动力去活跃市场,结合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流动性改善带动估值上升。2、由于新三板扩容的阶段性,市场容量缓慢释放可能导致短期内新三板股票被爆炒。3、审核机制的存在,中小板、创业板估值依然可以享受一定的溢价。

但是,新三板长期演进的路径并不确定。当市场流动性将不再是瓶颈,转板也逐渐放开,在新三板前进的道路上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如新三板与创业板的重合和竞争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观察。至于新三板未来将收敛于何种均衡路径,取决于新三板在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定位以及边界。

6、5估值综述

当前新三板尚未引入做市商机制,流动性严重不足,转板机制尚未建立,投资者盈利模式不足够清晰,因此当前估值已反映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被高估之实质,并不足以支持PE/VC机构的后续投资冲动。

7、投资建议

作为PE/VC投资机构,目前新三板主要为我们提供了六种盈利模式:

①入股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挂牌后通过新三板市场退出,获得股权收益。

②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定向增资、股权转让,获得股权及分红收益。

③通过二级市场对新三板投资,获得股权及分红收益。

④转板前入股,待转板制度完善后,在企业升板中获得跨市场股权收益。

⑤并购企业挂牌三板做为次优退出渠道,获得股权收益。

⑥VC/PE机构已投资的、且一段时间内无法满足IPO要求的企业(含早期)可挂牌新三板,以定向融资方式实现项目退出,缓解VC/PE机构自身运营压力。

总体而言,鉴于目前的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挂牌企业相对较高的估值,建议PE/VC机构的参与态度设定为:积极观察,广泛筛选,审慎参与。现阶段,新三板更多的意义是新增一项金融工具,其功能的发挥还需PE/VC机构积极观察与深度发掘,最终选择适合自身投资风格与企业特质的方式参与。

注 释:

1、转板指转板企业将存量股票转至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而非增量发行,无需经过发审环节直接在交易所上市。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4

关键词:风险投资;优先股;应用环境;代表性条款

一、 引言

风险投资是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为风险投资家)向具有高成长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由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风险投资十分发达的美国,风险投资家通常采用融资工具的灵活设计和复杂契约的条款安排来解决此种冲突。经过美国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不断反复的利益博弈,这一套融资工具的设计和契约条款的安排逐步演变成为极具灵活性且行之有效的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通常是指在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或者在公司破产分配剩余财产时优于普通股的股份,但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通过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双方协商缔结的风险投资契约的规定,优先股还可以被赋予特定事项否决权、回购请求权以及新股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的特定权利。美国的优先股制度以其特殊权利安排的形式,在调整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优先股制度的重要参考范本。

本文首先解析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的融资设计优势及其应用环境,然后考察美国优先股的代表性条款设计,最后比较美国的应用经验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优先股相关制度。

二、 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的融资设计优势及其应用环境解析

1、 优先股的融资设计优势。如何解决风险企业天然存在的发展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成本问题以及激励问题等方面的固有问题,平衡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控制投资风险从而维护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成为风险投资融资工具设计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可供选择的融资工具主要有普通股、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等多种方式。

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常优先股的价格高于普通股的价格,发行优先股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同时,引进外部的专业投资机构也可能使企业获得专业机构的经营支援和销售渠道等增值服务。另一方面,对于通常是风险企业大股东的风险企业家而言,采用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等优先股的方法,则可在维持自己对风险企业的支配权的同时,募集到所需资金。此外,风险企业还可采用在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的同时,向通常是风险企业经营者的创业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行权价格较低的新股预约权,这种方法不仅可以防止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还可以促使经营者为通过行使新股预约权获得较高的收益而努力提升企业价值。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优先股的灵活性有助于其处理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分配权和与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之间关系。风险投资家可以通过设定一系列的优先权和保护性条款,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与其他融资工具相比,优先股更能契合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征,因而得以大量应用于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之中。

2、 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的应用环境。在美国法中,对于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的强制性规范较少,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通过章程自主决定不同股东、不同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经营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调整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以及特定事项否决权等优先权利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公司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可能涵盖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所有利益冲突。通常不参与企业经营、缺乏影响控股股东以及经营者手段的优先股股东在无法通过章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介入保护自身权益也是风险投资家采用优先股的必要条件之一。美国判例法通过长期的积累,形成了公司经营者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y),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负有信赖义务的强制性法律体系。信赖义务要求企业经营者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应毫无保留地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样,信赖义务也要求控股股东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美国优先股制度的代表性条款设计

1、 分红优先与清算优先分配条款。分红优先条款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优先获得公司分红权利的条款,确保权利人在收回初始投资的同时还能够获得一定的内部收益率。这一条款设计的表层含义是基于风险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创业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而向优先股股东提供优先获取分红的权利;其深层目的则是遏制风险企业的分红动力,鼓励其扩大再生产,防止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出现谋取分红而危及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

清算优先分配条款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在风险企业破产清算或被其他企业收购时,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的条款。清算优先权的设计目的一方面在于尽量保证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损失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针对投资失败的最基本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于防止创业者的融资目的不为发展而是欺诈。

2、 表决权条款。表决权条款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就一些特别事项拥有表决权的条款。表决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选任条款和保护性条款。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人选通常由普通股股东选任,但在风险企业中通常会赋予优先股股东选任一定数量的董事的权利。保护性条款的内容则涉及否决权,这是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对公司事项的反向决定权。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对公司事项的决议要获准通过,通常需要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的支持。当风险企业中的风险投资家属于少数股东时,为便于优先股股东维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管控投资风险,风险投资契约往往通过约定保护性条款,赋予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事项,如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收购兼并、引入新投资者、更改公司章程及清算解散等拥有否决权。

3、 优先股价值稀释防止条款。为避免投资风险和资金闲置而增加成本,同时形成对风险企业的有效制约,风险投资家通常会根据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阶段进行分阶段注资。但与之相伴的便是股权价值的稀释,也就是新股发行后原有投资者的权益价值和控制力的减弱。股权价值的稀释是风险投资项目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风险投资的分阶段注资特性使得新一轮融资和新投资者的引入成为必然,原有投资者对作为投资标的的风险企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必然面临削弱。为防止优先股的价值稀释,风险投资家一般会要求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设置优先股价值稀释防止条款,根据该项条款的设定,风险企业向新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低于原有优先股的发行价格的,需要调整原有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的转换比例。如当风险企业向其后的投资者发行新股,其后续融资价格低于先前融资时,必须同时无偿给予风险投资家一定的股份,以确保其权益比例不因发行新股而降低。

4、 回购请求权条款。在优先股的制度设计中,风险投资家通常被赋予回购请求权。当风险企业出现不能上市或放弃上市等预期值无法达成的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退出,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回购请求权条款就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享有要求风险企业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优先股的权利的条款。该项权利的行使或放弃由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人自主选择判断。在风险企业的发展不足以达到上市条件或不足以吸引潜在的收购者,风险投资家通过回购请求权条款可以获得有效的退出途径。特别是当风险企业在从风险投资以外的渠道难以获得融资时,回购请求的压力将使其经营管理层受控于风险资本家。

5、 共同出售权与强制出售权条款。共同出售权也称为跟随权,是指风险企业的创业者打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各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创业者与受让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创业者同时向受让方出售的股份的权利。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实背景下,创业者是否留在风险企业是企业质量是否可信的外显性信号,其退出必然影响到部署投资的整体计划,观察创业者是否继续留在风险企业因而成为风险投资家作出投资判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设置共同出售权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向优先股股东提供回收投资的途径,通过绑定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之间的利益,使得两者在出售企业时也能尽量保持利益一致性。

强制出售权也称为领售权,是指作为优先股持有人的风险投资家在转让其所持股份时,可以强制参与风险企业的其它股东同时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权利。强制出售权与共同出售权结构相似,但前者更为苛刻,在风险企业业绩欠佳的情形下,风险投资家通过增值服务寻求到合适的受让方,但风险企业的创业者或其经营管理层不愿认可而成为交易障碍时,根据事先约定的强制出售条款,风险投资家可要求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及其经营管理层,按照风险投资家与受让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向受让方售出一定数量的股权。风险投资契约中的强制出售权,作为风险投资家的特定权利,赋予其出售公司的控制权,因而也构成风险投资家交涉的有力杠杆。

四、 结论与启示

优先股制度的实质是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之间的博弈结果。风险投资市场作为一种典型的非充分有效市场,每项风险投资交易都反映着特定的风险资本家和创业者之间特殊的相互关系。它可以保护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权益,促使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勤勉、善意地进行管理,增加创业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合作互信。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美国风险投资实务界形成的优先股制度成为风险企业募集资金的主要资本补充工具,极大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综观美国风险投资实务中的优先股制度,可以发现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的尊重。优先股制度设计中的优先权种类及其具体内容,由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行协商决定,并通过风险投资契约予以明确规定,法律原则上不予干预。

第二,具有极高的兼容性和灵活性。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可自由设计优先股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风险投资家可同时享有多种不同的优先权,不同的优先权之间并不相互排斥。

我国经过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根据《公司法》第35条和第43条以及第132条和第167条的规定,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与普通份额的权利内容不一样的类别份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普通股的权利内容不一样的类别股预留了空间。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则对优先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06年3月发改委及科技部等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允许风险投资家和作为投资标的的风险企业双方在投资契约中对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作出规定。但该办法属于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且内容过于简单,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2013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公司法》132条的规定对大规模股份公司的类别股作出详细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同时,该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优先股发行人的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但对于风险企业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公司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约定或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分红请求权、新份额预约权以及表决权,而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利润分配请求权,除此之外,在国务院更为细致的规定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其它类别的优先股的空间基本不存在。相比美国种类繁多的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我国关于优先股的规定还是显得过于简单和难于操作。

通过对美国为优先股制度的应用提供支持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权限分配等相关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美国的小规模未上市公司通常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作出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权利义务分配作了严格的限制,股东难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作出安排,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择不同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模式的空间也较小。笔者就此有如下建议:

第一,基于契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大幅放宽对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类别份额及非国有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的限制。

现代社会中的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主要通过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契约得以实现。同样,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主要也是通过风险投资契约得以实现。由于不同风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引进外来投资者的急切程度以及目的各不相同,仅凭法律规定几种简单的优先股制度无法同时满足风险企业的创业者维持对企业的支配地位的愿望以及风险投资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在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信赖义务、控股股东的信赖义务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等维护公司股东、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基于契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大幅放宽对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类别份额及非国有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的限制,使投资者和风险企业在投资契约中自行对类别股作出安排。

第二,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重新设计公司法中关于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模式。

即使大幅放宽对公司发行类别份额或类别股的限制,如果公司的治理构造及权利义务分配模式依然僵化,不能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的话,那么发行类别份额或类别股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其结果必然会阻碍风险资本投资于采用公司组织模式的风险企业。因此,在确保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有充分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应该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重新设计现行公司法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小规模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模式。

参考文献:

1、 姚佐文,陈晓剑,崔浩、可转换优先股与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管理科学学报,2003,(1):92-93、

2、 姚佐文、社会资本的治理机制――以硅谷风险投资为例、经济管理,2008,(4):74-78、

3、 胡海峰、美国创业投资行业区域集聚特征与集聚效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5):62-66、

4、 林崇诚、创业风险投资与中国法律政策、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13-15、

5、 石育斌、中国私募股权融资与创业板上市实务操作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23、

6、 刘小勇,周朴雄、创业投资中类别股份的利用与公司法制的完善、证券市场导报,2011,(6):57-58、

重点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本市场国际化路径选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09YS182)。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5

关键词: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2、28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1]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进入国内,2013年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在国内诞生,由此国内股权众筹在与法律与政策的博弈中成长。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一样,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法律风险也是隐患丛生,危机暗伏。对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股权众筹主体,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没有兼顾被害预防;且现有成果多从法律规范分析出发泛泛而谈刑事风险方法,未结合股权众筹中刑事风险的静态与动态构成要素来谈具体的风险防控方法。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应构建立体刑事风险管理体系,即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从犯罪预防、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总体而言,股权众筹参与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被犯罪所侵害成为刑事被害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有如下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可能被诈骗、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被黑客窃取)等;股权众筹融资者可能触犯洗钱罪、诈骗罪等,其可能被诈骗、被侵犯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可能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罪、诈骗罪、洗钱罪等,可能被诈骗。[2]为什么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首先,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若触犯刑法底线构成了犯罪,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被处以罚金,信用、商誉受损,乃至存续都成为问题,投资者与其他关联方的切身利益均受到影响,股权众筹平台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失去的不仅是人身自由、财富、声誉,职业生涯还可能就此终结,还会伴随着家人的担忧和悲痛。成为了刑事被害人,如被合同诈骗,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极其困难。正因为刑事法律风险较民事、行政法律风险爆发带来的损失更为巨大,而且往往是灾难性的,所以要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对刑事法律风险优先进行防控。

其次,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从动态上来看贯穿于股权众筹项目融、投、管、退的各个步骤,贯穿于股权众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了股权众筹项目覆盖的各个领域。所以,刑事风险距离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并不远。

再次,股权众筹领域的刑事政策并不明确。[3]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成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几率很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刑事法律风险爆发造成损失的案例。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目前股权众筹实践与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的刑事立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天然的契合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缺乏界定,这就可能导致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被恣意适用。再者,该领域的罪与非罪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存在着灰色地带。这个时候就为刑事干预民事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刑事政策并不明确,人们对于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依然过度迷恋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各参与主体必须学会保护自己,避免触碰刑法底线成为犯罪人和被犯罪所侵害成为被害人。

二、对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进行专门专业防控

所谓专门,是指将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一般法律风险相区别,针对性地优先进行防控;所谓专业,是由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工具和方法来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目前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并不重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专门专业防控,许多人认为刑事法律风险与之相距甚远,迷信在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用关系和钱来解决。有些人要么没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要么有意识没有专门人才、工具、方法。这种现象也存在于股权众筹领域。笔者认为,对于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要进行专门、专业地防控。

首先犯罪有其独特的运动规律,这决定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方法有区别于一般法律风险防控的地方。从知识维来说,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要以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实科学与规范科学为指导,如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刑诉法学、刑事政策学、侦查学、证据学、犯罪心理学为指导,这些都是专业性极强的东西。

其次,犯罪风险与被害风险存在于股权众筹管理运行全程之中。在投、融、管、退的各个阶段,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融合互联网金融管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来推行。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的控制、还是事后的危机处置,股权众筹的刑法法律风险也有不同于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地方。如对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围绕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来对内部监察部门(部分企业称内部调查、内部纪检)职能进行优化,对整个股权众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可能对防控内部与外部刑事法律风险特别重要。

三、应建立股权众筹立体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笔者认为应构建股权众筹立体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即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防控方法是法律风险防控的一般规律。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其风险防控的方法,这里的构成要素又可分为静态构成要素和动态构成要素。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静态构成要素有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行为、环境;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动态构成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件风险载体风险影响。对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此来进行。

其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犯罪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出发,用人际互动的视角来推进。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控制应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并应着眼于事前预防。

四、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就众筹平台犯罪预防而言,股权众筹平台有有如下四条红线不能触碰。

第一条红线:在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当避开公募形式的股权众筹,一是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二是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三是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该条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红线相同。

第二条红线: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既不与融资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资方虚假融资信息。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诺、不担保。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二是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应当是种子期或天使轮的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较小,不适合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如果进行B轮或后期融资,最好建议通过线下或者财务顾问进行融资,以避免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或变相设立股权投资资金池。设立资金池属于非法集资,该风险属于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资金池,成为事实上的GP。 三是不混业经营。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私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不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从事P2P网贷,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慎重进行混业经营。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四条法律红线。

参考文献:

[1]朱永超、股权众筹监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祁冰冰、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6

在风险投资企业中参与各方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使得风险企业的治理过程中呈现出多种委托关系。在企业最主要的两种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中,股权融资引起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问题;债权融资引起股东、管理层和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对于股权融资引起的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问题,实际上就是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也就是狭义上的公司治理问题。这在实际中也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激励措施。大部分措施的核心是承认管理层自身人力资本的存在,并可以像股东拥有的物质资本一样参与公司利润分配,通过股东向管理层让出一部分利润的索取权,从而使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函数趋于一致来实现的。而对于债权融资所引起的股东、管理层和债权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则比上面的复杂的多。这里覆盖了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范畴,通常意义上,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难以对自己的财产实施有效的监控,从而使之处在较大的风险之中。这就是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委托问题,它属于公司的外部治理。同时,债权融资中依然存在股权融资中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形成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委托关系链: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初级委托;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二级委托。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股权融资:股东——委托——管理层

债权融资:债权人——委托——股东——委托——管理层

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们将债权融资的两层委托关系分开讨论,分析债权人和股东间,以及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问题。这样也涵盖了股权融资的问题。

1、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问题。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问题,概括而言,主要表现为实践中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而导致的委托问题的存在,委托方和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导致管理层不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问题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管理层的试图构建一个自己控制的庞大企业王国而到处扩张,形成的“过度投资”问题;管理层过于谨慎,担心投资失败导致自身被股东解雇,构成对自己的损失,因而即使有好的投资机会也不愿冒险而导致的相对投资不足问题。

2、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委托问题。对于股东而言,公司的盈利减去用于公司债务还本付息的部分之后,剩下的部分就属于股东的收益,它表现为股息、红利和股价增值等形式,其具体数量取决于发行股份的公司利润的多少和股票价格的高低;而债权人则不一样,无论公司的利润有多么丰厚,股票的市场价格怎么上涨,它取得的只是本金和事先约定好的利息,无法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种种收益。这就构成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在正常状态下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其他人无权干涉和控制企业。由于股东可以通过对管理层的影响来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可能性更大。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就产生了委托问题。风险投资家在投资风险企业时,选择哪一种投资方式就决定了面临哪一类问题。

二、金融工具与激励约束机制

1、风险投资与激励束缚机制。在风险企业中,委托关系表现为风险投资家将资本交由风险企业家进行管理经营。为了不偏离风险资本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作为委托人的风险投资家就必须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风险企业家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缩小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两者的目标距离,削弱人对委托人利益的侵害。降低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风险、道德风险。激励约束机制除了主要解决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委托问题外,同时还关注企业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商、商、中介人等。风险投资过程中采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包含有很多种手段和措施。激励方面主要包括有有形资产激励和无形资产激励:有形资产激励,包括非货币报酬和货币报酬两大类。无形资产激励,包括声誉激励和控制权激励等。无形资产激励手段和效果不同于有形资产激励,在某些方面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为了达到最大的激励效果应将多种手段结合使用。

2、金融工具在激励束缚中的作用。构建一个高效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是风险投资的重要内容。以下将构造一个案例来说明投资家是如何通过金融工具,以及附加在金融工具之上的契约条款来实现或部分实现风险投资的激励约束。A是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简称A公司,B是一家寻找投资的高科技企业,简称B公司。A公司经过尽职调查,决定向B公司投资1000万元,并就有关投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原B公司资产(含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现值为1000万元;公司总计股份2000万股,双方各占股份45%,其余10%设立为期权池,用于对管理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A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形式进行投资,3年后进行转换,转换条件及转换价格如表1,并且保证如在3年后实际盈利率低于20%,管理层将对A公司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无条件赎回。通过上面的投资契约设计,可以看到转股比例同实际盈利率成反比,转股价格同实际盈利率成正比,期权奖励同实际盈利率成正比,B公司的股份同实际盈利率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状况越好,A公司的转换比例越低,转换价格越高,转换后股份数额越少。同时对管理层的股票期权计划将随之展开,受众面扩大,平均持有比例也将扩大,对管理层的激励增加。这时公司原有发起人风险企业家更是双重获利,一方面企业价值不断增加,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在增大,这反映了投资者的信任。反之,如果原来风险企业夸大了企业的预期成长速度或者自身能力不足,实际上不能达到原来契约规定的要求,那么管理层将被减少期权,风险企业家的股权将被部分剥夺,最严厉的是被要求回购股份。这有可能意味着企业被清算,风险企业家的声誉也会严重的降低。

三、金融工具与控制权分配转移机制

1、控制权分配转移的重要性。风险企业控制权的分配转移作为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委托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分配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双方的行为,尤其是非合同化行为,进而影响到企业价值和双方利益。风险投资家在投资时常常要求得到一部分风险投资项目控制权。而风险企业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对自己创业梦想的坚持不会轻易放弃风险投资项目的控制权,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利益的分歧使控制权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和转移成为争论的焦点。风险企业控制权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分配过程,是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效用最大化的过程。风险企业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有利于克服委托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激励企业家诚实勤勉工作同时,也促使风险投资家不仅提供金融资本,而且更多地为风险企业带来增殖服务,这些服务对风险企业的成败也是至关重要的。形成这种有效的双边激励,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而保证双方的效用最大化。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7

一、“股权代持”的财务核算问题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2001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3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1000元

现金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50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投资收益1485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9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6000元

②A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4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12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8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4000元

现金116000元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2001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股市的下跌,国内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导意见。

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

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3、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元

投资收益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会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等财务状况。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投资股权的风险篇8

一、“股权代持”的财务核算问题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

1、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2、股权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假定风险投资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为最大股东,其中a公司自有资金投资990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a1的股权6万元,代持小组成员a2的股权4万元。2001年末a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获得b公司现金红利50万元,其中a1应得3000元,a2应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b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b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对b公司投资凭据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现金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b公司投资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99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6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现金分红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a1、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20%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3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2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00元

现金 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让b公司的股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公司) 50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00000元

投资收益 1485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9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6000元

②a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 60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 40000元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 12000元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 8000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nbs

p; 4000元

现金 116000元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2001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股市的下跌,国内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导意见。

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

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3、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投资收益 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会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等财务状况。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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