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精选8篇)
时间:2023-08-12
时间:2023-08-12
一、做好规划、勘查、储量管理等基础业务工作
1、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县政府以石府字[2010]73号文件实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资源股积极建立完善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制订《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增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上半年审查了5个拟申请项目,审查率100%,通过率为零,有效地贯彻实施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
截止2013年6月底,全县探矿权数量19个,其中部级发证2个,省级发证17个。资源股实行季度检查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及时提交开工报告和实施方案,并要求他们依法勘查并及时提交阶段性勘查报告。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协助执法大队查处一起不法分子进入他人探矿范围采矿的行为。
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2013年2月,资源股开展了甲类矿山登记统计工作,对棉地钾长石矿区进行了新上表登记统计。在2013年全县采矿权年检工作中,资源股审查了矿山企业地质报告评审、备案及占用登记情况,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各矿山企业补充完善资料。
二、做好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
已编制完成泮别瓷土矿、油萝岭火山岩地质详查报告,预计在年内进行采矿权招拍挂工作;全面整理了钽铌有关资料,为引进中航供销有限公司参与县钽铌资源开发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申报了县大洋前硅石普查项目,并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成功拍卖,成交价款达1900万元。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1、继续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力度,力争发现2个以上新增矿产地。
3、完善矿山地质报告评审备案及登记统计工作。
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滚动勘探开发、试采是针对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而言,我省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采代探”行为,如完全没有进行探矿工作,应当按无证采矿论处;如同时进行了探矿工作,按本条规定,以擅自边探边采论处。
三是勘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三种情况。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主要是指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时,不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告以及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最低勘查投入主要是指,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1万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四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是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无证采矿。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越界采矿。法律责任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破坏性采矿。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破坏性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破坏性采矿行为,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省厅授权,也可以由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
四是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五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是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是指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非法转让行为
一是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项的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买方、承租方、受让方可以按无证采矿论处。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实践中以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居多。对于一些矿山企业将矿区周边不属于本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以买卖、承包、出租等形式转让给他人的,可按本条处理。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了矿业权转让的具体条件:探矿权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自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此外还需已经缴纳相关费用,权属无争议等。
三是以承包的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是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法律责任是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或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是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不报送有关资料,是指不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法律责任是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可查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是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形: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
我县处在“三江”成矿带的重要地段,境内矿产资源富集,历年来是地质队找矿探矿的重要区域。当前,全县范围基本上都纳入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重点规划区域中。探矿权设置覆盖我县17个乡(镇),截至目前,探矿权69宗(其中:4宗跨白玉和理塘两县,省地勘基金项目4宗、武警十二支队国家基金项目2宗、州财政项目4宗),采矿权6宗(其中石灰石矿2宗)。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来看,已有30多年的时间,近年来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程度仍然很低,目前进入开发阶段的只有两个,其余的都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境内设置采矿权6宗(金属矿4宗,非金属矿2宗),夏塞银业有限责任公司1宗,县矿产公司3宗,2宗非金属矿分属县卓帆水泥厂和县佛光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实际在生产的只有夏塞银矿和吉尼石灰石矿。
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存在的问题
1、工作滞后,接续资源短缺问题已经凸显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县内矿(化)点比较多,但缺乏详查资料,大部分矿产未查明资源储量,资源家底不清,接续资源短缺。纳交系铅锌矿和518锡矿面临资源枯竭,措莫隆锡矿资源家底不清,三宗矿今年均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缺乏支撑,必须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力度,抓紧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力争短期内再形成部分采矿权,建成部分矿山,逐步推进矿业经济发展。
勘查项目投入不足。我县目前探矿权总量较大,在勘查工作中,各探矿权人仍存在许多问题,空占地盘、虚报瞒报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企业和部分勘查单位项目过多,人员、资金、设备跟不上,找矿效果差,特别是在工作投入上普遍存在投入不到位现象,甚至个别探矿权根本就没有开展工作(存在“圈而不探”现象),同时,一些矿权人入场时间迟,工作开展周期短,无形中降低了工作质量。长期圈占区块不工作,导致民间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无矿点和区块开展风险探矿工作。
探矿权人技术力量薄弱。由于部分探矿权人资金不足,加之专业人员缺乏,无技术力量对其全部矿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致使大部分矿权闲置,勘查周期长,成果不明显。
2、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县域面积大,矿产资源赋存分散,基层管理部门监管经费不足、管理人才缺乏、监管力量薄弱,日常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到位,目前,由于绝大部分探矿权实行部、省两级发证,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大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勘查投入不足,勘查进度缓慢,造成圈而不探。
3、外部环境差,协调难度大
自3·1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再加之我县矿权总量大,涉及乡镇多,地域分散,导至协调战线长、面广,协调队伍、机构不健全,协调难度相当大。
二、加快发展,实现矿业发展基本目标
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强化地质勘查基础,突出开发重点,统筹规划,持续整顿矿业秩序,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切实优化发展环境,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利用高效、管理科学的发展格局。到2017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基本规范,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矿山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制约问题基本消除,加快夏塞银矿等采矿权的开发进度,推进砂西银矿、红军山银铅锌矿、热朗泽银矿等已经探明储量的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同时,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勘查开发后备基地。
三、加强矿权管理,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㈠强化矿权日常管理
1、探矿权人年度工作要求
探矿权人要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矿权所在地片区工委—矿权所在地乡政府—矿权所在地村委会—矿权所在地村民的层级管理模式由上至下开展相关工作。受气候、海拔等外因影响,各探矿权人务必于每年度的3月1日至5月30日前进场开展工作。若无特殊情况,超过时间未进场则视为当年度未开展工作。进场首先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上年度已经通过年检的年度报告、当年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需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附函)、实施方案(含年度投资计划)、探矿许可证复印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将年度拟开展工作情况向县协调办汇报,同时开具介绍信。矿权人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告知、协调)开展工作。各普查、详查探矿权人必须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依法开展探矿工作,并有效处理好环境保护、群众利益补偿等问题。
2、年度工作开展基本流程
进场—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材料—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告知、协调)—提交月报季报材料(仅限详查探矿权)—年度工作完成后退场前到县国土资源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退场做内业并参加年检。
3、严格登记备案
新设探矿权,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并组织勘查施工,否则视为未开工。非新设探矿权,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备案,一种方式是集中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在4月份组织境内所有矿权人,利用2至3天的时间,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各矿权人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另一种方式是限时备案,各矿权人在州国土资源局完成备案工作后,在5月31日前分别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逾期视为年度未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开展该年度备案工作。
4、加强现场检测
结合2014年州“三个一批”既“重点开发一批,重点勘查一批,整合规范一批”政策,推进我县矿业权规范进程,年底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境内矿权进行现场检测,探矿权现场检测率不低于20%(年度重点推进勘查项目全部纳入检测范围),采矿权不低于50%。检测内容主要为: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实施情况,年度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勘查成果取得等。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情况,储量变动等。现场检测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
5、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监管,探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矿权监管效能
1、建立完善勘查项目退出机制。
严格限定勘查期限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省、州规定的勘查年限及勘查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报告和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坚决予以取缔。
2、建立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能否取得成果,资金是关键。为保证勘查项目能按期完成勘查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按照维稳及其他工作态势,将探矿权按所在地乡(镇)分类统计,以能进场开展工作与进场开展工作困难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当年度不能进场开展工作的不收取保证金,能进场工作的每个探矿权按区块面积收取,收取办法如下:
1km2—10km2收取5万元/个探矿权,10km2—30km2收取10万元/个探矿权,30km2—70km2收取15万元/个探矿权,70km2以上收取20万元。
同时,要切实加强探矿工作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按上述规定于每年度3月1日前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按照投资计划完成上一年度的探矿工作且无违法行为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二年度保证金。如果第一年度未完成探矿工作,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第二年度探矿权人需补足保证金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探矿权人要依据年度探矿投资计划及县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年度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组成工作组(必要时请地质队专家共同参与)对探矿权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未完成最低投入、未按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开展工作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整改项目或年检视为不合格,同时扣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年度未进场开展(特殊原因不能进场的除外)工作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对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无故未进场开展工作的项目,政府可动用保证金委托地勘单位在其区块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推进地质勘查成效。探矿权人的工作开展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并依据监管情况于年检前提出处理方案。
3、严把年检关口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州上年检要求,严格审查矿权年检的各个要件。把是否完成勘查开发年度投入计划作为矿权年检的重要内容,把各勘查项目是否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各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未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的探矿权,以及取得采矿证满1年不能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建设期内需要停建、停产一年以上的采矿权,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否则年检时一律作不合格处理,且在2年内暂停原矿权人参加境内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资格及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矿权,一律不再批准其延续申请。
㈢推进一级市场建设,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1、推进一级市场建设
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划定四个重点规划区,我县被划入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停止区内行政审批矿权,这对我县建立矿权一级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2009年起我县积极培育矿业权一级市场,通过拍卖的方式累计出让探矿权8宗,采矿权1宗。今后,境内新设置矿权主要以出让方式为主。
2、加强基金项目管理
基金项目是以国家投资方式设置矿权,取得成果后交由地方政府处置,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在积极推进现有基金项目的同时,在境内空白区寻找成矿条件好的区块,争取省、州地勘基金等基金项目,在县财政允许的前提下设立县地勘基金,用于境内矿权设置及找矿工作,争取实现找矿突破。
3、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境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底一次性缴纳的办法进行,上述两个部门根据权限年底要核查矿权人财务台账,按照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㈣加强矿产品出境管理
矿产品出境实行准运证制度,矿山企业需外运矿产品,需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准运证方可出境。监管运输,由县国土资源局和矿权所在地乡政府同时进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品的数据指标登记,乡政府负责核实。
加强工程矿的监管,探矿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矿需处理,矿权人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方可处理。
对无证违法外运矿产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㈤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强年度勘查投入监管
①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要写出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于当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同时将自查自纠报告、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和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等一式三份,分别报州、县国土资源局。未完成整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进行通报,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②对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将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其缩小勘查范围50%,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2、严厉打击矿业权违法行为
根据《州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矿权登记机关吊销其矿权:
⑴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⑵越界勘查、开采;⑶以采代探;⑷边探边采;⑸占而不探;⑹勘查工作不由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地勘单位施工;⑺未完成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所确定的本年度勘查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⑻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时,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地质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⑼不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⑽非法转让矿权等。
四、优化矿业发展环境,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机构,组建专门的协调队伍,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相关设备,专职进行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2、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对违法违规勘查开发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落实党委政府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党委政府“一把手”共同负总责,确保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全面到位。
㈡做好协调,优化外部环境
1、建立健全协调机构。
自3·1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构和做好职责分工十分必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抽调骨干人员,成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组建8人以上协调队伍,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将全县境内矿权按区域分为四个片区,由2人以上为1个组,针对性的负责某1个片区,专职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调度,协调办具体实施。
2、积极筹措协调经费
因我县财政拮据,经费紧张。因此协调工作经费由政府筹措部分资金,矿权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协调费用构成,用于该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支出。协调费按年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协调难易程度与支出预算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收取管理,矿权人每年度7月1日前将协调费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费根据协调成果逐年递减,矿权能正常开展工作不需要协调费用时停止收取。
协调费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协调办的硬件设施配备、协调人员的工作经费支出和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协调补助。根据协调难易程度和进场情况,由协调办拟定补助方案,对矿权协调进场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进行补助。
3、协调工作统一开展
县国土资源局为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年度协调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初对境内以乡为单位提出具体的矿权进场协调方案,根据方案统一调动协调办工作人员,协调工作实行登记制,协调经费支出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再由协调办主任具体签字收支。
4、协调进行分级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精诚合作与通力配合,以县人民政府为中心,统一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协调工作,形成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协调办——区工委——乡党委政府——村两委的协调主线。全力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5、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职责
将矿产资源协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各片区工委、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各项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具体的工作要落实到人头。凡资源开发所涉及到的部门、区乡,无论是否是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小组成员,其主要领导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本单位参与协调配合及审查、审批工作,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三)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现有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所有矿种的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实行矿业权集中进场交易。凡由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从原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交易转为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必须经过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五、构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受益
㈠拓展群众就业渠道
探矿及采矿期间,矿山企业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就业,非技术类一般性用工,优先考虑当地适龄人员。采矿期间的矿产品运输在同等条件下由当地群众承担。
㈡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标准
1、土地征用
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征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际使用结果为依据。土地征用分为永久性征用和临时性占用。征用土地类型分为:耕地、荒地、荒坡、林地、滩涂、草地;征占用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耕地征占补偿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和《县资源开发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全县范围内征地按15等、16等两个等级进行补偿。
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按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标准,按年兑现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荒山、荒坡、荒地、空地,统一按175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使用性质属国有的,补偿给县财政;使用性质属集体的,补偿给集体;使用性质属个人的,补偿给个人。特别是探矿期间,因矿山公路、槽探、坑探、钻探等造成破坏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测量并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2、用工用料
一是使用民工方面。在资源开发中,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首先保证安排企业或施工单位自己的员工,资源开发所在村村民不得干预;需要民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民工;资源开发所在村不能满足用工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民工。劳动用工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矿权人安排工种。所有用工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购买相应保险。
二是使用材料方面。涉及资源开发使用当地沙、石、木材等建筑材料,在协调办的协调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材料;资源开发地所在村不能满足用料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材料。资源开发所在乡不能满足用料需求,需要在外乡购买材料时,由协调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
三是使用机具和马匹租用方面。除企业或施工单位自身机具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地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不能满足需求时,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所有租赁机具和租用马匹,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由矿权人统一安排。
四是价格方面。对于劳动用工、机具使用和马匹租用以及建设用料,严格按照市场规律,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协商过程中协调办可以协调、平衡。一方面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另一方面严禁同工不同酬,压级压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资源开发中,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教育群众合法、合理、合情的获取利益。协调工作组要强化当地群众与矿山企业的协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各企业在开发中也要积极为当地群众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当地群众在资源开发建设中获得更多的合法利益。
在使用民工、马匹租用、当地建材、村民机具以及价格等方面,如果出现矛盾问题,要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绝不允许采取非法阻工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工程建设,尤其是个人利益问题严禁扩大为全体村民集体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对当事人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3、采矿权利益共享机制
按照《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建立惠民帮扶资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2%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惠民帮扶资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m=s×(1+a+b)%。其中:m为年征收惠民帮扶资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b为销售额度影响系数(对应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该系数为0、6,每增加8000万元销售收入,其征收额度减小0、1、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2000万元,则该项归0)。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范围,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保障以及民生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让群众直接、长期地在开发中受益。二是建立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4%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c=s×(l+a+f)%。其中:c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l为矿产资源加工地选择系数(在州内加工的按1计算,在甘眉工业园区加工的按2计算,在州外其他地区加工的按3计算),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f为税收系数(所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下的,税收系数为0、6,所缴税收2000万元起,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其征收额度减少0、1、税收在7000万元以上的,税收系数归0)。按照州县3:7的分配比例,我县所得部分重点保障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企业技改扩能等矿业发展投入,并对成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奖励。
4、群众利益补偿兑现方式
上述群众取得的补偿费用,由矿权人缴纳至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拨付至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至群众手里,发放完成后,乡(镇)政府将群众领款依据等分送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归档备案。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水务、林业、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和巩固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重点打击无照经营、无证勘采、偷税漏税、非法转让、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违法占用土地、破坏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
县国土资源局为确保本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同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实现矿产资源利用“保护为主,有序有偿,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目标,结合本县矿产资源特点和矿业产业基础等,编制岳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五条探矿权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储量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八条本县的矿产资源以保护为主,因地制宜,科学开采,综合利用,突出重点,下列地方不得设置采矿权:
(一)国家森林公园;
(二)水资源保护区;
(三)英国家名胜古迹保护区;
(四)湖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五)其他禁止开采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砖瓦用粘土两年内逐步取缔淘汰;建筑用石料实施总量控制。
整合全县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杜绝点多面广,难于管理,不利于资源保护的局面,对小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
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二)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其他资料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县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
(一)组织相关股室现场踏勘;
(二)向乡(镇)、村、组了解权属等基本情况;
(三)报市国土资源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采矿权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审;
(四)联系有资质单位制作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等地质资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按审权限报市国土资源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出让方案,移送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第十二条所有新设采矿权的取得都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的,不得超过三十年;中型矿山的,不得超过二十年;小型矿山的,不得超过十年;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不得超过五年。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需要延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行集中审批许可。
第十四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必须在国土资源局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时,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停办矿山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勘查作业和采矿活动开始前,探矿权人应当将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采矿权人应当将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下设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所在乡镇负主要责任,监察、公安、水务、安监、环保、林业、工商、电力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虚假整合、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县安监局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生产案件;
(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专项经费,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规费征收、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
(四)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制;
(五)县水务局负责对河道无证采砂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进行治理整顿;
(六)县环保局负责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进行治理整顿;
(七)县工商局负责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对用于无证开采的工具、车辆、机械等依法扣押,
(八)县电力局负责配合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做好停、供电等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检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负监督责任;
(四)不得为非法矿山提供购买火工用品证明。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应当向购买者出示采矿许可证,并出具矿产品销售凭证。无销售凭证的矿产品,不得运出矿区。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在主要矿区出口处对运出的矿产品进行检查。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征收。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征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征费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第二十二条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矿资源统计年报的;
(四)超载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的;
(六)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
(七)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八)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九)不依法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
(十)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
(十二)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十三)未建立矿山标识牌的。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到位的视为年检合格,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护环境和土地,造成环境污染、土地或者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关键词]地质矿产勘查 创新 找矿模式
[中图分类号] P62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218-2
目前,地质找矿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我国地质工作停滞不前的一个原因就是资金不充足,对当前我国地质工作投入比较薄弱,同时对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每年新增探明储量与开采量的比例严重失调,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为了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矿产事业的发展,为解决好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勘查战略部署方面,应继续加大矿产勘查的投入,加强西部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工作的勘查水平,进一步挖掘其资源潜力。
1地质找矿现状
我国面临的矿产资源短缺,形势十分严峻。通过对我国主要矿产品种的分析表明,到2020年,国内供应能力可满足国内消费需求的矿产有天然气、铅、钨、锡、钼、锑、稀土、磷、钠盐、芒硝等矿种;不能满足的有煤、石油、铁、锰、铬、铜、铝土矿、锌、镍、金、萤石、硫、钾盐等矿种。其中满足程度极低的矿产是钾盐、铬,满足程度低而又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军事战略安全的大宗矿产有石油、铁、锰、铝土矿、铜和钾盐。这种矿产资源状况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严重制约,迫切需要地质工作者在地质找矿过程中探索如何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实现找矿突破这一难题。新华社在2006年播报的中提到,现在我国急缺重要的矿产资源,要大力实施资源保障工程。
随着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是当前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使我国一直持续存在矿产资源得不到有力的保证局面,这直接导致了矿产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地质找矿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作为地质工作者要敢于面对挑战,抓住机遇。据资料统计,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比较稀缺,这将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测在1/3,这给我国地质找矿营造了广阔的前景。外国地质勘查工作的平均深度为800m,我国的勘查工作平均深度不到500m,这说明我国深部勘查找矿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为此,加强深部勘查找矿是我国在今后地质找矿工作中一个新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地质工作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地质工作者肩负着更大的使命和责任。因此,要把握住时展形势,抓紧机遇,结合现状,解决社会经济建设需求量大的关键矿产或支柱性矿产的找矿突破问题,为解决我国的矿产资源危机做出贡献。
2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事业的持续推进,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性越发突出,各项工作开始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新环境为前提来设计,其存在的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其中有技术问题、项目问题等,更为重要的是行业诚信问题。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国际环境都有所转变,地质找矿、已有观念与新环境下的新地求相冲突,直接制约着地质工作的改革,使地质找矿工作和改革变得繁重而艰苦。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对矿产资源需求缺乏充分准备,迫使地质找矿工作改革加快步伐,然而地质工作的投入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开始仅仅依赖于市场配置资源,加上对矿业权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够,未建立市场为主导的地质找矿机制,地质工作市场的主体缺位,引起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局面,影响着社会资金地质勘查和找矿工作资金投入的积极性。我国这几年的基础地质工作资金依赖于中央国家财政的投入,且加上地质找矿行业基础薄弱,专业的地质技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以及严重流失,基础地质勘查工作投入相对较少,找矿缺乏基础地质资料保障,使得地质找矿工作者较安于现状,致使科学化发展的速度迟缓,不能按照工业化矿产需求进行科学的准备,这是直接制约地质事业计划性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地质找矿工作被市场看好,且资金充足,而地质找矿改革的发展却受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科技支撑与标准规范所制约,使得我国的矿产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地质找矿工作的有效开展。
3完善创新找矿工作模式、实现找矿工作新突破
要实现找矿突破,必须在工作中强调务实和创新,完善地质找矿工作模式。地质找矿工作创新,主要体现在系统思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勘查模型等方面,由此形成的创新工作模式对实现找矿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1工作方法创新
工作方法创新是提取成矿、找矿信息、成矿研究、找矿评价、工作成果总结和报告编写等工作的需要。工作方法创新要关注以下几点:
(1)地质找矿工作要实现“六化”,即明细化、综合化、系统化、四维化、规范化、目标化。在地质找矿工作“六化”过程中寻求找矿新突破。
一、认清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质工作一度萎缩。近几年来,特别是近一、二年,地质工作由低迷逐步回升,要求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呼声很高,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势头强劲,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国家需求和社会需求明显增强,不少地方政府大力投资地质勘查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从国家层面上看,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渠道有:中国地调局的地质大调查经费以及各种专项经费,国土资源部(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财政部的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商务部的援外经费以及发展和改革的专项经费等等。
从社会层面上看,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以及民营企业投入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也很多;外商投资矿业也出现了比较好的势头。
地质勘查工作的领域在不断扩大,由资源为主型向资源、环境并重型转发。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等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地质工作已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山西省是矿产资源大省,能源重化工基地,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频发,摆在地质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虽然我省的地质工作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但我们一定认清形势,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发挥地质技术优势,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我局的地勘经济发展,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做出新的成绩。
二、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和矿权经营工作
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前提是有地质勘查资质和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因此,一定要把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做好。
1、地质勘查资质以前没有分类分级,今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已在北京、河北等8省市开展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试点工作,全国性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将要展开。13个专业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资产等条件为甲、乙、丙三级,分类分级界限明确、要求条件较高。有关地勘单位一定要早做准备,摸清家底,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资质条件,确保本单位的主要专业获取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有关资质以及其他资质,各单位要责成专人,对已获资质要认真维护与管理,使资质作用得以发挥;对未获资质或需升级资质,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申报获取。版权所有
2、有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才能依法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和探矿权经营工作;有了矿产资源探矿权,也就有了矿产资源采矿的优选权。在局《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矿产权经营工作的意见》中,对矿权,特别是对探矿权的经营提出了明确的思路。目前需要各地勘单位注意问题一是要把现有的探矿权盘活,该维护的维护、该立项的立项,该流转的流转;二是要拓宽获取矿权的思路,可参与招拍挂,也可从他人手中买进,还可到省外、特别是到西部申报获取;三是在矿权经营中,要防止低价转让、低价入股等现象的发生,积极探讨矿权转让的方式和途径,可采取协商转让,也可采取转让公告、竞拍的办法。
3、地质勘查工作的立项与实施,关键是要抓好立项质量和实施效果。地质大调查主要是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评价,对矿产而言,是普查前的工作。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专项等项目,主要分普查和详查工作,这样在立项时,就一定要有比较充分的立项依据,没有一定的工程控制,没有品位,看不出资源前景是很难立项成功的,这点务必请各地勘单位注意。局计划项目,主要也是为了立项作前期的地质工作,为立项创造条件。地勘工作探索性非常强,投资风险也非常大,所以,我们一定优选项目,立项质量高了,只要去认真实施,就可能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项目的实施环节非常重要,要选好项目负责人,保质保量完成实物工作量,注重分析总结,就有获取勘查成果的希望。今年的地质勘查项目主要安排在中条山地区,从上半年执行情况看,还是有一些进展的。希望有关单位再加把劲,力争取得铜矿找矿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要发挥各单位总工程师的作用,兼任二级实体负责人的总工,要拿出一定的精力考虑本单位全盘的地质勘查工作,不要顾此失彼,要统筹兼顾,统领地质技术业务工作。
要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近几年,各单位承揽了不少为社会服务的“小报告”,多则上万元,小则一、二千,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地质资料的流失也非常严重,特别是一些重要矿产地的钻孔资料、物化探资料等外流了不少。因此要提醒大家,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希望各单位认真把好关。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已强调多次,但汇交情况依然很差,各单位要有全局观念,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三、认真执行局出台的地质勘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制订、修订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开采的矿床工业指标均须遵守本办法(石油、天然气、地下水另定)。
第三条制订矿床工业指标,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矿床地质特征,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利用。既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充分利用资源,使国有资产得到保护。?
第四条用以编制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查报告的工业指标,由勘查单位向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参考内容见附件1),矿山的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应在五个月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参考内容见附件2),并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下达给勘查单位,同时将文件及推荐书抄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备案。执行现行地质勘探规范中全国统一工业指标的矿种,经矿山的主管部门认可,制订程序可以简化。矿山无主管部门时,工业指标制订程序为:勘查单位向矿山(或直接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书,矿山经论证后提出推荐书,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下达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普查、详查阶段的矿床工业指标,可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或由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制订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中有关的工业指标确定,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条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工业指标经审批下达后,勘查单位按该指标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按该指标审批地质勘查报告;矿山设计单位和矿山企业按该指标进行设计和生产。此指标计算的矿产储量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即成为国有资产,计入国有资产帐户,进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矿山在基建勘探、生产勘探或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及其它因素变化,需修订原矿床工业指标时,由矿山企业提出修订工业指标的建议意见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矿山直接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下达执行。未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第七条矿床工业指标修订后,应重新编制矿产储量报告,并须报原批准储量的矿产储量管理部门重新审批。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以批准的储量修正原批准储量,计入国有资产帐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矿山企业可随市场需求、价格及其它技术经济因素变化,实行动态的矿山工业指标。矿山工业指标低于矿床工业指标,国家予以鼓励。对矿山工业指标高于矿床工业指标造成原批准储量不能再采的,矿山企业负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向国家作出经济补偿的责任。具体处置办法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应对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使用进行监督。凡矿床工业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有权修改。在矿山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及其它因素变化,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应予修订工业指标而矿山未进行修订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矿山限期修订,其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勘查单位与矿山的主管部门对工业指标发生重大分歧意见,可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矿床工业指标的单位须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见附件3)和详细技术经济论证资料,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论证,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对大、中型或条件复杂的小型矿床在五个月内、小型或简单矿床在三个月内下达仲裁决定书。
第十二条对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负责组织并聘请专家进行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仲裁、复议中因技术经济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仲裁部门裁定,按双方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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