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条例(精选8篇)
时间:2023-08-13
时间:2023-08-13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及全国地震局长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地震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及“主动、稳妥、科学、有效”的原则,以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为目标,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为主线,以强化防震减灾意识,营造防震减灾社会环境为目的,坚持防震减灾和经济建设两手齐抓的工作方针,从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抵御和减轻地震和火山灾害损失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在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地震和火山灾害,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使干部及群众了解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全民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意识,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主题、目标及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主题:防震减灾与生态文明建设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意见》,使防震减灾知识能够全面进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和家庭,按要求开展好全省“平安中国”防灾宣导系列活动。创建一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培养一批宣传骨干。通过面向全社会和基层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使民众了解和掌握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增强公众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民众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及形式: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等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和防震减灾知识,防震减灾文化及新一代区划图宣传和贯彻。
形式:悬挂宣传横幅、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地震法律法规和宣传标语、电视台播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组织防震减灾知识讲座、到社区和学校送宣传资料、广场集中宣传、摆放防震减灾知识展板、发放防震减灾宣传单、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等。
三、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时间
2014年4月至10月
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具体任务
(一)利用媒体和网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1、自5月2日—5月30日,在县政府电子滚动屏幕中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2、在电视台民生频道播放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专题宣传片。协调电视台自2014年5月2日起,在县电视台民生频道晚上7点的民生大讲堂中,增设防震减灾宣传栏目,每周安排2天播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及相关防震减灾知识。
3、协调防震减灾成员单位从5月份开始在本部门网站开辟防震减灾宣传专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知识及防震减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公共网站宣传防震减灾知识的平台作用。
(二)与相关部门联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联动宣传
积极与教育、民政、科协、党校等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好“科技周”、“5、12”防灾减灾日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升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联合县防灾减灾办公室,协调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5月12日防灾减灾日和“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当天,在我县明月镇中心地带(老明月镇政府前)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主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和标语、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展板、播放录音带、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防震减灾知识。
(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进社区、进学校活动。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是安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结合省、州防震减灾安全社区建设,大力开展家庭避震,居民自救等知识宣传,组织开展社区地震应急演练,使防震减灾知识进入社区和家庭。结合县创建防震减灾安全示范社区活动,指导社区在显要位置设立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栏或者橱窗;到社区组织居民开展一次防震减灾知识专题讲座;组织社区干部和居民观看一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
目前我县已有一所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县朝鲜族学校。我们要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示范学校管理,发挥好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的实际需要,再创建一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组织全县各学校学生每月在班级观看一次防震减灾宣传片,开展一次防震减灾知识图片展。开展一次防震减灾主题班队会和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活动。协调学校每学期不少于二课时的防震减灾课程,科技局地震办到学校为教师和学生发放防震减灾知识手册和宣传单。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扩大防震减灾宣传面,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应对灾害能力。
(四)组织全县开展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利用全国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县内各中小学校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每所学校至少一年内必须组织2—3次。在防震减灾宣传月期间,组织县内商场和企业进行一次防震避险疏散演练,提高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机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科技局成立由局长亲自挂帅,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好宣传活动方案,报请州地震局和县主管领导批示。切实做到周密策划、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科学安排。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搞好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掌握地震科普知识,主动参与防震减灾事业建设,提高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关键词:防洪理念社会化防洪减灾
水的灾害从来不能单纯归因于自然水的危害,不能简单称之为自然灾害。其实水是一切生物必须的生命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既离不开水的养育,又难于避开大水的侵害。也就是说,如果自然水没有侵害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就不成其为灾害,古今中外均同此理。那么,社会要发展,就要加强对自然水的调控和管理,这是与人类社会俱来的生产活动。然而当人口繁育和土地开发相当普及以后,与水争地又势不可免,人们利用堤防约束甚至侵占河道和湖泊。调控洪水以减轻灾害,古往今来一直是人们治水的主流。
与此同时,人们也意识到水灾是自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统一结果,要达到有效减轻水灾的目的,在防范洪水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调整国土开发以适应自然。也就是两千年前贾让三策开篇的第一句话:“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留出)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强调在改造河川的同时必须注意适应洪水的自然性情。类似的认识层出不穷,都是在单纯运用工程措施几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提出的,似乎是无奈之举。这是前人治水的非主流认识。
自从工业化以来,治河手段迅速提高,对洪水的调控能力显著增长,曾一度助长人们战胜一切洪水“人定胜天”的信心。但是当美国所兴建的水库库容相当其多年平均年迳流总量的60%的时候,水灾损失却依旧在不断增长。反思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类必须努力适应自然,因为人类已经认识到,自己不能也不需要控制所有的洪水,但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也可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美国防洪减灾总报告》,1980年)。如今这一认识又转而成为世界治水的主流派,被各国普遍接受。当然各国之间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社会状况也差异较大,在具体实施方面,又有各不相同的办法。
怎样理解治水理念转变的重大意义?我们可以从回顾人类治水历程中得到启示。
一、人类治水的三个阶段
人类社会伊始就离不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外界自然。如今,当环境和灾害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自然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让我们首先回顾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自然界认识的变化以及所采取的相应的治水方略。从人与水的关系角度讲,人类治水历程,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解决人类生存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标的原始水利阶段,在原始阶段人们濒水而居,但为躲避洪水的危害,不得不“择丘陵而处之”,住在洪水一般淹不到的高处。这一时期人类生产力低下,对水旱灾害的控制能力较低,把水旱灾害看作人力无法抗拒的天的意志,不得不乞求上苍的保佑。例如,洪水的发生有季节的规律性,但具体日期又有偶然性,可怕而带有若干神秘色彩。殷商时代甲骨卜辞中常有预测水灾的内容。著名的夏禹治水和西门豹治水的故事,集中体现了唯心主义的迷信和唯物主义的防治水灾之间的激烈冲突。相传商代开国之初连续大旱七年,洛水为之枯竭。商汤王命人将自己的头发剪光后反绑起来,作为祭天的牺牲,祈福于天,也就是用自己的身体作为贡品,来补偿工作的过失。至尊的国王如此无奈,可见灾害对于国计民生影响之大。
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防洪减灾是人们发展水利,制约水害,恰当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努力。因此,在防洪减灾中应该注意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人和洪水的关系也随之发展。
在这个阶段里,人与水的关系以人主动适应水或自觉地服从自然为主要特征,也可以称之为人类被动适应自然的阶段其间长达几十万年。
第二阶段是以建设工程来改造河川,调蓄洪水,制止洪水为害的传统治水阶段。以中国的情况而言。战国时期自然科学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所提高,对治水防灾也有了新的认识,其中荀子是代表人物之一。荀子旗帜鲜明地反对迷信天命鬼神,一针见血地揭穿用雩礼祭祀求雨的虚伪,直截了当地指出:“雩而雨,何也?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也就是说,举行雩礼祭祀而得雨是什么道理?没什么道理,就像不祭祀也同样会下雨一样。既然求雨无益,为什么还要行此大礼呢?他解释说,统治者热衷求雨是将过失强加给超自然的天神,以欺骗老百姓和掩盖自己的过失。他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在著名的《天论》中,他说,天上的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和地上的江河万物都是客观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禁止它们出现,也不能让它们按人的意愿消失。最后,荀子归纳出“制天命而用之”的著名唯物主义命题。主张发挥人的主观努力去控制和利用自然。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普遍对大自然怀有敬畏之情的时候,荀子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这一时期堤防成为防洪的主要技术手段,人类和洪水的关系进了一步,可以“水来土掩”,限制水的泛滥。
但是,在人们控制洪水手段提高以后,新的问题又产生了。例如,黄河下游在战国年间修成了两岸连贯的防洪大堤,改善了黄河泛滥横流的局面。但只经过了一二百年,黄河两岸堤防因围垦逐步缩窄,河床又显著淤积抬升,自汉武帝开始,黄河重又频繁决溢,成为朝野关心的国家大事。大臣们陆续提出许多治黄方案,大约在公元前6年,贾让提出了著名的治河三策。这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黄河防洪减灾的规划方案,并以其停止人类侵夺必要的滞蓄洪水的空间以减轻水灾的主张独树一帜,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贾让治河三策中开篇的第一句话是“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意思是治河必须适合洪水的客观规律,留足泄洪断面。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也应避让洪水,在满足泄洪以外的地方(“度水势所不及”)去进行,而不能过分地侵占河滩,压迫洪水。“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是他从黄河治理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近明了混凝土,人们可以修建高坝大库滞蓄洪水,调节河流天然径流。在自然面前,人们又取得了多一些的主动。但是,有了许多新手段、新技术以后,人们是否就可以对洪水战而胜之,达到自由的境界呢?这曾经是一段时间的理想。但不曾想到涝洪问题是如此复杂,一个时期萌生的“人定胜天”的理想,却未能如愿以偿。这一阶段是以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和无度地向自然索取为主要特征;
第三阶段,以“人与自然相和谐”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治水阶段。当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措施治水出现困境时,迫使人们转换思路,开始思考其中的原因和解决途径。在美国,1928年首先由社会学家提出社会发展存在导致灾害增长的因素,进而在工程界人们重又认识到,人类与水的关系应该是既要改造和利用,又要主动适应和保护,由自然的主人,转变为自然的朋友和保护者。这一过程开始于上个世纪下半叶。
“相和谐”不是主张一味向洪水退让,而是强调科学地规划国土开发。例如,加强环境建设,协调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种植制度等,使之与洪水规律相适应。讲和谐也不是降低工程技术措施的作用,而是更有利于保持和发挥治水工程的功能。由此可见,“人与自然和谐”不是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现实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从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率先实行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减灾途径,并逐步为各国所接受。这一新的理念的核心就是将一味追求战胜洪水,与自然抗衡,转变为控制与适应相结合,主张由社会承担适度的灾害风险,从而由单纯依靠工程技术防洪,转变为自然与社会综合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首先由我们在1991年提出的“灾害双重属性”的科学概念是其中的重要建树。这一转变还突出地表明,新阶段的治水方略将实现由战胜洪水到设法减轻水灾损失的目的性的转移。
二、传统治水方略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深切地了解由征服自然到改造与适应自然相结合防洪观念转变的合理性与客观必然性,有必要对传统治水观的得失做进一步分析。
我国的水灾在传说时代已经出现。《史记》说,帝尧时代有一次大洪水铺天盖地而来,涤荡于平原之上,造成全国性大灾难,引发出大禹治水的故事和导致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的诞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繁衍,人们逐步向河流下游平原开辟生存空间,防洪问题因而日渐突出,堤防建设成为人们与洪水斗争的主要手段。那时为了有效地组织防洪,在中央政府中设置了主管官吏,订立了有关法规。到了上个世纪,生产力进步使得人们有条件兴建高坝大库滞蓄洪水,“与水争地”有了更强大的手段。反思几千年来人们正是走着一条在改造自然环境下的社会发展之路,这是人与洪水关系的主流。但是,这种改造的结果是什么呢?一方面开辟了大片的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水灾不断,并且愈演愈烈。那么反思以往,今后是依旧与洪水这样斗争下去呢?还是转变理念,另辟蹊径?当然反思并不只是忏悔,而是寻求新的觉悟。冷静判断防洪形势,我们认识到:
(一)、兴建防洪工程控制洪水灾害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一定限度的。
1、兴建防洪工程必须资金和科技投入,因此,防洪能力建设直接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相关。此其一;其二,减灾效益并不是和减灾投入呈线性关系,不是减灾投入越多,效益越大。而是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同等的减灾投入所带来的效益就会下降,,甚至于工程能力提高到一定阶段,就有可能入不敷出,存在一个边际成本的界线。因此必须寻求调整社会发展以适应洪水的新办法,谋求改造与适应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措施,以减少投入而增加产出。
2、防洪工程像任何事物一样,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例如堤防可以拦挡洪水,但大水期间水位高于两岸,堤防出险的威胁更大。同时,对于像黄河下游那样的强烈堆积性河流,水位过高,河水侧渗补给地下水,造成两岸土壤盐渍化。水库调蓄洪水的能力巨大,但一旦出险损失则十分惨重。过量抽取地下水,形成大面积地下水漏斗。
3、由于自然环境的变迁,防洪工程能力将随之下降。据统计,全国大型水库共计350多座,总库容3200多亿m3,到1987年已淤积177亿m3,占总库容5、5%。海河流域诸河的行洪能力,主要由于淤积影响,已分别减少35-60%。总的来看,由于水库和河床淤积以及人为设障,我国现有河道、水库和天然湖泊的泄洪调洪能力逐渐下降,每年防洪建设所提高的防洪能力甚至不能补偿已有防洪能力的衰减。
(二)、从社会条件看,我国防洪至少也有两个不利特点。
1、人多地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公顷,只有世界人口平均占有值的1/3。因此,为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必将与河湖争地和向滨海围垦。已设置的蓄滞洪区原本可以大大缓解洪水压力,但是也在人口重压下,不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建设,防碍了滞洪区的正常运用;河流和湖泊滩地围垦更直接加重了防洪的负担。
2、我国主要经济发达区大多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其中只占国土面积8%的七大江河中下游和滨海河流地区,有着全国40%的人口、35%的耕地和60%的工农业总产值。一般说来,在同样洪水淹没条件下,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损失要大得多,构成了我国防洪在地理分布上的重点。当然,山区中小河流洪水灾害损失也日渐增大,尤其对于人身安全的威胁更为显著。
影响洪水灾害增长的因素还有其它一些。问题还在于,经济和人口不断增长,社会的进步对防洪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防洪减灾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而且负担还会增加,这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
例如,当谈到1998年洪水对荆江大堤和长江中下游的严重威胁时,人们指出,如果三峡工程建成,将大大缓解长江防洪的压力。三峡工程建成后,有防洪库容221、5亿m3,在保证中游最危险的荆江大堤安全前提下,在遭遇百年一遇洪水时,可不启用荆江分洪区,沙市水位不超过44、5m;在出现千年一遇洪水时,启用荆江分洪区,沙市水位不超过45、0m。可见三峡工程确是长江防洪体系中的关键措施。但是,如果因此就把三峡工程视为长江中下游防洪的法宝,以致忽视社会性减灾措施建设则是有害的。怎样客观看待三峡工程防洪作用呢?
历史地看:三峡工程论证时所依据的是七十年代以前的情况,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新变化的集中表现是,在相同流量下面水位的显著提高。也就是说,在这二十多年里,受江、湖的自然演变和人为设施影响,河情和工情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即使三峡工程按预定方案调度,其防洪最初的设计标准已有所降低。换言之,三峡工程建成之日,其部分防洪效益已被在此期间的滥砍滥伐、陡坡开荒、围湖造田等人为因素所部分抵消。
发展地看:如果目前削弱的防洪能力种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得不到控制,若干年后,由于三峡工程所提高的长江防洪标准还将被继续蚕食,其关键作用难免逐步减弱。动态研究表明,影响长江防洪的决定性条件今后还将不断变化,例如,对中游调洪起着关键作用的洞庭湖在近二百年间由于淤积和围垦,呈现出加速消亡的趋势。既便三峡建成初期,下泄清水刷深江道,减少进入洞庭湖水量,一段时间缓解洞庭湖的淤积速度,依然阻止不了这种消亡的趋势,而继续增加三峡防洪的重负。因此,认为有了三峡工程就握有长江防洪法宝的乐观态度是值得商确的,何谈千年以后。
美国防洪工程建设比我国发达,其本土(不包括阿拉斯加和夏威夷)河流的年径流量约1、7万亿m3,已建水库库容达1万亿m3,可控制的年总径流量达60%。然而1980年发表的《美国防洪减灾总报告》仍旧指出:“美国在此前60年间用于救灾和防洪的投资达数百亿元,但洪水灾害一直是呈上升趋势,……表明防洪工程和减灾措施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得出要大力加强减灾社会化建设的结论。我国大陆流入太平洋水系各河年总径流量约2、0万亿m3,已建水库总库容为0、45万亿m3,可控制年总径流量的22%。以美国的工程防洪能力和经济实力尚且需要调整防洪方针,加强减灾社会化的努力,何况我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人口密度远大于美国,洪泛区又大多与经济发达区相重叠,防洪减灾社会化体系建设将会比美国有更多的困难,当然也有更为显著的效益。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始终伴随着对水环境的利用和改造,同时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适应水的规律,采取趋利避害的措施。近代以来,我们可以修建高坝大库滞蓄洪水,调节径流,在自然面前,人类取得了进一步的主动。但随着人口繁衍和经济发展,又产生了新的困难和矛盾。总体来看,在自然力面前,限于技术和经济条件,人们控制洪水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盲目追求战而胜之。重视灾害的社会属性并采取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和治理措施,把防洪减灾作为国土整治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长远的综合治水总体规划,建设全社会的防洪减灾体系,并用立法加以保证,将为有效减灾开辟新的途径。
三、社会化防洪减灾体系之构想
防洪减灾社会化体系建设是保证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所谓防洪减灾社会化体系,应既要有效地担当起向洪水作斗争的任务,也要能够面对灾害的社会属性,担负起统一地有权威地组织全社会共同防洪减灾的任务。
由防洪转变为防洪减灾,由对付自然水的工程措施转而为改造自然和调节社会以适应自然,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将牵涉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当广泛的范畴。突出表现为防洪领导体制的一体化:需要各有关部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建筑、水利等)的配合;需要流域内有关行政区的协调一致和统一领导;需要防洪工程投资分摊和防洪保护区与灾区之间的经济补偿;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建设等,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些措施相对于工程防洪来说,更多的工作是管理和协调公共行为,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近期防洪减灾战略部署可分作针对自然与社会两方面:
(一)提高工程防洪标准
我国现有工程防洪标准大大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而高于孟加拉等经济不发达国家,与印度标准相近。但我国洪泛区和经济发达区重迭,经济高速发展要求现有工程标准必须提高,虽然提高到什么标准适当仍需要全面论证,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不能等待,90年代以来几乎年年紧张的状况,要求工程能力在二、三十年内有显著的提高。为此建议如下:
1、尽先安排经过论证的重要控制性水库建设和病险库除险加固,例如嫩江上的尼尔基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对削减洪峰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设想,在今后50年内全国水库总库容增加到1万亿立方米,达到可调蓄50%径流总量的目标是需要的。水库除调洪外,还有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在水库上投资可谓一举多得。
除新建水库外,还应抓紧病险水库除险。经普查我国大型水库中,病险库占1/3,中小型水库比例更高。由于病险,不能充分发挥防洪作用,本身也存在险情因素。
2、加固加高现有堤防我国江河堤防绝大多数是土堤,是精华地区的防洪安全屏障,是防洪的重点工程手段。1998年长江大水考验证明,国家重点的荆江大堤并未出险,决口大多是地方圩堤和垸堤。
目前全国堤防共有24、5万km,其中主要堤防6、1万km,加固经费开支庞大。日本解决经费与提高标准之间矛盾的一个经验是:干堤修成宽达200-300米,堤顶可做公路或其它开发。堤面土地归属修堤者所有,堤面甚至可以过水,成为防洪安全屏障。
3、蓄滞洪区的运用和管理全国防洪规划确定100座蓄滞洪区,颁发了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但地方从发展经济出发,并未强调对蓄滞洪区的人口和经济实施必要的控制,以致有蓄滞洪区而难以启用。蓄滞洪区削减洪峰比临时决口的功效成倍增加,损失成倍减少,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必不可少的防洪手段,因此,必须在强化管理和研究适当的开发方式方面下功夫。由于我国的江河洪水变幅较大,因此,蓄滞洪区在防洪工程系统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长江中游为例,即使三峡和金沙江梯级枢纽建成,仍需要200-300亿的蓄滞洪能力。为此,近年应选择其中的重点加以整顿。清理其中重要的工业企业,必要时应采取移民措施。
4、防汛抢险实用技术现代化研究‘98洪水显示出部队在抢险中的重大作用。而对于一般汛情,地方抢险突击队的组织和培训是必要的。但是堤防战线长,现场交通、电力条件差,普遍应用高新技术设备困难,‘98抢险主要还是应用传统技术。因此,总结传统技术,同时应用现代设备、材料、工艺加以改进和完善是捷径之一。
5、城市防洪中的雨洪排泄和利用随着城市人口的聚集和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提高,不透水地面使水灾损失急剧增加。为改善城市防洪排水条件并结合水资源利用,应将水资源的合理调配,水灾害防御与水环境治理一起纳入城市规划与管理。将城市绿地高程降至下水道进水口以下,对于排洪和储蓄地下水有显著的效果。
6、河道疏浚虽然指望依靠疏浚手段解决大江大河的防洪问题是不现实的,但在重点河段,例如河口段,河湖交汇地带等,仍是有效改善防洪条件的技术手段。疏浚弃土安置曾是困难之一,但与堤防加固和土地整治等措施结合,有广阔前景和一举多得的效果。例如,即使象吴江县那样的发达地区,利用疏浚弃土整治废弃的坑塘、洼地,新造地甚至多于工业区开发用地。上海市疏浚吴淞江的淤泥还用来制造建筑材料。
以上主要工程措施中,对于大江大河防洪来说,以堤防、水库、蓄滞洪区三大件为主要手段;对于下游防汛而言,防汛抢险技术和材料设备十分重要;大城市则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统筹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的关键在于经费投入力度,同时管理维护也必须加强。
抓紧做好以上工程建设,采用综合治理措施,有条件用二三十年时间将我国大江大河防御2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标准提高到50-100年一遇水平。从长治久安考虑,重要地区的工程防护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提高幅度和经费预算需要缜密地论证。
工程防洪不可或缺。但对一个国家来说,要完全免除水灾是不可能的,即使力所能及,也不经济合理。应该在合理性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以最少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保障社会安定为最终目标,而不是与洪水较力。
(二)调整社会以适应自然的减灾措施
这是针对洪水灾害社会属性的减灾对策,是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加强环境建设发展与增长不能以透支生态环境为代价。加强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不单是防洪的需要,也是增加可利用水资源的有效途径,是改善中国大陆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东、中、西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的基本保障。
50年代至今,长江流域坡耕地已增加50%,总面积达1、2亿亩。有的地方60度的丘陵也被开垦种植。陡坡开荒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长江中下游泥沙中的60%来自中游坡地。
河北围场县经验值得重视,该县曾“山上种到山尖尖,山下种到水边边”,一场大雨,从山上到山下新垦农田大部被毁。该县吸取教训,近10年实行退耕还林,森林覆盖率已达42%。耕地少了,粮食反而增产了。
营造森林和加强水土保持并不能取代防洪工程建设。日本国土森林复盖率已达70%,仍在不断提高工程防洪能力可以为证。
基本建设弃土,例如开发矿山,修建公路、铁路剥落大量土石,也是水土流失的重要来源,必须依法加以约束。就地处理基建弃土比起让它淤积损坏水利工程,然后再兴建工程以弥补防洪能力的损失要合算得多。
2、预留洪水的容身之地,退田还湖,湿地保护。实施的关键在于居民的妥善安置,因此必须科学地论证,细致地安排。适度退田应有标准,例如:以农田丰歉为准,近10年中有一半以上年份遭灾者还湖;以综合效益为准;以是否妨碍行洪为准;以湖泊淤积趋势为准等。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必须以全局利益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加强国土开发规划,例如:新辟经济区必须尽量避开低洼易涝地区。1991年太湖流域大水中,被淹的2万多个乡镇企业基本都在已往容水的低洼地里,乡镇企业受灾甚至先于农田受灾。1996年海河大水,位于滞洪区东淀内的天然气站淹没2米多深,影响向北京供气;京广铁路穿越扬州地区的滁河蓄滞洪区,其路基低于蓄洪高程,防碍了蓄滞洪运用。类似的问题不胜枚举。国土开发不去注意适合防洪需要而成为水灾损失增长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已成为各国共识。印度的国家防洪规划报告指出:“过度侵占洪泛平原正是这些年来灾害损失呈现出递增趋势的原因所在”。美国’’’’93大水之后,防洪策略的重点是将洪泛平原上易损资产向外迁移。今后我国的经济布局规划应强调必须与防洪保障和减轻水灾损失规划相协调。
行蓄洪区的开发与防洪利用之间的矛盾就更加突出。分滞洪措施是历史防洪经验的合理继承,是在大洪水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不得已的办法,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办法。从长江来说,即使三峡工程建成,分蓄洪区仍必须保留并适当运用。但以目前情况看,分蓄洪区的盲目发展,已使运用成为难题。以荆江分洪区而言,1954年时分洪区内共有人口17万,分洪时只需搬迁1万人即可。而时至今日分洪区内人口增至51万,分洪时需迁移人口30万。即使是训练有素的军队,要迅速撤离也是很困难的。因此,必须相应制订有关法规,统筹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可见,在制订国土开发规划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也同时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4、加强法制建设以规范全社会共同承担防洪义务。由于洪水灾害影响巨大,牵涉不同地区的安全和利益,有些防碍和削弱防洪运用的因素是水利建设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需要部门之间的配合,地区间的协调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因此尤其需要以法来统一协调各方权益和维护整体利益。在减灾社会化的推行中,需要依法办事。
在水利经费投入上也要相应立法。事实证明,我国所面临的防洪形势,比起美、日等国都更为严峻,而防洪减灾又是一项具有长远社会效益和巨大潜在经济效益的公益事业,必须未雨绸缪,不可临渴掘井。因此,需要按部就班、持之以恒地逐步推进,并在经费投入上给予立法保障。防洪经费虽然数额巨大,但是减少损失就等于增产,巨大的防洪效益足以弥补其投入,投入产出比有的甚至高达1:10。
5、完善体制建设
我国防洪减灾事业面临的挑战,既有自然条件的恶劣,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与洪水威胁严重地区相重叠的不利形势,也有社会行为和体制建设的缺陷带来的障碍。而一个流域内的水土资源是密切联系的,防洪、除涝、供水、污水处理以及更广泛的环境建设,都是以流域为单元的。这一观念已在世界范围里得到广泛认可。防洪减灾事业是涉及面广泛的一项公益事业,涉及地区广,部门多,利害关系复杂,因此,需要密切协调、统一规划和高度权威。目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流域的技术性水利规划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然而,就防洪而言,直接影响防洪效能的却并不只是工程规模的大小和系统配套,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地区之间的不配合,以致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防洪建设之间的矛盾等等,都对防洪效能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流域范围往往跨越相邻省市,上下游和左右岸对防洪安排普遍存在矛盾。因此,江河防洪必须取得地区间和部门间的通力合作方能奏效。199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9条规定:“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当年我们就著文指出“应当服从”的规定和其它两处提法不妥。2002年10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5条,吸纳了这些见解,将“应当服从”改作“相协调”。
问题不在于如何措词,由服从到协调转变的实质在于:“应当服从”所表达的是,兴建工程约束洪水服从人类发展需要,就可以解决防洪问题的传统治水理念。然而,如果社会综合发展规划不理会洪水灾害的社会属性,完全按照发展的需求来进行社区规划,其结局是大家都看到的,随着工程能力的提高,灾害随之显著增长。而“相协调”表达是:固然社会发展理所当然地要对防洪保障提出自己的需求,同时,社会发展本身也必需顾及到为洪水留有必要的空间。注意到经济规划、土地配置、环境建设要与防洪规划相协调,以保留适当承受洪水的能力,从而达到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防洪效益的减灾目标。当然,由“防洪”到“防洪减灾”,由“应当服从”到“相协调”的落实还要做许多工作,其中包括防洪减灾综合体制的建设等。
6、改进科学决策
历史表明,治水方略的得失与资金投入和科学技术水平有关。而决策的科学化对治水成败更有广泛的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方针、政策和法规方面系统的宏观研究。事实上,作为科学决策基础的宏观方针政策研究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近几十年的治水历程显示,造成后果最严重的失误不是技术的失误,而是决策的失误。可见,科学治水的首要任务是治水决策的科学化。而保证决策科学化的基础是系统宏观的政策研究。1998年洪水所揭示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雄辩地证明了加强宏观科学研究、完善防洪减灾方针的重要性。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不宜只对一个方案进行合理性论证,而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中进行论证和优选。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对于关系重大的项目还应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它将进一步弥补单纯风险研究之不足。可见,实现治水方略科学化并不完全是科学技术体系本身所能解决的,而必须藉助于决策的民主化。
汶川大地震之后,公众对于我国的地震立法体制和紧急救援制度进行了检讨和思考,人们热切希望,巨大的灾难,能够推动我国灾害应对制度的完善和长效机制的建设。
在地震发生十天之后,全国人大提出要对于地震涉及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进行修改。
为了详细了解和认识我国地震立法的历程,本刊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
1990年代初,莫纪宏刚毕业的时候,参与的第一个国家立法项目就是地震法。同时,莫纪宏还是《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应急制度和地震立法相当熟悉。
地震立法领先于其他公共事件立法
《中国改革》:你如何评价我国的地震立法状况?
莫纪宏:我国的防震减灾立法工作起步较早,地震应急制度是在总结唐山大地震经验教训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并在2003年“非典”之后推广到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
在地震法律体系上,已经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部行政法规,包括《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我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涉及到防震减灾的各个领域。
到目前为止,相对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领域的立法来说,防震减灾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得最好。
《中国改革》:现行的《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要以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这个方针怎么解释?这个方针是否是以地震的可预测性作为前提?
莫纪宏:这个方针是《防震减灾法》第三条规定的。它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地震活动的特点而言的。
地震是一个自然现象,根据目前的科学研究水平,一是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地震何时发生,特别是3日以内的临震预报;二是地震即便是预测到了,也无法阻止它的发生。对于地震自然灾害,人们事前无法阻止,但是却可以通过震前组织的预防工作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地震给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比如说,地震对于建筑物造成威胁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我们在制度上要求建筑物符合一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就可以加强建筑物自身的抗震性能。从而可以减少或避免在震后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不以地震的可预测性为前提,而是以地震监测预报为基础,来强化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抗震性能。
预报体制过于刚性应改变
《中国改革》:对于我国1997年通过的《防震减灾法》,在今年的地震发生之前,全国人大已经将其修订安排在今年6月进行修订,在此次大地震发生之后,各方专家对于《防震减灾法》又提出了什么新的修改建议?
莫纪宏:在汶川大地震之前就提出要修法,可以看出我国防震减灾制度自身还有需要完善之处。而汶川大地震之后,《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就显得更加的迫切。
今年修改《防震减灾法》,各方面专家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灾后恢复和重建这一块,这是目前比较紧迫的问题。例如,重建中的土地和城市规划,重建中的财政资助与灾区生产自救,灾害保险问题等等。
但是,考虑到很多问题涉及我国整个救灾管理体制,所以,仅仅靠修改《防震减灾法》恐怕很难满足实际过程中的各种要求。
《中国改革》:现在修法提到了前台,你觉得在汶川大地震之后,我国的《防震减灾法》迫切需要修改的是什么内容?
莫纪宏:从现行的《防震减灾法》来看,首先很重要的是目前的地震预报体制太过刚性,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科研力量的作用。现在预报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但是,由于地震预报本身目前在科学上并没有过关,所以,过分刚性的地震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地震预报工作仅仅作为科学研究来看待,允许民间人士来研究,并且作为科学研究意见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政府只要抓住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应当产生启动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程序的法律效果的地震预报就行了。
这样做可以分散政府在地震预报方面的政府责任,同时还可以抑制一般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准确性不切实际的期待。
另外,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的力量进行的,但是现在《防震减灾法》对人民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不够,特别是军队指挥人员在地震应急中的指挥权规定不够。
还有,对于重灾区的地方政权机构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法律上的临时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或机构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
对于像全国哀悼日这样的重大节日制度,应当在该法修改时加以补充明确的规定,赋予这种决定哀悼日的行为以正式的法律效力。
总之,《防震减灾法》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比较好的,目前的工作是要改革救灾体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灾害方面的法律,同时还需要依据立法权限来将《防震减灾法》予以具体化,尽快出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层次上的实施细则。
至少需要五个方面立法
《中国改革》:如果要完善我们的地震立法体制的话,还有多少法律需要建立?
莫纪宏:至少需要制定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才能比较好地适应抗震救灾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是《紧急状态法》,这次地震后,灾区有些地方的政权机构已经无法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所规定的政府应急职责,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确,包括在震后如何变通目前地方组织法的一些规定,迅速地恢复灾区的政权机构的建设和恢复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在灾害应急中的职责和权限,这些必须通过《紧急状态法》来解决。
二是《灾害救助法》。地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非常复杂,应急阶段以抢救生命为主,其他工作相对不太重要。但是,震后的应急救灾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法治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利益平衡问题,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
三是《灾害补偿法》。在震后应急过程中,政府因为应急和救灾采取了大量地限制灾民和灾区企事业组织的财产自由的紧急措施,在震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补偿问题,这要运用法律加以明确。
四是《灾害恢复和重建法》。该法主要是解决震后灾区的重建规划,重建中的财政资助,重建中有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变更,重建中灾民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等。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为确保“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质安站站站长孙学忠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此次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宣传期间,各部门紧紧围绕各自的防灾减灾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措施得当,形式多样,达到了预期目的,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住建系统防灾减灾宣传工作。以局网站、宣传栏及电子屏为载体,利用展板、宣传标语、拉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及手机短信等方式,结合住建系统行业特点,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防灾减灾工作理念,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二是印发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股室、各单位制定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督促各企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认真开展汛期、风灾多发期的自然灾害防范工作。三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近年来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各类易发灾害事故可能带来的威胁,要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社会力量等参与,重点针对地质灾害点、深基坑、高边坡、地铁、隧道、管廊工程、低洼地带、建筑起重机械、落地式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架、临时工棚、围墙等重大危险源的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灾害风险隐患,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尽最大可能减轻灾害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确保安全。
三、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建设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突出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在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中突出重点,开展生命通道专项宣传教育和整治,提高社会对生命通道重要性的认识。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防灾减灾有关文件,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工地职工夜校、施工前作业交底、安全生产教育讲座等时机学习宣传防灾减灾避险知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灾害避让能力。要重点关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保障职工迅速安全疏散和火灾现场救援的生命通道,必须确保畅通无阻。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清责任,第一时间督促整改,确保应急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
一、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应用与建设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广为覆盖的气象、海洋、地震、水文、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地面监测和观测网,建立了气象卫星、海洋卫星、陆地卫星系列,并正在建设减灾小卫星星座系统。在气象监测预报方面,建成了较先进的由地面气象观测站、太空站、各类天气雷达及气象卫星组成的大气探测系统,建立了气象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现代化的气象通信系统和中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全国已形成了由国家、区域、省、地、县五级分工合理、有机结合、逐级指导的基本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体系。为了监测江河洪水,国家组建了由数目众多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组成的水文监测网,建立了七大江河地区洪涝灾害易发区警戒水域遥感数据库,将遥感技术在“八五”期间应用于洪灾监测。大江大河防汛抗旱工程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有些领域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另外,利用现代科技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如农区人工增雨、人工防雹、滴灌工程等,这些技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防灾减灾发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地震监测和抗震方面,组建了400多个地震观测台站,“十五”期间进行了数字化改造,由48个部级数字测震台站组成的国家数字测震台网和由300多个区域数字测震台站组成的20个区域数字测震台网以及若干个流动数字测震台网、数字强震台网构成了中国数字测震系统,建立了大震警报系统和地震前兆观测系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测预报系统,编制了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震害预测图,确定了52个城市作为国家重点防震城市,对全国地震烈度6度以上地区的工程建筑,实施综合性震害防御,对城市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新建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完成了多条铁路干线、主要输油管线和多座骨干电厂、大型炼油厂,一批重点骨干钢铁企业和超大型乙烯工程以及大型水库的抗震加固。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加强了对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等地质灾害的勘查防治工作,采取了包括工程防御体系、生物水保防御体系、管理防护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和预测及报警体系在内的综合防御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把生态建设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退田还草和修建水利工程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防止和减轻了地质灾害的危害和损失。全国已建立了25片部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了七大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在一万多条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开展了山水田林综合治理。先后确立了包括“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平原农田防护林、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珠江流域防护林、辽河流域防护林、黄河中游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工程、防治沙漠化工程的十大林业生态工程。此外,还发射了“资源一号”、“资源二号”卫星,广泛应用于资源勘查、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监测和科学试验等领域。
二、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应用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缺乏综合协调
长期以来,我国的灾害管理体制基本是以单一灾种为主、分部门管理的模式,各涉灾管理部门自成系统,各自为战。由于没有常设的综合管理机构,各灾种之间缺乏统一协调,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动,造成了许多弊端,如缺乏综合系统的法规、技术体系政策与全局的防灾减灾科技发展规划;缺少系统的、连续的防灾减灾思想指导,不利于部门之间协调;缺少综合性的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技术系统;缺少专门为灾害救援的综合型救援专家、技术型队伍;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防灾减灾科学技术体系;信息公开和交流渠道不顺畅;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科学决策评估支持系统与财政金融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等等,直接影响防灾减灾实效。
2、投入不足 资金渠道单一
全国每年投入到防灾减灾科技研发和应用的经费十分有限,在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设备购置、防灾工程建设、防灾减灾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多方面投入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防灾减灾科研基本依赖于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由于防灾减灾科研具有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近期经济效益,很难吸引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主动投入,造成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和技术推广滞后。另外,缺少科研成果推广的中间环节与适合防灾减灾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防灾减灾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一些防灾减灾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10%,严重影响了全国防灾减灾工作的深入进行,影响了全国防灾减灾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 科技资源尚待优化配置
我国防灾减灾科技资源主要集中在气象、地震、地质、环保等领域,由于缺乏宏观协调管理及传统的条块分割现状,一方面各领域主要关注本领域的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研发工作主要局限于解决本领域存在的技术问题,在不同灾种以及防灾减灾的不同环节中,科技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科技开发与应用水平发展很不平衡,在基础地理信息、救灾设备和队伍建设方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另一方面,仪器、设备、资料、数据等都由部门、单位甚至个人所有,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共用,资源条件不能系统整合形成高效、共享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形成合力和整体创新优势。
4、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缓慢
一是在不同灾种以及防灾减灾的不同环节中,科技发展与应用水平很不平衡;二是各灾种的应急研究和操作水平差别较大,低水平重复研究较多;三是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监测能力不强,短期预测预报能力还较低;四是缺乏各类灾害的科学评估模型和方法,灾害信息共享应用和评估的技术急需完善;五是对一些重大灾害的认识与防治技术,长期徘徊不前;六是现有科研结合国情实际不够密切,科技整体支撑能力有待提高等。
5、 防灾减灾高水平科技人才匮乏
我国防灾减灾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专业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中,基层防灾减灾机构普遍缺少技术应用人才,与我国防灾减灾工作重点结合不密切,特别缺乏防灾减灾领域的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应用人才。另外,研究经费、待遇等方面条件较差,影响我国防灾减灾科技人才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6、 科普宣教力度不够
缺乏统一的防灾减灾科普规划,没有固定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也缺乏经常性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使防灾减灾科普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致使我国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知识、防灾减灾意识的科普教育水平较低,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差,最终影响我国防灾减灾科技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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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防灾减灾科技支撑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统一综合的防灾减灾组织保障体系
设置统一的具有危机管理性质的防灾减灾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防灾减灾工作的大政方针做出决策,逐步实现从部门为主的单一灾种管理体制向政府和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转变。
加强科技主管部门与涉灾管理部门的协同,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多层次、分布式的协同管理职能和机制。
成立集合各灾种、各专业及相关管理部门专家的顾问团体;建立防灾减灾决策的专家咨询系统,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2、 完善防灾减灾科技进步政策与创新机制
制定科技支撑防灾减灾办法与政策,增加科技投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人才培养选拔等方面给予支持;将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工作计划,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在大中小各级学校教育中适当引入防灾减灾课程及读物。
建立高效、合理的防灾减灾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科技投入机制、成果转化机制、政策激励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在防灾减灾领域的推广应用。
3、 多渠道增加对防灾减灾的科技投入
将防灾减灾发展所需投入纳入每年科技经费预算,按照一定的使用比例,支持研究开发工作、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参加国际交流等。并使防灾减灾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科技经费增长的总体水平。
建立社会防灾减灾基金,吸收企业、社会团体、公民及海外人士对防灾减灾的捐赠,按比例将部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用给予引导资金的方式,促进地方政府增加防灾减灾科技投入,引导技术开发机构与企业投资防灾减灾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4、 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
借助全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整合全国各灾害管理部门的分类灾害信息资源,全天候运转监测网;以网络技术为纽带,积极推广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控系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建设覆盖至全国各乡村的主要灾害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充分应用数字化技术及网络技术,综合集成防灾减灾各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构建包括灾害应急响应、灾害信息分析、灾害救援决策、救援信息反馈等在内的防灾减灾技术及信息资源平台。
5、加强防灾减灾科技能力与科技队伍建设
通过科研体制改革和现代院所制度建设,进行课题制、首席专家负责制和科研经费预算等防灾减灾科技机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鼓励科研与地方防灾减灾需要紧密结合,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研究和治理;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防灾减灾技术和装备,实现产业化;与管理部门合作,尝试推广先进的防灾减灾技术和管理方法,探索区域防灾减灾综合管理模式;参与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试验示范区建设。
在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基础上,大力培训一线工作的防灾减灾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改善基层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通过科研项目、激励措施、分配制度、考核选拔等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培育有竞争力的研究群体,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防灾减灾后备人才,逐步在我国高校中开办防灾减灾专业教育。
关键词:高密度发展;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对策;重大危险设施;橙线
1引言
深圳虽然是一座新兴城市,但经过三十余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受制于仅1991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城市已进入高人口密度、高经济密度、高建设密度的阶段――2011年末常住人口1046、74万人,人口密度达5257人/平方公里;2011年GDP约11502亿元,地均GDP达5、78亿元/平方公里[1];2009年深圳城市建设用地毛容积率接近1、0,与香港建成区毛容积率相同[2]。
深圳防灾具有建设质量相对较好、城市呈组团式布局等优势条件,随着城市进入高密度发展阶段,各种要素和活动的空间集聚对防灾减灾产生了全面影响。针对高密度发展给城市防灾减灾带来的挑战,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从空间布局、安全评估、空间管制和资源保障等方面制订规划对策,并在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落实。
2防灾减灾面临的挑战
2、1重大危险设施进城,防灾缓冲空间不足
大型油气库、天然气长输管线、成品油管道、爆炸品仓库等设施具有重大危险,保证这类设施安全的传统布局思路是将其安排在尽量远离建成区的区域,保留相当大的距离作为防灾的缓冲空间。对大多数城市来说这通常很容易做到,因为这些城市有着广阔的市域范围,并且城市发展主要限定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规划区”范围内。但对深圳这样高密度发展的城市来说,却由于防灾缓冲空间不足而难以做到。目前深圳建设用地已接近总土地面积一半,非建设用地主要是组团间的隔离带,重大危险设施现状和规划建设都面临较大压力。
2、2防灾减灾建设滞后,设施资源缺乏整合
防灾减灾需要持续投入,但却没有直接可见到的产出,在过去偏重经济发展的思路下,安全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各项防灾建设相对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防灾能力低。汶川地震后我国修订了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但大量在此之前建设的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需要采取加固或重建等方式才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是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现状基础比较薄弱。由于长期不够重视,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滞后,其数量严重不足且建设水平普遍偏低。例如深圳部分街道常住人口接近甚至超过50万人,相当于大城市的人口规模,但只有1处消防站,而且有的还是临时租用工业厂房。虽然近年我国经历的汶川、玉树等大地震在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安全的重视,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站等设施规划建设逐渐进入新的阶段,但对高密度发展的城市来说,各类防灾设施的建设仍然受到土地资源紧缺等问题的较大制约。
三是相关设施没有充分考虑防灾功能,防灾资源条块分割。以往的体育场馆、学校、广场、绿地等设施多由单一部门主导建设,只重视日常的使用功能,未考虑安全方面的功能,无法发挥设施作为防灾资源的效益。如学校、体育场馆的建设未考虑台风、暴雨和地震时作为室内或室外应急避难功能,公园、绿地的建设未考虑火灾时的阻隔功能、暴雨时的蓄滞雨水功能和地震时的室外应急避难功能等等。
2、3安全法规规范落后,风险管理亟待完善
一是安全法规规范落后,安全评估的方法和内容不够完善,难以满足高密度地区的风险管理要求。已有法规规范着重于重大危险设施自身的保护和内部的管理,对周边的风险控制要求较为原则笼统,在防灾缓冲空间不足、周边经济建设活动频繁的情况下,难以保证系统的整体安全。例如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主要从保护设施的角度进行管理,对其邻近或穿越城市时周边的建设要求缺乏规定。
二是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管理流程难适应在高密度地区的规划建设要求。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要求进行安全评估,但按照一般的建设程序,在规划选址后工程建设时方才进行安全评价。在周边建设已高度密集的条件下,规划选址时难以通过保持较大的安全防护距离来控制系统的整体风险,而规划对风险的评估又由于相关法规规范缺失,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技术手段,最终可能导致在工程建设时规划选址不断变更。
3防灾减灾的规划对策
针对高密度给城市防灾减灾带来的挑战,应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优化空间结构、协调各项建设方面的龙头作用,将防灾融入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促进防灾从灾后应急为主向灾前预防为主的转变,实现对各类灾害风险的全过程管理,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水平。
3、1坚持组团结构,合理布局城市各类功能
(1)城市发展应坚持组团式布局结构,高密度城市更是如此。组团式布局不仅有利于保持发展弹性、疏解交通压力和保护生态环境,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灾害,例如在抑制SARS的传播和蔓延方面深圳的组团式布局发挥了很好作用。
(2)应科学选择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城市各类用地和设施。城市建设用地的选择应避开灾害易发地段,在灾害易发区编制规划时应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例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建设时无法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的,在采取工程防治措施的同时,规划应严格控制密度以尽量降低风险。
天津北方网讯:7月21日,北京遭遇暴雨袭击,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7月26日,本市降了61年来的特大暴雨,津城百姓亲历了气象灾害,对城市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也更加关心。今年7月1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针对本市气象特点细化防御要求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6章、32条,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从天津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了“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的预防要求,针对本市当前城市建设特点,第十一条对防风工作细化了要求,在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的同时,增加规定要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针对本市干旱灾害、冰雹灾害经常发生的实际情况,第十四条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要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增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针对本市雷电灾害经常发生的实际情况,第十五条要求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从而保证防雷装置完好有效。
针对本市大项目建设多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
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台站统一
“条例”根据天津实际情况,细化了参与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的有关部门,并且明确其责任。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制度。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媒介。
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规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根据灾害性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对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息进行更新,并及时予以解除。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对气象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细化了对气象主管机构以外其他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方面的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等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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