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规范管理(精选8篇)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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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年政府采购工作,部署20*年政府采购工作,为20*年协议供货和20*——20*年定点印刷中标单位授牌。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市直
各单位领导和政府采购联络员,有各县市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办主任、业务骨干,有市直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52家中标供应商的代表共300多人。市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廉世界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正确评价20*年政府采购工作
20*年,全市各级政府采购部门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办法,按照“依法采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要求,围绕新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夯实监管基础,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规模节资创下新记录。截止20*年11月底,全市组织政府采购活动4550次,采购预算375*、*万元,合同金额323*、32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1*、62,节约资金5198、73万元,比上年度多节约1160、09万元,节支率13、86,占财政支出比率9、35。其中,市本级组织政府采购活动550次,采购预算16510、1万元,合同金额14213、92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221,节约资金2296、18万元,比上年多节约1432、22万元,节支率13、91,占财政支出比率23、69。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情况较好的县市区是芷江县、辰溪县、洪江市、麻阳县、鹤城区、通道县,分别完成年初计划比率为122、26、1*、37、104、86、100、37、95、56、92、18。
(二)依法采购取得新进展。20*年度,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坚持依法采购,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社会各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观念明显加强。一年来,市采购办编印《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5000册,该汇编较全面地收集了现行的部级、省级、市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下发到全市各个单位,使依法采购概念更加深入人心。全市财政系统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条幅、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进行了政府采购法制宣传教育,并在__政府采购网各类信息110条以上。
(三)规范采购显现新成效。一是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简化,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市采购办改革了支付制度,30万以上的项目资金打到政府采购专户,30万以下的由支付局直接支付。减少了采购资金在财政管理帐户之间划拨的环节,方便了采购人。二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进一步成熟,节约资金效果明显。市直单位公务车保险定点公开招标,600台车,保费预算300万元,实际支付保费203万元,节约资金97万元,节支率32、33。而且,预算内险种在20*年7个险基础上加保了盗抢险。公务车定点维修监督员现场审核把关制,使台公务车年平均维修费由原来的1、2万元下降到8000元,节支率33以上。长沙定点接待项目平均优惠幅度为40。规范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消耗材料、汽车轮胎、汽车装饰协议供货制度,使零星分散采购获得规模采购的优势,既简化了程序,方便了采购人,又获得了价格优惠,放大了政府采购效率。三是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很好贯彻了政府采购“三依三公”原则。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规范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不断充实政府采购专家,专家库人数由原来不足100人,增加到了300多人。在政府采购具体操作上督促采购机构严格按“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治理商业贿赂获得新突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按照上级部署,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赌赂工作做为中心工作来抓,采取得力措施,收到较好效果。一是及时成立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__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了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全面部署了全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三是治理商业赌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五)调查研究探索新思路。一年来,全市围绕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采取组织考察组走出去的方式,到长沙、浏阳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认真学习外地做好基建领域政府采购工作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经验,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为做好明年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了知识储备。通过采取走下去的方式,到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认真研究县市区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新方法,提出了市县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行资源共享、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采购的新思路。由于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思路清晰,符合当前形势要求,先后吸引郴州、邵阳、张家界采购办的同志到__考察学习。
>以上工作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者的爱岗敬业和开拓进取。在此,我谨代表市财政局党组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在源头治腐风口浪尖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一是部门和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依然存在。有些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认为政府采购可搞可不搞,执行《政府采购法》不力,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理解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难度。有的在选用采购方式上过分强调客观因素,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偏多;有的对政策法规吃不透、拿不准,尤其对工程采购持怀疑观望态度,很多单位未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二是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不平衡,有的县市组织实施形式单一,程序不够到位,行为不够规范,采购效率偏低。有的单位不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规章办事,随意性较大。此外,采购人缺乏统筹合理的安排等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三是管采分离工作没有完全落实。现在,部分县市仍然将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没有从具体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而是热衷于具体操作,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四是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还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与依法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政府采购专家数量不足,专家不专的问题亟待改善。五是个别采购人不讲信用。一些采购人随意拖欠政府采购项目款,影响了政府采购声誉,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理清思路,明确重点,认真做好20*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正在由初级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制度创新的任务非常艰巨。在今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为今后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五项目标和四项原则。五项目标是:完善规则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采购结果最佳,确保物有所值;发挥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形成制约机制,防范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四项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这五项目标和四项原则,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动指南。按照上述要求,20*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核心,以规范促规模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进一步围绕扩大规模、完善规则、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等四个方面开展工作,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据此,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作为重中之重。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效益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节约更多的资金。规模还是落实政策功能的前提,只有规模上去了,调控才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因此,要把扩大范围和规模作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20*年,我市政府采购规模目标是在20*年基础上增长20。要实现今年的目标,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落到实处,第一,要大力推行增长潜力较大的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已经列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范围,但在具体执行中难度很大,进展不快。近两年,*市州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逐步介入工程采购领域。主要做法是按照“计划部门立好项,建设部门办好事,财政部门管好钱”的思路,与有关部门建立工程政府采购的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财政管理手段,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招标信息、合同备案、落实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工程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等几个环节介入工程采购管理。至于工程招投标,建筑有形市场管理、工程招标中介机构管理、工程监理等管理事务,仍由有关部门负责。市委、市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强调,只要符合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项目一律要纳入政府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20*年的工作重点就在这里,希望各市直单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第二、要以创新为先导大力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展,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都离不开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制度上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采购方式方法上要大胆创新和突破。同时,要对中央拨付和省专项安排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实施政府采购。各县市区要及时交流经验,积极推广探索出新领域、新路子。第三、要积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__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直单位除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上级明确的专项经费以外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特别是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从20*年起试编政府采购预算。由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28日召开主任会议审议市直20*年部门预算草案,请未交“三上”预算草案的单位,在明天上午下班前将“三上”预算草案交我局预算科和归口管理科。第四、要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的执法检查。要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通过执法检查解决老问题,发现新问题。要把每一次执法检查当成宣传《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机会,对查处的问题及时通报,帮助和教育被查单位提高认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做到“应采尽采”。
(二)将尽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当务之急。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保障。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20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长令第31号),这些配套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对我们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及时消化这些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结合我市实际拿出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规章制度体系;二是认真清理我们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时修正或废止那些与财政部新近出台的配套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三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制定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各项采购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将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作为治本之策。规范化建设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根本举措,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的兴衰成败。20*年度,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要围绕这一根本,切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进一步健全“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我们可以考虑县市区市场发育低、竞争不充分、财力差距悬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不搞“一刀切”。但各县市区一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做法,试行市县联合、县县联合、区域统一市场等模式,逐步积累经验,争取在20*年内实现管采分离。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发挥各自职能,监管部门要监督有规,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分清职责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第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20*年,市本级将根据批复给各市直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建立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台帐,年底将各单位实际采购情况与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相对照,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促进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更加细化和完善。此外,还要继续探索建立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高效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努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环境,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要及时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要求、强化服务,稳妥推进20*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能够公正、透明、全面规范是保证我国事业单位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因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采购管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1、预算不严谨
对物资进行采购首先必须要有一个严谨合理的预算,这是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普遍存在预算不严谨的情况,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预算编制方面,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对事业单位实际采购需求没有真正了解,这就导致预算不能和实际需求相符合。同时,预算编制没有规定统一的采购标准,且在采购中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采购预算及采购项目的现象。第二,在预算执行方面,政府采购执行力度弱,采购效率低是一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中反应较为集中的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致使采购资金使用率低下,预算执行不能满足财政部门对时间进度指标的要求,造成预算执行在时间进度、项目选择及采购项目支出等方面极度不均衡,这直接影响奥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出现大量结余,影响财政使用效率。
2、采购计划不合理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以采购预算为依据,对各单位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合理统计,然后进行采购项目的汇编,制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采购计划。合理的采购计划是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率的基础,同时也是对采购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不合理主要表现为:第一,制定采购计划前没有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大多数单位都普遍存在采购前没有对各部门的采购需求,及采购项目具体技术参数、需求时间等进行充分调研,导致采购计划工作不到位。第二,采购编制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复核。目前在使用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中,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功能较弱,采购计划编制中没有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使得采购计划不合理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第三,采购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利益的原因,常常会出现分割采购任务,以回避公开招标采购,造成采购过程不透明,因此也不能保证采购质量。同时由于报批程序执行不到位,许多单位在采购时存在随意改变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情况,极大的影响到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3、采购执行缺乏规范性
采购的核心环节是采购的执行,规范采购执行不仅能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同时也能有效实现采购监督,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及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在执行方面还是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为采购方式不合适及忽视规模效益的作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少,或者根本直接利用各种借口回避公开招标,而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虽然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提高,但是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还是相对较少,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1、加强对采购预算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预算的管理方法,首先要引入责任机制,将预算编制责任到人,从而提高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其次要对预算编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复核,具体审核方法是到各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如果发现有不合理预算,需及时予以纠正。最后要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规范,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执行进度情况,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合理性。
2、提高采购计划的准确性
提高采购计划的准确性要从四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现有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及采购执行相互结合,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实现准确调整。第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使得采购“有法可依”,实现采购的规范化管理。第三、对预算计划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保证采购项目及数据准确无误。第四,提高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素质,使得采购工作更加合理规范。
3、健全采购监督机制,保证采购执行的规范性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 wants the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the construction establishes a government; government office purchase; legal 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关键词:物资采购;采购行为;措施
目前,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仍处于初期,在采购过程中还有许多不规范行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当前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物资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一些采购行为还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国家和军队颁发了《政府采购法》、《采购管理规定》、《招标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审价工作管理规定》、《评审专家管理规定》、《供应商库管理办法》、《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初步建立了军队物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有效地规范了物资采购行为。但一些采购人员对法规制度理解掌握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依法采购意识不强,凭经验办事、按旧习惯去做的问题具有普遍性。
(二)采购流程不够严谨。许多物资采购机构在采购任务的分工上,按物资类别进行部门分工,按物资品种进行人员分工。一项采购任务下达后,从受领计划、市场调查、招标谈判、合同签订、质量检验、出厂验收到后续服务,均由承担任务的部门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全程操作,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不仅未发挥业务部门的作用,同时承办人员也难以做好每一个程序和环节的工作,容易滋生随意性采购行为,必然影响采购质量和服务效果。
(三)组织协调不够到位。物资采购工作涉及到业务主管部门、事业部门、采购机构、供应商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尤其在供应商选择、采购价格、交货时间等方面需要多方达成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有时很难达成共识,甚至出现一些梗塞问题,影响了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在采购管理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了检查与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越位错位、管理不到位、检查不深入、部队监督不及时以及没有社会监督的问题。
二、物资采购过程中需着重规范的采购行为
物资采购工作涉及的方面较多,每一个方面的工作都必须规范操作,确保采购工作有序进行。从部队近年的实践看,目前,以下六个方面的采购行为需要重点规范。
(一)资质审核。供应商是军队物资的直接生产者或提供者。因此,必须严格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对候选的供应商,物资采购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市场调查与资质审核,保证所有供应商的资格、信誉、财务、技术、制造等条件符合要求。在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选择上,要根据采购需求对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和竞标方案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出最优供应商。
(二)招标谈判。招标谈判是采购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商务活动。有关法规对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组织实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物资采购机构在招标谈判中要依据有关法规的实质性要求,精心筹划每一程序、每一步骤、每一环节,确保操作规范、程序合法。
(三)合同签订。采购合同是采购方与供应商履行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在合同签订上,物资采购机构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要求,依据采购需求和招标谈判结果与供应商进行充分协商,每一项条款都要反复推敲,准确清晰地确定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要求办理合同的签订、审批、备案手续。
(四)质量管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是确保采购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后勤装备承制中,物资采购机构要督导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时检验原材料、零配件和制成品的技术指标,防止以次充好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套件。出厂验收时,要会同事业部门、科研单位及接收单位,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符合要求。
(五)价格审核。进行价格审核对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物资出厂验收以后,审价部门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采取相应的审价方式,适时进行审价,对供应商提供的成本报价表和与价格相关的原始凭证、资料,逐项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保证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利润的合理性、税金的合法性。
(六)后续服务。搞好后续服务工作是及时了解部队反映,改进装备性能,保障各类物资正常使用的重要途径。物资采购机构要联合供应商,做好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零配件供应和后勤装备维修服务,建立健全完善的后续服务机制。
三、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的主要措施
不断加强采购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采购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紧密结合物资采购工作实际,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逐步建立健全一套能够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且行之有效的机制。
(一)建立专业化采购机制。从近年来物资采购实践情况看,物资采购机构应着重从四个方面逐步建立专业化采购机制。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采购工作流程。围绕计划下达、资质考核、价格预定、招标谈判、合同管理、质量检验、价格审核、技术培训、储存发运、结算办理、后续服务等主要环节构建一个有序的采购工作流程。二要建立一个紧密链接的管理链条。依据工作流程,合理划分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使其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现分段管理的要求。三要建立一套分工细致的专业岗位。根据采购工作需要,设立综合计划、信息管理、商务谈判、合同管理、质量检验、技术标准、价格审核、法律事务、物资保管、配送发运等专业岗位,将各类业务人员配备到相应的专业岗位。四要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的业务制度。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与国家军队法规相适应的业务规章制度,为各项采购活动提供完备的具体依据。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
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
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论文。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关键词】南水北调;干线工程;运行管理;日常维护项目;采购管理
1案例介绍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中国黄淮海平原水资源严重短缺、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是关系到受水区河南、河北、天津、北京等省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的百年大计。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特点是规模大、渠线长、建筑物样式多、交叉建筑物多,总干渠呈南高北低之势,具有自流输水和供水的优越条件。以明渠输水方式为主,局部采用管涵过水。渠首设计流量350m3/s,加大流量420m3/s。为确保工程运行安全、水质安全,确保防洪度汛工作有序开展,渠首分局所辖各管理处目前急需开展自管维护项目的日常和专项维修养护工作,包括渠道岸坡维护、岸坡排水沟疏通和维护、岸坡保洁、岸坡杂树杂草清除、植草护坡修剪等工作,为了保证经济效益,需要做好项目管理阶段日常维护项目采购管理工作。
2南水北调中干线工程运行管理采购管理现状
当前,南水北调工程处于建设期转向运行期的过渡阶段,运行期管理经验不足,运行期合同较为零散,涉及的专业多,合同签约主体也多。实际工作中,对于不超过招标限额,且金额较小的项目(如5万~10万元的项目),除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应商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选择供应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大大降低项目实施的时效性;二是项目所涉金额较小而流程较为繁琐,可能存在供应商不愿响应采购需求的情况;三是可能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增加实施成本。
3干线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3、1采购管理工作量大,程序和质量要求高运行期采购项目多,采购涉及的分标、预算确定、采购实施、合同谈判与签约等工作量大,程序要求严格,采购质量要求高。现阶段各项计划的深度尚需进一步加强,以保证采购的进度和质量。3、2采购人员严重不足,采购经验少中线局下发了运行期采购工作的指导文件,具体进行采购工作时有几种采购方式可供选择,现场采购人员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为每种采购方式各有利弊,各种采购模式跟后期合同实施现场管理负责人想采用的管理模式和想达到的管理效果有很大关系。如果采购人员经验不足,综合统筹考虑能力有限,难免会降低判断准确率,有可能对后期的审计风险预判不足。3、3各管理处采购模式不统一在进行采购管理时,因为不同部门之间的统计要求和口径有所差异,导致不同业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另外,虽然一些采购数据可通过对已经行上报的报表进行简单分析、整理后获取,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会要求统计分析人员再次进行单独统计,导致基层人员为了统计而统计,忽略了统计工作中的分析功能[1]。此外,由于统计的业务部门不同,数据来源不同,在提供采购数据时,容易出现不同部门提供的数据不同、同一部门前后数据不一致等问题。3、4合同权限和范围不明确合同的采购都需要经立项审批后执行,但对于必须签订合同的项目规模范围并未有相应的标准。例如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拟采用框架协议的方式实施定点采购,支付方式为实报实销,那么该框架协议是否可由三级机构直接签订,还是需要以中线建管局的名义遵照合同立项制执行很难界定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管理标准,存在执行不力、职责不清等问题,影响了采购管理的开展。3、5运行维护定额使用问题在运行维护定额使用时,发现定额中缺少门库清理、钢爬梯和电缆沟清理、人手孔清淤、地源热泵维护等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定额指标。如衬砌面板维护,定额中单位为元/m2•年,在实际维护过程中衬砌板裂缝处理每米的定额消耗量在维护定额中无法查找,没有子目套用,从而无法编制预算价格。
4应对策略及建议
4、1建立运行期合同管理系统根据运行期合同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议建立运行期合同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各类信息录入、台账更新、查询、文件审查会签、计量支付审核、变更索赔处理等项目,以便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精度,做好采购与合同管理专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据目前预算指标下达和项目采购实际情况,建议尽早下达年度预算指标,以便分局和各管理处及时确定年度拟实施工程项目和开展项目采购工作[2]。为了避免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执行不力、程序不妥等“不规范”问题发生,建议以制度办法为保障,切实做好高效管理,以确保采购与合同管理专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开展。4、2尽快实现员工职业化,管理规范化在开展建设期运行管理阶段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同时,实现员工职业化同样重要,员工职业化行为是与规范化建设、制度办法执行、工作流程实施等紧密相连的。若员工具备了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技能,熟练掌握采购与合同管理相关办法,并按照相关操作流程高效做好工作,便能更好实现管理规范化。因此,建议加强办法宣贯和培训工作,尽快实现员工职业化和管理规范化。4、3完善采购管理体系a、加强对三级管理处的各科室、各专业人员的宣贯与培训工作。b、制定合同管理及采购管理岗位说明,明确每个岗位“该做什么、怎么做”,进一步规范合同和采购管理工作。c、编制采购管理流程图,简明直观,对采购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d、明确三级管理处各类合同的权限范围,建立相应的标准,在合同权限方面更加规范化。4、4明确数据来源、统计口径,明确各类数据责任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各业务部门所需的数据和报表进行分析、归纳,分析各项统计工作存在的内部联系,提炼出所需的统计指标,对同类、重复性的指标进行优化,对内在联系或链接进行复核、确认。因现阶段各业务部门统计要求尚未稳定和健全,结合该次各专业部门规范化活动,建议用3个月时间对现有统计报表进行分析,对后续可能需要的报表进行科学预测,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根据统计指标需求部门的要求和指标反映的事项、使用目的,明确和统一指标所需的基础数据来源和口径。同时明确数据提供时限和责任部门。此外,在统计工作规范化过程中,还要不断进行业务交流,对报表最终意图、格式设计目的、数据收集渠道等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进行优化。4、5建立供应商备选库,提高采购效率目前渠首分局正在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备选库,针对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从成本控制角度,以地方供应商为优;从便于管理角度,以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供应商为优。在实施过程中,建议建立相应的制度办法,更合理化、人性化的明确小额项目采购方式。同时可以考虑以20万元为限额,不超过此限额且必须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由三级管理处直接从供应商库中符合采购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中,以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经供应商候选人推荐会审后委托实施,由此可切实提高运行管理效力,实现稳中求好。4、6加强零星采购管理,明确零星采购工作程序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中,小额和零星采购项目,应提前拟定采购计划,强化计划管理,优先集中、批量采购。对于突发需求、不易保存的物资,应明确简易采购程序,并严格限定使用条件。建议简易采购流程可采用签报等形式代替立项审批,签报完成后可直接采购并履行财务报销。以下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流程:a、货物。单价不超过2000元、一批次采购预算总额不超过20000元。如小水泵、水质试验器皿和试剂、雨衣雨鞋、胶鞋、手电等。b、零星耗材。单价不超过1000元、一批次采购预算总额不超过10000元、不易保存的耗材。如水管、灯泡、手套等。4、7修改运行维护定额a、建议增加部分常用的维护定额子目。增加水尺维护、宣传栏维护、闸孔警戒标识维护、钢爬梯与门库清理、电缆沟清理、人手孔抽水清淤、地源热泵维护等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定额指标。b、建议细化和明确定额子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日常维护定额中,林草绿地养护子目中包含了除草及其他工作,建议细化明确“除草”工作定额指标,如单独计算绿草绿地除草费用时是否可以套用岸坡割草指标。c、建议在部分常用的定额指标中增加对应的人工定额耗量。日常运维工作中,部分日常发生的零散工作,比如:闸站建筑物保洁、摄像机保洁等项目,定额中给定了定额指标(即xx元/年•座),但实际实施过程中,这种零散的、多为人工消耗的项目,在采购谈判过程中缺少相应的人工耗量参考数据。建议针对这类项目在定额指标后补充增加定额人工消耗量,以便于实际实施过程中控制价的计算和采购谈判。d、建议增加实物消耗量定额。运行维护定额中为便于预算的编制,日常项目均以定额指标的形式来体现,但实际采购谈判中,难以用定额指标确定具体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如衬砌板裂缝、密封胶修复、沥青路面修复等。在运维定额中均以衬砌面板维护定额指标(元/m2•年)来体现,建议增加消耗量定额(元/m),以便于控制价的测算和谈判价格控制。
5结论
总之,采购与合同管理专业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渠首分局高度重视,强化采购与合同管理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开展采购与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持续按照“严、细、实”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采购与合同管理专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作者:刘亚丽 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渠首分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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