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精选8篇)

时间:2023-08-17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主动做好项目储备,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建设管理、销售管理及监督实施。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

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及监督工作。

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有关贷款业务。

第五条中央和部、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占投标项目35%以上的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

中套住房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小套住房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70平方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规划设计方案。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同商品房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其用地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一年未实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实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指定有资质的价格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发。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购买和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按4—6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确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一)、(二)项规定,且符合(三)、(四)、(五)项任一项规定的家庭: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年收入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平均收入以下的家庭;

(三)无房户。指婚后无房,租住民房和暂住亲友房、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者;

(四)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面积。

第十九条申请人持经过核查的申请表向开发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核准面积。由于套型原因略超标准面积的,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部分,按标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售房单位上交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其中如有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面积。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市政府《关于促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通知》(宝政发[2003]26号)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四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及特困企业,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存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处罚;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辖区域依法处罚;

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并收回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2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兴安街道、新安街道、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的辖区。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物价局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定价。市房管中心负责将销售房源、对象、价格、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配工作。

第四条市区居民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在市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市房管中心组织统一查档审核。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市属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提供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街区属企业由所在企业审核盖章后报企业所在街办、管委会审核盖章。

第七条按照居委会-街办-市房管中心三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一)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住房保障科。

(三)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五)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中心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两年,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信息库。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第九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市房管中心应当将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及家庭成员等。

第十条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网签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办理贷款手续。该买卖合同应约定条款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发放房产证时应在房产证附记栏内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对购房家庭成员进行权利限制。

第十二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三条在资格证有效期内,轮候家庭购买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可直接到市房管中心报名,并提报新的无房证明;资格证有效期满的,需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自经济适用住房交房第3个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已领取资格证、放弃选房或已领取准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缴纳购房款的家庭,视同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标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由市房管中心聘请纪委、法院、检察院、审计、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在市房管中心住房保障科设立举报电话。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3

关键词:中国高校;贫困生;认定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8-0048-03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以及大学生入学成本的不断增加,我国高校贫困生的绝对数量以及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高校家庭经济苦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多地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金支持。在教育公平的大背景下,建立起一套客观、公平、可操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程度认定量化体系,是解决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的前提。为了深入研究问题,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调研。为了使调查更具针对性,本次调研设计了面向院系辅导员、贫困生及非贫困生三类群体的不同问卷,共计发放问卷660份,回收问卷615份,回收率93、2%。

一、当前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真实性缺失。学生家庭及个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程度的前提。但由于缺乏普遍使用的信息渠道,高校不得不把学生本人当作其家庭经济信息的主要提供者。[1]我国高校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体主要为高校自主认定和生源地认定两种。高校自主认定即高校相关部门或老师根据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写实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并以此为据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生源地认定则是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开具相关证明来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上述两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学生自身,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调查发现,有31、7%的受访者认为有同学在评选贫困生时故意夸大或隐瞒贫困情况,有68、1%的受访者认为生源地开具的贫困证明无法真实反映家庭贫困情况。

2、认定方法较为单一,准确性不高。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程度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从多方面全面地了解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后进行认定。但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没有宏观的把握认识,没能建立起多维度、多层次、全方位的认定体系,而是往往偏重于某一方面的标准或因素,如仅凭生源地贫困生证明或仅依据班级投票等。调查发现,30、7%受访学生所在班级采取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仅依靠生源地贫困证明、班级集体投票等单一因素,其中58、2%的受访学生认为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缺乏公平合理性,不能准确地评定出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3、认定指标缺乏全面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在全面掌握学生个人及家庭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全面采集学生信息,进行综合考虑评判。目前我国高校对贫困生认定的方法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的。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高校主要依据学生家庭年收入情况、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水平、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水平、生源地与学校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四个因素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尽管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相对全面地考虑了可能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类别,但未对这些大类指标进行细分,划定更加详细的认定指标,更无细致的量化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许多可能导致贫困的非经济因素也难以考虑在内。

4、主观因素过多,缺乏客观公平性。由于缺乏贫困生认定量化标准体系,我国高校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工作人员根据生源地开具的贫困证明及学生个人申报,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主观认定。生源地开具的贫困证明是贫困生认定的基础性依据,但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许多学生在开具贫困证明过程中掺杂虚假因素,过度夸大家庭困难状况,这便使贫困证明的有效性颇受质疑。

5、信息化程度低,数据处理难度大,不便于动态管理。中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重大,这也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等级的认定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而现行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没有实现信息化,依旧需要各类纸质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涉及指标较多,且其贫困因素具有相对动态性,使用原始的数据处理方法难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动态变化的因素也无法做出及时响应。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对策

1、强化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生源地到学生所在高校通力配合,合作完成。整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认定结果的公平性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全国通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政府、高校、银行、教育、民政等多部门信息共享,以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提供便利。

对于高校而言,首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使学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流程,以便使学生申报更具针对性,同时也使学生诚信意识得到增强,提高贫困生认证的准确率。其次,高校应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生可以不予发放助学贷款及助学金,对于生活过于奢侈的贫困生可以停止发放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此外,高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审批和监督“三权分立”的贫困生认定及管理体系,强化各部门责任意识并实行部门责任制,加强监管和约束。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当前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面对的主要问题是人数众多、信息量大,难以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动态管理体系,将贫困生的家庭状况、学生个人在校消费情况以及学生个人受资助情况等信息纳入此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以及增减,确保系统中的学生个人信息实时性。

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为了尽量避免主观因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造成的影响,我们提出建立一套综合个人家庭状况、个人情况和班级民主评议三位一体的量化认价体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有据可依,客观公平。调查发现,65、4%的受访者认为建立一套综合个人家庭状况、个人情况和班级民主评议三位一体的量化评价体系是较为理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而认为仅依靠单一因素认定贫困生较为合理的仅占受访者总数的12、5%。

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既有可量化因素,又有不可量化因素,因此我们在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定性数据与量化数据相结合。通过大量的调研,我们尽可能多地获取了可能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并进行了指标优化和类别划分,最终确定了由4大类、20小类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见表1)。其中A类家庭情况、B类个人情况和C类班级民主评议情况为认定的主体因素;D类突况则作为动态处理因素,以便对各类动态变化的因素做出及时响应。

三、结论

伴随着我国的教育改革所带来的高校贫困生数量增长,如何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和高校的普遍关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仍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本文从理论上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等级认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三位一体的量化认定体系。作者期望此项理论研究能为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4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5

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在过去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建设、

管理和分配环节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

现象,在总结吸收各种研究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问题;对策

一、引言

目前我国房地产迅速发展,房价居高不下,与大量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存

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

要手段。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社会职责

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关键环节。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三大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廉租房以及建设经济适用房。①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用房,它同时具有经济性、适用性和社

会保障性三个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的价格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

力;适用性是指强调住房设计和其建筑标准上的使用效果,同时不降低建筑标准;

社会保障性是指政府提供保障性质的商品性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经

济适用房作为连接福利房与商品房的桥梁,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提升

中低阶层的住房水平、缓解城市住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拉动经济增长、在保障

需求的同时抑制房价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符合是住房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的

范畴。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缺陷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运作模式不合理

1、经济适用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既能满足他们的住房

要求又能让他们能够承受经济的房价。但由于经济适用房与同区域的商品房相比定

价较低,利润空间小,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只能扩大房间的面积,目前市场上的经

济适用房的面积都在 100m2以上。这样一来,即使经济适用房的单位面积房价较低,

但是总房价仍然很高。中低收入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的居住

需要,而没有必要为了如此大的房屋面积而增加自己的购房负担。同时一部分高收

入者通过不法渠道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出租或炒卖的投资品,导致经济适用房旺

销,诱使经济适用房越盖越大,越盖越豪华,而给真正的低收入者带来更重的购房

负担,形成了恶性循环。②虽然目前的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比同区域的商品房的房价低,

但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来说仍然没有优势。政策照顾的中低收入家庭中

许多居民仍然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除此之外,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为了节约

成本,往往选在城市偏远地区建房,远离市中心,一方面增加了购房者的交通费用,

另一方面偏远地区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会对居民产生影响。如果长期都选择再远离

市中心的偏远地区建房,可能会形成所谓的贫民聚集区而加大社会阶层分化,长期

以往可能会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因素。

2、经济适用房供求关系不平衡

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而建设的,但是过度的建设经济适用房会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我国目前采取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为了解决大部

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实际上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供应短缺,无法满足大

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需要,这样势必会导致供不应求的现象。

3、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明晰

目前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混乱、边界模糊。《土地

管理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并没有规定具

体的操作方案和方法,没有明确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以经济适用住房

土地所有权主体事实上是缺位的。这引发了政府各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管理权

力的争夺和职责的推委,管理相当混乱,滥用国家权力、侵犯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主

体的产权、渎于职守、等现象都有发生。

(二)销售对象不明确

1、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界定不清晰

根据国务院 1998 年 23 号文件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是中低收入家庭。

而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界定中低收入家庭是对经济适用房购买对

象界定的关键。国际惯用的做法是将一般居民家庭收入划分成高、中等偏高、中等、

中等偏低、低五个档次,其中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一般都只占极小的部分(大

约各占 10%左右)。而我国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规定的购买者究竟是哪个阶层或

是哪几个阶层,这一点政府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了明确规定也要根据各地的

实际情况划分收入线才能确定某些家庭属于哪个阶层,实际上目前各地也没有明确

的标准来制定各地的收入线。从 1998 年我国开始建设经济适用房以来,从这项政策

中受惠的绝大多数都是中等收入甚至是高收入的家庭,而城镇的贫困家庭并没有因

为这项政策而得到好处。③

2、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往往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存在着严重

的供不应求的现象。这样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分配。根据

现在的市场现状,往往是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但是事实上即使只照顾低收入家庭,

建成的经济适用房也无法全部满足,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原则,一些地区的经济适用

房采取了摇号的方式。这一方式在候选者中随机产生购房者,带有一定的运气色彩,

而且摇号过程并不一定是全程公开的,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在武汉的新闻报道中曾

提过,一些专门的团体可以帮助候选人摇得购房资格,那么这样一来,原本公平的

摇号方式也变得不公平了。

(三)政府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1、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模糊

经济适用房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而修建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但是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

仅是为了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其中一个重要推动因素和政策目的是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在 90 年代中期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承担着促

进中国经济软着陆的“分外”职责,经济适用房成了国家要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的

主体。正是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使得在实际建设中,经济适用房就注定了要在

政策房与商品房之间摇摆。这种政策定位的模糊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政府监管难

度加大,经济适用房政策不会真正满足普通中低收入者的住宅需求。④

2、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许多问题,比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

管不力、经济适用房建设运作模式混乱等,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没有相关

的法律法规来确保住房保障体制的正确实施。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住宅法》

类似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规定国家要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和国家在住

房保障事务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政策制定和政府监管行动

中就可以减少许多政策执行成本。与之相比,我国目前才颁布《物权法》,在内容上还

需进一步完善,这样一来,我国不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法律基础必然会带来住房保

障体制的混乱。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一个缺乏社会保障的商品房市场,片面强调

市场化而忽略了中低收入住房权利,这样的发展是不健康的,不可持续的。⑤

3、政府监管不力

由于政府管理不够规范,监控力度不够,审查不严格,致使有集团、高收入者

购买多套经济适用房用于投资的骗购行为出现,无法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购买经济

适用房。在实际管理中,政府只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房价则由开

发商自行决定,导致虚列成本、增加建筑面积变相抬高价格的行为比较普遍,政府

监管缺位导致经济适用房价格大大超越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严重

违背了政策初衷。此外,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划拨建设用地,由于行政划拨的透

明性低,许多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向决策者行贿、拉拢,导致各种“寻租”行

为泛滥。同时,一些政府官员,运用手中的权力,人为地“创租、抽租”,

诱使开发商向他们“进贡”、与他们分享经济利益,这进一步加剧了“寻租”活动的

经常性和普遍性,并且也滋生了政府官员的。

4、经济适用房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相关政策都集中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退出机制考

虑较少。目前我国中低收入家庭较多,经济适用房往往供不应求,一些家庭在购买

了经济适用房后家庭收入上涨,不再属于中低收入家庭,那么他们不再是经济适用

房政策的适用对象,按照政策就应该退出经济适用房,将经济适用房让给其他的中

低收入家庭。如何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和权益是建立经济适用房退出机制的关键。

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经济适用房的退出问题,即便有些家庭收入

上涨也没有科学的标准来衡量他们的收入是否不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更没有合理的

制度来管理他们的退出问题。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改进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运作模式

第一要提高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按照中低收入标准来设计经济适用房,推广

以小户型为主的经济适用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

购买能力,改变目前市场上经济适用房规模、面积不合理的现象;第二要丰富经济

适用房供给方式,在大力兴建经济适用房的同时,发展二手房市场和廉租房来解决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缓解经济适用房紧张的供求关系。二手房尽管性能上无

法与新房相比,但价钱上便宜,面积适中,而且房源多,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经

济实用。廉租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需要一次支付的金额较少,减轻了他们的

负担,同时也满足了他们的住房需求;第三要完善产权管理制度,

建立共有的产权制度,由国家和购买者共同拥有产权,政府是出资者,而居民作为

购买者和受助者,共同领取房产证,并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自身的权利,同时完善

住房产权登记制度,严格管理,控制经济适用房的非法买卖。

(二)严格对销售对象的审核

首先应该明确制定科学的中低收入标准,综合考虑国家平均水平和地区的平均

水平之间的差异。由于房地产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唯一性,各地区的地理位置不同,

经济发展不同,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工资也有差异,因此在制定中低收入标准要结合

当地的实际情况;其次要多方探讨科学的分配方式,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分配方式还

不是特别科学,购房者主要依靠运气成分,长期运作可能无法使民众满意。建立一

个合理的管理机制,按照申请的顺序或是贫困程度来分配更加合理一些。这样就必

须有完善的登记程序,来保证正确的顺序。

(三)完善相关的制度法规

最基本的措施是准确定位政策。经济适用房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

成为完全的市场化领域。国家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的核心政策目标应是解决城镇中

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满足人的生存发展权。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

收入水平已经到达一定高度的时候,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定位应摈弃原来的扩大内需

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应该理解为是政府对市场失

灵和缺陷的一种弥补和修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部分市场主体由于存在能力差异,

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在市场主导的一级分配过程中面临不利地

位,造成收入水平低,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出现,集中的表现是没有能力在商业房地

产市场满足自己的基本住房需求,而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必须解决这部分群体

的生存困难,在二级分配中向其偏移。所以说经济适用房建设更是一项民生政策、

社会政策,政府应牢牢把握住这项政策的价值取向不偏离。

第二要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物权法》,制定《住宅法》是

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最根本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运作,规

范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各种行为,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的不法行

为。在法律基础上大力增加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缓解供求关系严重倒挂现象,调

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严格管理土地出让制度,减少“寻租”行为,杜绝政

府官员和开发商之间的行贿受贿关系。实行最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既要针对地产

开发商,严格招投标制度,充分竞争,保障有资质有实力,管理规范的开发商进入

经济适用房开发市场;也要严格购房者资格审核,制定面向社会公开,内容详细,

身份审核严格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建立科学的购买者收入界定标准,严厉打击

骗购和高收入者投机行为,保证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再者政府要加强对房价的监

管,并对经济适用房采取政府分配方式,而不是将其推向市场,让开发商定价及销

售。

第三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制度,对家庭经济状

况明显好转的住户引入合理的退出机制,鼓励其退出经济适用房的补贴范围,可由

政府出资回收住房,将住房再分配,引入新的补贴家庭,形成良性循环。

四、结束语

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自从 1998 年发展以来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入手,只有政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依据制度行事,才能将经济适用房工程开

展下去,成为真正的民心工程。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进行了整体研究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但具体的实施措施还需要进

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蒋青纯、“经济适用房”弊端与对策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

[2] 程平、对经济适用房三种错位的认识与思考、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9)。

[3] 张敏、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3)。

[4] 杨洪文、经济适用房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政策思考、华裔。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6

家庭经济学的出现扩大了经济学家的视野,同时也将人们的视线重新拉回到经济的微观基础——家庭。家庭的经济功能,家庭的经济性质以及家庭制度的演化过程,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国经济正在面临着转型,这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许多民营家庭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中国的家庭与西方的家庭在功能、结构、性质上都存在着不同,因而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家庭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观察对象,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是国内经济学界目前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有深度的分析,因此本文将试图对这个问题作一个最初步的探讨,进行文献的梳理工作。

对家庭的研究,无论是经济学还是社会学,西方学者的论述都更充分些。他们从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家庭制度演化角度入手,对核心家庭的性质与功能进行了分析,其中集大成者是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GaryBecker。Becker的获奖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新家庭经济学已经被主流经济学所接纳。Becker用新古典主义的方法分析了家庭行为被认为是具有开创意义的。

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中国正在加紧现代化的脚步,这个大社会背景使得中国的家庭结构,家庭功能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一方面,现代化的冲击使中国家庭源远流长的家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另一方面,中国特定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文化,使得中国的民营经济发挥了强大的功能性作用,灵活而又有很好的适应性,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发展经济学、比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将中国家庭的经济性质,和它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一个简单的回顾和评析,发现其中一些结论性的问题。

2、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家庭从其经济性质和功能上来说是生产的组织和机构,是一种经济制度,这一点是由Becker揭示的(1981)[贝克尔:《家庭论》,1998年第一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社会学研究家庭的起源和演化,而经济学对家庭的讨论中更多的是从家庭生产、家庭消费和家庭保险这些方面来论述。分析方法有新古典分析法(Becker),交易成本法(Pllak),制度分析法(Ben-Porath)等等。

国内对这方面的论述比较少,对中国家庭的经济性质研究往往和家族制企业相联系。

2、1国外研究现状

2、1、1关于家庭的论述

“经济学”一词起源于希腊语中的OIKOS,意为家庭。但是家庭作为经济学词源意义上的鼻祖和社会的细胞却一直徘徊在经济学殿堂的大门之外,并没有被纳入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内。长期以来,个人与企业在微观经济学的研究中被当作是市场活动的两大主体而充分重视,并在此研究基础上发展出了一整套完整而严密的经济学理论。家庭的行为和偏好被笼统地细化为个人的行为和偏好,而家庭内部的问题更是被经济学家当作是非市场问题或者是社会问题而一笔带过。在贝克尔之前虽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因为缺乏严密的论证或者强有力的方法论支撑而只能一再搁置。

1976年,Becker发表了《家庭行为的经济分析》(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这是他对后来所谓的“新家庭经济学”理论的首次完整阐述,以后,他又出版了一部更加综合的著作《家庭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这本被公认为新家庭经济学的开山之作中译本只有短短400页,但却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上的意义,它意味着家庭也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而得到了重视。

Becker后,家庭经济学的思想星火燎原,许多经济学家把兴趣和好奇心放到了家庭经济的研究上,其中比较著名的经济学家有:N、Tomes、KevinMurphy、RobertHauser、RobertA、Pollak、Chiappori、Rosenzweig和YoramBen-Porth等等,他们分别对家庭的性质、家庭的内部分配以及利他主义等不同的方向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Becker用新古典主义的方法把家庭的功能分为生产、消费和保险三部分。家庭就像企业一样,夫妻双方通过订立一份把他们长期结合在一起的契约,避免了交易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了解、互相信赖,这就大大减少了监督和管理费用。因此家庭也就变成了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

YoramBen-Porath从身份确认的角度分析了家庭交易的特征。他认为家庭也是一种制度,家庭中存在着明显的财产权转移现象,因此,家庭和市场一样也是交易的场所[YoramBen-Porath:TheF-connection:Families,andFirmsandtheOrganizationofExchange,PopulationandDevelopmentReview,1980、3、]。与市场不同,家庭契约最主要的特点是家庭关系嵌入于一群身份确定的合作者之间,失去了这种身份上的确认,也就失去了家庭契约的意义。在契约结成之后,为防范风险,人们通常选择的做法是进行保险,而保险恰恰是市场失灵的经典解释和家庭契约的可能优势。虽然因为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论是保险还是家庭契约,都不能100%地防范风险,但是,两者都至少说明了身份确定的必要性。

Pollak的观点是把家庭看作是一个组织,有其自己的结构,特别是把婚姻看作一个“治理结构”。[RobertA、Pollak:ATransactionCostApproachtoFamiliesandHousehold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Vol、XXIII(June1985),pp、581-608、]因此他对家庭生产和保险的分析是从交易成本出发的。他认为,家庭生产的产品有些可以市场化,有些不能市场化,不能市场化的产品提供的就是保险功能。尽管保险可以从市场中获得,但是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没有办法消除,即使政府有强制的标准。而家庭治理在其经济行为上的的优势表现在激励、监督、利他和忠诚四个方面。

2、1、2关于中国经济中家庭的作用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的实际,现就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宅。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和危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今后,危房棚户区改造,其住宅建设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由城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城市政府每年要根据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有计划的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和城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具体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由政府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和对各县(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价格、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责职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确定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

(一)拆迁费和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按建筑面积0、5%建设的物业用房、公益活动用房的成本费用);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非住宅房屋部分,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项目立项申报时由规划、建设部门把关,设计部门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

经审核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划委员会批准方案进行硬化、绿化、亮化和物业、公益用房建设。凡没有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一律不预验收。一个小区由一个单位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小区建设;由多个单位进行建设的,按小区规划,分摊到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或按分摊任务出资,由一家单位进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小区建设的规划和预算,房产部门要按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对小区建设的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房单位,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的同时要委托物业企业提前介入管理,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个小区只能聘用一家物业企业介入前期物业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入住后可续聘前期介入的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或重新选聘其他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篇8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健全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全省按照国家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建设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通过教育载体把振兴老工业基地成果惠及百姓。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后,受资助的学生范围有所扩大,资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省属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市属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和市建立分担机制;市、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院校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和市、县(市、区)建立分担机制。省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对各市给予补助,市及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对财力较困难的县(市、区),市本级应承担主要部分,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应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政府主要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也要通过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方式,承担起扶困助学的责任。

5、各方责任清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责任单位,部门之间要落实责任、完善制度、通力合作,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井将资助体系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届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在中央设立的国家奖学金之外,我省继续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负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市财力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属高校和各市的资助面。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助学金补助标准的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平均资助面为5%;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10%。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中专、技校、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方式资助。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职教中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比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补助政策,对县级职教中心所在市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具体比例由市确定,对财力较困难的县(市、区),市本级应承担主要部分。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市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级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实名制管理体系。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所属学校所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级各类学生,要建立统一的学生档案,由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统一、共享学生档案统计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因未实行规范实名制管理而影响受助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确保所辖区域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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