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的管理(精选8篇)

时间:2023-08-17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1

【关键词】 流动摊贩;合法化;探析

流动摊贩大多集中在商业闹市区、人流集中地,它们已成了城市街头一景。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小本经营,没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费,它以方便、实惠吸引了众多市民,同时为社会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据2009年4月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表明,84、3%的人认为“生活需要小摊”,65、6%的人表示小摊的繁荣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流动摊贩在便民的同时,对市容、交通有一定影响,常常被列入整顿对象。

一、我国流动摊贩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流动摊贩概念及其特点

流动摊贩是指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经营执照、无固定经营时间、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首先流动摊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流动摊贩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也称小摊贩。“小”是指它们投入本钱小、经营商品少,也因此反映出经营者所处的社会地位低下,属于贫困群体(急需政府和社会救助);“贩”是指经营者把商品从甲地甲方,运到乙地乙方,赚取差价。就这个意义上说,小摊贩也可以称为小商贩;“摊”说明了它们毕竟需要一个经营空间,否则无法经营。其次流动摊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法律上没有承认其主体资格,即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经营在法律上不存在其地位合法与否,属于一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又没有明确规定取消。

(二)流动摊贩的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摊贩经济收入是流动摊贩为了解决其最低生存的物质保障。纵观流动摊贩,大多来自下岗工人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店面及办理工商证照注册成个体户,摆小摊为得是“有口饭吃”,解决其生存问题。其次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由于我国就业岗位供小于求,很大一部分人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严峻,有部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加入了流动摊贩队伍当中。流动摊贩促使一部分无业或待业的人有事情可做,有些待业毕业生从流动摊贩中积累经验后从而正式走上就业途径。最后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及实惠,丰富了城市街道文化。摊贩经济一般在小区或是商业区,街道等地方,流动摊贩的经营产品多半是些小东西,比如水,地瓜,一些水果,手机盒、工艺性小饰品等。这些小商品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了色彩,从某种意上来说,流动摊贩的存在为枯燥的城市生活增加了一抹亮色,丰富了城市人的生活。因此,流动摊贩存在是合符情理的。

(三)“流动摊贩”在法律权利视野下存在的合宪性

流动摊贩从事小规模的商业经营活动谋生及其基本的生存权体现,这一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几乎类同于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剥夺。流动摊贩作为我国公民,无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按现在一些人的划分,他们都是非法的无照经营者。摊贩经济是部分劳动人民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方式。禁止摆摊,打造所谓“无摊城市”,是一种典型的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不惜剥夺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懒政”思维。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应抹掉这些“摊贩经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国外部分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纽约,小商贩向政府申请到“许可证”后就可以摆摊经营。通常的做法是,“专职”小商贩或在职雇员、农民周末要上曼哈顿的街头集市摆摊,先向街头集市组织公司出示身份证与报税卡填表申请,价格因摊位大小、位置、季节而各异,大约十天左右申请人会收到该公司的批准信与摊位编号等,持批准信到纽约消费品局领取摆摊许可证。流动摊贩的车子和摊位一般都有秩序地排在人行道边上或广场四周,色彩亮丽、外形整洁。一旦有了垃圾,经营者会及时处理,所以纽约街头小贩虽多,却并无杂乱的感觉,不会对交通和市容有太大的影响。美国的小商贩每年前四个月要主动向政府报所得税,税务部门根据摆摊的次数与经销的货品,大概估算应交税额。在公司、企业、商店上班的员工,也有人在周末上街摆摊,把正规工作的收入与业余摆摊所挣的收入加起来一起报税。美国的流动摊贩管理者中警察是唯一的执法人员,美国的执法者发现了无照经营的小贩,主要就是开份罚单,将无照流动摊贩的名字记录下来,并不没收他的物品,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完事。

(二)新加坡的流动摊贩管理经验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新加坡,其作为一国家城市,整座城市也是小商小贩充斥街头。随后新加城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新加坡政府每年对所有摊贩的清洁管理、食物卫生、个人卫生等按等级优、良、中、差四级进行评估,对获“优”者,颁发“清洁与食物卫生优越表现”奖状。对“中”、“差”的业主,则成为下一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记分、暂时吊证、永久吊证等处罚。目前,新加坡的小贩有三万余户,汇聚了各色美食,已成为外国游客津津乐道的新加坡特色。新加坡采取允许流动摊贩存在,服务于摊贩政策,将摊贩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通过其强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所有摊贩都获得许可并均到政府兴建的场所中经营,既为市民提供便利,又保障食品安全与城市环境。

(三)韩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方法

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没有什么税收,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政府将小摊主作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韩国的大众对小摊并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甚至美化了市容。

(四)其他国家对流动摊贩的一些管理方式

在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基于实用的基础之上考虑,有些国家已经把各种摊贩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法国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法国在管理流动摊贩的同时,注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每个早市上的摊位和每周营业的时间都是固定的,拥有专门营业执照的流动摊贩要在早市上拥有固定摊位,须向早市所在政府提交申请并得批复。巴黎市有关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关于小商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并且直接可以在网上办理。在执法管理问题上,法国在针对无证摆摊的流动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一般由警察采取教育的方法,不没收货物。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流动摊贩的管理由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在中央政府没有关于商贩的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商贩一般只是向市场主办部门交纳摊位费,进行税务登记后即可营业,国家对商贩的管理就是征税。

三、我国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建议

根据我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其合法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在流动摊贩管理问题上,平衡多种价值,不是把秩序作为法律所追求的唯一价值。我国应当将立法的目的调整为“在追求城市管理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公共卫生的同时,保障摊贩的生存权,便利居民消费以及追求城市的多元化”。

(一)建立流动摊贩登记制度

建立完整的流动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流动摊贩改革的方向之一,其核心是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赋予流动摊贩利用街道摆摊的权利并通过摊贩登记进行管理,也就是赋予流动摊贩的从业资格。登记制度可以让流动摊贩在经营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政府也便于对流动摊贩采取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比如对流动摊贩实行登记制后不一定非得交纳各种办证税费,但又实现摊贩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摊贩管理规范化,参照上述国家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流动摊贩登记制度的框架大体如下:(1)根据各路段的重要程度及拥挤程度等因素,对城市路段划出三类“绝对禁止经营区域”、“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及“完全开放区域”,流动摊贩可以在“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和“完全开放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2)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摆摊,对摆位大小,具体面积做出限制;(3)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4)对流动摊贩的经营时间、摆摊经营设施进行相应的规定。

(二)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根据流动摊贩所售的商品进行分类,大体把它分为需凭许可证才能经营的摊贩经营,只需登记就可进行经营的摊贩经营。结合目前的流动摊贩大多经营食品、水果、衣物及小工艺品,即可分为食品摊贩(如水、炸豆腐、烤肉之类),一般摊贩(如橘子、苹果等水果或者手机链、包这类工艺品)。考虑到食品的安全,对于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制,必要的情况下,对食品摊贩进行必要的卫生培训,对其加工制作进行检查,达到标准后方可发许可制。对于一般摊贩只采取登记。许可制要严于登记制度,由于行业特殊对许可的数量采取相应的限制,登记制对数量及税收管理均可以放宽。

(三)采取摊贩业自治组织备案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将流动摊贩这类经营主体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流动摊贩在一个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实际上会形成经营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提高该地区流动摊贩的整体的交易量,增加其经济收入是有利的。鼓励组织摊贩自治组织,如摊贩业协会,由这类自治组织向政府申请相关的登记,完税事项。流动摊贩只要在摊贩业协会进行备案后即可经营,比如一些菜市场、高校校园内,划出一片摆摊点,摊位固定不变,摊贩经营者可以是临时性的摆一天,摆两天。只要摊贩想摆摊时,在他所在的地方又有摊位,即可向该自治组织备案后方可摆摊。自治组织的可以采取按临时性摆摊收费、长期性摆摊收费,也可按天、按月收费或按营业所得收取一定的费用,自治组织代收取的费用用于代流动摊贩交纳税收及摊位场所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栩、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喜与忧、山西法制报[J]、2009-7-29

[2]陈锐荣、台州日报[N]、2009-4-13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2

一、无证流动摊贩的主体构成

所谓无证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流动性大的摊位。其主要由以下五类人员组成:

(一)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

(二)外来流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

(三)部分“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放)人员;

(四)部分退休人员;

(五)本地农民(自产自销)。

二、无证流动摊贩的经营内容

其经营内容品种多,门类齐,应有尽有,以日常生活用品、水果、蔬菜、早点、熟食、油炸食品为主。经营工具多以自制手推车、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为主,机动车较少(卖水果时有)。流动摊贩对市场的需求变化有极强的应变性,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快速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三、无证流动摊贩的产生原因

流动摊贩的产生根源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力富余,就业形势严峻的客观现实,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现,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集贸市场建设滞后,布局不合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城区特别是有些社区生活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市、场”等极度缺乏。而流动摊贩以其商品价廉、经营方式灵活、购买方便,能满足一定消费群体的需求等特点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二)弱势群体的生存和获利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多数文化程度低、无技术、无资本,为了谋求生存空间或者渴求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做无证流动商贩便成为其首选的谋利方式。据调查,无照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他们通常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每当执法人员依法管理时,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群众或为其说情,甚至干扰、阻挠执法,更有部分别有用心的人趁机唆使不明人员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严重阻碍了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

(三)获利大,即便取缔或处罚效果也不理想。据统计,流动摊贩秤量工具90以上使用的是“二八、三七秤”,甚至“四六秤”,概率达98以上。因此,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收效快,成为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员的首选,加上其对市场的适应性强,经营内容调整快、无税收,只要经营者头脑灵活,肯吃苦,其收入养家糊口没问题,收入好的流动摊贩甚至不低于企业白领。如此大的利益驱动,就会使他们在一次又一次受到取缔或处罚后,一次又一次地进行无照经营,难以彻底根除。

(四)复杂的人情关系加大了执法难度。城市小,而城管执法人员90以上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本城的人算来算去都能攀上点亲戚关系,说情者多;执法时间一长,队员们天天在街头转,与流动摊贩天天打交道,熟识了,有时对他们进行取缔、管理处罚时也就不好意思了。

四、无证流动摊贩的主要危害

流动摊贩的存在,虽然暂时缓解了就业压力,对市民来说价格低,购买方便,但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讲,却存在更多弊处,主要有:

(一)倾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流动摊贩主要在热闹路段、工厂门口、学校门口、小区门口等人群多的地方设摊,且摆摊时间又正是车流、人流高峰期,使道路更加拥挤,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沿街叫卖,噪音严重超标,油烟飞扬、污水横流、果皮和垃圾等遍地狼籍,严重污染了环境,更有不雅的是食客在草坪、居民楼边随地大小便,臭气熏天,路人为之尴尬,居民为之愤慨。

(三)坑蒙百姓,危害其身心健康。上面已讲过:流动摊贩所出售的商品虽价格低,但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尤其是出售的食品往往未经检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卫生状况之差不言自明,为细菌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最佳途径,对市民的身体健康极为不利。更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摊贩竟然在景观路段席地设摊,兜售假冒伪劣的饰品、刀具等物,他们不仅态度蛮横,还对过路行人纠缠不清,强买强卖,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流动摊贩不交税,无营业执照,所售商品往往是“三无”商品,且任意定价,严重扰乱了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假冒伪劣者提供了市场,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城管部门经常会收到合法商店的举报电话和投诉。

(五)浪费和摧毁公共设施。流动摊贩占用了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公共空间和道路,据报载,因占道等原因,一般城市道路的保用期已由过去的10年左右降低为3至5年。

( 六)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品味。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城市环境越来越优美。但是无处不在的流动摊贩使原本宽敞、整洁的街道广场拥挤不堪、肮脏不堪,使城市魅力大打折扣。

五、整治流动摊贩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无证摊贩,应采取疏导为主、治理为辅、堵疏结合的方针,以城管为主,各个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

(一)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群众共同参与。“非典”、“禽流感”能够得以有效控制,与全球范围加大宣传力度有很大关系。整治流动摊贩也应如此。一是加大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同度,进而激发参与度,在扩大群众参与度的基础上做文章,在调动群众积极性上下功夫。二是加大现场教育宣传力度,通过现身说法,摆事实、讲道理,发放宣传单、通知书、提倡议等形式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群众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流动摊贩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营造市民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内外便民联系卡,架起与群众之间的友谊沟通桥梁,重视群众反应的意见和问题,及时落实到位,争取群众的支持。四是要借助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社会力量开展对群众的宣传,告诫广大市民购买流动摊的食物在安全、卫生等方面得不到保障,不仅使市民认识到城市管理为他们着想,也使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失去民心。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摊主不断提高认识:贫穷绝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借口,弱势也不是拒绝管理的理由,一味以弱示人,用自己廉价的可怜相赚取他人的同情心,只会暴露出自己的浅显与无知,让人更加瞧不起。

(二)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人员。从城市发展内容来看,城市发展可划分为外延和内涵发展两个阶段。当前,在城市发展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快城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产业需求,在大力发展附加值高、能耗少、排污少、占地少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形成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既拉动了城市经济发展,也为社会创造数以千计的再就业岗位。

2、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通过开办家政服务、早点服务、公用电话、自行车管理、清扫队、送报队等新行业,使劳动就业与发展社区服务相结合,走出一条拓展再就业的新路子,安置下待岗人员。

3、全面发动,多方挖潜。利用闲置土地,打时间差,采用政府补贴,街道、社会共同投资的方式,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调动社会力量,加快新市场的建设,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安置适龄就业人员。

(三)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为妥善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在周边集贸市场少、沿街摊贩聚集的路段,应当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结合居民小区的分布情况,由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选好场所兴建市场,就近引导零散、无序的流动摊点进入社区“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摊点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清理”入场入市,合法经营。在这方面,四川乐山城管部门“先安置再取缔”的人性化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即通过在社区或城市人流较集中的地方多开辟集贸市场,挖掘社区就业潜力等办法,给商贩们提供经营场所,满足附近居民不同档次的购物需求;同时,降低乃至减免困难群众进场经营的赋税和管理费用,以吸引他们入市交易,获取正当合规的谋生之道。这一人性化管理方式带来了城市管理的良好成效,真正达到了摊贩欢迎、市民高兴、政府满意的共赢局面。

(四)以人为本,变单一执法为“五步法”,即一宣传,二服务,三教育,四管理,五处罚。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城管部门的职责,而不是特权,执法人员必须端正执法态度,带着感情去处理和纠正违章行为。对少数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也要坚持教育在先,提高执法技巧,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五)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首先根据季节调整工作时间,开展早7时至晚9时的不定时巡查,定人、定时、定岗、定责任,落实高峰岗、错时岗等;其次,通过疏导与服务的结合,仍不服从管理的,严格进行处罚或取缔。

(六)切实落实队员交流制度。1、在本队范围内交流,队员管理一个区域或路段超过半年或一年,便进行交流,调换到其他区域或路段;2、在队与队间交流,工作一段时间,就调换到别的队工作;3、在区县与区县间定期进行换岗交流。通过定期的交流制度,制止说情风,达到公平、公正的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3

一、流动摊贩的危害性

1、流动性快,对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2、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导致交通安全风险。(1)流动摊贩大多不去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无须承担他们经营行为应缴纳的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2)流动设摊人员普遍意识行为较弱,经常将自己经营的食品垃圾随地丢弃,原本干净的地面一片狼藉,造成市容环境被破坏。并且,流动摊贩经常将摊位放在人流集中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一些居民区附近,浓烈的油烟味及喧闹的声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3)流动摊贩占道摆摊,侵占了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尤其是在一些狭窄的道路占路经营,形成摊占人行道、人占车行道的恶性循环,造成人为的交通拥堵,使得原本交通就不通畅的道路压力倍增,影响交通安全。

二、流动摊贩的经济现代性博弈分析

流动食品摊贩占道设摊虽然带来很多弊端,但其存在与发展由政策制定、政策理解、政策执行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同时各方参与人在自己利益方面也存在经济博弈。

1、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流动设摊属于低成本经营,经营人无须办理证照,无须租用场地,只需一辆三轮车或是几张桌子、几片塑料布,在人行道上一放,便形成了经营场所,其经营成本比在固定摊点经营者低,这些行为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理论一致。

作为社会管理人的政府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对摊贩进行处罚,这就决定了他们也是一个“经济人”,有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愿,有时候会不计成本地开展各种执法手段。同时由于执法目标不一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由于两者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于是走进了一个政府前来执法时摊贩离开、政府管理人员离开摊贩又重新设摊的怪圈。政府不得不扩大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执法力度,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从而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在流动摊贩管理中,最典型的参与者就是政府部门和流动摊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博弈,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执法来管理流动摊贩的活动,流动摊贩面对执法人员虽心存恐惧,但为了生计只能硬着头皮与政府部门“躲猫猫”,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通过执法行动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得出同样的结论,具体见下表1。

假设表1中流动摊贩的固定收入为B1元,政府执法会给他带来A1元的损失,A1=F(x),x用来衡量政府执法政策的努力程度,其中0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个x满足B1-A1>0,而且B2(x)-A2>A2(0),则均衡为执法与经营;如果x总能满足B1-A1>0,且B2(x)-A2

从某个角度去看,在流动摊贩与政府的博弈中,前者处于一种主动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仍然顽强地经营,而政府在实质上不再坚决执法。就如现实生活一样,执法人员出来执法,流动摊贩撤离;执法人员离开,流动摊贩回来继续经营。这实质上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决定性因素是政府禁止设摊的决心与动力对流动摊贩和执法人员均没有稳定可预期的计划,这种所谓的平衡并不能长久。在这种条件下流动摊贩问题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2、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部分公众对政府取缔、劝导流动摊贩的工作不理解。现实中一些市民贪图自己购物的方便,认为在这些摊点上消费很便利,喜欢顺道购买,而且非常同情经营者,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小部分公众替占道经营的摊贩辩解,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占道经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公众对于流动摊位有需求,才导致在需求下的流动设摊供给。但是,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部分固定摊点的商贩收益受到影响,有些人从固定摊贩转变成流动摊贩,这既增加了流动摊贩的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政府的税收,降低了财政收入。

3、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

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以前的一些市场布局主要分布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一些原本的“下只角”的人口导入量急剧增加,导致市场布局与人口规模呈现不匹配的现象,于是给这部分居民的日常购物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他们不得不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同时原本的经营模式也难以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据调研发现,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物品的时间越少越好,但是在商店购买物品需要排队,所花的时间较多,而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几乎是立等即取,并且流动摊贩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自主的空间,这正是流动摊贩便捷性的体现。市场靠消费存在,非法占道经营由于有一定的消费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摊点群或规模不等的马路市场,从而使流动摊贩的经营有了利益保障。这使政府取缔、劝导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尤为严重。

4、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承担对流动摊贩管理职责的主要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所在街道镇。然而由于管理部门职责不同,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甚至导致有时候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在食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其食品的安全,然而对于流动人员的健康证,摊贩往往是想办理但是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又或者是办理程序过于复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其是否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这是政府与摊贩冲突最激烈的一个环节。因此,合理有效的管理流动摊贩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一些部门却以自己部门利益为先,各扫门前雪,不想直接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以免影响自己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造成一种互相推诿的局面。

5、流动摊贩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流动食品摊贩与周围居民之间既存在对立面又具有合作、需求关系。通过与流动摊贩的交流,他们普遍反应他们在此地已有一些年限,对周围的环境及居民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他们都乐意在此做生意。与此同时,在与居民的交谈中,居民也反应他们需要这些流动摊贩,不仅是价格比较便宜,同时购物也比较方便,尤其是一些经营早点的摊贩,居民的需求量很旺盛。《东方时空》的报道显示:有97%的人在路边摊买过东西,经常买的达到44%。由此可见,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居民对流动摊贩还是会存在依赖性。然而他们又对流动摊贩影响市容环境及他们的生活比较反感。每到“上海夏令热线”投诉时候,对于周围流动摊贩影响生活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50%以上,这表明居民对于他们是既爱又恨。

6、流动摊贩与固定摊点摊贩的博弈

笔者对固定摊点摊贩的调查表明,几乎所有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曾经都有过流动设摊的行为。在询问其为什么从流动设摊转变为固定设摊时,他们表示:政府对流动设摊管理严格,固定设摊比流动设摊经营环境更好。

然而他们也都反映从流动摊贩变为固定摊贩,在经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他们的收益要比以前降低20%,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固定摊位费比较昂贵。通过调研,长征地区一间不到30平米的房屋,租金都在2600元以上,如果摊贩不对其食品进行涨价的话,那么他们的利润要比流动摊贩低很多。

二是由于有摊位费的存在,部分摊贩对其食品进行涨价,一般提价20%,虽然单价上涨了,但是居民的消费数量降低,导致其利润还是比以前略有降低。

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有时候在固定摊位附近也会出现流动摊贩的身影,由于流动摊贩的成本低廉,他们所出售的产品价格也相应较低,因而增大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减少了固定摊贩的销售数量,降低了固定摊贩的收益。最不利的结果是诱惑固定摊贩再次成为流动摊贩,导致国家财政税收降低,国家为了管理好流动摊贩增加政支出的恶性循环。

三、经济现代性基础上的有效对策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这是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共识。流动摊贩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对其有效的管理,将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摊贩经济”不仅可以成为城市新的就业增长点、缓解目前就业难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需求,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加强有序管理。

2、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摊贩从“流动”转为“固定”。

3、疏堵结合,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4、积极动员第三方组织,加强社区自我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如果采取上述系列措施,政府各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可以达到“均衡”的合作关系。在效率曲线上,存在“帕雷托改进”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达到“道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管理效用的增加不会损害流动摊贩的利益,反而会增加相互之间的利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谢林指出,所谓的对立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在效率曲线上必然存在一点,使得博弈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城市管理过程中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放松管制(管理成本最小)、摊贩守法经营时,双方互动性的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双赢局面,社会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国雄、博弈:公共政策执行力与利益主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金凌、上海流动摊贩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D]、复旦大学,2010、

[3]李嘉毅、上海流动摊贩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9、

[4]张静、流动摊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分析[D]、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2009、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4

[关键词]流动摊贩;城管;外部性;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167

1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市。一部分农村劳动力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无法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而流动摊贩具有低成本、较高收益等优势,因此流动摊贩成为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数量不断增加。另外,流动摊贩由于其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随地占道经营等特点,存在种种负外部性,导致社会效率下降。政府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往往对流动摊贩采取取缔的政策。但流动摊贩由于其流动性,流动摊贩整治活动往往陷入了打游击战的困境,得不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同时,政府管理者由于缺乏相应激励与制约,所以往往对小摊贩采取不留后路的方法。但流动摊贩作为一部分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一味打击也会造成新一轮的失业。其中一部分城管人员更是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爆发了与小贩的冲突,各种新报道屡见不鲜。

而流动摊贩作为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复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涉及城市管理的诸多方面。如何解决流动摊贩问题也成为了当今学术界所关注的一个热门问题。张英魁与刘兴鹏在《城乡二元结构视阈中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一文中提出了政府、社会与居民群体合作的框架。刘新宇则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原理提出重新配置产权的建议,提出将摊贩的设摊权、环境权和制约摊贩的权利都界定给社区等具体方案解决流动摊贩问题。总体来说,大部分文献只基于流动摊贩造成的市场失灵来寻求其解决方案,而忽略了从政府管理者由于缺乏相应激励与制约,产生的政府管理失灵来寻求其解决方案。本文则试图综合考虑流动摊贩产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非市场失灵两方面,寻求最终的解决对策。

2流动摊贩中的市场失灵

流动摊贩作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社会现象,存在其自身的优点与缺点。我们不能否定流动摊贩带来的正外部效应。对于消费者而言,流动摊贩为其提供了便利,也丰富了他们的选择;对于小贩而言,流动摊贩为他们提供了收入来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但流动摊贩的负外部效应往往大于其带来的正效应,使其结果偏离帕累托有效率配置,市场产生的等量的总收益不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

其具体体现在流动摊贩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流动摊贩作为一种非法经营,其不需要经过经营执照等流程的审批,在经营成本上低于正规经营的成本。因此便形成了一种不正当经营,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消费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其并不能直接分辨出商品的好坏,更可能加大对便宜商品的购买,而减少正规商品的消费。因此会助长流动摊贩的发展,抑制正常商铺的经营。

3政府管理中的政府失灵

31政府管理失灵的原因

从目前我国流动摊贩市场整治中可以看出,最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是不作为;另一个是“一刀切”。城管往往做到了管制流动摊贩,却未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为摊贩主考虑。由查尔斯・沃尔夫的非市场失灵理论可知,政府失灵的根源在于缺乏对于私人的成本和收益同整个社会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共同计算的非市场机制。对于流动摊贩问题而言,作为决策者的政府官员,只有将小摊贩完全消灭才能将其利益最大化,他的政绩的收益才能最大。数量众多的公众从流动摊贩中获得大量效用,但这些社会公众无法参与决策过程,他们的意见无法参与到现有的决策过程中。这整个过程中社会公众、流动摊贩是受害者,而政府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由此可知为什么会出台消灭的政策,也不难了解为什么城管部门往往对小摊贩不留后路。

32政府管理的方向

针对负外部性的社会风险问题,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征税、罚款,从而将私人成本增加到和社会成本一样,抵消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但传统解决方案往往会造成政府失灵。政府往往很难正确地判断市场失灵的程度,从而容易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而且对于流动摊贩问题而言,由于其流动性,罚款、征税更是难以实施。从本质上来说,传统方案未能奏效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没有充分界定。如果环境的产权给居民,那么流动摊贩增产带来的收入(边际收益)大于居民的损失(边际成本),流动摊贩可以出价购买排污权。价格介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之间,流动摊贩也没有原因不出价,居民也没有原因不接受。如果将产权给流动摊贩,流动摊贩可以对环境产生影响,直到增加产量带

来的收入为0。如果流动摊贩增加产量带来的收入小于居民遭受的损失,居民可以出价,购买控制污染的权利。价格介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之间,居民没有原因不出价,流动摊贩也没有原因不接受。因此,针对流动摊贩问题,如何采取产权内在化成为解决流动摊贩问题的关键。

4建议

41设立流动摊贩市场准入原则

将“为贫困阶层提供谋生手段”作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目标之一,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能够获得摊贩的经营资格。将流动摊贩交由真正需要的人,从而将流动摊贩市场作为政府扶贫的一种方法,向特定人群进行政策倾斜,非特定人群则不得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好钢用到刀刃上,达到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并减少流动摊贩数量的作用。

42实施区域、时段分类管理

流动摊贩造成的各种问题,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市场由于缺少利益的推动,难以自发形成公共物品,需要政府提供以维持社会效益。政府可以在对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影响小的前提下,牵头安排有关部门,在合适的场所兴建集市。而对于部分区域,政府可以采取分时段管理的方法。例如在靠近市区中心等地无法全天提供大量场所供流动摊贩经营,但这些区域往往是流动摊贩收益最高的区域。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些区域实行分时段管理,在交通高峰期禁止摆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流动摊贩区域管理的不足。

43定期监管

对于经营专区外的流动摊贩主进行取缔,对于守规矩的流动摊贩主进行定期监管。一方面,要求获取经营资格证的商贩自行清扫场地、维护卫生和秩序,另一方面,商贩需要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问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同时,政府应该将检点放在产品的质量之上,对于产品种类等问题,则尊重市场资源配置的结果,而非设置壁垒,更好地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充分结合。

参考文献:

[1]沃尔特・尼科尔森微观经济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哈尔・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3]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

[4]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5

关键词:小吃摊;供需平衡;市场竞争;消费者偏好

中图分类号:F71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305-02

一、供求关系

根据定义可知,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原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该商品的数量。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原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的数量。先从影响需求的因素分析:(1)对于商品的自身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越低,需求量就会越大。对于路边摊,其价格相对于正规餐厅的价格会稍低,从而增大了其需求量。因为需求量的存在,得以支撑路边摊的正常销售买卖。(2)是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对大部分商品,当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提高时,就会增加对商品的需求量。随着我国现在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路边摊的主要消费群体学生的零花钱会增加,且路边摊的食物基本没有随着物价工资上涨而变动,更加增大了需求量。(3)关于消费者偏好。路边摊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学生以及辛苦赶时间的上班族,消费者对于某种商品的偏好程度增强时,商品需求量就会增加。路边摊主及时迎合了消费群体的口味,增大了自身产品的需求量。对于供给因素的分析:(1)关于生产成本,成本的下降会增加利润,生产成本的高低对于利润、供求等都有一定影响。而路边摊的食品一般是较为便宜的豆类制品,工艺简单、成本低,利润空间很大,会使供给增多。(2)是生产者的未来预期,如果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看好,则往往会扩大生产,增加商品供给。若对未来预期悲观,则会减少供给,缩减生产,使均衡价格处在动态平衡的状态。通过对于供求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路边摊属于ed>1,即富有弹性的商品,降低价格会增加摊主的销售收入,例如美团、饿了么争夺市场时期,小吃摊的需求比以往高出很多。对于这些小吃摊,因为供不应求,具有很强的替代性。也减少了小吃摊因为商品滞销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加促进了小吃摊巨额利润的产生。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市场供给与消费者需求研究这一问题,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增加导致小吃市场供不应求,使得小吃的供应量增加,价格开始上升从而导致消费者的需求减少,最终可以达到一个供求平衡的状态。

二、成本理论

对于机会成本,通过调查得知,在中国石油大学北门那里的小吃街上,摊主们大多都不是本地人。外来务工人员生存艰难,相比较于去工厂打工、挣最低廉的工资,有一技之长的他们自然选择开小吃店作为自己活命的根本。所以,开小吃摊的机会成本十分低。而对于显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对于固定成本的方面,小吃摊大部分由一辆三轮车或几块木板搭建改装而成,而且不存在任何租金与税收,投资风险成本很小。再加上刀具、加热设备、容器等物资,固定成本最多不超过1 000元。而从可变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原材料(各种十分低廉的物品)、佐料、生产和制作成本和面对突发状况(例如被城管人员抓住)等成本。其中,原材料又以蔬菜中便宜的生菜、豆腐皮、土豆为主,肉类则是以鸡肉和火腿为主(因为肉类中鸡肉的价格最便宜,廉价的火腿价格也十分低,可以极大地降低原料成本)、油盐酱醋等调料等。因此,小吃摊的可变成本也很低,这也使得很多失业和待业人群盯上了这个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业”,即使不成功,也可以及时退出,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同时,对于小吃摊来说,又必须面对的一部分成本――隐成本,即面对突发状况的成本,最主要的是与城管的博弈的成本。由于小吃摊大多没有营业许可证和食品安全证等合法证件,因此,小吃摊经常会受到城管的检查和处理。若商贩拒绝配合城管的突击检查,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结果将会是执法人员没收摊主物品,并且处予大约200元的罚款。在此之后,经营小吃摊的小商贩还要继续购买用来经营的物资继续经营。这部分成本是小吃摊隐成本中比较大的部分。

三、效用论

从小吃摊的销售过程来看,又可以把小吃摊组成的这一个区域和销售关系看成一个市场,把每个小吃摊看成一个商家,因为商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因此这是一个竞争性市场。对于小吃摊来说,这个市场是可以自由进出的。要使小吃摊获得的利润达到最大化,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当小吃摊的销售量稳定维持在令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水平时,小吃摊主可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对于这些小吃摊,他们由于有着庞大的消费群体,所以一般情况下都面对着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这些小吃摊会不断提高产量和销售量,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而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存在的原因是: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在可变要素投入量增加的最初阶段,相对于固定要素来说,可变要素投入过少,因此,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量逐步接近最佳的组合比,其边际产量递增,当可变要素与固定要素的配合比例恰当时,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如果再继续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之比就越来越偏离最佳的组合比,于是边际产量就出现递减趋势。或者说是因为对于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来说,可变要素投入量和不变要素投入量之间都存在一个最佳的组合比例。例如,石油大学本门的小吃街,如果在早上9~10点甚至是11点左右,基本没有小吃摊开业,因为这段时间客流量小。而北门的小吃街主要消费人群就是学生,早开业,还可能会受到城管的检查,边际成本就可能会比价格高。而到了晚上9点左右,小吃摊又面临一个消费高峰。经常光顾到烤冷面摊主,在短短的五分钟里就卖出去4份。一份的成本大概为1元左右,而卖出来的价格则为5元,里面的利润可想而知。如果把整个小吃摊群看成一个大的厂商,那它一定是一个垄断性的,它垄断了学生晚上的消费,并且有能力把生产的商品全部卖出,转化成利润。

四、结论对策

通过对小吃摊的营业成本、市场关系、替代效用、博弈等一系列分析,发现小吃摊的营业中的确存在着暴利,这不仅与其成本(包括隐成本和显成本)有关,也与消费者的偏好以及市场的竞争性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其产生暴利的原因主要是:(1)成本较低。隐成本,即博弈所需成本占总成本的大部分,而其显成本价值相对较低。(2)消费者需求较大,易产生供不应求。由此可见,小吃摊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消费者的需求而带动起这一整个行业,无法彻底取缔。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对策管理规范小吃摊。

1、确定小摊贩原料来源。小摊贩的利润一个重要部分取决于成本,即食品来源。可以对于提供原料较好的厂家颁发质量鉴定证书,鼓励小摊贩进行购买,国家或地区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

2、通过规定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摆摊,将责任包“地”到户。通过规划设摊地点,合理引导小摊贩,使其小吃的质量责任分包到各自区域,责任明确。

3、税费合理、惩罚恰当。为防止小摊贩因税费过高而降低成本、对货源要求降低,制定优惠的税费政策。既可以制造稍微公平的市场竞争,也能减轻小摊贩的负担。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小摊贩,可通过警告、罚款、取缔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4、对小摊贩进行统一的学习教育,制定升级转型退出机制。小摊贩中大部分处于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对于国家的法律以及个人卫生等知识不熟悉,通过思想上的教育来提高小摊贩的素质。同时,对新兴的经营方式进行普及,比如美团、饿了么、微博等。为其走向正规化的经营创造条件,促使他们逐渐转型,减少小摊贩的数量。

参考文献:

[1] 郑丽琼,彭溶,谢晶晶,朱雯婷,陈小春,方季惟、高校周围“地摊经济”引发的思考――以嘉兴地区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2012,(5)、

[2] 陶红茹,陶朝英、流动商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4)、

[3] 李锦峰、城市管理中的认知与观念――摊贩“非法化”的由来及其出路[J]、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10,(6)、

[4] 庹旋、城市地摊经济浅析[J]、湖南农机,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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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rcUOWppU-sdcey4marL8HTL736AfeDHi33iufcYYu8YlB4g08qCsC-hIH1Pmwm、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6

一、什么是街头摊贩占道经营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 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查字典 网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的管理篇7

【关键词】 流动;困境;对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暴力冲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已成为政府治理的中心议题。围绕这个问题,学术界各位专家作出了以下评价。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直观层面上,执法困境表现为规则受到行动者的规避和拒斥,但问题的缘由往往需追溯到规则所代表的立场、这种立场与生活世界中真实的协调程度、以及民间对政府立场的态度。流动摊贩的执法困境出现,其根源在于政府立场与经济理性、社会价值观以及传统习俗上存在着很大的偏离。流动摊贩往往是农民进城打工人群或者是失业下岗工人,属于社会低下层,被社会视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他们又能满足城市中的中低层消费者的需求,从古至今,摊贩行为都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可。因此,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需构建成一个由政府、城管、社区、市场、摊贩为一体的模式。社会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有它的应有之义。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论证了这一职业的历史合法性;弱势群体、不偷盗、不抢劫、不伤害他人,描绘了这一职业的伦理合法性,也是国内外个体经济的共享形式。梁波分析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主要突出人性化的特征,为我国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些启示。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城管对流动摊贩实行打游击战的粗放型的传统管理。赵英军等人用博弈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摊贩和城管一般的情形是(摆摊,打击)与(摆摊,不打击)。而政府进行打击,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摊贩的最优策略是摆摊。实践证明,我国的这种打游击战的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日益增多的暴力抗法更是血淋淋的教训。

厉以宁教授主张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放松对摊贩的限制。何兵教授总结了近年来城管与摊贩的冲突,并分析了导致城管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行政决策体制方面的顽疾。面对社会的压力和学术界的引导,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市场经济、摊贩经济和城市市容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城管与摊贩矛盾日趋深化这一问题出发,剖析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治理经验和管理制度对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提出一些建议,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达到城市和谐发展。

二、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利弊及原因

1、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城市流动摊贩犹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许多城市问题,比如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摊贩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看到城管来了就逃,久而久之,它们之间就形成了“猫捉老鼠”的局面。长期的“打游击战”模式,使城管失去耐心,“一脚定乾坤”即“抄摊”就成了城管治理流动摊贩的必备技能。这种非人性化的治理模式不但没有缓解和解决流动摊贩的现象,反而激化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更是恶化了城管形象。正如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弱者在没有得到同情重视反而遭到暴力执法时,同样以暴力反抗,然而,以暴制暴越演越激烈。城管部门因而加大了执法队伍,花费了更多时间精力整顿流动摊贩。然而,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此得到井然有序的生活,我国对于摊贩治理采取的方式是适得其反。为了更好地管理,城管采用了文明执法的方式,但收效甚微。其中“微笑执法”、“眼神执法”、“静默队列式围观”这一系列手段缺乏法律效力,有冷暴力之嫌,是一种变相恐吓。从执法对象的角度看,虽然避免了直接的暴力冲突,但内心对城管的形象可能根本没变,对“违法”的认识也可能没变,未来的矛盾冲突隐患依然存在。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旁观者、顾客并不违法,城管创意执法在将冷暴力施加给执法对象的同时,也施加给了旁观者、顾客,这不仅不利于城管树立新的社会形象,更涉嫌侵犯旁观者、顾客的合法权益。实质上违背了长效机制原则,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没有解决本质问题。

2、城市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原因探析

(1)摊贩身份的特殊性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相对而言,农村人口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人群,加之城市失业人口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市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导致城市流动摊贩也与日俱增,城市流动摊贩是这一时期的特殊现象。从经济角度看,流动摊贩的存在既是谋生手段,也是满足了一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活所需,方便了居民生活,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从社会角度看,流动摊贩是城市繁荣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美国作家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指出,街头小摊贩的存在,也是城市无处不在的眼睛,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的发生,他们是城市的安全哨。有谁能说城市安全系数的提升不是一种城市福利呢?从历史文化角度看,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且流动摊贩带有深厚文化特色,点缀了城市的街道风景。总之,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2)非正规的商业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视它给城市良性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流动摊贩没有营业执照无需支付店面费,营业成本较低,它的商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吸引了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正常实体商铺而言,无疑是给他们造成了一定冲击,损害了持照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性原则。在利益驱使下,持照经营者在竞争压力下,也会加入到流动摊贩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城市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非规范化的占道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交通带来堵塞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且往往伴随着“脏乱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摊贩都没有办过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来源都存在质疑,这对消费者来说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问题,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同时,摊贩的噪音对城市居民也造成困扰。但从摊贩的角度看,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获得自身道德上的正义感;另一方面也认识到自己的摆摊行为是影响市容的,但不得不继续以此谋生。

(4) 城管执法范围广,心理压力大。城管执法范围广,涉及面宽,无法全面顾及。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时,不管是网络媒体上的评论报道,还是社会舆论通常都倾向于同情弱者,即就是城管执法人员遭受暴力,出现城管被打情况,就很少有人为城管鸣不平。而一旦出现城管打人事件,网民攻击城管的言论就满天飞,大多市民对城管执法群体带有偏见,城管人员执法心理压力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这种相互论战可以表明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已经不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演化为弥漫在整个社会中的对立紧张情绪。如果协调解决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由城管执法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便是明证。另外,执法人员很多都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随时没有保障,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三、国内外城市摊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1、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服务化管理

从国情来看,东南亚地区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贫困人口数量上都较为相似,所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都允许摊贩的存在,而且将流动摊贩先作为“服务对象”,然后对其进行管理。摊点都被规划管理,通常集中于某一区域或者集市,并允许他们办理经营证件,而且必须保证持证者才能进行摆摊。政府还定期组织摊贩进行培训,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淘汰业绩较差的摊贩。既为摊贩提供就业又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态环境。

2、韩国的区域化管理

在韩国,流动摊贩式被允许的,前提是他们加入“小摊业主协会”。韩国政府在管理流动摊贩时,采用了分区域管理。主要划分为三个区域:第一类“绝对禁止区域”,第二类“相对禁止区域”,第三类“诱导区域”。在划分区域后政府限制了时间和范围,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管理,有效地避免按区域管理带来的操作不足,同时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摊贩自觉遵守。

3、南京的十二分制管理

“十二分制”顾名思义就是实行记分制度,类似于驾照12分考核法。2007年在南京正式实施。首先通过批准对摊贩进行统一批准并实行亮证经营。再进行每周一次考核,发现一次违章就扣除对应分数,第一次扣完12分停业整顿,第二次扣完12分就取消其经营资格。实施前后有很大的改观,这种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摊贩自我约束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减少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对于管理者而言,更容易监督管理摊贩,自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冲突。

四、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创新

1、转变管理理念,使其合法化、法制化,实施“许可制”

首先,管理部门应认清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对流动摊贩实行禁止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流动摊贩不仅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更能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其次,大力扶持弱势群体,将“以人为本”思想切实落到实际中,鼓励支持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就业和谋生手段。由以往的打击向帮助和引导转变,促使流动摊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的权利,逐步实现流动摊贩经营合法化,时刻关注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我们第一步要采取“许可制”制度,要求摊贩办理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者的现象产生。但同时提供良好的摊贩摆摊环境以及设施,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来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若是摊贩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就对其进行处罚,真正尽到城市服务职责。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他们的城管执法权威性强,均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支撑,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充分、翔实。但是,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最终裁定权,相关违法案件的终极裁定在法院。中国地区太大,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又各不相同,一直存在管理难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得不到推广。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法治化,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是治理摊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2、发挥市场的引导、制约作用

在治理中,政府起引导性作用,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市场的手段为摊贩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建立配套机制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益。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后,通过企业的参与,由一般行政性管理转变为经营,可能是一条出路。就像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服务方面的事务一般采用合同承包方式,由民间企业对某些市政服务项目进行社会化、企业化的管理,其效率、成本、人员配置、服务质量均比单纯的政府行为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这种治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城市规划中将摊贩市场进行规划建造和设置,保证环境不被破坏,社会生活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将权利发放给企业统一进行企业化管理,将流动转变为固定,产生歧义时企业代表通过与摊贩的共同协商将问题一一解决并达成一致。

3、充分发挥商贩自治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摊贩的长期存在已是必然,流动摊贩的综合治理亟须探索引入以摊贩自我约束为主、城管部门监督管理为辅的摊贩自治管理新模式。比如摊贩与居委会自觉达成协议,如有违约,摆摊资格自动取消。在互相信任以及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在满足居民的需求时也保证了摊贩的生计,最终达成共赢局面。摊贩与第三方的协商至关重要,免去了监管部门不必要的干涉,又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组织摊贩成立城市流动摊贩协会,让经营者加入其中,进行统一的意见传递和自我管理。

4、公众参与,非政府治理

公众参与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是暴力冲突事件消失的途径,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手段。通过鼓励公众参与流动摊贩的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更是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公众参与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编制规划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商贩自治中。但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这些困扰与阻碍:一是形式主义,公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在现实中行使,只是走过场,政府决策为主。二是渠道缺失,参与渠道的贫乏,使得公民参与决策存在很多不畅之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公众真正参与其中。首先,大力宣传资源,增强公民参与热情,提高公民公共意识,使公民自觉加入社会管理中来。再者,发挥社区作用,通过社区引导引入市场经营并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五、小结

摊贩治理中产生的暴力困境中,城管与摊贩都是受害者。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正负因素,才引起暴力冲突,使城管与摊贩出现对立。一方面,流动摊贩满足了民间需要,缓解了就业压力,突出了城市文化。另一方面,打乱了市场经济,扰乱了城市秩序和环境。所以,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变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成功有效的经验,完善创新涉及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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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的管理篇8

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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