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方法范例(12篇)
时间:2024-02-06
时间:2024-02-06
一些发达国家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较高的水平,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限于篇幅,仅将选择部分国家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借鉴。
2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的开发管理模式
通过了解,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条件和流域经济运行与开发模式,有利于我们学习美国流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以及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的先进经验,促进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流域管理能力建设。
2.1TVA的机构组成
TVA是依据TVA法案成立的,制定TVA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田纳西河及其支流的航运和治理水灾、促进田纳西流域的植树造林和流域内贫瘩土地的合理利用、发展该地区的经济。为此目的需成立一个单一的政府机构来管理整个流域内所有的资源,同时应将政府的权利及服务与社会的动机与营利的私有企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相结合,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地区的发展。基于此,TVA被定位为一个既享有政府的权利。同时又具有私人企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的联邦公司。其机构是按公司形式设立的。TVA董事会掌管并行使TVA的一切权利。董事会直接向总统和国会负责。TVA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按照明确职责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自主设置。
2.2TVA的职能
根据TVA法案,TVA拥有以下主要职能
2.2.1独立的人事权。
2.2.2对土地具有征用权,TVA有权以美国名义行使土地征用权,以征用或购买方式占用不动产。
2.2.3TVA有权在田纳西河及其支流上建设水库、大坝,在田纳西河上形成水深2.7米的河渠,维持供水,改善田纳西河和密西西比河发生破坏性洪水;此外,TVA有权在田纳西河及其支流上获得或兴建电站、动力设施、输电线、通航工程以及附属设施,并通过输电线将各种发电设备联网同意成为一个或若干个电力系统。
2.2.4TVA有权生产新的农用肥料,并进行推广和示范,促进经济发展。
2.2.5TVA所辖的水坝,主要目的是促进航运和防洪,其次才是发电。
2.2.6生产并销售电力。TVA生产的电力应当主要是造福于本地区的居民。
3TVA在社区发展中的作用
设立TVA的宗旨,就是要促进田纳西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TVA成立后,积极发展防洪、航运事业,开发水电资源,帮助流域内的人民转变观念、改变生产和耕作方式,并以其自身的发展带动全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3日本的水资源开发和管理
日本的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有以下几方面
3.1在管理体制上,日本属于“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模式
水资源开发管理分别由国土厅、建设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厚生省按准公益性政府赋予的职能进行管理。
3.2依法治水管水是其鲜明特点
二次世界大战后,从1949年起日本陆续制订了许多水的法律,如《水防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工业用水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自然环境保护法》和《下水道法》等。从六十年代初期开始,日本开始编制全国综合开发、规划,陆续指定里根川、淀川、筑后川、木曾川、吉野川、簧川、丰川等七大水系为水资源开发水系。其范围覆盖了大半个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到了八十年代水资源工作继续深入,《21世纪水的供求》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制订和发表,标志着日本水资源开发、管理达到了新的高度。
3.3严格执法和监督
据日方介绍,主要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据了解,一条河流的分水方案制订以后,各方均须遵守,不得转让,更不得违犯。
3.4日本水资源开发公团的作用
根据1961年制订的《水资源开发公团法》,于1962年创建了水资源开发公团。公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各项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的远景规划,对日本的七大水系统一进行开发、治理,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筹集资金、统筹全国的水资源开发事业。
4英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英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区为代表的水管理体制。分为部级、区域级和地方级。
4.1部级机构
英国没有专管水利的部级行政部门,水利由环境、运输与区域等有关部门分管。
4.1.1环境、运输及区域部
4.1.2国家环境署
4.1.3水服务办公室
4.2区域级机构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自1970年开始,水管理体制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变革。第一次是根据1973年议会通过的水法,实行按流域(或联合附近几个小流域)分区域管理,合并、整顿,改组了原来1000多个大小水管理机构,成立了10个水务局。流域内不再按过去的行政划分和受其管辖权的限制,每个水务局对本流域与水有关的事务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水务局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由法律授权的具有很大自、自负盈亏的公用事业单位。第二次大的变革是八十年代中期,英国政府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顺应这一政策的要求,1989年水务局实现私有化,改为水公司。英国的水工业私有化目前只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而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至今供水管理部门还是国营公共事业机构。
4.3地方级机构
郡、区、乡镇地方级不设水管理机构,只有地方议会负责管理排水及污水管道。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在英国农村地区成立内地排水区。该排水区由农业土地和建筑物使用者(即交纳排水税者)成立用水用户协会,选举一个董事会进行管理。
5结束语
通过对各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国外水资源管理体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充分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十分必要。研究表明,国外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启示与借鉴之处主要是:
5.1依法治水
结合我国情况,国土面积大,河流众多,流域面积大,水资源分配不均,开发利用情况复杂,流域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同时对水事活动中政、事、企单位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使得我国的水管理工作困难很多。
5.2水资源的流域管理
国外流域管理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建议加强对国外流域管理和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的流域管理体制。
5.3注重水资源的综合开发治理
治水、利水相结合。水资源的开发治理与防洪、供水、发电以及生态环境的治理综合考虑。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国家优先安排立项,鼓励并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联合开发具有综合效益的水资源工程。
5.4有必要建立财政的投入和补偿机制
首先,水利与电力、交通、通讯等同为基础设施,需要注意墓础设施之间的协同发展。其次,财政资金无偿投入和有偿使用相结合。最后,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内容提要: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占人类四分之一人口的泱泱大国生存的先决条件,而水是农业的命脉,是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不可取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维系农业生产的支撑。没有水就没有农业。中国能以占世界8%的耕地养活占全球22%的人口,其根本条件之一就是有40%的耕地是灌溉农田以及在灌溉条件下的农作物多熟制,使中国在世界创造了奇迹。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水资源总量虽居世界第六位。可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已经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也是农业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中国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70%,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大户。
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随着人口的增加,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度的加快,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争水的矛盾及天灾人祸造成的农业水资源严重缺失,已使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侯。有专家预测,21世纪水资源短缺对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可能超过耕地资源,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危及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民生存的心腹之患。
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危与农业水资源短缺的挑战,尽管中国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控、治理,但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思想的偏差,“软环保与经济发展硬指标的冲撞”,“运动式的治污、治水”,使本来就已十分脆弱的农业水资源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农业水资源、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及应对措施应对挑战,是摆在中国政府及国民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针对水资源对人类的挑战及中国农业水资源的现状,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层次的分析,在借鉴国外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的设想及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世界人口的剧增,农业水资源短缺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全球农业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这不仅影响到各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危机各国的粮食安全,而且因为农业水资源纠纷的大量产生,危及社会安定与秩序。目前,世界和中国已经认识到农业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一、中国农业水资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中国农业水资源现状
我国是全球十三个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严重短缺、贫乏的国家之一,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2900立方米,我国不到这个数字的1/4,是美国的1/5,日本的1/2,加拿大的1/50。在全球范围内,约耗水量的70%用于农田灌溉,各国经济中农业灌溉的重要性,往往是左右水量分配的最有力因素,特别是世界灌溉面积增加,有1/3用于粮食生产,其中第三世界有大量耕地,被开发水源的80%-90%用于灌溉。我国是农业大国,水是农业的命脉。目前,我国农业用水比例最大,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最高。每年农业用水量为3800亿-400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70.4%。是水资源利用的大户,但耕地平均摊水量只有世界平均数的3/4。据专家预测,2010年我国水供给缺口为1000亿立方米,2022年将缺水2300亿立方米。而到2030年左右,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高峰,为了满足生存所需的衣食,农业用水量将增长到6650亿立方米。与此同时,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总量迅速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在总量有限的条件下,农业用水势必减少。对于我国农业水资源来说,不仅是短缺,更为严峻的是今后的农业用水量只能是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由此可见,中国农业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将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瓶颈。
(二)中国农业水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水资源分布不合理且浪费严重
在我国农业水资源总体短缺的情况下,其分布呈现出区域间和季节间的巨大不均衡,与人口、耕地资源的分布不相匹配,绝大部分分布在南方,而作为重要农业种植区的北方,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非常少。北方地区人口数量和耕地面积分别占全国的52%和70%,但水资源分配额仅占全国的24%。以黑龙江省为例,该省是农业大省,人均占有水量为2086立方米,比全国人均水量要低600多立方米,在松嫩平原的某些市县,亩均水量不足400立方米,人均水量不到1500立方米。由于农业用水超过了水资源量的极限,河水断流、地下水位下降,人畜饮水困难。
我国在水资源紧缺的同时,还存在着严重的用水浪费现象,: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70%左右,,但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仅有25%-40%。农业长期采用粗放型灌溉方式,灌溉水量超过农作物生产所需要水量的1/3甚至1倍以上,浪费严重。我国农业灌溉平均每亩用水488立方米,农灌用水利用系数仅为0.43,而许多国家已达到0.7-0.8,每年灌溉用水量约3800多亿立方米,有效利用率仅有40%-50%,而许多发达国家已达到70%-80%。在我国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缺水程度比全国平均严重,而且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是全国三大地区中最低的、最短缺的资源,并遭到了最大的浪费。东北的黑龙江,农业水资源短缺与粗放低效利用的状况并存,而农业水资源粗放低效利用,又加剧了农业水资源短缺程度,造成水资源浪费。黑龙江省农业灌溉用水占社会用水量的70%,而农田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多数只有40%左右,一些农业发达省份已达到70%-80%,相差一倍多。
2、天灾、洪涝、干旱造成农业水资源的损失严重
我国土地面积大,各地气候不一,是洪涝干旱频发且又严重身受其害的国家,南方经常洪涝成灾,北方却常年干旱。
洪水灾害就其危险程度而言,位列各类自然灾害之首,全国5亿多亩耕地面临着洪水灾害的威胁。据统计,每年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在100亿元以上。从1990年以来,国家每年对防洪的投入都在200亿元左右。全国洪水灾害的累积损失已超过一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根据国家防总2005年10月公布的防汛情况,2005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6171千公顷,成灾面积9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558亿元。
中国干旱的频发,已威胁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仅今年前七个月,全国耕地受旱面积1.4亿亩,(多年同期受旱面积1.24亿亩),其中作物受害面积1.3亿亩,(重旱4700万亩),有588万人、470万头大牲畜,因干旱发生饮水困难。这已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
3、农业水资源污染严重
中国的水污染十分严重,世界银行2001年发展报告列举的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中国就占了16个。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3.46万公里河流和322座水库进行的水质评价,近40%的河水受到了严重污染。全国七大水系412个监测断面中,劣V类的水占27.9%,即近1/3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质都不合格。截止到2005年,我国水体的70%以上已遭到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当年GDP的40%左右,水环境污染使中国的发展成本比世界平均水平高7%。自2005年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3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至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目前,我国的水污染已出现由支流向主干延伸;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地表水向地下水渗透;由陆地向沿海扩张的发展趋势。利用污水灌溉是我国农田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这致使水污染日益严重。以黑龙江省为例,目前,该省工业污水排放量每年约为10亿立方米,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又被灌溉到农田里。另外,还有来自农业自身的污染。长期以来,由于在农业生产中不合理地或过量地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也造成了对农业水资源的污染。
4、水土流失面积大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05年,全国共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面积27.5万平方公里,占总土面积的26.8%。由于水土流失导致的土地沙化严重,目前全国已有168.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沙化,其中116万平方公里仅靠现有技术难以治理,9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正处于明显的沙化过程。我国水土流失范围广,而且主要是坡耕地,降低了土地生产力,使粮食欠产严重。
5、水生态破坏加剧
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水资源利用,特别是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生产与生活造成的水污染等,给水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国际公认的流域水资源利用率警戒线为30%-40%,而我国大部分的水资源利用率已经超过该警戒线,如淮河为60%,黄河为62%,辽河为65%。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使水生态系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大多数城镇因工业、生活水排放和农业面源污染超过了当地水系生态自我修复的临界点,不仅引发了大量的水生物种的消失,而且导致蓝藻爆发,使水质不断恶化。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水资源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农业水资源的严峻形势,是由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利用现状造成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将严重危及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三)中国农业水资源危机的原因
我国农业水资源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诸多因素,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了水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但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亦是其重要因素。
1、水资源保护缺乏法制的强力支撑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水资源立法工作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快了步伐。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有关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色彩,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需要。
第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和有关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不可否认,这些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农业水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为农业大国,占全国用水总量70%的农业水资源保护却没有专门的立法。从表面上看,这些法律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做了规定,但却没有突出其重要地位,且内容过于抽象、宽泛、甚至空白,没有体现对农业水资源的特殊规定和保护。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农业水污染的立法是空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和制度创设是以城市为中心,立法是为了维护在城市居住的人对清洁水体的需求而制定的。其制定基础、适用对象和实施的条件与形式都主要是针对城市中的企业和城市中的居民。该法没有将广大村镇、乡村和村镇企业、乡村企业的水环境问题考虑进去,没有规定适应于村镇建设、乡村和乡村企业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手段和形式;对农村生活和禽畜养殖污水等问题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对有关农村水污染的法律责任也未做规定。再如,由于水法并没有规定水行政执法的程序,这样就必然造成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缺失和执行困难。
第二,有关涉农的水法律之间关系不清,严重失序
上述几部主要的涉农水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以及防洪、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等级体系。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这一基本国策制定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应当居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其中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对《水法》等几部法律应当起着指导性作用。在《水法》作为我国水法律体系的龙头并对其做出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理应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亦应体现在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防洪工作中。在《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未修改之前,新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及相关的制度难以在上述工作中落实。
第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在现有的部门立法体制下,各部门都将水作为自己的立法对象,如以水行政部门为主制定的有《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制定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其他如农业、渔业、航运、地质矿产等部门也制定有与水相关的规章。由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规定了以不同部门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而这些部门之间又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取水、用水、排水等进行了分割管理,目标及内容往往相互冲突。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在地方性立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流域管理问题上形成了分段管理的习惯,也造成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流域分段立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但是,在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目标和任务指导下的分段立法和分段管理是极为有害的,其表现就是地方立法存在片面强调地方管理,忽视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现象。
2、水环境与资源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业、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业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业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等。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一种交叉状管理,系统最高部门为水利部,直.接对人大负责。水利部管理下属省一级水利厅,而各省往下依次根据行政区划设立水利局,最低一级为乡镇级水管站。而从省到乡镇,每一级的水利部门又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水利部下属的七大流域委员会又要对相关流域的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这样就形成多头领导的局面,很容易产生矛盾,因为水利管理部门的利益目标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是有差异的,这就会造成两者在行动上的不一致,以致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现象很多,而水管部门却缺乏足够的权力来对其进行约束。在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严重;在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在依法管理上,政出多门,由此带来缺乏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和保护。
在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管理单位容易失去节水的积极性。尤其在农村地区,溉区处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两难境地,既没有法律地位,又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事业单位,没有人事部门下达的行政编制,财政部门不安排事业经费;同时又要求它实行企业办法管理,那么就可能鼓励用水单位个人多用水以增加收益;但它们既没有法律地位,又受多种限制,不能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比如某溉区虽然节约了水,但可能被无偿地调给其它部门,严重地影响了节水的积极性。
3、农业水资源保护制度不具体
立法要注重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如农业水资源保护在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中都是目标式的宣言,普遍存在着原则性和倡导性的内容以及处罚力度弱等问题,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很少,如水法的第25条、第35条、第50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37条;农业法的第19条等。相关单行法禁则多,罚则少,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罚款额度过低等。没有具体的制度保证,水资源保护工作也就不可能搞好。
4、农业水资源的执法薄弱
首先,执法缺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在2005年的环境执法中,共处理了311名责任人。但事实上,追究责任人的难度依然比较大:一是对地方政府责任的追究有一些阻力,有些地方甚至公然出台保护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下发文件,建立所谓的“企业宁静日”,要求1个月有25天不能去企业执法,这种情况在我国部分省或部分地区都存在。
其次,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如对环境污染事故有行政处罚权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强度比较薄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这样的规定明显带有对企业违法行为姑息的嫌疑,使得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非常低,造成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执法面临毫无威慑力的窘境。
再次,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机构臃肿是我国政府部门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却是个例外。这与我国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视不够不无关系。如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作为省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存在着人员明显不足的现象:日常的执法人员仅有十几人,在这些人员中,竟然没有一人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哈尔滨市农委,60多人的农业执法队伍中只有四人学过法律。这样的执法队伍,很难满足我国农业水资源管理中行政执法的需要,不利于农业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经验借鉴
农业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各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和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一)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健全保护的范围广泛且有专门的涉农水法
水资源管理必须以法律作为保障。国外水资源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注重立法,各国都把水资源的法制建设作为水管理的前提。水资源保护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础,是整个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基础。国外的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健全,如法国的水法体系由近50种法典、法律、条例、政令组成。从各国有关水法律的内容看,保护的范围广泛,且有专门的涉农水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的水法,如英国的水资源保护法、法国的水法;
2、水利用法,如美国的供水法、印度的孟买灌溉法;
3、水利法,如美国的联邦水利工程游览法;
4、水运法,如各国的航道法、河道法等;
5、水能法,如各国的水电站法;
6、水污染防治法,如英国的土地排水法、美国的水污染防治法;
7、水资源保护法,如美国的水土保持和利用法;
8、水害防治法,如各国的防洪法;
9、特殊防水法,如英国和日本的河流法;
10、其它与水开发利用保护有关的法律,如在农业法、乡村法等法律中包含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
(二)水资源的管理体制科学高效
世界各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基本上反映了人们对水资源客观性的认识过程,总的趋向是由人为控制到更加重视水资源的客观性;由水资源的分割管理向统一管理的格局发展,突出表现在由行政区域管理为主向以自然流域为单元,实行跨行政区的管理为主的体制和在城市实行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管理的城市水务局体制。
法国于1964年组建起高效率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这个系统被誉为世界上较好的水资源管理系统之一,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全国按河流水系分成六大流域,成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财务局。由于实行这个管理系统,法国河流的生态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
荷兰是农业大国,也是水利大国,由于“低地之国”特殊的地理位置,没有堤坝的防护,荷兰65%的国土将被淹没。因此,二十世纪初,荷兰人就建造了举世闻名的二大水利工程。荷兰大兴水利既是为了生存,也是为了发展。强烈的忧患意识使得政府给予水利以高度重视,建立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独具特色的水管会。荷兰政府设置的中央水利管理机构交通水利部,是政府最重要的部门之一,负责国家水利管理,并在环保部和农业部设有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与这两个部门在水质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协作。同时,荷兰在基层的县镇设有受政府指导、经济上独立的水利部门,既水利管理委员会,它在地方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以色列是世界上众所周知的贫水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数只有二百余方,远远低于中国。但其通过在国家范围内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调配,探索出了一条解决水资源紧张的成功之路。以色列对农业部门供水的管理是独一无二的。它的水管理制度是:政府任命水利总监监管国家水资源,农业部长负责实施水法。它依法成立了以农业部部长任主席的水利理事会,由其具体制定配水的标准。理事会成员有2/3来自公众,1/3由政府任命。在司法制度上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水利法庭,这样的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实践证明非常有效。
(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纵观各国水资源保护,其成功经验在于法律制度健全,保护的措施到位。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主要有:
1、综合编制水资源规划
各国的水资源规划,一般都是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规划,不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单一水资源保护规划极为罕见。这说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与水污染的防治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样既遵循了生态规律,又可以避免多头治水带来的部门矛盾,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2、水权登记制
为了缓解日益尖锐的用水矛盾,合理使用有限的水资源,实现政府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水立法实行以水权登记制为核心的水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我国台湾的水权登记制度形式完备,体系科学、内容合理,比较具有代表性。
3、节约用水制度
由于各国的水资源紧张,人畜饮用水不足已成为各国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为此,各国都采用了节约用水制度,有的甚至还将其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其节水措施主要是技术和经济两方面。
(四)重视科学论证并强调公众参与
许多国家在水资源的开发管理中相当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各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中一般都有许多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做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同时还会进行科学论证。此外,鉴于水资源管理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国外的管理也相当重视公众参与,在管理机构的成员中吸收了许多居民、用水者、社会组织代表。通过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实现信息互通、规划和决策过程透明,而这是水资源综合管理能否实施的关键。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推动利益相关方(包括所有水用户)的平等对话是解决水事冲突的最佳方法。《欧盟水框架指令》提出了关于在其实施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要求在规划过程中进行三轮书面咨询,并要求给公众提供获取基本信息的渠道。根据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不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机制也有所不同,例如参加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参与规划的制定,参与规划的咨询,参加规划的听证会,以及及时告知受影响群体等。
三、完善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律调控的设想
“有法可依”是实现水资源保护的前提。在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中,立法对水资源保护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水资源保护法制首要环节和前提的水资源保护立法,不仅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通过水资源保护立法,可以确定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水资源保护法》
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虽已初现规模,但尚未构成体系。有关农业水资源的保护虽然可以从水法、农业法、防洪法等法律中找到有关的规定,但对农业水资源的保护并未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70%以上,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水资源,国家应当单独立法,给予法律的全面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水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1、立法的指导思想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农业水资源,防治水害和水污染,以保证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立法的原则
第一,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这主要是从水资源的经济属性来确定的原则。农业需要水,水是农业的命脉,没有水就没有农业。要对农业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当然就需要保护。对农业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必然对水资源造成影响,如筑坝会影响河流的水文条件,日常生活对水的利用会将生活垃圾随生活污水排入水库,施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将改变水质,等等。既然改变和污染是必然的,人类就必须在开发利用农业水资源的同时,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而其目的也无非是为了更好的开发与利用而已。
第二,实行农业用水全过程管理原则
农业的特点决定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应集中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全过程管理,符合农业水资源的管理目标,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第三,鼓励科技节水原则
我国目前的农业灌溉效益低下,农民习惯于大水漫灌、渠灌模式,不仅使大量的水资源被浪费,还形成地表径流,将土壤层带走。而在以色列和南非等极度缺水的国家,他们的滴灌农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节水管理措施,以较低标准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的农业节水空间是很大的,因此,要针对农业水资源的利用和治理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进步来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根本出路。
第四,公众参与原则
农业用水的主体是农民,受长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靠天吃饭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环保意识、科技意识和管理意识。这使得农业水资源在利用、开发和保护上存在障碍。因此,必须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农业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增强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民主化、科学化。
3、农业水资源保护制度
《水法》没有规定农业水资源的保护制度,根据农业水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农业水资源的保护制度主要有:
(1)农业开发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国外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这主要是农田排水中化肥、农药的问题。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农业开发的污染防治问题,但水法对此没有关注。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必须确立该项制度,并对农业开发部门和水资源保护部门之间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
(2)农业水资源保护综合控制制度。通过确定当地的水环境容量确定农药化肥的使用配额,同时制定相关措施鼓励有机肥产业的发展,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
(3)制定农业生产的节水政策和措施。赋以政府和农民实施节水农业生产方式的义务,同时制定相关的鼓励措施。
(4)赋予地方政府义务,强制实施国家有关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政策,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措施。
(5)鼓励建设封闭性的生态农场,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和农民生活垃圾处置率。
(6)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鉴于水资源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其一旦被污染和破坏后的难恢复性和不可逆性,迫切需要建立农业水资源的影响评价制度,对影响水资源的一切活动进行影响评价,禁止对水资源造成不可逆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
(二)完善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法律作为治理环境和管理水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法律的滞后,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由于环境的变化及人们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变迁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原本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障碍。另外,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可能出现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这会给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带来问题,使得司法和执法陷入困境。还有一种情况是社会现象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法律如果忽视了对新问题的研究就会使得社会管理出现法律真空。法律本身的这些弊端也决定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的完善。
基于此,建议国家应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减少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职能等在内的法律间相互冲突的地方,增加相互关联性,以适应农业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完成以下两项工作:其一,综合分析涉农水法律、法规,根据法的效力层次,把相关的条款修改和完善,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和不协调,从而解决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其二,修改现有法律,加大对水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明确责任归属,从而解决水污染成本过低、法律威慑力不高的问题。违法成本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了,组织和个人就不敢肆意排污,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三)改革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际上公认,有效的管理可以节水50%左右,而在我国,水资源的不恰当利用很大程度上是农业水资源管理机制落后、失效造成的。因此,改革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水资源应该由一个部门管理。从国外的经验看,大多数国家是由一个部门管理,或者水利部门,或者环保部门,这样有利于统一协调。
1、实行水质、水量的统一管理
水资源的质和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发达国家和一些水资源管理比较好的国家都是把水质和水量放在一起管理。在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下,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对全国水资源实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国家的最高水行政部门,成立农业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在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设有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与这二个部门在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协作。
2、在地级以上的市建立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提高水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水权管理为重点,建立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的政府宏观调控体制和市场经济调节体系,实现对一切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包括城乡防洪除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水资源保护等全过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等。
3、在基层的县建立农业水资源的综合执法机构
由县级政府委托,成立由农业、环保、水利部门于一体的农业水资源综合执法机构,派驻到乡、镇,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综合执法。
(四)强化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充实执法机构,把各级水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赋予其独立执法的职权,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勇于执法,正确执法。水环境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个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过程中切不可将目光落到某一点或某一个阶段上,而应该实行全过程监管。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过程监督”。还应改变现在的环境执法模式,变“重事后管理”为“重事前预防”。因为前者不仅加大环境执法成本,而且收效甚微。
(五)建立农业水资源综合监察保障体系
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立和完善层级监督的规范和制度。就社会监督而言,应建立公众参与听证的具体制度和鼓励民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水管理部门的政务公开制度,把水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工作制度、便民措施、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将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实现民众对水执法的民主监督。
四、结束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水资源的最大消费者,而目前我国农业在使用水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水资源立法缺失、管理体制以及执法存在缺陷。强化对我国农业水资源的管理势在必行。在这一过程中,立法的完善、科学管理体制的建立、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参与水资源保护途径的拓宽和水行政执法力度的强化等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信,只要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珍惜、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成为全民的义务。
注释:
[1]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
[2]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
[3]梁从诫.中国的环境危局与突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4]李维祥.黑龙江省农业水源保护现状与对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5]姚慧娥.环境与自然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
[6]杨家栋,秦兴方,单宜虎.农村城镇化与生态安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
[7]李强.中国水问题:水资源与水管理的社会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袁弘任,吴国平.水资源保护及立法.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9]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国外水法规汇编.2000
[10]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国外、中国台湾水法规汇编.2001.8
[11]张联.欧洲等国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世界环境,2002.5
[12]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3
[13]姜虹.试论黑龙江省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黑龙江农业通讯,2005年第12期
[14]李恒远,常纪文.中国环境法治2006年卷.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
[15]吕忠梅,徐祥民.环境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
[16]程晓霖,方天.中国农业水资源利用及管理现状分析.农业经济,2006.4
关键词:水危机水务管理经验分析
一、国外城市水务管理现状
1.管理体制
目前有两种水行政管理模式正在受到各国际组织的广泛讨论与推荐:一种是水市场模式,一种是水协商模式。这两种模式分别建立在美国西部的成功经验和法国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美国的水市场模式是依据于个人财产权,而法国模式强调共同协商。
美国水资源开发管理依照国会制定颁布的法令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由联邦政府机构、州政府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负责。地方水管理机构实际上是一些经济实体,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运行,与政府机关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在政治体制上,美国实行私有制,因此联邦政府对水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水权的管理上,至于供水配水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场自发地调节和民间机构的运作。水权作为私有财产在美国可以自由转让,在转让程序上类似不动产的转让。近年来在美国的水交易市场上出现了一家Water2Water公司,旨在建立一个透明的和公正的水市场中枢,买方和卖方都能在这里进行各种类型的水交易,使水这种最宝贵的商品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它是一个灵活机动和“形式自由”的市场,它能满足各种规格的买方和卖方的要求。另外,在西部还出现了水银行(WaterBank)的水权交易体系,将每年来水量按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方便了水权交易程序,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更充分的体现。
法国的工业化及城市化程度很高,故其水管理主要指城市水管理。在法国,环境部是负责水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政府部门。由于法国水管理层次较多(分4个等级:部级、流域级、地区级、地方级),又涉及许多相关部门(农业部、卫生部、工业部),因此协调管理极为重要。简政放权是法国对水资源进行协调管理的一个特色。在国家层次上,成立水资源委员会,其主席由议会成员担任,委员由参众两院及国家有关的重要机构的代表组成。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国家水政策的发展走向、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并负责法规的批准、取排水授权和水质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在流域层次上,由流域委员会负责提出流域内水资源开发管理的总体规划,确定五年计划,建议水费计收率、投资分配等。支流或小流域水平上的水资源开发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在流域水资源开发管理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提出支流或小流域水资源开发管理规划,组织生活用水供应及污水处理、筹集资金、决定投资和工程的管理方式和水价,如有必要可参加工程运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确定工程服务范围等。在法国的水管理活动中,“三三制”的组织形式在各级水管理机构中均有体现。国家水资源委员会、流域委员会、流域水务局等机构的成员包括政府各相关部门、用水户、专业协会的代表,充分体现了民主协商制度,真正建立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成为当今世界比较推崇的做法。
2.投资政策和投资回收机制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务发展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城市工业和生活供水工程一般要求全部回收投资。供水工程的投资回收一般体现在水价构成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成本和合理收益。污水处理工程投资回收一般体现在污水处理费或税中。
美国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完全视市场需要而发展,工程投资采取科学的投资分摊方法。新建水利工程制定水价,将工程投资在各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水利工程投资中的供水工程投资,一般都由用水户承担,通过收取水费来回收供水工程投资。英国政府基本明确不再投资新建水工程,新的水资源开发资金明确由各水公司负责筹措,因此新水工程上马之前开发者必须考虑能否偿还投资。法国供水投资筹资来源及回收途径有两大项:水费和水税,以水费为主,在投资建设供水工程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回收投资成本和利息,通常由投资者、供水公司和用户(代表)协商提出一个合理可行的水价方案,共同签署合同,用户能承受水价标准后才开工建设。澳大利亚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以往主要是靠政府拨款,近几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管理、谁受益,可以转让”的原则进行改革,吸引了私人部门投资,减少了政府的资助,也促进了工程建设方式的改革,节省了大量工程投资。
3.水价形成机制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水商品的价格和收费体系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成本补偿原则,(2)合理利润原则,(3)反映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原则,(4)用户公平负担原则,(5)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对水价的调整,各国通常要考虑通货膨胀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宏观指导性干预,在保证一定时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5年)水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由政府机构或供用双方委托机构或供水单位及时调整水价。
法国水价政策的制定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采取谨慎而又民主的对话方式及水价听证会制度,通过各流域委员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费和污染税费的标准,并由各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水管局负责向用户收取。英国水价的制定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产出模式运作,确保回收成本,并有适度盈余,国家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美国采用的水价形成机制有:服务成本定价、支付能力定价、机会成本定价、增量成本定价和市场需求定价等,普遍采用的是服务成本法。美国制定水价一般按单个工程定价,每个工程制定自己的水价。澳大利亚城市供水引入了“依用水户付费”的水价制度,即水价由与用水量无关的固定费用和基于用水量的可变费用构成,水价不仅与供水成本有关,而且与用户的用水水平有关。加拿大联邦政府只对其直接管辖的地区负责,直接制定这些地区的水价标准,除此之外,水价主要由各省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在其中只起宏观指导作用。日本的家庭生活用水水费一般占家庭消费支出的0.6%~1.0%。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则规定,家庭用水水费应在平均家庭收入的3%以内。
4.水法规体系的作用
完善的水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城市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水法,但其法制建设比较完善,有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权制度或水的管理制度,法律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水资源管理以各州自行立法与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如垦务局、陆军工程师兵团、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则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法国和日本都有全国性水法,十分注重以法制手段来规范各种水事行为和水资源管理。
5.水环境保护
美国、英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在经过了水污染的阵痛之后,不得不重视水资源保护工作,纷纷成立水环境保护机构,或提高其级别,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同国家管理形式不同。一是美国、前苏联等国家把水质监测与监督由不同的部门实施的模式。二是由一个部门管理,由水利系统或环保系统统一管理。如英国环保局一管到底,不设水利部,水管理直接进入市场,政府只是宏观调控。荷兰则由水利部门负责。法国水务局进行质与量统一管理,包括收取水费、排污费,水资源开发,供水等。法国的管理方式在当今各国中比较普遍。三是跨省、跨地区的大江大河是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质与水量统一管理,几乎各国大江大河都采用这种模式,而以法国、荷兰最为典型,是一条成功的经验。法国按大流域分设6个水务局,荷兰以流域为单元设立水董事会,由水法赋予权力,依法管理水量水质。
转贴于
二、国外城市水务管理经验分析
1.依法治水是城市水务协调发展的前提
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水管理体制不尽一致,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水管理是有序的,即水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社会各界都能严格遵守,一切水事活动依法办事。各国城市水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和收费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等因素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水价执行程序的不同,但多数国家能做到依法收取水费,违规受到处罚。在水管理体制上,管理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清楚,美、法等国把参与水事活动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责明确分开,各自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若有越权或违法行为发生,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纠正和处罚。
2.政府与民营机构联手是管理城市水务的较好模式
无论中外,传统的管水模式是:由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水设施并负责运营,但伴随的是缺乏竞争、效率低下导致亏损。当前绝大多数城市的供水系统仍然是由政府管理的,其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新的模式有私有化(如美国、澳大利亚)和特许经营,在水设施无法私有化的地方,所有权不变,把经营权交给私营企业(如法国),这样,可以引入竞争,提高效率。
3.既受政府控制又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符合水的资源特性
欧美国家虽然是市场经济,但根据水的资源特性,其供水机构管理和水价政策仍在政府的有效控制之内。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规定供水机构既不能盈利,也不让其亏损,因此在水价制定上以不盈利为原则,但必须保证投资的回收、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所需开支的自理。在制定水价时,把排水费、污水处理费、国家规定征收的增值税等也核算进去,水价太高,用户承担有困难时,国家再反过来补助一部分,起到调控作用。法国的流域水务局除负责流域水规划的审批和上报外,同时又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主要融资机构,代表国家接受地方省区上交的部分税款,然后根据需要投资新建水工程,通过更好地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为社会服务。
另外,发达国家现行的城市水管理中,非常重视投入产出,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供水机构在修建供水工程之前就将供水价格确定下来,并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用合同相互约束,政府不再干预。如英法两国将水资源开发经营作为一种产业,水务投资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水利基础设施可向政府贷款或向社会筹资,靠水费或售电支付利息和偿还政府贷款。水费标准随着市场经济通货膨胀指数浮动,各地区、各城市多少不一,各年度也有变化。各水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是城市水务管理的有效形式
城市水务管理比较好的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荷兰,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真正做到了一体化管理。英法两国颁布一系列法令和制度要求水量水质并重,取水必须事先得到许可,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法律规定的水质标准才能排入河流或湖泊。最突出的一点是,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全部由一个部门负责。
5.大力发展节水是城市水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节约用水,是世界各国解决城市用水问题的共同方向。即便是在一些水资源丰富的国家,由于不堪承受污水处理的负担,近年来也在大力推行节约用水。1998年,美国环保局颁布了城镇公共用水的“节水规划指南”,对不同规模公共供水系统提出了不同的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和规划,并对供水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节水措施要求,如提供用户改装更换的成套节水器具,普遍安装水表,进行管网压力控制,供水记账,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教育,进行用水审计,协助大用户分析用水的费用和有效性,提高绿化灌溉用水效率,制定干旱季节或紧急事故时的用水标准与法规等。
英国降雨量充足,水资源基本能满足居民生活和工农业需求。但考虑到近20年来水需求量一直保持平稳地增长,政府近些年来非常注重提高用水效率和减少水污染,提出保护水资源不仅是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非常重要。为此,政府还将规定用水单位在有效利用水资源方面的义务,并通过调整取水许可证申请费用、鼓励许可证转让、帮助提供节水技术和方案、审核供水公司发展计划等措施,促使家庭、企业等提高用水效率。
6.水环境保护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论文摘要: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
洪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建设和完善滞、蓄、调、引、灌等工程设施,综合采用规划、预报、调度、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对特定规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综合、风险、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洪水风险管理、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河湖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种行为.需要调整多重利益关系,亟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一、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适应洪水资源利用趋势的内在需要
我阚水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胁将进一步加剧,适度利用洪水资源将成为解决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洪水资源利用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将呈现日益增长趋势存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洪水风险管理、江河湖泊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及其补偿、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这些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2.协调洪水资源利用复杂利益关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各级防总、各级政府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而多元。在我国.虽然这些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个别时候针对具体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发挥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效地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活动
3.解决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的关键举措
尽管目前我同已确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资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缺位状态: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以及各种涉水部门规章均未规定洪水资源利用问题。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导致洪水资源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瓶颈,严重制约着洪水资源利用的有效开展。为此.在推进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二、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1.确立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洪水资源利用具有利害两重性.其“利”体现在洪水一旦资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资源一样进行兴利:其“害”体现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因为洪水资源化措施的实施带来各种附加风险.如洪水预报误差风险、调度操作误差风险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洪水资源.需要适度承受洪水风险,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而这首先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安全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必须结合实时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保证度汛安全。
二是统一规划原则,即通过合理的规划,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时需要注意结合各个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利用措施,实现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综合利用原则.即从全流域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河库洪水错峰调度以发挥防洪减灾效益.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科学调度增加水库容纳水量及调蓄滞洪水量来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综合增加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
2.确立政府主导的洪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洪水资源利用作为一项有风险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赋予洪水资源利用主管部门较强的行政权力,以满足应急管理决策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追究滥用职权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无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发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
3.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与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编制专业规划,结合具体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学决策,相机实施。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编制主体、决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关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制.规定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执行与监督等。
4.结合洪水资源利用方式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水库调度.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以及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通过工程措施主动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资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存在很大区别:
①对于水库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调度及风险责任承担。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水库等工程的调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需要改变传统的水库调度模式。建立动态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动态的汛限水位、调整具体的水库汛期调度方案。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洪水风险的增加,需要确立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②对于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在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配置、调度以及不同区域、流域之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为了尽可能滞留洪水,可以利用联网的河系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将本流域、本区域的汛期“弃水”调度到其他流域或区域加以储存或利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进行相关的水量调度制度建设。由于洪水往往夹杂着各种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资源调度过程中,需要有效控制与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灾害在地区间转移,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3)对于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蓄滞洪区的功能调整和受损者的利益补偿为了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有必要将蓄滞洪区的运用从单一的被动防洪调度转变为主动的蓄洪兴利和错峰防洪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宜的人口政策、产业政策,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布局,促进蓄滞洪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当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以不同淹没水深及淹没时间为参数.划分蓄滞洪区的启用级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启用决策机构。实现蓄滞洪区分级运用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立法.依法界定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补偿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补偿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
(4)对于主动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洪水水质的管理问题。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坝、拦水闸,开挖深井、渗沟等工程.为此需要对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专门的法规标准。此外,洪水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水质难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保证水质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灾害。需要明确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体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洪水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利用决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的决策机制。对无视洪水水质,强行决策致使地下水体污染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为控制或减轻洪水资源利用过程巾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水灾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应急响应中的责任义务与协同机制、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的措施、应急决策后的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洪水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区纠纷解决机制、水质监测与控制制度等各种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议
1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在今后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在法律层面.可通过修订防洪法,增加有关洪水资源利用的条款。如将防洪规划扩展为洪水管理规划,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地位;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洪水资源利用行动中的沟通与协调,扩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能;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由洪泛区、蓄滞洪区向整个防洪区推广.由建设项目向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推广;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资金的来源,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洪水资源利用投人原则,明确洪水资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及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合理确定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制度和损害补偿制度,以促进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需要在将来出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缓解地下水环境恶化趋势。在部门规章层面,为了具体指导我国洪水资源利用实践,可以在有关水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时加入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已纳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雨洪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利枢纽库区管理办法”“东平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规定与洪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洪水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将国家确定的洪水资源利用制度予以具体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一方面,洪水资源利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汀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行.不仅可以满足缺水地区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从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引进洪水管理理念并对防洪法进行修改,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真正建立。
3.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没过程中.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2015年前为政策先导与框架确定阶段,重点是由地方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尽快推进已经列人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的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规:2015-2022年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阶段.重点是将防洪法修改完善为洪水管理法:2022年之后为制度进一步健全阶段.重点是进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从而逐步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一、社会公共管理视角下水资源保护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关系
第一,公共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公共管理以人为本,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为本,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与发展需要为本,是以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本。水资源保护的实施方式包括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这几点无一不是人为参与且人起决定性作用的。这要求我们通过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好水资源。一方面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改善水资源是确保人类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的需求,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公共管理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公共管理中,管理者既是管理主体也是服务主体,管理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强化公共管理的服务理念,将公共服务理念转化为具体服务内容与服务指标,落实到公共管理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个人;需要通过对服务内容与服务指标的考核并形成具体的责任机制,将公共服务理念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水资源保护必须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在水资源保护中,从我国的基本水情出发,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职能,继续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
第三,公共管理坚持公平正义。从社会分配过程角度分析,公共管理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在一次分配注重效率的社会历史阶段,作为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的公共管理,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论述启示我们:第一应该体现为社会和谐与人民共同享有;第二我国的公共管理必须突出社会公平正义,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资源、环境、发展”四位一体的总协调。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是一种公用品,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使得水资源的使用又具有竞争性,由此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可持续利用水资源作为准公共物品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经济主体力求使自己的眼前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增加对水资源使用同时排出污水,并将获得因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将外部不经济性留给社会或他人承受,致使河流污染严重、水资源枯竭断流。水资源管理中外部性的存在必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使得社会公共管理介入成为必要。
二、目前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多龙治水”效率与效能低下;长期以来,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出现了农村与城市、水量与水质、流域与区域、地表水与地下水等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管理体制不统一,使防洪减灾、城乡用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等工作明显滞后。总体来看,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至今仍是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国家养水和福利供水的指令性配置模式,这种模式导致水资源价格严重扭曲,容易造成“市场失灵”“体制失效”,其资源的合理开发、分配和有效利用既缺乏效率,又不公平,对利益主体的约束性也极差,直接后果就是水资源管理中矛盾更加突出。
第二,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职能侧重发展而轻视水资源保护。地方政府重视水利建设而忽视水资源管理;水资源是有限的,水资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逆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是满足世世代代人类用水需求,既充分考虑到当代人对水资源的需求,还慎重考虑到后代人的需求,是体现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平等,人类共享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公平。防止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顾当代,不顾后代;只重视经济基础价值,不管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甚至不惜牺牲环境和社会效益,而只要经济效益的涸泽而渔的发展模式。
第三,资金短缺,水利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多数都离不开投入。在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水利要想求得更快更大发展,必须创新发展思路和机制。水利设施的投资单纯靠国家投入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必须逐步转向社会投入、国家投入、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社会和个人筹集等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同时也改变过去国家投资的单一方式。
第四,水价运行机制不合理。我国水价长期以来都很低,尚且不能保障供水成本,处于负本运营状态,水几乎就是作为一种福利发放。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不合理:国际上水价是由水资源费、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部分组成,而我国只有工程水价,这与我国的总体严峻形势和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不相称,我们应该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按经济学原理,稀缺资源应该是高价的,我们应该用经济手段唤起人们的节水意识。
三、在社会公共管理视角下对水资源保护的几点思考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水管理体制;推动政府在水资源统一管理中的职能转变,主要解决政府在职能上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科学保护、优化配置;有利于搞好水利工作。同时要明确,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地方政府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一个职能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务局)对城乡的防洪、除涝、抗旱、水源建设、供水、排水、节水、污水监控与回用、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能要理顺,主要是理顺与建设、环保、农办等部门,有关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要健全,水务局的内部组织机构要完善,强化规划、指导、服务、执法监督等职能;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议事决策机制和高效执行机制;引入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水环境考核制度。首先加强水资源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要抓紧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论证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较为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当前亟需的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管理等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节约保护等配套法规,健全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其次是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已有的涉水法规,规范行政行为,重点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节水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破坏水资源等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三,强化政府对水资源的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政府管理水资源的重要决策与指挥职能,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利用原则,发挥水资源的效益。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纳污总量,进行排污总量控制,把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逐级分解到排污企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力争实现产业升级。应规划近期、远期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定各阶段的开发利用的进度和幅度,以处理好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的关系,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横向上,应规划对水资源的各种用途的开发利用,对环境方面和经济方面的用途要统筹兼顾利用,尤其强调实现水资源的经济效益不能牺牲水资源的环境效益。统筹规划是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的关键。
第四,建立多元化的水利融资体制;目前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多数都离不开投入。投资项目的建设完全应实行市场化,遵循市场经济通行的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各类水利设施建设进行区别对待,由于大型水利设施的公益性,所以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同时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吸引社会其它资金的筹资机制,这既可以体现此类水利设施的公共属性又可以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可以参照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跨海大桥等建设管理中资金运用的成功经验,对于经济效果显著且排他性较强的小型水利设施则可以考虑由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进行投资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怀下,在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月*日主席以*号主席令正式颁布,将于*月*日正式实施。新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进入了全面推进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发展水利转变,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借此机会我首先代表水利部党组向支持水法修订并为新水法诞生作出努力的所有同志以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们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水利厅(局)长、流域管理机构和在京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部机关公务员请来开这会,主要目的就是对学习贯彻实施新水法作一动员部署,以期推动全国迅速掀起一个宣传贯彻新水法的高潮,并请省厅和流域机构的同志参加一期水法专题研修班,使同志们对水法的主要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修订水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更为突出。目前全国*座城市中,有*多座缺水,年缺水量*多亿立方米;全国有近*%的河段、*%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中国工程院《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亿-*亿立方米,到*年国民经济需水总量将增加*亿立方米;*年全国污水排放总量为*亿立方米,到*年将增加到*亿-*亿立方米。水环境的污染将进一步加剧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以水资源紧缺、洪涝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化为特征的水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原水法)是*年*月*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月*日实施的。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这部法律规定了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基本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利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时期。水法颁布*年来,我们已初步建立了与水法相配套的水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执法体系;初步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使我国水资源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水的利用率大幅度提高,水利建设和防治水害工作取得重大成就。水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水资源状况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水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和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原水法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水源遭到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利用率较低;(*)原水法规定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且对流域管理未作规定,造成了水资源管理体制混乱,多龙管水,城乡分割,地表水地下水分割,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原水法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原水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等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和辨证唯物论告诉我们,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法规,必然受经济基础制约又要反映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因此,在经济社会和水资源需求发生新的变化的情况下,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必须修订完善才能与之适应。正是由于原水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变化形势的需要,所以,对原水法修改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为了做好水法修订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水利部配合国家法制办做了大量的工作。*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列入国家一类立法计划。之后,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水利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总结原水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并研究、借鉴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年*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个部门和上海、河北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又专门到江苏、安徽、黑龙江等省进行进一步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后,又两次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中编办等部门的意见,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经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在修订草案经国务院*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人大常委会经过第*、*、*和*次会议审议,终于在第*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值得提出的是,在这几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水法修订草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农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高度负责,对委员们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使新的水法日臻完善。为此,我再次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新水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原《水法》共*章*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防汛与抗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修订后的新水法共*章*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与原来水法比较,增加了一章"水资源规划";原来的水法中"用水管理"改为"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鉴于国家已出台了《防洪法》,原水法中的"防汛与抗洪"一章不单立,其内容分解到其他各章节中,增加一了一章"监督检查"。可以说,包括总则在内,从第一章到第五章都是专门设定了水资源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样一改,新水法比原水法在内容上着重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配置,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操作性,而且比较全面,涵盖性较高。应当说这是我国现行资源法中的一部好法律。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体现了预定的水法修改指导思想和原则。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不同,原水法立法的重点在工程建设上设定较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节约保护配置方面设定较少。这次水法修改,从一开始就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认真总结现行水法实施*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立法的经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突出节约用水,强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从修订后的水法内容看,修改水法的立意和指导思想、原则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实现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流域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或历史沿革的不同而形成或选择较为适合本国条件的管理模式。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对流域内的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的模式。法国现行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是世界公认的较为成功的模式之一。
一、流域水管理模式及机构设置法国水管理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他们遵循自然流域(大水文单元)规律设置流域水管理机构的模式。历史上,法国曾实行以省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水需求迅速增长,同时伴随着污染的加剧。针对这种情况,法国在1964年颁布了新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在从法律上强化全社会对水污染的治理,确定了治污目标的同时,建立了以流域为基础的解决水问题的机制。将全国按水系划分为六大流域,在各流域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又称水管局),以期统一规划和管理水资源,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流域水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
1.流域委员会协商与制定方针的机构流域委员会相当于流域范围的“水议会”,是流域水利问题的立法和咨询机构。委员会组成成员为:用水户、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士,特别是水利科技方面的专家学者的代表;不同行政区的地方官员代表;中央政府部门的代表。流域委员会的主席由上述代表通过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一些决议。其作用是增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决策中的民主性,对流域长期规划和开发利用方针、收费计划提出权威性咨询意见。
2.流域水管局技术和水融资机构法国的流域水管局类似于我国的七大流域机构,是具有管理职能、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水管局局长由国家环境部委派,水管局领导层成员中地方代表及用水户代表(所占比例约为2/3)从流域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组成流域水管局的董事会,董事会对水管局进行管理。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为:用水户和专业协会的代表;地方官员代表;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环境部、渔业部等)的代表,此外还有一名董事来自水管局的职工代表,总体比例基本上是各占1/3。董事长按国家法令提名,任期3年。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流域水政策和规划、制定水资源开发与水污染治理的五年计划、为公益性水资源工程筹措资金、对公有和私营污染治理工程给予补贴和贷款等。水管局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为:征收用水及排污费,制定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治理单位给予财政支持,资助水利研究项目,收集与水信息,提供技术咨询。从图看出,流域委员会与流域水管局的关系是咨询制约的关系。水资源工程和水管局的财务计划,如不能取得流域委员会的批准,将不能付诸实施。流域委员会对水管局水政策及流域规划提出咨询意见,水管局董事会将该意见和决定通过水管局,由水管局局长负责实施。框图还显示出,在流域级之上,还有国家一级的水管理与监督。在国家层次上,国家国土规划与环境部是负责水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性的水管理政策及法规,制定与水有关的国家标准;审核流域机构水政策、监督水法规的执行情况。在国家一级还设立了国家水委员会(NationalWaterCommittee)负责引导国家水政策的发展走向,起草法规及规章等。在流域机构之下,还有地方层次上的水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在流域水资源开发管理规划的框架下,提出本区域的水资源开发管理规划,负责生活供水及污水处理等。
二、流域水资源管理特点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是法国采取流域管理模式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经不断修改、补充,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与完善,目前采用的是1992年颁布的《水法》。《水法》中的四项原则,明确指出了“实行以自然水文流域为单元的流域管理模式”。在法规的指导下,法国实行以水文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综合管理的设想成为现实,并日臻完善,逐渐显现出其卓越和有效性,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注重水质水量的综合管理将水资源的水量、水质、水工程、水处理等进行综合管理,是法国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特点与成功的标志。不仅管理地表水,也管理地下水,既从数量上管,又从质量上管,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平衡,体现了对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流域委员会通过协调,制定水开发与管理的总体规划。规划确定流域经协调后的水质与水量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应采取的措施。流域机构注重从经济、社会、水环境效益上强化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重视与强调水质与污染控制管理力度,通过政策、法规、经济手段等方面的措施,减少污染,促进节水。在水资源的管理中,流域采取了“以水养水”即“谁用水,谁付费;谁污染水,谁交钱治理”的政策。这样,通过政策与法律手段,确保了流域委员会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使流域委员会有财力对流域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流域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可操作性强,每5年制定一次,规划有战略目标、有建设重点、有实现目标的具体项目和投资估算,有保证项目有序实施的财政政策。在具体实施上,还辅以经济手段,使流域的综合治理能取得实效。因此,能够真正起到指导流域水资源有效且可持续利用、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法国的罗纳河公司由国家法律授权进行流域水电和航运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带动了整个流域的总体开发治理及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将罗纳河流域治理成了世界上少有的美丽的富饶之地,是世界公认的流域综合开发与管理的成功范例。法国这种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管理,有效地促进了法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注重依法规范水资源管理法国是个依法管水的国家,水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水法》体现出必须以流域为单位进行综合管理的政策原则,明确规定流域水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必须由流域委员会来制定。流域水资源开发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即成为各地方政府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的水政策和纲领性文件。依据这些详细的法律条文,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是依法有序的管理,一切水事活动均需依法办事,且社会各界都能严格遵守。在水的管理上,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流域委员会、地方省区乡镇分级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把参与水事活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责明确分开,各自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若有越权或违法行为发生,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纠正或处罚。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二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3、关于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陆源污染的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
一、实行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必然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总书记更是在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推进水务管理一体化。
(二)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积极应对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形势的必然要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实行城乡水务统一管理,可以从我国城乡一体化迅速发展、城市水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出发,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解决我省城市化地区水资源分割管理导致的种种弊端的必然要求。多龙管水人为地增加了市政管理的难度,无法实现水资源网络联合调度,没有对供需平衡负总责的部门,无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法规。
(四)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实现南水北调有效配置的必然要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预计将于2014年完工,并具备通水条件,届时南水北调受水区将形成调入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多种水源联合供水的格局。不同水源供水成本相差悬殊,很容易出现外来水卖不出去,而当地地下水继续超采、农用水继续被挤占、环境继续恶化的现象。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以确保本地水资源与引江水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效益和各种水源的有效利用。
(五)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实行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在部委机构改革中,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由水利部负责指导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等工作,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鉴于全国水务一体化改革的形势,国务院明确将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城市管理职能交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我省在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从1996年开始,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在促进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过程中,对城乡一体化的水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但目前我省水资源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目前我省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造成在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在管理权限上职能划分不明、责权关系不清,使得一些部门为本部门利益而忽视或排斥水资源的流域性和共享性。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难度大。在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虽然调整涉水职能,组建了水务局,但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个别市城区水资源管理还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虽然新《水法》已经明确了水资源必须统一管理,我省的水务体制改革也基本确立,但水务一体化改革尚在探索阶段,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随着水务改革的不断深入,水利已不是单纯地为农业服务,而是为千家万户和全社会服务,一些旧的管理机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水务统一管理需求。一些地方在水务改革中方法简单、存在着甩包袱的思想。原来供排水企业享有的政策全部废弃,让新的水务部门承担过多责任。这一问题既是已实施统一管理的地方面临的现状,又是推行改革的一大阻力。
(四)法制建设不完善。当前,取水许可制度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在城乡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统一,导致主体地位多元化,影响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力度和权威性。
三、对加快我省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深入推进水务改革,建立高效的水务管理体制。当前应当对各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研究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出路,巩固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在此基础上,从全省范围内彻底解决水资源统一管理问题,全面理顺省水利厅和其他涉水厅局在水资源管理职能上的关系,进一步确立省水利厅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地位。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黑龙江、海南等地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进做法,按照统一管理水资源,供水、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等涉水行政管理职能“一事一部门”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二)加快改革步伐。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将于2014年前后通水,我省应当尽早落实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为充分利用好引江水和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奠定水资源管理的体制基础。
(三)加强机制建设,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已经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市、县,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发挥统一管理优势,不断克服工作中的问题,为全国水务体制改革创造经验。上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下级城市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行水务体制改革,不应当对改革的地方进行过多干预。建立城乡统筹、各种水资源协调、供水排水衔接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全社会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加强利益相关方参与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政府、社会相结合的投融资机制,等等。
(四)尽快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抓紧做好水资源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抓紧修订或者废止与《水法》、《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策文件。
(五)创造良好环境,保障水务一体化改革成功。水务体制改革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关心,不但不应切断原来给予的政策、资金,而且应当给予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难题,帮助改革顺利健康进行,防止出现越改越难的局面。
关键词:流域;水资源;属性;理论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3.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5-0068-05
水是人类生存和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同时也是维持一个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随着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持续增加,水资源短缺及其导致的水危机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为了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水危机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制约作用,目前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把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危机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建立一种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公平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模式上。本文在对流域水资源的经济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管理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评述,最后探讨了我国未来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模式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方向和基本思路。
1.水资源的基本属性
1.1水资源的自然属性
水资源通常是指陆地上每年可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水资源既有一般自然资源的共性,又有区别于一般自然资源的特性:①流动性。水资源是流动的自然资源,水系以流域为单元,在流域范围内,水资源不断地进行着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大气水的循环转化,呈现出复杂的水文循环过程。②不可分割性。正是由于水的流动性,决定了水资源在流域内是不可分割的。但在现实中,一个较大的流域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经常会导致利益冲突。③生态资源属性。水资源是生态系统的控制要素,当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就会引起水体污染,水系统退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④基础性。水是人类、生物、植物、动物、土地和生态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生命资源,是它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⑤两重性。水资源具有“利害两重性”,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水资源突出表现为“水少则旱、水多则涝、水脏则污”的显著特性。⑥时限性。水资源的降水分布具有很强的时令差异性,全球各地的降水主要集中于少数的丰水月份,如我国南方汛期一般为5~8月,降水量占全年的60%~70%。而华北、西北和东北地区,年降水量则主要集中在几次较大的暴雨中[1]。
1.2水资源的经济属性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原本被视为自由物的水,逐渐转变为稀缺资源,具有经济资源的基本属性。作为一种经济物品,水资源不仅具有一般经济物品所具有的稀缺性,更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学属性:一是水资源是一种共有资源(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池塘资源”属性。这里所谓的公共池塘资源是指那些难以排他、但可为个人分别享用的资源,如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等[2]。作为一种“公共池塘资源”,水资源具有产权不确定性、公开获取性、供给关联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3]。二是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外部性指经济主体之间在缺乏任何经济交易的情况下,一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另一经济主体的环境,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利益,却不必为此支付成本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4]。水资源作为准公共物品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①代际外部性。水资源代际外部性也叫纵向外部性,它是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动态地考虑几代人的用水行为及相互间的福利影响,重点在于确定当代人的用水行为和决策对后代人福利的影响。②取水成本的外部性。指一个水权持有者的节水行为将会降低其他水权持有者的取水成本,但是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例如,上游用水者增加取水量将会影响到下游用水者的收益,而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③环境外部性。指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利用,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水资源的再生能力,进一步增加社会边际成本,影响社会总福利[5]。④水污染外部性。指水资源一经使用便将以污水的形式排出使用区,若将不达标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就会造成水体的污染,影响污水排入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⑤水资源存量外部性。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流域内,在水资源存量固定的条件下,当某一水权人多使用一单位的水,将减少其他水权人现在或将来可获取的水资源存量[6]。一般而言,导致水资源外部性存在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在水资源配置中缺乏市场调控机制;其次是水资源使用者只注重短期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后是不能清晰界定产权[7]。
1.3水资源的战略属性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作为战略性资源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或者说面临着三种基本矛盾:一是需求的基础性与供给难以永续性的矛盾;二是需求数量的扩张性与供给稀缺性的矛盾;三是产品价格的低预期值与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边际成本递增的矛盾。由此可见,水资源与石油资源等一次性能源一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从长远来看,水资源的战略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石油资源。石油资源固然非常重要,但就现实而言,可以部分进口弥补不足,从长远来看,还可以寻求替代品。与石油资源相比,尽管水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新和重复利用,但难以大量进口,并且不可替代。从这个意义讲,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依存程度要高于其他任何资源[8]。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国防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及整个国民经济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行。因此,水资源作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已经成为当今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2.流域水资源管理问题研究进展
近年来,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及日益严峻的水安全等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公众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对水资源管理问题的高度关注,许多学者围绕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一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
2.1对国内外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
流域水资源管理是流域管理和集水区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流域管理的基础工作。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但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行政分区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二是按流域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三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分区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实际当中,机构设置主要有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和综合性流域机构3种形式[9]。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水资源属州所有,在水资源管理上实行以州为基本单位的管理体制。州以下分成若干个水务局,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诸多水务统筹考虑、统一管理。全国无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以各州自行立法与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际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则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则往往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10]。而英国则实行的是中央对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法国则采用“议会”式的流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流域水管局来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城市水务并不像英国那样搞全面私有化,而是将其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私营企业,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Axel对美洲的流域水资源管理进行了综述后指出,流域管理经历了从初期的水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到水资源管理、环境管理,发展到目前的流域综合管理。在过渡阶段,开发是流域管理的主要任务,以经济或技术为中心;在高级阶段,管理成为流域管理的典型特点,环境成为管理的目标之一。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研究主要面向工程建设,以需定供,以经济或技术指标作为评价指标,较少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流域环境的影响。直到2000年召开的第10届世界水大会才把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列为四大议题之一,全球水伙伴(GWP)也把流域尺度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作为其推动各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11]。可见,从国外流域水资源管理研究进展可知,环境管理是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高级阶段;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是目前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前,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人们一直把水资源当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偿物品,因此,流域水资源管理研究几乎没有开展。新中国成立以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和条例文件规定,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一种“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002年新颁布的《水法》中,明确将其修改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区域分割管理体制,即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体制。集中体现出在流域管理上呈现出明显的“条块分割”性,在区域管理上具有显著的城乡分割”性,在功能管理上,显现出较强的“部门分割”性,在依法管理上,集中表现为“政出多门”,在所有权归属上,集中体现出产权的模糊性。我国法律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一个法制国度里,水、土地等资源要么属于自然人,即个人所有,要么属于法人所有(国家所有也应是以法人的形式所有),根本不存在虚幻的集体所有[12]。由此导致大量的“搭便车”、“机会主义”和过度利用等行为的发生,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低效配置。例如在工业领域,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3立方米,美国是8立方米,日本是6立方米;而且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仅为55%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75%~85%[13]。因此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加快对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步伐。
2.2关于水权管理的研究
人类对水资源的消费,起初并不存在所谓的水权问题,而是随着水资源由丰富到匮乏的转变,水资源才开始显示出其特有的稀缺性。关于水权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管理(处置)的权力,可以分为物权和产权,水权实际上就是水资源的所有权[14]。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对水的权利而非对水的权力,且仅仅指法律意义上对水的权利,是水资源所有权和水(商品)的所有权的合称[15]。可见,水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体系,即对水进行利用的权利、特权和限制。各个国家因水资源状况、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法规制订主体的不同,所实行的水权管理体系也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个国家,由于地理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水权管理体系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哪一种管理模式,国外水权管理在水权的分配、获取、转让以及水市场的规范管理方面却存在诸多共性,比如按水权配置水资源、按照优先用水原则进行水权分配、获取水权需要缴纳费用,即水权的有偿使用以及规范水权转让,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等[16]。
在国内,由于我国早期的水资源管理方式遵循的是“以需定供”的模式,水资源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物品,因此并未提出水权问题。随着水资源短缺和水危机的日益加剧,水权问题在我国才引起了普遍的关注。水权制度是界定、配置、调整、保护和行使水权,明确政府之间、政府和用水户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在我国,水权制度建设至少应包括流域及区域水权的配置、个体取水权的配置、灌区的农民用水权和公共供水管网下用水权的配置三个层面的体系配置和水量分配方案、监测计量系统与管理制度建设三个方面的支撑内容。可见,水权制度建设所包含的三个层面的内涵各不相同,第一层次确定的是某一行政区域的公共水权,第二层次确定的是取用水户的物权,第三层次则是灌区或公共供水管网下具体用水户的用水权。水量分配方案是水权制度建设的技术基础,而水资源监测计量系统的建设将实现水量分配方案由“虚”到“物”的转化,构筑起了权利载体;水权管理制度建设将实现水量分配方案由“量”到“权”的转化,赋予其权利属性[17]。总之,水权既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水权是交易的水权。通过水权交易将会改变现有的用水方式,并以不同形式对用水户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2.3关于水资源管理模式的研究
总体而言,国内外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大致都经历了一个从单目管理标模式到多目标管理模式、再从多目标管理模式到流域综合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演进过程。单目标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是以防止洪涝灾害、发展航运和灌溉水利工程、单纯增加水量为目标;在多目标水资源管理模式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水资源的多功能性并逐步加以利用,使用非工程方法管理水资源[18]。
具体来讲,当前国内外常见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主要有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资源化管理与资产化管理等几种模式。供给管理是指在水资源量比较富足的条件下,通过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措施和手段获取所需要的水资源,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一种水资源管理模式,在管理目标上,强调“供给第一、以需定供”,在管理手段上,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在理念上,强调水的自然即生性[19]。因此,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模式,最终会破坏自然水循环的水资源再生能力,诱发和激化自然水循环和社会水循环的不协调问题。而需求管理则是综合运用行政、制度、经济和政策等多种管理手段来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人类行为,抑制水资源需求过快增长,实现对有限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在管理理念上,它特别强调水资源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应把开源和节水有机结合起来;在管理目标上,水资源需求管理强调以节水和提高用水效率为宗旨,显然,这是一种能有效解决水危机和用水效率低下问题的内涵式、集约化的水资源管理方式。
水资源的区域管理是指以行政区划为管理单元,由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实际上,行政区域管理属于水资源的社会属性管理,具有较好的社会水循环的系统整体性,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协调和处置水资源管理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但它所追求的管理目标则是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对水资源的自然系统特性和经济区域特性考虑很少,破坏了水资源系统的整体性,不利于水资源系统整体效益的发挥。而水资源的流域管理则是指把流域作为自然的水文单元,按照水资源系统的演变规律,以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由专门的机构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污保护等一系列涉水事务集于一体的统一管理方式[20]。其最大的优点就是考虑了水的自然属性及自然水循环的流域整体性,因而这一管理模式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系统的整体效益。
水资源的资源化管理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对水资源典型的管理方式,它把水资源仅当作一种物品从物质上进行管理,包括对水资源的权属、数量、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主要依赖单一的行政手段对水资源实施管理,政府对全部的社会水资源实行直接管理和计划调配,因而市场作用几乎被完全忽视[21]。可见,该管理模式在水资源的开发和分配利用上缺乏经济合理性,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而很难达到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目标,从而导致严重的水资源浪费。相反,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则是把水资源视为一种资产,从其开发利用到生产、再生产全过程都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进行全程化的投入产出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管理、经营管理和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并以价值管理为核心内容。其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投入产出管理,确保所有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以及通过采用市场经济杠杆的手段,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水资源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实现,最终实现对全社会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22]。因此,它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水资源管理模式。
3.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3.1加快水资源产权制度建设,构建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产权制度是包括自然资源利用在内的经济活动得以运行的基础,制度是集体控制个人行为的规则,而这种控制正是通过所有权关系来实现的。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实际上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了出来,却又受到所有权的制约,这就导致水资源经营部门政企不分,经营者、使用者不可能独自享有水资源的收益,也不需承担水资源减少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容易导致水资源企业的经营者追求短期化行为,如水资源的耗竭性使用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23]。可见,现有的产权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把虚幻的非人格化的国家所有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和部门来履行管理责任。这就要对水资源等国有自然资源进行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即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私法人形式。国有资源的私法人所有制是指国有的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由具体的私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之一种或财团法人)所有而不是公法人,即政府直接所有[12]。水资源也应由国家专门组建的资源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委托其管理的资源性资产进行法人所有制管理。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更是防止资源掠夺、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好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公地悲剧”现象。
3.2构建水资源的民主管理体制,推进水资源管理的社会化
建立水资源民主管理体制就是在水资源规划、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供水工程管理、行业用水定额制定、水价调整等方面建立社会公众和用水户参与的机制,充分体现水资源的公共性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完整统一性。然而我国现行《水法》并没有确立与用水息息相关的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决策的权力。目前的水资源管理实际上还是一种单边行为,是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利益、要求的表达。这种决策无法保证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用水户各自的利益,难以做到群策群力,制定出最优的管理方案,也难以避免在缺乏有效监督下的趋利性。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一种“政府――用水户组织――用水户”三位一体的水资源管理模式。这样易于实现决策层与公众的良好沟通,保证各项政策的顺利推行,并有助于将政府从繁杂的水事务中解脱出来,将精力转到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因此政府应以组织者的角色,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社会化。
3.3健全水价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管理实现高效化
合理水价的形成机制是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水价政策普遍偏低,既没有体现水的资源属性,也没有体现水的商品属性和机会成本,这就导致了水资源的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水资源价格进行改革。首先水价应逐步走向市场,使其真正反映价值、成本、供求关系等;其次水价必须从以私人边际成本定价走向以社会边际成本定价;最后,应该形成多元化水价,如级差价格、地区价格、季节价格、水质价格、功能价格等,使价格这一经济杠形成有效的杆推动作用[23]。总之,水资源价值的内涵体现在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劳动价值三个方面,相应的水价组成至少应包括水资源费、成本水价和水资源污染处理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3.4引入生态经济管理思想,实现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化
我国目前的水危机实质上是水管理危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因此,将生态经济的相关原理运用到水资源管理中,既能够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又能够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资源生态经济管理其主要宗旨就是要通过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利用率,实现节水型经济;其新的管理思想就是基于水是一种有价值的有限资源,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没有找到一种物质可以替代水的功用。水是构成地球的重要因素,也是构成地球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之一。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造就了人类现在的文明,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水资源也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运用经济学和生态学的一些原理来构建水资源的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显得尤为迫切。
参考文献:
[1]孙金华,陆桂华.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问题强相关分析[J].水资源保护,2007,9,23(5):87-90.
[2]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2000.
[3]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M].上海:三联书店,1995.
[4]雷玉桃.水资源管理的外部性及其校正策略研究[J].经济问题,2005,(11):15-17.
[5]Provencher,B.,Oscar,B.Aprivatepropertyrightsregimeforthecommons:thecaseofgroundwater.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Economics,1994,76:875-882.
[6]李群,彭少明,黄强.水资源的外部性与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1,22(1):92-96.
[7]Coase,R.H.TheNatureoftheFirm.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37.
[8]李锋瑞.西北干旱区流域水资源管理研究[J].冰川冻土,2008,2,30(1):12-18.
[9]李周,包晓斌,杨东生.国外水资源管理概况[J].团结,2006(3):44-46.
[10]康洁.美日水资源管理体制比较[J].海河水利,2004(6):19-24.
[11]柳长顺,陈献,乔建华.流域水资源管理研究进展[J].水利发展研究,2004,(11):19-22.
[12]邓聿文.《能源思考》2007年6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
[13]茹晴.西北水资源浪费严重[N].中国经济实报,2000-04-21.
[14]吴季松.分配初始水权,建立水权制度[N].中国水利报,2003-3-11.
[15]刘望天.我国水权概念的探讨[J].广东水利水电,2006,4(2):68-70.
[16]刘洪先.国外水权管理特点辨析[J].水利发展研究,2002,6(2):1-3.
[17]高而坤.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与水权制度建设[J].中国水利,2006,(21):1-2.
[18]叶亚妮,施宏伟.国外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演进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16.
[19]甘泓,王浩,罗尧增,肖玉泉,陈一鸣.水资源需求管理―水利现代化的重要内容[J].中国水利,2002,(10):66-68.
[20]沈大军.水管理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1]陈明涛,成洁.我国水资源资产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6,(1):52-55.
[22]梁勇,成升魁,闵庆文.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变迁与比较研究[J].水土保持研究,2003,10(4):35-37.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二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这次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水利发展与改革任务十分艰巨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的要求,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开创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总书记在*报告中强调,要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总理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继续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从我国的基本水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职能,继续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作出的重大部署,是赋予广大水利工作者光荣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狠抓落实。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正英同志,水利部原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汪恕诚同志专程莅临会议指导,并于今天上午先后发表重要讲话。钱副主席全面阐述了加强需水管理的重要意义,强调必须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防止水质污染为目标,从传统的以供水管理为主转向以需水管理为基础,将水利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汪部长以“一部绿色交响曲”为题,生动地总结回顾了十年来水资源管理的探索、实践与成效,并对今后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期望。他们的讲话站位高、立意新,对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要认真领会,并切实贯彻到水资源管理工作中。
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陈际瓦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司长高俊才同志讲了很好的意见。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治水兴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水资源问题摆上重要位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近年来,水利部党组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系统总结我国长期治水经验和教训,提出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思路,着力做好民生水利工作,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第一,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相继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文条例等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部颁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各地相继出台了水法实施办法、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水法为核心、多层次的水资源管理配套法规体系,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建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
第二,水资源配置和水权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水资源综合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为标志,初步构建了我国水资源规划体系,为水资源配置奠定了规划基础。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初步编制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细化到各支流。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等水资源紧缺的流域实行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大部分省区实行了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宁蒙水权转换探索取得经验。国务院批复了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并授权水利部批复了大凌河水量分配方案;广东东江和江西省主要江河的水量分配方案相继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各地加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否决了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遏制水资源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第三,水资源调度和调控能力明显提高。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开工兴建,向北京应急供水工程已经通水;辽宁大伙房输水、甘肃引洮等区域性调水工程正在实施,吉林哈达山、重庆玉滩、宁夏固海十一泵站以及润滇、泽渝、兴蜀、滋黔等一批水源工程开工建设;兴建了大量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年供水能力达到6591亿立方米,调控能力不断增强。针对天津、北京、广州、澳门等重要城市和地区一度出现的用水紧张局面采取了应急调水,开展了引江济太、淮河闸坝防污调度等工作。黄河连续9年不断流,黑河实行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黑河水连续6年进入东居延海,塔里木河、石羊河水量调度顺利实施;实施引江济太、引黄济淀、扎龙湿地补水,湖南、江西等一些南方地区相继开展了枯水期水量统一调度,为保障重点城市用水安全,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系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陆续开展了张掖、大连、绵阳、西安等82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近200个省级试点,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模式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了用水定额,促进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颁布实施了“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订了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全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35提高到0.46;按*年可比价计算,万元GDP用水量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2909立方米降至2007年的297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953立方米降低到163立方米。
第五,水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了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限制排污意见。强化了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统筹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完成了七大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审批,促进了节水减排和水资源保护。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公布了两批118个全国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目标要求。在武汉、桂林等10个城市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塔里木河、黑河流域下游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全面实施。启动了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大部分省区实行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控制,苏锡常地区实现全面禁采,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杭嘉湖平原区地下水限采工作稳步推进,济南趵突泉复涌,部分超采严重地区的地下水位开始止降回升。
第六,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扎实推进。深圳、上海、海南、北京、广州等省市相继成立了水务局,全国61%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行了城乡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北京、上海、广州和青海、四川等地的许多城市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开展城市水系整治,利用水利工程的多功能性,改善城市水生态,打造亲水人居环境,得到群众好评。上海、广东、江苏、海南等地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水务良性运行机制,在理顺价格体系、推进产权制度和经营模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通过水务体制改革,初步形成城市防洪除涝、集中供水、排水治污、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等一体化保障体系,逐步走上资源节约、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七,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得到提升。建立了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所增强,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了饮用水安全。近年来,我们成功应对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太湖、巢湖、新立城水库等蓝藻暴发事件以及汉江甲醇货轮起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们快速反应、紧急行动,举全部之力、全行业之力投入水利抗震救灾。面对灾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及时制定抗震救灾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方案,紧急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一线,深入灾区开展供水管网抢修恢复工作,强化水质监测,成功解决了地震灾区955.6万人的供水问题。
第八,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积极开展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并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水资源评价、规划、论证,水功能区划,城市水系整治等一批技术标准相继颁布实施。编制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24个试点城市的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取得经验,各地积极开展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工作得到加强。
水资源管理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遏制用水需求过快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近10%的高增长率,而用水总量实现了微增长,特别是近10年来,部分地区实现了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以占世界平均水平60%的人均综合用水量,保障了国民经济3倍于世界经济平均增长率的高速增长;在连续30年保持农业灌溉用水量零增长的情况下,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近1.2亿亩,粮食产量提高近50%。国家“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0%两项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全部完成。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顽强拼搏、扎实工作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利部向长期关心、重视、支持水资源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奋战在水资源管理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二、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既是现阶段我国的突出水情,也是我国将要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现阶段在我国集中显现出来。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达后花几十年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解决,难度之大、任务之艰巨前所未有。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这不仅是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
第一,加强水资源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国人均、亩均占有水资源量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为不均。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大规模经济开发双重因素的交织作用下,我国水资源情势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水资源评价最新成果显示,1980—*年水文系列与1956—1979年水文系列相比,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流域降水量平均减少6%,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7%,海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更是减少了41%,北少南多的水资源格局进一步加剧。现状全国缺水量达400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农业平均每年因旱成灾面积达2.3亿亩左右。去冬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雨雪严重偏少,全国耕地受旱面积高峰时达到3.01亿亩,比常年同期多1.12亿亩,高峰期有442万人、222万头大牲畜因旱发生饮水困难,严重的旱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长期形成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我国单方水GDP产出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2007年全国废污水排放量750亿立方米,水功能区达标率仅为41.6%。不少地方河流开发已经远远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地下水年均超采228亿立方米,超采区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引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突出瓶颈,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水资源管理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仍未见底,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全球经济增长减速的严重影响与国内经济周期性调整因素叠加在一起,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明确提出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实施“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深化改革,着力改善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全面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行油、气、水、电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有机结合,既要抓住扩大内需的重要机遇,举全部之力、全行业之力,打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建设攻坚战;又要着眼于更长时间、更高水平的发展,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发挥水利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加强水资源管理是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增强发展协调性的迫切需要。我国现代化的成败取决于农业,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我国农业用水量占总供水量的64%,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需要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我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国有效灌溉面积还不到总耕地面积的一半,农业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较低。同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对水资源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筹城乡水资源配置赋予水资源管理更为艰巨的任务。近年来,为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又相继制定了推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北部湾等区域经济发展,增产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晋陕蒙区域能源基地建设等一系列重点发展规划,批准了武汉、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一大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须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四,加强水资源管理是加快发展民生水利、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水资源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和生产、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水利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目前,全国现状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仍有2.03亿人,受水量及水质不安全影响的城镇人口有近1亿人,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的任务非常艰巨。一些地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群众需求和利益重视不够,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必须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城乡供水保障、用水结构调整、水权分配和流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水资源管理是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水资源管理是水利工作的永恒主题,没有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就没有现代水利;没有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就没有可持续发展水利。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新“三定”规定明确:“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取得重大进展,但与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或部门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节约,对水资源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地区不顾水资源条件,热衷于上工程上项目,过度开发水资源;在水量与水质、供水与退水、节水与保护等关键环节,水资源管理职能交叉、关系不顺;政策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还不够完善;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参与机制还不够健全;水务体制改革进程与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同时,我们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能力等方面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还存在不少差距。只有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权威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才能根本改变水资源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和低水平开发的状况,才能有效解决我国严峻的水资源问题,才能真正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总之,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准确把握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着力改善民生,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水功能区管理等制度建设为平台,以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为载体,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工程规划审批等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到2022年,要初步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水资源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六项目标。
——基本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水资源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较为完善,以总量控制为重点的水资源配置管理制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的取用水管理制度、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基本建立。
——基本建成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用水安全保障体系。2013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22年基本建成较高标准的城乡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新增供水保障能力795亿立方米,城市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城乡饮水水源水质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得到保障。
——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25立方米以下,比现状降低60%以上;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比现状降低50%以上;全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
——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重要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治理,严重超采区状况根本好转,河流生态用水基本保障,部分生态严重损坏的河流逐步修复,生态严重退化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建成水资源管理能力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水资源管理机构健全,规划体系较为完善,信息化和现代化技术广泛应用,科技含量明显提高,水资源监测、计量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水资源调控手段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加强,水资源统计与信息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基本建成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和运行保障体系。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防洪除涝、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水务管理体制初步形成。部门协商合作机制更加协调,公众参与管理更加广泛。
到202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基本得到保障,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安全清洁的饮用水,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水环境和水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水资源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国家水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将展现在世人面前。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把握好六个原则。
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本质特征,也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强化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饮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优良生态和优美环境。
二要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核心理念。国内外经验表明,资源节约的发展模式、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正在成为新的竞争优势。节约资源就是增强发展后劲,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我们要认真总结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科学治水,依法管水,高效用水。要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也要满足维护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要把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工作重心。水资源管理从内容上包括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的管理。在当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下,必须把水资源管理的重心放在合理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上,强化需水管理,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这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要把统筹兼顾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根本方法。坚持统筹兼顾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经验,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方法。要注重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和效益,统筹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区域间的用水需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当前发展用水与长远发展用水关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要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作为深化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要针对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制定水资源分区管理的政策措施:对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于接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要限制新增取水,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对于尚有开发潜力的地区,要在有效保护水资源、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
六要把坚持改革创新作为推进水资源管理的不竭动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条件变化,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手段、方式、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解决日趋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树立先进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管理科技支撑,改进管理手段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性机制,逐步建立体制健全、机制合理、法制完备的现代水资源管理制度,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关键阶段,适应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要加快推进六个转变。
一是在管理理念上,要加快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供水管理和需水管理是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两条途径。供水管理,是通过对水资源供给侧的管理,提高供水能力,满足水资源需求;需水管理,是通过对水资源需求侧的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对于稀缺资源,采取需求管理来实现供需平衡,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水资源短缺、开发潜力有限,用水效率不高,环境问题突出,不能走传统的以需定供的老路,必须加快推进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在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需水管理的理念,实施用水总量控制,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是在规划思路上,要把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先转变为节约保护优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础性、法规性依据。无论是综合规划还是专业规划,无论是流域规划还是区域规划,都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思路,把节约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贯彻“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三先三后”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形成新型的、现代的、高效的用水格局。
三是在保护举措上,要加快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水资源污染后被迫治理、生态系统破坏后被动修复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沉重的。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发展道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举措,健全预防水污染和防止水生态破坏的监管制度,加强预警和防控,防患于未然。
四是在开发方式上,要加快从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向合理开发、有序开发转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优化配置,慎重决策,科学确定开发目标和开发规模,优化功能布局,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水资源开发中移民安置、土地占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与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是在用水模式上,要加快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树立节约用水观念,倡导文明用水方式,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合理开源的用水模式,增强全社会用水、节水自律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与效益,转变用水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六是在管理手段上,要加快从注重行政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要把水资源管理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纳入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统一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方式,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
四、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要不断完善并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划定水资源管理“红线”,严格执法监督。当前,要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要着力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总量控制为核心,抓好水资源配置。一要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规划是优化配置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布局在水资源领域的具体体现。要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需水管理为核心,抓好全国、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节约、保护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强化规划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基础导向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二要搞好水量分配和取水总量控制。全面推行取水总量控制。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基础上,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要依据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协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对流域内用水全面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行政区域,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三要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各行政区要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任何地方和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四要继续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在搞好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水权转让制度建设。做好水权转换试点,扩大试点范围,深入探索水权流转的实现形式,鼓励水权合理有效流转,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优化水资源配置。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规范水权的分配、登记、管理、转让等行为,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五要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推动水资源论证的着力点尽快从微观层面转入宏观层面,从源头上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关,增强水资源管理在国家宏观决策中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六要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综合考虑各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与用水户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经济调节作用。要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统一账户,统一票据,统一征管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足额征收、足额上缴、规范使用。七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优化各项调度方案,完善调度管理制度,健全调度机制和手段,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进一步完善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大力推进永定河、东江、大凌河、石羊河和江西五大水系等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做好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调度,满足重点缺水地区、生态脆弱地区、湿地等用水需求,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做好丰水地区枯水期的水量调度,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第二,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中心,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一要强化节水考核管理。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明确用水定额红线。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要依据定额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限制生产取用水。强化节水“三同时”管理,建立健全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节水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严格考核监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深入探索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模式与途径。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三要加大节水技术研发推广力度。抓紧落实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积极推广技术成熟、节水减排效果显著、应用面广的重大工业、农业节水技术和居民生活节水器具产品。组织开展关键和前沿节水技术的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增强节水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要抓好重点领域节水工程建设,农业领域继续抓好大中型灌区和井灌区的节水改造,大力推广喷灌、滴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等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现代旱作节水农业,推进林果业、养殖业节水和农村生活节水;工业领域要重点抓好钢铁、火力发电、纺织、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城市生活领域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全面推行城市节水。促进海水和苦咸水、再生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四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农村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者协会,鼓励群众参与水量分配、水价制定、水权转让等决策。建设节水文化,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第三,以水功能区管理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地要按照水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2)要求,制定水源地保护的监管政策与标准,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快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治理,推进农村饮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二要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研究提出分阶段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限制排污的意见。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省界和重要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强化入河排污总量的监控,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三要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继续加强试点工作,加快石羊河、太湖等重点流域的水环境治理。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影响评估论证,对不符合生态用水指标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取水许可。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维持河流合理流量,维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四要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加快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逐步削减开采量,遏制地下水过度开发和超采。当前要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和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工作。抓好地下水涵养与保护,建立地下水应急战略储备制度。积极推进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试点,推动全国地下水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措施,促进可持续利用。
第四,以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区域水务一体化管理为方向,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一要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促进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合理划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事权和职责范围。二要进一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加强行政区域内涉水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建立“一龙管水、合力治水”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水资源评价、规划、配置、调度、节约、保护,统筹水源地建设、防洪、取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工作,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能够发挥体制优势、强化行业管理的水务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积极推进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水务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以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为保障,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要抓紧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论证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较为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当前亟需的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管理等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节约保护等配套法规,健全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二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已有的涉水法规,规范行政行为,重点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节水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破坏水资源等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六,以国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的重要杠杆,是需水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中央关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既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社会可承受度和社会公平,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一要综合考虑各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与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二要按照促进节约用水和降低农民水费支出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加快完善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实行以供定需、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经济激励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三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调整非农业供水水价,继续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四要加强水价管理,增加水价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减轻提高水价带来的社会影响。
第七,以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研发为重点,夯实水资源管理科技支撑。要围绕全球气候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开展水资源重大专题研究。一要加强水资源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重点开展新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水资源要素参与国家宏观调控、宏观水资源配置和调配、节水型社会建设、河流生态管理、应对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政策等研究。二要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重点研究水资源优化配置技术、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南水北调受水区水资源配置技术和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三要加强高新技术应用。重点研发自动化、全天候、多功能、高精度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采集、管理以及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增强水资源预测、预报和预警能力,提高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一批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全面提高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八,以强化基础工作为抓手,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一要定期开展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及时准确掌握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摸清水资源变化规律,分析用水变化趋势,为水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密切关注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等对水资源的影响,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二要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社会取用水户取水、入河排污口的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建立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用户安装计量设施的积极性。抓紧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中央、流域与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三要加强水资源统计及信息工作。紧密结合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发挥主动性和适应性,建立水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制度建设,及时向社会科学、准确和权威的水资源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行为。
五、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的保障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各项保障措施,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水资源管理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的福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安排、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水利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组织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谋划好水资源管理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抓紧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力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带动水资源管理工作向纵深拓展。
第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关司局、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有关司局要加强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水资源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帮助基层解决难题。流域管理机构要对流域用水总量控制负总责,强化水功能区划管理特别是保护区、保留区和省界缓冲区管理,加强省界断面监测考核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要维护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建立问责制度。
第三,完善渠道,增加投入。长期以来,水资源管理没有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既缺少基建投入的渠道,也缺乏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许多管理工作因为缺乏经费而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基础设施薄弱,欠账较多,监督管理难以落实。要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投资渠道,明确投资比例,保障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投入。对水资源管理各项试点的经费要优先保证。要积极争取设立水资源综合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财政专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主动协调,强化合作。水资源管理存在多个环节,涉及不同部门,事关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内部,水资源管理贯穿于各项水利工作之中,是水利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外部,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联系紧密。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学习兄弟部委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强化水利部、流域和地方的沟通联系,形成水资源配置、节约与保护的合力。
第五,抓好队伍,转变作风。做好新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把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民生水利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现代科技和管理知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管水的素质与能力。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要转变作风,认真履职,担当重任,敢于负责,把每一项水资源论证项目的审查,每一本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每一次执法监督检查,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具体实践,都看做是对用水权益的一份郑重承诺,都视同为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次保护行动,都当做是执政为民的一次真正检验。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