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6篇)

时间:2024-02-06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篇1

财务部门工作细则一财务部经理职责

一、主持并全面负责财务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财务部管理规定及会计制度、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财务部管理,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正确、合理、迅速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参与经营生产决策。

六、组织协调内外关系。

七、考核、控制财务部员工的工作质量。

财务部副经理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搞好会计工作,审核各种财务报表。

二、负责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情况的综合分析,撰写分析报告。

三、负责收集、加工、整理经济信息,提供经营决策资料。

四、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内外经济关系,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以及借贷资金的安排、分配和运用。

六、掌握外汇管理各项法规、制度,实施外汇管理。

财务部门工作细则二1、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上级的《会计核算办法》、《投融资资管理办法》。

2、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配合协助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的制订与分解,编制并下达企业的财务计划,编制并上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指导企业司的财务活动。

4、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资金筹集、调拨和融通,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控制使用资金。

5、负责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制系,制定成本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降低目标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6、负责企业网上银行的安全与正常运营,负责下属各企业应上缴费用、下达与收缴工作。

7、负责企业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企业的各项投资管理。

8、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级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

9、负责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10、负责企业的纳税管理,运用税收政策,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11、负责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移交档案。

12、根据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派往各股份公司的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门工作细则三一、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财务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三、负责做好本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核算以及财务的预、决算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呈报财务报表。

四、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把好财经关。协助总经理合理安排和使用好各项资金,增收节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做好各项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可行性、实效性分析。避免资金的重复使用和突击使用,尽量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六、认真审核报销凭证,应对报销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向总经理负责。

七、认真做好现金账,按时填报现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坐支现金,挪用公款。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篇2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1、前言

文章对无形资产涉及的有关税种进行了介绍,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范围界定的差异比较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对无形资产投资中的一些涉税处理进行了探讨。

2、无形资产业务涉及的税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新实施条例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上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者比较而言,税法界定的无形资产范围比会计要大,会计准则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从而将商誉排除在外;另外,在新所得税法中,土地使用权一般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在会计准则中,土地使用权并不一定是都是无形资产,有可能是固定资产、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

综合无形资产内容和现行税法,无形资产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限于篇幅,本文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3、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范围界定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准则第二条中的(一)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中的(二)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另外,无形资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4.1、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4.2、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5、无形资产涉税业务处理的进一步思考

5.1、税法及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应协调发展

应当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不应无限夸大两者间的差异。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地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简化相应的会计处理。

5.2、尽快出台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税法实施细则

针对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应对现行实施细则中相关条例进行及时修订,尽快制定与会计准则相适应的新条例,减少因不同地方、不同企业、不同人员在处理有关无形资产摊销额税前扣除标准上的不一致。

可以采用两种方法:直接引入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允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并全额在税前扣除;制定出税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的摊销成本、摊销方法、摊销时间、预计残值等有关内容,并指出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差异的处理方法。

5.3、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相关规范

从会计规范的角度讲,我国应制定研发费归集与分配的具体规范与原则朋确人员人工、物料消耗、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在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及研发费之间或者在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分配规则,避免企业费用归集的随意性。在开发费的资本化方面,在会汁准则明确规定资本化条件的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准则指南中具体列举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别和内容,以便于实务操作。此外应要求企业对研发费建立专门明细账,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目对应,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对于企业同时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要求企业制定费用在项目间进行分摊的原则。

6、结束语

会记中,无形资产的涉税处理比较繁琐,跟其他方面的会记工作相比,难度也大一些。需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更加仔细认真才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篇3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会计准则;账务建立

企业会计账务的建立一方面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出发,通过合理的账簿设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程序,才能建立一套能充分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账务体系。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

广义的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是指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经营业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投资回收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狭义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本文所指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其特征是:

1.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商投资,这里的外商投资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收入归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者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最终独享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承担企业亏损,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外商独资企业区别于合资企业的最大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撤销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撤销等活动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需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并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等,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相对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而言,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变革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随后我国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和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以后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的。2001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5月又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的通知》,同时宣布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作废。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推广实施,随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各类大中型企业推广开来,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发生了三次大范围的变革,企业会计账务工作的建立必须紧跟这种变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的两个要点

(一)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资企业财务工作也必须在我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既是一种硬性的要求也是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水平的途径。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客观要求

外资企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所决定的。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并在2007年2月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的完善和更新,资本市场保持平稳发展,相关会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准则反映良好,认为新会计准则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计划要求在总结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平稳实施的基础上,将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应用到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去,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争取2009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到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发生了许多方面的变化,以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为例,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上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计提坏账的项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范围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应收款项年末余额的3%计提,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个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相应的坏账计提方法,例如账龄分析法。总之,会计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外资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保证会计账务建立的合规性、会计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和财务工作开展合法性。

2.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选择

外资企业会计账务依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核算往往依照当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各地区之间进行业绩比较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会计数据的转换才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建立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会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国会计准则体系经过不断的协调、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国际趋同的趋势。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实质上实现趋同,这一特点将有利于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经营状况的比较和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合理和科学。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些新的规定和方法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针对新的经济业务做的调整,因此,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和会计核算能够更好的体现企业的业务活动,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外资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应体现外资企业的经营特点

1.账务建立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账务建立应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建立起适应于本企业的账务体系。

企业的规模是企业建立账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按照规定外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销售额选择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狭窄,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工作比较欠缺,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降低自身的营运成本,又能避免因外部监督部门不了解企业情况而导致工商部门审批不通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非无保留意见等不必要的麻烦等。

企业经营特征是企业账务建立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对外销售为主,因此涉及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就会多一些,在账务建立时应该适当的使这方面的明细科目设置的更具体一些。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要建立详细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杜绝不合理的支出项目,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企业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还应选择对产品进行明细划分,可以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细化核算重要产品,根据产品型号、规格设置明细科目,时刻关注重点产品的生产能力、库存量、订货量等,随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一般产品采用简化核算的方法,月末盘点核查数量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发生质量损坏等。

2.账务建立要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个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更为有利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对进口物资实施保税政策,产品加工完毕出口后由海关予以核销等,对个人所得税提高外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类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对于高新技术型的外资企业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除此之外,在外资企业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外汇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一些例外,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账务设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体现出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使财务人员和管理层对各种优惠政策有清晰的认识,了解其适用的业务范围,起止时间以及使用的条件等,在建立相关会计账务时要制定相应的备查簿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及时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1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篇4

缅甸是中国重要的邻国,中国是缅甸第一大贸易伙伴和最重要的境外投资来源国。据缅甸官方统计,2013年全年中缅两国贸易额达64亿美元,同比增长31.8%;其中缅甸对华出口29亿美元,进口35亿美元。中缅两国贸易额的增速大于缅甸对外贸易总额的增速,两国贸易额在缅甸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2013年中国(含港澳地区)对缅甸投资3.1亿美元,同比增长9.2%;历年累计投资达208.59亿美元,占缅甸累计利用外资总额的47.1%。

尽管如此,近年来中缅两国的经贸合作也遭遇了不少障碍。2013年,虽然中国在缅投资同比有所增长,但却排在新加坡、韩国、泰国和英国之后,屈居第五。而在2011年,中国对缅甸投资总额高达82.7亿美元。在投资额骤降的背后,是中资企业在缅甸遇到的一次次困境。密松水电站、莱比塘铜矿和中缅油气管道是中国在缅甸最为重要的三大投资项目。在国际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当地民众等多方施压下,密松水电站项目一度遭到搁置,莱比塘铜矿多次停工,中缅油气管道的建设也是多有波折。

中国企业在缅甸遭遇挫折还有自身原因。1988年缅甸通过的《外国投资法》及2013年1月颁布的《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在缅外国企业行为的根本性法律,但是截至目前很多中资企业并未完全依照上述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缅中国企业做得不够的地方详见下表。

为了扭转目前的不利局面,深化中缅两国经贸合作,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我们认为在缅甸的中资企业要依据《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尽可能地雇佣当地居民,优先考虑失地农民,并加强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让当地民众真正从企业投资中收益。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篇5

YanMingxing

(GuizhouProvincialQiann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fNationalities,Duyun558022,China)

摘要:增值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很难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作了探讨。

Abstract:Thelawofvalue-addedtax,incometaxlaw,lawofbusinesstax,lawofconsumptiontax,andtheNo.14ofaccountingstandardsforenterprises-income,enterpriseaccountingsystemandsoonarecontradictoryforrelevantprovisionsthatareregardassalesbehaviors.Taxofficersaredifficulttotakeintoaccountthetaxregulationswhendealingwithbehaviorsthatareregardassales.Theexistingproblemsandimprovementwerediscussedinthisthesis.

关键词:财税规定视同销售问题研究

Keywords:taxregulations;beregardedassales;problem;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283-02

1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1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④、⑤、⑦、⑧款、《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①-⑤款、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①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与收入准则第四条③、④两款规定相矛盾。使财税人员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不能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

1.2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捐赠、赞助规定相矛盾

1.2.1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等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赞助规定相矛盾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所得税实施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捐赠、赞助均视同销售行为,而所得税法规定,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外,其余的捐赠、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从表面看,捐赠、赞助视同销售行为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没有联系,实际上两者是矛盾的。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因此,捐赠、赞助行为视同销售,就是要将其换算为销售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所换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不得扣除”,就是要将捐赠、赞助支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后,全部作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是相矛盾的规定,或者说是不便理解、不便实际操作的规定。

1.2.2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相矛盾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外,其余的捐赠、赞助均不得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在会计处理上,“营业外支出”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因此,两者规定相矛盾。

1.3根据财税法规进行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3.1进行视同销售核算形成税务和会计两派之争根据税法和收入准则规定,在进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税务和会计派两派。税务派认为,凡是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都应通过销售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即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借“应收账款”、“长期投资”、“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有关收入账户。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要求。

会计派认为,凡是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就不应该通过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帐务处理时,将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①、②、③、⑥款,通过销售收入作账务处理;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④、⑤、⑦、⑧款,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按售价体现销项税即可。对①、②、③、⑥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长期投资”、“银行存款”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对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银行存款”、“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这样处理满足了增值税法的要求,也符合收入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与其他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五、六款规定不相符。这种处理,没有考虑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否则,就要视同销售收入的换算,要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

1.3.2不便实际纳税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财税人员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如果要执行税法的规定,又要满足企业收入准则的要求,要兼顾好两者的关系,就要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如会计派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理,为了兼顾收入准则的要求,未作收入处理。这种处理,首先,增值税是按照成本价计算,不符合视同销售规定,要进行纳税调整;其次,对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要进行视同销售收入的换算,并作相关的扣除。如果纳税调整疏漏,就会导致逃税、漏税、重税、偷税等。

2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问题改进思考

2.1财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2.1.1税法的制定应注意法与法之间的衔接、要通俗易懂税法与税法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要注意衔接;法规、条例和细则之间,应承上启下,通俗易懂。对同一问题不能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表述,或有让人误解的表述。

2.1.2财税法规的制定应简便易行财税职能部门在制定财税法规时,要注意跨部门法规之间的衔接,如税法、财政法规、会计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应口径一致,简便易行,注意可操作性,便于财税人员的实际操作。

2.1.3财税法规的制定应集思广益税法、财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交叉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并充分、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包括纵向和横向的意见和建议。如财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不但要广泛征求本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征求税务等有关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2.1.4及时修订不完善的财税法规对目前正在实施的,存在着口径不一、不易理解、不便实际操作、前后矛盾等问题的法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法规的严肃性。如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和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2会计账务处理的改进措施

2.2.1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一律作销售处理财务人员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一律作销售处理。不必考虑兼顾收入准则,否则,将导致复杂纳税调整,同时增大财税人员的工作量和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2.2.2捐赠、赞助账务处理的改进方法企业发生捐赠、赞助行为时,财务人员只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借“营业外支出-捐赠、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资本公积-捐赠、赞助支出”、“盈余公积-捐赠、赞助支出”或“实收资本-捐赠、赞助支出”(税法规定不准扣除的部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按捐赠、赞助成本价结转成本,即借“其他业务成本-捐赠、赞助成本”,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2.3捐赠、赞助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与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会计制度对捐赠、赞助的规定,对企业的捐赠、赞助进行纳税调整。

2.2.3.1公益性捐赠扣除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年度利润总额×12%。

2.2.3.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无其他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就捐赠、赞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资本公积(捐赠、赞助支出)+盈余公积(捐赠、赞助支出)+实收资本(捐赠、赞助支出)〕-〔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捐赠、赞助支出)〕。

2.2.3.3捐赠、赞助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的应纳税额=捐赠、赞助商品数量×定额税率。

2.2.3.4捐赠、赞助应纳营业税企业捐赠、赞助应纳营业税额=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税率。

参考文献:

[1]朱克实,钱爱民.视同销售流转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规定的差异与协调[J].会计月刊,2010,(7).

[2]马新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剖析[J].会计月刊,2010,(10).

[3]陈顺琴.资产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处理探微[J].会计月刊,2010,(11).

[4]郭志华.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协调及改进[J].会计月刊,2010,(12).

[5]尹莉.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6]张天西,薛许军,刘涛.财务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7]陈信元.会计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8]王虹.会计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9]耿建新,杜美杰,续芹.高级会计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陈新滨.基础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篇6

关键词: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12月11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新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快速发展的税收环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相比,主要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与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认识和理清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区别),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事项,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所得税的核算、申报和缴纳。

一、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的,则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以2007年63号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不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地位上应该高于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主体

旧条例: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新税法: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等,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三、税率

旧条例:税率为33%。

新税法:税率25%,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

(一)在应税收入方面

新税法较旧条例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旧条例: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有:1.对于工资薪金,旧条例是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新税法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改革精神一致。3.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条例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1个百分点,鼓励企业在教育、培训方面增加投入。多智网校诚招全国各地市独家线下商,共同开发网上教育市场。多智教育()!

五、折旧年限及方法

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技术更新的因素缩短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同时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

六、实行源泉扣除

新税法较旧条例及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并对扣缴义务人、方式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七、税收优惠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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