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例(12篇)

时间:2024-02-07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

宋轶昊

金融危机过后,全球贸易适逢持续复苏中,而占全球贸易半壁江山的航运贸易可谓是危机过后,阴晴不定。2015年上半年,前有BDI指数12连跌,跌破历史最低点;后有CCFI指数稳健回升,行业形势乐观。对于如此捉摸不透的航运贸易,货运商们若是能够拥有可以观测未来趋势的航运晴雨表那该多好。这个梦想,如今嘉实多便能为你实现。

作为全球经济的润滑剂,嘉实多在材料处理、零部件生产以及全球产品和客流动向预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嘉实多依据全球贸易的增长动力,收集全球200个国家和10000个部门的贸易数据进行预测,对近期全球贸易的细微变化进行深入、准确、可行的分析,推出《嘉实多全球贸易晴雨表》,其中《嘉实多海上贸易晴雨表》和《嘉实多全球贸易港报告》是其重要组成组成部分。

《嘉实多海上贸易晴雨表》是用来分析截至上个季度末的贸易及商品贸易增长的变化趋势,并预测未来五年内的贸易变化趋势。报告主要通过跟踪船用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来分析不同国家造船业的相对绩效,利用船用产品及零部件揭示新一轮的船舶状况。此次海上贸易晴雨表揭示了未来三大主要趋势。其一,亚洲造船业的繁荣。依据晴雨表2012年的统计数字,亚洲国家位居船用零部件贸易国的前列。这其中,新加坡、韩国、中国和中国香港处于领跑地位。凭借亚太地区重要船用产品和零部件枢纽的优势,新加坡港有望在2018年前继续维持第一造船港的地位。其二,主要贸易国凸显。

尽管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诸如美国和德国等主要贸易强国仍占据海上贸易晴雨表的前列。而随着亚太地区对船用产品和零部件的需求不断增加,新加坡和香港也逐步稳固自身地位。其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在发展速度最快的造船国家统计中,以巴西为首的新兴经济体国家便占了四席。

尽管起点较低,但新兴经济体未来造船业前景尤为光明。据预测,2012至2018年间,巴西的贸易增长有望达到30亿美元。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2

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同时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删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五、《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3

对于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投资真实性审查,目前,商务部已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将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企业填报申请从原来要求的五份申请文件增加至九份,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真实性审核。周柳军强调,真实性“审核”工作并非“审批”工作,像是在企业对外投资之前先帮企业做一个“体检”,让企业走出去走得更稳,更有成效。同时,所交材料都是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能够且应该同步生成的,不用额外增补。

解读: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再创新高,前11个月,中国企业累计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617亿美元,超过2025年全年水平,同比增长55.3%。在对外投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非理性”“跟风盲目”的对外投资现象。对于中国政府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有专家认为,这将提升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质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将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范围会更广阔、更深入。现在看,不但是在主要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企业“走出去”的数量、质量和范围也不断地扩大。

2017年中国继续保持全球最活跃的IPO市场地位

根据《安永全球IPO市场调研报告:2016年第四季度》,受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的影响,2016年企业和投资者的信心不足。2016年,全球IPO宗数同比下降16%,至1,055宗;筹资额下降33%,至1,325亿美元。巨额交易(IPO筹资额超过10亿美元)的宗数从2015年的35宗下降至21宗。

安永大中华区增长市场主管合伙人何兆烽表示:“尽管2016年的许多结果出人意料,但金融市场对地缘政治事件的反应仍旧温和:股票市场创新高、波动性有所下降、全年私募股权比率呈上升趋势。在经历了2015年后期的市场波动后,大中华区IPO市场重拾信心并逐步企稳,2016年交易宗数逐季度递增。”

报告显示,2016年,香港主板和创业板整体倾向于小宗交易。2016年第四季度的平均交易规模下降至1.58亿美元。创业板的持续强劲突显这一趋势,与2016年第三季度和2015年第四季度相比,筹资额分别增加了235%和179%。从筹资额的角度看,金融和医疗保健是第四季度最活跃的两个行业,分别筹资26亿美元和22亿美元,占本季度总筹资额的33%和28%。

报告称,大中华区将在2017年继续领跑。大中华区的资本市场2016年回稳,其股票交易所在IPO宗数和筹资额方面均位居全球交易所的领先地位。随着大量公司准备上市,且投资者情绪未受到世界其他地区政治冲击的影响,预计大中华区证券交易所将在2017年继续保持全球最活跃的IPO市场地位。

解读:2016年全球地缘政治事件频发。尽管2016年市场情绪在经历了多次挫折后仍保持稳定,但鉴于欧盟未来格局、美国总统换届以及对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担忧等持续不确定因素,2017年市场仍将承压。中国证监会已开始加快发行审核节奏,预计这种趋势将在未来几个月持续。此外,深港通的推出将逐步吸引外国机构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的更多参与,就长期来说有利于提振市场情绪。

汇丰调查:中国服务贸易国际地位将日趋提升

汇丰最新一期的《全球贸易展望》调查报告显示,受益于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服务贸易对内地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日益加大,中国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地位也将日趋提升。报告预计,到2030年,中国服务出口规模将增长至8,180亿美元,接近目前的3倍,并位居全球第三大服务出口国,仅次于美国和英国。

同时,在服务进口方面,随着消费驱动型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服务需求的日趋国际化,中国的服务进口也将保持增长态势。报告预测,至2030年,中国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服务进口国,拥有13.4%的全球份额,领先于美(7.7%)和德国(5.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贸易及融资业务部总经理刘燕珠表示:“中国服务贸易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期。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技术引领的产业革新以及国际市场的多元化等多重有利因素都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就具体的行业而言,我们预期,未来15年,中国B2B服务的出口增长将最为快速,金融服务和运输服务的出口增速将紧随其后;而在进口方面,中国对海外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的进口增长则将较为快速。”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报告预测的前提是主要贸易市场的贸易政策保持稳定,同时,亦考虑到未来贸易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调查分析认为,总体而言,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态势稳健,整体前景受潜在环境干扰的影响不大。

解读:经济前景不明致使全球总需求持续低迷,美国候任总统特朗普威胁要高举贸易保护大旗,各种多边双边贸易机制建设屡面挑战。无论从哪一个维度,眼下的全球贸易前景都很难让人与“乐观”二字相连。然而逆势之下,全球服务贸易却秩序井然,相比于货物贸易的比重不断上升。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球服务贸易整体比重预期增加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服务进出口增速尤其被外资金融机构看好。

科法斯:2016年全球近1/3的行业遭遇降级

2016年底,全球行业的趋势仍错综复杂,有些地区至今仍可在风险增长的大局之下相对独善其身。纵观全年,科法斯对全球6个地区的12个行业进行了评级,其中近半数评级都出现变更。其中:23个降级,升级的仅为10个。

2016年第四季度,北美成为行业水平上最为脆弱的地区。这一季度,北美地区受风险增长影响最大,削弱最多。企业破产数在经历了2014年和2015年连续净减少(分别为-16%和-12%)后,这一数据预计会在2016年企稳,并在2017年小幅攀升1%。增长减缓将令依赖家庭消费的行业受到最沉重打击。

因此,科法斯决定调降零售行业和纺织与成衣行业的评级至“高风险”。尽管北美运输业获益于较低的油价以及大约10年前开始的结构重组带来的收效,但其前景,尤其是航空业前景依旧黯淡,消费的低迷是最大原因。该行业目前评级为“中等风险”。纸张及木制品则受制于美国建筑市场的停滞局面:2016年1-9月间,施工许可的增速从+12.5%骤降至+2.3%。该行业目前为“高风险”。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4

2003年7月11日,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三人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对本国的钢铁保护措施违反世贸规则,支持原告方要求美国立即停止对本国钢铁行业执行保障措施的申诉。

该案美国的国家多达八个,是WTO争端解决中原告最多的一个案件。由于中国是原告之一,因此可称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本国贸易和产业合法利益,并取得了初胜。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在无上诉的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将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有业内专家认为,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2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对于这个裁决结果,据美国媒体的报道,美国有关方面立即表示会上诉,并会在现阶段维持保障税率。

去年3月20日,由于美国钢铁行业的压力,加之国会中期选举因素,布什总统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201条款,做出了实施钢铁保障措施的决定,开始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最高达30%的关税,对板坯、板材等12种进口美国的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关税。除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和墨西哥,该措施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钢铁产品,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达40多个。

美国之所以败诉

对于美国这次败诉的原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WTO研究会会长薛永久一语中的:“采取保障措施一般是因为进口突然增加,导致国内产业受损;而美国则明显由于本身产业结构调整不到位,导致钢铁行业竞争能力不强。”

原外经贸部曾参与过该案谈判过程的官员也曾表示,美国近年钢铁进口数量增加,但并没有造成对其钢铁行业很大冲击;美国确实有钢铁企业申请破产,那是由于破产企业自身结构和规模以及技术原因所致,和其他国家钢铁出口数量增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2002年4月11日美国与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六方举行的联合磋商中,六方指出,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关于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表现为美国依据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武断定义,打击了范围广泛的所有钢铁产品;美国的行动不能够找到有力的证据。

事实上,美国保障措施所涵盖的大多数产品,其对美国的进口自1998年起就已下降;美国不能保证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不被归因于进口产品。美国为此采取的措施也是不成比例的,超出了为补救由于出口产品而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程度。

三人专家小组显然倾向于原告方的意见,其报告明确指出,美国未能够证明其国内钢铁产业由于大量廉价的进口而受到损害,而这“正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而美国将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和约旦排除在保障措施之外的做法也是“违规的”。

DSB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该案能够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即得出初裁结果,在中国没有入世的情况下是不可想像的。

原外经贸部发言人高燕曾指出,向“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请裁决,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这类争端,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和诉诸对方国家法院,很难获得公平处理。”

同样,这种裁决在关贸总协定变身为世贸组织之前得到执行也是不可想像的。“这主要因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B)近年的根本性完善。”薛永久教授深有感触地说。

争端解决机制(DSB)早已存在于原来的关贸总协定(GATT)中,只不过GATT的争端解决与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是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方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地解决争端,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另外,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当中,以上弊病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进。最重要的改进集中于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等方面。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1995年1月,关贸总协定更名为世贸组织,按照改进后的程序,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后,DSB可以先给出60天的双边协商时间,磋商不成将进入仲裁程序。届时将由世贸组织组成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作出裁决;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以供各成员传阅后20天至60天间,各争端方如无异议,该报告即视为通过。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一个七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天至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处理过程,完整地体现了DSB的运作程序。

2002年3月20日,美国正式启动保障措施,中国和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于2002年4月11日和12日在日内瓦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问题与美方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保护主义措施。但遭到拒绝。

2002年5月21日,欧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率先提出成立世贸专家小组,以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其余涉案各方也纷纷跟进。但这一要求遭到美国的反对。“原来在GATT时,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就不能成立,也就不会进入到DSB后续处理阶段。而目前,第一次有一方不同意,则专家小组不能成立;但如果有一方坚持成立,第二次专家小组就可以自动成立了。”薛永久告诉记者。

2002年7月25日,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按照有关程序,任命了来自冰岛、印度和新加坡的三位专家,组成负责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

改进后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WT0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一位法律专家这样认为。这不仅为WT0各成员提供了公平公正地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WT0首任总干事鲁杰罗将其誉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关系不平衡,这个机制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个利好。它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5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在分析检查阶段,厅党组采取中心组理论学习、专家讲座、每周例会、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领导干部带头,广大党员参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央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关文件和政策措施,学习同志和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在联系点调研指导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联系我区外经贸面临的新形势,从外经贸发展目标、思路、做大做强边贸、外资外经并举、信息化建设、外经贸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外经贸可持续发展工程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在国家向西开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与作用,明确2009至2015年××外经贸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确保我区外经贸在世界经济持续放缓、周边国家经济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国内经济发展困难的大环境下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和先锋意识,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是广开言路听取意见,依靠群众找准问题。在进行解放思想大讨论的同时,我厅已开始着手抓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最广泛地征求意见。于2008年11月19日—24日向15个地州外经贸局、27个重点联系企业、23个自治区厅局单位、机关各党支部、边贸局、贸促会、博览中心、生活服务中心等党组织发放了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函和通知共计76份,共收到书面回复函43份,以电话方式回复的单位23个,经汇总共计意见和建议51条。由纪检部门将意见及时梳理、分类并反馈。为更有效地征求意见,打消干部群众的顾虑,厅党组专门安排在办公楼大厅设立意见箱,广泛征求意见。邀请重点联系企业代表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真知灼见。

9名厅党组成员和外经贸厅系统13个党支部根据我厅工作实际确定了合理的征求意见范围,本着真心诚意听意见,实实在在找问题的原则,通过召开各支部组织生活会、发放意见征求表、从相关厅局、地州市、外贸企业等多个层面征求意见,保证意见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厅党组成员对自身存在的认识不深、理解不够、思路不开阔等问题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为撰写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打好了扎实基础。厅党组成员还开展了多层面地谈心活动,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领导之间进行了开诚布公的谈心活动,相互提醒,相互帮助,广泛听取意见,达到了沟通思想,增进了解的目的,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了充分思想准备。

三是精心组织安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

各党组成员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对照分析和深入研究,真心实意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深入查找了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我区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区位优势未能充分发挥、体制机制制约、贸易增长方式粗放、出口市场相对集中、受周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大等外经贸突出问题,从学习方面、思想方面和研究工作三方面认真查找原因,结合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谈心中同志间的提醒建议,认真回顾和反思自己在近来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厅党组成员每人都撰写了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12月15日,经过认真细致准备,外经贸厅召开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胡伟副主席对我厅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门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因工作原因未派人参加,第六指导检查组三名同志到会指导。9位厅机关支部书记,5位事业单位负责人,2位一般干部代表及2位离退休干部代表列席了会议。

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各党组成员围绕“科学发展,造福人民”的主题进行发言,认真查找了个人在思想上工作中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尤其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并提出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工作学习始终、实施贸易多元化战略、促进贸易体系建设、加大周边国家经贸政策、市场信息研究力度、完善外经贸体制机制的整改措施与努力方向。列席人员针对发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准备充分,主题明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准确到位,分析原因全面深刻,整改措施具体可行,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第六指导检查组康菊同志代表指导组对我厅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和召开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我厅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五点要求。和宜明厅长代表厅党组表示要按照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认真查摆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边学边改,突出实践特色,创新体制机制,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区外经贸工作,真正实现科学发展,造福人民。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努力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

为突出分析检查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厅党组在深入学习和突出实践特色的基础上,系统地全面梳理领导班子在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深刻反思外经贸工作,特别是结合具体工作认真分析主观上还存在学风不扎实、统筹协调能力不强、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够、政策学习理解不透、机关党建、干部队伍建设不强五方面的不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归纳和分析,提出了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边整边改争取完善有关政策、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实施贸易多元化战略、加强外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基础、促进边贸稳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贸易环境、进一步做好国企改革工作、全面推进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关的九个方面的主要措施,从抓大事、抓方向、管理人方面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充分运用前期深入调研、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集思广益、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为确保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厅党组在积极向相关部门、各地州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外贸企业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汲取并采纳有关意见和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扩大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力争形成有深度、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修改情况及时上报指导组,在指导组的帮助下八易其稿,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分析检查报告在长期困扰外经贸科学发展的难点问题和当务之急的热点问题上下功夫,对影响和制约外经贸科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认为还存在思想认识和队伍建设上、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上、外经贸工作和自治区的要求上还有差距,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存在遗留问题、廉洁从政制度需要落实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深入分析原因上下功夫,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明确推动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特别是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五是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认真组织群众评议。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1篇6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WTO

一、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从此世界经济急速下滑,直至2009年第二季度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指标普遍出现逐步企稳的趋势,全球渡过金融危机的恐慌,进入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但在这个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高失业、恶性通货膨胀、产能过剩、市场保护、消费低迷等因素仍然代表世界经济所面临的众多障碍和挑战。而2011年初由欧美债务危机刺激经济成本过大引发全球债务激增,全球政府负债突破2010年年底的49万亿美元,主要经济体的赤字率和负债率均冲历史新高,世界经济再次陷入谷底。与此同时,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的量化宽松(QE)常态化的政策选择后,各国货币竞相贬值再次给世界经济的复苏带来了新矛盾、新风险和新博弈;而2011年3月份日本强地震和随之而来的海啸,对商品期货以及货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即时打击,这场有史以来损失最惨重的自然灾害亦将给全球经济带来更多更广泛的影响力。

在这样持续的低迷经济中,各国政策除了不断在金额庞大的国内经济刺激政策的同时,频繁挥舞贸易保护主义大棒,采取各种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保护政策。从美国的“买美国货”条款起,各国纷纷仿效,加拿大城市联盟的“不买美国货”决议,西班牙地方政府遣返外籍工人,瑞典政府优先担保瑞典产品,德国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优先考虑对本国企业放贷,英国爆发抗议外籍工人的罢工事件等[1]。由此,21世纪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拉开帷幕并频繁上演。纵观自2008年9月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各国政府采取的形形的贸易保护政策,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有方式更隐蔽、手段多样化、范围更全面、措施更复杂、以及主体集团化、区域化和全球化等特征。

历史告诉人们,以邻为壑、高筑贸易壁垒的做法必将给经济带来更大的灾难和危机。为此,做为全球最大的、最权威的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理应发挥其特殊作用,为抑制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不懈努力。

二、WTO在抑制新贸易保护主义中存在的问题

鉴于历史上贸易保护给世界经济贸易带来的巨大恶果,国际社会普遍识到全球合作必要性和重要性。而WTO亦从一开始起就密切关注着贸易保护主义的进展,不仅发表了多项贸易措施监督报告,频繁处理成员方提交的贸易纠纷案件,还通过多种场合发表了抵制贸易保护的声明、建议和呼吁。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金融危机和经济复苏的巨大压力面前,各国领导人还是采取了以邻为壑的转移危机方式。根据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2010年9月18日公布的一项资料显示,自2008年11月以来,各国政府共出台近280项贸易保护措施,这显然与这三后以来各国领导人在各种世界级首脑会议和经济论坛上的呼声和宣言明显相悖。由此可见,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从高喊的口号到切实的行动还需要较长的路要走[2]。与此同时,虽然WTO在其6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一直在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平衡国际贸易关系、减少贸易摩擦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这次经济危机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其诸多努力亦显得有些无力和苍白。深究其原因,我们发现这个情况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层次的原因。

1.贸易保护管理体制上的缺陷

第一,WTO基本原则若干规定为贸易保护的“灰色地带”。考虑到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不同国家利益的差异性,WTO基本原则在鼓励自由贸易的同时允许成员方采取适度的贸易保护措施,如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这些规则往往规定模糊、弹性过大,给原本就难以界定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赋予上了合法的外衣和最大的庇护。正因为此,中国长期以来密集地遭受世界各类国家的“两反一保”调查。据了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年来,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602起,合计金额389.8亿美元。其中,反倾销调查510起,反补贴调查43起,保障措施106起,特保措施33起。而据世界银行数据,2010年全球47%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和已完成的案件都针对中国。

第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贸易保护主义的传染性、投机性和伤害性。一方面,为了保护贸易的公平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其成员在其他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其利益受到减损时采取报复的权利[3]。然而,WTO的这个运行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贸易保护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上诉案件的裁决存在不稳定性,使得相关案件的上诉和应诉上都存在盲目性,这带来投机性;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要求的相对繁琐性使得贸易保护的受害方缺失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权益的信心,这又加重了贸易的伤害性。

第三,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一向承担管理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透明性以及其对WTO规则以及多边协议遵守和实施程度,其宗旨是最大程度避免贸易摩擦。金融危机以来WTO业已公布的多份全球贸易措施监督报告,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但是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首先,这些报告只是对成员国的近期贸易政策做出列举和宏观分析,并没有明确地做出评定和判断,无法构成有效的约束;其次,这些报告由于缺乏法律权威性,无法对贸易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成员形成实质影响;再次,当前该项报告一季度一份,在贸易保护迅速蔓延的阶段,这样的频率无法保证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实时跟踪和监督。

第四,多哈回合的屡屡受挫影响了各国经济的均衡性发展和对贸易保护共识的达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发起于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的转折点,众多发展的瓶颈问题急待解决。而WTO主持之下的多哈回合谈判的屡屡失败,使得人们寄于其实现的贸易开放、均衡发展以及纠正世界贸易规则中的不合理成分等目标的实现显得渺茫,一方面严重挫伤人们对世界经济的信心,另一方面世界经济和贸易格局的前景亦显得不明朗。在此背景下,各经济体慌不择机,只能以守为攻,直接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加剧,贸易争端增多,多边贸易体系受损,由此世界经济更加动荡。

2.贸易保护主义管理体系上的不完善

世界贸易是全球的,贸易保护的影响也是全球性的,因此对贸易保护的抵制需要世界各国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上通过一致认可的机制来实施。虽然WTO对贸易管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在全球范围内首当其充,但直至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贸易保护主义管理体系,至今未有明确的协议和文件将其确定为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保护主义的唯一法人。贸易保护主义管理体系的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有效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多边平台。虽然世界三大经济组织和各种各样的经济峰会或论坛在协调各国经济和贸易中曾经发挥过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经济危机时期,没有一个正式的、合理的发表贸易保护主义抵制的声音、想法和建议的平台,没有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被充分尊重的严格执行的多边机制,各主要经济体政策最终纷纷放弃“同舟共济”、“求同存异”而转向“各扫门前雪”,国际经贸合作的政策摩擦由此层出不穷。

其次,缺乏权威的贸易保护主义界定。虽然目前世界各界都深明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性,各主要经济体亦都声称反对贸易保护,但是对于如何严谨界定和判断贸易保护主义这类的根本问题,至今未在全球范围达成共识。比如2009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虽被普遍认为是这次经济危机爆发以来最具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政策措施之一,而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眼中,它却是完全符合WTO基本规则的,WTO总干事拉米亦声明,经修改过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虽然带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但其实施方式仍符合全球贸易条例[4]。可见,无法有效、准确地界定贸易保护主义,“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势必将流为形式和口号。

第三,缺乏一个公认和专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居中裁判者。贸易保护主义的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其判定应该考虑严谨性、专业性、准确性、公正性和系统性,以客观地评判、辨识并制止那些确实体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然而目前全球尚未形成一个像法律体系一样中立、公平和强有力的贸易保护主义判定系统,也未集中并任命一组能实现该目的权威专家。因此,对当前全球层出不穷的各种贸易政策的评说总是众说不一,不但无法形成有效的认定,而且往往造成了利益趋动的不公平性和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欺压。

第四,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制裁手段,从而无法保证任何出台了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国家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使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得不到切实的落实。既然贸易保护主义是大家共同要抵制的对象,因此如同法律一样,要实现对其有效的抑制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制裁。然而,当前不但缺乏一个详细界定的有关贸易保护主义制裁的法律文件,也缺乏一个能够有效实施制裁手段的机构。当贸易保护措施面临的只是众说不一的评判时,它当然可能视而不见,唯自身利益是首。

三、对充分发挥WTO作用以有效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若干建议

虽然如上所述,WTO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某些“先天不足”的缺陷,但是作为当前全球唯一的规范国际贸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具有史无前例的国际认知度和参与度,其制度特色和优势使其具备了解决当前贸易保护难题的制度性基础。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对如何发挥WTO的作用以有效抑制贸易保护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以下建议。

1.引导世界性贸易保护主义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完整的贸易保护管理体系,应有贸易保护管理机构去组织、构建、运营和执行。所以WTO首先应设法构建一个全球共同认可的贸易保护管理机构。贸易保护的抵制不仅需要系统性和全局性的策略,而且其所以决策都必须由一个机制来实施,为此WTO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唯一权威的管理机构,其首要工作是要建立并完善贸易保护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基础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基础性界定。首先利用WTO为成员方提供的谈判场合,求助于权威经济学家,对贸易保护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进行严谨、精确、详细而深入的界定;其次,对现有的各种各样的对外贸易措施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界定其在什么样的程度构成贸易保护;第三,对于WTO原来出于经济、贸易等发展不平衡的考虑而允许的例外原则以及出于公平性原则而允许的报复原则等“灰色地带”,通过成员方的各式谈判进行详细深入的明确,并且最好能通过一些定量的指标明确这些灰色规则的允许程度及条件,而超过允许程度和条件的则应定性为贸易保护。

(2)建立贸易保护相关指标体系。首先,从贸易保护措施或相关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对世界贸易、对相关国家的经济、贸易、就业、产业、市场等方面的影响,选择一些指标,根据其关联性,构建贸易保护程度指标体系;其次,对于出于自身保护的贸易保护行为我们不可能一概否决,而是要建立一个贸易保护启动指标体系,当这个指标体系衡量的条件达到了,我们允许成员方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而对于所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实施的程度,要依该指标体系评价的贸易保护启动条件而定,使贸易保护不得借机发挥。

(3)确定贸易保护管理裁定机构。可以在原有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基础上作提升,着重强调其类似于法院的作用,扮演一个中立、公正和居中的裁判者角色。它根据相关的界定和指标体系,客观而公正地辨识成员方贸易措施的性质,对于可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要裁定其实施程度的合理性,并引导其尽量通过贸易融资、经济援助等其他方式来实现自我保护和发展;若为非允许范围的贸易保护,则要依其程度通过强制性的制裁手段加以惩罚。

(4)实施强制执行力的制裁手段。首先制裁手段的设立要经过成员方共同商讨一致同意。其次,对于实施了带贸易保护性质措施的国家,可根据其贸易保护措施带来影响的评价,相应地采取不同程度的制裁手段,比如相关世界性经济组织对其一定的经济封锁,减少其在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投票权,缩短对其的贸易政策审议频率,增加其在世界经济组织中的应缴的管理费等等。第三,我们的制裁手段应主要地从世界性角度去实施,尽量不从国家的角度去实施,以避免报复性手段的实施以及相应地带来的贸易保护的传染性和恶性循环。第四,制裁手段应给予强而有力的执行力,这是对贸易保护有效管理的必要保证。

(5)构建一个有效的贸易保护平台。对贸易保护的有效管理需要一个稳定的平台,这个平台包括以上提及的贸易保护管理机构、相关的贸易保护界定、评价指标体系、裁定机构、制裁手段,除此之外,还在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一些机会和场合,供成员方共同探讨贸易保护管理的相关问题,使成员方有一个正式的、合理的发表贸易保护主义抵制的声音、想法和建议的平台,使贸易保护真正做到群策群力、共同行动。

2.充分发挥WTO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中的作用

(1)减少和取消WTO贸易规则的“灰色地带”,断绝贸易保护主义的“合法”借口。一方面,通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个案判决的解释活动澄清在现有规则中的“灰色地带”,一定程度上防止成员方滥用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成员方的谈判并制定新的协定,对现有规则中允许的贸易保护从其实施条件、程序、和操作等方面通过定量化进行精确界定,使之更严谨、精确和严格,减少可随意发挥的空间。

(2)提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形成对成员方的有效约束。首先,通过投票机制使成员方共同授权于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使之正式化和合法化,适时地以贸易政策监督报告的形式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调整建议。其次,对贸易政策监督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化、全面化和完整化,除了对各国贸易政策做列举及宏观分析之外,更重要地是要详细分析其原因、特点、影响,根据公认的严谨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各项贸易政策做出明确的界定,根据其实施背景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对明确的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还应该根据规则做出制裁建议和决策。第三,根据贸易和经济形势合理规定贸易政策审查的频率,对于经济贸易稳定时期,可以规定一季度或半年的频率,但是对危机时期或者贸易保护主义泛滥时期,则应考虑缩短监督报告频率,甚至实时监督,以实现对贸易保护主义及时有效的扼制。

(3)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减少贸易保护主义的投机性和伤害性。首先,适当缩短争端解决期限,以增加当事方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以获得及时救济的信心,减少贸易保护措施的伤害性;其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仅要通过集体或制度的力量来做出可信、公正、有效的评判,而且要肯定“先例”的效力,使争议的处理沿袭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增强纠纷裁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减少贸易摩擦案件的盲目性和投机性;第三,对争端解决机制允许的报复权利的实施应规定严格和精确的条件,从而从客观上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泛滥的效果。

(4)充分发挥WTO现有规则的作用,保证国际贸易权利义务更广泛的平衡。WTO经过多年发展形成的基本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公平、自由的贸易,在WTO现有的基本规则和框架协议之中不乏体现此精神的规定。为此,除了WTO中那些显而易见的公平自由贸易的规定外,还应充分挖掘其中隐藏的成员方不尽熟悉的相关定,如“非违反协议之诉”之规则,以维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使WTO的宗旨和初衷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实现。

(5)加强成员国贸易政策及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建立贸易政策的公平性。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人文社会和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悬殊不一,这种差异性极易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在经济贸易的全球化趋势下,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必然要求技术性的共同语言。为此,WTO应充分利用其特殊地位以及在信息、专业和技术上的全面优势,帮助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相对落后国家,在充分了解各国贸易、政策和法律等差异性的基础上,理解和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加快贸易规则和政策的技术创新,在规范贸易行为并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有效抵御外来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6)促进成员方多维谈判,为共赢博弈提供良好的平台。贸易保护主义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它是成员国之间博弈的一种结果。贸易保护行为必将招致报复,这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传染性。但是根据博弈理论,在无数次重复博弈之后,博弈双方必将逐渐从互相背叛走向稳固的合作,但这一过程需要一个协调的产生。贸易的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作为一个管理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WTO不仅要让成员国充分遵守现有框架下的各种规则,还要不断地创造机会和平台,让成员方充分地进行双边、区域和多边谈判,并通过引导和协调,促使各成员方尽快走出多国博弈的“囚徒困境”。

(7)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突破全球经贸发展的瓶颈。首先,贸易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衰退,为此通过多哈回合谈判促进更加公平与自由的贸易,给世界经济注入新的活力,解救世界经济于所谓的“3F”危机之中,稳定世界经济形势,这对拉动世界经济恢复和新一轮增长极其重要;其次,加强WTO的规则和纪律,通过调整和纠正WTO规则和规定中的不合理和不明确之处,以修复多边贸易体制信任危机并重塑权威;第三,借用WTO多哈谈判的平台,真正建立起贸易保护主义的管理体系,通过与现有世界贸易管理框架的共力,实现成员国贸易措施的规范性和协调性;第四,贸易摩擦和不平等的世界经贸格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旁推力量,通过多哈回合的谈判重建世界经济贸易格局,有助世界各国的均衡发展,减少经贸发展中的不公正以及政策摩擦,以促进世界经贸长期稳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程盈莹.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多国博弈分析[J].现代商业,2009(5):130.

[2]毛燕琼.WTO:全球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最佳平台[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1):9-14.

[3]戴海珊.金融危机时期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原因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20):59-60.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

1986年中国正式提交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申请以前,中美相互投资数额很小,商品输出是中国对美发展经贸关系的主要形式,此时中美经贸摩擦也多是围绕此类问题展开。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纺织品服装业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在中美经贸关系发展中始终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因此,自中美建交后两国纺织品贸易就得到了快速增长,1980年中美纺织品贸易份额就占到了美国此类商品进出口总额的5.9%,1985年进一步扩大到8%。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的快速增长引起了美国方面的密切关注,1980年9月施压中国与其签署了为期3年的第一个纺织品贸易协定,规定了中国对美出口的8种纺织品配额,并将双方贸易的年增长幅度规定为4%,大大影响了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当年中国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只有3亿美元。但是,中方的让步并没能阻止美国对华纺织品设限,1982年美国单方面对中国的输美纺织服装商品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最终引发中国停止从美国进口棉花、化纤和大豆的贸易报复。纺织品贸易摩擦成为早期中美经贸摩擦的突出特征,也是中美结构性经贸摩擦的开端。

经过15年的漫长谈判,中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成为世贸组织新的一员。在这15年中,中美经贸摩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美国国内在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的激烈辩论和较量。在美国会反华议员的提案下,本属正常的最惠国待遇问题多次演变成美国国会有条件给予中国的年度审议。与此同时,最敏感议题之一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也浮出水面,经历了四次较为严重的贸易争端,最终签署了三份知识产权协议,化解了险些爆发的贸易战。此外,由于受人权问题的影响,美国还不断要求中国禁止劳改产品出口,扩大对美产品的市场准入。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增长,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与此同时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在2006年达到创纪录的1443亿美元(美方统计数据为2326亿美元)。中美贸易的严重失衡引起了美方的强烈不满,于是便利用中国入世协议中对美方的优惠规则,比如对中国12年的“特保措施”、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8年的“纺织品限制措施”,以及长达10年的WTO多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频繁挑起对华经贸摩擦。一方面,加强对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铸造管件、家具、彩电进行反倾销,对中国的针织布、胸衣、袍服等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到WTO中国的出口补贴政策;另一方面指责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强化对中国的高技术出口管制,阻挠中国企业对美实施并购,大力宣扬中国能源等。其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华经贸摩擦,施压中国开放国内金融服务市场,发挥美国在服务领域的比较优势(看图4.1―4.2)。对于美方的无理举措,中国开始尝试利用WTO的有关条款与美国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调整国内半导体税收政策、强制推行无线电局域网国家标准等,也成为双方爆发经贸摩擦的重要领域。

种种案例表明,中美经贸摩擦的领域正在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扩展,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延伸,从传统的农业、纺织汽车等向电子信息、通讯、飞机制造、生物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升级,由传统的轻工、化工等低附加值较低产品向机电等高附加值产品扩大,由企业投资个案向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资本市场的开放、劳工权利和环境的保护、产业制度的重建等宏观经济体制层面递进,中美经贸关系正式进入全方位、多层次经贸摩擦并发的新时代。

二、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美经贸摩擦的频率加快,诱因呈现多样化,涉案金额增大化,趋势走向长期化,解决方式多边化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到17607亿美元,贸易顺差1775亿美元。自此,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连续5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02-200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率分别为21.8%、37.1%、35.7%、23.2%和23.8%,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虽然中国的快速发展为周边国家

和地区乃至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各国加强与中国经贸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但这同时也打破了国际经贸格局和利益分配格局,引起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注甚至忧虑,他们担心中国快速发展特别是中国国际市场份额的迅速扩大损害其既得利益,美国国内不断制造和鼓吹所谓的“中国”,要求对中国实行经济制裁,遏制中国经济增长的呼声此起彼伏,在此背景下,中美经贸摩擦与日俱增就不足为奇了。以下数字清楚地反映了当前中美经贸摩擦迅速增加的现状。

据统计,自1979年至2006年底,国外共发起810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到中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在上述所有案件中,美对华经贸摩擦的比例最大,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增多的直接诱因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既有贸易救济措施――关税措施的负面影响,也有技术性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程序的巨大挑战,还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够。当然,最主要的还是中国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优势所引发的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

除了中美经贸摩擦的频繁加快外,双边经贸摩擦的涉案金额日益增大。20世纪80年代千万美元的贸易摩擦就算大案,进入90年代以后贸易摩擦所涉及的金额不断增大,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自行车案涉及金额达2亿美元,旅行箱包案涉及金额达6亿美元,家具反倾销案涉及金额达12亿美元。在中美知识产权的几次争端中,涉案金额更是一次比一次高。1991年12月美国公布价值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而中国则对美宣布实施价值12亿美元的反报复清单;1994年12月,美国公布价值28亿美元的预备性报复清单;1996年5月,美国宣布价值30亿美元的报复清单。2004年,中美半导体税收政策争端涉及金额也高达20亿美元。2005年,美国对我国多种纺织产品设限,并发起特保调查,涉及我国产品24种、出口金额63亿美元。除此以外,还有许多难以用货币衡量但更为重要的经贸纠纷,比如施压人民币升值、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到WTO中国的税收和补贴政策等等,这些领域的纠纷影响更大、涉及面更宽。2006年1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出通知,应美国新页公司的申请,美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涂布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美国首次对中国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依据此案中美国对华指控的补贴措施共有14种,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拨款、政策性贷款、对鼓励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债转股对企业注资、林业企业税收优惠、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和生态林补偿基金等。

在引发中美经贸摩擦的因素中,有一项因素至关重要,就是中美贸易失衡问题越来越为重要,并呈现出长期化的发展趋势。按照中方统计,自1993年(按美方统计则是1983年)我国在中美贸易开始出现贸易顺差以来,两国之间已经经历了长达15年的贸易不平衡。尽管双方公布的不平衡数据总是差异很大,但都承认两国间贸易越来越不平衡的基本事实。由于这种双边贸易不平衡既有伴随国际产业转移,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华FDI而导致的对美贸易顺差转移,也有由于美国对华实行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的原因,而更具根本性的是双方“储蓄-投资-消费”模式等宏观经济因素的显著差异。也正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中美贸易不平衡将长期化而且会越来越加剧,双边经贸摩擦也将进入长期化、常态化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中美双方处理经贸摩擦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过去更多的途径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取消双方的贸易报复与反报复措施。而现在更多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将原来的贸易谈判升级为战略经济对话,建立经贸摩擦的处理机制和预警机制;另一方面对于通过对话最终难以解决的问题,则借助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处理方式的多边化避免了经贸问题在双方国内的政治化,有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

三、中美经贸关系的互补性决定了两国经贸摩擦的“填补型”

由于两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自的比较优势、要素禀赋存在明显差异。中国潜在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很低,但资金短缺、科技和管理相对落后。美国经济总量大,资本充足,科技发达,但劳动力成本高。两国经济的显著差异性最终体现为两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互补性,美对华出口的主要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例如飞机及宇航产品、光学影响医疗设备、动力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钢材以及大豆、玉米、棉花等。而中国对美出口的则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家用电器和旅行箱包等。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和进口的前10位商品相互交叉重叠的只有3项(即只有电气产品,如音响设备、电视等;核反应堆、沸水设备零件等;塑料及制品),很显然,中美双方出口的都是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正是由于中美经贸关系的这种互补性构成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美经贸摩擦的“填补型”特征。

所谓“填补型”经贸摩擦,是指由于某国的某些产业受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而处于萎缩和消退状态,从而该产业的产品市场由别国该产品的出口所替代或填补,使该国同出口国产生的经贸摩擦。它是与“并列或排斥型”经贸摩擦相对而言的。就中美经贸摩擦而言,以纺织品服装贸易纠纷作为起点,发展到后来的家具、彩电、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均是中国或美国具有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的行业,较为明显的体现了双方“填补型”经贸摩擦的特征。

四、中美经贸摩擦具有可控性、政治性、美主动而我被动的整体性特征

虽然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对美国也有着巨大利益,但作为当今世界力图实现其全球战略的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尤其美国的并不希望一个日益强大而且由共产党执政的中国的顺利发展和日益壮大。这就注定了中美经贸关系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美国国内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作为一个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历次挑起对华贸易争端从来就是其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和众多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尤其是美国的大选之年综合症使中美经贸摩擦问题具有明显的经贸问题政治化特征。比如,2007年2月2日,美国政府以中国政府向国内某些产业提供不正当竞争为由,向WTO提起中美贸易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对华申诉,这不仅是美国钢铁、木材产品及信息技术等行业利益的胜利,也是其国内政治斗争的延续。布什政府试图通过对中国的反补贴申诉,为即将到来的总统选举给共和党加分。

中美经贸摩擦问题政治化不仅仅体现在美国国内的政治舞台上,也体现在国际政治斗争之中。比如,近年来美国不断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限制中国的商品输入,为美国的传统盟国或区域集团内的成员国保留市场空间,以向其示好的方式达到对其施加政治影响的目的;同时,美国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其剧烈的贸易摩擦,也能刺激美国的贸易伙伴,特别是那些与中国有竞争关系的国家,更积极地向美国靠拢,美国则利用从中国这里“挤”出的份额去换取那些国家非经济方面的承诺。

美国对外经贸政策一向具有进攻性的单边主义特征,在处理对外贸易争端时国内法明显高于国际法,主要原因与其国内制定的几部贸易保护法案有重要关系。1971年美国出现二战后的首次贸易逆差,在国内相关行业的强烈要求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对国内部分产业给予保护的措施,制定了《1974年贸易改革法》和《1979年贸易协定法》,为美国实行贸易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两部法律的基本特点就是强调对等的互惠性、自我保护性以及对实行不同经济制度国家的贸易歧视性和攻击性。随着美国升值削弱了美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美国贸易赤字在20世纪80年代急剧上升,美国又颁布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使得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抬头。美国贸易法案的单边性决定了其对外经贸政策的进攻性,加上其强大的经济力量,使美国有资本主动对其他国家挑起贸易争端。中国作为第三世界国家,虽然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总的讲我们的经济规模与美国还相差甚远,中国对美经济的依赖性大大高于美国对中国经济的依赖性,这种现状决定了往往是美方主动挑起、中方被动应付居多的中美经贸摩擦整体特征。但由于中美两国是“利益相关者”,任何一方的失控都会给双方的利益带来损失,因此谁也不愿意真正发起贸易战,从而使中美经贸摩擦在“度”上具有可控性。

五、美对华经贸政策的实践和评估与中美经贸摩擦的联系亦步亦趋,影响着中美经贸摩擦的未来走势

多年来,美国政府建立了一整套成熟的对华经贸政策的实践与评估机制,其中美国政府的年度《中国贸易壁垒报告》、《知识产权年度审议报告》、《中国军力评估报告》、《美国总统经济报告》等,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是2006年2月14日公布的《美中贸易关系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了目前美方认为中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开放市场(其中包括:电信、金融服务、医疗和直销)、削减政府补贴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其中包括:钢铁产业、技术标准、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及法律体制透明度)等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判断出未来中美经贸摩擦的基本走向。此外,美国国会的美中经济安全与评估委员会公布的年度报告在美国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该报告的基本论调是“中国”,对中美经贸摩擦总是起着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总之,美国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分析报告,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进行细致的考察与评估,从而将对华经贸政策的制定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各个层面、不同角度对华施压的真正目的,成为中美经贸摩擦发展走向的重要影响因素。

注释: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8

报告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美印军贸关系虽出现了一系列重大进展,颇为引人瞩目。但是,过去10年间印度从美国购买的武器只占其对外军购总量的2%,其大部分武器仍从俄罗斯进口。影响美印军贸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

美印军贸缺乏互信

美国担心售印装备存在安全隐患

报告写道,尽管美国近年来逐步放宽了对印防务出口限制,但先进敏感技术泄露到敌对国家的潜在风险始终是美国政府的最大顾虑。即使印度签署《通信与情报安全备忘录》、《基础交流与合作协议》和《防务技术最终用途监管协议》(见链接),美国政府也不会向其出口高度敏感的防务装备和技术。美国官员曾多次公开表示,美虽信任印度,但更担心其国防核心技术的安全问题。

印度抵制对美制装备的过度依赖

报告认为,印度对美国作为军火供应商的信誉一直心存怀疑。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曾推迟向印度达拉布尔的核反应堆提供核燃料,1998年对印度实施制裁,2009年冻结印度为其“什瓦里克”级护卫舰采购的通用电气发动机的出口许可申请,这些都引发了印度的强烈不满,加剧了印度对美国的不信任感。正是出于这种疑虑,印度曾在2011年放弃购买美国的F-16和F/A-18战机。一些印度人认为,在危机时刻,美国可能拒绝向印度出口装备零部件,从而间接限制印政府的外交决策独立性。由于担心美国在出口许可上加以限制,印度并不热衷于采购美国高度敏感的装备产品,在采购军用飞机和导弹时,更倾向于选择不会被推迟发放出口许可的产品。

存在采办程序和体制

报告认为,印美国防贸易体制极其复杂,两国对彼此的采办和出口许可程序都不熟悉,导致两国丧失了很多合作机会。

报告写道,美国一般通过“对外军事援助计划”开展政府间武器贸易,并由国防部对此类贸易进行统一指导。但该计划过于死板,不能适应印度激烈的国防采办竞标机制,其中对未经政府授权的军贸活动规定过于严格,限制了美国军工企业同印度采办官员的谈判,而其他国家的军工企业可灵活同印方开展谈判,随时更改条件,自主性强,甚至可以在本国政府审查之前对印度做出许诺。相比之下,美国企业并不占据优势。此外,印度的采办竞标机制一般奉行“价低者得”,这也使价格昂贵的美制装备更加不受青睐。

报告认为,印度的采办机制也较为复杂,如美国官员就对印度表述模糊的税收规定不甚了解。印度的采办系统倾向于为其主要装备供应商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俄罗斯、法国、以色列等国同印度长期进行军贸合作,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同印度采办官员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这些因素都能促进双方军贸关系的发展,是美国在短期内无法超越的。

美国对国防补偿贸易态度消极

国防补偿贸易指一国政府或企业在赢得国外军售订单后,将部分收入用于采购国的工业部门当作补偿的贸易,其形式通常包括联合生产、许可生产、技术转让和外国投资。

印度目前规定,如装备采购或技术转让合同价值超过30亿卢比(约合5600万美元),国外政府或企业必须将合同总价值的30%作为补偿重新投入印度,联合生产防务产品是印度最鼓励的补偿贸易形式。

报告写道,美国对补偿贸易的态度并不积极,认为补偿贸易虽然有利于促进对外军售,但也会提升国外防务商的竞争能力,削弱美小型和中小型防务转包商的相对优势,损害美国防工业基础实力。美国军工企业批评称,印度国防部门没有能力充分吸收补偿资金,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政策效率不高,对双边贸易发展制造了障碍,尤其是印度要求国外直接投资的74%投入印度本土企业,这是美国同印度开展联合生产履行补偿义务的最大障碍。而印度却并不认同上述观点,反驳称国外企业只关心如何降低履行补偿义务的成本和难度,而印度国防部更关心如何顺利完成军购项目,同时使其本国企业从对外军购中获得发展机会。(陈肖旭)

链接

影响美印军贸关系的重要协议和最终用途监管政策

美国向印度出售国防先进技术的意愿自然受印度欢迎,但部分人对此仍心存疑虑。印方的主要担忧来源于美国提倡的军事互操作性和各类技术保护协议。至今,印度仍拒绝加入美国为加强对外军事互操作性而制定的《通信与情报安全备忘录》和《基础交流与合作协议》,也没有充分配合美国执行《防务技术最终用途监管协议》。这些都限制了美对印出售先进防务技术的种类。

(1)《通信与情报安全备忘录》和《基础交流与合作协议》

《通信与情报安全备忘录》和《基础交流与合作协议》允许美国向签署国出售先进通信和制导技术,其中包括卫星导航技术、安全通信设备、同步激光制导系统以及其他美国独有的军事技术。《通信与情报安全备忘录》要求美制防务设备采购国确保其装备与美国系统保持兼容性,而《基础交流与合作协议》则要求采购国与美国开展后勤相互支持,并进行通信及相关设备的交流。美游说印度加入上述两个协议的努力在印度遭遇了巨大的阻力,部分原因就是印方官员不想与美国签署任何可能导致两国缔结军事联盟的协议。

(2)《防务技术最终用途监管协议》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9

一年半以前,即2003年6月,我邀请了8位名人来共同撰写这份报告,帮助我进行深入的反思。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在政府部门、学术界、商业、贸易和经济政策制定方面拥有卓越的经历。他们的任务是审视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个机构的现状,研究和澄清WTO所面临的体制性挑战,并考虑如何通过加强和巩固WTO,应对这些挑战。他们为这项任务慷慨地贡献出了个人的时间和专业知识,对此我不胜感激。

有些人可能还记得早在1983年,当时的GATT总干事阿瑟・邓克尔建立了一个由7位杰出人物组成的名人小组,就国际贸易体系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份报告。这便是著名的“路特威勒报告”(LeutwilerReport),报告提出了15条建议,呼吁支持一个更加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应对当时贸易体系所面临的种种危机。撰写那份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打破僵局,启动乌拉圭回合,并对谈判议程产生影响。

就加强多边贸易体系而言,我为我的顾问委员会设定的任务与上次的名人小组有着相似的目标,但在特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份报告并不涉及多哈发展议程。报告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审视WTO这一机构的运作,面对未来的责任和需求,更好地巩固WTO。诚然,本轮贸易回合的结果将对WTO的未来产生影响,但本报告拟引发的思考应超越多哈发展议程。

早在我担任总干事职务之前,我就想过组织撰写一份这样的报告。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多边贸易体系的议程更加广泛和深入,必须全面考虑国际经济关系中新的现实。GATT转变为一个羽翼丰满的国际组织,即WTO。这一新组织象征着一个更加全球化的经济体系的诞生。人们普遍认为,贸易是未来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催化剂。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时刻。但是,即使在那时,对于那些在GATT时期运转良好的机构和实践究竟是否同样适用于WTO这一问题,我感觉到还是缺乏认真思考。

目前,WTO不仅在贸易关系,而且在全球治理方面也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从某一角度上来说,正是由于其成功,这一机构时常面临着一系列来自内部和外部、互相矛盾的压力和期望。与其他人一样,我越来越认为应该及时审视WTO的工作机制,以便探讨是否还有改进的余地。

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未能发起新一轮谈判,之后多哈发展议程在坎昆部长级会议又遇挫折,从而引发了关于WTO未来的一系列严肃问题。我们是否发现WTO在机构上的漏洞?WTO成员增加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WTO是否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每一个部长级会议均为期望值所困扰,而每一次挫折都需要认真地反思。西雅图和坎昆,虽然挫折程度不同,均不例外。在摆脱失望情绪时,通常有一种趋势,即把责任归咎于主观认定的程序和机构上的不足。这是否合理有待讨论。在西雅图和坎昆会议之间召开的多哈部长级会议获得了成功,我们不应当忽视这一事实。回头来看,人们甚至把坎昆看作是谈判中的一个重大转折,好几个领域均取得了进展,而且发展中国家发挥了更加自信的作用。随后的发展同样证明了WTO的韧性及其继续带来成果的能力。但是,我们不应低估WTO面临的更大压力,或是忽视历史教训。有必要认真反思如何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同时确保WTO的活力。正是基于这一精神,我请求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们承担这一工作,他们全面地回应了这一挑战。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10

外贸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进行创新建设首先应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通过强化技术改造,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管理水平才能大幅度的提高,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也能有效地推动企业规模实力迅猛增长。外贸企业要壮大实力应对挑战,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企业的信用认证,信用交易将成为主要手段,现今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诚信尚未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的时候,信用管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地域、经济状况、语言文化以及政治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企业难以对异国的分销商或交易对象有一个清晰而深刻的认识,权的授予和赊销政策的制定又往往会关系到企业销售业绩和产品的推广。在无法对异国的分销商或交易对象做出准确的分析和研究,就必须付出较高的人力与资金成本才能实现准确的分析和研究,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不仅能够满足企业在信息上的需求,更能够使这种需求的满足建立在快捷、专业和低成本的基础之上。信用报告会针对委托方指定的分销商和交易对象,提供其基本注册信息,运作能力及业务现状等方面信息,以便企业更好的对分销商进行管理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

本国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为保障出口在实现自身产品出口的同时,也在寻求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信用认证。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国际信用评级可以实现销售业绩的提高,国外交易方更注重国内企业是否具备信用等级和报告,有效的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对于进口方而言具备信用风险等级认证,可以使进口方得到出口方更为优惠的赊销政策。外贸企业担保与否以及保费的制定,主要参考依据即是由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专业化的团队和权威性的数据信息为国内的外贸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在其提供的众多产品和服务当中,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当属信网国际信用报告。信网国际信用报告是依托于信网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委托的需要,通过对目标企业多渠道的调查,为客户所出具的不同深度的报告。信网国际报告综合来说共对十大项四十小项内容作出了相应的分析。它涵盖了目标企业的注册信息、发展状况、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历史信誉、履约能力、国际业务情况及其行业前景等。这一方面确保外贸企业能够真正获得详实的商业情报与资讯,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了解目标企业基本情况,判断合作机会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它在降低交易、谈判、合作、付款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方面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篇11

关键词:钢铁贸易;保障措施;专家组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2-0078-03

一、案情介绍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公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根据该方案,美国将对板材、热轧棒材等10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提高关税,对进口板坯实施关税配额。保障措施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生效,为期3年。此外,美国宣布,该措施不适用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及约旦和以色列。而且,美国根据普惠制和保障措施协定,宣布该保障措施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但中国不包括在被排除的发展中国家范围内。虽然保障措施是针对产品而非针对国家实施的,但上述产品涉及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等主要钢铁出口国。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本案是WTO争端解决中方最多的一个案件。美国此举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了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相关措施,比如:欧盟和中国为了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上看,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很广,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中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方为了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和最复杂的案件。

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身份定性问题。中国认为美国应当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9.1条,将从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排除适用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定》第9.1条规定: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是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不得超过有关产品总进口的9%。因此,中国需要证明的问题有两个,其一,中国钢铁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其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据外经贸部统计,1996-2000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钢铁占到美国进口钢铁总额的不到3%。那么,问题就移到了第二点,中国是不是发展中国家?这似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然而,通过阅读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报告书,笔者发现这个问题并未得到明确界定。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8段规定:中国代表表示,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有权根据《WTO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第9段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适用的过渡期和《WTO协定》中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以及中国的情况。在某些领域,中国享受到了发展中国家待遇。而在一些协定中,中国明确宣布自己放弃发展中国家待遇。

三、中国政府的反应与争端解决程序的参与

第一步:迅速回应。2002年3月6日,即美国201保障措施方案公布的次日,外经贸部就了声明:“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二步:提出进行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磋商。3月14日,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12.1条提出与美国进行磋商,美国接受了磋商请求。3月22日,中美两国代表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中国提出下列主张:要求美国对中国输往美国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美方对中方提供贸易补偿。但是,从媒体报道而知,磋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第三步:提出加入美欧间的磋商。3月21日,中国政府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11条,提出加入美国和欧盟进行的DSU项下的磋商请求。

第四步:提出进行DSU项下的磋商。3月26日,中国政府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1条、DSU第4条提出与美国进行DSU项下的磋商请求。3月7日至4月4日,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六方先后提出磋商请求。美国接受了上述6国的请求,并决定在4月11―12日在日内瓦与6国举行联合磋商。此外,墨西哥、加拿大、委内瑞拉也加入了联合磋商。在联合磋商之后,六方了联合声明。联合声明表明,如果双方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六方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

第五步:专家组。5月7日,欧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请求设立专家组,中国于5月27日向DSB要求设立专家组,巴西和新西兰也分别于5月21日和23日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美国的大军壮大为八方。如此阵容庞大的原告也给DSB出了难题,就是到底设立1个专家组来审理案件,还是设立8个专家组来审理案件。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1个专家组都是较好的选择。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问题。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份单独报告而不是1份报告。同年1月30日,方对这个要求表示反对,并提出了很多理由,特别是这个请求不够及时,如果满足这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的时间,以及方假如知道要作出多份报告,就会以不同的方式陈述观点。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的1份文件的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份单独的报告,涉及本案8个方中的每一个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的,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的。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对于专家组决定裁决的请求,裁决也是共同的。

第六步:上诉审议阶段。(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以审议通过报告;除非某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对于胜诉方何时可以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还是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上看,是可以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的。在本案中,专家组于2002年7月11日散发报告。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同年8月11日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这个时间安排来看,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的。(2)上诉审议程序。根据《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原则上上诉审议听证会应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举行。但本案的听证会是在2002年9月29―30日举行的,即是在上诉通知后第48日和49日举行的。听证会分两个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的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的内容,而欧盟等8方按照事先的分工,分别宣读就美国上诉的辩驳和交叉上诉的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问。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的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问。但是,在某一当事方回答问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可以就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并且,除了不能参与第一部分的口头陈述外,也可以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的问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的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似乎享有更大的权利。上诉方主要是指责专家组的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百般为专家组的裁决辩护。虽然专家组裁决中,很多推理和结论都是方的观点,但也有很多是专家组自己的理解。因此,对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的含义,双方在上诉阶段常常会提出自己的理解。这让人感觉到,如果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准确的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的,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谁应当是上诉阶段“被告”的问题。

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至此,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终于落下帷幕。

四、报复问题

在本案件处理过程中,涉案的多个国家都主张要进行报复。欧盟曾经表示,要分两个步骤对美国进行报复。第一步,在2002年6月18日之前,向世贸组织提交一份价值3亿美元的报复水平清单,对其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第二步,如果世贸组织最终裁定美国保障措施与WTO协定不符,将会对更多商品进行报复。保障措施是基于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因此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报复。关于报复问题,见于《保障措施协定》第8.2和8.3条。第8.2条规定,如磋商未能在3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此中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后,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只要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报复,都必须在保障措施实施后的2个月内通知货物理事会,即最后期限为2002年5月17日。

五、结语

实际上,要挑战美国的保障措施,核心问题要看保障措施是否符合了协定规定的基本要素,即进口产品是否增长、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是否构成损害、损害和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在此问题上,原告诸方和美国的看法大相径庭。但是,面对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方必须有相关的陈述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即为什么进口不是增长而是下降,损害为什么不是进口产品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和进口产品增长之间为什么没有因果关系。对于中国来说,这是一次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极好的练兵机会。无论是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还是参加口头听证会,都将为中国政府代表积累丰富的经验。

参考文献:

[1]WTO文件:WT/DS248,WT/DS249,WT/DS251,WT/DS252,WT/DS253,WT/DS254,WT/DS258,WT/DS259.

对外贸易发展报告范文1篇12

在3月5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较大篇幅对今年政府工作做出部署。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六大数字值得关注:

经济增长率:8%左右,这是一个要通过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

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凸显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物价涨幅:4%左右,物价总体上有望呈现先降后升的态势;

国际收支:1.95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增减牵动全球神经;

财政赤字:9500亿元,这仍是一个风险可控的财政赤字;

新增贷款5万亿元: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国家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去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比上年增长4%

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据初步测算,2008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统计表明,2008年我国煤炭消费量27.4亿吨,增长3.0%;原油消费量3.6亿吨,增长5.1%;天然气消费量807亿立方米,增长10.1%;电力消费量34502亿千瓦小时,增长5.6%。同期,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9%。

我国2008年进口原油1.7888亿吨,比上年增长9.6%,价值129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同期,我国进口成品油3885万吨,比上年增长15%,价值3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7%。

2008年中美双边贸易增速降至入世以来最低点

据海关统计,2008年全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达3337.4亿美元,比2007年(下同)增长10.5%,增速为入世7年来最低点。其中,我国对美出口2523亿美元,增长8.4%,7年来首次降至个位数;自美进口814.4亿美元,增长17.4%,增速提高0.2个百分点;对美贸易实现顺差1708.6亿美元,增长4.6%。2008年我国产品在美国市场所占份额由2007年同期的16.4%下降至15.7%,市场占有率回落0.7个百分点。

200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下降21%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日公布的初步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下降了约21%,由2007年的1.83万亿美元减至1.45万亿美元。贸发会议指出,受不断深化的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发达国家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比2007年减少了32.7%,降为8401亿美元。去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为5177亿美元,增长了3.6%,但增幅远低于2007年。此外,去年东南欧和独联体国家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了6.2%,为913亿美元。贸发会议预测,金融危机和经济不景气将导致2009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进一步下降,但一些积极的因素,如低资产价格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投资机会,新兴经济体和石油输出国拥有的大量财源以及新型能源、环境产业的快速扩张等,将有望带动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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