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事工作的看法(6篇)

时间:2024-02-25

对人事工作的看法篇1

【关键词】职务;职权;便利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极为激烈的个罪之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之一的“利用职务便利”应当如何理解?而对“利用职务便利”理解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的结果。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等同于“利用职权的便利”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因此,职务即工作: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也无论是从事管理性事务,还是单纯从事劳务性事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

但由于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有的人经常把职务等同于职权,即将职务当成是从事管理性事务,从而把从事劳务性事务排斥在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具体体现在:

第一,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来看,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规定不难看出,本罪的主体其中不仅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者,也肯定有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单纯劳务事务的普通员工,因此,将“单纯劳务事务的普通员工”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之外,显然违背了现行刑法的规定,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因此,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职务”不能只解释为“职权”。

第二,从刑法其他条文规定的比对来看,本罪中的“职务便利”等同于“职权的便利”是不妥的。

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也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但同时该罪对犯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定,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这两者结合,就意味着该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仅指董事、经理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而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普通员工“从事劳动活动的便利”。如果,“职务”仅仅只能理解为“职权”时,刑法第165条规定对主体作这种限定是多余的。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就是,在没有限定犯罪主体的情况下,“职务”应该被理解为:不仅包括从事管理性事务,还应包括单纯从事劳务性事务。

第三,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等同于“利用职权的便利”,会导致司法中的歧视。

如果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等同于“利用职权的便利”,则意味着,职务侵占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才能构成,从而排除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普通员工构成本罪的可能性,那么,如果普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侵吞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相比于职务侵占罪属于重罪,前者量刑起点低,并且最重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而后者最多也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样处理的结果,体现出来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根据常理,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侵吞单位的财产,考虑到其特殊的职责和更为严格的要求,本应比普通员工处以更重的刑罚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可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等同于“利用职权的便利”,必将导致相反的结果。因此,同等地对待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是实现刑事立法和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第四,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理解为不仅包括从事管理性事务,还应包括单纯从事劳务性事务,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不管是从事管理性事务,还是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侵吞单位财物行为,都与普通的盗窃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为,前者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高度的人身信任关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所有人在选择从事一定工作员工时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自己选人、用人不当而造成损失,则必须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更进一步看,因为人难免会存在贪欲,员工偶然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占为己有,与一般的窃取行为相比,无论是从主观恶性上还是从人身危险性方面去看,都相对较轻,这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也不能把所有“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都等同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了本人管理或劳务职务或岗位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它具体指:犯罪分子利用了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便利条件;或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和利用下属或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对人事工作的看法篇2

【关键词】办公室人员;现状;心理调节

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天忙里忙外,上传下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单调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也遇到一些心理问题,需要进行心理调节。

一、办公室人员工作现状

(一)每天工作时间长。办公室人员每天必须准时上班,工作任务重,工作时间长,有时还需要加班,周六日有事情也要上班,有时一件事还没有完成,另一件事已经布置下来了。

(二)工作复杂。现在各单位要求工作人员要多面手,每个人负责自己的一项或多项任务,还需要跟外单位的人联系;撰写工作报告;还要在电脑上处理工作文件,工作越来越复杂,难度不断增加。

(三)要求越来越高。现在各个单位对办公室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也较高,除了完成本职任务外,还要求工作要创新,不能满足现状。媒体等也很“关注”办公室人员,一点小事就有可能被放大。

(四)工作头绪较多。办公室人员上有主任等领导,有时更高层的领导在时间紧、任务重时也会直接到办公室要求工作人员完成一些任务。在一些大型任务时,也会要求办公室人员去协助别人完成任务,这些都加重了办公室人员的工作负担。

(五)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不高。办公室人员日复一日几乎重复完成每天的事情,感到工作没劲,再加上实行绩效工资,大家工资差距很小,又加上多年来未调整工资,与外面的人的工资相比较低,许多人工作积极性不高。

(六)不公平的事时有发生。在工作中,有的人不努力,能力也不强,凭关系等却提拔了,成了你的领导;而你很努力,工作从没出差错,能力也不差,领导却似乎总是看不到、不领情,你感到你吃亏了。

(七)人际关系较复杂。办公室里的人员构成复杂,有的自认为水平高,看不起他人;有的认为自己有背景,不理他人;有的认为自己是老资格的,要摆谱;有的虽是刚来的,只想做好自己的事,井水不犯河水。表面上办公室里风平浪静,但各人有各人的想法,互相看着,遇到提拔等机会,有些人会私下活动,相互保密,暗暗较劲,争取提拔。

二、办公室人员心理调节方法

面对忙乱的工作状况,工作人员要做好心理调节,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同样一件事,从不同角度看它,认识就不同,导致心理状态也不同,应让工作人员多看到事物的积极方面,这样,他们的心态会好许多,就会有更多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应让工作人员端正工作态度,充分认识到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对单位正常工作的运转,对本单位和外单位关系连接等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贡献。

(二)把工作难度看成锻炼自己的机会。面对有难度的工作,认识到如果一个人天天面对平淡的工作,轻而易举就能完成,那这个人也就不可能进步,能力也不会提高。不要有畏难情绪,不要有拖延的想法,越拖延,觉得难度越大。工作前,深刻领会领导的意图,制定好工作计划,计划周密后就要大胆去做,在完成任务中不断寻找好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克服困难的意志力。

(三)提高自己素质。要多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素质,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工作内容和环境,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与同事和外界交往的能力,提高自己公文写作的能力,提高自己计算机操作的水平。平时注重积累,平时注重把精力放在重要、紧急的事情上,早准备,就不至于在重要、紧急的问题上手忙脚乱。

(四)平常心看待工作。面对领导、外界的关注,以平常心看待,就不会产生额外的心理压力,以适中的工作动机完成任务。心理学研究表明:过高或过低的工作能力都不利于工作任务的完成,适中的工作动机其工作效率最高。

(五)热爱单位、热爱工作。一个人如果有感恩的心,就会热爱自己的单位、自己的工作,哪怕遇到单调、有难度的工作,他都会把工作做好。工作人员要怀有感恩的心,感谢单位提供给自己展示才华的平台,感谢单位给自己提供了工资和补贴,感谢单位给自己丰富多彩的生活舞台。

(六)正确对待吃亏。应看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公平的事,应认识到多帮单位做事情能够长本领并尽快熟悉业务;应想到自己多做事情,领导迟早会看得到;自己事情做得多,领导在评优评先、提拔的方面会有所考虑。一个人要学会吃亏,正确面对挫折,不要犯同样的错误,把挫折看成改变命运的机会。

对人事工作的看法篇3

我们的群众不需要空洞的口号,需要的是心悦诚服的行动。我是共产党员,请向我看齐!对我们每一个党员来说,它需要果敢的勇气,需要持之以恒的毅力,需要脚踏实地的奉献,需要严于律已的品格,更需要接受群众监督的坦荡!向我看齐应该是每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共产党员能够说出、敢于说出也应该说出的平凡语言,它并不仅是做得好不好的标准,更是做得够不够的标准。向我看齐是对自己的高标准、严要求。向我看齐就是要自己首先做好,事事处处以身作则,就是给群众一面镜子,让群众每时每刻都能用这面镜子检验党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看是否符合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标准;就是给自己一根无形的鞭子,时时刻刻用它鞭策自己不做一丝一毫有损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只要按照这个标准和要求去做了,就不会办错事;即使做不到,做不好,群众也是会谅解的。

首先,向我看齐要具备为公、为民的思想,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体现在执法上,为人民的利益用好权、执好法;体现在服务上,为人民服务要全心全意、真心真意、实心实意。只有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一言一行让群众评议,一举一动让群众监督,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才能做好监督执法工作。作为监督执法岗位上的共产党员,找好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只有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在执法上做到秉公执法,在服务上热情服务,真正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其次,向我看齐要求具备较高的实践三个代表的本领。仅有好的出发点是不够的,还要有更高的实践技能,对于每一名党员来说,都要勤奋学习,勇于实践,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业务技能,胜任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的处理;对单位而言,要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提高整个单位的工作效率,在管理上下功夫,挖潜力。

第三,勤奋工作向我看齐。时下各项工作任务繁忙,任务日趋艰巨,人口众多,外来流动人口多且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卫生问题尤显突出;如何紧跟时代步伐,实践好北京在XX年年率先实现现代化,完成好新北京、新奥运的既定目标,任务艰巨,时不我待,只有勤于工作,勤于思考,勤于发现问题,勤于解决问题,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完成。

第四,廉洁自律向我看齐。廉洁自律要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一是要提高自身精神境界,筑牢思想道德反腐倡廉的防线;二是要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三是要积极主动接受监督,严于律己,敢于律他,做好表率,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如果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敢于说向我看齐,那么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就会销声匿迹,社会风气也将大为好转;党员干部敢于说向我看齐,我们单位的廉政建设也就会做得更好。

对人事工作的看法篇4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用“两点论”的方法去看待问题,探讨问题,分析和研究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提高抓工作的认识,就要用“两点论”去看待问题

(一)既要看工作发展现在,又要看工作发展的将来。工作中,一个问题出现以后,首先要认真对待它,从研究事物的现象、外在表现入手,认真地分析事物在当前情况下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其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好的措施可以解决。然后,不能就此止步,还要在研究该事物目前现状的基础上,预测“未来”发展,看可能会出现什么新情况,做到把握今日,掌握将来。这就是说我们做工作一定要有计划性。做到短时计划好,长时谋划好,日常筹划好。

(二)既要看事情有利的一面,又要看不利的一面。任何事物有其对立的“两个方面”,作为领导干部,更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在一个阶段后,一个工作完成之后,往往看到“好的特点”、“经验收获”之类,而对问题的产生问题的原因不去讲,或者轻描淡写地讲,这是领导干部对问题事物上的极其错误的认识观。一个明智的领导、最明智的做法是成绩少讲,问题多看,而且要“放大”看,“反复”看,比较看,让问题无藏身之地,无立足之处,为,要把握一是要客观地看,有什么说什么,不能夸大,不能缩小,更不能无中生有。二是对问题不能一提就是一无是处,对问题也要作认真细致的分析,既要看问题的危害原因,还要从问题中看出教训来。三是要公正地看,当问题与某个人某个单位有直接联系时,不能以人定问题,还不能以问题去收拾某人或某单位。

(三)工作中既要看成功的把握又经看失败的可能。这一点是从预测上、决策上去说的。一个组织一个领导者,在作决策时,一定要全面,既要考虑决策后成功的可能,还要考虑到决策后失败的可能性。因此,要做到“五个知道”:一要知我知他,不但要知个人的决心大小,而且要知工作对象的难易程度;二要知上知下,不但要知上级的意图,还要知下级的素质状况;三要知天各地,不但要知天文的变化,还要知地利的条件;四要知今知明,不但要知今日的变化情况,而且要知明日的变化;五要知优知劣,不但要知优势的方面,还要知劣势的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算是较为科学的决策了。

二、要打牢抓工作的基础,就要用“两点论”去研究问题

(一)既要注重量的积累,又要注重质的飞跃。当工作发展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工作的量的增加上,而是要在量的变化的同时,做到促使或加快质变的工作,从而使一项工作完成以后,有一个比前一项工作更新的结果。这就需要提高标准,而且在提高工作的标准时,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产生质的飞跃,用新的理论、新的经验去指导该工作。

(二)既要看工作的区别性,既要看到发展的一致性。对立统一原理告诉我们: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对立面的既统一又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抓工作就要考虑到这一工作内部的动因是什么。一是要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的先研究先抓,次要的后研究后抓。二要分清主要予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矛盾的次要方面,对起关键、决定性作用的方面,积极创造促其转化成效,对起不了关键性作用的方面,促其转化,为主要的矛盾方面服务。三是对特殊矛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其具体的解决办法。小陈老师工作室版权所有

(三)既要看一项工作一个阶段工作成绩,又要看下一阶段工作如何进步。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我们,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质的变化作用后次态取代前次的状态,经过循环往复,事物在螺旋式状态下得到发展。季度按纲建队就应如此,一次比一次努力,一次比一次用心,一次比一次有办法,一次比一次有进步,一年比一年有提高,这样才能使部队建设持续稳定求发展,持续进步上台阶。

三、要增强抓工作的力度,就要用“两点论”去解决问题

(一)不但自己抓,还要放手别人抓。作为领导干部,不能把抓工作的过程仅仅看作是一项任务完成的过程,而要把它作为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信任的方式,加强团结的措施,建设部队的手段,这既是党委的集休翁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基本内容,也是条令中“军政主官部队负,副职服从正职”的基本要求,这充分体现了矛盾法则中事物的两个方面同一性的原理,也合乎部队编制中分负责的辩证法。因此,我们每抓一项工作,都城要时时牢记这些原帽和规定,分抓不分家,主抓不独抓,统揽不包揽,从而在抓工作中提高班子的协调意识。

(二)既要领导抓,又要大家抓。作为领导干部,要善于动员群众、发动群众,带领群众一起干,这是符合“从群从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科学的领导方法。首先,要动员群众,把上级的精神、本级的意图,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广大官兵交待清楚,主官兵对干某项工作有一个心理和物质的准备。其次,要指导群众,在工作展开后,要对群众干的情况跟踪指导,及时总好的方面。再次是带领众干,加强上下关系,融洽官兵关系,只有上下一齐抓、一齐干才是科学的抓工作落实的方法。

对人事工作的看法篇5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帮助核对书、判决书的正本和副本,了解了书、判决书的格式及写作方式。填写了送达书和判决书的记录,这些本应当事人亲自填写,但在法院约定俗成。帮法官写工作记录,明白了工作记录的作用。订案卷正卷副卷,编编号,填写卷宗目录,卷宗内容,这项工作人见人烦,但没有他,在法院的实习将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讨论案情、法条、定罪量刑,学习十七大,气氛很好,让我在实践中运用了学到的知识。填写提押票、换押票、律师的出庭通知、结案报告、执行书还有上诉报告、审委会报告什么的,了解了律师、看守所、审委会各个部门的职能。去检察院、价格鉴定中心、看守所,开阔了眼界,知道了许多从不曾涉及的东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历最多的,还是听了各种格样的案件,从一个案件送来到结案的全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有招摇撞骗的,有在女厕所盗窃的,有打架故意伤害的,有运输的,有故意杀亲人的,有卖假发票、盗版光盘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务的

以前认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对他们深恶痛绝,所以第一次见到穿黄马甲的罪犯,吓得不敢和他对视,而是从后面绕到了旁听席。而当我听了许多的案件审理,亲眼见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当事人、家属谈话,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逐渐改变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装疯卖傻;但也有那种刚高中毕业甚至只念了小学就出来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时邪念就犯罪的。有许多甚至比我们还小的人多次被执行强制措施;还有许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离异,没人管,许多罪犯没有工作,很多人请不起或根本不懂请辩护人,听不懂法庭上的问话,不会写自己的名字。让我觉得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他们就是一些再普通不过的人,对罪犯,感到从最初的害怕还有像孙继秋老师说的好奇到后来的麻木。每天看着罪犯和一些家属出出入入,每天看着来往法院的人,会觉得本认为不会很多的刑事案件实际很多,会觉得生活的世界原本复杂,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几百个法条又如何能解决得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的各种问题。

就像我遇到的一个案例,有两个老人,没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卖报纸为业的生活来源,在家门口摆摊,被城管制止,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务,取保候审,后被判缓刑。

其实,法庭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体会着社会中的悲欢离合。看着每天写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刑事判决书,其实就是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以及他的家庭,但这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罢。这些都警示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不要一时冲动误入歧途,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和生活。

在实习的过程中,让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审的过程中,看到了陪审员的审理经过以及他们和法官和议的过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审的现实。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权力,看到了独任制的不足。在执行的过程中,看到了司法实践对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区别对待。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看到了认罪与赔偿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圆滑的、厉害的会少一些麻烦呢?这罪与非罪、罚的多与少的界限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国司法亟待解决的事情。而法院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仍然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在实习的过程中,感到原本威严的法官,其实是那么平易近人,没有一点架子,细心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认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每当有案子的时候,法官会和我们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证据,针对案情查找法条、案例及相关资料,让我们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无疑帮助我们将学过的知识加以复习,并最大限度的把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也切实感到了作为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与庄严。让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坛,成为我们身边值得崇敬的师长。

另外,在我们接触的检察院人员、律师的身上,也有许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没有机会到检察院实习,也是一大遗憾,所以建议学校能够对暑期的实习也做一定的组织,也许时间不用很多,但公检法各个工作部门的良好气氛一定对我们的学习有益而无害。

对人事工作的看法篇6

一、“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必须弄懂安全事故的含义

当前,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撞墙、跳楼、割腕、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因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其次是办案人员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实施的伤害。因此,凡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均应属于办案安全事故的范畴。准确理解这一含义,既体现上级政法机关对办案人员的爱护,又有助于基层政法机关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二、“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必须深知安全防范的意义

通过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的通知来看,加强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安全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既是实现依法治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体现。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立案、传唤、强制措施、批捕、、审判规定和自治区政法委的关于办案安全一系列规定,认真抓好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必须深挖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办案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基层政法机关个别政法干警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有的政法干警麻痹大意,认为本单位多年都未发生过办案安全事故,办案事故离自己很遥远;有的基层政法机关干警心存侥幸,认为办案事故纯属偶然,自己不会碰上;有的基层政法机关干警缺乏纪律性和原则性,我行我素,认为防范反而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放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案件当事人的安全防范,使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自治区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委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有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中必须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侦查、批捕、看审分离等制度。但这些制度要求在一些基层政法机关根本就没得到认真执行,基本上不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有些基层政法机关虽然制定了防范预案,但形同虚设,纯属为了应付上级政法机关检查,在办案中根本就没有按预案落实。

(三)缺乏规范的办案场所,硬件保障不到位。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基层政法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区,讯问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甚至个别基层政法机关没有专门的讯问室,讯(询)问人就在办公室进行,办案安全缺乏硬件保障,从而引发办案安全事故。

(四)执法不严,严重违规办案。从近几年自治区政法委、中央政法委通报的涉案人员自杀事故看,绝大多数都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认真执行看管、提押、讯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急功近利,不文明执法、依法办案。三是以政代警现象依然存在,未有效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往往是办案人员包揽办案工作中的各项任务,造成体力、精力严重透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五)基层政法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看管工作存在严重疏漏。主要表现一是在看管前没有对讯(询)地点进行相应地安全检查,以致周围环境存在着安全隐患,没有对被讯(询)问人作相应地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和人身检查,以致不能适应被讯(询)问导致身体犯病或者夹带锐器方便行使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二是有的政法干警在值班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出现打瞌睡、擅自离岗、脱岗、看管工作交接混乱出现看管空白、甚至存在一人看管的现象,因此最后导致办案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必须完善安全防范的措施

一、完善“一个设施”。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在办公楼一楼建立起集讯问室、询问室、值班室、监控室、卫生间为一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功能完备的全封闭式办案工作区。

二、坚持“两个结合”。首先,将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杜绝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种安全事故作为检验这次活动是否取得实效的主要标准。其次,将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以此确保基层政法机关办案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三、做好“三个延伸”。当前,我区基层政法机关要做到一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当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单位延伸到其他办案单位,确保各个环节的办案安全。三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案中防范延伸到案前防范,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审批制度,与侦查计划、侦查日志等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基层政法机关的办案安全。

四、筑牢“四种思想”。我区基层政法机关领导、干警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二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作风,克服急躁情绪和杜绝野蛮行为。三要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掌握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四要彻底摒弃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坚决端正执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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