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总结范例(3篇)

时间:2024-02-2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总结范文

摘要:目的:探讨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择2012年1月~2013年1月我院收治的120例产妇临床资料,随机等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对照组产妇采取常规护理,观察组实施母婴床旁护理。产后2周内采用问卷调查法,比较两组产妇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生活质量情况及满意度情况。结果:观察组知识和技能等掌握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产妇生活质量、护理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提高产妇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促进产妇掌握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值得临床推广。

关键词: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产科;应用;效果观察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6.032

母婴床旁护理是指在产妇床旁完成一切护理工作[1],此护理模式是以家庭为中心,建立优质服务流程,达到保证母婴健康的护理效果。在产科护理中实施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为产妇、婴儿和家庭提供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儿沐浴、抚触、疾病筛查、健康宣教、预防接种等,在护理中让产妇全面监督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为了探讨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效果,本研究对我院收治的60例产妇采取此护理模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将2012年1月~2013年1月本院收治的120例产妇随机等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产妇年龄23~35岁,平均(26.73±2.83)岁。体重41~69kg,平均(52.83±5.03)kg。产妇孕周29~42周,平均(37.23±0.83)周。平均孕产次为(2.33±1.23)次。其中自然分娩81例,剖宫产39例。两组产妇年龄、体重、孕周、孕次、分娩方式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对照组采取传统护理模式,即由护理人员在新生儿室完成新生儿的预防接种,在新生儿浴室完成新生儿脐带消毒、沐浴抚触等。护理人员向产妇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组织产妇进行产后知识培训等。

1.2.2观察组观察组采取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产妇与新生儿在相同的护理环境中,护理人员在产妇的床旁完成对新生儿所有的护理操作。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定期举行分娩知识培训。作为产科护理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提升自身的工作素养,改善护理服务态度,增强职业责任心,不断提高专业护理知识、健康教育知识等,定期举行有效的分娩知识培训,使护理行为更加符合要求。加强产妇健康知识教育,向产妇及家属宣传分娩知识,告诉产妇在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实施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增强产妇与新生儿的护理舒适度。在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实施过程中,结合产妇及家属的实际要求,为产妇提供个体化、针对性的护理方案。(2)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实施。在护理过程中,遵循产妇以及家属的意见后,进行新生儿预防接种、疾病筛查等。在产后提醒产妇注意清洁,指导产妇合理饮食、合理运动等。在床边为产妇进行体温测量,腹部、切口、乳房、皮肤等部位的护理。在护理的过程中,注意观察子宫复旧情况,指导产妇采取体能训练,纠正产妇在母乳喂养过程中的错误做法。护理人员详细介绍产后营养等内容,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护理内容的操作演示等。(3)新生儿护理。新生儿在产房或手术室出生后回到病房,第2天进行新生儿沐浴,24h内预防接种,以后每天洗澡抚触、指导智护训练等。第3天开始进行床边疾病筛查,每天进行床边健康宣教等。

1.3观察指标[2]出院后的2周内,向产妇发放护理情况调查问卷,护理人员合理评价产妇抚触、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体能训练、沐浴、母乳喂养、产后营养保暖方法等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随访调查问卷共发放120份,全部收回,有效率为100%。护理满意度调查采用问卷法,分为不满意、一般满意、满意、非常满意4个级别。生活质量调查采取生活质量量表(SF36QOL),评分标准最高总分为100分。<70分评为高等质量生活;70~80分评为中等质量生活;>80分评为低等质量生活。

1.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的比较采用t′检验,等级资料的比较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两组产妇护理后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比较(表1)

2.2两组产妇生活质量评分和护理满意度比较(表2,表3)

3讨论

随着医学模式向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现代护理活动不断拓展,逐渐向社会、家庭等领域扩展。在产科护理中,单纯采取产妇健康教育,已经不能满足护理发展需求,需要向产妇提供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才能提高产妇对护理的满意程度。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新生儿护理模式,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如下:(1)提高产妇生命质量。实施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母乳成功喂养,提高产妇的自我保健以及健康知识;提高产妇的自我保护能力,满足产妇各种需求,掌握更多的产后护理知识,给予新生儿无微不至的照顾;提高产妇生命质量,及时解决产妇所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其个体化、针对性的护理服务对策,包括抚触、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体能训练、沐浴、母乳喂养、产后营养、保暖方法等。在护理中让产妇及其家属能够快速地转换角色,不但保证母婴安全,还为母婴的情感交流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等[3]。(2)提高护理技巧,体现人文关怀价值。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护理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服务,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综合性[4]。在护理中,需要解答产妇及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术,才能开展各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落实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的具体工作内容。在护理中,不但提高了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专业素质等,在给予产妇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同时,与产妇以及家属构建和谐的关系,提高产妇知识和技能掌握,促进产妇康复,保证新生儿健康成长,降低产后并发症发生,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5]。

综上所述,在产科护理中应用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产妇早日康复,为新生儿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操楠.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分析[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3,29(5):11-12.

[2]孙娟,曹松梅.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的应用及其效果[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12):1097-1098.

[3]朱力峰.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的应用和效果观察[J].中国保健营养(上旬刊),2013,23(6):35-36.

[4]邵海珍.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6):181-182.

[5]张菲菲,崔改英.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的实施效果观察[J].白求恩军医学院学报,2012,10(2):157-15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总结范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且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废、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总结范文篇3

2019年度在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妇幼保健为中心、以实施妇幼卫生民生工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为契机,我区妇幼卫生工作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保障有力

区政府高度重视卫生事业发展,对妇幼卫生工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区政府相关各部门根据协调工作机制,履行各自部门工作职责。全区继续实施《关于印发〈白碱滩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该项目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区卫计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疾控中心负责全区妇幼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设立专人分管妇幼保健工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设置及医疗保健设备配备情况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能够按照项目服务要求,完善健全围产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等相关科室,配备专业医务人员、规范各项服务操作流程,按照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专人专职,各项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明确。

2.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产科建设

市第二人民医院产房急救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医护人员操作技术熟练。

(三)妇幼保健管理情况

1.助产服务机构及人员准入制

各医疗保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所有助产人员均要求取得《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职业。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我区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白碱滩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和《白碱滩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全年共计区疾控中心进行医疗机构外首次签发2张,医疗机构内补发12张。

3.妇幼保健工作考核评估情况

区卫计委制定了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及考核标准,对辖区内2019年妇幼保健服务提供机构工作情况和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服务进行了2次考核,对于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现场进行了反馈。

4.建立基层健全三级妇幼卫生网络及业务指导机制

我区建立了由卫计委牵头,市疾控中心及市第二人民医院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专家组,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指导、孕产妇死亡评审、产前筛查、妇女病普查普治、新生儿死亡评审、新生儿疾病筛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产前诊断等业务指导职责。制定并白碱滩区疾控中心对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度,2019年区疾控中心结合各类考核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共2次,举办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暨妇幼保健技术管理培训班2期。

区疾控中心对全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进一步规范,完成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知识培训1期。

5.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加快

建立信息报告与质量控制及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妇幼卫生信息收集、上报、审核、分析、反馈及质量控制机制,区疾控中心对收集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核,及时反馈数据逻辑错误,保障各类妇幼卫生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原始登记、漏报调查。区疾控中心全年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各类报表约20种90余次。

7.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健全

组织辖区各医疗机构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举办“母乳喂养”专题知识讲座、现场宣传活动、悬挂横幅,利用围产保健、儿童保健、产后访视等方式向孕期、哺乳期的妈妈们开展了集体宣传和一对一的宣传,共举办专题知识讲座3场,54名孕妇参加,一对一宣传100余人,发放宣传单100余份。

(四)妇幼保健服务提供情况

2019年度白碱滩区疆内户籍活产数310人(其中男143人,女167人),产妇数308人,产妇早检率90%,产检率99.0%,产后访视率99%,系统管理率89%,高危孕产妇占46.8%,无孕产妇死亡。

全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5.1%,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98.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47.5%,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91.3%,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发生率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0‰,婴儿死亡率0‰。

(五)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管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版)》规定,独立完成向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检测后咨询、转介干预、随访管理服务等预防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全年新增梅毒感染孕妇2人(活产1人),HIV感染孕妇2人(终止妊娠2人),开展检测后咨询4人,转介干预治疗4人,随访管理服务70余人次。

二、2019年工作计划

明年我们要切实提高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妇幼保健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要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加强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将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纳入区政府考核指标。

二是要加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以实施国务院《2011-2022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及自治区《“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为契机,要将保健服务质量和群众的满意作为工作重心,加强区级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基本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质量。规范产科建设,积极开展产科质量评估和产前筛查工作,加强高危孕产妇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干预。

三是要切实加强各类妇幼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群众受益。组织实施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培训,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技能,做好筛查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追踪随访管理。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抓好托幼机构管理、督导、评估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保健人员知识水平。

五是组织医疗机构在“母乳喂养周”“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周”等健康教育主题宣传日,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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