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例(12篇)

时间:2024-03-05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1

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概述

创新是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就是对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面的立体式的创新现象的集中概括。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标明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

如果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一简单的概括,我们就会发现,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包含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观念创新

它具体包括:

(1)把贸易开放看成是对外开放的起点和基本方面;

(2)客观地估价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作用,把经济发展与贸易发展的平衡、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协调看成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3)把对外贸易看成是处理国家关系的越来越重要的外交手段。

(二)格局创新

它具体包括:

(1)以地缘经济为特征的贸易集团取代了以政治联盟为基础的贸易联盟,贸易集团化格局基本确立;

(2)区域贸易集团具有强烈的对外扩展趋势,全球一体化步伐正在加快;

(3)国际贸易重心已从单一的欧洲重心过渡到了多重重心并存的状态,并正在形成以亚太为重心的新单一重心的格局。

(三)制度创新它具体包括:

(1)具有真正法人地位的、拥有更强约束性和更高运转效能的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取代关贸总协定;

(2)区域性协调机制的迅速建立和不断加强;

(3)国别的“管理贸易”制度的推广和普遍化。

(四)政策创新它具体包括:

(1)有限制的可调节的自由贸易政策逐步抬头,保护主义开始相对地退入低潮;

(2)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逐渐被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取代,新型的更灵活和更隐蔽的贸易限制措施正在不断地被创造出来;

(3)贸易政策趋向于和其它经济政策甚至外交政策的更大程度上的溶合;

(4)区域内“共同贸易政策”开始形成。

(五)构成创新它具体包括:

(1)国际贸易的内容在比例结构上出现重大调整;服务贸易的比重相对于货物贸易正在快速上升;制成品中技术产品特别是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原材料产品中具有特别意义的资源产品的贸易量增长迅速;

(2)多边贸易的内容和范围大大扩展: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以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体制以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

(六)工具创新它具体包括:

(1)投资和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国际贸易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2)现代通讯技术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信息工具;

(3)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革新更科学地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全过程;

(4)运输方式的革命使国际贸易如虎添翼;

(5)各国在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方面的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

事实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实际内容还远不止上述这些方面。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已经深入到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并通过和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国际投资创新的日益溶合,产生新的更广泛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际经济的全面创新。

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近现代国际贸易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现象。它呈现出下列一些鲜明的特征:

首先,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全面性的和立体性的创新。这个全面的立体式的国际贸易创新局面可以概括为以观念创新为基础、以格局创新为突破、以制度创新为实质,通过政策创新、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具体体现的包含国际贸易各个方面、贯穿国际贸易全过程的创新。

其次,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具有比较明显的时间分水岭。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由于它的全面性和立体性,在时间上便呈现出明显的同步性,并构成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国际贸易不同发展阶段的时间分水岭。这个时间分水岭大致是1990——1995年。尽管国际贸易创新的某些方面可能明显地早于这一时期,而且,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过程尚未结束,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主要过程、方面和内容基本上都发生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大转换后的5年左右的时期内。这一时期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国际关系大调整的时期。当代国际贸易创新预示着国际经济贸易大发展的时代的来临。

再次,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突出了开放与自由的主题。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崇尚开放与自由,努力挣脱7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愈演愈烈的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近20年的禁锢,鲜明地高举起了开放和自由的旗帜,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从观念创新到制度创新,从格局创新到政策创新,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了开放与自由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开放的创新、自由的创新,是对长期猖獗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反击。它迎来了国际贸易逐步自由化发展的新时代。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这一成就的取得实际上是自由主义对保护主义长期抗争的结果,而且也是自由主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和退让的结果。这突出地表现在国际贸易格局创新方面。贸易集团内部的自由化可以被看成是自由主义的胜利,但是,承诺贸易集团成员共同一致的对外保护的合法性本身又标明了这种自由化的浅薄。因此,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决不意味着贸易自由主义的根本性胜利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寿终正寝。事实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不过是相对提高了贸易的自由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势头。最后,发达国家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发动者、主导者和主要参加者。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又一重要特点。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掀起首先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推动。在国际政治发生根本性变迁后,与此关系最为紧密的西方发达国家既出于争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又出于维护共同的国际利益才推动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掀起和深入发展,并直接成为各个创新领域和方面的主要参加者。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还一直操纵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全过程,把握着创新的发展方向。这些都保障了发达国家最终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最大受益者。

二、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剖析

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为90年代这一特定时代的产物,有其形成的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浓厚的现实基础。全面地深入地剖析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有利于把握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可以从下面几方面加以剖析。

(一)当代国际政治格局的急剧转换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极为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国际贸易发展史清楚地表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关系。国际政治环境健康稳定的时期往往就是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动荡不定特别是在大规模的战争时期,国际贸易就会停滞甚至萎缩。因此,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是国际贸易发展和创新的前提条件。

二战后逐渐形成的美苏对抗的“冷战”的国际政治格局把整个世界长期笼罩在政治和军事对抗的威胁之中,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无疑受到了各方面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和制约。随着苏联的突然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剧变,“冷战”的政治格局终于被打破。但是,由于旧的国际政治格局的打破具有“突发性”,新的国际政治格局无法形成,因此,国际政治格局出现了一个新格局的酝酿和形成的“无格局”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状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突然没有了政治对手而表现出了政治神经从未有过的松驰,国际政治矛盾与对抗被暂时搁置下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明确。

在这个“无格局”时期,各国为了迅速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未来的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纷纷把注意力转向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在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上,经济贸易关系逐渐上升到首要的位置。为了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对外贸易的利益,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在健全和维护国际贸易制度、法律和秩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和努力。所有这些方面都推动和促进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形成和发展。

(二)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日益增强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广宽的国际经济舞台和创新压力当代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社会化、国际化进程,社会分工、国际分工日益朝着更广泛、更深刻的方向发展,整个国际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发展体系。这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最显著的特点。

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贸易具有联结作用。国际经济从一开始就是通过贸易纽带联结的。正是由于国际贸易这一特殊的桥梁作用的存在和发挥,整个国际经济才被凝合为一个整体。

其次,国际贸易具有渗透作用。它通过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它国际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的全面的渗透,进一步地把整个国际经济各个组成部分和领域溶合为一个有机的发展体系。

再次,国际贸易还具有导向作用。贸易往往是双边或多边经济关系发展的先遣,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总是能够推动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关系包括其它政治、文化等关系的全面发展。这使得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建立在更深厚的社会基础上。

最后,国际贸易还起着助动作用。对外贸易对一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助动作用实际上还表现为对外贸易对一国更大规模和更大程度上溶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助动。这种双重助动作用是国际经济相互依赖体系的重要动力来源。

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大规模变迁,当代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关系无论在其基础还是在其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基础看,单一政治联盟基础正在向以地缘经济联盟为主的多基础过渡。从表现形式看,相互依赖关系逐渐表现为包括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同时还不断产生着迫切要求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国政策与利益的强烈愿望。为了适应上述变化,以便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挥联结、渗透、导向和助动作用,国际贸易必须创新。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当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生产力的飞速增长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以信息革命、生物工程等为特征的当代科技革命在过去的10年里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它不仅表现为新技术日新月异的发明,而且更突出地表现在新技术的应用上的突飞猛进。这不仅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勃勃生机,而且还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事实上,电子数据交换的日益广泛的运用和全球范围“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推出,以现代技术服务和信息传输为内容的国际服务产品的形成和发展,以高新尖技术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现代技术贸易的日益壮大,既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基础,它们本身又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组成部分。

二战后半个世纪的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带来了国际生产力的飞速增长。这不仅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经济衰退程度的下降和期限的缩短上,更表现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振兴和繁荣。国际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当代国际贸易构成的创新,还推动了当代国际贸易其它领域和方面的创新。为了适应和容纳当代国际生产力的日益膨胀的需要,同时又能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当代国际生产力的更快地增长,当代国际贸易必须在观念、制度和政策等方面实现全面的创新。

(四)当代各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外在强制当各国开始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发展方面以后,那些一直被“冷战”状态所掩盖或淡化的经济发展问题开始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出来。尽管不同的国家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问题,但是它们大都共同面临着下列问题:

其一,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溶合?如何发挥对外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用?

其二,如何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如何消除贸易收支的逆差?

其三,如何实行各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国际间协调?如何合理地分割国际贸易利益?

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各国迫切希望对“冷战”后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作出新的安排。这在客观上对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起着外在强制的作用。作为这一强制作用的结果,各国开始了贸易观念的反思和创新,并就国际贸易制度、格局和政策的国际宏观安排和微观实施进行着少有的真诚的国际合作。国际贸易的全面创新得到了各国普遍的强有力的扶持和推动。

(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内在动力当代国际贸易发展受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阻挠。

第一个方面是国际贸易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而又无法消除的障碍。这些障碍中最突出的有两个:

一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两难选择。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的摇摆不定人为造成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无序性和非周期性动荡。

二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残缺与低效能。关贸总协定无法管辖所有的贸易行为,而且仅有的管辖能力还表现为“软约束”。这更加剧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无序性和非周期性动荡。

第二个方面是国际贸易同时又面临着新的国际环境的挑战。具体体现在:

一是如何适时地变更有关国际贸易的一系列的思想和观念;

二是如何调整“冷战”后的国际贸易格局;三是如何在现有的基础和框架上改革和完善国际贸易制度;四是怎样在国际贸易的构成、手段和工具上充分体现当代科技革命的最新成就和现代经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地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其对国际经济的推动作用的正常发挥。它们从国际贸易的内在的最深层次上驱动着国际贸易自身的全面创新。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内在动力之所在。正是由于这一内在动力的驱动,当代国际贸易才发生了从观念到格局、制度、政策、构成和工具的全面的深刻的创新。

三、几点启示

从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的初步剖析,可以得出下列启示性的结论,它们能够引发人们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更进一步的思考。

第一,宽松的政治环境不仅有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还可能成为经济贸易振兴与腾飞的前提条件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得益于国际政治格局的实质性转换,得益于和平与发展时代的真正到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大发展同样离不开中国政治环境的稳定。这是保证中国改革开放最终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

第二,只有坚决地把中国经济更大程度地溶入国际经济的发展体系,中国经济贸易才会有真正起飞的明天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建立在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加强的基础之上。没有这种依赖关系,国际贸易创新就难以形成。事实上,如果一国经济脱离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也就不可能从这种相互依赖中获得利益。尽管溶入相互依赖关系体系需要付出代价和作出牺牲,但对于长期实行封闭经济的中国来说更应如此。从长远利益看,这乃是一个民族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基本出路。

第三,科技发展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生长点科技进步和广泛应用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中的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整个国际贸易产生作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科技基础。因此,不仅要在观念上,更应该在实践中,真正地把科技看成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强支撑,甚至是根本支撑。

第四,经济贸易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自身发展的不适应性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各国经济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对国际贸易发展所造成的压力;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1篇2

一、当前我国外贸面临的新环境及新特点

(一)国际贸易环境出现新变化和新趋势

1、世界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的周期,国际贸易有望进一步增加。自2001年起,世界经济(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摆脱连续4年的增长缓慢和不景气状态,开始步入新一轮经济上升周期,国际贸易总体处于一个回升阶段。

2、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基于区域一体化合作上的贸易正

在不断扩大,跨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速,其中跨区域的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速,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日益明显。

3、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对世界贸易的推动和控制作用日益加强。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约有1.2万家,控制着世界出口贸易总额的2/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已占国际贸易的40%。随着生产国际化的新发展,跨国公司将在更大程度上控制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

4、科技进步加速,国际贸易的科技含量提高,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和新技术联在一起,使国际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原材料密度和粗放程度大为减少,而技术、知识密集度却大大提高。

(二)国际贸易内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国际服务贸易蓬勃兴起,经济越来越“服务化”。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服务贸易正以高于商品贸易的速度增长,在国际服务贸易构成中,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相对下降,通讯、保险、广告、技术、租赁、管理等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在不断提高,尤其是高技术产品中的附加值的不断增加,其商品也越来越趋向于服务密集型。

2、国际贸易方式处在变革中。首先是贸易电子信息化程度加快,利用电子数

据交换代替传统的纸面单据进行贸易活动。其次是政府对贸易发展的管理和干预愈加明显。有关国家和各区域经济集团出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为保护区内市场,在逐步拆除妨碍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的同时,对外实行排斥,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集团之间的非公平垄断竞争和矛盾加剧。

3、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和国际产业转移关系日益密切,后者正成为推动前者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全球区域经济合作和贸易投资自由化趋势进一步增强,市场、资源、资本、人才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加快,国际产业转移的提速,使得国际贸易活动空间增大。

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有利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完善和产业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1、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贸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外贸体制与国际接轨。首先是我国政府管理外贸以及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和手段将受到规范和制约,需要应对新形势下的贸易环境,转变观念,作出相应调整,促进政府修改或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创造一个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竞争环境。其次,随着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服务业贸易的增加,对政府监管能力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带来新课题,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更加突出。第三是随着贸易区域一体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国际规则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我国当前的外贸体制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以维护我国利益。

2、有利于我国内部经济结构和产业优化升级。国际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我国企业进一步面向国际市场,利用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提供的机遇,推动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负面影响:会带来更多的贸易摩擦和新贸易壁垒

从1995年到2003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高达356起,2004年,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今年,随着纺织品一体化如期实施,一些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

与以前相比,如今我国遇到的贸易摩擦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以前的摩擦是关税、配额许可证,现在表现为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及劳工和社会标准。特别是以技术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愈加趋向严重,一些国家频频利用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绿色壁垒等手段对我国商品进口设限,我国商品受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案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因而新贸易壁垒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

新贸易壁垒的到来,反映了我国外贸体制的弊端:一是我国出口迅猛增加,

但出口产品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且多为最终产品;同时,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便宜,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一味压低价格,造成出口产品长期处于增量不增值的局面,产品的升级换代缓慢,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价格偏低,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容易造成倾销的错觉,引发国际经济摩擦。二是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存在对我国贸易的歧视性因素,使得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贸易的技术性手段方面具有先天性“优势”,很容易导致贸易政策工具对我国的滥用。

可以预见,新贸易壁垒在21世纪将成为世界上主流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大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所以新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冲击将更大,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当前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应解决的问题及应实现的转变

(一)外贸易体制改革应解决的两个问题

1、对外依存度(包括进口和出口依存度)过高带来的负面影响。近5年来,我国外贸依存度逐年提高,每年至少提高了10个百分点。如此高的外贸依存度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风险:第一,出口依存度结构上的不平衡增大了风险性。目前我国对外出口集中在少数国家,增大了对这些国家市场的依赖性,从而可能使我国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出口依存度在产品上的不平衡使少数产品的发展增大了风险。我国出口产品集中于低端产品,而且依存度还很高,如纺织服装产品,使这一产业对外部市场的依赖性特别强,而且很容易被许多国家所替代;第三,出口渠道由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掌握,使我国缺乏出口发展的主动权,一旦政治原因导致跨国公司策略的变化,对我国出口贸易会造成严重的冲击;第四,较高的出口依存度增加了“中国”的市场,从而不利于我国的和平崛起。另外,过高的进口依存度会增大国内产业的竞争压力,增大国内就业压力和国内一些企业的经营困难;而且,我国在进口依存结构中主要是技术装备的较高进口依存度,这使我国的工业现代化与技术进步对外存在着较大的依赖性,存在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进行控制的风险。

2、外贸市场化与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我国国有企业包括外贸企业正在向股份制转化,创汇已不再是企业的首要目标,追求高效益、高利润、低风险成为企业的主要目标。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日益减少。但在外贸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依然尚未完成,这表现在:宏观管理还没有转到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上来;对进口行政性管理过多、过严。国家对外贸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完善(如与世界贸易组织接轨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汇率、关税改革还没有到位。我国市场化的外贸制度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我们需要在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限的政府干预,根据产业与贸易发展的特点适时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政府在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的同时,宏观管理要转移到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的轨道上来。

(二)外贸体制改革应做到三大转变

1、转变传统的追求贸易顺差的观念,努力追求外贸平衡。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长期的贸易顺差所带来的并非都是好处。首先,近年来贸易顺差带来的贸易争端不断涌现;其次,贸易顺差虽然增加了外汇储备,但从资源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看,是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第三,持续高额顺差导致了人民币升值预期,进而又导致了资本净流入增加,资本净流入增加又进一步导致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第四,巨额的经常项目的顺差,会转化为货币大量投放的压力,成为通货膨胀率上升的重要因素。相反,贸易逆差的结果也并非都是坏处。第一,适当逆差有利于缓解短期贸易纠纷,有助于贸易长期稳定增长;第二,逆差实际上等于投资购买生产性的设备,只要投资项目选择得当,既可以补充国内一些短缺的原材料,还可以很快地提高生产能力、增加就业以及增加经济总量;第三,逆差还能减少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减缓资本净流入的速度;第四,短期的贸易逆差还有助于缓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经济增长快的年份,都是逆差或者顺差较小的年份。因此,在对外贸易问题上,不仅应当彻底转变观念,放弃出口创汇、追求顺差为目标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确立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的政策。

2、转变原来的“出口导向”外贸战略,转向贸易平衡,由关注出口额转向提高生产率、促进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的贸易导向战略。从长期趋势来看,国家利益的实现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进出口贸易的动态平衡。考虑到中国的资源状况、市场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体制等各方面因素,一个基本平衡的贸易差额也应该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因此,我国外经贸战略应由传统的出口导向转向贸易平衡,由关注出口额转向提高生产率、促进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的贸易导向战略。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

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概述

创新是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就是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面的立体式的创新现象的集中概括。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标明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如果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一简单的概括,我们就会发现,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包含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观念创新它具体包括:

(1)把贸易开放看成是对外开放的起点和基本方面;(2)客观地估价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作用,把经济发展与贸易发展的平衡、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协调看成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3)把对外贸易看成是处理国家关系的越来越重要的外交手段。

(二)格局创新它具体包括:(1)以地缘经济为特征的贸易集团取代了以政治联盟为基础的贸易联盟,贸易集团化格局基本确立;(2)区域贸易集团具有强烈的对外扩展趋势,全球一体化步伐正在加快;(3)国际贸易重心已从单一的欧洲重心过渡到了多重重心并存的状态,并正在形成以亚太为重心的新单一重心的格局。

(三)制度创新它具体包括:(1)具有真正法人地位的、拥有更强约束性和更高运转效能的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取代关贸总协定;(2)区域性协调机制的迅速建立和不断加强;(3)国别的“管理贸易”制度的推广和普遍化。

(四)政策创新它具体包括:(1)有限制的可调节的自由贸易政策逐步抬头,保护主义开始相对地退入低潮;(2)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逐渐被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取代,新型的更灵活和更隐蔽的贸易限制措施正在不断地被创造出来;(3)贸易政策趋向于和其他经济政策甚至外交政策的更大程度上的溶合;(4)区域内“共同贸易政策”开始形成。

(五)构成创新它具体包括:(1)国际贸易的内容在比例结构上出现重大调整;服务贸易的比重相对于货物贸易正在快速上升;制成品中技术产品特别是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原材料产品中具有特别意义的资源产品的贸易量增长迅速;(2)多边贸易的内容和范围大大扩展: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以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体制以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

(六)工具创新(1)投资和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国际贸易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2)现代通讯技术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信息工具;(3)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革新更科学地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全过程;(4)运输方式的革命使国际贸易—61—农业技术经济2002年第3期如虎添翼;(5)各国在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方面的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已经深入到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并通过和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国际投资创新的日益溶合,产生新的更广泛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际经济的全面创新。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近现代国际贸易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现象。它呈现出下列一些鲜明的特征:(1)全面性的和立体性的创新。可以概括为以观念创新为基础、以格局创新为突破、以制度创新为实质,通过政策创新、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具体体现的包含国际贸易各个方面、贯穿国际贸易全过程的创新。(2)具有比较明显的时间分水岭。这个时间分水岭大致是1990—1995年。尽管国际贸易创新的某些方面可能明显地早于这一时期,而且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过程尚未结束,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主要过程、方面和内容基本上都发生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大转换后的5年左右的时期内。这一明期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国际关系大调整的时期。当代国际贸易创新预示着国际经济贸易大展的时代的来临。(3)突出了开放与自由的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开放的创新、自由的创新,是对长期猖獗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反击。它迎来了国际贸易逐步自由化发展的新时代。但决不意味着贸易自由主义的根本性胜利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寿终正寝。

(4)发达国家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发动者、主导者和主要参加者。因此保障了发达国家最终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最大受益者。

二、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剖析

(一)当代国际政治格局的急剧转换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极为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国际贸易发展史清楚地表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关系。国际政治环境健康稳定的时期往往就是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动荡不定特别是在大规模的战争时期,国际贸易就会停滞甚至萎缩。因此,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是国际贸易发展和创新的前提条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状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突然没有了政治对手而表现出了政治神经从未有过的松驰,国际政治矛盾与对抗被暂时搁置下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明确。在这个“无格局”时期,各国为了迅速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未来的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纷纷把注意力转向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在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上,经济贸易关系逐渐上升到首要的位置。为了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对外贸易的利益,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在健全和维护国际贸易制度、法律和秩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和努力。所有这些方面都推动和促进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形成和发展。

(二)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日益增强,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国际经济舞台和创新压力当代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社会化、国际化进程,社会分工、国际分工日益朝着更广泛、更深刻的方向发展,整个国际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相联、可分割的发展体系。这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最显著的特点。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国际贸易具有联结作用。国际经济从一开始不是通过贸易纽带联结的。正是由于国际贸易这一特殊的桥梁作用的存在和发挥,整个国际经济才被凝聚成一个整体。其次,国际贸易具有渗透作用。它通—62—

于化金等:关于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一点思考过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际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的全面的渗透,进一步地把整个国际经济各个组成部分和领域溶合为一个有机的发展体系。再次,国际贸易还具有导向作用。贸易往往是双边或多边经济关系发展的先遣,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总是能够推动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关系包括其他政治、文化等关系的全面发展。这使得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建立在更深厚的社会基础上。最后,国际贸易还起着助动作用。对外贸易对一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助动作用实际上还表现为对外贸易对一国更大规模和更大程度上溶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助动。这种双重助动作用是国际经济相互依赖体系的重要动力来源。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大规模变迁,当代国际经

济的相互依赖关系无论在基础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基础看,单一政治联盟基础正在向以地缘经济联盟为主的多基础过渡。从表现形式看,相互依赖关系逐渐表现为包括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的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同时还不断产生着迫切要求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国政策与利益的强烈愿望。为了适应上述变化,以便能够在新的史条件下继续发挥联结、渗透、导向和助动作用,国际贸易必须创新。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当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生产力的飞速增长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以信息革命、生物工程等为特征的当代科技革命在过去的10年里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它不仅表现为新技术日新月异的发明,而且更突出地表现在新技术的应用上的突飞猛进。这不仅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勃勃生机,而且还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事实上,电子数据交换的日益广泛的运用和全范围“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推出,以现代技术服务和信息传输为内容的国际服务产品的形成和发展,以高新尖技术产品为对象的现代技术贸易的日益壮大,既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基础,它们本身又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组成部分。二战后半个世纪的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带

来了国际生产力的飞速增长。这不仅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经济衰退程度的下降和期限的缩短上,更表现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振兴和繁荣。国际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当代国际贸易构成的创新,还推动了当代国际贸易其领域和方面的创新。为了适应和容纳当代国际生产力的日益膨胀的需要,同时又能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当代国际生产力的快增长,当代国际贸易必须在观念、制度和政策等方面实现全面的创新。(四)当代各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外在强制当各国开始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发展方面以后,那些一直被“冷战”状态所掩盖或淡化的经济发展问题开始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出来。尽管不同的国家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问题,但是它们大都共同面临着下列问题:其一,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溶合?如何发挥对外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用?其二,如何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如何消除贸易收支的逆差?其三,如何实行各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国际间协调?如何合理地分割国际贸易利益?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各国迫切希望对“冷战”后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作出新的安排。这在客观上对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起着外在强制的作用。作为这一强制作用的结果,各国开始了贸易观念的反思和创新,并就国际贸易制度、格局和政策的国际宏观安排和微观实施进行着少有的真诚的国际合作。国际贸易的全面创新得到了各国普遍的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

(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内在动力当代国际贸易发展受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阻挠。第一个方面是国际贸易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而又无法消除的障碍。这些障碍中最突出的有两个:一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两难选择。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的摇摆不定,人为造成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无序性和非周期性动荡。二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残缺与低效能。关贸总协定无法管辖所有的贸易行为,而且仅有的管辖能力还表现为“软约束”。这更加剧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无序性和非周期性动荡。第二个方面是国际贸易同时又面临着新的国际环境的挑战。具体体现在:一是如何适时地变更有关国际贸易一系列的思想和观念;二是如何调整“冷战”后的国际贸易格局;三是如何在现有的基础和框架上改革和完善国际贸易度;四是怎样在国际贸易的构成、手段和工具上充分体现当代科技革命的最新成就和现代经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新的国际环境的挑战,具体体现在:一是如何适时地变更有关国际贸易的一系列的思想和观念;二是如何调整“冷战”后的国际贸易格局;三是如何在现有的基础和框架上改革和完善国际贸易制度;四是怎样在国际贸易的构成、手段和工具上充分体现当代科技革命的最新成就和现代经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地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其对国际经济的推动作用的正常发挥。它们从国际贸易的内在的最深层次上驱动着国际贸易自身的全面创新。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内在动力之所在。正是由于这一内在动力的驱动,当代国际贸易才发生了从观念到格局、制度、政策、构成和工具的全面的深刻的创新。

三、几点启示

从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的初步剖析,可以得出下列启示性的结论,它们能够引发人们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更进一步的思考。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不仅有利于经济贸的发展,还可能成为经济贸易振兴与腾飞的前提条件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得益于国际政治格局的实质性转换,得益于和平与发展时代的真正到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大发展同样离不开中国政治环境的稳定。这是保证中国改革开放最终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

(二)只有坚决地把中国经济更大程度地溶入国际经济的发展体系,中国经济贸易才会有真正起飞的明天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建立在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加强的基础之上,没有这种依赖关系,国际贸易创新就难以形成。事实上,如果一国经济脱离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也就不可能从这种相互依赖中获得利益。尽管溶入相互依赖关系体系需要付出代价和做出牺牲,但对于长期实行封闭经济的中国来说更应如此。从长远利益看,这乃是一个民族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基本出路。

(三)科技发展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生长点科技进步的广泛应用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中的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整个国际贸易产生作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科技基础。因此,不仅要在观念上,更应该在实践中,真正地把科技看成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强支撑,甚至是根本支撑。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4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起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5

关键词:贸易条件;价格贸易条件;国际经济秩序

一、引言

探讨国际经济秩序的目的是通过一个合理、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使世界各国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话、交流,缩小各国的经济差距,实现共同繁荣。但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下,这一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国际贸易是影响国际经济秩序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国际贸易的视角来审视当今国际经济秩序及其未来的发展。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影响各国贸易利益及世界贸易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从贸易条件视角看国际经济秩序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和分析现今的国际经济秩序。

“贸易条件的概念可理解为一揽子商品和另一揽子商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比率。”多年来,贸易条件的概念已发生很大变化,其最常用和最基本的含义包括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价格贸易条件是贸易条件的最基本概念,是指出口平均价格指数与进口平均价格指数的比值;收入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出口数量指数;要素贸易条件可分为单要素贸易条件和双要素贸易条件,单要素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本国出口部门的生产率指数,双要素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本国出口部门生产率指数和本国进口产品在贸易对象国的生产率指数的比值。贸易条件的基本经济含义在于衡量一国在出口基础上的进口能力。价格贸易条件衡量的是平均每单位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进口能力,收入贸易条件衡量的是总出口意义上的进口能力,而要素贸易条件衡量的是一国的长期进口能力。贸易条件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指数,影响一国的短期和长期利益,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国际经济秩序的最重要特征则在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的位置如何变动。因此,贸易条件通过贸易利益和经济增长影响着一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位置。

二、贸易条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

(一)贸易条件深刻地反映了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对抗性

贸易条件不仅反映了一国的进口能力,更反映了不同国家在贸易利益分割上的份额问题。无论是从传统的比较优势原理出发,还是从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出发,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各国总是能获得贸易利益,但从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份额却不一定相等。在两国开展贸易的条件下,一国的出口正好等于另一国的进口,一国出口价格指数的提高意味着另一国进口价格指数的提高,在该国进口价格和另一国出口价格不变的条件下,该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意味着另一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一个国家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使其在贸易利益分割中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大,另一国所占的份额必然减少。要素贸易条件同样能反映出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抗性。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利益分配也验证了以上规律。以价格贸易条件为例,多数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表明,发展中国家的价格贸易条件从长期看是不断恶化的,发达国家的价格贸易条件是不断改善的。《国际贸易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表明,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其价格贸易条件处于总体恶化的趋势。《世界统计年鉴》最新的数据也进一步证明了这种趋势的延续(见表1)。这说明,两大集团在贸易条件和贸易利益上的对抗性非常突出。

实际上,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对抗性,任意的两个贸易国之间都存在这种贸易利益的对抗性。因为在总体贸易利益既定的条件下,无论多少国家参与国际贸易,一国的贸易利益份额增加,必然意味着其他国家贸易利益份额的减少。当总体贸易利益变动时,这种份额分割问题仍在。徐建斌和尹翔硕的理论模型也证明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存在着“合成谬误”效应,即当个别发展中国家利用传统比较优势发挥专业分工优势时,可获得较多的贸易利益,但当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时,各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贸易利益就越来越少,进而使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作用受到限制。转贴于

(二)贸易条件影响一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

当世界贸易的规模有限时,贸易条件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因为此时的贸易条件变动所引起的贸易利益变动反映到GDP中只是很小的份额: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进展,各国的贸易额都在迅速增加,对国际贸易的依赖也越来越重,贸易条件变动引起的贸易利益变动在GDP中的比重也随之增加,贸易条件开始成为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也必然影响着一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位置。

由表2和表3可清楚地看到,由于贸易条件变动而引发的贸易利益变动占GDP的比例已相当高,特别是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泰国三国,2005年由于贸易条件恶化(相比于2000年),损失的贸易利益分别达到38.5%、55.7%和60.7%。由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损失越来越大,这一方面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还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从国际总贸易利益中获取的份额越来越少,从而影响着其长期的经济利益。

从世界经济格局的角度看,由于贸易条件的作用,现今的贸易条件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改变,世界各国的经济差距只能是越拉越大,从而加速国家之间的贫富分化。处于世界经济格局中位置越高的国家,其贸易条件和贸易份额越容易处于有利位置,进而通过国际贸易推动其经济发展;处于世界经济格局中位置越低的国家,贸易条件越难改善,其获得的贸易利益份额越变越小。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1篇6

关键词:高职国贸;专业课程:完善

从2001-2007年,我国贸易额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5%,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1738亿美元,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估计,2008年中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与之相应,外贸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也在大幅攀升。有资料表明,我国外贸人才的缺口约为180万,仅广州外贸人才的缺口就达到了20万人,根据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数字显示,2007年外贸人才的需求较2006年增长了25%。一方面,外贸人才的需求十分巨大,但另一方面,大量的外贸专业的毕业生又找不到工作。一项调查表明,外贸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外贸工作的比率不超过20%。大量的外贸企业认为,开设外贸专业的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与企业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高职国贸类专业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存在的问题

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是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均对高职高专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有原则性的规定。加入wto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已有了很大的变化,从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而言,传统的外贸专业课程体系与我国现实外贸形势发展不相匹配,外贸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没有真正反映外贸企业对外贸人才知识结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课程重点不突出突出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特点。突出课程重点,就是要根据目标岗位对国贸类人才的需求,开设用得上、学得精的专业课程。笔者认为,重点不突出就是培养核心能力的课程占总课程中的比例过低,一些与职业核心能力关系不够密切的课程开设过多,使得学生在有限的在校时间里对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时间明显不足。据笔者对杭州、温州和宁波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调查,不少高职院校的公共课时数占了30%左右,与外贸工作毫不相关或者关系不大的课程占到了40%以上。以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学院国贸专业三年总课时为2200学时。英语课总课时(包括大学英语精读216学时,商务英语72学时,外贸函电32学时,英语泛读72学时,英语口语72学时,听力108学时)共572学时,占总课时数的26%。就课时数而言,高职国贸专业的该门课程已经占据比较大的比例,但是就实际效果而言。高职国贸专业毕业学生的商务信函写作和英语会话能力明显不足。

重知识体系建构,轻职业技能培养国际贸易具有较强的实务性,因此。在国际贸易课程设置中,实践性教学应该是第一性的,其中的理论课程设置应该是为实践服务的。在课程形式上,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在国贸专业课程的教学上,仍然以理论知识构建为主,人为的将课程体系分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技能课。不少教师认为,技术是理论的应用。基础扎实了,才能学好技术。因此,理论课程和专业课程中的理论知识被过分强调了。连一些专业技能课,如国际货运、国际运输与保险也以描述性知识介绍为主,仅仅在高年级阶段才安排一些实践和实训的内容。另外。一些宏观性很强的理论课,如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金融、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等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被广泛开设,出现了学生“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上岗用不上”的尴尬局面,这种重理论、轻动手能力的教学方式,直接导致了毕业生不能直接上岗工作,还需要外贸企业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再培训。

内容陈旧,与时代不符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代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与变化,尤其是海关、税收、商检、外汇政策等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的变化,需要相关课程的内容及时更新并与之同步。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晚,适应高职院校职业特色的教材较少,其中的一些内容还存在着大学本科教材的烙印,如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国际贸易地理、国际市场营销、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实务谈判等教材,这些教材不仅理论性很强,还存在内容陈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图书市场的高职国贸类专业的教材进行分析发现,约80%的国际贸易实务或进出口贸易实务、国际结算等课本还是沿用《ucp500》作为施教内容,而涉及进出口报关课程中的“报关人”、“滞纳金和滞报金最低起征额”等知识点,还是2006年以前的内容,明显滞后。因此,高职国贸专业教材内容过时,是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缺乏职业针对性在中国加入wto组织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外贸企业愈来愈重视岗位设置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以

岗位需求来招收和录用新的从业人员。从外贸业务流程而言,外贸企业的从业岗位设置主要有:货物报关、货物报检、单证制作、外贸跟单、外贸业务、国际货运等。依据外贸企业的特性,一般要求从业人员除了具备某一岗位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兼顾上下岗位和岗位发展的专业知识。而目前高职外贸院校的课程设置与外贸岗位衔接不够紧密。从笔者对杭州、温州和宁波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调查来看,全面开设国际结算、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实务、进出口报关实务、外贸单证、外贸跟单实务、国际货物运输实务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高职院校较少,而开设相应的实践课程更是少之又少。这些体现高职教育职业性的课程,不仅是区别本科教育的标志,也是学生顺利就业所必备。

内容重复,开课顺序不合理精简课程门类,避免交叉重复,是高职课程改革的重要任务。高职国际贸易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但它从属于理论性很强的经济学学科门类。高职国贸类专业的每门专业课程,如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国际经济法、国际运输与保险都会涉及经济学、社会学、区域地理、文化学等相关的知识,内容重复,已经成为高职国际贸易类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国际结算与国际金融部分内容重复,国际货运与保险与国际贸易实务部分内容重复等。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有些学院的课程安排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不合理,如,国际贸易实务课排在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前面,而且这门课有排在一年级的,还有排在二年级的,更有在一年级就开设国贸实务谈判课的。以上课程安排现象不仅让人匪夷所思,而且也很难想象其中的教学效果。

对高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改革的对策建议

基于岗位需求,优化课程体系高职国贸专业的课程设置必须从岗位职责的需求出发,以岗位任务群为主线,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专业课程的设置应该满足本行业各岗位职责的多项要求。即满足外贸业务、外贸跟单、单证制作、货物报关、货物报检、国际货运等不同岗位及相应的岗位任务群的要求。经过对外贸行业岗位的调查,笔者提出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中,要重点突出外贸业务中最核心的业务接洽、外语表达、单证制作、商检报关、函电、运输保险等能力的培养。此外,课程设置除了体现高职国贸的职业特性外,还要体现国贸的涉外性,除了在公共基础课程中开设法律课程外,还要在专业课程中融入国际商法类的课程。同时,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沙龙等灵活教学手段,切实保障教学效果,使得高职国贸学生成为通晓外贸岗位实务操作、能运用国际惯例规避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另外,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中。要注意切合学生的学习规律。按照先易后难、先基础后提高的规律合理安排课程顺序,降低学生掌握国贸专业知识的难度,提高学习兴趣。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职业技能以外贸类专业目标岗位所需要的技能设计实践教学计划,确定技术应用能力的实践教学目标。并在课时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进行大力度的改革。在课时安排上,国际贸易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达到1:1,实践教学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50%,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时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在实践教学内容上,形成包括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综合能力训练课程(或实训项目)的实践教学体系。基本技能包括外语的应用技能、商务接洽技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办公自动化技能、外贸应用写作技能等:专业技能包括外贸市场开拓、外贸单证制作、外贸函电应用、商检报关、跟单等;综合能力包括外贸市场分析、外贸公司管理、外贸产品销售、外贸团队管理等。在训练方法上,让学生通过多种教学形式,如外贸产品演示、外贸公司顶岗实习、模拟公司实训、单证制作训练、外贸心理素质训练、国际商务礼仪训练、外贸商务情报搜索训练等等。使外贸岗位技术应用与职业素质要求有机结合。在实训项目的教学中,改变过去传统的教师讲、学生练的方式,实行现场的模拟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国际货运与保险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让学生分别扮演海关、银行、政府、货运商、承运人、出口商、进口商、消费者角色,既可以提高学生兴趣,又能让学生切身体验到国际货物运输的流程和各环节操作要点。

精简课程内容,加强教材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就是要全面清理目前课程中重复交叉的知识和技能学习,避免重复学习浪费,减轻学生负担。要从岗位对知识和技能需求的质和量出发,按照岗位需求,确定课程的知识和技能学习量和学生掌握的程度。笔者所在的学院就曾经邀请了浙江多家省级外贸公司一线经理和资深专家,对课程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最后确定的国际贸易专业的理论知识体系和实践知识体系非常精简,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教材是学生学习的重要载体,因此,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是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一环。变革原有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逐步形成自成一体的、具有

特色的新型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这种教材至少具有以能力培养为导向,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的特点。基础理论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合理选择确定知识模块及知识点,不必照顾学科体系的完整性,摒弃冗长、枯燥的知识陈述,使基础理论的表述简洁明了。同时,充实大量的图、表、例。加强教材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增加思考、训练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7

一、基于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行业格局的调整和发展

随着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低碳经济始终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低碳经济理念的结合下,注重低能耗低排放的经济发展。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俄熔岩,低碳化模式的发展和应用,更加注重行业格局的调整。

首先,在商品贸易格局的优化调整中,主要是做好商品贸易的格局优化,将传统的石化能商品进行不断的调整,并注重资源消耗性的商品发展,实现低碳经济的合理有效发展,注重国际贸易的综合性发展。在新能源以及绿色能源商品的应用中,实现高科技新材料商品的有效性应用,将节能化环保特点实现,注重国际贸易相关比重的不断提升,注重商品贸易结构的一种优化和调整。

其次,对于地区贸易格局而言,在优化调整中,就要结合经济结构的一种优化调整过程,实现经济发展的低碳化形势,在低碳技术的应用中,体现出生产低碳化的商品过程,做好国际贸易竞争的优势发展,注重国家贸易地区的平衡性发展。

最后,低碳商品的生产中,就要联系低碳经济的一种重要发展过程,结合资金技术的优势发展,做好低碳经济的有效性发展,联系资金技术的不断创新,实现低碳经济的不断和谐有效性发展,最终从根本上调整国际贸易的一种地区格局发展。

二、基于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内涵的拓展

现代化低碳经济的一种背景发展中,就要联系国际贸易的基本内涵,在内涵的拓展中,及时的转变传统的国际贸易内涵,实现碳金融理念的不断融合。碳金融的服务过程中,通过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逐渐减少,将人类社会活动对于环境的危害逐渐降低。

基于低碳经济理念的发展中,国家贸易领域的发展,更是联系金融制度规范的相关标准,注重金融交易活动的充分讲解,在碳金融活动的基础发展中,实现资源上的有效分配,并在资金的不断配置中,做好排痰技术的不断支撑和应用,实现碳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保证。

低碳经济的创新发展中,就要实现国际贸易内涵的不断拓展,在国际贸易服务内涵的广泛拖住中,结合国际贸易的相关参与者的动向,做好低碳性的环保,在碳金融发展价值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对更好的国际贸易发展方向有效性的追求。

三、基于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技术的创新

低碳经济的有效性发展中,联系低碳技术的一种技术支持,在低碳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实现低碳技术的不断开发和利用,在国家贸易的发展中,更要注重技术上的不断擦红心,将国际贸易的有效性发展全面实现。

在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贸易商的发展中,就要结合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特点,并在资金技术的过多投入中,实现技术上的不断革命和创新,在自身经济的低碳发展中,将经济的低碳发展综合性的实现,注重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实现新技术革命的根本创新和发展。这种低碳经济发展理念的应用中,做好新一轮技术的有效性革命,在国家贸易技术的转移中,将国家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强,实现国家之间的有效性技术合作。

低碳经济的有效性发展中,就要联系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在低碳经济的有效性发展中,注重低碳经济的单边贸易过程,避免各种贸易规则的产生,最大程度上避免贸易壁垒的产生。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中,一旦碳标签的出现,就要联系发达国家的相关发展过程,注重使用和推广的过程。碳标签在始终中,往往是结合相关产品的一种原材料制造,并注重制造储运相关发展中,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控制,在标签的形式分析中,对消费者告知。关于贸易壁垒的打破之后,就要结合低碳经济的有效性发展,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对碳关税措施制定,并将碳的排放量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做好碳排放量的根本控制。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8

过去,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的核心和重点基本都是围绕外贸单证实务展开,培养了一批外贸单证业务操作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全球经贸关系、贸易壁垒、商业模式、金融安全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实践教学体系的重心也逐渐向人文经贸、外语外贸、法律外贸和技术外贸方向发展,这对培养对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文经贸方面要求学生理解主要贸易对象的人文风俗习惯、价值观、道德标准等内容;外语外贸方面要求学生精通英语,能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自主交流合作与沟通,同时还要掌握第二门外语,如德语、日语、阿拉伯语,能与新兴贸易伙伴开展交流活动;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种形式的新型贸易壁垒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一系列常用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技术贸易方面则要求国际经贸类学生对主要产品技术信息有一定了解。总的来说,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实践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国际市场调研、国际贸易实务、营销推广、金融结算、物流供应等多项商务技能。

二、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实践教学的认识缺位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并根据全球贸易经济发展需要,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做出了一些调整和修订。从调整结果来看,各高校普遍把外贸单证实务、国际结算操作等操作性环节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加了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如报关员、单证员、国际商务师等)环节,以强调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特点。从产业链视角来看,国际贸易产业链一般包括:前导出口阶段(包括国际市场调研、商务文化礼仪、磋商等内容)、出口阶段(包括订单签订、组织货源、缮制出口单证等内容)和后续出口阶段(包括售后服务、销售反馈、国际商务关系维护等内容)。特别是后危机时代以来,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引发了商业模式的革命性剧变,如营销方式由传统的广告推广向自营销方式转变、结算方式由传统的银行支付向互联网金融转变。传统的外贸实训体系已不符合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因此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实践教学的认识还应更加全面、深入,更具前瞻性。

(二)实践教学执行环节缺乏“实践性”

从现有的实践教学课程来看,大多数院校根据国际经贸发展实践,分别设置了国际经济与贸易认知实习、国际贸易运营流程分析、国际贸易从业资格辅导、国际经济与贸易综合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而后危机时代,以移动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型商业模式迅速蔓延,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国际交易中的贸易数据挖掘和市场研究、互联网金融(融资、支付等)、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需求骤然增加,而现有的实践教学内容无法适应国际贸易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的要求。另外,从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来看,缺乏“实践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实践教学环节课时量相对较少、时间安排相对集中,绝大多数院校一般根据任课教师的时间来安排实践教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其次,实践教学师资配备一般每班(约40人左右)为1-2名教师,教师工作强度相对较大,无法有效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更有个别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量大,把实践教学工作压到学期末进行,于是只能草草了事;第三,部分学生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对实践教学环节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实践教学学习简单应付了事。实践教学执行环节“实践性”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滞后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知识体系和教学能力,具有丰富国际贸易业务实践经验,系统掌握国际经贸专业技能,能独立完成国际贸易理论教学和指导学生开展国际贸易实践(实训)的教师。后危机时代,随着一般普通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的转型,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现有的师资队伍情况来看,虽然绝大多数院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教师大多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备较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但这些教师大多都是硕(博)士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先天缺乏国际贸易业务实践的熏陶。待其进入高校工作后,作为年轻教师承担着较为繁重的理论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压力,无暇顾及国际贸易综合实务能力的提升。从高校现有教师培养机制来看,教师走进企业生产一线和贸易活动的机会少、时间短、成本高,从而造成了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后天不足。另外,作为高校教师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学习、应试能力,部分教师通过努力能顺利拿到相关资格证书,但国际贸易实践经验依然较为匮乏。

(四)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薄弱

国际贸易模拟仿真教学是通过国际贸易实验室(包含虚拟进出口企业、工厂、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局、跨国银行等组织),应用相关贸易实务模拟软件,让学生扮演外贸业务流程中某一主体角色而进行的模拟实践教学。由于国际贸易模拟仿真实验室所需房屋面积和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产出效益不明显,目前大多数高校(尤其是以理工科为背景的中西部高校)缺乏对综合性国际贸易实验室的投资热情,基本上是与其他文科专业共用实验场所,实验室建设仅仅是依托相关贸易实务模拟软件(如浙江大学恩特外贸业务管理系统、Simtrade外贸学习平台、亿学国际贸易实务综合实训中心平台等)开展国际贸易实务模拟仿真教学,实验室建设缺乏专业性、特色性和实践性。后危机时代,各高校普遍加大了对实习基地的开发力度,纷纷与企业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合作。从实习基地建设情况来看,实践教学计划中企业参与程度较低,针对实习企业国际贸易运营过程和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不足,学生在实习企业能涉及的实质性外贸活动和生产经营环节偏少,部分“90后”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的意志品质,指导老师对实习过程的监控较弱;有部分实习基地仅仅只是挂了一个牌,缺乏真正的交流与合作,实习基地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过程的优化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9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

一、国际贸易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课程特点

(一)国际贸易课程的内容

国际贸易课程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有国际贸易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国际贸易的相关政策、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这四个部分当中,国际贸易的历史主要涉及到了二战后,各国之间的竞争与联系,这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主要涉及到了成本、产业、贸易等相关理论内容,该理论部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本质和发展特征[1]。国际贸易的政策涉及到了自由贸易、保护贸易以及管理贸易等相关政策,国际贸易的政策,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相关问题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主要涉及到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等问题,这一部分内容有利于对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把握,从而保证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平稳发展和进步。

(二)国际贸易课程的特点

国际贸易课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关联性较强;二是联系密切。关联性较强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以经济学为主其他学科为辅[2]。在学习国际贸易课程过程中,需要立足于整体角度,并能够对影响国际贸易的部分进行把握和分析,从而对国际贸易问题进行有效地了解。实际联系密切这一特点主要是指国际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与当下时展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并且理论更新速度较快,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坚持与时俱进,更好地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问题进行把握。

二、现阶段国际贸易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兴趣缺失

在进行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对国际贸易内容了解较少,加上国际贸易这一概念较为庞大,学习较为困难,从而导致学生对国际贸易课程缺乏一定的学习兴趣。再者,国际贸易课程安排的学时相对较少,并且主要以选修课的形式为主,这样一来,由于课程自身的问题以及学生主观意识问题,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课程在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3]。

(二)教材与实际联系较差

国际贸易课程需要利用教材对知识点进行讲解,但是教材在设计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于理论知识,与实践联系较少。学生在学习课程过程中,不能够很好地利用教材内容去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等问题。从现阶段高校国际贸易课程情况来看,理论性教学占据较大的部分,并且教材内容更新不能够与现阶段国际贸易发展情况保持一致性,这就导致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脱轨,学习到的相关知识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实际发展需要。例如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关税变化最为明显,各国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差异性较大,教材对这一方面的改动,存在较大的局限性[4]。

(三)教学方法较差

国际贸易课程在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采取怎样的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到了最终的教学效果。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理论教学为主,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导致枯燥的教学内容很难被学生接受,这就导致课堂实践教学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和取得预期的效果[5]。同时,在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学生主体地位的考虑,教师的主导作用未能够得到有效发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课程的发展和进步。

(四)缺乏实践指导

在进行国际贸易课程讲解过程中,理论教学不能够与实践教学进行有机结合,缺乏实践指导。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弄清国际贸易理论知识,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但现阶段教学过程中,忽略这一问题,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低下这一问题存在。

三、国际贸易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改革对策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来看,国际贸易课程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因此,加强课堂实践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必要。在进行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分析中看出:

(一)保证课程设计科学化、合理化

在进行国际贸易课程课堂实践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对课程进行合理安排,保证课程安排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同时,在对教学内容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分清主次,保证学生能够对国际贸易课程重要内容进行理解和掌握,从而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实际学习当中[6]。

(二)加强教材与实际的联系

教材选择以及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把握教材与国际贸易实际发展情况之间的联系,保证教材设计能够更好地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在这一过程中,要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贸易实践进行结合,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最近信息进行把握,将其编入教材,从而使学生对国际贸易发展情况进行较好的理解和把握。

(三)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应用,对教学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此,采取有效地教学方法,成为国际贸易课程课堂实践教学必须把握的一个重要内容。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需要以学生为主体,采取的教学方法要注重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国际贸易课程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例如利用项目教学法、合作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使学生能够更好投入到学习当中,对国际贸易课程知识进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7]。

(四)加强实践指导

国际贸易课程课堂实践教学过程中,实践指导对于提升教学效果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指导要立足于理论教学发展情况而言,能够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进行结合,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利用理论知识进行问题解决,提升学生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将国际贸易课程理论进行更好的利用。加强实践指导,要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将课堂实践教学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从而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11

特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形成不仅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也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全面地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有利于把握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有利于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更进一步思考。

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概述

创新是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显着的特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就是对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面的立体式的创新现象的集中概括。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标明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如果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一简单的概括,我们就会发现,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包含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观念创新它具体包括:(1)把贸易开放看成是对外开放的起点和基本方面;(2)客观地估价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作用,把经济发展与贸易发展的平衡、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协调看成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3)把对外贸易看成是处理国家关系的越来越重要的外交手段。

(二)格局创新它具体包括:(1)以地缘经济为特征的贸易集团取代了以政治联盟为基础的贸易联盟,贸易集团化格局基本确立;(2)区域贸易集团具有强烈的对外扩展趋势,全球一体化步伐正在加快;(3)国际贸易重心已从单一的欧洲重心过渡到了多重重心并存的状态,并正在形成以亚太为重心的新单一重心的格局。

(三)制度创新它具体包括:(1)具有真正法人地位的、拥有更强约束性和更高运转效能的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取代关贸总协定;(2)区域性协调机制的迅速建立和不断加强;(3)国别的“管理贸易”制度的推广和普遍化。

(四)政策创新它具体包括:(1)有限制的可调节的自由贸易政策逐步抬头,保护主义开始相对地退入低潮;(2)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逐渐被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取代,新型的更灵活和更隐蔽的贸易限制措施正在不断地被创造出来;(3)贸易政策趋向于和其它经济政策甚至外交政策的更大程度上的溶合;(4)区域内“共同贸易政策”开始形成。

(五)构成创新它具体包括:(1)国际贸易的内容在比例结构上出现重大调整;服务贸易的比重相对于货物贸易正在快速上升;制成品中技术产品特别是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原材料产品中具有特别意义的资源产品的贸易量增长迅速;(2)多边贸易的内容和范围大大扩展: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以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体制以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

(六)工具创新它具体包括:(1)投资和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国际贸易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2)现代通讯技术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信息工具;(3)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革新更科学地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全过程;(4)运输方式的革命使国际贸易如虎添翼;(5)各国在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方面的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事实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实际内容还远不止上述这些方面。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已经深入到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并通过和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国际投资创新的日益溶合,产生新的更广泛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际经济的全面创新。

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近现代国际贸易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现象。它呈现出下列一些鲜明的特征:

首先,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全面性的和立体性的创新。这个全面的立体式的国际贸易创新局面可以概括为以观念创新为基础、以格局创新为突破、以制度创新为实质,通过政策创新、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具体体现的包含国际贸易各个方面、贯穿国际贸易全过程的创新。

其次,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具有比较明显的时间分水岭。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由于它的全面性和立体性,在时间上便呈现出明显的同步性,并构成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国际贸易不同发展阶段的时间分水岭。这个时间分水岭大致是1990——1995年。尽管国际贸易创新的某些方面可能明显地早于这一时期,而且,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过程尚未结束,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主要过程、方面和内容基本上都发生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大转换后的5年左右的时期内。这一时期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国际关系大调整的时期。当代国际贸易创新预示着国际经济贸易大发展的时代的来临。

再次,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突出了开放与自由的主题。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崇尚开放与自由,努力挣脱7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愈演愈烈的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近20年的禁锢,鲜明地高举起了开放和自由的旗帜,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从观念创新到制度创新,从格局创新到政策创新,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了开放与自由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开放的创新、自由的创新,是对长期猖獗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反击。它迎来了国际贸易逐步自由化发展的新时代。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这一成就的取得实际上是自由主义对保护主义长期抗争的结果,而且也是自由主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和退让的结果。这突出地表现在国际贸易格局创新方面。贸易集团内部的自由化可以被看成是自由主义的胜利,但是,承诺贸易集团成员共同一致的对外保护的合法性本身又标明了这种自由化的浅薄。因此,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决不意味着贸易自由主义的根本性胜利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寿终正寝。事实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不过是相对提高了贸易的自由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势头。

最后,发达国家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发动者、主导者和主要参加者。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又一重要特点。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掀起首先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推动。在国际政治发生根本性变迁后,与此关系最为紧密的西方发达国家既出于争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又出于维护共同的国际利益才推动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掀起和深入发展,并直接成为各个创新领域和方面的主要参加者。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还一直操纵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全过程,把握着创新的发展方向。这些都保障了发达国家最终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最大受者。

二、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剖析

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为90年代这一特定时代的产物,有其形成的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浓厚的现实基础。全面地深入地剖析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有利于把握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可以从下面几方面加以剖析。

(一)当代国际政治格局的急剧转换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极为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国际贸易发展史清楚地表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关系。国际政治环境健康稳定的时期往往就是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动荡不定特别是在大规模的战争时期,国际贸易就会停滞甚至萎缩。因此,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是国际贸易发展和创新的前提条件。

二战后逐渐形成的美苏对抗的“冷战”的国际政治格局把整个世界长期笼罩在政治和军事对抗的威胁之中,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无疑受到了各方面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和制约。随着苏联的突然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剧变,“冷战”的政治格局终于被打破。但是,由于旧的国际政治格局的打破具有“突发性”,新的国际政治格局无法形成,因此,国际政治格局出现了一个新格局的酝酿和形成的“无格局”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状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突然没有了政治对手而表现出了政治神经从未有过的松驰,国际政治矛盾与对抗被暂时搁置下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明确。在这个“无格局”时期,各国为了迅速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未来的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纷纷把注意力转向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在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上,经济贸易关系逐渐上升到首要的位置。为了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对外贸易的利益,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在健全和维护国际贸易制度、法律和秩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和努力。所有这些方面都推动和促进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形成和发展。

(二)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日益增强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广宽的国际经济舞台和创新压力当代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社会化、国际化进程,社会分工、国际分工日益朝着更广泛、更深刻的方向发展,整个国际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发展体系。这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最显着的特点。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范文篇12

一、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

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格局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比重迅速上升;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部分;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工业国传统的“出口制成品,进口初级产品”的贸易形势逐渐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同一产业内既有出口又有进口的产业内贸易;跨国公司空前发展,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成为工业国总贸易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针对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反思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是以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内容,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基础,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以比较优势为基础进行自由贸易,可以实现贸易双方的利益双赢。因此其主要在于解释产业间贸易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垂直分工与贸易。所以不能或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必然会引起对传统贸易理论局限性的重新思考:

首先,传统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之间的差异和要素禀赋的差异来解释贸易,强调国家间的相似性与贸易量之间的反向关系,即国家间差异越大,产生贸易的可能性越大,即贸易更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显然不能解释二战后要素禀赋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其次,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各国应当按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进行生产与贸易,即所交换的应当是要素密集度不同的产品,应当是产业间的贸易。然而,实际的贸易构成中却包括大量的要素密集度相似的同一产业内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此外,当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由此引起的公司内贸易时,就会进一步发现传统理论的不适应性,期望有一种考虑了公司行为的贸易理论。

因此,为了能对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做出科学的解释,需要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补充与发展,促成了新贸易理论的产生。

三、新贸易理论的产生与假设前提

新贸易理论主要是指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解释新的贸易现象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贸易理论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迪可西特、克鲁格曼、赫尔普曼、斯宾塞和布兰德等。其中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鲁格曼。以下对其假设前提进行介绍。

传统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是以一些严密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主要包括: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模型分析的是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要素,即2×2×2模型。但新贸易理论认为正是这些前提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使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现实。应当放宽并建立更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

1、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假设转变为更符现实的不完全竞争。

2、规模报酬不再是不变的,而是递增的。

3、传统的2×2×2贸易模型过于简单化,新贸易理论改为J×N×M模型。

4、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获得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建立了更符合实际的前提假设后,打破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两个关键假设后,为解释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开辟了新的源泉,新贸易理论得以发展壮大。

四、新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1、新贸易理论对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的解释

产业内贸易、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与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现象,新贸易理论认为这是因为产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因为技术和要素禀赋的差异带来了贸易。新贸易理论从供给、需求、技术差距论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

(1)从供给角度:揭示了规模经济性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成为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因与基础。1977年,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茨建立的D-S模型,阐述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企业生产规模经济的两难冲突问题。在具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倾向于扩大生产规模,对生产者来说,产品差别越少越好;而消费者则要求产品要具有多样性,即产品差异。国际贸易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各国专业化大规模生产具有某一方面差异的同种产品并进行贸易,既利用了规模经济性获得比较优势,又满足了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需求。

克鲁格曼看到了D-S模型解释贸易问题的潜力,首先将它应用到国际贸易分析中,建立了规模经济理论,即一个由规模经济引致贸易的模型。通过采用张伯伦垄断竞争分析方法,得出结论为:贸易并不需要是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而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获取规模经济的一种途径。国际贸易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厂商可以打破单一狭小的国内市场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并从别国进口其它差异性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综上所述,关于贸易发生的原因,新贸易理论从供给角度分析,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规模经济就成了引起专业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各国的偏好、技术和要素禀赋都一致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产品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并且国家间的差异越大,产业间的贸易量就越大,而国家间越相似,产业内的贸易量就越大。

(2)新贸易理论还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产生和贸易结构的影响。从需求角度进行探索,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一大空白。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将需求与产品差异结合起来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他指出,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者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就是一国的代表性需求。生产者只有专门生产代表此水平的商品才有可能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一国应集中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出口该产品,并从与本国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国家进口相似产品,以满足本国其他收入水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该贸易理论表明,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上产生,因此收入水平越相似,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越多。

(3)技术差距论以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为分析前提,认为技术差距和模仿时滞决定了现实的贸易格局。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运用技术创新理论修正了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该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时,即是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论。同时也可解释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即使两个发达国家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所开发出的技术与产品仍会有差异,从而促成国际贸易的产生。因此技术水平接近的国家会因为追求产品的差异性而产生贸易。从而解释了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

2、在贸易政策方面,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的提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框架下,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效率的市场,任何干预只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传统贸易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新贸易理论则认为现实中市场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提出了两个干预贸易的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外部经济论认为,一些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以通过知识外溢为其他部门带来收益,即产生了有益的外部经济性。政府则应该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以上述两种理论为基础,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即应当对对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补贴。如日本80年代中期从美国手中夺得半导体产业的控制权,就是战略性政策使用的结果。战略性政策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政策有重大影响力,同时,也影响了欧洲联盟条约的内容。

3、新贸易理论提出了参加贸易并不总能得到利益的论点

传统贸易理论并未对国际贸易的福利效应作专门分析,因为其理论的结论是按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对各国都有利益,贸易利益来源于专业化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优势,还来自于:规模经济性、增加了不完全竞争产业的竞争程度、增加了产品的差异性等。同时,新贸易理论指出,尽管存在着潜在贸易得益,但不完全竞争市场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使一国经济有可能不仅无法利用潜在的贸易得益而且实际上遭受损失。当贸易使得本国以递增规模生产的行业和高度垄断的行业收缩,而带来的其他利益不足以弥补这种收缩带来的损失时,贸易使本国受损,这说明,参加贸易并不是总能得到利益。

4、新贸易理论开始注重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将贸易与投资问题孤立地进行研究。经济全球化使人们认识到贸易与投资实际上是厂商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同选择方式,出口或到东道国建立基地所需考虑的因素实际上是相似的,国际贸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为载体的要素的国际流动。二战后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生活的主要载体,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故一些学者开始将贸易与投资置于统一框架中进行研究,注重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也是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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