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6篇)

时间:2024-03-23

进出口合同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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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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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香港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中国石材网-外贸助手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拟出运日期:

出运港:

到货港: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_)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中国石材网-外贸助手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的格式和条文同一般贸易合同相同,只是进料加工贸易中原料来自境外,成品出口境外,而且提供原料的外商和购买成品的外商并不一定是同一个。下面,我们举一个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所签订合同,共包括中方两家企业的出口协议、进口协议、加工协议及中方外贸企业同国外客商签订的进料合同、成品销售合同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出口协议书甲方:北京某皮革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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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国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路()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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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香港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拟出运日期:

出运港:

到货港: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_)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进出口合同篇2

张敏胡凤霞

关键词:国际保理风险防范措施

risksandprecautionsintheprocessingofinternationalfactoring

abstract:internationalfactoringisacreativebankingbusinesswhichcombinesofthefunctionsofbalance,financing,accountmanagementandriskguarantee.studyingthisbusiness’sriskandcountermeasureisthechieflyqualificationtolaunchthebusinesssuccessfully.thispaperseparatelyanalyzestherisksthatfactorandexporterconfrontwhentheyaredevelopingandapplyinginternationalfactoringbusiness,andbringforwardcorrespondingprecautionsteps.

keyword:internationalfactoringriskprecautionstep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WwW.lw881.com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要想防患于未然,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在以上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面对的种种风险因素后,就要趋利避害,做好防范,在一定成本控制下使风险降至最小。

对保理商而言,控制风险,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入手: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

3、签订好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

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担保条款。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2)通知条款。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的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它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的措施就是降低风险的措施。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严密合同质量条款,防止买方欺诈。

由于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对产品存在争议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出口商尤其需要注意销售合同中的以下两个条款(1)品质条款。出口商对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疏漏,挑剔的进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违约。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很难做到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绝对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对那些很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商品品质的公差和机动幅度,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违约的风险;对条款内容的规定,语言不能笼统含糊,一般不要用“大约”、“左右”、“公平合理”等字眼,做到条款订的明确、具体、严密、准确,以避免不应有的纠纷;为避免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完全一致而产生的违约,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买卖方在提交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发生误会;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时,合同中应注明规格、等级、标准颁布、制定的年代、版本等;明确规定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图案说明应与商品内容、品质完全一致。(2)检验条款。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检验、由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其结果都可能会大相径庭。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何种检验机构签发的何种检验证书为准,采用的检验标准和具体的检验方法。鉴于检验条款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许多不法进口商经常利用商检条款大做文章,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便埋下陷阱,或者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以期对出口商进行诈骗。对此要特别加以防范。

2、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

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和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靳晨阳,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小龙、刘彦琳主编,《国际经贸合同法律实务》,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3、杜文宏,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国际金融实务》1998年第3期

4、李冰,国际保理:我国银行亟待拓展的领域,《当代经济》2003年第1期

进出口合同篇3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教学流程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249-02

1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目前,一般外贸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往往强调具有基本操作经验,而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模式将教学重点放在基础知识的讲授和理论研究之上,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因而学生缺乏进出口贸易实务操作的机会,很难全面系统的掌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和方法,也致使学生不能将理论联系实际,进而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对其就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另外,我国加入WTO后,对具有一定国际贸易实际操作能力的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激增,而《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正是培养这种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实验教学使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成功地走上外经贸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开设《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十分必要。

2实验教学的模式

实验教学的设计应具有多样性、渐进性、动态性、系统性、开放性等特点,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内容分模块、分时段进行实施,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为专业改造和师生专业素质锻炼提供一个基础平台。其教学模式有以下三种:

2.1开放式实验教学

采用“走出去”的教学方法,带领学生到外贸公司、工厂进行参观考察,同时,建立实习基地,让学生通过实习亲身参与到实际的业务操作中,熟悉业务流程,然后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带着问题进入专业课程的学习,可以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案例式实验教学

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根据教学进度的安排加入案例教学,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对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认识,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2.3模拟式实验教学

模拟实验教学是在专业实验室里进行的,通过学生在实验软件系统中的操作将专业的理论知识在仿真的环境中模拟演练,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也可以锻炼动手能力和动态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

3模拟实验教学的特点

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开放式实验教学由于实习基地建设的难度高而较少采用;案例式实验教学简单易行,使用的频率较高,但仅仅局限于讨论上,学生缺乏实际的动手操作;故而目前各高校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加强重点就放在了模拟式实验教学。模拟式实验教学具有以下特点:

3.1以理论知识为基础,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模拟式实验教学以《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单证》、《国际结算》、《海关实务》等相关课程为先修课程,是这些课程在实践操作方面的延伸。学生学习了这些相关课程,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之后再进行模拟实验,将进出口业务和计算机网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了国际贸易的无纸化操作,使其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模拟实验中得以巩固和深化,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

3.2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

模拟式实验教学就是在专业实验室里,让学生根据进出口业务的整个流程扮演不同角色,在仿真的贸易环境中做真实的业务模拟。如:注册公司、供求信息和网络广告、寻找客户、交易磋商、签订合同、进出口成本核算、履行合同等进出口业务中所涉及的流程,让学生分别以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等不同身份参与进出易模拟实验。学生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接触到进出口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系统、规范地掌握从事进出易各环节的基本操作能力。

3.3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国际贸易是指两国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贸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语言、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商业习惯、货币等都不相同。因此,要求处理进出口业务的人员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悉有关的国际惯例,掌握国外的习惯做法。在我们的模拟实验教学中,进口商、出口商之间所有的磋商信函和进出口贸易单据都要求用英文填写,既锻炼了学生的外语能力,又使学生熟悉了国际贸易惯例。

4模拟实验教学的流程

模拟实验教学内容的设置是以进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进出口业务中的各个环节为基础,在实验室利用计算机网络,参照国际贸易中的各种做法,对整个进出口业务流程进行模拟和演练,让学生扮演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来进行实验。以乐天国际贸易综合实习平台教学软件为例,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了以下实验内容:(以CIF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交易为例)。

4.1交易准备

交易准备是进行业务往来的前提。要求学生以每个角色登录到模拟教学软件中并注册公司(银行)名称,在资料中输入必要的信息,然后选择目标产品并供求信息,然后在供求信息中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

4.2交易磋商

根据供求信息中交易对象的信息,向对方发送E-mail建交,之后通过E-mail进行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的操作。要求根据所学《外贸英语函电》的知识写出规范的函电,并在磋商中要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成交价格条件、包装条件、交货/装运条件、保险条件以及付款条件。同时,通过课堂的理论学习和例题讲解学习进出口报价的核算方法,使学生了解进出口价格的构成并掌握进出口报价的方法和技巧。

4.3签订合同

出口商根据前面磋商中所达成的交易条件,制作准确、合乎规范的外销合同,签字,填写出口预算表后发送给进口商。进口商根据前面的磋商条件,填写进口预算表之后签定外销合同,如进口商对合同有异义,可更改合同内容,并将更改合同签字后发送给出口商确认。要求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完备,与磋商的内容一致,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4.4信用证业务

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向进口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进口地银行开出信用证经进口商确认后寄发给出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收到信用证的出口商审核并接受信用证,开始履行合同;若信用证有问题,可发邮件给进口商要求其进行修改。

4.5备货

出口商与供应商之间进行邮件磋商,按双方接受的价格等条件起草国内购销合同并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确认购销合同后,组织生产、出货。

4.6租船订舱

由于是采用CIF术语成交,出口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出口商在货、证齐备后,填制出口货物出运委托书向船公司办理订舱。

4.7出口报检

要求学生根据前面的交易情况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随附合同、信用证到检验机构报检,报检完成后,检验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出口商申请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

4.8办理保险

出口商在备齐货物后、货物装船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填制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随附“商业发票”,办理完成后,保险公司自动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

4.9出口报关

要求学生以出口商的身份进入,先到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然后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之后向海关办理备案、送货、报关,报关时需要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完成的同时货物自动装船出运。

4.10装船出运

在乐天国贸软件中,装船出运的步骤是报关后由系统自动处理的,因此,报关完成后,出口商就应到船公司取回提单并向进口商发送“装船通知”。

4.11结汇

要求学生根据出口单据制作的要求及进口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和修改书中的具体规定,缮制全套出口单据。单据制作好以后进行审核,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并把审核后的电子单据发送给进口地银行议付,之后出口商结收货款,同时银行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用以出口核销。然后进口地银行处理单据,单据检查无误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4.12出口核销与退税

要求学生学会制作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随附“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随后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至此,出口商的业务完成。

4.13进口报检

要求学生以进口商的身份进入系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随附“销货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到检验机构进行报检,报检完成后,检验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4.14进口报关与提货

进口商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销货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到海关进行报关,完成报关后,海关加盖放行章后发还提货单与进口报关单。进口商在缴纳税款后进行提货。

4.15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商填写“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随附“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付汇核销。

4.16销货

进口商将货物在市场上售出,收回资金。至此,CIF术语,L/C支付方式下的一笔进出口业务完成。

5模拟实验教学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在模拟实验教学中,笔者发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学生理论知识基础不牢固;

第二,实验教学软件流程设计不合理,比如先签订合同再进行预算;

第三,实验教学软件不稳定,存在漏洞,比如学生在磋商过程中经常出现邮件无法发送、合同无法建立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在开始实验教学前,先将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进行一遍复习讲解,以巩固学生的理论基础,便于学生进行实验操作;

其次,在学生开始交易磋商前,先对学生讲解进出口报价核算,制作好进出口预算表,然后才开始磋商;

最后,随时与软件供应商方面的技术人员联系,升级软件,解决软件系统漏洞。

参考文献

[1]刘红燕.国际贸易专业综合实训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4).

进出口合同篇4

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

委托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

委托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

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

委托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芜湖路31号515室,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和合肥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债务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将小区以1.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项目的交接。移交后小区项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东方公司总经理给合利公司的全权委托书,此外还有东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有关法律文件等。

1997年6月24日,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是: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华荣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该《委托书》上有宋芦生的签名和东方公司章。丁华荣时任合利公司副总经理、华侨公司副总经理、华丰公司董事。

1997年6月25日,华侨公司向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出具盖有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一份,内容是:经97年6月25日土产公司与华侨公司核对往来帐项,截止1996年12月31日华侨公司尚欠土产公司48743616.8元,华侨公司确认上述债务无误。

1997年7月2日,丁华荣用华侨公司的信函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是:今收到东方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年7月15日,东方公司致函给合利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俊和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称因合利公司没有履行完毕《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有关付款的协议内容,同时获如合利公司用东方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因此东方公司决定收回其公司印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书》。7月19日,华侨公司致函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称15日来函收悉,“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输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但直至1998年10月,东方公司印章仍未收回。

1997年12月11日,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与土产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土产公司向东方公司预购工程编号为A114、B110、B111、B113、B114、B116栋,建筑面积20155.2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售价每平方米2425元,购房款合计48876550元。第3条约定,土产公司以华侨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载明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全额充抵其应付的购房款,1元债权充抵1元购房款。合同一经签订,土产公司对华侨公司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即转让给东方公司。对剩余部分债权土产公司保留对华侨公司的追索权,但此时应视同土产公司已向东方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款,工方公司应立即向土产公司开具已收到全额购房款的收款收据。东方公司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影响东方公司和土产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东方公司应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土产公司,否则除非土产公司同意,土产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东方公司向土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随之解除,土产公司有权依华侨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该合同盖有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土产公司的印章,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签名,丁华俊代表华侨公司签章,张云龙代表土产公司签名。

合同签订当天,丁华荣向土产公司出具了其为经办人并签字的总计48876549.93元的购房款收据,加盖了东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财务主管、记帐、出纳、审核各项皆为空白。东方公司没有收到汇鸿公司实际的购房款。

另查明,土产公司于1998年1月更名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翠竹园小区B区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8年10月19日,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东方公司要求延迟交付汇鸿公司购买的翠竹园住宅小区6栋房屋。由于东方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支付给汇鸿公司购房款10%的违约金。汇鸿公司同意东方公司在1999年2月28日前向汇鸿公司交付房屋。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为东方公司延迟履行交房义务提供保证并愿意对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盖有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的印章,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三家在合同上签字。

再查明,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因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华俊被举被涉嫌诈骗被捕,合同没有得到全部履行。

2001年2月28日,汇鸿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845564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及翠竹园小区的开发资料的真实意思是为办理翠竹园小区转让手续。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与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东方公司的追认,丁华荣的行为应属无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和翠竹园小区的相关开发资料,客观上形成了丁华荣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的表象。尽管东方公司曾函告丁华俊和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丁华俊也回函称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之用,但此函件没有对外公示,东方公司未能收回其公章,因此汇鸿公司有理由相信丁华荣有权。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东方公司承担。在1998年10月9日的《协议书》中,丁华荣虽然代表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三家签字,但系代表合同一方为保证汇鸿公司债权实现所为,不符合双方的特征。华侨公司对其1997年6月25日向汇鸿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当庭表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对华侨公司要求汇鸿公司举证说明债务形成过程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由于翠竹园小区B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汇鸿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东方公司应履行向汇鸿公司交付A114幢房屋的义务并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翠竹园小区A114幢房屋已经出售36套,绝大部分购房户已经入住,因此东方公司还应向汇鸿公司交付与A114幢已出售房屋面积和楼层相同的房屋。由于合同双方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因此对东方公司不能全部交付A114幢房屋的责任问题不予处理。东方公司虽然没有收到汇鸿公司的购房款,但根据合同约定,汇鸿公司对华侨公司的债权转移给东方公司并以此购买商品房,东方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明东方公司同意代华侨公司承担对汇鸿公司的债务。翠竹园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被确认无效后,东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汇鸿公司返还购房款。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应对东方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及东方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汇鸿公司与东方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的《<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关于B110、B111、B113、B114、B116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二、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汇鸿公司交付翠竹园小区A114幢203、204、206、403、405、406、504、505、603、604、605、608室共12套房屋及翠竹园小区内面积为1124平方米的房屋(与A114幢已经出售的36套房屋面积相同、楼层相同);三、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汇鸿公司交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040116.4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汇鸿公司购房款38475386元;五、驳回汇鸿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由东方公司负担176601.6元,汇鸿公司负担50457.6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负担25228.8元。财产保全费21103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147721元,汇鸿公司负担42206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负担21103元。

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一审法院关于表见的认定是错误的。汇鸿公司对丁华荣的权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能仅凭东方公司总经理开具的授权范围为“经营”的委托书就认定丁华荣享有权。本案名为商品房预售,实为债务转让,即由东方公司承担华侨公司对汇鸿公司的全部近5000万元的债务,而东方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对此公司总经理宋芦生无权决定。丁华荣的无权行为不具有代东方公司承担华侨公司债务的权客观表象,汇鸿公司完全能够推断出丁华荣所获授权为有限授权,汇鸿公司认定丁华荣为有权,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2、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双方甚至三方的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3、B区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本案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明显履行不能,汇鸿公司对此明显疏忽。4、《<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俣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东方公司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东方公司没有收到预售房款,汇鸿公司与丁华荣竟合谋开具收款收据,其目的就是让东方公司为华侨公司承担债务。汇鸿公司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要求东方公司将收款收据更换为正式发票。购房款收据没有相应的基础关系支持,不能适用票据无因性理论。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对华侨公司承诺担债务属自己和双方。对此,汇鸿公司应为明知。5、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汇鸿公司回避并违反了法律规定。6、自预售合同签订后,即使合同已经延迟履行,汇鸿公司也没有向东方公司主张过债权。7、对于合同无效,东方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亦未因该合同无效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东方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8、东方公司对于消除丁华荣非法权的不良影响已尽勤勉义务,包括去函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并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当庭收缴合利公司持有的东方公司印章。9、《协议书》中载明,华侨公司和华丰公司对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不妥。10、一审法院认定B区房屋的预售行为无效,同时却判令东方公司返还38475386元的购房款,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如东方公司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合同解除后,汇鸿公司仍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丁华荣开具收款收据时欠缺相应的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用白条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发票。东方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丁华荣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无效。

汇鸿公司答辩称:签订合同时,汇鸿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聘请了律师参与订立合同。汇鸿公司没有见过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东方公司的委托书中没有限定丁华荣的权限,也没有及时对外公示撤销授权或向善意第三方通知情况。认为丁华荣在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是有权。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丁华荣华丰公司、华侨公司发表意见称:华侨公司与土产公司之间债务的形成是十几年的交易中产生的。华侨公司提出以合利公司收购的翠竹园小区在建房屋以预售的方式冲抵该笔债务,土产公司对合利公民事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是明知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丁华荣向汇鸿公司提供了这份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账目已经进行清理。丁华荣应土产公司要求开具的收款收据时汇鸿公司实际上并未付款。

本院认为:丁华荣作为合利公司和华侨公司的副总经理,在1997年12月11日代表东方公司与土产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明知东方公司总经理《委托书》的授权目的和范围,在东方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却仍代表东方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与《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无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没有权的行为。《<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的内容本身不是单纯的商品房预售,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汇鸿公司实现其对华侨公司的债权,其实质是华侨公司以东方公司的房屋向汇鸿公司抵偿其债务,商品房预售只是以上目的的表现形式。对于以东方公司的房屋抵偿华侨公司的债务,丁华荣没有东方公司任何形式上的授权,汇鸿公司也没有理由相信丁华荣有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表现成立不当。丁华荣身为华侨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公司表示以其房产为华侨公司偿债,属于自己的行为,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第3条关于汇鸿公司付款行为的约定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为丁华荣开具的收款收据表明东方公司同意代华侨公司承担对汇鸿公司的债务的认定是没有依据的。丁华荣的签订该合同时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损害东方公司的权益,汇鸿公司明知丁华荣的身份,在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对该行为无效负有过错。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向汇鸿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汇鸿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翠竹园小区B区预售合同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却判决东方公司向汇鸿公司返还购房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院对汇鸿公司起诉要求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进出口合同篇5

笔者在多年的外经贸实践中,经历和参与了一些国际贸易争议、纠纷的处理工作,现将一些体会归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将争议消除在萌芽阶段

友好协商解决贸易合同纠纷是最好的选择,但前提建立在买卖双方重合同,守信用,并且通过协商能够对违约责任及损失的程度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在一方不能很好的信守合同,或者是对于损害补偿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协商就变成又一次复杂和艰难的商务谈判。此时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已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双方的谈判地位优劣分明:往往是受损害的一方处于被动地位,违约一方反而主动。当违约方信用差或是备尝能力有限时,协商就很容易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受损害方审时度势和打破僵局的谈判能力就受到考验。实践中若能注意到下述几点,则会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

法理上讲,贸易合同纠纷中受损害一方有向对方请求损害补偿的权利,但能否使自身的利益损失真正得到补偿,却取决于违约方的态度。违约损害一旦发生,受损害方所主张的补偿的实行权往往百分之百地掌握在违约的一方,受损害方可能因已完成交货(或付款)而完全失去了对违约方的控制。

买卖合同履行中,许多违约事件在初始阶段是有可能通过双方努力来消除的,或是通过调整各方的履约行为以减少违约损害。例如迟期开证、迟期交货、迟期付款等,若当事人能随时关注合同的执行过程,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及早发现问题,提出异议,将违约及损害控制在初期,一方面通过协商使违约方尽快实施补救,同时调整己方的履约步骤,控制损害的扩大,除非主观故意,违约方就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例如;出口业务中及早发现买方货款支付的违约,卖方就可调整己方的备货时间;机电设备进口业务中,及早发现卖方交货违约,买方就可在提示卖方的同时,调整己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进度及其它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执行等等,这样就可降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害,减少争议索赔金额,异议的处理协商就较容易达成一致,使损害得以及时补救,使双方合同的履行重新回归到正常轨道。

即使遇到有故意违约意图的合作伙伴,早期发现也有利于当事人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向对方发出警示,告知违约的严重后果等,迫使其改变想法,继续履约。

二、讲究洽商策略,协助违约方寻求补偿措施

作为受损害的一方,要实现自身利益的补偿,需耐心与对方进行充分交流,有时甚至需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理解对方,给对方以信任感,替其出主意,想办法,解决交货或付款的困难,诚心加耐心往往会得到较好的结果。而受损方过激的则往往会使协商陷入僵局。

曾有这样的案例:某公司一笔玻璃器皿出口业务,合同额10万美元;价格条件CIFHONGKONG;支付条件:D/A60天远期。买方在办理了承兑交单并提货后,却未能在60天汇票到期时付款。对此,我方业务员保持冷静的态度,经与对方沟通及侧面了解,得知对方逾期不付确是由于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所致,在对买方信用进行分析后,我方对其表示理解,主动提出给买方30天的宽限。结果,在第31天,买方向我全额汇付了此项货款,问题得到了解决。我方虽然损失了30天的银行利息,但却由此得到了买方的极大信赖,于是双方的合作日益扩大,稳定发展,取得了很好的长期利益。

有些情况下,违约一方既有客观原因,亦有主观故意,受损害一方就需要花费更大的气力去解决,如给对方一些更优惠的承诺,甚至牺牲部分利益来满足对方的不合理要求,如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偿付的方式,以取得损害的补偿。例:我某公司出口欧洲一批玻璃器皿,凭卖方样品成交,合同总价为3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装船后20天T/T支付,我方装船交货并交单20天后,外方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经多次协商,外方再三推诿不付,同时又要求继续向我订货。经了解得知,买方为一新设立经营玻璃制品业务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经慎重考虑,我方提出由外方在后续一年的业务中分批摊付此项货款的建议,外方即表示接受。这样我们不仅在一年多的业务中陆续收回了此笔款项,还使得其与我方玻璃器皿业务继续开展多年,业务量也不断扩大。此例说明只要受损害一方利益能有所补偿,则协商妥协都应是首选的路径。但对这样的客户,在后续合同的支付条款约定及执行中务必严格防范和控制新的违约发生。

三、申请国际仲裁必须谨慎行事

如前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都会约定仲裁协议(条款),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受损害的一方必然会想到将争议提交仲裁。此时须注意到,选择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仲裁案的申请人(原告)即受损害方是需要先行投入财力(仲裁费、律师费等)、人力的,而这些投入只有在仲裁案取得胜诉并顺利执行后才能得到部分补偿。

一定要研究仲裁(诉讼)条款,重新审视其中约定对己方的利弊,主要是分析仲裁机构、仲裁地点(诉讼的法律管辖地)是否有利于己方的仲裁活动。如:地点关系到费用投入的大小;使用的语言文字关系到资料的准确性,陈述答辩抗辩的效果;人际关系则直接影响仲裁的结果。

笔者曾经历过违约性质相同的两例仲裁案,同一卖方不同买方的两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由于买方违反支付条件协商无果,卖方将争议案提交仲裁。结果斯德哥尔摩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大相径庭,前者利于卖方,后者却明显有利于买方。所以,一定要认真研究造成损害的大小及胜诉可能得到补偿的数额,计算仲裁须投入的费用成本等,仔细权衡,谨慎行事。

还要研究被申请方的商业信用及赔偿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仲裁(诉讼)裁(判)决的执行问题。受损害一方所希望得到的当然是实际的利益补偿,而不止是一纸裁(判)决书,而败诉方主动执行裁决的可能性大小,是受损害一方必须考虑的问题。当对方为重商业信用的大公司,具有赔偿能力,双方协商未果的原因

是对违约补偿的责任、利益不能达成一致时,则通过仲裁来解决是最为合适的。公平公正的裁决一经做出,对方会主动执行,使受损害一方得到补偿。反之,若违约方是商业信用差的小公司,赔偿能力有限,则一定要慎重考虑,更不可轻易将争议案提起仲裁或诉讼。

四、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不能盲目行事

在对方不主动执行仲裁裁决时,胜诉的受损害方只能通过败诉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司法机构强制执行。此时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

1.违约方所在国是否为相关国际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只有违约方所在国家为公约的缔约国时,强制执行国外做出的仲裁裁决才有可能。否则,执行几乎没有可能。

2.受损害一方在违约方所在国的诉讼能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是需按法律程序进行的,虽然按公约法院承认国外仲裁裁决,但其有权对仲裁的程序的呵护规则予以审查,以决定接受执行申请,这就需要申请人再做工作。是否有能力在对方所在国家(地区)打一场执行官司,受损方要有自知之明。笔者曾自任律师,诉美国某公司的仲裁案就是很好的例证:一项进口业务,外方提交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造成我方巨大损失。双方协商一年多未果后,我进口商将此争议案提交仲裁(仲裁费为12万元人民币),后经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议庭裁定:美方应补偿我方损失计约40万美元。由于外方拒不执行裁决,我方便投入两万多美元在新泽西州申请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纽约公约”对该案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结果一方面由于费用原因,律师不力,又由于在国外执行,我方法律文件的补交难能及时,导致执行案初审败诉。而上诉的困难更大,此项裁决终未能执行。此案中,我方委托人虽赢得了仲裁裁决,但却不仅没有拿到任何损害补偿,反而又增加国内仲裁费、律师费、资产调查、差旅费等支出计约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国外执行申请花费两万美元。

另一则案例:2002年,笔者曾得到韩国某知名企业请求:协助其仲裁裁决在中国某地的执行,得知该韩国企业作为原告,历时一年多取得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定我内地某企业应偿还其货款余额及利息等费用等计约270万美元。但拿到胜诉裁决的韩国企业委托了当地知名的律师申请裁决的执行时,却发现由于被申请人的地方政治、经济背景原因,使得裁决执行申请困难重重。据了解,该韩国企业最终放弃了该项270万美元胜诉裁决的执行申请。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难由此可见一斑。

进出口合同篇6

1―4月,满洲里口岸机电产品出E16056万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2倍,占同期满洲里出口总额的18%。其中,4月出32314万美元,增长4.1倍,出口值创2008年10月以来新高。俄罗斯为主要贸易国,前4个月共对俄出口机电产品5996万美元,增长1.9倍,占同期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99%;其余全部出口至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机械设备、电器电子产品及运输工具为主要出口品种。其中,机械设备出口2083万美元,增长1.5倍;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1929万美元,增长4.6倍;运输工具出口1719万美元,增长1.3倍;三者占同期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94.6%。

1-4月.湖北省出口茶叶1114吨,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51.8%;价值515.8万美元,增长83-3%;平均价格为4.6美元/千克,增长20.7%。其中,出口红茶529.7吨,增长1.1倍,占湖北省茶叶出口总量的47.5%;出口绿茶489.5吨,增长13.6%,占总量的43.9%..欧盟、阿尔及利亚、美国为主要出口市场,合计出口茶叶1001吨,价值380.9万美元,分别占湖北省茶叶出口量、值的899%和73.8%。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共掌茶叶出口大局,合计出口1085吨.占湖北省出口总量的97.4%。其中,民营企业出H593.3吨,增长62.6%,平均价格仅2.8美元/千克,增长12.7%;外商投资企业出1,51491.7吨,增长56.8%,平均价格为6.7美元/千克,增长31.1%。

随着钦州石化产业园的开工投产,以及广西保税物流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广西石化产品加工能力和保税仓储功能逐渐增强.石化产品进口猛涨。1―4月,广西口岸累计进口石化产品162.5万吨.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6.3倍,价值12.1亿美元,增长10.1倍。其中超5成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共进15187.7万吨,增长3.4倍;保税仓储方式进口增速最为迅猛,共进口42.2万吨,增长16.2倍;9成自非洲和东盟国家进口。自非洲进口108.1万吨,为净增长,自东盟进口38.3万吨,增长1.7倍;原油为进口主要品种,共进口137.8万吨,为净增长,占同期广西口岸石化产品进口总量的84.8%。一文李萍仙1-4月,江苏口岸累计出口各类水海产品3717吨,比去年同期(下同)减少7%;价值786.2万美元,下降34.7%;出口均价为21.15美元,吨,下跌29.7%。继3月份突破2000美元,吨后,4月份水海产品出口均价再度上涨至3656美元,吨,同比下跌15.7%,环比上涨46%;同期,出口量为642吨,同比增长18.7%,环比减少2.7%。主要出口地区中,对韩国出口3062吨,增长1%,占同期水海产品出口总量的82.4%:对日本出N564.2吨,减少21.7%,占15.2%。主要出口品种是未冻虾、活鱼和软体动物。其中,出口未冻小虾及对虾1317吨,同比增长2倍;出鱼和活、鲜、冷软体动物827.5吨和580.3吨,分别减少54.9%和增加1.1倍。一文吉小峰我国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对天然石墨出口征收10%的暂定税率,2008年起征收20%的暂定税率,2008年12月1日起又加征25041090(其他粉末或粉片天然石墨)暂定税率20%。加征出口关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天然石墨的出口。1-4月宁波口岸出口天然石墨2.3万吨,比去年同期(下同)下降61.5%,价值656.9万美元,下降60.3%.出口均价为291.2美元,吨,上涨3.1%,全部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其中,4月当月出口2750吨,同比下降84.8%,环比下降1.6倍,创2010年1月份以来月度出口新低。前4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出1:32,1万吨,下降51.9%,占出口总量的91.3%。

1-4月,陕西省文化产品出口1218万美元,同比(下同)增长45.8%。其中,4月出121392万美元,增长1.6倍。私营企业出口大幅增长,出V3918万美元,增长63.7%,国有企业出口256万美元,下降3.1%,分别占同期文化产品出口的(下同)75.4%和21%。金属雕像及饰品出口650万美元,增长5.2%,占53.4%;金属雕塑品及饰品出V1245万美元,增长1.4倍;陶瓷饰品出口114万美元,增长701倍;玻璃饰品出口112万美元,增长1_3倍。主要出口市场中,对欧盟出口541万美元。增长28.5%;对美国出口361万美元,增长41.3%;对加拿大出口49万美元,增长40.6%。合计占同期文化产品出口的78.1%。

1―4月,机电产品继续稳居云南省出口商品首位,出口额7.7亿美元,同比增长73.8%,增势突出;各类农产品累计出口19.5万吨,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2.4%和30.9%,创汇效益提升明显;纺织品及服装出1212.4亿美元,同比增幅达89.4%,增幅显著;化肥出口56.8万吨,创汇2.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7.1%和67.3%,其中,主要品种过磷酸钙出口价格涨幅达70%;有色金属出口回升势头强劲,出口量为1.5万吨,创汇9910N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7N和I.2倍。一文王铭

1-4月,广东口岸进口铁矿砂及其精矿(以下简称“铁矿砂”)720万吨,比去年同期(下同)减少19.7%;价值12亿美元,增长22.9%;进口均价为167.3美元/吨,上涨53%。其中,4月进口133.3万吨,同比减少42.8%,环比减少27.6%;进口均价升至173.5美元/吨,持续在高位运行。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仍为前3大进口来源地,前4个月,经以上3地合计进口铁矿砂484.8万吨,占同期铁矿砂进口总量的67.3%。同期,自伊朗进15143.7万吨.增长1.7倍;自俄罗斯、非洲和欧盟分别进E142.2万吨、33.6万吨和33万吨,去年同期无进口记录。

增长6.6%。主要进口市场中,自智利进口3.6N"吨,减少6.5%。占51.8%;自刚果(金)进口1.3万吨,增长1.5倍;自赞比亚进口0.4万吨,减少39.4%。

1-4月,上海关区共进口食品18.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显著增长46.2%。其中,4月进口5.2亿美元,大幅增长53_8%。欧盟和东盟为前两大进口来源地,分别进1q5.2亿美元和3.3亿美元,分别增长62.2%和23.4%,合计占同期食品进口总额的46.6%。同期,自新西兰、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进132.2亿美元、1.6亿美元和1.3亿美元,分别增长55%、14.7%和72.6%。此外,自日本进口食品0.3亿美元,增长8.9%。酒类、乳品、肉及杂碎、水海产品和水果及坚果位列上海关区进口食品种类的前5位,合计进1219.8亿美元,占同期食品进口总额的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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