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新政策范例(12篇)
时间: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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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组织管理系统;社会中介组织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27-03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居民的住房消费等方面必不可缺,已经圆了无数人的住房梦。但是,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管理原则、公平性、互和保障力度等方面都受到了质疑。因此,对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完善的方案进行构想已经十分必要。
1提升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效力层次
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应提高相应立法的效力层次,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并且要细化内容。统一立法应该具体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的来源、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归集、运行与增值、提取使用、监管工作、公积金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的关系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来推动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例如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195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该法共有八章,对公积金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事项从法律角度予以明确规定。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严格而系统的立法同样将为建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创造条件。因此应尽快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层次,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完善立法体系,以维护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一来公积金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执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可以更好地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位九三学社地方委员会的负责人在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提出,由于没有新立法,使得司法部门面对公积金犯罪时无法可依,导致违规行为不断。他说:“尽管一些地方依据条例从实际出发,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规定、办法及操作规程,但在具体执行中,确实碰到管理条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基金投资风险谁承担、行业管理单位比地方单位缴存比例高的问题等,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建议将此条例修改完善后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化、制度化。”对于他的这种观点,业内专家一致表示赞同。
要抓紧住房公积金制度立法,从发律范畴放活政策,科学界定管理机构与缴存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造福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促进社会和谐。
2健全我国住房公积金组织管理系统
撤销形同虚设、松散庞大且没有实质意义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监管乏力的建设部内设机构――公积金监管司,成立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
中央财政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纳入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拨专款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开展业务的资本金,增加住房公积金事业费支出。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集决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于一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政策,制定和调整全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一个设区城市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所辖县(市)区设立管理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撤销一切企业中心和行业中心,如:煤炭中心、铁路中心、电力中心、石油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定性为真正隶属于政府,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执行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和分局的政策,接受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和分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国家公积金管理总局和分局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是执行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管理费用要由同级财政负担。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足风险准备金后按一定的比例在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成本比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按比例分配的部分作为其补充费用,这样可以调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两者的积极性,也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解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却要承担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风险的矛盾。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职责与法律定位完全相符。更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运行效率,更符合当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初衷。
3拓宽归集出路
3.1税收优惠
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交纳税款,而是用来交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但是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从而拉动企业经济效益。当然,财政收入从表面上看是有所减少,但是,如果企业效益因此增长,那么,税收总的来说会通过征收基数增大而不会减少甚至增长。
税收到底需要负担多少?以山西省为例:截至2007年6月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约100万人,如果平均工资按1000元计算,缴交比例单位负担10%,那么全年单位负担总额为12亿元。2007年,山西财政收入达到1200亿元,12亿元公积金,只占财政收入总额的1%。那么,怎样补贴呢?就是直接将12亿元的住房公积金与本单位的税款相抵,具体数字的测算由税务部门、公积金中心、缴交单位共同完成。对于关系民生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个比例负担我们是应该能够承受的。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反哺民生的政策也是有先例的。比如上海曾经于1998年出台“购房退税”政策。根据规定,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上海购买商品住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主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此举一度被认为是上海楼市走出亚洲金融危机阴影的重要举措。上海楼市逐渐回暖后,“购房退税”政策在2003年5月之后被停止。
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对创业投资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专家认为,这项税收优惠对中国创业投资业是一个重大利好,特别是在“国内注册”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将会直接获益。
而针对2008年的金融风暴,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税收补贴的政策,如湖州市的购房税收补贴规定,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均可享受购买商品房税收补贴,补贴金额为实际缴纳契税税款的80%。
而美国国内税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规定了一种对小公司的特殊税收优惠形式,申请并获批准享受此种税收优惠的小公司,一般被称为“S公司”。“S公司”的享有的优惠与有限责任企业(LLC)的类似,即股东以出资为限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同时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须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有限责任企业(LLC)不同的是“S公司”所享受的这种税收优惠是建立在许多限制条件的基础之上的:该公司的股东必须是本州的居民,人数不超过75人,必须在本州登记成立,只允许发行一种股票。“S公司”这种税收优惠,可以被小公司选择、不选择或选择后又放弃。这体现了美国税法上对本州小公司的税收优惠。
税收补贴是税收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个途径。从税收调控原则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有两个立足点,一是对先进产业的鼓励,二是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前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而后者则是社会伦理观的体现。而私营企业公积金的缴交,涉及面广、人多,应尽快给予税收补贴政策,以惠及广大的弱势群体,同时也能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因此,税收补贴可以用来促进私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那么,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不用税收补贴吗?笔者认为,不能给予这些部门以税收优惠,因为国有部门都是由财政投资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大额的税收补贴,试想,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税收,哪来的国有性质单位?而私营企业是由个体投资形成的,他们的纳税为整个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他们能享有一小部分的税收补贴,笔者认为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需的,这也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3.2借助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归集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在我国,中介组织大多属于民间机构,少量的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但无论何者,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则行事,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介进入中国市场是在20世纪90年代,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介力量,作为中间人,它出现的最重要意义是实效性。因为工作节奏的加快,社会分工的明细化,中介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它是市场经济主体运作的基础条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众所周知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中介招商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助于中介组织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具体操作上,我认为,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发从业资质、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组织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私营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实践证明,社会中介组织能够将社会、市场各方面发展变化的信息及时传输给政府,使政府获得充足的制定政策的依据;又能将国家的政策、规章制度传输给经济主体,对其行为进行指导、规范、认证,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信息传输中,对加强社会的整合力度,提高社会的发育程度,推动市场化改革和行政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中介组织要发挥作用,必须摆正态度,树立服务观念、市场观念和效益观念;必须坐正位置,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必须走正路子,要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经济。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将公积金业务引入中介市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人。
3.3将缴交住房公积金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结合起来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对收入低的职工并没有带来实际的住房福利,笔者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紧密地结合起来:用增值收益建设这两类住房,然后供应给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缴存人还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这样做,一方面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起到了支持缴存人购买住房的实际作用。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本意是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将公积金缴交与建设这两类住房结合起来在操作中也是可行的:通过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可以确定购买或租住人的收入水平,进而确定是否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住房以及面积的大小。收入高的职工不能购买或租住,但他们缴交的公积金所形成的增值资金用来建设这两类住房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特性,扭转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局面。或许,有人会问,对于收入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能为他们的住房问题做些什么呢?回答是他们购房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一千年以前诗圣杜甫的感慨,同时也充分说明了住房对于人们生活,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笔者关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更希望这些探讨能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杨萍.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问题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望,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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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直接表现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困难,该缴的不缴,该收的收不上来。换言之,企业不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有的企业故意隐瞒工资总额,少缴统筹基金;有的企业转移银行账户,故意拖欠不缴等等。据资料显示,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一方面,有30%的工资总额未计在应缴的基数内;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欠缴金额逐年扩大,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底已达414亿元,其中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215户,欠费额63.4亿元。由于欠缴导致收缴率逐年下降,1992年全国收缴率为95.7%,1993年降为92.4%,1994年降为90.5%,1996年为87%,1998年为89%,1999年上半年为87.6%,2000年,也只有90%,2002年虽然加大了力度,但征缴率也只有90.3%。应收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原本脆弱的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总的来看,统账结合制度近几年的实践基本上处于收不抵支—费率上升—收缴率下降—费率再上调—仍然收不抵支的恶性循环状态。不能否认,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无力缴纳保费,但要想搞清楚这种大面积拖欠背后的原因,应该从现行体制设置中的博弈困境入手去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金收缴困境的博弈分析
由于制度本身是利益主体在一系列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而制度在形成后又成为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规则。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博弈的一种契约安排,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中存在的大量企业逃费行为其根源在于制度安排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政府在和企业的博弈时把本应由自己负担的成本全部转嫁给企业和个人,从而使自己成为这一博弈中的“免费搭乘者”,导致现行制度安排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现在我们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现行制度安排中的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
1.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和政府应作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参与博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如下:
局中人:政府、企业
策略:政府(负担,不负担);企业(缴纳,不缴纳)
支付矩阵:
在这个博弈中,如果政府和企业都决定负担一部分旧制度的遗留成本,那么新的制度便能建立起来。假设这部分成本共有16个单位,其中政府和企业各负担8个单位,而新制度建立后其总收益为20,其中双方各得到10个单位,那么净尽收益为4,或每方都得到2个单位的收益(见左上角)。如果只有一方决定负担,则所有成本将完全由该方承担,该方净损失6个单位成本,另一方将无成本地受益因而获得净收益10(见表右上角和左下角)。如果双方都不负担,那么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能建立,则成本和收益都为零(见右下角)。
企业是基于以下两个假设来决定是否缴纳养老金的:(1)政府决定负担;(2)政府决定不负担。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作出积极的决定,企业就有作出消极决定的动机,因为那样会使其净收益从2提高到10,如果政府作出消极决定,企业也会这样做,他们的净收益从–6上升到0。如果政府和企业作为理性人都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希望自己成为对方列车上的“免费搭乘者”,但同时都拒绝为别人搭乘,那么结果是每个人都得到0收益,相对于双方都合作的(2,2)结局来说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这样就形成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即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博弈的“囚徒困境”。
可见,不管政府作出何种的决策,作为理性人的企业都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希望自己成为政府列车上的“免费搭乘者”,这是企业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做出的理性决策,即选择逃费而非积极地缴纳养老保险金。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具有理性的企业在作出是否缴纳的决策时,不仅考虑政府的行动选择,而且也会考虑和其他企业之间的策略互动,所以在企业之间也存在博弈。分析这种博弈的前提条件:(1)剔除政府影响,仅有企业参与;(2)企业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博弈模型如下:
局中人:企业甲,企业乙
策略:企业甲(缴纳,不缴纳);企业乙(缴纳,不缴纳)
支付矩阵:
在这个博弈中,如果两个企业都决定负担一部分旧体制遗留的债务,则新制度能建立起来。假设总成本6个单位,每一方承担3个单位,总收益为8个单位,每一方得到4个单位,那么净收益为2或每方都得到1个单位的收益(见左上角)。如果只有一方决定负担,则所有成本将完全由该方承担,该方净损失2个单位,另一方就无成本地受益,因而获得净收益4(见表右上角和左下角)。如果双方都不负担,新的制度就不能建立,则成本和收益都为0(见右下角)。
与前面的政府和企业间的博弈一样,企业甲和乙都将根据对方的决定来选择自己的策略,同时也都希望成为对方列车上的“免费搭乘者”,却拒绝为别人搭乘,所以最终的结果也是双方都作出消极的决定,即双方都选择不缴纳,得到(0,0)的结果,相对于双方合作的(1,1)结果来说,这也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这样就形成了企业和企业之间博弈的“囚徒困境”。
所以,目前我国的现状是无力缴纳的企业不交,而有能力缴纳的也在拖欠观望,其最终结果是使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陷入融资困境,导致我国养老保险金的筹资困难。
二、改变我国养老保险金收缴困难的博弈分析
前面我们分析了养老保险金筹集过程中的两个博弈模型,政府如何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改变当前我国养老保险金收缴困难的现状,需要从政府和企业两者的另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博弈入手来进行,这个博弈过程的参与人包括政府(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企业,其中政府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企业的纯战略选择是逃费或不逃费。博弈模型如下:
局中人:政府、企业
策略:政府(检查,不检查);企业(逃费,不逃费)
支付矩阵:
在这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a是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C是政府的检查成本,F是对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的罚款。我们假设是C值小于a+F之和,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我们来试求解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假设x代表政府检查的概率,y代表企业逃费的概率,给定y,政府选择检查(x=1)和不检查(x=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QG(1,y)=(a-C+F)y+(a-C)(1-y)=yF+a-C
QG(0,y)=0y+a(1-y)=a(1-y)
解QG(1,y)=QG(0,y),得出:y*=C/a+F
即如果企业逃费的概率小于C/a+F,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企业逃费的概率大于C/a+F,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企业逃费的概率大于C/a+F,政府部门随机选择检查或是不检查。
同理,现在我们给定x,企业选择逃费和不逃费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QP(x,1)=-(a+F)x+0(1-x)=-(a+F)x
QP(x,0)=-ax+(-a)(1-x)=-a
解QP(x,1)=QP(x,0),得出:x*=a/(a+F)
即:如果政府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a/(a+F),企业的最优选择是逃费;如果政府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a/(a+F),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逃费,即缴费;如果政府部门检查的概率等于a/(a+F),企业随即的选择逃费或不逃费。
因此,这个博弈过程中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x*=a/(a+F),y*=C/a+F,即政府部门以a/(a+F)的概率选择检查,企业以C/a+F的概率选择逃费。这个均衡的另一个可能解释是,经济中有许多各企业缴费者,其中有C/a+F比例的企业选择逃费,{1-(C/a+F)}比例的企业选择不逃费,而政府部门随机的检查a/(a+F)比例的企业缴费情况。由上述博弈过程中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逃费行为的惩罚越重,应缴的费用越多,企业逃费的概率越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1.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征缴监察体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养老保险金的征缴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的现象随处可见。
2.对我国企业按经营效益进行分类,按不同的类别分别征收养老保险金,能者多征缴,弱者少征缴。不可否认,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确实存在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无力缴纳保费,但在不缴、欠缴的企业中仍不乏经营效益很好、恶意逃费的企业,而这部分企业本来是应该承担养老保险金缺口的相当责任的。
3.积极研究探索低效亏损企业的缴费问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不足的问题,客观上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低效亏损企业的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尽快扭转亏损局面。同时,政府要加大行政干预力度,狠抓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清欠,对拖欠大户实行舆论监督,实施公开曝光制度;对经营情况差、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其他经营费用的企业,应考虑拍卖资产予以偿还,或以破产的方式实行优胜劣汰。破产企业在进行资产清算时,要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企业应由政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通过以上措施,努力使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加大对不缴纳企业的惩罚力度。在我国的养老保险金征缴过程中,不仅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而且存在着即使发现部分企业的不缴、欠缴保费的行为,政府部门也听之任之,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逃费的积极性。由以上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我们可以看出,加大惩罚金额,即F值,会有效的降低企业逃费的概率。因此,建立一定的养老保险金征缴过程中的处罚条例,对养老保险金的有效征缴关系重大。比如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欠费企业及其领导在评优、出国考察、资信评级、优惠政策、工商年检、劳动监察等方面加大制约力度,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率。
以上只是从养老保险金征缴过程中政府主体与企业主体的博弈过程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当前面临的养老保险金征缴的困境并不是由单方面的因素引起,其中涉及到历史遗留和当前体制安排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政府,更需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相信在政府扶持、企业支持、个人积极响应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会稳步前进,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会一帆风顺。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施锡铨.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一、全域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行性
(一)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功实施和成果为全域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自上世纪90年代在城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已基本覆盖所有城镇在职职工(包括农民工),并在城市房改、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中开花结果。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在城市住房保障中处于主体地位,并发挥骨干作用。其优惠性和保障功能受到广大职工认可,深得民心。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积累的制度基础和经验成果能确保全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扎实推进。
(二)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缺失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域化提供了现实基础
我实行土地二元化管理,具有普惠性质的“居者有其地”宅基地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构成了农村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但是,宅基地保障仅提供了建房的土地,实行“居者有其地”,其落脚点并非居住本身。目前,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普遍存在房屋质量低、配套缺、外观差等问题,给社会造成极大隐患。全域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不断完善保障手段,创新保障方式,扩大缴存范围,可以填补长期以来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空白。
(三)新农保、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域化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经验
新农保和新农合是近年来家为解决农村养老和医疗问题推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保障制度。一经推出,便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支持,参与积极性很高,覆盖率连年提升。新农保、新农合的贯彻实施基本解决了农村老无所养、看病贵等难题,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我们可以借鉴这两项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以政府支持、制度优惠、农民自愿为着力点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域化政策。
二、全域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根据全域城市化进程,应逐步建立城乡全部覆盖、有效衔接、机制灵活、因地制宜的一体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两个层面:在农转城区域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城镇政策接轨,农转城区域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在农村地区试行符合农村实际状况、与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所区别的有农村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在农转城区域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农转城区域职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1.针对农转城区域不同类型的群体可以实行有区别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一是对财政拨款的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实行强制性缴存政策。缴存比例视农转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可以执行差别化的缴存比例。二是农转城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工商户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且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农转城居民可参照上述第二种情形自愿缴存。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让全域城市化后所有居民均能享受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成果。
2.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决失地农民职工“住得好’,而不“被上楼”问题。近年来,许多地方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之名,屡屡突破指标范围,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甚至不惜违背农民意愿,强拆民居拿走宅基地。农民失地后,住房“被上楼”,住得仍然不舒服。农转城区域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就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的优惠,像城里人一样自主选购心仪的商品住房。
3.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2011年1月,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从中可以看出,家已采取多项措施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制镇的住房保障工作已明确纳入保障制度范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必将大有作为。除上述可以将农转城区域市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畴之内,还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充分运用起来,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农转城区域保障住房建设,减轻财政负担,加快农转城区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二)在农村地区试行与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所区别的有农村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劳动职能和劳动场所上看,可以将农民划分为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务农农民。目前,我己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畴内,需要着重解决的是在农村务农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
1.以自愿缴存为基础,建立存储自由、退出灵活、信贷优惠的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
这里所指的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农民缴存自愿,退出自由,储蓄用途固定,利率法定,购(建)房信贷优惠,对符合改善住房条件的缴纳者提取或贷款时适当给予奖励,以政策的灵活性和优惠性激励农民踊跃缴存住房公积金,改善当前农村落后的居住条件。
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也应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运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决策指定的银行机构设立专门的账户存储住房公积金。
关于政策扶持,首先,需要给予利率优惠。其次,需要给予补贴和奖励。再者,应大力扶持农村房屋产权担保制度,通过房屋担保、房屋保险、房屋抵押等方式推动农村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建立。
关于制度基础,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突出自愿缴存、退出自由的特点。确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由退出机制,农民缴存一定期限后,如果中途欲退出缴存体系,允许将缴存的公积金连本带利提取出来,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退出机制的灵活性。
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是:农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三方自愿达成缴存住房公积金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缴存期限、缴存金额、三方权利义务、提取条件、合同变更、终止等。合同签订后农民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月)缴存约定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每期缴存额固定,缴存利率按照合同期限执行银行同期公布的存款利率。达到合同约定缴存期限后,根据缴存额、缴存年限以及履约情况审批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实现缴存和贷款的公平性。贷款利率按照家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可用于修建房屋或到城市购房。同时,配套实行修建或所购房屋的抵押(担保)制度。如果缴存农民未缴存到合同约定期限,要求提前支取缴存的公积金,视为缴存农民违约,自动放弃贷款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利支付给缴存农民,确保农民缴存金额既定的利益。缴存退出机制保证自由,以政策的灵活和优惠吸引农民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农民自愿退出缴存后可以再次提出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申请,无特殊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应当与其签订协议,加大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弹性机制。
2.以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村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
为改善农村特困家庭的居住水平,在借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在农村创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形成受益人员的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筹措建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解决农村特困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参考文献:
1.宫希魁,少数发达地区可率先实现全域城市化,中改革报,2009,8,11
2.杜辉,以全域城市化打造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引擎,大连干部学刊,2010,3
3.王连生程安生,科学谋划“十二五”推进全域城市化,大连日报,2010,8,3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以上特点,因此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制度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进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政策与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财税[2009]27号的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该文件的发文日期是6月2日,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应该可以理解为不要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计税基数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填报。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
计税扣除
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例如,振兴股份公司2009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9年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7%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为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5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5万元。按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500×5%=2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超标35-25=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不超标,可以扣除15万元,因此,该公司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注意两项分别在限额内扣除,不可合计使用。
个税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批复中也明确:“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为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在税后扣除。
关于秦皇岛限购政策
皇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根据通知,外地居民限购一套房,且需要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要求,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将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秦政字〔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经研究,决定在4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基础上,启动如下调控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全部房源价格须向价格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正在进行销售的项目,也要完成备案后方可继续销售。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申请。
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XX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2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七、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中介机构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禁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八、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全面、准确、及时房地产市场信息,搞好舆情监测,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
“社会保障政策也应成为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调控手段之一。”这是全国政协委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界代表朱建民的提议。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不久,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扑面而来,一些经济效率不高,但对民生又非常重要的行业在如何生存下去、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上面临艰难的选择。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只是朱建民,很多两会代表建言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顾及到这部分企业的生存状况,适时地做一些调整。
缴纳比例不应“一刀切”
朱建民认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说到底是政府对劳动者的承诺,政府应该承担一部分,不应该把所有的压力都放到企业身上,尤其是在经济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因此朱建华建议,在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所得不会减少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适度的下调其缴费额度。
企业所处行业的经济效益高低和工资占生产资料的比例被朱建民当做缴纳比例不同的两个标准。朱建民认为,政府应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经济效益高低,工资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缴费比例。比如,新技术等经济效益高、工资占劳动成本不高的行业,交纳比例可以高一些,而纺织等生产效益低、工资占劳动成本比例高的行业可以交纳比例低一些,由国家拿出一部分基金来平衡劳动者享受的社保。
“国家可以设定一个比例范围,比如拿工资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值50%为界,低于这个比例的企业,社会保障比例可以高一些,而高于这个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可以低一些。”朱建民说。“即便在社会经济大环境良好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企业交纳比例也不应该‘一刀切’。”
朱建民的另一个身份是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朱建民毫不讳言,如果实施有差别的社保征收比例,经济效益相对较高,工资占生产成本比例不高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交稍高比例的社会保险。
朱建民认为,现行的社保政策是把更多的财富集中到国家手中了,劳动者并没有多得,企业也没有减负,对鼓励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没有促进作用。
重庆代表团代表王晓琳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的人工成本确实上升,再加上近两年节假日增多、金融危机冲击,企业的运营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政府应该考虑在一些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政策上给与相应的优惠。
当然社保政策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不应该平均主义,也不应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民众反映转移困难,就开始解决转移问题,企业反映缴费比例较高,就暂时性的降低缴费比例。“政府应该仔细研究,出台一个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调动企业积极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的措施。”
但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认为社会保障政策不应该作为调解企业积极性、降低企业阶段性运营成本的措施。因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法定的责任,不能因为经营不善、环境不好等主客观的原因逃避责任。社保问题应该用市场经济的原则去解决,那就是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对同样的市场主体实施同样的原则,不能厚此薄彼。
“如果用经济效益的好换决定社保交纳标准,在一个行业内,经济效益好的多交社保、不好的少交,企业的积极性更调动不起来。”郭广昌说。
区域性尝试成果
事实上,朱建华等委员的建议,在2008年金融危机到来后不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做了相关尝试,2008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系列文件,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也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文件下达不久,用工大省广东就迅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广州市为了给企业解困,不仅允许企业缓缴社保,而且还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时间暂定为一年。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从原来的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3%降低到0.3%,下调幅度达到九成。据测算,此举可为企业减负约15亿元,职工减负约6亿元。
社保专家也承认,这样的政策确实在金融危机的紧要关头拯救了一大批企业,但不同的政策执行起来的难度很大,如何界定政策所说的困难企业就成了让执行部门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东莞市社保局特别成立了“困难企业”认定的专门机构,并结合东莞实际,联合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发出《我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对困难企业有明确的描述:“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等。
《通知》同时也指出,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测算,这项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策,为东莞市企业减负4.75亿元,拯救了很大一批企业。
基于广州、东莞等市的尝试,日前,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将支持困难企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保险费率、提供相关补贴的政策执行期延长一年。
政府如何埋单?
毋庸置疑,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有一个问题随即凸现出来?假定企业确实经审批缓缴,结果倒闭,劳动者的社保权益谁来保障?
朱建民认为,社会保障的公平问题是应该由政府出面解决的,国有企业的利润也应该很大一部分比例用在保障劳动者的公平权益方面。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也认为,既然是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政策,又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缓缴的,最终无法补缴的部分应考虑由政府“埋单”,这应看做是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必要成本。他同时提醒,缓缴政策属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在适当的时候就应该取消,否则一样会影响公平和效率。
“国家应该建一个统筹基金,当社会保障的账户资金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现暂时性的困难时,统筹基金应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朱建民坚持,不管社会保障政策如何从促进企业积极性的角度调整,劳动者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非公有制企业原因相应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75-02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民营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巩固和发展,就必须切实有效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难点。因此,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以增强公积金制度的刚性,减少人为弹性。
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任重道远,一定要本着“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正视现实问题,牢牢把握好政策的长远性和时代性的关系,出台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以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发展壮大住房公积金事业,真正做到为广大职工遮风避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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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长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11
关键词:光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双碳目标
一、引言
“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双碳目标”提出之后,新能源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截至2022年底,全国并网风电装机2.8亿千瓦,并网光伏装机2.5亿千瓦,合计5.3亿千瓦,如果以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所宣布的“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为目标,风电、太阳能装机仍有逾6.7亿千瓦的差距,以此数据按10年平均计算,风电、光伏每年的新增装机将不低于67GW。光伏作为新能源电力行业的主力军,在“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目标实现中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大中型国有新能源电力企业纷纷加大光伏投入力度,不仅自主开发、自主建设光伏项目,而且积极并购民营光伏企业。然而,无论是自主建设还是并购光伏项目,在测算经济效益时都有一个绕不开的难题——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已经成为影响光伏行业投资决策和经济效益的重大因素,本文将对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展开阐述与分析。
二、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由此可以知道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一是征税范围为“城镇、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含乡,基于此规定笔者认为国家设计土地使用税的初衷是为了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以土地使用税适当调节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二是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与土地类型无关,无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如果所属行政区域相同,按照规定缴纳单位税额也相同;三是不同地域实行差别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具体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光伏项目土地使用税缴纳面临的困境
(一)光伏项目缴纳土地使用
税应进一步区分地域及土地性质据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初衷在于促使纳税企业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强化土地使用税的调节职能。集中式光伏项目大多建立在距离城市、县城、建制镇中心偏远的区域,选址涉及的土地也多是荒草地、盐碱地、裸土地、裸岩石砾等未利用地,对该部分土地的有效利用有助于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植被恢复等,同时也有效带动了该区域的地方经济发展,笔者认为这类土地不是土地使用税本意所征收的范围。但目前国家对光伏项目是否分地域、分土地性质征收土地使用税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各地方征收土地使用税情况也千差万别,部分在新疆、甘肃、宁夏等极为偏远之地的光伏项目每年要缴纳大量的土地使用税。以笔者所了解到的河北某光伏项目A为例,地处远离镇中心的荒山,光伏区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该项目于2016年并网发电,目前已进入国补目录,2022年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的最后一年,预计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年净利润在1500万元左右,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近270万元,目前国补发放延迟,光伏项目现金流紧张,给项目运营带来很大压力。
(二)如何核定土地使用税缴
纳面积存在不确定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已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各地对光伏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理解不尽相同,因此在对光伏企业认定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上存在很大差异。内蒙古自治区对光伏企业如何认定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有明确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中第三条“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光伏区中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仅包括光伏板阵列基座和厂区道路,光伏板所占面积不包括在其中,该规定对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减税力度很大,鼓励了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除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如何认定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又无政策文件可参照,光伏厂区土地使用税征税面积存在不确定性很大。因此,各企业在投资决策是否新建光伏项目或并购光伏项目时,不得不仔细研究当地光伏项目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当地光伏产业的发展。
(三)光伏复合项目土地使用税缴纳优惠政策有待加强
2017年8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部分内容为“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阵列基本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按照该条款可免缴土地使用税,然而此通知仅为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印发的文件,不具执行效力。2018年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文件中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缴没有相关优惠措施。部分省份明确了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标准,可认定不改变土地性质,比如《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中规定“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笔者认为如果认定了不改变土地性质,对此部分土地面积也就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在前述(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地区暂无明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文件。
(四)平价和竞价光伏项目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尚不明确
2019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自此光伏平价上网时代正式开启,从光伏产业发展趋势来看,无补贴的平价上网的光伏项目会进一步降低用户端电价,极大促进光伏产业的广泛应用。但是平价光伏项目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毕竟在国补退坡后,光伏项目的收益下降幅度很大,如果按照前些年含国补电价的光伏项目征收土地使用税,会给光伏企业带来沉重税赋,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以笔者所了解到的河北两个光伏项目举例,光伏项目B于2016年并网,已进入国补目录,电价为1元/kwh,装机容量为40MW,2022年决算净利润为1200万元,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72万元;同地区竞价光伏项目C,项目于2022年开始建设,当年并网发电,电价为0.4元/kwh,装机容量为36MW,以所属地区光资源情况预计,该项目投产首个自然年净利润可能为350万元左右,无力承担高额的土地使用税。
四、基于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对光伏企业的建议
(一)将当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
无论是光伏自建项目还是并购项目,在可研阶段,企业应深入调研项目厂址所属土地行政区域、土地性质,关注用地是否落入“城镇、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用地属于未利用地还是一般农用地,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如项目占地不属于镇而属于乡,更深入的可以与当地规划部门沟通,了解所属乡是否有“撤乡建镇”的规划。对于确属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可与当地税务局了解土地使用税征缴情况,同时与周边临近光伏项目沟通,了解友邻项目的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缴纳金额。将土地使用税可能缴纳金额带入项目经济测算模型,研究土地使用税对项目未来盈利的影响,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积极争取光伏复合项目、竞平价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阶段国家已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光伏复合项目、竞平价项目有政策优惠的倾向,部分地区也了对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标准可认定不改变土地性质等利好的政策,但是还有很多地区对土地使用税如何征缴没有很明确的文件。企业应积极与光伏项目场址所属的地方政府沟通,表达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诉求,请地方政府给予支持。
(三)多渠道反映相关问题,争取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困难的最终妥善解决,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因此,光伏企业如何将税务缴纳的困难传递至税收政策的制定部门就尤其重要。可以多渠道反映土地使用税缴纳困难:一是借助“双碳目标”的发展势头,各大央企均在光伏、风电领域加大了市场投入,笔者所属的公司在多个省份开发光伏大基地项目,光伏大基地项目属于当地的重点规划项目,企业领导可以接触地方高级别政府官员,通过与地方政府会谈积极表达企业投资诉求,借助地方政府向税务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寻求优惠政策;二是大型国有发电企业应利用好央企国企的优势,通过集团公司总部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阐述光伏发电行业遇到的税收难题,争取政策支持;三是积极向光伏行业协会沟通遇到的缴税困难,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于2014年成立,很多大型光伏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都是光伏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光伏行业协会可以集中力量与国家有关部门反馈相关缴税困难,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五、结语
自“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提出以来,各大电力央企及国企纷纷加大了光伏项目开发力度,随着光伏项目的日益增多,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也日益凸显,较重的税赋不利于光伏行业的良性发展。新能源电力企业不可盲目投资决策新增光伏项目,必须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缴情况进行客观、详尽的评估分析,确保土地使用税的征缴不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颠覆性影响,如此,企业才能在国补延迟的大背景下不因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影响到公司发展的现金流,才能在新能源的大道上健步疾驰。
参考文献:
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公司制;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合伙制和公司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和公司制私募基金税收进行解析是为了更加清楚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分析更好地实现政策方面的推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条件逐渐成熟,投资基金的改善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带来的税收影响
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诞生以后推动了国家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非公开的销售方式,主要是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在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主要是关注权益性投资,而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得收益的一类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投资方法和投资模式比较灵活,投资的范围更加广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监管相对较少,对于创业投资和开展并购业务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有公司制和合伙制。公司制形式的出资人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这种形式需要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资金进行规模化的投资运作。合伙制的基金主要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这种合伙制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前者是出资人提供资金,是投资者不是管理人,其按照基金募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了利益关系,后者只提供专业技能对投资进行管理。在获得回报分成上,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税收内容解读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的内容解读关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需要从基金层面、管理层面和投资层面进行分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需要按照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没有法人的主体地位,按照税法的要求不必上交所得税,产生的损失或者是所得需要向合伙人传递。合伙人私募投资基金是遵循着先分后税的原则,无须上交企业所得税,进行自行纳税的方式,防止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的情况。从管理人层面进行分析就是在管理人在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区分。税率和税目存在一定的差异,管理费等收入情况在纳税上有一定差别。合伙人为公司的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来进行缴纳,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就需要按照劳务所得缴纳所得税,按照劳务收入的20%—40%进行征收,最高可以征收40%的所得税。按照投资层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合伙类型的差异,导致纳税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收入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如果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就可以免征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投资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执行20%的税率,而公司制的企业就要缴纳所得税。从其他投资者的层面进行分析,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该类型的收入就要根据合伙人的类型差异进行操作。如果机构是投资者就需要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个人投资者要按照公司对外投资所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后,属于个人投资的要根据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目确定个人上缴的所得,无论是利息、股息、红利都要执行20%的税率;如果合伙企业的,就要遵循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在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收益方面,需要明确合伙人类型之间的差异和纳税上存在的区别,要对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整体上进行控制,如果是个人一般适用于20%的税率计算,实施先分后税原则。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投资税收的内容解读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需要从基金层面、管理人层面和其他投资者层面进行解读。在基金层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要求,所得的各种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一部分人不需要上交。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各种股权投资收益,无须上缴所得税,税收问题比较频繁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所得税的收取方法,一般是按照25%的税率缴纳。在利息收入方面征收5%的营业税需要征收教育附加税城建税等,总体的税收比例为25%。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明显的优点,如果是回报率高前景广阔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就会成为焦点。在国家推行结构改革的过程中高新企业属于国家支柱型产业,在税收方面就需要加大对该类型企业的扶持制度,在一系列优惠政策上,需要按照15%的税率进行征收,上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一旦满足税收的标准要根据投资额抵扣应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法相关内容需要从各个类型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根据投资双方使用的税率差补税的条款。从基金管理人层面进行税收管理就要求管理咨询收入根据管理人的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定。公司制的投资基金按照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如果是合伙企业需要上缴营业税,部分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如果是个人要根据劳务所得征缴40%,如果是股息分成就按照管理人的类别进行规定。公司制的按照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利润分配免税的原则,如果是合伙企业就要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需要缴纳20%,关于其他投资收益要根据管理人的类别进行不同的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就免征所得税。个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其他投资者的税收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免征所得税,个人投资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投资者缴纳20%,机构投资者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
基金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金的税收政策是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各个国家采用的税收政策都不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比其他渠道拥有更多的优势,在良好的政策预期方面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让更多的资金纳入到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投资的一般都是高新技术产业,这些产业容易迅速产生市场效益。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行减免就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获得更高的成功。税收方面的控制就是为了使资本市场获得高风险的高回报,资金方面可以有效地应对投资者提供的风险,引进更多的资金活跃市场。在投资的征税比例方面,资本税率越高投资额就越小。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税收政策能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以现实性发展为基础,更要创新模式,构建起在我国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比上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基础上的差异和形式内容上的不同。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根据经济形势和各个时期的动态变化制定和调整策略。在资本市场不断变化的时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要符合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探索未来发展的道路过程中,不断地根据经济变化而丰富机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建构。
【关键词】新农保;家庭参保;博弈分析;捆绑现象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6-0087-2.5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对解决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形式。其中由国家财政保证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终身。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于2013年2月27日在北京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覆盖工作,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达到48370万,13075万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中国养老保障事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我们在看到辉煌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实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并且将很大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纳入国家的保障体系之中,使其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但对于较富裕的农村家庭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人们来说,新农保显然无法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此外,新农保的设计,老年农民的利益体现得比较直接,而在青年农民身上,利益的直观体现不明显,这导致了许多年轻人参保意愿不强烈,而更愿意到以后再参保,甚至等年老时领取国家的养老金。为防止出现这种“逆向选择”,多地政府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捆绑现象”。
据调查,河北任丘规定,参保人员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65岁老人可以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是其符合条件的直系子女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河北迁西的做法是,凡年满60周岁人员,其家庭成员按一定比例参保(家庭成员两人以下的按实际人数参保,两人以上的不少于应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每月可直接享受80元的基础养老金,否则,不能享受;河北省遵化市却采用一步到位的办法,凡满18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纳15年的参保费。
这样的规定有违新农保“自愿参保”的原则,降低了新农保受欢迎的程度和普及的速度。有些父母为了获得基础养老金,与部分子女发生摩擦甚至冲突,甚至最后不得不为其子女购买新农保,而降低了他们本该享有的待遇水平。
对农民参保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但运用博弈论对其进行分析并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系统的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博弈理论假定行为者理性自利并追求效用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博弈情景,行为者经过互动而产生稳定的行为预测。博弈理论的发展,一方面注重理论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注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以帮助我们观察并解释经验世界的种种现象。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博弈理论的应用重点不是理论的推演,而是对相关政策问题的解释。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构建初步模型来分析新农保中家庭的参保行为,为其提供一种新的解释,并给出改善建议。
一、模型构建及结果
1.模型的假定条件
(1)各级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推行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政府实行新农保制度之后,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对参保人员一视同仁,所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参保者都享有同质的服务,且政府享有良好的信誉,不存在违规不支付或无故延迟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2)所有参保都是理性的。超过60岁的老人,对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的欲望非常强烈;小于60岁的年龄稍长的人也很愿意参加新农保来提高自己老年的生活质量;小部分年轻人由于保险意识淡薄或其他原因拒绝参加新农保,而更愿意省下这笔钱用于其他方面来获得更大的收益和更高的满足感。
(3)参保者都具有当地农村的户籍,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2.博弈要素
(1)参与者:实施新农保的地方政府、满足参保条件的老人及其子女。
(2)行动顺序:
1)当地政府(G)根据自己对指导文件的理解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是否实行捆绑,同时确定当地的基础养老金标准BP(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所以BP≥55)、缴费补贴额度FS(FS≥30)等。
2)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C)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新农保。当地政府是否实行捆绑政策决定了父母与子女的联系,若实行了捆绑政策,父母需要根据子女的最终行为决定是否代替子女缴纳新农保的保费;若没有捆绑政策,不管子女如何选择,父母都会参加新农保,并根据经济实力选择缴费档次或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3)策略组合与支付函数
假设家庭中父母年缴保费为Fp,子女年缴保费Fc(当年龄AGE≥60周岁时,Fp=0;当16≤AGEn);平均年利率为i;不考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等。
设父母60周岁后每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Rp,若参保时父母的年龄已超过60周岁,按新农保政策的规定,他们不用缴费,每年仅能领取基础养老金Rp=BP×12;若参保时父母的年龄不满60周岁,以后每年需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一个档次缴纳相应保费Fp,同时获得当地政府的缴费补贴FSp,这两部分之和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金为两部分之和,即。其中代表年金终值,且;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平均余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来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同理,设子女60周岁后每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Rc,则。
本博弈共有5个策略组合的可能结果(如下图),其支付函数及说明如下:
现在我们用逆推法来求解此模型。在模型的最后阶段,已知政府施行捆绑政策且子女不参加新农保,父母是否替子女缴纳保费取决于Rpvn-Fp-Fc的大小。若Rpvn-Fp-Fc>0,即替子女缴纳保费后获得正的收益,超过不代替其缴纳的收益0,所以代替子女缴纳保费是父母的最优选择。而在父母选择代替缴纳的前提下,子女收益为Rcvm,大于参加新农保的收益Rcvm-Fc,因此在第二阶段,子女的最优选择是不参加。而当Rpvn-Fp-Fc≤0时,纳什均衡为(参加,不代替)。若政府实行不捆绑政策,不论子女是否参加新农保,父母都会获得相同的养老金额,而对子女来说,由于Rcvm-Fc>0,因此其最优选择是参加。
二、政策建议
1.积极倡导家庭养老,促进家庭和谐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父母与子女都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如果Rpvn-Fp-Fc>0,那么结果就是子女不主动缴费参加新农保,而父母替子女缴费。虽然这一假设和现实有所差异,但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越僵、亲情越淡,这一假设就越具有合理性。新农保实施以来,确实有不少家庭因为这一问题而发生不快甚至是冲突。新农保的目的是将更多的农村老年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提高他们的养老生活水平,让他们安度晚年,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从而促进其家庭的和谐。然而这种矛盾状况与此目标背道而驰,不仅极大的降低了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而且还会由于两代人关系的对峙而使得本就尴尬的养老问题更加严峻。为此,笔者建议,政府应积极倡导和鼓励家庭养老,如定期评选“幸福老人”、“幸福家庭”等,对积极主动赡养老人的子女及其配偶颁发适当的光荣称号,同时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通过媒体等手段对其予以嘉奖或批评,以此来推进父母子女的关系、让他们考虑彼此的需要、主动承担责任、体现孝道,促进家庭的和谐。
2.鼓励年轻人长期缴费,提高缴费奖励力度
子女参加新农保的收益是Rcvm-Fc,()只有尽可能的提高这一指标,才能增大新农保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从而真正让他们主动参加新农保。政府应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BP和对年轻人的缴费补贴FSc,同时,根据政策的规定,新农保实行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当地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但是目前多数政府都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即使颁布细则的地区,对长期缴费补贴奖励的力度也很小,如辽宁大连规定,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即每个月多给2.75元,15年后2.75元的购买力很值得怀疑,很显然这对年轻子女是没有吸引力的,他们更愿意用这部分钱去做其他的事情。因此政府应制定更加详尽的长期缴费奖励政策,提高缴费奖励力度,增大吸引力,鼓励年轻人长期缴费。为保证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政府应在保证基金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增加投资收益;为控制风险,也可引入资产支持证券、投保等方式将部分风险转移出去。
3.取消“捆绑”政策,真正体现自愿原则
新农保中,之所以规定60岁以上的农民不需缴费就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是希望这部分农村老人能够享受到新农保的好处。而将其子女参保作为后置条件,主要是为了帮助农民对社会保险有个正确的认识,避免将其理解为不用缴费就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同时也是为了扩大覆盖面。但这样一种规定确实违背了新农保所宣称的“广覆盖”和自愿性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现实矛盾和两难选择就是最好的例证。既然是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农村的民生、破解“三农”问题,就不应该对参保人员施加不平等的约束条件,真正的普惠式的养老金应该是公平的派发。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由于新农保没有法律强制性,所以他们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这种权利的行驶不应有任何限制。因此为了真正体现新农保的自愿原则,各地政府应取消“捆绑”政策,至于参保覆盖率的问题,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促进和提高。
4.积极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参保积极性
新农保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在试点推广中新农保采取了和一般商业保险一样的自愿参保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方式,这样的投保方式本意主要是想让新农保更“接地气”,让农民了解养老保险,认可养老保险,并最终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农民接触保险的时间较短,对保险的认知较少,不太了解养老保险的运作方式和对他们的意义,因此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媒体等应积极宣传保险知识,用农民能理解的文字、以“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保险知识的传播,同时应以村为单位公布本村新农保养老金的发放情况,以对其他未参保人员产生积极的正面影响,并促使其积极参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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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非公有制企业原因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文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转贴于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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