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6篇)

时间:2024-05-17

水污染防治法篇1

山西省以能源型经济为主要发展模式,使得本省的经济迅猛发展,但多年来的煤炭开采与加工,致使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威胁。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能够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加强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在理论上也有实际的意义。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生活中有序规划农村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实现饮用水长期有效安全的供应,为今后山西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关于水和可持续发展的都柏林声明》的第一条原则就明确说明:淡水是一种有限而脆弱的资源,它是维持生命、发展和环境的必需品。1因此,在进行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同时,就必需考虑到农村饮用水资源如何能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当代人的用水方便或是采矿顺利就不顾后代的吃水问题,而大肆破坏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是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确保每个人的饮用水安全,能够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提高。做好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对山西农村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有效供应的保障,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极大的意义,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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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2.1饮用水界定

饮用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下大力气防止领域内的饮用水受到污染,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各国都以法律形式规范饮用水相关制度和水质标准。常见于法律条文中的饮用水安全规定通常是以集中式供水为基础做出的规范,而所涉及的地区也多为城市地区或以集中式供水为供水模式的乡镇一级用水主体,对于与集中式供水相对的分散式供水则在诸多法律中很少被规制,以分散式供水为主的农村地区在饮用水安全及污染防治上的法律制度也就较少了,往往只偶见于城市饮用水相关法律中,且规定并不详细。

2.2农村饮用水概况

同时,饮用水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每个人对它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它消费的减少”。1公共物品往往并不是归属于某一特定明确主体,破坏公共物品直接危害的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2保护好农村饮用水就是保护这种可为大众受益的公共物品,使每个村民都能够受益。而村民却从来不用为使用这种公共物品付出代价,也就很少会考虑污染农村饮用水造成的不利后果,而别人却又无法排除或阻止另一个体接受公共物品。所以,保护这种公共物品就成为保护大众利益的直接表现,而政府正是行使这一义务的恰当主体,同时,政府的介入可以以维护大众利益为目的来约束部分个体的污染行为,充分实现公共物品的价值。在市场转型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突出。3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即是问题之一,而其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位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不论群体差异,能够在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国家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完善,也增加了农村地区居民的饮水风险。

第3章国内外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与启示................15

3.1国内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15

第4章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26

4.1加强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26

4.2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27

第5章结论与展望................................32

5.1结论................................32

5.2展望.............33

第4章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4.1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原因,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是被忽略的法治短板,山西省同样不例外。即使近年来随着法治脚步的深入,农村水污染被提上立法日程,也只是出现在众多水污染防治法律条文中的一隅,所占比例很小,其详细程序的缺乏显而易见。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是影响农民饮用水基本生活资料安全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无疑会对农民的基本切身利益造成侵害。农民的利益需要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起到维护和预防作用,博登海默曾说:“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恰恰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1因此,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以法制建设来规制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是衡量农民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保障。

4.2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由于地处偏远,饮用水以分散式供水为主,水质检测设备短缺、人员不足、能力有限等原因致使农村饮用水污染检测和管理力度较弱,大多数农村几乎未进行过水质监测和系统管理。随着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建设也应当给予重视,而且这也为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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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结论与展望

水污染防治法篇2

关键词:住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原因,防治办法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仅限于使用寿命的长短,对于给排水管道中的噪声也非常重视。因此,我们在住宅给排水施工设计中不仅要考虑管道的使用寿命,更要处理好管道中的噪声问题。

一、给排水噪声产生原因

1.零件设备和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零件设备噪声是因为零件设备的安装不当,闸门.水龙头配件的松动等原因引起振动所产生的噪声。常见的有冲击噪声和振动噪声两种。冲击噪声指是是流速过大的水流通过松动的配件时,因为紊流作用和绕流旋涡使配件振动而产生的噪声,振动噪声指的是自闭冲洗阀关闭的时候,水击引起阀体振动而引起的噪声。

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水泵机组和洗衣机等在运动中由于机械振动而产生的噪声。这类噪声通过基础和管道以及空气传播到各个地方。这其中水泵机组的噪声最为严重。同时,水泵的气蚀现象和停泵水锤也可以产生噪声,虽然这些噪声并不频繁发生,但同样不能忽视。

2.给水管道噪声

给水管道产生的噪声主要有水锤噪声.汽蚀噪声和机械噪声:1)水锤噪声属于水龙头出水振动噪声问题,又称为水锤效应。出水时,龙头内的密封水嘴截流了水管中的流水,水流被突然阻止而形成漩涡和湍流,破坏了流水的平稳性,在整段管路中造成对管壁的冲击,形成水管振动。振动通过刚性夹件传递给墙体.楼板.柱子等结构体,结构振动形成噪声辐射到房间室内。水锤噪声的大小与水管的管径.水压.龙头内水嘴的截流方式.水管的安装固定方式以及建筑结构情况均有密切关系。此效应还有—个特点,即在水管所在的卫生间中噪声可能并不大,可是却有可能对隔壁.上下楼邻居家卧室.居室内产生很大的干扰和影响。

这是因为振动源处卫生间总辐射表面积比受干扰房间总表面小,辐射能量也小的缘故。2)汽蚀噪声是指管道内产生汽蚀现象时而产生的爆破声音。主要发生在集中热水的下行上供给水系统中。加热器将冷水加热,原来溶于冷水中的空气离析积聚,在下行上供的最高出水口处形成气团,当出水口处的放水阀门开启时,水.气发生冲击而产生噪声。管道内压力越高,汽蚀噪声就越大。3)机械噪声。机械噪声是由水泵运转时机械振动产生的噪声,它与水泵机械加工的精度.构造.水泵的转速.扬程.流速等有关,这种噪声是通过泵房的围护结构及管道传导进入室内的。

3.排水管道噪声的产生

排水管道中的水流按非满流设计,有时会含有固体杂质,是水.气.固三种介质的复杂运动啪。相比给水而言,它的流动更为复杂。可以根据排水管道内污水管道的方向来分析其产生的噪声:

(1)排水横管中的噪声主要是由于卫生器具排水至横管引起水体与管壁冲击的噪声。排水横管中水跃和横管中空气波动引起水封冒气泡的噪声。

(2)排水横支管的水流流入立管时冲击连接配件(如T型管.十字型管等)产生噪声。

(3)排水立管中的噪声,是由于排水横管与排水立管交接处的水流形成水舌的阻隔作用在下落过程中形成旋转水膜层及气塞流。这两种状态急剧地随机变化,使立管中气体压缩或膨胀。水流在与排水管壁撞击的同时也与气流相撞击,共同发出噪声,其强度因管材的不同而不同。

二、噪声污染的防治办法

建筑给排水的噪声控制是一项系统t程,要从声源以及传播途径等方面来加以控制。就声源而言,要从产生噪音设备的设计.改革生产工艺以及改进操作方法等方而着手,这是降低给排水噪音的根本途径。就传播途径来说,要在规划设计阶段合理布置噪声源的位置,并且要将其传播方向指向对安静要求相对较低的场所,避免对居住以及工作场所等产生影响。

1.给水管材的选择

1)室内给水分区主干管

室内给水分区主干管,属给水系统的主要部分,包括分区内的横干管及立管,这一部分管道大多敷设在屋面保温夹层.吊顶.管道井.管窿内,采用支架固定,无需埋设。管径一般在25—63-80mm范围内,要求有高品质的耐久性.外观持久性.无腐蚀.无结垢.无泄漏.低噪声.卫生.寿命长.安装方便的管材。一般对工作压力要求:冷水200C.1.0MPa;热水:7a℃.1.0MPa,但热水管一般应采用公称压力1.6—2.0MPa的管材和管件。这一部分管材在施工中一次性安装,用量大,是给水管道的主干管,适合这一部分管材的塑料管有:硬聚氯乙烯(UPVC),交联聚乙烯(PEX),聚丙烯(PP—R.PP-C),聚丁烯(PB),丙烯晴一丁二烯一苯乙烯(ABS);复合管材有涂塑钢管.钢塑复合管.孔网钢带塑料复合管。

2.卫生间等配水支管

这部分管材管径在16,25mm,一般为埋墙或埋地暗装,接点多。卫生问管道因卫生设备和用户装修标准的不同,安装程序上往往不由建筑施工方一次安装完成,而是用户自行在二次装修中完成这部分管道的安装。由于管道大多暗敷,对管材.管件.安装连接要求较高,但长期以来受市场管材质量的困扰以及安装施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影响,这部分管道发生的问题最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因而也是给水管材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适合这一部分管材的塑料管有:高密度聚乙烯(HDPE),交联聚乙烯(PEX),聚丙烯(PP-R.PP-C)。聚丁烯(PB)等;复合管材有铝塑复合管.塑复铜管,涂塑钢管等。

3.给水引入管,室外给水.输水管

这类管管径大,要求强度高.耐压好.密封性好.耐腐蚀.水力条件好,安装简易,重量轻.寿命长。管径范围在50-200mm以上。适合这一部分管材的管材有:孔网钢带塑料复合管.ABS.UPVC,涂塑复合管.钢塑复合管。这类管材由于强度及耐压要求高,全塑料的管材为达到要求势必以增加壁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但同时在耗材.内径.水力条件.重量等方面受到影响。相对来说,复合管在这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孔网钢带翅料复合管以冷轧钢带和热塑性塑料为原料,外层和内层双面复合热塑料的一种新型压力管材,由于多孔薄壁钢管增强体被包覆在热翅性材料的连续相中,因此这种复合管具有钢管和塑料管各自的优点,又克服了一般复合管二者结合不紧的不足,具有刚性好,强度大,承压高。

2.科学选择排水管材

随着塑料管材的日益推广,以前传统的排水管材(铸铁排水管)已经基本不在施工中广泛使用,而是被各种各样的塑料管材所取而代之。排水塑料管具有以下优点:排水通畅.易于粘接.不易锈蚀.外表美观.重量轻.内壁光滑,广为用户喜爱。但同时塑料管材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因为普通排水塑料管的管壁较薄,其隔音性能较差,有水在管内流动的时候,就会产生哗哗的流水声,尤其是在夜间,声响显得更为明显,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避免塑料管材的上述缺点,在设计的时候要选择内壁带有螺旋塑料管的排水管材,螺旋管靠内壁上凸起的螺旋形导流线,可以起到降低噪声的作用,因为降低了流水噪声。

3.合理布置管道和房间

根据建筑声学原理要求,建筑平面以及给排水设备的布置应当合理,综合考虑。有给排水设备的房间,,诸如浴室.卫生问.厨房以及水泵房等尽量相邻,并且尽量远离起居室.卧室以及工作室。给排水设备的房间与起居审.卧室以及工作室可用客厅.饭厅相隔。给排水管道应当远离起居室.卧室和工作室,最好布置在管道井中,水泵房应尽可能布置在底层或地下室,并采用隔音效果良好的门和墙。除此之外,由于水泵机组在运行过程,通过基础和相连的管道将振动沿刚性地面.墙.柱.梁等传递得很远,对其必须进行防振处理。

4.给水管道噪声的控制

(1)合理确定水流的流速和压力。控制流速和压力是防治给水管道噪声的关键。管段的流量确定后,流速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系统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流速过大易产生水锤,引起噪声,损坏管道或附件,并将增加管道的水头损失,提高建筑内给水管道所需的压力;流速过小,又将造成管材的浪费。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应采取竖向分区供水,一般按下列要求分区:住宅.旅馆其最低卫生器具的静水压宜为0.3—0.35MPa;办公楼.教学楼.商业楼宜为0.35—0.45MPa。

(2)为降低管道水流引发的振动噪声,可根据条件选用比重大的给水管材和卫生器具,并按规范设置管道支吊架。不同的管材有不同的支吊架间距要求;设计管道固定支架时,还应考虑承受管道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胀缩力。

(3)为降低管道的气蚀噪声,上行下给式热水系统的配水干管最高处及向上抬高的管段应设自动排气阀;下行上给式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当入户支管上有分户计量表时,宜在各供水立管顶设自动排气阀。

(4)为降低水击引发的噪声,可增加管路开启或关闭时间,使过程延长,因此可采用缓开缓闭的给水配件;亦可在管路中装置各种安全瓣(如空气混合器等),在水击发生瞬间可将部分水从管中放出,或把部分空气引入管中。

为了控制噪声的传播,给水管道在穿越楼板和墙时,管道外壁和洞口之间应填充弹性材料;敷设在墙槽内的管道,宜在管道外壁缠绕厚度不小于10mm的毛毡或沥青毡;管道的支吊架也应考虑隔振要求。

5.排水管道噪声的控制

1)排水立管及横管不应布置在起居室.卧室和工作室的邻墙上,最好布置在管道井内。2)排水横管排水工况不理想,流向的急剧改变和水跃产生的噪声,可加大横管管径和立管与横管连接弯头的曲率半径,或装设具有减小水跃高度.稳定排水管内气压功能的下部特制配件,以改善横管的排水工况来进行控制。3)洗涤器具及地漏在排水终了时带人空气而导致的噪声,可设置环形通气管或器具通气管,减小横支管的长度和流速来进行控制。4)合理选用排水管材。排水塑料管有以下优点:内壁光滑.重量轻.外表美观.排水通畅.易于施工,而且不会生锈。但普通排水管管壁较薄,隔音性能差,管内有水流动时,特别是夜间,哗哗的流水声极为明显,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休息。设计时应选用内螺旋塑料管或隔音空壁管。市场上新出现了一种纳米超静音排水管,通过加入特殊材料可以调整管材的密度和微观结构,吸收可闻及声波,阻止声波传出,降噪效果优于排水铸铁管。

结语

总之,噪声的危害人们的生活质量,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技术人员应在舒适性和经济性间寻求平衡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控制室内给排水噪声。

参考文献

[1]吕平.建筑室内给排水系统噪声的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2)

[2]常金秋.浅谈住宅给排水噪声防治[J].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02,(3)

水污染防治法篇3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

第七条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在进行油类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布设围油栏,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

第九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条运输油类货物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在秦皇岛市沿海通航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除运输油类货物船舶外,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码头进行。

第十一条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设施,确定人员维护管理,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沿海通航水域一百五十总吨以上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四百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满一百五十总吨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不满四百总吨的其他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或者储存设备和器材。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放置到码头设置的接收设施,由码头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禁止排放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十六条在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船舶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修造厂利用船坞修造船舶的,在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设置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止水域污染的应急计划,配置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后,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采取避免

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船舶、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三)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有关的码头和水上装卸设施的货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四)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含类油物质)、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船舶洗舱水、生活污水、污压载水、废气等。

(五)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与构造规则》规定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篇4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法篇5

广西恭城县是全国生态农业建设示范基地,在生态农业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模式。据统计,全县6.3万座沼气池年可节柴16.4万多吨,相当于少砍伐森林5.46万亩,森林覆盖率从1984年的47%上升到现在的80.09%,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6]。目前,恭城县的生态农业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突破和实践成果,得到联合国的高度评价,还先后荣获多项国家奖励,成为全国生态农业的典型。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多、城镇化的进程导致农地污染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同时解决这些问题可为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恭城县农地污染的现状

恭城县出现的农地污染主要表现在地表污染和深层污染这两个方面。1.地表污染在恭城县的农地污染中,地表污染最普遍,也是最常见的,主要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化肥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排放对农地造成浅层次的污染。随着恭城县农业生产规模的发展,特别是水果种植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农药化肥来种植和防治病虫害,农药化肥的污染也就随之而来。人口的增长使生活垃圾和污水排放增加,但是农村缺少相应的处理设施,垃圾和污水一般都是直接排入农地或沟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农地的污染。该县一些农户一直用煤作为能源,煤燃烧后的煤灰一般都是用来混合农家肥。长期施用含有煤灰的农家肥,会降低畜肥的营养成分,造成土壤严重砂化。该县的畜牧养殖业也有一定规模,能生产大量畜牧粪肥。但是这样的肥料大部分都是未经处理的,农民将其施用到地里,里面掺杂的有害物质都会对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给农业发展带来危害。2.深层污染农地的深层次污染主要是工业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水、废弃物,矿区采矿排放的废水等造成的污染。近年来,恭城县引进南方水泥、龙星电锌等一批工业企业在该县建厂生产,以发展县域经济。但是目前这些工业企业都是征用农地进行建设的,生产厂房周边都是农地。这些企业的污染防治和处理设施并不完善,导致工业排放的废水、废弃物污染了附近的农地。恭城县分布有锰矿、铅锌矿、锡矿、铁矿等矿产资源,开采矿石排放的废水一般都是直接流入河流或沟渠之中。这样的污染源对农地的破坏最大,工业废水、采矿排除的废水含有重金属等污染源渗入底层难以降解,属于深层污染。另外,农药化肥的使用对农地造成地表污染之后,仍然有一部分无法自然净化,会随着整个生态循环系统如水循环一样进入地下形成深层污染。

(二)农地污染的主要原因

随着恭城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多,水果种植规模不断扩大,生态农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农地污染问题,近几年的柑橘黄龙病就是佐证。该县的农地污染主要源于农药化肥废弃物的不当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的不当排放,农业和工业建设生产中的污染,当地居民环保意识缺失、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治。以下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农药化肥和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根据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要求,对农药化肥的施用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和适用技术。但是恭城县的农民由于相关技术和器械不完备,加之缺乏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的知识,造成农药化肥大量浪费并直接污染环境。另外,一些果农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丢弃农药化肥的包装袋、塑料瓶等,农药化肥的残余随农业灌溉用水渗入地下,污染了农地。恭城县每年进行水果交易的时候,都会有许多用塑料袋包装的坏果需要处理。但是当地果农一般是将其直接倒入河流或沟渠,这些坏果被塑料袋包装,很难进行自然降解和净化,往往堵塞河流,不但不利于农业灌溉而且污染河水和农地,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受污染的河水或溪水最终都会通过水流的循环渠道进入人类的饮用水区域,从而进入生活循环系统,并得以逐渐积累,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另外,恭城县的人口增长导致该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增多,成为该县垃圾的主要来源。但是乡镇和农村地区的很多生活垃圾都是堆放在农田旁边、河塘里,导致农地被污染。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多,很多建筑垃圾被丢弃在农田附近,其中含有化学成分的原料就会造成污染。2.矿产开采和工业企业生产排污造成的污染恭城县境内分布着丰富的锰、锡、铅、锌、铁等矿产资源,开采矿产是该县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目前该县具有恭城镇的锰矿区、栗木镇的锡矿区、西岭乡的铅锌矿区等矿产开采作业区。这些矿产都蕴藏在山区里,采矿作业区都建在山上,而山下一般都是耕地,其灌溉用水甚至生活用水的水源都来自山区。矿区的排污设施十分简陋,许多废水直接排向河流,污染了农地和生活用水。同时,恭城县大力发展一些乡镇企业,并且引进了外来工业企业如南方水泥、龙星电锌等,以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这些乡镇企业和工业企业的生产场所都是征用农地进行建设的,其排放的工业废水等污染物会污染厂房周边的农地。矿产开采和工业企业的排污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也是最难治理的。农地一旦被这些污染源污染,其损失难以估量。3.环保意识缺失、政府监管不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许多农民缺少环保意识。在渴望提高经济收入和环境意识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农民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就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至于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则缺乏必要的认识。恭城县的生态农业建设解决了农村能源问题,但沼气建设不是万能的,农药化肥污染、人口增长带来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问题必须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予以解决。如今恭城县的农民甚至政府过分依赖沼气建设的作用,忽视了在农村地区进行垃圾和污水处理的相关保障机制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农村居民无法及时得到垃圾和污水处理的技术支持和设施建设,造成农地污染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恭城县政府在提高农民收入过程中坚持生态农业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忽视了对农村环境和农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对农业生产、矿产开采以及工业发展的污染防治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而且没有完整的法制体系进行保障,污染防治工作难以有效展开。

二、广西恭城县农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提高广大农民的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并制定自治法规保障恭城县生态农业,构建农地污染防治工作的自治法规体系,是有效防治农地污染,实现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提高农民生态保护意识

现阶段农民的意识里只注意到农地的经济资源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必须在农民的思想观念中灌输农业环保意识。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培养农民的生态道德,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农民生态道德是指其在生活生产中树立起来的尊重自然、自觉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共存共荣的道德观念[7]。恭城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当地各民族都有关于保护山林、湖泊、河流的习惯法,具有环境保护的法文化内涵,虽然很多带有自然崇拜的迷信色彩,但这对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该县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文化支撑。因此,要加强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引导农民树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形成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生态道德价值观,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对农地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增进农民的生态道德和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只有处于农地污染防治第一线的农民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治农地污染。

(二)制定相关单行条例保障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恭城县防治农地污染、保证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把生态农业的发展成果以自治法规的形式巩固下来,形成防治农地污染和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农、畜、水产品质量,促进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恭城县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县人大具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在解决有关农地污染的问题上,应当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发挥自治法规解决本地方实际问题的地缘优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单行条例。可以考虑制定一部《恭城瑶族自治县农地污染防治条例》,对居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农药化肥残余、乡镇企业排污等可能造成农地污染的各种垃圾、污水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关键是以自治法规的形式把相关部门防治农地环境污染的职责明确下来,规定相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将当地保护自然环境的习惯法中合理的成分纳入制定法的范畴,这样可以更好地调整农地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该县农地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也有助于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法制宣传、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宣传。自治法规的有效实施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恭城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遵循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对待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地污染、农业污染源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农地污染进行科学、及时的防治,实现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农地污染防治提供实践经验。要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以及环保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包括加大执法频次和处罚力度,恭城县虽然是生态农业的典型示范基地,但是经济的发展也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而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无法有效保障农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还要将环境执法监管与建设项目审批结合起来,对违法排污的乡镇企业坚决整顿、关停,遏制农地污染的发展;同时应该扩大民众的参与。广大民众是防治农地污染,保障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应当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政策,依法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和环境权,在农地污染防治的公共事务中应当保障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平等协商,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为农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加强农地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

水污染防治法篇6

一、是谁污染了公园的水体

无水不成圆,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欧,无论是现在园林还是在古典园林,水景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水”是公园的眼睛,公园因为有了水才显得更有灵性,更有情趣。然而,由于人们活动的影响,使水变质发臭,垃圾泡沫漂浮,藻类滋生,一些污染严重的水体,导致鱼虾绝迹,人接触后皮肤发红发痒,呈现中毒症状。以上问题如果不彻底治理,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园的美感,妨碍整体园林水平的提高。

现通过对公园水体的调查分析,发现公园的水体污染具有三点共同之处,即污染源类似、污染物基本相同、都缺乏综合防治的措施。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临近水体的民居、餐厅、厕所等的生活污水;

(二)水边植物的代谢残留物;

(三)游人随手丢弃的垃圾杂物;

(四)公园植物施加的化肥农药;

(五)初雨携带的地面植物表面的尘埃等有害物质;

(六)游艇等公园娱乐设施的直接触污染。

二、污染物的种类

虽然各地情况不同,排入水中的污染物种类略有差异,但以上污染源的污染物基本上可划分为四大类;

(一)植物性营养类有机物;

即易于降解的耗氧有机污染物。生活污水等携带的有机质,过量的排入水体时,能使水体的生化需氧量(B0D5)升高,增加水中总氮(TN)和总磷(TP)水平,最终导致水体的营养化。氮磷的增加,将促进水生生物的活性,刺激它们异常增殖。在调查的水体中,微生物污染主要是大肠杆菌群和藻的污染。特别是藻类的过度增殖,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藻类等水生生物的增加将超负荷消耗水中的氧气,占据生存空间,使鱼类等其它需氧生物处于严重的缺氧状态,严重时将使局部生态遭到破坏。当有机物的浓度超过一定限度后,有毒的蓝藻将大量繁殖,抑制硅藻和蓝藻的生长。正常的食物链遭到破坏,最终也将使鱼类遭受灭顶之灾。对于景观水体最重要的一点,有机物的增加和藻类的滋生,将改变水体的感官性能:使水质浑浊,水的色味发生变化,呈黄绿或红色,并带有令人作呕的腐臭味,使水失去了其愉悦的功能。这些色臭,一部分来自污染物和藻类本身,而大部分来源于水生生物代谢的产物。例如,藻类中的项圈和颤藻有土臭味,锥囊和甲藻带鱼腥味。另外,当藻类将水中氧气消耗殆尽,厌氧生物便会大量繁殖,厌氧生物在分解有机物时会产生CH4、SO2、H2S等气体,也会放出恶臭味。现在,专家对于富有营养化的划分标准基本趋于一致,当TP=20mg/m3,TN=300mg/m3,叶绿素11-A=20mg/l,透明度小于2,深层溶解氧小于10mg/l时,就可以认为水体已富营养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人工合成且难于降解的有机物

它包括有机氯类农药、非离子氨及聚氯连苯类化合物。这类化合物具有很强的化学稳定性,对于水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重金属类

重金属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水生动植物的危害,同难于降解的有机物一样,对景观水体的本身功能影响不大。

三、治理措施

(一)实行面污染控制

通过加强统一规划管理,对水体的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估,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进行严格的监控,通过有效的水体外源污染防治技术,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下水道,严禁直接排入景观水体;调整水体周围的地面坡度,改善植被状况,有条件时尽量对初雨污水进行简单的一级处理,除大部分的污染物后,再排入水体;有选择性地栽种水边树木,减少水边植物的代谢产物,同时定期对水面漂浮的腐叶枯枝及垃圾杂物进行清除;严格限制水体周围化肥农药的使用,特别是雨季,更要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浓药;减少易导致直接污染的娱乐项目,如:增加木划舟,减少机动游艇数量;协调有关单位,对水体周围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治理改造。

(二)加强水体自净能力

可以采用曝气器等设备,人为地增加水中溶解氧的浓度,来加强水体的自净能力。各种形式的曝气器国内都有定型产品生产,有条件的可以把曝气和建设水景园结合在一起,喷泉、溪流、瀑布等都可以收到很好的充氧效果,“流水不腐”就是这个道理。国外许多公园设置的人工水车也很值得我们借鉴。人工水车的样子就象我国古代灌溉用的脚踏水车,它可将水提高后在跌落,既增强了公园的娱乐和艺术性,又起到了很好的曝气效果。

(三)定期除藻

现在市场上有许多杀死或抑制藻类生长的药剂,但成份基本都是重金属盐或有效氯的化合物。用氯石灰和二氧化氯做为藻类消除剂很有效果,且使用方便,具有独特的优势。也有的地方直接使用液氯稀释剂,既可杀藻,又可灭菌。但氯类钉藻剂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危害。因为,残余有效氯会影响鱼类生长繁殖;部分氯类化合物会与水中的腐殖酸反应,生成致癌特氯仿。使用过程中除严格限制有效氯的剂量外,应尽量避免在高温天气和污染严重的水域使用。现在给水处理工艺中的气浮和吸附技术,除藻效果好且无副作用,国外许多专家正在试图加以改造利用,希望有一日能取代药物除藻法。

(四)依靠环境生态技术

定期地清除水体底泥,如有可能,对水体进行彻底的换水、消毒,重建水体内生物群落,优化水体内生物结构,有选择地放养鱼类,进一步建立生态经济系统,实行污染的综合防治。例如:虾是水中的清道夫,而金鱼对清除藻类也有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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