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规定(6篇)

时间:2024-06-04

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篇1

2019年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1999年4月3日。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重新修订的。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和监督。民商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2019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的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的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的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的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的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篇2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体系中最具有中国原创特色的制度安排。自从1991年于上海创立以来,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在中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历史和当前住房保障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得到大众的透彻了解,有论调说中低收入职工使用公积金的机会少,造成资金沉淀,使用效率低下,由此质疑这个制度是否“劫贫济富”?甚至有人提出要完全废弃和否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全照搬美国或英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市场化住房金融体系。但更多的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未来的出路应该是,在向各国公共住房金融学习其优点的同时,以完善、改进的态度继续发展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实中国住房公积金并非自己完全原创发明,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造而来。国际上还有诸多类似的住房金融制度,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比如,德国、巴西、韩国的公共住房金融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直接起源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住房公积金从进入中国开始就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有着不少重要区别:

其一,出发点不一样。新加坡中央积金制度在1955年建立时候的初衷是以养老为主,1968年之后才开始进入住房领域。在微观上,公积金会员不仅可以用公积金养老,而且可以用来买廉价住房,进行医疗保险,甚至可以进行教育投资和证券股票投资,使会员得到很多实惠;在宏观上,增强了社会保障能力,并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稳定。而中国住房公积金只是为了住房消费。

其二,利率政策和缴存率规定不一样。为了养老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对存款利率实行高利率政策,且与市场利率挂钩,本息都不缴税。新加坡的公积金利率是根据新加坡四大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的,利率水平基本上在6.5%的水平线上波动,该利率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由于新加坡的通货膨胀率较低,公积金利率平均高于通货膨胀率2%左右,所以中央公积金一般不会贬值。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公积金法定最低利率为2.5%,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利益。2006年左右普通账户利率为2.5%,公积金账户的存款利率为4%。从缴存率来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刚开始实施的时期缴存率一般为工资的1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分担5%;最高时为1984年和1985年,曾达到50%,其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25%。2004年低于55岁的雇员公积金总缴存率是其薪金的38%,近年继续下调。此外中央公积金局还规定了最高缴交额。公积金缴交率根据年龄区别,年龄越大所缴交的公积金越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则不同,更类似德国的合同住房储蓄,为了低贷而低存。由于使用方向单一,所以缴存率也比较低。合计缴存率一般在14%左右,职工和单位各负责一半。

其三,与住房开发关系不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的资金除了保证正常支取公积金外,大部分资金全部存入政府投资局,政府投资局通过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作为“国家发展基金”贷放给政府机构和企业,建屋发展局是最主要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高于国债两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建屋发展局从中央投资局获得的资金仅比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略高0.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政府从中给以大量贴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在居民购房融资方面的流程是:居民通过公积金获得10%的首期付款和90%的银行贷款向建屋发展局购买住房居民获得住房所有权资金流向建屋发展局建屋发展局交还于政府政府用其偿还债券本息中央公积金收回资金继续为住房建设和购买者提供资金。这样,新加坡的公积金既是购房信贷的主要来源,也是建屋发展局住房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

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在早期曾经主要投放住房开发贷款,但目前的资金流转过程中,只是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流向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归集资金除了发放房贷,资金的主体留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投放在国债等安全资产,与住房开发基本无关,国家财政也没有贴息。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它不是现代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质还是个人储蓄,没有现代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成员之间的互济和互助;第二,公积金储蓄根据个人收入而定,造成社会保障的两极分化;第三,过度储蓄抑制了人们的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第四,抑制了其他方式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方式单一,系统风险较高。

德国合同住房储蓄制度

所谓合同住房储蓄,是通过契约合同归集居民自愿储蓄来获得住房贷款资金。贷款数额一般与预存储蓄结台,也有分离。低存低贷,内部封闭运行。合同住房储蓄的资金流向是严格匹配的。一般政府有各种奖励措施。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东欧转型国家被大量仿效,也显著存在于奥地利和法国。但法国的住房储蓄计划只归集资金,住房贷款转由商业银行进行。

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任何居民按照合同规定,连续几年(一般需要4~6年)存入一定数额的定期储蓄存款,存足一定金额时,一般来说为大概40%的未来贷款额,即可成为住房储蓄银行的“社员”,并取得从住房储蓄银行获得住房贷款的权利。从住房储蓄银行贷款,贷款利率由法律规定,低于市场利率,贷款期一般为10~15年。法律同时规定,此类金融活动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必须保持固定的利差,一般为2.5个百分点的利差。当贷款需求超过信贷资金来源时,则按存款时间先后顺序或按存款额度多少规定的顺序分配贷款,先存多存早贷。目前,德国的住房储蓄存款利率是1.5%,贷款利率是4.0%。住房储蓄银行只经营住房储蓄贷款一项业务。因为业务单一,为降低运营成本,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一般都会与当地商业银行合作,而不会自己广设网点。与一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同,住房储蓄银行的资金是封闭运作的,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放贷,此外不进行任何其他投资,储户的存贷差是它惟一的利润来源。

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比,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力图覆盖全民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德国合同住房储蓄是在自愿和契约基础上的合同储蓄。

二是资金来源不同。中国的住房公积金来自参加的职工工资收入,德国合

同住房储蓄来自个人积蓄和闲置资金。

三是贷款利用规模不同。中国公积金贷款根据缴纳存款余额的一定倍数,如上海目前是40倍,德国合同住房储蓄贷款额度则只有储蓄金额的2倍。

四是贷款开始条件不同。德国台同住房储蓄在贷款需求多于供给时候,有排队次序,先存先贷,多存早贷,一般需要5~6年才开始。中国住房公积金一般只需要连续存满一年即可。

五是贷款发挥的作用不同。德国合同住房储蓄一般占到居民住房融资的1/4到1/3,是主流的购房融资方式之一,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然是商业住房贷款的补充方式,目前是商业贷款规模的1/6左右。

六是贷款利率的差别。德国合同住房储蓄贷款利率固定,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情况定期调整。虽然两者都是“低存低贷”,但德国合同住房储蓄基本保持2个百分点的固定存贷利差,而中国住房公积金没有专门规定存贷利差。

巴西国家银行与失业保障公积金

巴西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住房储蓄制度(SBPE)和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运作。巴西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社会福利计划与筹措住房发展基金糅合在一起。1966年新的社会保障计划规定,雇主需按雇员工资的8%将个人福利基金定期存入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巴西政府再将这笔基金全部转交给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全国住房建设银行)保管和经营,并按指数化方式(3%加通胀)的年息率支付存款利息。随着大批工人参加保障就业基金会,该基金就成为全国住房建设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实施住房发展计划的基金。仅1966~1974年,缴纳的基金总额就达到了320亿克鲁赛罗,约合45亿美元。这一制度曾在墨西哥。阿根廷、萨尔瓦多等拉美国家得到推广。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aridProvidentFund):1966年建立,保障公积金是一种负有失业保险与住房保障功能的社会保障综合资金。根据法律,正式员工每月薪水的8%要存入FGTS的私人账户,年利率是3%加通胀,个A存款账户可以用来支取失业、养老和医疗,参加5年后可用于购房。FGTS的资金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进行管理,主要资金也是通过巴西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住房信贷。2003~2004年,FGTS65%的贷款提供给家庭月收入低于1125美元的中低收入家庭。

巴西的住房储蓄制度(SBPE,BrazilianSystemofSavingsandLoans):1967年成立,SBPE意味着存款免税,同时所有参加的银行要强制进行住房贷款,巴西各银行至少65%的存款要用于住房信贷或者购买住房贷款证券MBS。2006年上半年,SBPE的存款超过41.43亿巴西克鲁赛罗(约合2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04%。

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另译为巴西全国住房建设银行):1964年成立,是巴西政府住房计划的融资主体和主管机构,也是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巴西国家住房银行的资金来源以“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转化而来的长期服务保证金为主,其资金80%用于长期住房贷款。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还对储蓄银行和住房信贷公司等其他住房金融机构进行指导,规定他们的存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还提供流动性担保,相当于整个巴西住房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

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只对对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但是通过商业银行如“大众住房公司”等中间机构发放。不直接向家庭提供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利率,利率优惠程度随着收入而有差别,收入越高,优惠程度越少。这些特点是中国住房公积金不具备的。但巴西国家住房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是必然存在破产风险的,能否保证“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这个数千万居民家庭养老和救命钱的足够安全,也是一人隐忧,尤其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冲击时,考验相当大。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

从1981年设置的国民住宅基金(NHF),到2007年新成立的租房发展基金(NRH),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以国民住宅基金(NHF)为主体,以住房贷款担保基金、租房发展基金和韩国住房金融公司为辅助的公共住房金融体系。韩国公共住房金融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中低恢入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购房贷款或相关支持,并为小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类型的公共住房建设提供建设资金支持。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ationalHousingFund)”是1981年通过修订《住宅促进发展法》设置的。国民住宅基金(NHF)任务是面向中间收入家庭提供低于市场利息的政策性购房或押租贷款,并支援小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其后国民住宅基金(NHF)一直是韩国公共住房金融的主体。国民住宅基金的成立与发展,使得韩国住房一级市场在曾经很长时间内呈现出了由国民住宅基金(NHF)和韩国住宅银行(KHB)两家分割垄断的局面。如1982年,这两家机构分别占到韩国住房贷款的59%和28%(Park,1984)。1995年,韩国住宅银行占到全部新增住房贷款的75%(Bhnkenship,2002)。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实质上长期由韩国住宅银行(KHB))代为管理。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资金来源有国家住宅债券(NHB,NationalHousingBond)、特许住宅(HousingLottery)、政府财政、国外贷款、住宅预购储蓄、国债管理基金预收金、利息等。发行国家住宅债券是国民住宅基金的重要融资方式。1968年就通过韩国住宅银行首次发行,1973年第二次发行。1969年韩国住宅银行首次发行特许住宅。国民住宅基金于1981年成立后,发行国家住宅债券和住宅的权利和收入都转为其所有。此外1978年成立的住宅预购储蓄制度也为国民住宅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国家住宅债券,利率比财政部国债一般高一个百分点多,有5年期、10年期和20年期,五年期为主,是目前韩国存在的四种政府债券之一。国家住宅债券在建设交通部的请求下发行,通过拍卖面向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发信,同时,根据韩国住宅法,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公司在获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个人在登记物业交易业务时,都有强制性必务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住宅债券。

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早期资金使用中支援公共住房建设占据主要部分,包括公售房和公共租赁房,现在主要是资助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贷款与补贴,但对居民的贷款额度与房屋价值的比值(LTV)一般不超过40%。由于近年住房需求的增长,国民住宅基金(NHF)的贷款总额从2004年的8.6

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1亿美元,翻了一倍多。

国民住宅基金(NHF)侧重为低收入者和第一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购买面积小于60平方米公售房的,还可以免除住房交易税、转让税和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亚洲有很多类似机构采用了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这种运行模式,如印度于1988年建立的国家住房银行(NationalHousingBank)、泰国的政府住房银行(GovernmentHousingBank)。但效果都不如韩国。

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比,韩国的国民住宅基金(NHF)不是基于居民个体的强制性储蓄,而是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十分强烈的公益性、政策性,功能和目标都十分明确,服务群体清晰,而且使用方向多样,既有购房贷款,也有建房金融支持;NHF没有中国住房公积金这样通过强制性储蓄获得的巨额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但通过政府支持,以发行国家住宅债券等的资金来源也比较稳定,而且多元化。不过,NHF同时也存在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融资规模较小且不稳定的问题,约束了其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5[文献标识码]B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在推行住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为了缓解职工购房压力而建立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统筹性和保障性等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群众热切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期望愈加提高。职工能否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增加资金积累,提高购房能力,归集工作是源头和基础,也是重点和难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惠及广大缴存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对于维护广大缴存者享受住房保障的合法权益,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对非公企业的认可与支持。非公企业越来越多,非公企业的从业人员亦越来越多,这些从业人员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然而大部分非公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做好这些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让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已成为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存在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已由最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逐渐扩展到了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它非公企业。然而,在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大部分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公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单位为在编制内的正式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外聘的临时用工人员不予建立;还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只对管理人员和部分技术骨干建立,其它员工不予建立。以致于有越来越多的人质疑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批评住房公积金是劫“贫”济“富”的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参差不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虽然条例中对缴存基数和比例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因各地市经济的发展情况不同,导致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亦参差不齐。如北上广等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远远要高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有一些非公企业为职工少缴或不缴住房公积金,如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但相反,也有一些国企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如烟草,电力,石油等为了避税,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变相的为职工提高福利,造成了严重的缴存不平衡现象。

(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部分内容已与现状不符,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较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撑作用不足,没有赋予有力的执法和惩处手段,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开展和维护职工权益。随着非公企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欠缴、漏缴甚至不缴时有发生。一些非公企业本着“利润最大化”原则,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利润。虽然将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但对企业避税作用有限,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多数都是亏损或略微盈余,本身需缴纳的税就微乎其微。部分企业代表称不交公积金亦不违法,罚则中最高罚款也公为5万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的罚款金额已不能起到惩戒作用。针对一家仍有400多名员工的企业,缴存公积金的资金花费远远高于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地方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部门工作性质就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执法权威性较弱。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维权意识较差

在未来的缴存群体中有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有很多都是外地来求职的,有的对未来有更好的规划不想在此地长期发展;有的对工作缺乏长久的兴趣跳槽频繁,员工在离职或调转工作时因住房公积金未达到全国联网,提取和转移都受限制;还有的认为在过高的房价面前,住房公积金也只是杯水车薪对购房帮助不是很大,不能解决实际的住房问题。种种原因导致职工本人不想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让企业把缴存的公积金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来得更实惠。也有职工想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不给缴,在现在一职难求的环境下,特别是这些进城务工人员,能有工作已属不易,不敢再要求单位给缴公积金,也不敢投诉,怕单位知道后打击报复丢了工作,真可谓是“敢怒不敢言”。

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拉动消费、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调控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等重要作用。现就如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

1.善用媒体,加大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制作宣传片,在新闻节目中专访;印刷宣传图册、告知书等纸质宣传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手机服务大厅;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网上互动问答;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让职工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比如职工扣缴住房公积金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利率低、期限长、手续简单、放款期限短、还款便捷、免手续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2.部门联动,深入走访:定期与技术监督局和社保部门沟通联系,筛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了解单位职工人数、社保缴纳情况及工资标准等信息,作为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扩面催缴的依据。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确定合理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不私自提高或降低缴存基数;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缴存额上、下限,防止一些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增加福利。

(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

1.明确缴存单位的缴存责任和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凝聚人心,为企业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特别是非公企业,在当前人才稀缺、人员流动性大的就业环境下,薪酬体系健全和福利保障全面的非公企业更能赢得职工的信赖,增强职工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减少人才流失的机率,降低企业培养人才的成本。

2.加大对缴存单位的执法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都有说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罚款金额或出台新的处罚措施。例如:缴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完成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中心可在办理时限期满后撤销其之前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对连续欠缴六个月以上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此单位封存;对那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欠缴、不缴的个人,在连续欠缴三个月或半年后可将贷款利率调至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相关措施。对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工作,可以像社保一样将住房公积金也进行捆绑式缴存,突出做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四)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维权意识

我们在监督单位要为职工急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也要做好职工个人的思想认识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持续发展。

1.通过向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给他们讲道理、摆事实,让职工知道: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更是受法律保障的实惠。

2.可将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以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也可做为职工维权的依据。

3.缴存人在工作期间,应清楚自己的月缴存额,及时查询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篇4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段艳青.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6).

[2]刘延瑕.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7).

[3]刘述波.哈市公积金覆盖率超七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N].哈尔滨日报,2011-8-19.

[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2号)[R].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

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篇5

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这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演讲》讨论和修改《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担保暂行方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就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面。讲几点意见。

一、近几年来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几年来。严格依照“管委员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原则,积极努力发明性地开展工作,扎实地推进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等各项业务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主要表示在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逐步规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又相继成立了4个管理局,即:前郭管理局、扶余管理局、长岭管理局和乾安管理局。此外,还有一个油田分中心。通过几年来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建立了一套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基本形成了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以业务操作规范为基础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初步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监管工作得到不时强化。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和同级监督机制。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都按时进行审议和审批,发挥了很好作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每年也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006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年,受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委派,市成立了以市纪委、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监察组到市住房公积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坚持按年度将财务演讲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了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组建时。目前为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刚开始的3%提高到5%,又提高到8%,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已接近14亿元,缴存余额12亿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500多个,参与职工11.3万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额3.3亿元,贷款余额2.2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2.9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覆盖率达到61%,不包括油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接近82%,比全国平均值48.42%高33.58个百分点。与组建中心时相比,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增长了359%,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增长了684%。

(四)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日益显现。随着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增加了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也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改革住房分配制度发明了条件。目前,全市约有6.4万名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同时安慰了住房消费,拉动了建筑业、房地产业、建材业、装饰装修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全市GDP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尽管经过我不懈努力。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归集工作力度不够,归集率不是很高,还未做到应缴尽缴;二是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健全,尚未做到按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三是各县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缴存比例有高有低,多数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机构调整工作未完全结束,油田分中心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我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

(一)要继续做好归集工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发明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一项好的制度,如果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存在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培育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二是要对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料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详细摸底,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与工商、税务、劳动保证、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演讲制度,提高透明度。三是要做好依法归集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妥善处置困难单位的缴存问题,对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顺序料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经济效益好转后要补缴。四是要尽快启动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几年来,经过不懈努力,各县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前郭县、扶余县缴存比例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低要求的5%,长岭县、乾安县缴存比例为3%。可以说做到这一点已经不易,尤其是个别县财政还很困难,加之今年又实施新的工资制度和津贴制度,财政的压力更大。但尽管如此,仍不能满足现状,各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四个县中只有乾安县把乡镇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了财政预算,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我还有很大差距。借今天这次会议,再强调两点: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没有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低规范5%的要逐步提高到5%,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二是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尽快启动,抓紧落实。因为这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当作一件涉及民生的大事,纳入日程,摆上位置,认真抓好。

(二)要大力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既是满足我市新增从业人员的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现居民生活小康目标的有效途径,也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要充分认识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对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努力开展好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一是要搞好宣传,积极引导。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全市广大职工充沛了解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好处,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政策优势,引导广大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现有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消费,从而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二是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力度。要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批顺序,减少贷款费用,限定料理时限,方便职工贷款,做到符合条件的贷款应贷尽贷,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今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重新修改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方法》贷款比例已由过去的60%提高到70%,最高额度也由过去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这会使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获得更大的实惠。三是要不断拓展业务。积极稳妥地推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创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服务内容,逐步开办置换贷款业务,为已料理商业贷款的职工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减少职工贷款利息的支出。特别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和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需求,让更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好处。四是要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无论是料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还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都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搞好“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总之,能让职工跑一次的决不跑第二次,能让职工进一个门的决不进第二个门。

(三)要提高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平安运行的根本性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就必须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一是要建立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认真履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职责,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贷后跟踪调查和预警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平安。贷款管理中实行审贷终身制,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贷款后期管理工作,注重研究贷款风险的类别、水平、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针对不同风险状况制定预警方案。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档案制度和抵押、担保等项制度,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风险。二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财务审核,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防止违规操作。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三级明细账,加强银行专户管理和账目管理,确保财务核算准确无误。四是要健全管理信息系统,不时增强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严格操作权限管理,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五是要建立和完善向财政部门定期演讲制度,主动邀请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并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我不懈努力,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住房公积金最新规定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政策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4-0027-03

前不久国务院提出“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用于经济适用房等建设”,这点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得到确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人士向媒体记者表示正在研究相关配套细则。这对自1999年以来体系架构和功能已经基本稳定多年不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说,可能是一个重新巨变的开始。

一、住房公积金发展历史的回顾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以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所产生的自主原发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住房制度改革。其中1979-1985年为试点售房阶段,1986-1990年进行提租补贴和以租促售的改革。但由于政治和财政上的种种约束,1989-1990年期间全国房改陷入停滞。这期间中央政府不再主动作为创新制度的供给者出现,而是鼓励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行政策创新。上海市政府在总结上一阶段房改失败的教训时,有关决策者认识到,没有为居民提供匹配的住房财力资源就匆忙出售公房或推出租金改革,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上海1991年2月的房改方案抓住了如何解决住房消费资金稳定和长期的来源这一难题,借鉴新加坡的经验而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很快就在全国流行起来,并为中央政府所吸纳,成为全国性政策。这就是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历史背景。

住房公积金在中国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住房是一项投资额大且回收期长的项目,住房购买者难以一次性支付所有交易金额,需要有一种使负债期限延长的新的住房金融机制支撑。住房公积金模式具有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大、期限长等特征,能够有效地避免负债期限短的难题[2]。因此,自从1991年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为商业住房贷款的起步积累了经验。

随着住房公积金积累规模及增值收益的增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越来越成为中国住房保障资金尤其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2007年末住房公积金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为130.03亿元,余额为51.03亿元,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亿元。

回顾近20年的发展历史,住房公积金对中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提高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改善乃至中国住房保障事业都贡献很大。同时,住房体制和整体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近年来也受到不少质疑,且暴露出很多问题,面临社会经济新形势的严峻挑战。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定位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的定位来说,设立当初是以归集住房资金、强制性养成居民进行住房储蓄用于住房消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为出发点,但目前城镇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不再有这些需要,那么公积金的发展和定位应该何在,则需要重新思考。

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的目标客户是谁?对于这个问题,现有政策法规中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1994年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提到的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但这里的职工或居民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收入视角看,不同企业职工或居民收入不同。对于中高收入职工,其住房可支付能力较高,而对于低收入职工,可支付能力低。住房问题主要来源于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如果目标定位不明确,现有的“低贷低存”原则加上“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措施,更有助于中高收入居民,其结果并不能有效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而且会对其他因素产生深远的影响。

有很多研究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当前主要问题是防止“劫贫济富”,不能让住房公积金的好处都给了中高收入阶层,而应该偏重低收入者[3]。但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定位为服务所谓“夹心层”,本身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内容,同时对把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用于住房保障提出质疑[4]。

住房公积金目标客户模糊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不够清楚。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这类群体为主能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运营风险,但住房问题主要存在于广大中、低收入职工,这种定位对于解决民生问题的贡献是有限的。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低收入群体,这就会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和运营风险过大的问题,现行的无住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制与目标定位存在矛盾。如果目标定位不明确,现有的“低贷低存”原则加上“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措施的实施绩效就难以评价[5]。

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目标不够明确,出现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服务的目标群体应当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那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在理论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如果不及时把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和主要服务对象弄清楚,那么对其未来发展方向乃至是否有必要独立存在都会形成很大挑战。

2.流动性问题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但最近在地方政府对住房市场的“救市”浪潮中才开始明显暴露。自2008年年底以来,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各种刺激商品住房需求的政策。其中对公积金贷款规定的调整不约而同地成为诸多地方政府刺激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如北京、天津、成都、南京、杭州、沈阳、长沙、福州、河南等众多地方政府纷纷把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到两成(北京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限价房、保障房最低首付为10%),贷款额度大幅提高,目前一般都达到最高60万/户(北京最高上限为80万),大多数把贷款期限拉长到30年,很多地方把贷款人的年龄也大幅放宽。成都、沈阳、河南等地还都放开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上海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是,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众所周知,住房需求非常依赖金融工具,对利率十分敏感。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依据政策规定,始终与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为此不少地方政府都希望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在拉动居民住房需求方面起到率先和示范作用。更重要的是,银行住房贷款规则改变的权力目前还牢牢控制在银监会手中,各个商业银行出于自身信贷风险控制需要对贷款规则的调整也是很谨慎的,地方政府很难去干预和影响。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办法却一直下放在地方住房公积金中心,地方政府是可以直接影响和控制的。所以当地方政府希望通过金融手段来刺激住房需求的时候,首先就想到了去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这块丰厚的资金池。这是手中可以直接掌控的,调整起来其使用规则,自然方便又快捷。但大规模的政策改变,很可能给住房公积金本身的流动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6]。

住房公积金跟银行存款有一定可比性,归集资金不能全部贷出,必须要保持足够的余额也就是流动性来应付存款人的未来提现要求,否则一旦无法应对支付要求,就会出现信誉破产危机。中国各家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受到银监会的严格约束,除了有法定存款准备率,存贷比(发放的贷款与吸收的存款之比)都不得超过75%这根红线。以前认为这个约束有点过于保守,国外银行普遍比这个松很多,但现在金融危机来了之后,这条规制被认为是中国金融机构之所以至今保持相对稳健的重要制度保证。

尽管不可否认,直到去年,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贷款的诸多限制条件,造成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是偏向过多闲置的,沉淀率比较高。从全国来说,2007年末个贷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余额的比例)只有52.83%,在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但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虽然一些内陆和中部地区如河北省2007年末个贷率只有27.33%、2008年10月末35.51%,却也有不少地区尤其沿海发达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链实际是处于比较或十分紧张状况的。

笔者根据各地公积金执行公报整理发现,杭州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78.4%,天津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81.3%,同期南京为83%,苏州为84.26%,上海为86.3%。目前,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所知,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最高的城市是常州。常州2007年末个贷率为95.63%,市区的该比例更高达97.73%。这么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流动性风险。但即使这些地方,在近期的政府救市风潮中也毫不含糊,仍然纷纷积极出台了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来刺激住房需求的政策调整。这样,这些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蕴含的流动性风险正在一步步超越危险的临界水平。

所以,当各地大幅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使用条件后,贷款需求如果真如政策制定者希望那样的猛然上升,但资金供给来源却不足,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满足贷款要求的却贷不到款,符合提现条件的却拿不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与信用构成严重打击,还进而将让社会公众对社保账户、医保账户等相关基金的信用都产生质疑,甚至会对商业银行金融系统产生连锁反应。

3.该不该以及如何为保障性住房投资融资

这就回到了文章开头所提出的引子。当前全国住宅房地产投资有明显下滑趋势。中央政府现在力推9000亿元保障性住房投资,固然有民生的长远战略考虑,也有保增长稳固经济全局的救火意义。意义非常重大。但这9000亿元的保障性住房投资,目前资金还远远没有落实。现在社会资金连商品住宅的投资都热情不大,更何况微利甚至多可能亏本的保障性住房投资。政府财力十分有限不说,大量财政资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这样的长期项目上风险也很大。在这种背景下,住房公积金高达4000亿元的“闲置资金”自然引起瞩目,认为可以是保障性住房投资的稳定和可靠的重要来源。

但住房公积金要进入保障性住房或者任何性质的住房投资,这里首先有几个问题要思考清楚[7]:一是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投资有没有流动性风险?这就回到了上面一个问题。而且,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即使一些地方确实有富余和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也很难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来。二是需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谁、谁有权利动用。目前来说这仍然是理论上的难点。按照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制度设计,住房公积金的产权至少表面上应该归于缴纳人所有。前面说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能不能用于廉租房建设都存在很大争议。现在要动用到本金了,必然将在社会上引起更大争议,引起很大波澜。如果不从理论上解决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属性和性质,很难打开这个口子。三是住房公积金要进入到住房建设领域,不管什么性质的住房建设,前提必须是管理的主体要有全程监控的能力,要有足够的能力识别风险、时刻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按时回收以及满足收益率要求。

三、住房公积金发展的解决思路

以上提到的几个突出问题其实都是十分紧密相联的。核心问题还是定位问题,该不该为住房保障服务,为哪些人的住房保障服务。然后就是管理体制的问题。目前属地分割和事业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显然没有进行投资和金融风险管理的能力。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闲置程度往往与保障性住房投资需求有较大背离和不匹配,但在分割体制下,各地资金很难调用流通。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曾做过一些系统思考。笔者支持住房公积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住房要实现廉价,低成本的融资来源是关键。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低成本归集,保证其可能以低成本提供贷款,而且来源广、资金流稳定、期限长。这个优势要充分利用在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和运营之中。

针对阻碍住房公积金进入投资领域的最大障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产权”问题,笔者认为,可能要把住房公积金看作是具有“半公共品”性质的特殊资金。其中“公”的成分,国家对1∶1配套的强制力和对个人账户归纳资金的免税优惠,这样才能在法理上给国家征调住房公积金所归集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公共住房的建设与运营一个说法。但同时“私”的成分,要求有稳健的安全性和一定的投资回报性,至少保证保值增值,不能是无偿使用,从可持续角度也要做到滚动循环利用,这就需要把住房公积金中心改造成为专业的住房金融机构来运行,这样也就回答了管理体制的问题。

那么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到底怎么进行改造?对此笔者与业内不少同行多次交流,有一个共识,短期内,明确方向,坚定地改造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之后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系统,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长期中,以改造后的住房公积金系统为核心,逐步树立为中国的国家住房银行。发挥类似美国联邦住房银行系统(FHLS)、韩国国民住宅基金(KNHF)、巴西国家住房银行那样的住房金融系统中的中央储备银行功能。

坚持政策性金融的特色,这是住房公积金在未来立足的根本。鲜明的定位下,不以刺激住房需求为目的,而是扶持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从供应和需求两方面增强他们的住房支付能力为最主要出发点。不盲目追求资金使用率和回报率,以公平性和保障性为主导。

在这个原则之下,管理制度再造后的住房公积金才可以逐步和慎重地介入公共住房开发与运营环节,充分发挥资金低成本优势。主要通过向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房的建设、运营管理、修缮等活动提供低息贷款等形式,也可向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提供低息贷款用于支持收购和改造旧公房、老化商品住房。还可考虑以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从商业金融部门获得优惠利率的开发贷款)的形式给予融资支持,同时收取合适的手续费,积累资金。但增值收益一般不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只用于自身的资金积累再扩大。

配套政策需要包括,政府规定带有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既保证开发贷款的资金能够尽快回流,从销售方也确保控制了带来补贴意义的公共住房的销售对象确实是需要帮助的中间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对个人的贷款利率,因为来源的低成本和广泛、稳定、长期,所以有充分的低利率空间,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但必须限定用途,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和中低端商品房,以防止“收益外溢”给高收入阶层,那样就达不到政策性金融的出发点了,而且这也是体现对住房市场进行供应结构引导的政策意图。

住房金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领域。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于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过度发展,这提醒我们,一些所谓的先进金融模式不一定就科学有效,起码不一定能适合中国。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为数不多的自主的金融制度创新,在20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特色的一套制度设计和体系架构,这个原创性资源值得我们倍加珍惜。虽然由于最近一段时间没有能与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而“与时俱进”,在当前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从住房公积金目前已经拥有的良好的广泛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可度来看,肯定不应该轻易放弃。而且从其拥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天生制度优势来看,只要有关政策设计得当,管理机制改造合理,十分有可能为多个收入层次的居民群体的住房改善需求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务,完全可兼顾大众性和保障性。

参考文献:

[1]万曾炜.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回顾与展望[J].上海房地,2006,(7).

[2]应红.中国住房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世界银行.中国经济2006年第三季度季报[M].2006.

[4]乔依德.乔依德再回击世界银行:世行论断不符合事实[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9-28.

[5]陈杰.为“夹心层”刷新住房公积金[N].中国房地产报,20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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