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6篇)
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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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中央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确定。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七、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中央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八、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基金结余
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36-0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前进中起到了重要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失业保险运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连续数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这对于实施现收现付制度的失业保险来说,无疑是不正常的。本文即试图分析失业保险基金连续出现大量结余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现状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3685.9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结余也并不是第一次,根据我国1999年到2011年劳动统计年鉴中的统计数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自1999年的累积结余160亿到2013年结余3685.9亿元,15年间增长了23倍,年均增长率超过20%。这对于实施现收现付制度,奉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的失业保险来说,无疑是不正常的。那么每年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是否说明了我国失业率低,失业保险金用不出去呢?从事实上看也并不是这样,图1展示的是我国自1999年到2013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的一个对比,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02年到2013年我国失业人员数量在不断增多,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在不断下降,形成了一个“剪刀口”的现象。且从绝对人数上看,每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也只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很小的一个比例,算上没有去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这个比例应该会更小,且这个差距还在不断地扩大中。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国家目前失业保险发展的现状是:失业人数不断增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不断下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断增加。需要失业保险金的人拿不到钱,失业保险基金却同时面临钱花不出去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原因
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失业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仍有待拓展
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我国200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资格与缴费内容则根本未加提及。所以在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制度框架下,真正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是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由于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在失去工作后只能得到原单位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从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规定已经是过时且不合理的,首先因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是不失业的群体,因而这一部分参保人员属于只承担了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权利的机会,而目前最容易失业的农民工群体却被排除在参保主体之外。现在由于农民工多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他们常年在外地打工,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小孩,这些人对于所拥有的土地利用极其有限,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农民工在农村所拥有的土地对其处于失业状态中的生活基本起不到什么保障作用,且现在农民工不少也已经变成了失地农民,这些人工作经常变动不稳定,是最需要失业保险覆盖的群体,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根本无法满足他们失业后再寻找工作的需求。再加上现在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就业也普遍面临困难,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也已经越来越严重,而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框架下这些群体却无法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失业保险制度未能表现出应有的作用。
2.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较低
《失业保险条例》第18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属于非家计调查式定额给付,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1];2011年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待遇为676元,而当年职工月均工资为3533元,即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全国职工社平工资的19%,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能达到职工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也能达到40%-50%[2],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明显较低。纵向看,我国失业金替代率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失业保险金给付低的结果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少,通过复杂的申请手续才能得到较低的失业保险金对于失业者也很难产生吸引力,从而使得部分失业者不会去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不强
目前世界失业保险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则是从单纯的失业救济向就业促进转移,我国的失业保险也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些改进,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也列入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但比起其他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来说还做得远远不够,主要包括整体制度层面促进就业观念体现不足,现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整性对促进就业功能存在制约,以及现有促进就业规则存在各方面立法技术上的缺陷等。
4.失业人员心理障碍
由于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要先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前来登记失业的人员抱有歧视的眼光,服务态度低劣,对其正常办理的登记与申领失业保险手续不认真办理甚至是故意刁难拖延,再加上部分人群也自认为失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并不愿意去进行失业登记和申请失业保险金,这也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降低,不断积累。
三、可能的解决路径
1.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覆盖面
在继续坚持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参加失业保险的同时,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可以考虑免收失业保险费或降低其缴纳的费率,同时应该将农民工和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允许农民工缴费参加失业保险,给应届毕业大学生发放就业促进补贴,加强对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等。
2.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给付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看是偏低的,一方面和社会救济的水平没有距离,使得失业保险金对于失业者来说不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近年来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大,按此种标准失业者连最低生活需要都不够更别说去有能力去积极寻找工作了,这就失去了保障的基本意义,同时也起不到促使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我国应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这样既可提高失业者的生活水平,扩大内需,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断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同时调整待遇和期限只与投保期挂钩的措施,可以学习德国的方法引入较有弹性的待遇给付标准,除了满足投保期限的硬指标之外,还可以考虑申请人家庭整体经济状况,结合申请人失业前工资状况等而决定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与期限。
3.在严格限制申请条件的同时简化程序
有些学者认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限制过严,所以应该放松对申请失业保险资格的限制,以起到扩大支出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这种放宽限制的做法只是一种纯粹的为了解决短期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问题的一个毫无意义的解决办法,同时有违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现代失业保险理论普遍认为,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要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之所以要规定严格的申请限制条件,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失业陷阱”,是为了促使失业者主动再就业,这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原则所在,不能纯粹为了花掉结余的基金就打破。在很多发达国家,失业保险的限制和审查比中国严格许多,但国外却少见出现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情况,所以限制条件和审查仍然应该严格。
4.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促进就业功能
根据现代失业保险理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已经不再是失业保险的第一目的,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才是失业保险真正应该投入的重点所在。所以我们可以将有关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开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当中,开拓多样化的基金支出渠道,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功能。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首先,可以考虑对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群体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资组织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以及招聘会等活动,还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创造公益性岗位,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燃眉之急。其次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可设立不同类型的促进就业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的功能适当扩大到大学生自主创业[3],并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大学生入职进行一定的帮扶培训,如设立一定的促进就业计划活动为大学生介绍假期实习单位,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岗位与职业咨询、人生规划等一系列服务以帮助应届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此外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设立失业者再就业辅助和奖励制度。世界各国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就业的辅助与奖励制度来充分实现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以及越来越普遍,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规定失业者在接受职业培训时可以领取听课、交通等各项补助,同时对于重返工作的工作者也有奖励措施,失业者在保险期结束前一百天或还剩一半时间就找到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就可以领取30―120天的失业津贴再就业补助。
5.通过宣传增强职工的权利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职工宣传权利意识,让他们明白失业并不完全是个人自己的过错,享受失业保险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暂时性的失业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而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在失业时所应有的权利。同时加强对基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改进其工作态度,这样才能鼓励每一个失业者主动去进行失业登记,在无力自助或各种条件限制的环境下通过寻求国家帮助来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应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断增长的五大政策选择[J].天津社会保险,2010(11).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39.
一、补贴的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包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一是凡、、年已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满三年、年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是年度本人持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当年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贴的标准期限
根据文件(冀财社[]154号)规定,对年度首次申报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一是年已申报享受的“4050”(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人员,初次申请未满一年的,剩余月数的补贴从年1月份起计算,按其相等月数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补贴。
二是年已申报享受的非“4050”人员(月份计算同“4050”)、年、年已申报享受人员和年首次申报人员,统一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三、补贴的时间安排
考虑养老保险缴纳时间、银行扣费时间、打票时间等因素,主要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年12月20日一2012年1月9日)。制定、刊发和宣传《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公告》。(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
第二阶段,打票、受理、初审阶段(2012年1月10日一2012年3月31日)。制定、刊发和宣传《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打票公告》,受理个人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第三阶段,复核、录入系统、公示、终审、资金拨付阶段(2012年4月1日一5月9日)。对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录入系统、公示、终审,并按审核通过人数测算出的金额拨付资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市财政局社保科负责,市就业服务局协助)
第四阶段,发放阶段(2012年5月10日一5月25日)。协调银行冶金支行逐人将补贴资金打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折。(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银行协助)
四、补贴的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盖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本人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要求一份,统一用A4纸复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要求将证号、个人信息和盖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页码内容复印到一张A4纸上。由市就业服务局初审后报就业促进科申请资金,资料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留存。
五、补贴的申领程序
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不缴不补,一年一办”的原则。补贴期限为年1-12月份,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资金总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1、个人进行申请。按照补贴申报材料要求,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百货大楼)一楼“一站式”服务窗口打印出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并进行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2、市就业服务局受理、核实、测算。一是市就业服务局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指导申请人填写《年度市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确保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在核实通过的《申请表》上加盖市就业服务局公章。将个人申报资料按照《申请表》、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的顺序每人一套的形式整理。相关原件返还申请人本人。二是市就业服务局依据确定的《申请表》逐人进行补贴金额测算,并按照首次享受补贴年度(年申报的将“4050”与非“4050”人员分开),分别填写《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首次享受补贴为年)》(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加盖市就业服务局公章。按照首次申请年度“花名册”的顺序将相关个人资料分别整理一套,连同“花名册”及电子版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三是市就业服务局按照各年度享受补贴人数测算所需资金,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提出申请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的书面报告。
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复审、录入系统、公示、申请资金。一是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按照市就业服务局上报的申请补贴《花名册》,分年度录入《省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审核认定表》),并在相应媒介上公示7天。二是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依据公示后确认的《审核认定表》人数及金额,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4、市财政局终审、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接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的资金申请和移交的相关申请补贴材料后,进行最终审核,信息确定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5、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协调银行划拨资金、发放补贴。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负责协调银行冶金支行逐人将补贴资金打到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账户。
六、补贴的有关要求
l、有合法用工单位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养老保险补贴。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其养老保险不落实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年已在公益性岗位、巡防队就业和享受了小额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2、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填写表格,且务必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指定位置按要求进行申报,防止因字迹不清或申报不及时而无法享受补贴。
3、年度首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
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号)规定的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延长执行至20**年底。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县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各乡镇和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征缴和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尽快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的收缴
用人单位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确定缴费基数,由县地方税务局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列入财政统发工资和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县财政或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其他事业单位按照现行办法缴费。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
2、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同一缴费期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五)关于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给予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元。
2、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六)关于促进再就业补贴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1、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经介绍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机构可凭有关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2、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失业人员自行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收费培训的,可凭有关材料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培训补贴。
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的,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关于失业状态确认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局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一篇:广播电视的作用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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