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实体经济措施(6篇)
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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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外资国民待遇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献中,却没有对外资”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利用外资实践中,外资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既包括境外私人投资,还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发展援助贷款。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使用外资”一词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内有关外资国民待遇的争论中所论及的外资”仅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
汤大军在1996年描述了这一争论的背景:对外开放初期,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我国政府采取了提供优惠待遇为主的利用外的政策,这些待遇主要体现为对外商投资的税收减免,土地使用费用较低,允许外商以机器设备出资等方面……利用外资的优惠措施,特别是被称之为超国民待遇(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的优惠待遇的局限性日益显示出来,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显然,对于其他利用外资的形式,根本没有讨论国民待遇的必要性,外资国民待遇与外商直接投资国民待遇是一致的。外资国民待遇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和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国民待遇”。
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具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是确定无疑的。即,它们本身即为中国国民,根本就不存在对它们适用国民待遇的问题。若此,则走进了一个矛盾的怪圈:对本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一种错误的提法。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制度,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与外资待遇是不同的,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如出入境管理、购汇等,根本不属于外资法的范畴。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待遇则是外资国民待遇的重要内容,因为按照外商直接投资投资周期,外资待遇”可分为进入期待遇、经营期待遇及退出期待遇,在经营期间,外国投资单独或与中国投资者一起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待遇不仅指外商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地位和待遇,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
比如,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一直是外资法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二、WTO外资国民待遇规则的内容是什么WTO国民待遇原则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为核心,扩展到其他协定中。GATT第3条名称为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该条共包括10款,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制度。第三条的国民待遇包括两项具体内容:第一,国内税费和其他费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第二,国内法规,这些法规具体包括:(1)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出国内来源供应。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认识到投资措施,即东道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措施,可能扭曲或限制国际贸易,遂规定,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定第1款明确规定,该协定只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该协定中,并没有规定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附件有一例示清单,规定了5种措施。其中有两中措施是违反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第4款规定的,即要求企业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进口的产品限制在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相关水平。将协定与GATT第3条第4款加以对比,不难发现,例示清单中的两项措施是GATT规定的具体化,是最具代表性的两项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外资管理措施,这两项措施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企业,这违反了GATT第3条第1款的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制度。国际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以具体的减让表的规定为基础的,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减让表规定的条件与资格之外,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成员给予本国或本地区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水平。
这里的不低于”,指的是实质上的不低于,而不是形式上的不公平,成员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以与给予本国或本地区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不同,但如这些待遇有利于成员本国或本地区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将视为对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利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8条以简洁的规定,将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扩展到实质平等的层次。由上述国民待遇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外资国民待遇原则有二个特点:第一,待遇的内容已经不再局限于民事权利,而更加注重内国可能采取的、影响其与国内商品和资本竞争的所有行政法的、经济法的权利义务。第二,待遇未涉及进入阶段的准入待遇。GATS中,对于服务贸易采取的国民待遇是以具体的减让表为基础的。这表明,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积极进入投资自由化进程,力图将准入待遇列入国民待遇范围内,但这一要求并没有在WTO中得到支持,WTO仍坚持了传统的外资国民待遇仅限于进入后待遇这一传统观点。
三、外资优惠措施违反了WTO外资国民待遇吗从第二部分的分析看,现行WTO外资国民待遇规则未对外资优惠措施进行规置,是不能作为取消外资优惠的理由。WTO外资国民待遇规则常被国内学者引为取消外资优惠措施的主要理由。但这一观点遭受了广泛的质疑,最有代表性的理由是不低于”论,即国民待遇要求的是给予不低于”内国居民的待遇,所以外资优惠措施不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表面上看,不低于”论是正确的,然而,从WTO国民待遇产生的背景分析,不低于”论尤其值得商榷。将外资国民待遇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原因,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为充分利用外资,促进外资企业出口创汇能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外资的过度渗透,在给予外资优惠待遇之时,对外国投资施加了大量的限制。这些限制,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产品大量出口,并大量采购当地产品,这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不符的。
跨国公司的母国——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强烈要求将国际投资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谈判消除这些限制措施。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激烈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将关税贸易总协定演变成为全面管理国际投资的条约的企图没有成功,TRIMs在例示清单中只列举了8项措施。WTO规则的要求是针对外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所遭受的低于东道国企业的种种限制措施,取消这些措施,会使外资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与TRIMs所列举的投资措施完全不同,这些优惠措施从总体上来说,对于外资是有益的,对于投资者母国也是有益的。国内学者反复在国民待遇中内外资企业待遇的数量关系上进行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国民待遇的发展历史表明,外国人在内国的地位是一个由低到高发展的过程,平等待遇是外国人所期望的,而优惠待遇更符合他们的需要。另外,WTO规则不是宣言式的,这些规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会得到充分的验证和发展,WTO所受理的纠纷中,没有母国对东道国给予外资的优惠措施提出申诉。
关键词小微企业银行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一、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现状
小微企业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小微企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难的主要方式,是成功创业者成长的发展跳板,也是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企业创新步伐的带动主体,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全方位的提升我国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克服现代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停滞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去年开始,我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得到了各界的一致好评。但目前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金融服务水平低等问题仍然很显著。因此,有效地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收益率、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各个机构和部门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回顾2011年,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积极地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现存问题,力图为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如: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第一,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六大政策措施。
这六大政策措施通过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
第二,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三大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对解决当前小微企业税费过重、经营困难,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2年是我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元年,各地开展“小微企业服务宣传月”等活动,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也接连不断的出台,为小微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能量。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小微企业发展带来了无尽的利好。
除了以上专项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也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融资及所得税鼓励措施,小微企业亦能受到惠泽。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的税收方面的政策,如到2013年年底,我国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将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不足部分根据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扣除。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状的原因分析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产品范围主要有一下几种: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授信业务;公司及个人的结算、存取款、汇款、票据等结算业务。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小微企业服务水平低下的原因有如下主要方面:
1、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水平与小微企业金融风险特性不相适应。贷款模式相对落后,依然遵循以前的抵押和担保方式;产品定价偏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很严重。
2、小微企业自身风险模式不健全。小微企业本身没有充分的制度支持模式,对于出现问题的贷款责任追究、绩效考核制度、后期服务管理等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理念,专门的业务人员仍然受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制度束缚,影响小微企业业务人员开发市场的潜力以及创造业绩的动力,而且这种制度创新的不足同时也制约了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快速发展。
3、自身设置的业务模式没有因地制宜。其业务模式没有实现专业化、专门化的一套系统的流程,销售与管理环节在职能、团队、流程和考核上没有实现各司其职。
4、银行欠缺专门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配套制度,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仍然处于传统的观念和掌握之中。
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
完善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而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和长远的规划。政府不仅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发展环境,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为之作出相应的措施,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上贯彻落实法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低门槛、广覆盖、普惠制、可持续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机制。对小微企业实行单独匹配资金、单独匹配规模、单独匹配经济资本额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优先投放,足额投放。梳理现有的贷款程序,删除或合并不必要的程序,建立简约的与小微企业无缝对接、零距离服务的贷款流程。
2、是实行客户服务与信贷监控结合的制度,即将小微客户服务工作纳入到贷后监控工作中,最终实现优质客户的价值得到挖掘,问题客户的风险得到控制。
3、是政府应适度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建设的步伐,为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形成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良好格局。地方政府应建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制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带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减少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是一项具有战略部署意义的长期工程,需要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共同合作,同时小微企业也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体制,发扬小微企业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在外部法制环境、金融机构的保障下,再加上小微企业自身的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会越来越完善。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吴涛.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与解决途径探析.中国城市金融,2006(02).
[2]吴为,刘同森,黄桥.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小企业信贷中心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9(24).
[3]姚延中.浅议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经济师,2009(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局长会议、江西检验检疫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宜春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以增强检验检疫工作有效性为主线,以服务经济、促进外贸增长为目标,立足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在实施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导入卓越绩效评价模式,力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狠抓各项工作机制到位,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在管理上得到更大的提升。以增强检验检疫工作有效性为主线,以服务经济、促进外贸增长为目标,以领导决策体系、过程保障体系、过程实施体系、过程监督体系为基础,导入卓越绩效评价模式,强调过程效能和资源效能,按卓越绩效评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对各项工作目标进行重新设定和细分,促进工作业绩全面提升。
(二)在业务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全年完成检验检疫批次6600批(另包装3500批),货值11660万美元,规费收入240万元;实现服务投诉处理率100%、监管企业认证率100%、目标管理完成率100%、证书出局差错率≤2‰、创新举措≥3项/年、服务满意率≥96%的质量目标;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检管模式转换体系文件规定操作;查处违法案件不少于3件。
(三)在科技兴检战略实施上继续保持良好态势。科研制标申报8项;完成已立项科研项目;完成服务地方开放型经济新举措3项。
(四)在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上跃上新台阶。全面启动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和部级青年文明号的各项工作;在全市政务环境评议评价中继续保持领先名次。
三、工作思路及保障措施
继续坚持“公正执法,诚信服务,科学把关,务实创新”的质量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检验检疫工作有效性,积极服务于地方开放型经济建设,开创检验检疫工作新局面,按照总局提出的“六个突出抓好”“四个围绕”,重点做到“三个突出”。
1、突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一是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创新实施以决策工作体系、过程保障体系、过程实施工作体系和过程监督工作体系等四大工作体系构成的分工协作机制。二是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诚信型、廉洁型、和谐型”机关创建,强化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和氛围;以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尤其是专业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创造条件吸引和稳定干部队伍,改善干部知识技能结构,提升整体素质。三是以全国质检系统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为新的起点,为加油站,进一步巩固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营造健康向上、和谐进取的机关文化氛围,为争创全国文明先进单位作好各项基础工作。
2、突出管理机制创新,提高执法把关能力,实现业务稳步增长
一是实现以创新为基础的机制建设、管理建设新突破。进一步强化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和检验检疫绩效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实施新的检验监管模式,探索行政机关导入卓越绩效评价模式,以保障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目标,不仅重视最终业绩的评价,更加重视过程效能和资源有效运用的评价,着重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领导决策、战略策划、过程实施、资源保证、工作结果等七个方面按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进行测量分析和改进,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是坚持有为才有位的指导思想,努力构筑“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机制,大力增强检验检疫工作有效性。全面有效落实省部合作精神,结合赣西地区实际,围绕宜春、萍乡两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与市县级政府建立合作机制,构建部门与政府沟通的便捷平台,结合对县级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支持,指导和推动部分县市发展1-2个开放型主导产业或出口龙头企业,促成开放型经济在部分县域实现新突破。
三是以《商检法实施条例》宣贯为契机,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上来,着力抓好重点敏感商品监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依法维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经贸秩序,严肃查处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大力营造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走“以质取胜”的发展路子,不断提高赣西地区出口企业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四是建立国际疫情疫病、技术壁垒措施和风险预警通报制度,提升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加强从检验检疫角度缓解国际贸易摩擦措施的研究,尽力降低贸易摩擦对赣西地区产品出口的影响,加大对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指导推行力度,推动企业抢占产业升级的制高点。特别重视东盟市场的开发和技术措施的运用。
3、突出科技兴检战略,立足自主创新,强化技术支撑和科学管理能力
一是保持“科技兴检”发展战略实施的良好态势,坚持不懈地推进科技兴检战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检验检疫技术实力,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升技术把关能力。重点建设好部级烟花爆竹检测重点实验室,扩大完善室外实验场地面积和设施,完善补充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集成相关关键技术,使实验室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达到国内一流、国际领先水平。建立特色重点实验室,在继续加强以烟花爆竹为主的科学技术攻关基础上,抓好其他商品的检测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扩大检验检疫业务覆盖面。
二是继续参与和配合以有机农业公共支持体系、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有机农产品风险预警体系为基础的宜春市有机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服务于“公司+基地”的出口经营模式的相关服务措施,推动良好农业规范(GAP)在企业中的运用,提高赣西农产品和食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力争在建立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基地上实现突破,通过检验检疫准入手段和10+1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历史机遇,帮助基地产品进入东盟市场,集成有机农业新技术,寻求服务地方经济的新特色。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论文关键词价格干预干预措施价格监测
一、价格干预的概念
价格干预,是指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由法律所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运用价格杠杆这一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生产、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全过程,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市场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以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价格法》)第30条与第31条规定可知广义上我国的价格干预有两种模式:
一是“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针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具体的干预措施,这属于微观层面上的价格干预。
二是“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由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这属于宏观层面上国家对价格的全面干预。
可见我国价格干预主要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调控的,而且价格干预既有微观层面上针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干预的措施,也有宏观层面上针对价格总水平实施的紧急措施。由于宏观价格干预所针对的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经常是发生的战争或国内整体政局不稳的情况下,研究比较复杂,本文只针对微观层面的价格干预进行分析。
二、我国价格干预的法律构成
(一)价格干预的主体
除我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外,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落实。对符合《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落实。”
可见,我国实施价格干预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没有实施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还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二)价格干预的客体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价格干预的客体主要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条则对实施价格干预的对象进行了列举,包括“(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四)乳品;(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可见在我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来说主要指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包括几种主要粮食、肉类、食用油和其他副食品,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必须的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得以满足的他人提供的某种特殊需要。
(三)价格干预的实施条件
价格干预措施是非正常性管理措施,也是反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性强制措施,因此,《价格法》对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作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行政随意干预市场,甚至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只有在出现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而且采取其他经济措施仍不能保证价格稳定时,政府才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且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是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已经有显著上涨,或者虽没有显著上涨,但通过价格监测结果发现已经有所上涨,并且有可能很快显著上涨。
二是被监测有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是比较重要的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且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品种。
三是必须是已经采取过一般正常措施而仍未达到稳定效果的。
四是采取干预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采取这一措施时还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三、我国价格干预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干预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价格干预的主体有隶属发改委的物价司与统计局里面的物价科,还有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物价局。它们主要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与调价备案的方式进行价格干预,然而实施这一系列措施的前提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价格监测结果的精确性。价格监测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不仅工作量大面广,而且相当复杂,需要建立起完备、专业并能高效运作的一整套组织体系。而我国并没有能够在价格干预主体中建立起这样的专业化组织,价格监测的各环节操作模式也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各级价格主管机构相继设立了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进行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然而各机构的监测标准不同,统计出的数据自然也就不同,导致各自实行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依照发改委的标准2008年中国钢铁业协会要求钢材价格坚决执行5月11日以前的价格;依照自己省物价局的标准四川省对省内生产的建筑用水泥实行最高限价,并对省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更有甚者,兰州市物价部门对拉面实行限价,规定大碗牛肉面售价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与大碗差价为0.2元。
中央与各地方混乱的价格干预标准无疑给价格干预目的的实现蒙上重重阴影。
(二)价格干预启动和结束程序的缺失
我国《价格法》第30条和《实施办法》规定了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是,此种价格干预没有规定明确的介入干预的时间,这容易导致临时价格干预的时间不适时以及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地方商品或服务的进入壁垒等。
《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虽然我国政府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进行干预但只要所干预的商品价格涨势趋于稳定,干预措施就会取消。但“情形消除”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却没有相关规定,这样可能导致价格干预措施结束过于提前或滞后,进而可能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将局部失衡问题放大,进而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扰动。
(三)救济制度的缺失
价格干预措施的对象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既要发挥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又不使市场的活力受到伤害。虽然《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将“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作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关于经营者申请提价的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并特别提出:“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并且为限制政府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市场的生机与活力,《实施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但是现实中,价格干预导致的经营者损失却无从救济。
诚然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无长期打算,不讲信誉,特别是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的情况并不鲜见。但价格干预期间,很多守法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上文所述,钢铁、水泥等产品的经营者如果成本价在限定价格以上,销售的产品越多,损失越大;拉面馆面对高涨的原材料价格,多卖一碗拉面会多赔几毛钱,长此以往他们只能关门大吉。如若不对价格干预期间经营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必然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恶性循环。
四、完善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律对策
虽然价格干预具有合法正当性而被广泛运用,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价格干预制度实际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针对现存的一些弊端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对于政府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随着市场的价格波动调整干预的力度和方式,保证价格干预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价格监测制度欠缺科学性和规范性,对此,笔者建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定统一的监管数据标准,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辅助政府价格监测的作用,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政府失败,控制政府权力过分膨胀,减少公权力干预私领域的阻力。许多国家都十分注重民间组织对价格法的作用,如新加坡的职工总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的制约,日本农协的蔬菜稳定基金会对肉类价格进行监测等。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在现有基础上注重发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价格干预功能。例如消费者协会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方面的作用,会计事务所在分析市场经济形势的作用,为政府价格监督提供数据参考。
(二)对价格干预方式规定合理的限度
价格干预措施是对部分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的强制干预。我国政府在价格干预方面不仅权力大,干预的面非常广泛,因此对干预行为必须规定合理的限度。然而《价格法》与《实施办法》并没有对这个合理的限度作出实际的规定,笔者认为需要出台进一步的规范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对“显著上涨”、“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具体细分和制定标准,对“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进行分类,干预措施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以防止再出现规定拉面价格这样的情形。当然,制定价格干预规范制度并非易事,需要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积极参与以期能够使得价格干预方式的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三)完善价格干预救济制度
虽然价格干预有其合理性,但它经常会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对价格干预期间经营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有违法的精神。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因价格干预行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救济制度,需要在整个价格干预体制系统完善的前提下规定合理的救济制度,以保证既达到价格干预的目的,又不违法律的的精神。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共识
通过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认真学习、积极调研和深入思考,局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区委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和部署有了进一步的把握,增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真心实意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推动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区建设的坚定性、自觉性和信心,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四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义,紧紧围绕两个“转型”和当前“三促进一保持”工作,大力实施产业高端发展战略,努力推动构建与中心区位相适应的都市型产业结构,积极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城区产业竞争力与综合经济实力。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集聚干部职工的力量,努力落实惠民措施,深入纾解民生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和保障。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经济发展提供长效的制度保障和支持,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局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强化大局意识,共同为构建和谐*努力。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指导经济、监管市场、服务企业的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切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具体工作,积极实施产业高端发展战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区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全区产业竞争力和综合经济实力持续增强。
(一)政策引导取得新突破
着力于高端服务业发展,加强政策和规划引导。先后制定并以区名义出台了《*区关于支持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发展的配套办法》、《*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区关于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编印了*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并送到企业,正在牵头汇编*区打造“广州服务”标志区服务手册;完善了重点企业优惠措施和优先卡制度,正在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扶持措施和产业转移实施方案;认真制定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和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基本编制完成了《*区旅游发展规划》。
(二)招商引资取得新亮点
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1-11月份,我局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77个,累计合同外资4.4亿美元,实际外资3.4亿美元。促成索尼(中国)广州分公司、完美(中国)广东分公司等外资总部迁入我区和香港长江实业管理公司成功落户,成功争取喜威和亨氏两家外资企业成为中国地区总部,引导周生生等大型商业企业发展成为行业龙头,引导5个世界500强企业新设项目或增资。协助推动13家中外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新入驻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
(三)服务效能取得新提升
立足于产业转型升级并向高端发展,优化服务支撑,提升服务效能,支持企业发展。先后为60多家重点企业颁发办事优先卡,给9家重点企业办理了13个省、市一级优质学位。协助喜威和亨氏2家公司申报市奖励资金1000万元,帮助天普生化、高科通信等5家企业获得市100万元技改资金,帮助合城化工等4家企业10个项目申获国家、省、市技术进步扶持资金1020万元。促进市场升级改造和秩序规范,积极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群众放心消费的营商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截至到11月底,共查获各类假酒50639支,假盐51.47吨,对违法商户处罚款人民币88810元。
(四)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
以开展“为民、便民、利民,创建群众满意机关”效能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制定健全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和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和执行公开承诺制、办事流程公开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四牌制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办事流程等,新制定了月计划安排、值班值日、重大事项通报、责任追究和承诺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实施人员身份公开制,逐步推行办事制度和流程上墙,扩大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应对纷繁复杂、变化快速社会经济形势的对策举措有待加强。
一是在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上,突破过去的经验和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开阔视野,更好地把握国内外宏观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国际化的战略思维,谋划工作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克服墨守成规和遇事求稳的心理,根据复杂多变的宏观发展形势,及时调整思路,大胆创新,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经济管理和服务水平未能适应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区的新要求。
一是在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高端服务业发展并形成规模效应,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公共服务效能未能充分发挥。二是促进基层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推动村工业园区发展,协助村改制公司通过“退二进三”谋求新发展方面,指导力度不够。三是酒类盐业经营监管和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
(三)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与企业群众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一是审批效率仍有提高空间,网上审批步伐不够快,直接影响了审批效率的提高。二是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根据大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主动联系企业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尤其面对当前金融海啸的严峻考验,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与企业共渡难关。
(四)工作作风转变和能力建设与新形势的需要仍有不足。
在党性修养、工作作风和能力本领等方面,跟新形势的需要还有不足,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差距。具体体现在深入基层和企业不够、工作的提前量和效率有待提高、领导推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仍然不足等。
经过认真深入的剖析,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
(一)客观原因
我区处于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加快转型的大环境中,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增加了全面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难度,城市化急速发展使土地资源、环境容量等因素约束更加突出,利益结构的调整,经济社会各层面矛盾不断凸显,市场监管难度加大,区域间竞争态势日益激烈,我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面临不少挑战,也对我局工作带来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二)主观原因
一是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部分党员干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安于现状、不主动开拓创新的思想,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意识,思想开放和思路开拓不够。二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素质上,由于主观上重工作而学习抓得不够紧,零散学习多而系统学习相对较少,被动学习多而主动学习研究相对较少,一般性学习多而深度研究不足,致使党员干部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所需的知识掌握得不够丰富全面,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与建设和谐*的要求还有差距。三是在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机制上,部分党员干部工作中考虑原有经验相对较多而创新工作机制不够,坚持原则较多而灵活主动破解难题显得不足,在抓工作落实上坚韧性不够,在制度执行力方面还需要提高。
四、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经过领导班子深入研究,我局将进一步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整体提升,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集聚高端要素、推动产业高端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任务,围绕提高产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把握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两个重点,以更开放的思想,更开拓的思路,更有效的举措,推进局各项工作开展,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深化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继续加强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再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破除安于现状、患得患失、消极等待的思想,树立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创新机制。继续抓好政治理论系统深度学习,深入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突出发展第一要义和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积累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经验,做到“四个力戒”、强化“四个意识”:即力戒小进即满的思想,强化开拓进取的创业意识;力戒消极等待的思想,强化勇于探索的创新意识;力戒怕苦怕累的思想,强化励精图治的奉献意识;力戒无所用心的思想,强化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以思想的大解放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努力争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积极探索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敢于突破过去的经验和行政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树立国际战略思维,开阔视野,把握国内外宏观发展形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工作前瞻性和主动性,大胆创新,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二)进一步实施产业高端发展战略,切实推动经济总量与质量双提升。
继续加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完善,积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战略实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推进“三促进一保持”工作。一是主抓政策落实,激发政策推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兑现落实,努力用足用活奖励政策。切实落实我区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奖励措施,积极落实上级政府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以及各种企业扶持资金,协助企业申请相关资金。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支持政策,加快制定我区扶持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市里关于“退二进三”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探索支持村改制公司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并逐步向服务业转型的政策引导。二是创新招商方式,提高引资质量。围绕区委、区政府发展高端服务业的战略部署,抢抓国际产业转移、港澳地区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试先行等机遇,积极开展高端服务业的招商,尤其是要发挥大项目对高端服务业发展的实体作用,抓好重大服务业项目的推进,抓好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的开展,更加注重“招大引强”,花大力气吸引更多的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龙头企业在我区投资、增资。三是推进升级转型,促进高端发展。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商旅行业提档升级和市场园区化建设,加快商贸服务业向高端发展。继续做好总部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壮大总部经济规模和质量。
(三)进一步整合资源力量,切实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效能。
继续加强部门协作,整合政府、行(商)会、企业以及社会资源,进一步形成服务企业、促进经济科学持续发展的合力。一是加强制度落实。继续落实区领导、部门、街道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创新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主动走访企业,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对策,采取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履行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我区支持促进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及重点企业发展等各项优惠政策,做好“企业办事优先卡”的发放管理工作,积极协助解决企业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三是加强资金扶持。充分利用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做好区总部企业、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专项奖励资金和优惠措施的申报落实工作;组织企业做好进出口企业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更新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等的申报工作。四是加强平台服务。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优的公共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效能。特别要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简化审批手续上有突破,在搭建平台和落实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上取得新进展。五是加强环境营造。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酒盐市场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酒类、盐业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规范,营造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六是加强行业监管。支持各种专业行业协会(商会)的加快建立,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经济发展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的功能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继续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进一步保持纯洁的思想作风,弘杨良好的学习风气,强化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民主的领导作风和倡导健康的生活作风,增强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和政绩观,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服务优先,想企业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全心全力做好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和服务群众工作,把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扩内需、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花大力气协调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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