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方案范例(3篇)

时间:2024-08-09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篇1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国家审计长期持续地以合法性审计为重点,就会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产生重叠,从而导致权力制衡低效。与此同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要求国家审计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正如杨时展教授所阐述的,在民主的启蒙时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于民”,过此限度,人民有权拒绝。至于“取之于民”的资源如何花费,人民并不过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逐渐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用之于民”,不按照人民意志来使用资源,人民就要求他负政治责任;随着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民利的再进一步增长,人民又进而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有效地“用之于民”。如果用于民而不经济,用于民而没有达到人民预期的效果,那么政府仍要对此负责[4]。

两难困境: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现实矛盾

尽管我国国家审计经历了合法性审计、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变化过程[5],但从审计实践看,国家审计仍然着重于合法性审计,而合法性审计更是着重关注于大案要案的审查。之所以形成对国家审计的这种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早期的审计理论研究中,强调审计监督必须要有依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最重要的依据当然就是就各种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这就是合法性审计的形成基础。二是在早期的审计实践中,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必然存在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当时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力量相对薄弱,对违法经济行为(包括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难以到位。这就必然造成在传统上作为经济监督主体的国家审计过度关注合法性审计,并以此来弥补司法监督的不足。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维持市场秩序,必然要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进行这些活动所发生支出的需要[6]。在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的条件下,这些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了很好的绩效就成为政府最高层和民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审计必然要面临转型,即从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在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加强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转变。尽管如此,较长时期的合法性审计实践所形成的惯性作用使得这种转型相对缓慢,即便是在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时,国家审计也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这些大案要案实际上最终都涉及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国家审计仍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客观事实。四是国家审计在其审计实践中发现,进行合法性审计、抓大案要案更容易取得实效并迅速地形成社会影响,对审计地位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无论审计的角色定位怎么变化,从社会的期许和国家审计的本身需要出发,国家审计必然会更加偏重于合法性审计。五是国家审计能够为司法主体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最有效的证据。查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可以在会计信息体系中获得相关的证据,由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信息体系,因此审计在提供这种证据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事实上,司法主体为了改变在取证上的劣势,也在引进法务会计,这正好说明了会计信息体系对经济犯罪取证的重要性。

但是,国家审计在长期偏重于合法性审计的实践中,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出现重叠,常常会令自己处于两难的境地。无论哪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法治,必然会制定法律标准以约束各种主体的社会行为。法律标准通常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最低规范,它规定了人们“不许为”的行为。为了保证各项法律能够被严格实施,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庞大、严密的司法体系,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坚决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在设立国家审计后,如果国家审计也把合法性审计作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会产生以下矛盾:第一,整个司法体系依据其角色定位,必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国家审计的加入无疑意味着监督行为的交叉重复,这就导致或者国家审计挤占已有司法体系的监督“地盘”,抑或国家审计只是为已有的司法体系监督锦上添花、拾遗补缺,国家审计没有自己独立的角色定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前者显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国家所形成的司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体系,不可以被改变。因此,国家审计主要以合法性审计为主,实质上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并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进行自身应该从事的监督行为。第二,在合法性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结果处理更难,这也显示了国家审计的两难困境。进行合法性审计必然与司法监督交叉重复,特别是在处理大案时,按照权力分工,国家审计因无司法权无法进行刑事处罚,而大案要案最终必然要涉及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查出了大案要案,却无刑事处罚权,从而使得国家审计的角色转化成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在合法性审计上,国家审计监督只是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一旦不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使得国家审计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国家审计如何才能走出这一角色定位的误区并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西方实践: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历史线索

在西方,以美国国家审计为代表的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作为重点[8]。1921年美国政府设立美国审计总署(英文简称GAO),该署隶属于国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支出带来了巨额的联邦债务,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帮助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该法案还提出设立美国审计总署,由该署负责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并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审计方法以支出凭证检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从检查支出凭证为主转到综合性审计,审计重点开始从合规性审计延伸到绩效审计。二战期间,美国军费开支急剧上升,支出凭证数量巨大,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压力剧增,即使新增众多雇员,也无法审计完所有的凭证。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战后美国审计总署将检查凭证的工作交给政府部门,并开始运用综合审计方法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同时,美国审计总署与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45年颁布的《国有公司控制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国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权公司进行综合性审计。1950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该法案为综合性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社会动荡,政府开支急剧上升,国会日益关注政府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此,美国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在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修正案中,美国审计总署被授权对“反贫穷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审查该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国审计总署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总结报告和60多份补充报告,报告中说明:反贫穷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改进管理,有些项目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美国审计总署的最终结论是尽管反贫穷项目已经运行4年,但是它们的管理机制仍需要重大改进。这份报告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它还促使国会在1970年颁布的《立法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席卷全球,美国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检查政府运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密切关注预算中的赤字问题以及改善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1990年颁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颁布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主要部门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绩效预算、绩效评估、绩效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联邦部门与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从而进一步肯定和强调了项目评估这一新的绩效审计方法[9]。2004年根据《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美国审计总署改名为美国联邦问责署(英文简称GAO),更好地体现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这一使命[10]。今天,美国联邦问责署秉承着“责任、公正、可靠”的价值理念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从以上的简要回顾中我们至少可以推导出以下若干关于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结论。

首先,国家审计从设立之初就主要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早期着重于合规性审计,然后扩展至绩效审计。在进行财政收支合规性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发现违法行为,但发现违法行为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而只是国家审计行使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基本职能的必然产物[11]。国家审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会将有关责任人移至司法机构查处,这仍然说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应是由司法体系完成的基本职能。

其次,国家审计从事的合规性审计是以预算法案为依据的。预算法案虽然称之为法案,但却与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别。预算法案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形成的,它必须根据未来每个财政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逐年编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任何行为主体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预算法案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很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所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预算收支过程中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可能绳之以法。这就如同企业预算没有被实际执行,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而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违法的行为,才可能被绳之以法。从这个意义出发,所谓预算法案合规性审计的实质含义是各政府部门或项目是否按照预算的标准进行预算收支,如果没有执行预算的收支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该如何纠正。所有这些审计内容显然不是指预算收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后来国家审计将合规性审计延伸至绩效审计,审计就不仅仅监督预算收支的标准是否被执行,更是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种审计开始着重于财政收支结果的评价,而后又前推至财政收支预算的评价,从而使得绩效审计能够贯穿始终。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再对与合规性和绩效性对应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而这些都不属于合法性审计的内容。

再次,国家审计在监督预算法案执行中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时,必须要了解有关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信息。为此,国家审计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或项目提供相应的会计报告,这就形成了政府部门或项目的会计报表。国家审计要确定预算法案是否被执行,就必须了解政府或项目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告,将报告结果与预算法案进行比较,进而确定预算执行的差异。此时,应重点关注有关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国家审计必须确定这种真实性,进而相应形成了国家审计的鉴证业务。由于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的报表鉴证都是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企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政府则由国家审计进行。就专业性而言,司法系统难以胜任报表鉴证工作;就会计报表鉴证的依据而言,主要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属于公认或行政规范,依此进行的审计仍然可以归为合规性审计;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报表形成的依据,不具有法律的严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会计要素进行有一定弹性的确认和计量,这在会计界和审计界称为职业判断。正是这种职业判断使得会计报表鉴证与司法中的违法鉴证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使得国家审计专门从事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成为必要。

最后,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进行合规性、绩效性审计以及相应的鉴证业务审计,进而延伸至内部控制和管理评价。在执行这些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项目管理状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种了解包括:政府宏观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运转的效率及其成因;项目实施的效果及其成因;项目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国家审计还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从而形成了国家审计的另一相应业务即审计咨询。审计咨询是在其他业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仅为新预算法案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更是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的行政运转、重大项目的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

总之,国家审计无不紧紧围绕政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开展审查和评价工作。

逻辑推演: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就必须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政治架构之中进行分析[12]。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力分配采取的是三权分立模式,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国家审计代表私权主体从外部对公权主体即政府的公权进行监督,进而形成权力的制衡[3]。若想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国家审计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与司法系统角色的区分。司法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保证立法当局制定的法律能够被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不仅对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对行政当局是否依法行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司法监督进行的。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的目标也是如此。但是,必须看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仅涉及是否合法,还涉及是否合规、是否有绩效,司法系统只能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1316]。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的重担必然落在国家审计的肩上。

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究竟具有什么特征呢?就合规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或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目标的实现,都会制定相应的目标、标准、流程、手续或行为规范等。这些目标、标准等是否被政府部门遵照实行,将会影响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并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转效率、重大项目的实际效果以及项目管理的效率。就绩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的目标,或者通过项目支出是否实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要了解这些信息就必然涉及投入产出的比较。在西方,国家审计所进行的这方面监督称为绩效审计,通常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进行项目评价。这“三性”要求政府(或项目)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运转达成最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即提供的公共产品充分有效地满足社会需要,公共秩序井然有序,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果显著。我们以政府必须实施的预算法案为例就可以进一步认清这两者的本质特征。预算法案规定了预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在未来财政年度所必须完成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秩序的具体任务,这些任务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此时所遵循的原则是“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跟着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实际的预算支出时,还要确定预算支出中每一个支出事项的支出目标、支出标准、支出手续等。国家审计要监督政府部门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这一审计行为就是合规性审计。不仅如此,国家审计还必须审查预算执行的绩效性,这一工作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预算法案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财政支出是否节约并能达成预算目标,即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二是预算执行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预算支出在实际支付后是否得到了最大的节约,是否实现甚至超额完成了预算目标。在进行这一评价时,如果只是审查预算实际实施是否与预算法案一致,则仍然属于合规性审计;如果审查预算实际上需要多少财政支出,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达成怎样的目标,此时显然就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那么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监督为什么不能由司法系统替代,也就是说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中,为什么在司法监督之外必须产生国家审计?

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及三个基本属性:属性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任何政府行为违反了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属性之二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规性。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转效率,政府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目标、标准及程序。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意味着被规范的行为主体哪些事情是不可为的,若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门为了行政运转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会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会降低效率,这里违者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低效、无效或者差错行为,违者所受到的处罚通常是行政处罚、降低收入或赔偿等。因为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难找到一个唯一、客观的标准,所以为行政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常性地进行调整。属性之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绩效性。绩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门行为的优劣,而无关对错甚至犯罪。对和错是有标准的,犯罪也必须有严格而且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绩效的优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唯一、客观的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对其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种属性以政府预算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在预算支出时,将支出的钱为个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属于违法;如果在支出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支付,属于违规;如果支出的成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属于低效。

由于政府行为存在上述三种属性,不难看出,仅仅依靠司法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只能解决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却无法控制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规和低效问题。在西方,如果仅仅只是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漏洞,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有效进行,出现权力“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尤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政府集中了庞大的财政收入,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秩序的维护日显重要,社会的经济性、政府的经济职能日显突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特别是绩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必然要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有这样的主体,由该主体行使对政府部门合规性和绩效性的监督。显然,由司法系统担当这一使命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法律标准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很难找到一个一成不变的唯一标准,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更多的是因时因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特别是经济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绩效性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这也是司法系统监督所无法实现的。正是为了弥补司法系统监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门行为监督的漏洞,国家审计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合规性、绩效性的监督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正是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

国防工程建设是指为保障作战、训练、科研、生活、生产需要的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有关工作,它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一)项目性质重要、资金规模一般比较大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战场设施建设项目,是武器装备和军事作战的基本依托。是整个作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挥武器装备战斗力、弥补武器装备相对劣势、谋求作战体系整体优势,起到有力支撑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防工程建设,投人大规模资金进行战场设施和营房建设,以美国为例,2002年,美国国防费支出中,军事建设费达59亿美元、军人家庭住房费达41亿美元。美国2007财年的国防预算申请中,用于军事建筑项目的预算显著增加,与前一年相比,增加57,5%。单个的工程建设项目,消耗大量经费和物资,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亿元,因此,国防工程建设项目顺理成章成为绩效审计关注的重点。

(二)具备相对完善的规范体系和评价标准国家和军队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和规范是比较严格的,从各方面颁布了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工程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工程采购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具备相对完善的评价标准,如定额、指标、经济分析参数、价格信息等。与其他领域相比,国防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性强、绩效评价标准获取相对方便,开展绩效审计相对容易。

(三)项目增值空间大,绩效审计效力高绩效审计中的一个发现、一条建议,有时可以给被审计对象带来大的增值,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过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如果投资决策失误,则整个项目全盘皆输,谈不上有效益;如果施工过程管理混乱,则必定伴随损失浪费、效率低下;如果造价控制不严,则会跑、冒、滴、漏,价格虚增。绩效审计可以有效防止此类问题发生,如对出包工程造价的审核,核减数额大、核减率高,可以为国家和军队节省大量资金,体现出较高的增值性特征。

(四)现有的审计业务已经蕴含了绩效审计的成分现有的国防工程建设审计业务,已经突破了传统财务审计的范畴,蕴含了绩效审计的成分。审计内容。涉及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更多地指向了项目的绩效状况。审计技术方法,也突破了一般财务审计的局限,更多地采用工程建设特殊的技术方法。审计作用的发挥,注重揭露投资决策、建设管理、资金筹措和投资效果等重大问题,注重节省资金、促进管理、完善制度。这些都充分说明,现有国防工程建设审计已经不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而是包含绩效审计成分的综合性审计。

二、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目标与方式

由于国防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其绩效审计的目标和方式也具有其特殊要求

(一)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目标设定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一般目标和目标入手支撑点三个层次。

(1)根本目标:评价和约束国防工程建设有关方绩效责任的履行。国防工程建设涉及面广,但高度集中、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绩效审计的根本目标,就是要确认或解除项目建设相关各方绩效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关方是军事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按照规定,他们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整个建设项目绩效负相关的责任。从本质和根本目标上看,绩效审计是对项目建设相关各方绩效责任履行的一种评价和约束。

(2)一般目标:降低造价、促进管理、完善制度和建立机制。绩效审计目标是层层分解的,在根本目标之下,必定有一般目标,乃至更具体的目标。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一般目标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资金,降低造价。二是着眼管理效率,促进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绩效审计从项目建设的立项决策、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资金和物资管理、竣工验收、建成后的使用等管理环节人手,揭示影响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的关键问题和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促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绩效。三是分析评价项目效果,以点带面,促进完善制度、建立机制。绩效审计从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人手,可以衡量建设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效益,也能发现决策和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具体工程项目效果分析,可以从更普遍范围、更高层次和更宏观角度分析管理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制度完善和机制建立。

(3)目标入手和支撑点:评价工程项目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与其他领域绩效审计一样,要实现审计目标,也是从“3E”入手,具体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略显不同的是,绩效审计必须要高度关注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内容。合规性是指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合规与否是项目建设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绩效高低的基础,不合规,就谈不上绩效。在合规的基础上,再评价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二)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有效方式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军事性、选点的局限性、保密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审计方式的别殊性。

(1)审计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审计方式是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法、途径和样式,国防工程建设中哪些因素对绩效审计方式选择影响最大,笔者认为,影响审计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是建设项目最重要的共性规律,即客观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步骤、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内在规律,遵循之,则工程建设就速度快、质量好、成本低、效益高;违背之,则必然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工程建设就速度慢、质量低、成本高、效益低。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投资决策、项目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四个阶段(见图1),各阶段对建设项目绩效都起着不同作用,各阶段建设绩效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

(2)全过程跟踪绩效审计方式。工程建设程序是一个连续的、周期较长过程,环环相扣,单从工程项目的某个阶段人手实施审计,难以达到绩效审计目标。传统的事后审计方式,或者某一阶段介入的审计方式,不能适应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的基本要求;一般的概预算执行审计或者竣工决算审计,解决不了工程项目绩效审计需要关注的很多重要问题,如投资决策问题,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问题。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内在规律,绩效审计必须采用更具针对性的审计方式,而全过程跟踪绩效审计方式是有效的选择。全过程跟踪绩效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过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或期间,审计人员及时对各阶段或期间的审计事项进行绩效审计,达到审计与项目建设的同步性和贴近性,使绩效审计融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所分阶段或期间的长短,则是根据每个项目的性质和特

点、审计的要求等具体确定。分段多,则审计次数多;分段少。则审计次数少。与传统的事后审计相比,全过程跟踪绩效审计可以更加有效地降低审计检查风险、遏制高估冒算、形成从源头和全过程加强控制和防治腐败的机制。采用全程跟踪审计方式,立足点是绩效审计工作要遵循工程建设普遍规律,视角要触及项目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审计介入越早,审计内容则越全面,审计效果则越好。

三、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内容与评价指标

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下的评价指标设计,是以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不同阶段为标志,确立评价指标和选择评价标准。

(一)决策和前期工作阶段的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此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减少决策失误、控制建设规模、提高投资绩效的根本保障,对项目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其目的是以分析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基础,通过决策过程选择达到项目目标的最优方案,即在相对节约资源投入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该项目的各项目标和约束条件的方案。在若干个可行方案中,进行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优方案,是本阶段绩效的主要表现形式。此阶段模式化的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见表1:其中A―合规性;B―经济性;C―效率性;D―效果性)。

(二)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此阶段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列入建设年度计划,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总概算,进一步做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佳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以及其他的施工前准备工作。该阶段绩效形式表现为按时开工、形成合同价格、为保证工期和质量作好准备工作等。该阶段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围绕项目造价、工期、质量选择确定。

(三)建设实施阶段的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此阶段工作是以经过选择的最优方案和设计图纸为基础,按照方案所规定的设计规模、投资标准、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实施该项目,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效果。该阶段绩效表现为对规模、标准、进度、质量和成本造价的控制程度和具体管理效果。该阶段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围绕项目控制程度和具体管理效果确定。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

审计方案是审计行动的先导,绩效审计方案指导和统领审计实施工作的全局。要发挥绩效审计揭露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差效率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加强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服务的作用,在编写绩效审计方案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起点,提高目标定位;坚持突出重点,确保个性特色;坚持创新思路,才能实现新的突破。首先是指导思想要转变。政府机关绩效审计不能局限在财务收支审计思维上,也不能搞大而全的综合性的绩效审计模式,应该着重对某个项目和某一具体事项绩效进行评价;其次是目标定位要提高。政府机关绩效审计方案的目标定位必须改变以往财务收支审计仅仅从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促进规范财务收支和加强财务管理等角度来明确目标的做法,应该立足宏观,围绕政策、制度和管理等层面设计审计的目标,也就是通过绩效审计,既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为加强宏观管理服务,为完善制度服务;再次是审计重点要突出。在确定绩效审计重点时,要根据绩效审计具体目标,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审前调查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来明确绩效审计的重点,取得适当证据,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第四是审计内容要明确。要根据被审计事项的管理政策、制度和审计重点,提出明确具体的审计内容和要求,指导审计实施和操作;第五是处理标准和评价尺度要恰当,评价指标体系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科学、合理,否则会削弱绩效审计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三)搞好专项审计调查,提高绩效审计工作效率

利用审计调查机动灵活、涉及面广的特点,开展全过程监督全方位调查,不仅能够以较小的审计资源投入将审计覆盖面做大,而且能够就所调查的单项内容深入下去,做深做透,做出精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专项审计调查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应该注重做到四个结合:问卷调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针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同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针对性的延伸调查,为审计评价积累第一手资料;自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采用自查与延伸调查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发放自查表,了解资金缴存、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有针对性地延伸调查部分相关单位,有利于掌握真实情况;审计与抽查相结合。在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延伸调查相关单位,可以顺滕摸瓜,发现一些帐面审计无法发现的严重问题;传统审计与现代审计相结合。采用传统手工审计与现代计算机辅助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快捷高效的优势,扩大审计调查的覆盖面,提高审计效率。因此,在行政机关绩效审计中,只要能选准项目,精心组织,这种快捷方式无疑将会更有用武之地。

(四)灵活运用各种处理方法,提高绩效审计工作水平

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发挥计算机信息收集处理方面的强大功能,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信息分析处理方法,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绩效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充分性和证明力,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外常用的绩效分析处理技术方法:比较分析法。就是将实际情况与一定的技术指标进行对比,看是否达标。这里的技术指标可以是计划、预算、设计目标,也可以是历史指标、同行业标准或国际惯例等;因素分析法。也称因果分析法,就是对事实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成因;净现值法。这同时也是一项决策技术,其最大特点是融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将不同时期的财政资金支出与收益全部转换为同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价值,两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抽样分析法。就是对用统计学方法抽取的样本进行分析,得出整体性结论。这种方法适用于总量或规模较大且分布较广的项目;趋势分析法。就是采用倒序时法确定一个时段,将这一时段内不同时点的相关数据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趋势性结论;图表图形辅助法。即利用计算机辅助功能,将分析数据以图表或图形展示出来,简明易懂,增强直观效果。上述信息分析处理方法各有长短优劣,我国在政府机关绩效审计中应视项目或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五)整合审计资源,提供绩效审计的力量保障

开展政府机关绩效审计项目要有复合型的人才,从专业结构来看,除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外,还需要有懂工程技术、计算机、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从国家审计机关现状看,是不能满足财政绩效审计工作要求的,这就必须在行政机关绩效审计中整合审计资源。要统筹规划项目,发扬财政审计一体化理念,打破专业界线和处室界线,实现优势互补。借助外力,采取有偿调用社会审计力量和专家的方式参与绩效审计。解决审计人员力量短缺,特殊审计人才不足的矛盾,为深化绩效审计工作开拓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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