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风险(6篇)

时间:2024-08-13

证券市场风险篇1

关键词:证券市场制度;演变;风险

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演变综述

从1978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38年发展历程,企业融资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资金来源得以扩充、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中国经济也因此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制度演变,指的是证券市场上新的制度、规则对旧的制度、规则进行替代的过程。我国学者林毅夫将这种变迁划分为强制性的演变和诱致性的演变两类。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中,政府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证券市场制度的历次演变,都是由政府颁布法律、成立机构等进行的强制性推动。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演变的发展阶段上,张亦春等学者将证券市场制度的演变过程划分为自然演变阶段(1978-1990)、形成阶段(1990-1996)、发展阶段(1996年以后)三个阶段。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以来,证券市场制度的演变。同时,本文将证券市场制度分为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分别进行研究和分析。

1.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演变。证券发行制度,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股票发行人向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市场化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1993年开始,国家层面对每年股票的发行规模,包括额度和家数进行控制和规定,即实行审批制。2000年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股票发行人进行核准的发行方式,我国的发行制度也进入核准制。初始的核准制主要是通过证券公司的通道,因此也称为“通道制”,即由证券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发行人。2003年,保荐制度建立并,对于保荐机构、保荐人设立了注册登记制度,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进入保荐人制。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中的“通道制”再到核准制中的“保荐人制”,政府仍处于主导地位,也就是发行制度仍然非市场化,这也导致当前股票市场发展对市场化的需要与非市场化的发行制度之间存在矛盾。

2.我国证券二级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我国证券二级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以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为重要节点。这两项法律的修订,对证券交易方式、收购方式进行了修改与扩充,解除了T+0交易限制,完善了禁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相关规定,加强了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交易的权利。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推进了我国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无论是发行制度还是交易制度的演变,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演变表现出显著的外生性特征。政府制作制度演变的方案、推进具体政策的实施、并控制演变的结果。这种方式一方面极大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让市场更好发挥作用,是未来证券市场制度探索和发展的方向。

二、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发展趋势

1.证券发行制度向注册制演变。注册制作为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具备的优点包括:一是突出市场准入标准的权威程度;二是突出中介机构的作用;三是突出信息披露的公开、真实、及时程度。证券市场如果具备了专业的中介机构以及成熟的投资者,实行注册制的条件就基本具备。在通道制、核准制等发行制度推进的过程中,我国的证券公司、保荐机构都已快速成长起来,可以说中介机构已经具备提供较好的服务的能力。但是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投资者自身风险意识还不健全,对于发行公司的信息的鉴别、分析能力还不够强,因此要发行注册制,还需要多多培植专业程度相对更高的机构类投资者,这是我国发展注册制需要突破的难关。

2.信息披露责任更加强化。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对于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都同样重要。未来将加大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监督、审核力度,同时,对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需加强。

3.证券市场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法规体系不健全,或者在执法不到位,都会使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只有不断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法规体系,并在执行层面保证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整个证券市场才能健康、良性运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风险分析

正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演变来自政府部门的主导,微观经济主体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给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风险。

1.证券市场寻租活动带来的风险。由于国家在证券市场制度的推进上,会采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就给参与市场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益,即国家为证券市场制度、交易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这使得参与主体将这部分利益纳入成本收益的平衡中,寻求与分享这部分利益,容易将市场的风险转嫁给政府,使得风险在政府层面集聚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2.政策在制定、推行上的不足带来的风险。政策在制定、推行上的不足带来的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本身推出不及时,或者政策目标不明确,或者缺乏连续性,导致政策推行过程中带来更大市场波动;二是政策虽然必要且及时,但投资者没有准确知晓、理解,引发市场波动。

3.法律不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带来的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在一些内容上,缺乏前瞻性、可操作性,使得制度与市场需要脱节,不能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例如,证券市场中,对券商的管理、监督、执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使得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发行、经纪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执法的不严使得这种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禁止,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被损害。

四、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风险的化解对策

1.明确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管者身份独立开来,证监会具体承担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能,同时强化证监会对证券犯罪行为的监督查办职能,使证监会的职责更加清晰。

2.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一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业绩等信息的披露在及时性、真实性上要进一步提高,同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二是严格按照上市标准,选择经营业绩、发展潜力上更优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3.完善证券市场组织制度和市场机制。要完善证券市场组织制度和市场机制,最关键的就是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新三板”等各层次的资本市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逐级上市,也可以逐级退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分析了1990年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发行、交易制度的演变,并指出了向注册制转变的发展趋势。同时认为,由于制度安排由政府推进的特征,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运行、+政策推进、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制度性风险,并提出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证券市场组织制度等风险化解措施。

作者:巩若利郭靖单位: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嘉娴,谢湲.注册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J].货币与资本,2015(6):172-173.

[2]丁宏术.中西证券市场演变动力机制比较——基于制度视角的研究[J].企业经济,2014(6):171-175.

[3]彭晨,任婕,汪欣.新条件下中国注册制改革研究[J].中国经贸,2015(13):137-139.

证券市场风险篇2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极大。各国政府都把风险防范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本文拟对《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业进行分析。

一、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评价

我国政府防范风险的行为特征,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并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1.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上,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所有这些,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但必须注意到,在信息披露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的对关联交易避重就轻;有的对经营情况与回顾介绍不详;有的对随意改变资金投向所做的解释难以使人信服等。尤其是在涉及严重影响股票价格的公司业绩重大变化、重大并购事件等方面,有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股票价格表现形成强烈的时间反差,致使市场的有效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表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十分的不公平。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大股东利用在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致使公司资产重组、出售、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完全体现大股东意志,关联交易众多,监事会形同虚设。为了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独立董事如何产生?独立董事真的独立吗?独立董事有相对于其他董事足够多的智慧吗?独立董事之间的意见能够一致吗?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失当,独立董事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另一个潜在的风险因素。实事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必须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多元化的调整,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缓解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其次;强化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监管作用。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赋予监事会实际监督权力,尤其是对财务的独立监督;最后实行第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平等。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由于多种因素,在2001年以前,上市公司似乎实行终身制,企业经营的好坏、效益的高低、是否连续亏损与是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证券法》颁布以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未建立退市机制。这不仅造成市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且成为市场潜在风险积累的主要源点。2001年,证监会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宣布PT水仙和叮粤金曼退市。

2.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一是明确证券市场设立和分类的条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禁止对客户融资融券;三是严格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标准;四是查处违规行为,公布处罚细则。

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配合核准制的落实,规定了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授权制度、电子信息系统、内部稽核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了核查内容和发行人回访制度,清退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加大了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从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规范。

3.规范投资者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过高,在时效、资金、信息、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处于弱势,容易追涨杀跌,盲目跟风,往往是助长股市投机气氛、造成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量较大,拥有相对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及长期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但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不一,结构不同,因资金量大、操作疯狂、坐庄频繁成为个人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在市场波动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对市场投机的推波助澜。尽管如此,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仍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对个体投资者行为风险防范的难度大于机构投资者;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投资者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随其进程的加快和深入,投资者行为的规范将使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有所缓解。

二、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点

1.阶段性。如前所述,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显然,第二阶段的风险防范行为更具有实质作用。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2.探索性。我国证券市场是发展中的新兴市场,政府风险防范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性的实践。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政府风险防范的行为实践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客观上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同时,对市场违规行为的防范和监管,由于违规行为本身在不断发生变化,与之相对应的防范行为也需不断改变和提高。

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受到政府防范风险能力的约束,为使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政府风险防范行为必然从探索性阶段、从被市场风险行为牵着鼻子走的状况,过渡到前瞻性、事前性的制度防范上来。只有政府风险防范能力超前,才能使证券市场金融创新受到应有的风险控制而得以开展,才能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

3.效果滞后性。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立时间较短,但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特别是近两年出台的针对风险易发主体和易发点位的法规和准则,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从风险防范的实际效果来看,事实上的市场重大危机尚未完全显现。从总体上说,风险防范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但是,引发市场潜在风险的行为仍大量存在,虽然规范这些行为的制度已经出台,但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行为效果尚不够显著,尤其是针对风险防范的重点和难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系统性的防范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风险防范的难度较大。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以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在国际上尤其是亚洲也是长期存在并且难以解决的现象。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信用水平较低,有欺诈动机和行为的市场主体缺乏自我道德约束,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认定难度相当大等。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受限,对风险行为主体的监管和处理力度不够,防范风险行为自身不够规范。

三、健全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

1.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市场发育和政府行为的探索性和渐进性特点,政府风险防范仍然存在制度性缺陷,突出表现在:缺乏市场避险机制,退市机制不够完善和投资者保障机制不健全、运行不到位等方面。因此,我们必须以新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强化制度性建设,形成完善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市场避险机制。国际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释放市场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是股指期货。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适时建立与股票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部位,能够自我预期风险,从而达到回避系统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股指期货的产生,为证券市场注入了一个内在稳定机制。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市场风险释放必不可少的工具。纽约、东京、香港等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无不设有股指期货交易。可以说,没有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或缺位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曾出现大范围股票跌停的局面,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爆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值得我们警惕。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有11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已经相当于CDP的60%左右。这样巨大的市场,时时刻刻都面临着风险,也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避险的巨大需求。引入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交易机制,在对冲机制的作用下,可保持资产的相对流动性,以释放市场风险。

完善退市机制。在严格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条件下,退市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对劣质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开始实现。但目前我国退市机制尚不严谨和完善,其最大效用是刺激和加快亏损上市公司的重组步伐,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淘汰制。个别上市公司几经“风雨”仍有可能见“彩虹”就是突出例子。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规则,确定净资产、亏损期限等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加大重组中对债权更为严格的保护,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标准,使退市机制更好地警示上市公司,更大程度地提高市场质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成熟的证券市场均有一套完整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概括地讲,主要是投资者的诉讼机制、教育机制和赔偿机制。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和索赔,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更是市场监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中心或公司,致力于在会员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

2.规范并改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违规资金入市是我国证券市场区别于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特点。违规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非法外汇等。这些违规资金对证券市场构成了巨大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从行为本身看,期限较短的违规资金承担了很高的法律风险和筹资成本,必然在市场上追求高收益,尤其热衷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或者使部分投资者在示范效应下改变投资理念追求短期行为,或者使部分投资者对股市丧失信心,从而严重动摇我国证券市场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基础。二是从市场效果看,大量的违规资金强化了股市资金推动效应,提高了市场市盈率水平,增大了股市的泡沫成分。一旦上市公司业绩难以支持高股价时,类似于“中科创业”事件将难以避免,银行的安全也将首当其冲,进而危而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在我国金融改革未完成之前,禁止和查处违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防范市场风险的基本要求。

在防止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的同时,还应考虑改善股市资金供给。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允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等,这些扩大资金供给的举措应长期坚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尽快开展对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清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区别情况,确定身份,以所有机构投资者普遍适用的制度准则,规范其行为,有步骤、有针对性地使其规范化。改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的关键是引入具有高安全性的资金主体,即有步骤地加快社保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步伐。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扩大资金范围。

3.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职能的定位相对落后,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使“政策市”、“消息市”成为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在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态势下,为了确保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调整政府行为的理念和监管职能势在必行。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是解决政府行为的缺位与错位问题。政府对市场主体风险的防范,应立足于对可能导致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控制。在按市场化原则防范市场风险,通过法律形式将政府的监管和防范风险政策程序化,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以给市场参与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把握的预见性。

证券市场风险篇3

关键词:证券市场;风险特征;应对措施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而风险问题始终是金融领域的核心问题。国际经验和国内的实践表明: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风险,它如同一柄双刃剑,既能对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可能给经济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纵观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风险始终与其相伴。下文主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风险的特征与应对措施进行简单探讨,可供大家交流。

一、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的总体特征

证券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发生变异,引起证券市场价格非理性波动,从而使市场参与主体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证券市场风险可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处于同一市场中的所有证券市场共同面临的、由整个经济或者政治形势的变化所造成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则是指存在于个别证券的、由某一个行业和企业的自身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证券价格波动对所有投资者都起作用,二是投资者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方法消除系统性风险,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手段主要是采用同一交易品种在相同时间内的反向操作技术,即风险对冲是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非系统性风险有三个特点:一是由特殊因素引起的,二是只影响个别证券的收益,三是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规避。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不仅具有成熟证券市场所具有一般风险因素和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特殊风险因素,更具有一定的体制性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剧烈。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是受市场供应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响,任何减少供应和资金增加的因素,将导致价格是上涨的的变化,反之,任何增加供应或减少资金流入的因素,将导致价格下跌。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对市场价格的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使投资市场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料。

(二)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加剧投资风险。

中国的上市公司普遍质量不高,投机价值远远超过了投资价值。

这其中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

首先,中国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保留了旧体制的不少缺陷。

其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动机不纯。

第三,欺诈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通过做假账来美化自己的业绩。

第四,国有股权的主导地位和所有者缺位。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化程度低,信息披露不完善。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1)信息披露非主动性;(2)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和不连续性;(4)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三)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不足。

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证券市场是一个需要实行监管的市场。然而,过紧的监管会引起市场参与的减少,抑制市场活跃度和创新概念的推出,增加交易成本。而过松的市场监管则会纵容欺诈行为和市场操控,损害投资者。我国证券监管者的问题体现在:第一,监管理念与市场要求存在偏差。第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行业自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四)中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缺乏保护机制。

成熟市场对投资者保护主要有三个途径:第一,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对投资者持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法规交易和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二,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任何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及其董事提起诉讼,并较易得到赔偿。第三,投资者赔偿机制。从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和构筑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出发,成熟市场和许多新兴市场一般均设有赔偿金,使投资者因第三方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赔偿,

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还刚刚开始,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

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风险应对措施

1.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1)建立市场避险机制。

我们需要使用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推出风险对冲机制,降低投资者的证券投资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推出风险对冲工具,可保持资产的相对流动性,以释放市场风险。

(2)完善退市机制。

在严格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条件下,退市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对劣质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开始实现。但目前中国退市机制尚不严谨和完美,其最大效用是刺激和加快亏损上市公司的重组步伐,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淘汰制。对上市公司应该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规则,确定净资产、亏损期限等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加大重组中对债权更为严格的保护,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标准,使退市机制更好地警示上市公司,更大程度地提高市场质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

(3)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

成熟的证券市场均有一套完整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概况地讲,主要是投资者的诉讼机制、教育机制和赔偿机制。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和赔偿,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更是市场监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中心或公司,致力于在会员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中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建立中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2.规范并改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

(1)防止违规资金进入股市。

违规资金入市是中国证券市场区别于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特点。违规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非法外汇等。这些违规资金对证券市场构成了巨大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从行业本身看,期限较短的违规资金承担了很高的法律风险和筹资成本,必然在市场上追求高收益,尤其热衷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或者使部分投资者在示范效应下改变投资理念追求短期行为,或者使部分投资者对股市丧失信心,从而严重动摇中国证券市场市场稳定与发展基础。二是从该市场效果看,大量的违规资金强化了股市资金推动效应,提高了市场市盈率水平,增大了股市的泡沫成分。因此,在中国金融改革未完成之前,禁止和查处违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防范市场风险的基本要求。

(2)改善股市资金供给。

为防止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的同时,还应考虑改善股市资金供给。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允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等,这些扩大资金供给的举措应长期坚持。改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的关键是引入具有高安全性的资金主体,即有步骤地加快社保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步伐。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扩大资金范围。

3.健全市场主体行为,提高市场风险免疫力。

(1)加大证券市场的建设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其行为。

每一家公司在上市之前,有关部门都应该要把好关,全面进行考察,不能让一些只有空架子,没有实力的公司上市,因为有很多的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片面地强调市场的筹资功能,而忽视了其改制和资本的运营功能,忽视了投资者的利益,收益水平下降等等,阻碍了证券经济的发展,这些都不符合证券经济国际化的趋势,这也不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的证券经济,就必须注重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就要求证券市场应该注重内部建设,全面认识,了解不足,剔除弊端,完善自我,凡事要从多个角度出发。有的放矢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体系,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这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其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在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态势下,为了确保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调整政府行为的理念和监管职能势在必行。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是解决

府行为的缺位和错位的问题。政府对市场的主体风险的防范,应立足于对可能导致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控制。

(3)加强对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的规范。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是交易者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转嫁不正当风险的行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控行为属于两类最典型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的核心内容。对内幕交易的防范,首先必须明确对交易内幕和内幕人员的认定。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高管人员,涉及上市公司重组和重大经营活动有关的机构高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和家属,都应认定为内幕人员。同时,只要股票价格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发生异常波动的,都可假定为存在内幕交易,并相应进行调查。现阶段对市场操纵行为的防范,重点是推出证券账户实名制,以便尽早确立操纵行为的存在与否,进行实施查处。

(4)制定更加严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5)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证券市场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运作体系的前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证监会的职能与权力;对证券市场实行专门化的管理,并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公正管理,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6)按市场方法完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核心是摆脱旧体制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用市场的方法逐步完善证券监管制度。要消除制度性风险,根本的对策只能是将股票上市的机制同行政机制分离开来,彻底交给市场。

证券市场风险篇4

关键词:证券市场开放;效率;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正逐步加快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步伐。然而,证券市场开放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市场开放意味着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吸引国际资本,推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市场开放也有一定的风险性,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本文就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可能带来的效率和风险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证券市场开放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的证券市场,应该是包括构成这个市场的一切要素以及维护这些要素运行的规则和观念的总和。所以,证券市场的开放,当然就意味着其构成要素的开放和维护它运行的制度的开放。

1、表面层次的证券市场开放——结构要素开放。这其中包括了:(1)、证券和相关衍生品的开放,即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开发和推向市场。(2)、证券投资者的国际化,即国内外投资者可以方便地出入国境进行证券投资。(3)、证券筹资者的国际化,即国内外筹资者可以自由地出入国境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4)、证券中介机构的开放,即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也可以方便进入对方的证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2、深层次的证券市场开放——制度开放。这主要包括了运行规则的国际化和证券市场观念的国际化。

二、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效率分析和风险分析

(一)、效率分析

国际经验表明,证券市场的开放毫无疑问既影响着微观经济,又影响着宏观经济。所以,证券市场开放所带来的效率也可分为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两个部分。

1、宏观效率分析

从宏观角度看,证券市场开放带来的效率无非就体现在它的经济增长效应。那么证券市场的开放到底对经济增长有怎样的促进作用呢?它们之间的传导机制又是如何呢?到目前为止,解释证券市场开放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理论层出不穷,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帕加诺模型,若将其运用到中国实际也是同样适用。

(1)、帕加诺模型

帕加诺模型(pagano)是现代金融理论中说明证券市场开放促进经济增长机制的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理论模型。该模型以内生经济增长为基础,认为总产出是总资本存量的线性函数:

其中y表示国民经济产出水平,k表示存量资本,a是资本产出率。

假设人口规模不变,并且总体经济只生产一种商品,这种商品可被用于投资或消费(如果被用于投资,每期以δ的比率折旧),则总投资等于:

在一个设有政府的封闭经济中,证券市场的均衡条件是总储蓄st等于总投资it。假设φ比例的储蓄在融资过程中留存于金融体系而没有漏失掉,则有:

根据(1)式,可将t+1期的经济增长率表达为:

其中st/yt是社会平均的储蓄率,设为s,则真实经济增长率g可表示为:

从(6)式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开放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促进经济的增长:

第一、增加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φ。证券市场最重要的功能是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在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金融体系需要资源以维持自身的运作和实现本部门的营业利润,从而实际转化为投资的储蓄比例总是小于1,差额部分以存贷利差的形式流向银行,或以佣金、手续费等形式流向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当证券市场开放后,由于海外高效率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进入,竞争的加剧所导致的证券机构降低成本,使得以佣金和手续费等形式表现的储蓄漏出降低(即φ增大了),从而提高储蓄转化为实际投资的水平,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提高资本边际生产率a。证券市场开放后,可以以四种方式达到这种效果:首先,信息的传播更加公开有效,从而便于收集信息进行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提高投资的准确程度;其次,海外投资者的进入也带来了国际化的投资理念,对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具有很强的示范引导作用,这种先进的投资理念也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即也就是资本边际生产率a;再次,海外券商带来新技术,促使国内券商进行金融手段的改革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最后,证券市场开放使投资者处于一个风险更大的环境中,从而可以投资于风险更高但是更具有生产性的技术,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资本的边际生产率a。

第三、提高私人储蓄率s。帕加诺认为,在证券市场开放之前,由于对利率进行管制,必然导致金融中介机构的低效率,增加它们占用的资源量,这样既会引起储蓄不足,又减少了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数量,所以一定会造成经济增长率降低。然而,当证券市场开放以后并且随着其开放程度的加大,私人储蓄率s就会增大,一方面因为证券市场开放必然导致利率管制的放开,利率自由化后,实际利率由负变正,储蓄者实际收益提高,就会提高其储蓄水平,另一方面,利率水平的提高,会引起部门间的资源转移,将资本由低效率部门转向高效率部门,这将提高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和利润水平,从而间接性的使得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φ也增大了。

帕加诺模型从广义上解释了证券市场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当我们着眼于中国,具体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开放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时,还可以运用国际上另外一个著名的模型来进行分析,即双缺口模型。

(2)、双缺口模型

该模型最早由钱纳里和斯特劳共同提出(cheneryandstrout,1966),是发展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的理论,讲的是如何利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双缺口模型基本上可以由下列的关系式简单地表示:

以上是国民收入恒等式的变换。其中y=国内生产总值;c=最终消费,i=投资,x=出口,m=进口;s=储蓄。

式(1)表示,国内投资受到s与(m-x)的限制,前者是储蓄(s)限制,后者是进口大于出口所形成的贸易限制或外汇限制。

为了进一步考察外资进入的影响,可以引入经常账户盈余ca。

其中nfi=收益项目盈余(这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收益汇出),ntra=经常转移项目盈余。为了问题讨论的方便,我们忽略上式中的后两项,即忽略收益项目盈余与经常转移项目盈余。这一处理,不会影响基本结论。于是我们有

我们再引入资本账户(中国称资本与金融账户)ka。显然有:

其中fr=外汇储备变动。

(4)式表示,储蓄缺口(i-s)可以由资本流入(ka-fr)来弥补。

接下来我们考察中国的外资引进,看是否符合上述的双缺口模型。

衡量是否存在储蓄缺口的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中国的储蓄率与投资率进行比较。这里:

投资率=固定成本形成总额/支出法gdp;

储蓄率=(支出法gdp-最终消费)/支出法gdp

证券市场风险篇5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对广大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进行索赔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利武器。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执法机关的处罚为前置。因此一旦法院受理股民的,则胜诉可能性很大,在此情况下,基于证券市场的羊群效应,其他众多股民可能群起而效仿,上市公司势必会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多数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重点信贷客户,银行对多数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均较大,多在亿元以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态度加强防范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信贷风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对上市公司融资的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相对效益较好、财务公开、透明等优点。但长期以来,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上市公司贷款的盲目乐观思想,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均成为了银行激烈竞争的重点信贷客户。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较多缺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市场加快了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中国证监会最近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我国进行证券投资的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加快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强化,行政主管机关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也不断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引起重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展也典型的反映了上述背景。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文通知因证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案件暂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开始根据该通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但上述司法解释仍对投资者进行索赔给予了较多限制。而即将施行的最新解释则为投资者进行索赔提供了不少便利。

在此背景下,银行对上市公司融资也要破除盲目乐观意识,上市公司也并非是无风港,上市公司尤其是管理、运营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风险,如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树立对上市公司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在向上市公司融资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二、授信及贷款评审中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

认真做好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是防范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对上市公司以及以上市公司为背景的企业进行的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等资料的分析,识别和判断其中的虚假陈述,并判断其性质、严重程度、被执法机关处罚的可能性及可能的处罚措施,进而预测可能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程度,防患于未然。

三、做好统一授信工作。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背后常常存在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国家对企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弱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从而使得银行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常常出现失误,同时上市公司自身可能因此而构成虚假陈述,埋下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隐患,进而可能被股民。此外,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资金使用上常常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十分混乱,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尤其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授信时要切实坚持统一授信,统一授信时,将上市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而且授信时不仅要考虑与银行有融资关系的企业,还要将与银行没有融资关系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纳入授信评审时的范围。

四、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的信息,如有关证券报纸的上述公告、有关证券互联网的信息等,并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银行的融资、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已有相对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涉嫌对虚假陈述且可能对股民造成损失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实施信贷退出或清收,不要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下达处罚决定,或股民后才采取应对措施,进而陷入被动并影响贷款的退出或清收。

五、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最常造假的是会计信息。对此种虚假陈述,银行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识别。根据现行制度,上市公司年终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同时由于会计师职业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强化,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实事求是地对上市公司发表审计意见,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对银行日益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现行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有四种基本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只有在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放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时,才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议报告。在此情况下的会计报表才有一定的可信性。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常常是上市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财务状况恶化的征兆。此时银行即要开始高度重视,要及时认真调查清楚相关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继续扩大融资、维持现状、或迅速考虑进行信贷退出或清收等。

当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即使是无保留审计意见也仅仅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银行也不宜过分迷信其结论,不可因此而过分放松对上市公司的贷后管理。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使用情况的监控。

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中,筹资目的也常常会出现虚假。公司上市本来有实现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促进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知名度、推进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等多种功能,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资金价格扭曲、投机过度、市场低效、股票价格难以有效反映公司真实绩效等原因,在我国现阶段,股票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简单的筹资工具,成为解决企业资金紧张和缓解财务困难的一剂“救济药”。在此情况下,公司为达到上市或增发股票的目的,不惜编造虚假的筹资目的,筹资成功后随意使用资金或无处使用。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融资使用的监管和处罚。在此情况下,银行要重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的监控,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筹资目的出现与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引起注意,并考虑银行对上市公司贷款的安全。

七、积极关注执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调查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民事陈述赔偿案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国家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为前提。因此,银行要积极关注上述执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银行融资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根据调查事实、涉嫌虚假陈述,执法机关拟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上市公司,银行要及时采取停止追加融资、对存贷款量追加担保、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讼等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证券市场风险篇6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极大。各国政府都把风险防范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本文拟对《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业进行分析。

一、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评价

我国政府防范风险的行为特征,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并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1.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上,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所有这些,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但必须注意到,在信息披露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的对关联交易避重就轻;有的对经营情况与回顾介绍不详;有的对随意改变资金投向所做的解释难以使人信服等。尤其是在涉及严重影响股票价格的公司业绩重大变化、重大并购事件等方面,有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股票价格表现形成强烈的时间反差,致使市场的有效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表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十分的不公平。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大股东利用在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致使公司资产重组、出售、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完全体现大股东意志,关联交易众多,监事会形同虚设。为了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独立董事如何产生?独立董事真的独立吗?独立董事有相对于其他董事足够多的智慧吗?独立董事之间的意见能够一致吗?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失当,独立董事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另一个潜在的风险因素。实事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必须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多元化的调整,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缓解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其次;强化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监管作用。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赋予监事会实际监督权力,尤其是对财务的独立监督;最后实行第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平等。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由于多种因素,在2001年以前,上市公司似乎实行终身制,企业经营的好坏、效益的高低、是否连续亏损与是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证券法》颁布以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未建立退市机制。这不仅造成市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且成为市场潜在风险积累的主要源点。2001年,证监会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宣布PT水仙和叮粤金曼退市。

2.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一是明确证券市场设立和分类的条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禁止对客户融资融券;三是严格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标准;四是查处违规行为,公布处罚细则。

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配合核准制的落实,规定了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授权制度、电子信息系统、内部稽核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了核查内容和发行人回访制度,清退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加大了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从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规范。

3.规范投资者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过高,在时效、资金、信息、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处于弱势,容易追涨杀跌,盲目跟风,往往是助长股市投机气氛、造成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量较大,拥有相对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及长期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但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不一,结构不同,因资金量大、操作疯狂、坐庄频繁成为个人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在市场波动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对市场投机的推波助澜。尽管如此,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仍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对个体投资者行为风险防范的难度大于机构投资者;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投资者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随其进程的加快和深入,投资者行为的规范将使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有所缓解。

二、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点

1.阶段性。如前所述,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显然,第二阶段的风险防范行为更具有实质作用。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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