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6篇)
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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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防部颁布《信息对抗》指令的几点考虑
1.填补定义“真空”,确立权威概念包括一些关键概念在内的许多内容是公开的。凭借这些公开的部分可大致了解国防部“信息对抗”的概念体系,以及国防部推进“信息对抗”行动的思路。
1.以“信息对抗”取代“信息战”作为概念核心
与以往的信息战文件不同,该指令启用“信息对抗”取代“信息战”作为核心概念。“信息对抗”的定义为:“在任何时候,为影响敌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同时保护己方信息与信息系统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在“信息对抗”定义的基础上对信息战的重新定义是:“在危机或冲突期间,为达到或支持某些特定目标,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敌方所进行的‘信息对抗’。”显然,信息战仅是“信息对抗”下的一个概念子集,其含义已趋向于指挥控制战,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后者的作战目标限定在指挥控制系统及其能力上(如图所示)。
美国防部有关人士称:“‘信息对抗’的目的是通过威慑制止冲突,保护国防部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只有在威慑失败时,才用以实现对抗敌方的特定目标。”很明显,新指令中强调了“信息对抗”能“消除危机”的作用。
2.倡导“信息保证”,强调参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信息保证”(Informationassur-ance)—这个最初由国防部部长办公室提出的概念已被政府其他部门和工业界广泛接受。该指令对“信息保证”的定义为:“通过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可验证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来保护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对抗行动。这包括综合利用保护、探测和反应能力恢复系统的功能。”该指令通过在“信息对抗”基础上对“信息保证”的再次定义,强调了国防部对信息保护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该指令承认,在面临着新挑战的情况下,国防部虽然在“信息保证”领域的工作成就可能领先于其他政府部门,但还必须开展一项超过政府范围并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易毁性评估和应急反应计划。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协作不能只限于危机期间,必须是日常性的。
国防部有关人士指出,作为“信息对抗”概念一部分的“信息保证”为上述思路提供了一个整体性指南。各方面应以团队方式职合起来,不仅保护国防部和政府的信息基础设施,也要保护民间的私利益。可见,美国防部希望借助“信息保证”概念促进并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军用、民用、政府、私营等部分)的安全防护工作。
3.提出“敏感信息对抗”概念
该指令把那些需要经过特别审查和批准的“信息对抗”活动称作“敏感信息对抗”(Sensitiveinfor-mationoperations),并认为,“敏感信息对抗”即可是进攻性的也可是防御性的。由于这类行动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政府问题,因此需要国防部长的批准、部际间的协作,甚至国家层次的协调。目前,虽然“敏感信息对抗”概念还在形成中,具体内容也正制定,但批准机制已经存在,例如美军当年在海地实施的心理对抗活动都经过了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Secu-rityCouncil)的批准。
4.强调“人”是信息系统的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心理对抗”的作用
该指令指出,随着信息战的发展,“人”已成为信息系统的关键要素,“信息对抗”的目的之一就是形成特定的环境以影响决策,而凭借信息系统的信息作出决策的正是“人”。因此,在“信息对抗”中“心理对抗”(psychologicaloperations)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在索马里、海地、卢旺达和波黑等紧急行动中已得到验证,并被高度评价为“最灵活的首选威慑方式”。其关键就是通过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对世界舆论和潜在敌方领导施加影响以形成威慑,从而消除危机。
5.注重“信息对抗”中的“民事”与“公共事物”
美国为充当世界警察,经常要对其他国家采取军事行动,特别注重在“信息对抗”中发挥“民事”与“公共事物”活动的作用。
所谓“公共事物”就是指国防部各部门针对公众所开展的新闻宣传与加强军民关系的活动。该指令认为,协调好“公共事物”与“信息对抗”计划的关系可确保“公共事物”支持指挥官的行动目标。关键是为国内外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所谓“民事”是指美军与其占领地(国)政府、居民之间的关系。指令认为,在“信息对抗”中可利用“民事”活动影响或控制当地的基础设施来支持“信息对抗”目标。“民事”活动由于涉及与当地重要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因此在“信息对抗”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三、《信息对抗》指令对美国信息战发展的影响
《信息对抗》指令的公布标志着美国信息战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信息对抗”概念体系的提出填补了信息战理论界官方定义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理论界无休止的争论,为后来国防部的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指南。正如美国陆军军事行动、战略与动员局“信息对抗”处负责人布赖恩E·佛雷德里克斯上校所说:“我们正站在“信息对抗”的十字路口。既然为民这个新概念而经历的漫长协调和争论过程已经结束,现在就应重点对国防部内外的“信息对抗”进行彻底评估。”
美国防部通过提出“信息对抗”概念找到了能被其他部门接收的术语,消除了其他政府部门想与“战”划清界限的顾虑。在“信息对抗”概念下,国防部更容易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协调工作,以及将以“信息对抗”名义制定的政策和计划守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发挥作用。
“信息对抗”概念的提出,表明美国国防部不仅准备打赢“危机和冲突时期的信息战”,更强调在平时和危机爆发前运用“媒体战”、“心理对抗”等“信息对抗”手段形成信息威慑,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四、美国信息战活动的新动向
《信息对抗》指令颁发后,美国信息战理论界的争论开始趋于平静,国防部围绕新指令发展“信息对抗”能力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1.修订条令、政策,调整组织机构
指令颁布后,参联会根据“信息对抗”的概念制定了代号为JointPub3-13的《联合信息战条令》(草稿),特别强调了部际间的协作;C3I助理国防部长正领导制定一项《信息对抗主计划(informationoperationsmasterplan)》,其重点是“信息保证”。
国防部和三军都根据新指令的要求调整现有信息战机构的职能,将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信息战扩展到包括一切“信息对抗”活动。此外,作为“联合作战能力评估”(JointWarfightingCapabilitiesAssessments)任务的一部分,联合参谋部与各联合司令部和军种正一起考虑如何按“信息对抗”的要求重新调整组织机构。据悉,国防部C3I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正在进行改组。转贴于
2.积极推进“信息保证”工作
国防部在继续发展自身的易毁性评估和应急反应能力的同时,根据“信息保证”的范围已超出国防部、超出政府的特点,与政府其他部门和企业界共同承担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工作,特别是作为《保护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总统委员会》的成员,国防部在制定和贯彻该委员会有关政策的过程中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该委员会经一年多的工作,于1997年10月13日向克林顿总统提交了一份题为《关键的基础—保护美国基础设施》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虽然尚未发现国家关键基础设施面临着计算机袭击危害的证据,但利用基础设施脆弱性的能力正在迅速蔓延。”为此,该委员会提出多项建议,重点是加强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界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方面的协作和通过立法、技术开发、增加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投资(建议从1998财年的25亿美元逐年增加到2004年的10亿美元)等措施来确保美国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
3.开发“心理对抗”手段和技术
“心理对抗”行动和技术作为在“信息对抗”中有形成信息威慑,甚至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目的重要途径,已受到美国防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实际步骤开发。1997年10月底,美国防部所属军事情报局在马里兰州首次组织一些人类学家、社会科学家、艺术家和音乐家开展研讨。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领导方式及其对公众的影响,特别是如何预测某个领导人在紧急情况下将可能采取的行为。专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例如,通过控制、加工敌方领导人的图象和讲话,逼真地模仿其一言一行;通过电视屏幕上的实况报告对观众催眠。有的专家声称,已具有对人脑和心脏的电子脉冲进行遥感的能力,这使得开发分析人决策行为的工具成为可能。还有专家正在研究如何用图象表示人的情绪,这也许为将来探测甚至控制人的情绪提供了基础。军事情报局的官员说,讨论中提出的想法的实用性虽然现在还不清楚,但也许将来某一天将在信息战战役中呈现出来。
五、几点思考
1.信息战不只发生在战时
美国使用“信息对抗”名称的意图之一,就是强调在危机前甚至在和平时期开展“信息对抗”,这实际上就是发生在危机前与和平时期的信息战。因此,不要认为信息战只发生在战时,要提高警惕,增强平时“信息对抗”的观念和能力。
2.调动各方力量,开展“人民信息战”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信息系统互联性的日益增强,民用信息系统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军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美国防部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在强化军用信息系统安全的同时,积极参与民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正在迅速提高,军队、政府与企业三者的信息网络之间的互联性日益增强,因此我军在发展信息战能力(特别是在防御信息战方面)时,应强调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互相协作,打一场“人民信息战”。
3.加速我军信息战理论的研究
先进的军事理论可以促进战斗力的形成与发展,反之将起阻碍作用。美国防部提出了“信息对抗”概念,结束了理论界长期的争论,使美军信息战能力开始加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在信息战理论形成期,理论界对于信息战概念还有多种观点,适当的理论争论有利于信息战理论的形成,但过度的争论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为此,建议我军有关部门尽早提出权威性的信息战概念体系,以统一认识,指导我国信息战能力的发展。
4.集思广益,找准关键,发展我军的信息战“杀手锏”
信息战技术是信息战能力的主要体现,是形成信息威慑的重要基础。加速开发我国信息战技术装备,逐步形成我军信息战战斗力已成为共识。美国信息战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完全按照美国的技术发展途径追赶,将处于被动状态,可取的途径就是开阔思路,找准关键,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加强:①不应把对抗目标仅限于潜在敌方防护能力较好的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可以考虑把防护能力相对较弱的民用信息基础设施作为突破口(但应注意今后可能通过国际条约进行限制);②心理战这个古老的作战手段在与先进的信息技术结合后将展现广阔的发展潜力。心理战具有代价小、效果大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军事行动中,已被美军作为“最灵活的首选威慑方式。”由于心理战技术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我军有可能在该领域大有作为。美国组织参加心理战技术讨论的不只是军事专家、科学家,还包括艺术家、音乐家、人类学家和社会科学家,这说明美国发展心理战技术手段时非常注重开阔思路。我军可借鉴美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找准关键,发展我军的信息战“杀手锏”。
在美国,早在80年代初期就已提出信息战概念,但是限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对信息战的认识只停留在设想阶段,有关的理论和观点很不成熟。进入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信息优势的威力在海湾战争中的充分展示,以及美国军事理论发展的需要,美国各界兴起研究信息战理论的热潮。然而,对于什么是信息战还是只是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国防部范围内就曾出现空军、陆军、国防大学各自的信息战定义,军内外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定义更是举不胜举。1992年国防部分布了绝密的《信息战》指令(DODDirectiveTS36001),正式提出了信息战的概念。而作为绝密文件,只有少数国防部上层官员才能了解,因此其影响范围极为有限,没能结束信息战理论界对于信息战概念和定义的争论。另外,它作为早期提出的一般指南性文件,随着信息战研究的不断深入,内容已显过时。
缺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定义将无法平息概念上的争论,无休止的争论将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理论界混乱必将影响美国信息战能力的顺利发展,为此,客观上需要国防部提出一个具有权威性并被各方都能接受的概念框架,推进信息战的发展。
2.体现“不战而屈人之兵”战略思想
90年代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美国称霸世界的战略重点转向地区性冲突,美国认为信息战正是实现这一战略企图的有效手段。
1994年1月出版的《国防部长年度报告》中就指出:“……信息战的作用在于增加获胜把握的同时使伤亡和附带破坏减至最小。”联合参谋部1996出版的文件《维护和平的战略:战争中的利刃》中提到:“信息战应用于一切规模战争中的所有军事行动。这综合利用为一种国家力量,可通过制止危机和推迟或终止使用武力而形成威慑。”美军的一位高级官员也曾说:“信息战能进入敌方的决策环路,并改变其信念,从而使敌方在决定挑起冲突之前就将深刻意识到自己将失败。”由此可见,美国进行信息战的意图不只是在战争中通过毁伤对手而达到目的,而且试图通过构成威慑、不经过大规模的流血对抗达到目的,实现所谓的“不战而屈人之兵”。而要形成威慑,则必须在平时和危机爆发前就采取相应的行动。但美国在平时就采取“战争”行为,很容易引起对手的警觉。鉴此,美国防部认为不适合把这类行动称为一种“战争”(warfare)行为,需用一个更恰当的词表示。
3.承认信息战超过国防部的事实
美国防部和其他部门通过研究发现:在迅速发展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民用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界限已变得越来越模糊。1996年国防信息系统局经调查发现,国防部95%的电信业务需依靠民用系统完成。美国联合安全委员会(JointSecurityCommission)早在1994年就曾指出:“如果敌方不是攻击我们的军事系统和数据库,而是攻击没有防护的民用基础设施,将对经济和其他方面产生毁灭性的影响。”1995年2月颁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指出:“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安全威胁不仅在军事方面,还表现在对我们军用和民用信息系统入侵的隐患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严重的威胁上。这种威胁正在表现出来。”
由此可见,在社会信息化程度很高的美国,民用信息基础设施承担着民用、军用双重任务,其安全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由于目前美国国防部所属的信息基础设施(DII)不足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的5%,仅保护国防部所管辖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无法达到抵御信息战袭击的目的的,因此美国国防部无法单独承担维护整个美国信息安全的职责。
此外,由于信息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平时和危机爆发初期采取行动以形成威慑,显然,这类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不只属于军事行动范围,已超出了国防部的职权。实施这类行动不仅需要国家最高当局的批准,也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参与和通力协作。
信息战的另一个领域是“新闻战”。由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战场的实况报道,特别是近实时的对冲突图象的描述,将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对战争中死亡和破坏的强烈震惊,有可能被敌方利用,从而改变战争的进程。因此美国必须进行“新闻战”,以传播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显然,控制新闻媒体也已超赵了国防部的职能。
综上所述,美国军方认为,仅靠国防部一家是无法完全承担信息战行动的,国防部必须考虑如何与其他部门乃至私营部门协同实施信息战。信息战已不是国防部的“独家专利”,已超出国防部范围。然而,国防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对“战”(warfare)这一字眼十分敏感,不希望总是被牵扯进与“战”有关的行动中。这种心理不仅影响了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参与信息战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严重阻碍国防部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信息战活动。国防部鉴于这一事实,为争取政府其他部门和企业界对信息战的支持,不得不考虑放弃使用“战”(warfare)这个术语,而代之以敏感性较弱的“对抗”(operation)。
基于上述考虑,美国防部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对1992年颁布的绝密的《信息战指令》(DODDirec-tiveTS3600.1)进行了修订:①指令的保密等级不能过高,以保证其影响的广泛性;②指令既应满足国防部本身的要求,也应利用于不同部门间开展重大协作;③强调在不同阶段(包括平时、危机、冲突、战争等)的军事行动中发挥信息战的作用,重点目标是维护和平与通过威慑制止冲突的升级。
修订后的《信息对抗》指令于1996年12月经C3I助理国防部长批准正式颁布。
同时,众多的应用系统所带来的身份的认证和管理的复杂性既使得管理成本不能降低,又使得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可整合性降低,这已成为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在。因此,要想改变电子政务信息化水平的现状,整合信息资源,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个公共数据平台,它是在政府部门原有的各业务系统层面上搭建的一个高层应用平台,将各业务系统的异构数据集成应用,向下屏蔽各异构信息源异构性,向上提供数据集成基础服务,实现各种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和数据共享、数据的一致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规范的信息管理。近年来,随着语义Web的发展,其核心技术本体在数据集成方面得到了应用。本体作为共享领域概念模型,可以通过定义领域内一致的术语和术语间的关系来描述异构信息源的语义信息,从而消除异构数据源的语义冲突。
在国外,对本体的研究较早,本体已经应用到各个领域。相比国外,国内对本体的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在电子政务方面,缺乏一致的本体模型,相关的应用也少。目前,本体技术很少在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应用,因此,如何把本体技术应用到电子政务异构数据管理集成中,采取何种策略进行构建,消除电子政务各信息系统异构数据库模式的语义冲突,从而解决电子政务中异构系统导致的信息孤岛问题,构建统一的数据平台,以便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1电子政务与本体
1.1电子政务与本体概述
电子政务是政府机构广泛深入地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政府内部和外部(社会)的责权与职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技术进行集成、整合、优化、重组,做到跨越时间和空间,突破部门分割和传统组织、工作方法与工作流程的限制,力求全方位地、有效地施行与提供安全、高效、优质、规范和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本体是为了某种目的描述世界时的一组抽象化概念,并且该组概念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以规范化形式描述的。根据定义描述本体时目的的不同,本体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依照领域依赖程度,可以细分为顶级(top—leve1)、领域(domain)、任务(task)和应用(application),这里研究的是领域本体,领域本体由属性、对象、关系和子领域本体组成。引入本体的思想,借助本体对领域知识进行详细描述,以抽象出概念化的语义层次,为进一步研究语义化的信息交互提供了基本的语义层次2J。从形式上来说,本体由概念、关系、函数、公理和实例5种元素组成。本体中的概念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也可以是任务、功能、行为、策略推理过程等;关系表示概念之间的关联;函数则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公理用于表示一些永真式;实例是指属于某种概念的基本元素,即某概念类所指的具体实例。
1.2本体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案例
美国印第安纳州电子政府建设是很多文献介绍的典范,其成功之处在于利用本体方法建设电子政府数据库J。美国印第安纳州电子政府IndianaFamilyandSocialServicesAdministration(FSSA)本体,属于最上层的域本体设计,它在“家庭与社会服务”这一本体下定义了9个本体(即低收入、处于危险的儿童、精神病与吸毒、弱智、区域健康与人性化服务、医疗补助、政府机构、法律实施及财政),建立了最上层的概念关系,并用图形和箭头形式标示出了各下层本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一个专业本体里所包括的术语。
1.3电子政务中本体的核心概念及抽取方法
目前,大多数本体学习方法和本体学习系统都是直接将术语识别为概念。术语的抽取被认为是进行本体自动构建的关键。针对术语抽取的研究主要有基于语法规则的方法、基于统计的方法、ICT—CLAS系统法J。利用语法规则的方法来进行术语抽取具有提取术语准确度较高、处理过程简单、计算量较小、能够有效提取低频术语等多项优点。但是,由于语言学规则本身难以掌握,尤其是针对开放性的语料,语言学的规则更是难以准确应用,利用人工来研究语言学的规律越来越难以实现;使用统计的方法来抽取术语可以高效地识别领域术语,只要一个词在文本集中出现的频率高,就可以被有效抽取出来,可移植性较好。但是,这种方法计算量大,在处理低频术语的时候,效果较差;ICT—CLAS系统法主要采用ICTCLAS系统对内容进行分词处理,然后对分词进行抽取处理,这样抽取的优点是抽取内容比较全面,但效率比较低,并且需要人工手动处理。
以上抽取方法都有优缺点,在本体抽取中单独地使用其中一种方法都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笔者把以上多种方法混合起来,采用程序自动分词合并方式,加入TF—IDF算法,增加对领域术语的相关度的计算,筛选出与领域相关度低的术语,从而提高领域术语抽取的正确率。基本步骤如下:
1)采用语法规则的方法提取相关候选术语;
2)采用程序自动处理方式,对相关候选术语进行分词;
3)采用统计法对分词进行统计,根据频度提取术语;
4)使用TF—IDF算法对提取的词进行相关度计算,求出每个候选术语在政务领域文本中的相关性,抽取出政务领域独占性强的词作为政务领域术语。
2电子政务公共数据平台架构
为了确保异构数据获取和更新的准确性,同时又不改变原有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异构数据库间信息资源的共享,集成后的数据必须保证较高的集成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这是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的重要环节。
2.1本体模型构建
电子政务中大量不同的应用系统,其异构是普遍存在的,要想向下屏蔽异构数据,建立数据中心,向上提供公共数据平台,就必须构建本体模型对元数据进行抽象概念化处理。电子政务本体构建中的2个核心问题是概念抽取和概念关系的获取,概念抽取是对数据源进行分析,抽取出概念集合和每个概念的属性集合。概念抽取本体有很多方法,可以由领域专家手工进行,也可以利用领域概念词典,自动抽取数据源中的概念。概念关系的获取可以通过2种方法实现,即基于语言规则的方法和基于统计的方法。在对所有数据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其中所涵盖的术语,进行概念抽取,定义共享的词汇表,根据相关本体规则进行本体抽象和语义处理。
2.2公共数据平台架构
使用公共数据平台的好处在于所有的共享数据被存储在中心数据库,可以向上层提供统一的数据,便于资源共享和集中管理,而电子政务网内各应用系统中异构数据库就拥有了完全的自治性,这样首先需要对底层异构数据库进行本体抽象处理,向下屏蔽异构数据,然后采用数据交换技术和数据同步技术保持中心数据库数据和底层异构数据库数据的实时同步。
电子政务公共数据平台架构分为应用层、异构数据集成层、本体模型层和异构数据本体库层,如图2所示。异构数据本体库层主要包含各大应用系统异构数据库,通过不同的连接器及适配器向本体模型层提供本体的元数据;本体模型层对元数据进行概念化,按照本体规则进行抽象处理和语义处理;异构数据集成层在本体模型之上利用AGENT同步模块对数据进行交换、同步而实现数据集成,公共数据都集中到中心数据库,向上层提供公共数据平台;应用层主要是用户访问层,针对不同用户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实现单点登陆。
3电子政务公共数据平台设计
3.1构建电子政务领域本体的方法步骤
W3C组织推荐的在语义网上应用的标准本体表示语言是OWL,目前本体的构建方法主要有TOVE法、骨架法、KACTUS工程法、SENSUS法、IDEF5法、七步法等。这些方法大多数是以不同领域为背景,从个案的开发过程中通过逆工程总结出来的J。例如:TOVE专用于构建TOVEOntology,是关于企业建模过程的知识本体;骨架法专门用来构建企业本体;KACTUS是指“关于多用途复杂技术系统的知识建模”工程,目的是要解决技术系统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知识复用问题-l;SEN。SUS法是开发用于自然语言处理的SensusOntolo。g)r的方法路线¨;IDEF5法是用于描述和获取企业本体的方法-l。;七步法是斯坦福大学医学院开发的,主要用于领域本体的构建_l。这些方法各有特点,但都不是针对电子政务领域的,没有充分考虑电子政务领域的特点。笔者结合电子政务领域特色,提出基于电子政务业务模型,抽取概念,建立电子政务领域知识本体的方法,步骤如下:
1)需求分析,确定电子政务领域本体应用的目的、范围、表示方法和用途等。电子政务领域本体建设要以应用需求为牵引,要对人类在认识世界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本体”(知识体系)进行认真分析,最终达到需求分析的定位准确、涵盖得当。
2)概念化及抽取,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电子政务领域本体的主要概念,确立概念间等级关系,并用精确无歧义的语言加以描述,形成该领域本体的核心语义内容。获得领域信息最根本的方法应该是考虑复用已有本体的可能性。通常的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复用已经广泛使用于各个学科领域的主题词表和分类表。
3)概念间联系,确定电子政务领域本体概念间联系,如属性、种属关系、总体与部分关系、领域中的特有关系;对所收集的名词术语进行规范,罗列重要的词和短语,并将其归类。还要确定概念间结构,定义类别和等级结构。
4)本体生成,采用SFCA算法,对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自动生成局部本体,再采用PROMPT算法,把局部本体合并,生成全局本体,存放在本体管理器中。
5)本体编码,利用形式化描述语言对“概念化”的电子政务领域本体进行编码,使机器易于处理,尽量将相关领域已存在的本体集成到要构建的政务领域本体中,既避免重复建设,又可以形成领域内共享的本体。
6)确认、维护与评价。对电子政务领域本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确认和评价,包括本体的清晰性、一致性、可扩展性等;随着电子政务领域知识的增加,本体要不断更新、不断进化,增加本体概念,完善本体概念间的语义关系。
3.2电子政务公共数据平台设计
电子政务公共数据平台是在原有的各业务系统层面上搭建的一个高层应用平台,将各业务系统的异构数据集成应用,向下屏蔽各异构信息源异构性,向上提供数据集成基础服务,实现电子政务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数据一致性,有效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规范的信息管理。设计基于本体的电子政务公共数据平台,首先研究数据集成方法与本体技术及基于本体的语义集成,在此基础上构建公共数据平台异构数据库集成框架,基于本体的异构数据库集成框架是设计公共数据平台的基础。目前数据平台的建设主要有3种模式:全局中心数据库模式、数据交换模式和共享数据中心模式。全局中心数据库模式:建立一个数据中心,各应用系统直接应用于该数据中心之上,逐步取消原有业务数据系统;数据交换模式:保持原有业务数据系统,用数据缓存的模式进行各业务数据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和抽取;共享数据中心模式:原有各业务数据库保持不变,通过触发器或者开发数据接口抽取需要共享的数据,并且进行转换,汇总生成共享数据库。上面的模式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不足,这里提出一种统一公共数据平台模式,即制定统一信息编码标准,从而建立核心数据库,存放最基本的公共信息,保留原各业务数据系统。这样公有数据存放在中心数据库,一方面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共享,另一方面各专业数据仍保留在原系统中,保证了数据独立和安全。平台结构如图3所示。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在中心数据库之上,中心数据库中存放的公共数据可以通过数据交换、数据同步的方式更新到各业务系统数据库中,数据的同步更新采用事件驱动方式,通过触发器和AGENT同步模块来更新数据。AGENT同步模块基于本体模型之上,本体模型层对元数据进行概念化,按照本体规则进行抽象处理和语义处理。
论文关键词:公共图书馆;信息素养;信息素养教育
一、信息素养的概念与评价标准
(一)信息素养的概念
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信息素养的研究,信息素养(InformationLiteracy)概念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细化的过程。1974年,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PaulZurkowski首次提出信息素养这一概念:“人们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来解答问题的技术和技能”。198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下属信息素质主席委员会在他们的年度报告中明确了这一概念:“具有信息素养的个体能够认识到何时需要信息,且能够有效地检索、评价、利用信息的能力”,他们同时还提出了“信息素养是信息社会人的生存能力之一”的重要论断,把信息素养的意义提升到人的整体素养层面。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学者对信息素养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信息素养的概念内涵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综合各家阐释,对信息素养的概念基本统一为:认为信息素养是包含信息意识、信息技能、信息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概念。信息意识是指人们捕捉、判断并及时掌握有用信息的能力;信息技能是指能够利用信息技术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评价分析所获信息,开发、利用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信息伦理是指应用信息技术时,能遵循与信息和信息技术相关的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
(二)信息素养的评价标准
我国在信息素养教育的评估和评价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1998年,美国学校图书馆协会和教育交流技术学会为大学生学习制定了一个信息素养标准,用来检验和评价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结果。这是目前比较成型和规范的信息素养标准,无论是对高校图书馆还是公共图书馆,都可作为同行研究参考的一个重要标准。标准分为3个部分包含9个方面:
信息素养:1、有能力有效地确定信息;2、有能力批判性地评价信息;3、能准确和创造性地利用信息。
独立学习:1、能寻求与个人兴趣有关的信息;2、能鉴别文献和对其他信息进行创造性表达;3、在信息查找和知识生产方面占有优势。
社会责任:1、能认识到信息对民主社会的重要性;2、能实践关于信息和信息技术的伦理学行为;3、能在集体中积极参与跟踪和生产信息。
二、公共图书馆读者信息素养教育的必要性及意义
(一)各类信息资源数量的激增和信息质量的不确定性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成熟,各类信息资源呈爆炸式激增。与此同时,信息质量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数量的日益膨胀,也对人们认识、运用和评价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要想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必须具备获取、鉴别和运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素养已成为人们在信息化社会中生存的必要素质。
(二)和谐社会建设与“信息公平”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包容、权利均等。在同一信息环境中,具有高信息素养的读者能从容地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快速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而不具备信息素养的读者却因缺乏上网技能和网络信息搜索技术成为信息的盲者。我国公众信息素养水平普遍不高,经济落后地区、低学历、低收入、大龄等人群在信息利用方面弱势更为明显,因此,改善公众的信息获取能力,更好地满足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信息需求,改善公众的社会参与程度和质量,对维护“信息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共图书馆开展读者信息素养教育的优势
(一)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势
公共图书馆拥有海量的信息资源,从传统的纸质文献、缩微文献,到现代化的电子出版物和数据库资源,形成了完整、立体的信息保障系统。这些不断丰富的现实与虚拟馆藏资源,为公共图书馆开展读者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先进的信息设备和网络设备保障优势
我国公共图书馆经过多年的发展,省级甚或县级以上图书馆,基本上都具备了一定规模和水平的软硬件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同时建立的文献集成管理系统、联机数据库检索系统等现代化信息服务手段,使读者服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为提高读者信息素养意识和能力提供了优势环境和条件。
(三)专业信息人才优势
公共图书馆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一定信息素养的人才队伍。他们既熟悉文献分类、编目、检索和参考咨询等图书馆专业知识,又具有丰富的信息服务经验,能利用专业知识帮助读者获取信息、解决问题。现代图书馆员正由传统的“图书管理员”发展为信息时代的“信息导航员”。
四、公共图书馆读者信息素养教育的策略
(一)加快公共图书馆软硬件设施的建设
公共图书馆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培养读者信息素养的物质基础。在当今知识更新速度迅速、文献信息数量激增的信息时代,公共图书馆应持续提高馆藏质量、优化文献资源建设,与时俱进地跟上信息时展的步伐,做好信息资源的配置工作,为信息素养教育的实施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
(二)加强图书馆员信息素养教育
公共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包括图书馆员的信息素养教育和读者的信息素养教育,而图书馆员的信息素养教育是基础。图书馆员应具备与职业相称的高级信息素养,图书馆员面对信息技术进步和信息资源扩展的态度应更为积极,对信息资源的搜索、评价、运用能力应更精通,对现代化信息设备的使用应更为熟练。这需要全体图书馆员主动、自觉、与时俱进地学习提高,必须坚持自我教育、终生学习。
(三)加大读者信息素养教育方式的创新和拓展
公共图书馆要转变观念,强调主动服务,优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从服务的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对读者的信息素养教育。在常规服务中,可通过导读、馆藏书目检索、数据库检索、流通借阅等服务方式,以逐渐渗透、潜移默化的方式培养读者的信息素养。同时,也要采取多途径、多形式的信息素养教育方式,如编写读者手册,介绍图书馆的功能和布局、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等信息法律条款;充分利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优势,举办各种信息知识讲座或培训,增进读者对图书馆的了解、增强读者信息意识和培养其搜索、甄别、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及加强参考咨询服务、加强读者需求调研、加强图书馆网站信息导航系统建设等。在实施读者信息素养教育的过程中,将现实服务与网络服务相结合、常规服务与读者活动相配合,是今后公共图书馆读者信息素质教育的发展方向。
「摘要公法人是大陆法系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作为一种思维的产物,公法人制度蕴含着思想与方法的历史变迁。其中,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是理性主义思维与权利本体论的必然;而公法人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则是实证主义方法与法学科学化的结果;公法人的制度化则同现实主义立场与公法认识论变迁紧密相关。「关键词公法人;理性主义;实证主义;现实主义团体自古有之,但直到1798年,胡果才第一次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提出了明确的法人概念(juristischeperson).如果说法人概念的确立是现实与法律思想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公法人概念的缘起则更多地承载着思维的历史必然。作为一种组织类别,公法人由萌生至完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历程中,法学思想不仅为公法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逻辑与体系上的媒介和催化剂,而且是现实需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升华与凝练。作为一种思维的产物,公法人制度蕴含着思想与方法的历史变迁。剥开尘封已久的历史积淀,追溯一种制度的源头与流变是把握它的必然路径,而历史分析是对过去精神现实的一种叙述,只有通过对当时承载思想的现实进行回顾与思考,历史分析才见深刻。因此,在理论视野中了解公法人制度的全貌和发展脉络,只有深入到法学思想的流变之中,将其放置在它所托生出来的理论渊源中来把握,去理解它的实际结构和动机,公法人制度的缘起和变迁方可得到清晰的理解。一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理性主义思维与权利本体论的必然以一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在公法人概念的起源上,理性主义不仅为其积累了充分而体系化的基础理念,而且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维工具,即理性。1.公权力与主观权利的弥合:一种理性思维的结果启蒙思想家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强调对事物规律的求知和探索,并通过辩论、推理的哲学方法创造出伟大、严密、完整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体系。这种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大陆法系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受理性主义的影响,法学家从对法律本体追问的角度来形塑理论体系,将主观权利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从而形成以主观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本体论,并以确定不同法律人格的主观权利作为法律的主要任务。正如狄骥所言,当时“法律、判例和法的学说所奋斗的目标在于确定个人主观权利所获致的限制范围,”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公法的核心问题在于确立国家的主观权利——主权与个人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早在罗马法中,法(ius)这一用语就始终蕴含着法律和权利两种意义。近性主义的法律体系则建立于孤立的自然人的天赋人权之上。认为人是自由的,也是自律的,并有自由发展这种活动的能力——即权利,而权利体现为个人意志所固有的一种能力。理性主义将个人抽象的、理性的主观权利视为法的永恒目的,并从中引申出一种理想的、绝对的法的概念,即理性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一法律结构中,主观权利占据最根本的位置,成为一切法律结构永恒的基础,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归属。所有实定法的最高宗旨在于根据立法时法律道德原则,保障个人的“主观权利”。在这种具有浓烈的个人主义色彩的法律体系中,权利成为法律思想的起点与核心命题。其他一切法律概念都以权利概念为支点,整个法律概念体系因此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16—17世纪,同上述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同期存在着另一种理论,即“raisond‘ètat”(执政者理由)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欧洲民族解放运动的产物,它同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联系,目的在于加强世俗国家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加强势必与理性主义的“天赋人权”与“个人自治”相冲突。因此,“17、18世纪思想家的努力方向乃是在自然法的要求与执政者理由(raisond’ètat)的需要之间维持某种形式的平衡或调和”,以谋求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支持。在此背景之下,法国政治哲学家让?布丹(jeanbodin)首先提出了主权学说,将公共权力视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主权,以阐明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布丹指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狄骥在评论主权的法律性质时指出:“在17世纪和18世纪,主权意味着掌握在国王手中的一种命令权。他是一种与财产权同类的权利。国王行使主权正象他行使其他的世袭权利一样。主权是一种世袭权利,它与其他财产权区别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至于它是绝对不可分割,也不能转让的。”此后,虽然布丹提出的君主主权观念受到民主思潮的猛烈冲击,但主权概念一直被保留和继承下来,并随之成为近代公法体系的核心。从法律体系的意义而言,主权概念的直接效果在于,使公法与私法具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础——主观权利,从而形成了公私法法律思维方法以及逻辑起点的统一。2.公权力归属的追问: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如前所述,主观权利成为近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因此,探求这种主观权利的本质与核心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意志说、利益说、意志利益混合说均不可否认主观权利中意志因素的不可或缺,“主观权利只能是一种通过外在行为来表现自身的意志力量,这种力量向某种客体施加影响,而这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其他意志的尊重。”因此,“主观权利包含着三项要素:一个具有某种意志的主体,他表达着自己的意志;主体的意志所涉及的某种客体或对象;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主体对客体施加的影响,而这些人出于对主体权利的尊重而默然承受这种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主观权利都从属于不同的意志主体,而这种意志的主体因法律的认同成为法律主体。对于理性主义的法律体系而言,“如果有主观权利,也就必须有一个主体。”因为,“个人的意志成为法律效果的动因,……使行为的效果与之结合”,法律主体的存在目的在于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以便一种意志能产生符合这一目的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近代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成为法律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法律是应然法则,只要人类思想还在活动,主体和它结构的法律问题就会是一个伴随法律历史永生不灭的法律命题。”主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毫不例外地应以“意志”为核心,“因此必须不惜任何代价求得一种赋有自觉意志的实体,使它能成为主权的主体,主权的执掌者。”随着君主主权说的彻底否定,无论是法国的国民主权还是德国的国家主权说,共性之处在于通过主权意志的抽象化和人格化,将民主思想、国家理论融合贯通于主权学说,确立主权的法律归属。盘点有关主权归属的论述,主权学说的民主化从霍布斯的集合式“全体意志”[11]中初见端倪,这种全体意志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成长为一种“共同意志”,进而抽象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人格“公我”[12].基于大革命的民主主义精神,法国的国民主权学说将这一抽象意志的主体确定为“民族”。认为“民族是主权的原始执掌者,民族是一个人格,具有人格的一切属性、自觉意识和意志。”[13]黑格尔则将卢梭的共同意志进一步抽象化,从而确立了一个理性意志,并将其人格化。依照黑格尔的说法,主权的主要执掌者是国家,而国家各个主观的要素(民族、领土、政府)是不可分割的。康德受卢梭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人类为了限制在自然状态下各个个人滥用自由以及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侵害而成立的,“人民和各民族,由于他们彼此间的相互影响,需要有一个法律的社会组织,把他们联合起来服从一个意志,他们可以分享什么是权利。就一个民族中的每个人的彼此关系而言,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构成公民的联合体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基础就是法律。“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14]这一论述将国家的组成与法律相结合,从而实现了立宪主义与主权学说的统一。晚后的德国法学家基于国家统一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它肯定了主权的原始和唯一的执掌者就是国家本身,而“国家就其保护和显示人民用来在精神上实现共同利益的一切强力来说,它是法律命令所承认的最高法人人格。国家的意志能力就是发号施令的权力;它被称为国家的权力”[15].从而得出国家是固定于一定领土上并组成政府的民族组合团体,是单一而复合的法律主体的结论。这一逻辑结论为进一步确立国家的公法人地位提供了理论积淀。二、公法人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实证主义方法与法学科学化的结果自16世纪起,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争论以一种温和的方式再次爆发。这一潮流对法学思想的影响体现为法学方法由理性主义向实证主义的演进。这种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出现是对以理性与抽象为基础的传统自然法学的冲击与挑战。他们完全以经验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不赞同研究和寻求法律制度的终极价值,认为超出经验的本体论问题应当取消,主张用科学取代哲学,而科学的使命就是发现经验世界中的规律[16].在这一主导思想下,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这一抽象的理念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从而把法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以“纯法律研究方法”取代对法律的理想、意图和社会目的的理性探求,并形成了以概念分析为特色的概念法学。在公法领域,公法学者反理性主义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运用“纯法律研究方法”把国家结构中的法律秩序提高到一个新的概念高度,即法人。因此,如果说理性主义为公权力人格化的产生提供了法学赖以存在的工具:理性,实证主义则增强了法律思维方式中的逻辑力量,是公法人概念产生的催化剂。1.法人:一个科学体系的标志性概念法人概念的产生取决于现实的需要和技术的成熟。实体上的“法人”的诞生体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法律层面上“法人”的制度化则是法律技术的体现。完成法人从物质形态到法律制度的升华是以实证为主导的概念法学的功绩。概念法学以对人类把握世界理性能力的坚信不疑为认识论的基础,在立法上追求制定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以维护个人自由与平等权为出发点,主张限制或取消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上要求实现法官对法律严格形式主义的适用。这使得法律规则本身的逻辑成为法律的生命,法律决定主要通过规则体系本身的逻辑推导而不求诸外部价值支援,从而将法律视为相对独立于社会实体性价值和权力的自治系统,并建构了一个抽象的法律体系,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致力于把法律纯化为与外在因素独立的理论结构,使法律成为一个自足的体系。概念法学以重视对概念的分析以及法律结构体系的构建为特点,在方法上试图将现代的科学方法引入法学,模拟自然科学的方法将法律概念化、体系化。体系化思想(Systmgedanken)是其重要特征,即通过意义的关联(Sinnzusammenhang),将多样性的事物统一为一个整体,并在对具体材料作分析的基础上,将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内在的逻辑要求融合,进而凝练、概括为一些抽象的专业术语,用结构概念将法律秩序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制度系统,而不是一个松散的规则集合,形成概念有机体。这种体系化思维代表人类引用科学方法力争正义的意志,发挥着整合、维持法秩序的作用。概念法学认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某个生活事实归入到某个特殊的概念中的过程。因此,法学家必须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这样一套符号体系既有利于增进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交流,而且也能够使法学知识区别于没有经过理论加工的社会知识和常识。唯有如此,法学家的特殊性以及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和独立性才能够凸显出来。因此,概念法学家致力于从人类的行为中发现一般性的规律,总结这些规律,并将之适用于法律规范中。这一过程是一个从社会事实到语言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即从经验到概念的过程。这种实证主义方法以及由此演化出来的概念法学主导下,法律概念化、体系化成为法学科学化的标志,并最终从社会和人类行为中推导出了“人格”、“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行为”等技术性概念,构成一个概念谱系,并以此为纽带使得法律体系得以前后融通、秩序井然。因此,作为一个学术性的技术术语,与其说法人是一件事物,毋宁说它更近似于一种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试图科学化的产物,也是法律体系上升为成熟的独立学科的标志性概念之一。2.国家公法人身份的确立:立宪主义立场与实证主义方法结合的产物在概念法学的实证要求下,公法的首要任务在于将法律因素与所有‘非法律的’存在物彻底分离,通过逻辑的概念建造以获取理性主义主导下公法所欠缺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形成公法概念谱系,并逐步逻辑化、体系化。在概念法学的德国,“激发国家法摆脱政治有双重原因,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革命失败创伤中的痛苦回忆的政治,另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阻碍公法‘建构法学’的政治”[17],从而促使法学方法转到实证主义,通过纯净法学方法使法学科学化。在概念法学的实证分析的作用下,首次在公法学中引入了法人概念,催生了国法学中的国家法人说,从而确立了国家作为公法人的法律身份,将法人概念同公权力主体相结合,开创了公法上的主体概念,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传统的公法体系。戈勃和拉邦德是最早将“法律学的方法”运用于公法学的研究的,他们学说中所体现出自然法学的立宪主义立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的结合,成为贯穿于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公法学的源流。戈勃(CarlFriedrichWilhelmvonGerber)在卢梭、黑格尔等所创设的国家抽象法人格观念的基础之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法人的概念,并从法人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学的方法”对国家法人进行法学分析,从而使得“潘德克顿法学”的方法渗入到了公法学研究之中。他坚定地从法学角度思考国家,旨在对教义性的基本概念进行更加清晰、具体、准确论述,其目的在于追求概念的清晰准确,把所有属于伦理道德和政治考虑的非法学因素清除干净[18],发展公法的‘基本概念’,并实现公法的体系化。继戈勃之后继续以“纯粹的逻辑性思维”从事公法研究的是拉邦德。他将公法从所有的“附政治的以及国家哲学的理由”中纯化出来,意图建立一个纯净的科学的法学,并使这种逻辑的、形式的方法在公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通过对成文法进行逻辑整理,确立一般性的法律概念,再据此构成一个概念及原则的综合体系。并在实证主义主导下,以法律主体意志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致力于国家人格和国家权力的统一[19],从而使国家法人学说更趋于完善。此后,耶律内克则在总结与调和的基础上,区分了实然与应然、规范和经验,将国家人格学说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进一步指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国家是由国民所组成的法人团体,它建立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并且被赋予了一种命令的权力。或者用一种更为流行的表达方式:国家是被赋予了一种原初的命令权的区域性法人团体”[20].将国家视为公法人除了满足公法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需要之外,其政治含义在于为共同体在法律体系中争取一个具有非价值色彩的科学定位,通过中立化的国家主权理论化解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这一矛盾,将“法人机关”学说与官僚体制相呼应,用统一意志与责任,把职能各异的机关整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确立国家作为一个意志主体,并用科层制作为组织形态,层级节制作为规制手段,以保障这种意志的一致,借以维护民族国家的统一。三公法人的制度化:现实主义立场与公法认识论变迁的体现虽然,科学化运动确立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但现实主义者认为这种抽象性的思考会毁灭生命的多样性和历史的多元性、复杂性,把生命变成了灰色的理论和概念,并指责潘德克顿法学用形式主义抽空了所有公法概念和制度的政治意义[21].立足于社会现实的法国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狄骥指出,社会是永远发展变化的,法律只是社会演进的保障体系,同每一种社会现象一样,法律也处于持续的变迁中,因此,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能是终极性的[22],基于这种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的无限性,现实主义者认为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立足于一定的社会现实,这种认识立场必然反映到公法人制度的研究中,从而将公法人与社会的现实性与发展性相联系,进而承认国家意志之外,其它公法意志主体的存在价值,并为现代公法人制度的确定奠定基础。1.团体主义的法人格理论:公法人繁荣的机会之门现实主义以人的社会性作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认为所有关于“法”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中的个体。认为人的这种社会性并不是一个先验的断言,而是毋庸置疑的观察结果,因此,任何法律学说和理论均应以这一现实为出发点,以脱离传统法学中形而上学的桎梏。基于此种出发点,通过对德意志民族历史上的生活状况的考察,基尔克格外重视国家和共同体的存在价值,认为团体是人类基本的生活方式,不是个人的手段,而本身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社会存在。所以,基尔克对社会政策和国家政策表现了高度的热情,认为个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离不开无数超越个人的甚至是世代相传的在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组织。立足于这种现实主义立场,基尔克提出了社会法的理念,指出社会法不同于传统的个人法,“社会法是从人的结合的本质出发,对人的共同形态的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的团体到大的团体,从低的团体到高的团体,日积月累的建设性的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的构造起来的组织法”[23].基尔克在这种社会法观念基础上,从批驳形式主义与个人主义入手,形成其团体人格理论——法人实在说。他在方法论上反对拉班德把法学紧缩为概念的逻辑研究,认为法的体系与概念与法的历史无法分离,法学方法倘若要满足真正的科学要求,它必须同时是不折不扣的历史方法。并运用历史分析的手法,揭示了团体人格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实,同时,反对萨维尼的个人主义的认识立场,认为法人应当是‘现实的人格联合体’,是有机统一体,它由个人和其他社团组成,具有固有的目的。它通过自己的“社会法”体系把自己组织起来,有自主意志和行动,从而它拥有真正的个性,是权利与义务的适当主体。[24]这种社会法理念的目的在于将人的共存性与法的社会性结合起来,实现了法人由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学说的过渡,其良苦用心在于强调团体主义的重要性。基尔克这种基于社会法思想的团体人格理论,反映了1866年以后自由主义的政治诉求。动机在于将国家视为历史生成的有机体、有意志能力的法律人格、自治社团的联合体,坚持个体和整体的和谐,反对国家权力与服从的机械论思想,以社团的国家思想取代君主制和官僚制的国家思想。将统治原则和社团原则相互结合,以便将国家的公共职能分散到各个有机体,实现对平等之下的生活关系进行自治的和自由的塑造[25].这种团体思想在法国公法学家奥里乌(Hauriou)观点中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达。他把“团体”定义为“一种从法律上可以在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的、持续存在的一种职业或事业单位的观念。”[26]得出国家乃是诸多团体现象中最突出的代表,而非无限集权的实体的结论。肯定了现实中具有自治性与独立性的团体如乡镇、市、同业公会、公共设施等团体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统称为公法人。这种社团法思想根源于社会实践,是对19世纪中期德国社团繁荣,以及以乡镇自治为核心的地方改革的反映,也是对社会自我控制的巨大潜力的学术肯定。在这一背景下,基尔克社团法的基本思想以对社会关系中自治和自由的塑造为目的,反对在公法中片面强调统治因素,从而使公法从起初的以主权与个人权利的对峙为核心,转化为研究规范整体的国家与其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社团立场和团体主义精神,具有一种缓冲作用,为社团自治打开方便之门,以此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抗衡和职能分担。2.从主权到公共目的:公法人本质的客观化同样立足于现实以及人的社会性,狄骥以公务学说取代传统的主权学说,对公法体系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如果说社团思想是对官僚制国家以及行政一体化理论的突破,肯定了以自治为属性的公法社团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务学说则是对主权观念的改造,虽然,狄骥意欲通过排除不可证明的“意志”作为权利的本质,进而否定权利、法人等概念,但其公务学说无意中成为明确公共设施等公务组织的公法人身份的理论根源。随着19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之间明显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经济利益的连带关系,不断加强的商业联系,智力成果与科学发现的广泛传播都向国家施加了组织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责任。”[27]面对此种情况,国家的职能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共权力的行使。“现有的证据已经断然向我们表明:以前曾经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观念正在逐步解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将取代它们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观念之上……”[28].因此,狄骥基于现实主义的立场,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上建立了他的法治观念以及国家与法的关系,认为不同于建立在先验的、理性主义的个人权利基础的法治原则,这种基于社会连带的法律学说以一种客观的方式确定了法治原则的来源及范围,反映社会相互依存性的客观社会规则,因而被称为国家和法律的客观性学说。在这种客观的公法观念中,狄骥抛弃了主权以及主权人格等所谓抽象的主观概念,认为政府的义务在于组织特定的服务,确保服务的持续性并控制这些服务的运作。因此,“公法不再是由某个享有命令权的,并有权决定在一个特定领域之内个人与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主权者来加以执行的大量规则。现代的国家理论设计了大量的,对组织公用事业进行规制,并保障这些公用事业正常和不间断地发挥效用的规则。”[29]公法也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主权之间冲突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它还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即对政府大量的非权力性公务行为进行规范、调整。这种变迁反映到法律体系中,体现为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抽象的主观主义制度。这种客观法观念的确立意味着关于国家的理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一种新的公务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基于这一观念,狄骥认为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而“任何因其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30]并倾向于从“直接目的”的角度来理解公务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在这一背景下,大量以履行公共服务为目的的组织应运而生,这些组织不同于传统以机械的层级隶属为特征的官僚机构,具有一定的意志自主性,且组织形态灵活。这类组织具有特殊的公法意义,但是否可以冠之以公法人的称谓,以及能否以其拥有的“公共目的”为公法人的共同标识?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法律技术问题。随后法国公法学在公务观念的基础上发展了分权学说,为公法人多元化提供理论支撑,并在水平分权、公务分权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公法人制度。而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的诞生则进一步促成了公法人概念在实定法中的落实,在塑造民法法人概念的同时,明确了公法人的身份,实现了以“公共目的”为核心的公务观念与法人组织形态的结合[31].其后,在“公共目的”这一基调上,对公法人组织形态的研究成为公法人研究的核心,如奥托?迈耶以“公共目的”为核心,将公共设施界定为一种“手段存在物,它是物的,也是人的,它被确定为在公共行政主体手中连续服务于特殊公共目的公法人。”[32]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公共目的、公用宣示、公共使用权、公法上的养护义务等,创作出《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设施》一书,完成了对公法设施的组织定性,并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构建了德国的公法人制度。因此,将目的与组织形态相结合,从目的的角度构建整个公法体系是现代公法的特点,这种认识角度的变迁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公法从主权角度来界定、解读公法人的传统,并使得现代公法人概念得以成立,进而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形成、发展公法人制度,为公法人制度的完善发挥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23][24]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62页;第115页;第223页;第229页。[11][13][15](法)莱昂。狄骥著:《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页;第327页;第423页;第412页;第434页;第438页。[26](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第43页;第175页。[20][22][27][28][29][30](法)莱昂。狄骥:《公法的没变迁》,郑戈译,辽海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第244页;第369页;第212页;第51页;第8页;第53页;第53页。龙卫球著:《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兼论法律主体预定问题》,发表于《学术界》2000年第3/4期。[12](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1卷,第6章,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页。[1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6-139页。[16]宋志明、孙小金著:《20世纪中国实证哲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17][18][19][21][25][32](德)米歇尔。施托莱斯著,雷勇译:《德国公法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页;第442页;第458页;第460页;第482页;第561页。[31]《德国民法典》第31条和第42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适用于公法法人,第89条将公法法人分为公法社团法人、基金会、公法设施。
关键词:绿色基础设施城市规划景观生态学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化的作用是给城市带来了城市空间的扩展,它带来的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城市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传播,同时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和及其不良的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城市化不仅形成产生了大量的城市景观和建筑,同时也占领了非常大面积的生态空间,自然生态系统遭到了破坏。我国生态保护措施在现阶段缺乏一定的规则,生态破坏现象越来越严重。
绿色基础设施的概念与内涵
绿色基础设施来源于美国,至今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1999年8月,首次提出了关于绿色基础设施的定义,绿色基础设施是我们国家的自然生命支持系统—“一个由水道、湿地、森林、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其他自然区域,绿道、公园和其他保护区域,农场、牧场和森林,荒野和其他维持原生物种、自然生态过程和保护空气和水资源以及提高美国社区和人民生活质量的荒野和开敞空间所组成的相互连接的网络。”
因此,“绿色基础设施是有城市的周围、城市与地区之间、所有空间尺度上的一切自然半自然,人工的多功能生态网络组合而成。”绿色基础设施使城镇规划、景观学等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更加便利,从而从整体上维护城市内外的生态资源等等。
绿色基础设施的组成
绿色基础设施体系主要由网络中心、连接廊道和小型场地组成,与生态基础设施包括的廊道及踏脚地概念接近,单其外部可能还有不同层级的缓冲区。
2.1网络中心
“网络中心是指大片的自然区域,为野生动植物提供起源地或目的地。”主要包括;①大型的生态保护区域,比如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栖息地;②大型公共土地;如兼具资源开采价值,自然游憩价值的国家森林等;③农地;包括农场、林地、牧场等;④公园和开放空间;公园、自然区域,运动场和高尔夫球场等;⑤循环土地,指公众或私人过度使用和损害的土地,可重新修复或开垦;例如对矿地、垃圾填埋场等。
2.2连接廊道
“连接廊道是指线性的生态廊道,它将网络中心和小型场地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系统。”廊道包括,①景观连接廊道;是连接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公园,农地和为当地的动植物提供成长空间的开放性的空间。②保护廊道;指为野生生物提供通道,他是一种线性廊道,比如河流和河岸缓冲区等;③绿带;通过分离相邻的土地用途,缓冲使用冲击的影响和保护自然景观,同时也维护当地的生态系统以及农场或牧场的土地类型,例如农田保护区等。
2.3小型场地
“小型场地是尺度小于网络中心,是在网络中心或连接廊道无法连通的情况下,为动物迁徙或人类休憩而设立的生态节点,是对网络中心和连接廊道的补充。”
绿色基础设施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绿色基础设施起源于美国,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很多地区都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和肯定。
3.1绿色基础设施在规划中的理论应用
绿色基础设施能够成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规划理论。在城市不断扩张中,时代的主流理念已经变成追求形态的紧凑和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增长。完整的区域开敞空间体系将在保护和恢复那些支撑城市、郊区和乡村村落的自然资源和公众空间的同时,巩固和提升城市的发展。“绿色基础设施对城乡各种绿地的整合以形成的网络化开敞空间结构,对控制城市无序蔓延起着突出作用。”新城市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皮得·卡尔索普曾明确指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保护有助于为都市区定义发展边界,抑制城市蔓延,是区域集约发展的重要框架。”
西方国家的规划实践早已体现了对绿色基础理念的运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6年美国(USA)编制完成的纽约,新泽西,康涅狄格三州大都市区第三次区域规划。该规划以提高生活质量为核心,明确提出“3E”,即“经济”、“环境”与公正作为规划的核心要素。与之对应的是五大规划方略。居于首位的是绿地方略,其意在保护区域绿色基础设施,包括流域、森林、河口和农田,并明确指出;应该以绿道网络连接,并且滋养城市和郊区和受保护的景观。
3.2绿色基础设施在规划中的实践应用
2001年美国马里兰州推行了绿图计划(Maryland’sGreenPrintProgram),“旨在以一个大型的生态型网络中心通过绿道或连接环节连接形成全州网络系统(图2),用于减少因发展带来的土地破碎化等消极影响。马里兰州逐渐发展了功能健全的庞大绿色基础设施系统,并形成了相应的评价体系—绿色基础设施评估。”
在我国城市规划中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在我国,绿色基础设施的研究并不多,相关实践就更屈指可数。尚未开展有关的绿色基础设施的研究,也没有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的规范,从城市社区到整个城市缺少系统的技术和管理,也出台关于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性文件。
①绿色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衔接。②将绿色基础设施规划和现有相关规划衔接,绿色基础设施规划的研究,除针对具体的规划,还必须注意与现有规划之间的配合协调,这样才会更具统一性。③学习欧美国家的研究理论,建立适应中国的理论体系和规则。
然而,与公共财政一词的日渐普及和深入人心颇不协调的是,人们对公共财政的实质意义的理解和解释却有些五花八门,甚至有一些歧义。
比如,在一些党政机关颁发的文件甚至一些学术刊物中,只是把公共财政与以往的财政概念作了简单置换。就好像电脑的文字处理替换功能,凡是过去使用财政概念的地方,统统被替换成了公共财政。于是,财政预算变成了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收入变成了公共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变成了公共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变成了公共财政政策。倘若真的如此简单,且不说20多年付出的探索成本与实得效益严重不对称,而且也确有同义反复、画蛇添足之嫌。因为,有别于家计(家庭部门的收支)和财务(企业部门的收支),财政从来指的都是政府部门的收支或收支活动。也就是说,财政一词本身就包含了公共收支或公共收支活动的意义。
也有人将公共财政同国家财政对应起来,做了定语上的置换,凡是过去使用国家财政概念表述的地方,均被相应替换成了公共财政。但是,稍做一点字义的对比,就会发现,国家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预算,指的是由中央预算和各级地方预算构成的集合体;同样,国家财政指的是由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构成的集合体。公共则是一个定性的概念。公共财政显然指的是财政收支或财政收支活动的性质是公共的。字义上既然存在如此差异,将二者简单对应并据此定义公共财政,显然是不适当的。
更带有普遍性的是,将生产建设财政与公共财政相对应,进而将公共财政建设理解为财政支出退出生产建设领域或逐步从生产建设领域退出。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的财政支出因主要投向生产建设领域而被概括为“生产建设财政”。搞市场经济了,财政支出要以公共事业领域为主要投向,因而要逐步减少对生产建设领域的支出。但是,减少不等于退出。在当今世界上,也找不到哪一个国家不向生产建设领域注入任何财政资金的记录。政府履行的公共职能,不能不包括生产或提供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生产或提供,肯定属于生产建设支出系列。而且,生产性支出也好,建设性支出也罢,它们都不是与公共支出同一层次的对应概念。谁都不能否认政府投向诸如公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属于公共性质的支出。与生产建设支出(财政)构成对应关系的,只能是经常性支出(财政)或消费性支出(财政)。进一步看,如果把公共财政建设仅仅归结为对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而不是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财政政策在内的整体运行格局的根本性变革,那么,公共财政建设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
鉴于对公共财政的概念和意义存在诸多歧义,恰当地定义公共财政并据此谋划公共财政建设蓝图,关系我国财政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成败。我们可以从对20多年财政改革轨迹的追溯中去寻求公共财政的实质意义。迄今为止,伴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进程,我国的财政运行格局至少发生了三个层面的深刻变化:
财政收入正在由“取自家之财”走向“取众人之财”。就收入一翼看,1978年的时候,全国财政收入的86.8%来自国有经济单位的缴款。如果再加上带有准国有性质的集体经济单位的缴款,便几乎是清一色的国有制来源结构。到2003年,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已经是“三七开”:国有经济单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退居29.5%,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所有制企业以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个人的缴纳,占到了70.5%之多。并且,来自后一方面缴款的份额呈现出越来越强劲的增长态势。
财政支出正在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就支出一翼论,1978年,在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中,用于基本建设项下的支出(形成国有资产)占40.4%。加上专门投向国有经济单位的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弥补亏损支出以及为国有企业诸如职工住房、医疗服务、子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属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投资提供补贴的支出等,花在国有经济单位上的钱,便成了整个财政支出中的大头。到2003年,基本建设支出所占比重已经下滑至13.9%。如果剔除当年以增发国债来安排的并非正常性的基础设施投资,便不足10%了。与此同时,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社会保障性支出上升至17%,用于科教文卫事业项下的支出增长到了18.2%。
政策取向正在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在计划经济年代,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基本表述是“区别对待”。私营企业的税负重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税负重于国有企业。并且,国家财政的钱主要投向国有经济单位。而在今天,取而代之的提法是“国民待遇”。在税收负担和支出投向安排上,要一视同仁、无差别地对待所有的企业和居民。
也就是说,这些年来,在我国财政的总体运行格局上,来源于国有经济单位的缴款大幅度减少了,其他经济成分的缴款份额迅速上升了;专门投向国有经济单位的支出份额大幅度减少了,覆盖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利益的支出迅速增多了;旨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安排减少了,着眼于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安排增加了。所有这些变化,归结起来实质是财政运行格局趋向于公共化的具体体现,表明财政收支运作的立足点由主要着眼于满足国有经济单位的需要扩展至着眼于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财政收支效益的覆盖面由基本限于城镇企业和居民延伸至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和居民。
如果说我们曾在相当程度上将我国的财政视作国有财政并将其作为自家院落内的收收支支加以运作的话,那么,市场取向的改革带给财政运行格局的最根本变化就是,自家院落内的收收支支演变成全体社会成员范围的收收支支,故而要按照公共的规则、公共的理念来运作。换句话讲,在过去的20多年中,即便我们最初并没有提出公共财政的概念,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道路始终是踏在公共化的印迹上的。公共财政概念的形成,只不过是以此为基础、将以往“摸着石头过河”般的探索提升为逼近公共化目标的自觉行动罢了。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在于公共化,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政的公共化。这既是我们对于过去财政改革与发展历程的基本概括,也是我们对于公共财政实质意义的基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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