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概念(6篇)
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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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人的一些经历和所了解的事实为实例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劳动力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涵盖很广的概念。有的经济学专家认为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供求之间自愿进行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活动的总和。它与相对于实物产品而言的劳务市场及劳动市场和职业介绍所的概念是不同的。而劳动法学专家则认为,劳动力市场作为一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即专指职业介绍机构或中介服务组织的活动。广义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就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之一,具有作为生产要素市场的一般特性,即市场性、开放性、竞争性、层次性和规范性。其中市场性和规范性是劳动力市场的最明显的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方面,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资源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中供求双方的选择,在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才能得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以市场调节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手段,它不能自发地实现公平和保护弱者,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作用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宗旨,因为规范作用是法律的基本职能通过法律去体现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因此,必须依靠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控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与运行同样要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有规范市场行为的准则,保证市场机制有序运行。
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即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综合和统一管理,在劳动力市场管理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我国劳动力市场,现已基本发育成型。但是,法制方面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这一状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现状不容乐观,有待改善。在市场不能完全调控的情况下,法律的完善很重要,也是依法治国的一方面。
首先,我国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管理模式,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基本上靠的是行政手段,体现在劳动力管理上,其调整方式主要靠行政办法,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我国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业管理制度及户籍管理制度等均受到这种管理模式的影响,没有利用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使得劳动力市场出现了明显的地域分割和市场规则不统一的局面。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这种影响一时难以消除。例如,目前我国广东、湖南、上海、北京都相继颁布了一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专门办法,但都是根据各地自身情况制定的,条款粗细不一,缺乏充分的协调和筹划。也就是说,全国的劳动力市场统一立法尚待形成。这种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劳动力市场规则方面,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已着手建立,但仍存在不足。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力市场缺乏系统而权威的政策和法规作保障。劳动力市场发育之初,专门法规很少,以往所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成为劳动力市场运作的规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劳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0年,国家根据《劳动法》颁布实施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角度为劳动者实现就业权提供了保障。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劳动力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除了《劳动法》以外,都属于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差,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劳动法》虽然权威性强,但是其中在劳动力市场规则方面规定得不多。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
第三,在劳动力市场执法上,执法手段不完善,供求矛盾突出。由于劳动力自然增长过快,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而相应的市场调节不到位,执法者对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失范、混乱、争议和纠纷等问题,法律法规约束和纠正不力;相当多的新增劳动力很难到自己愿意去而实际工作又需要的岗位上去,国有企业急需的人才留不住,富余人员出不去,就业结构的调控未能得到优化,致使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
第四,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守法意识淡漠,在某种意义上给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带来障碍。作为供方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村的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漠,他们中有的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的未接受完九年义务制教育,就随着其他成年农民工一起盲目地流入城镇。但是进城以后,发现就业并不那么容易。长期滞留在城市,容易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还有一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无动于衷,或者鲁蛮行事,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而作为需方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非法招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待遇;甚至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此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除了有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原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守法意识淡漠。
《劳动合同法》就是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操作的法律。依法运作将会有序地调节供求关系。然而,目前劳动力市场用工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有馅饼更有陷阱,既不利于就业,也影响企业用工。导致劳动力市场令人忧虑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下,相当一些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甚至有严重的欺骗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用工无合同,就业无保障。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炒工人,先“宰”工资再炒人,“走马灯”式轮换。三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等原因方可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加大工作量或者刁难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自己离职,变“违约”,既没有了工作又没有了经济补偿金。现在很多大学生找工作也遇到此类问题,有同学去私营企业,根本就不签合同,试用期也不知多久。是不懂法律吗?不是,是因为觉得工作难找,而且本身私企就没有什么保障,签不签没有多大区别,签了反而将自己绑住了。
私人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完全没有保障。虽然国家自2011年7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是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执行。一方面,基层员工也没有长远的考虑,认为只要现在实际的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就可以,没有必要购买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国家对社会保险的实施不到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不到位,导致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抵触。
劳动力市场价格与价值不等值,所劳非所得。近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地出现“民工荒”,农民工不再去工厂打工,是因为他们去工厂打工所获得的净收益偏低,而造成偏低的原因是民工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是众所周知的,民工做的最辛苦,得到的报酬是最少的,甚至是拖欠不给。劳动力需求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年比一年的大学毕业生多,现在的大学生也被低价录用了,许多人都是抱着有一份工就可以的心态,现在的就业形势已经很严峻了,盲目的扩招使学历文凭变得不值钱了,用人单位甚至怀疑学历的价值了。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立法,尽快建立包括劳动法、劳动就业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市场管理法等内容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序运作。《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但是在实际求职过程中,平等是很少的,性别歧视、地区歧视、暗箱操作等等,事实就是存在的。虽然没有明显歧视,但是用人单位一般优先考虑男性,有些单位会写明已婚妇女优先,同样的工作男女报酬不同;招聘会最经常见到的是某某地区的优先考虑等;好的工作机会经常是暗箱操作,根本没有公平竞争;这些虽然是法律禁止的,但是有谁会为此而用法律去禁止违法行为?要用法律武器是有钱的人才耗的起的,大众没有这些时间也没有这些金钱去实施。不可否认中国的维权成本是比较高的,所以现在正在实施的法律援助的行动,应该是比较实际有用的。
中国人多,实现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是所有人所希望的,以平等理念确立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构建真正平等的劳动关系。加强执法过程,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实施,根据劳动力市场特点的不断变化,劳动力的流动情况,不断改善已有的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劳动力市场得到完善,得到有效的管理,使中国的劳动力得到较好的调控以及有效利用,使社会稳定。加强宣传,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加强执法,加强立法完善,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胡学军: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1卷,第5期,2004年9月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新法规月刊2001年第三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4、郑功成:用平等理念打造劳动法制,中国劳动,2005年2月
一、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视角
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理论具有特定的视角,主要是立足于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揭露资本家对工人阶级剥削的实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提供理论指导,因而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需要有新的视角。
1.出发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理论的发展总离不开前人的研究成果,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两种观点比较引人注目,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用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无法适用,主张在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认识方面,不应该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甚至有的学者主张直接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价值和价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是劳动价值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在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包含着科学合理的内核。显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采取全盘否定、推倒重来的态度是很不科学的。深化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必须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马克思的时代与我们当前所处的时代相比,在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已经不可能完全解答我们今天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深化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过程中,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出发点,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固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个别推断或结论,并且在某些今天已经需要重新认识的结论和推论上“兜圈子”。正确的态度是,运用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在全面和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思想,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科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
2.立足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理论是与商品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没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环境,研究劳动价值理论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货币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利用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其现实的任务。由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不存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因而也不可能考虑到劳动价值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具体指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怎样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如何利用劳动价值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等问题上,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寻找到现存的答案。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只能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只有通过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特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才能创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一切要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前提,并且把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检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科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离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这样的理论只能是空中楼阁。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不能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或者是阻碍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3.归宿点:社会主义本质。经济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内容,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反映不同的意识形态特征,这是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共识。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索洛就认为:“社会科学家和其他人一样,也具有阶级利益、意识形态的倾向以及一切种类的价值判断。……不论社会科学家的意愿如何,不论他是否觉察到这一切,甚至他力图避免它们,他对研究主题的选择,他提出的问题,他没有提出的问题,他的分析框架,他使用的语言,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的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1.P35]马克思也公开声明自己的理论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他认为:“就这种批判代表一个阶级而论,它能代表的只是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2.P18]马克思从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出发,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确立了劳动者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主体地位,揭示了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所受的剥削,揭露了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为此,必须首先明白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目的。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就应当落脚在社会主义本质上,为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
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的视角的改变,特别是目的和任务的变化,需要我们相应地深化和拓展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并且对劳动价值理论要有一些创新性的认识。
1.对商品价值概念的解析。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概念是经济学上的抽象,具有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商品中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构成了商品价值,劳动时间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唯一尺度。在对商品价值概念的传统认识上,通常只从商品生产者(供给者)的一个角度进行考察,而忽略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另一面,即商品购买者(需求者)。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商品生产者要得到的是商品的价值,购买者要得到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效用),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的统一,才使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如果商品生产者仅从自己的角度关注商品生产过程中凝结的劳动量,仅把商品使用价值简单地看成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不考虑商品对购买者的实际效用和需求的变化规律,那么商品交换过程就有可能会因为购买者拒绝接受商品变得十分困难。一旦劳动产品在交换过程中不能成交,劳动产品也就失去了商品的本来含义,生产商品的劳动就成为无效劳动,商品就没有价值可言。因而,在理解商品价值概念时,还必须从市场需求的角度进行考察。就商品购买者来讲,在购买商品时,不是首先去认定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而是考虑商品对自己的实际效用,只有当购买者充分考虑过商品对自己的实际效用以后,才会进一步考虑是否承认和承认多少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正因为如此,对商品价值概念的理解,就必须充分考虑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供给和需求两个因素。在对商品价值概念进行解释时,我们可以把商品价值理解为商品生产主体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和需求主体认可的劳动之间的一种比较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品价值的社会属性,不仅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关系,而且还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当然,这里还涉及到价值和价格两个概念的区分问题。价值是就商品供给和需求的总体而言的,价格是就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具体而言的。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理解价值概念,也是马克思经典作家原有的本意。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P406]]恩格思也谈到:“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种问题解决以后才谈得到上运用价值来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决定它们之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系。”[4.P605]]但遗憾的是,这一思想没有在对商品价值概念的分析上得以进一步深化。当前的企业经营观念已由生产导向性转变为需求导向性,联系需求来考察商品价值显得更有实际意义。
2.对价值劳动凝结的认识。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来理解商品价值概念,并不否定商品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只是认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供给角度理解的商品价值,是商品中实际凝结的人类劳动;从需求角度理解,是凝结在商品中被认可的人类劳动。由于商品生产是劳动者在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的劳动过程来完成的。因而商品凝结了生产过程中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商品价值就成为整体劳动或共同劳动凝结而成的一般人类劳动。尽管马克思有“整体劳动”的概念,但没有联系商品价值作更深入的展开分析。生产商品的整体劳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如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与此相适应,商品价值就是这些劳动共同凝结而成的一般人类劳动。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水平不同,商品价值的劳动凝结所包含的内容有所不同。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以生产人员的直接支出为主,劳动者一般不需经过专门的训练(或经过简单的训练)就能胜任商品生产活动,商品价值主要是直接劳动和简单劳动凝结而成的一般人类劳动。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呈现出高度专业化和自动化特点,不少车间变成了无人车间,这时候直接生产人员劳动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相反,经营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的间接劳动支出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经营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是脑力劳动的提供者,他们提供的劳动是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在现代经济中,由于商品价值凝结了更多的经营劳动、科技劳动等复杂劳动,经营劳动和科技劳动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直接生产劳动,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远远高于体力劳动。主要表现在:经营劳动、科技劳动等复杂劳动通过创造新的需求,提高消费者认可的商品中凝结的劳动量,从而使新产品具有较高的价值;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供高效率的生产资料或对生产要素进行高效率的组织,使劳动生产率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使商品在供给与需求的总体比较中具有较高的价值;通过经营劳动、科技劳动等复杂劳动的传导和复制同时作用于一系列相关的直接生产劳动,使直接生产劳动的效率得以提高,从而使商品在供给与需求的总体比较中也具有较高的价值。在现代经济中,商品生产的经营劳动和科技劳动含量越高,商品的附加值也越高,能交换的劳动也就越多。
3.对价值量的规定的理解。商品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劳动时间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唯一尺度。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分,商品价值的大小,不是通过生产商品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来衡量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从两个方面作过解释。第一种解释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P51-52]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解释是:“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5.P549]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马克思这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人们通常认为,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总量商品的价值实现。这种理解显然有失偏颇。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从供给的总体角度来考察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所凝结的劳动量,它并没有考察总体需求因素。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从需求的总体角度来考察需求方认可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凝结的劳动量。如前所述,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商品交换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离开需求不存在商品,没有商品也就没有价值。与此相适应,离开需求因素讨论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也没有任何意义,就如同一个人自己与自己比较身高和体重一样。同样的道理,离开供给的因素讨论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也没有实际意义。在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方面,不单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而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
[关键词]市场营销劳动力产品大学毕业生就业价值
[作者简介]哈增红(1973-),女,河北秦皇岛人,河北体育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就业;路皓(1963-),男,河北邢台人,河北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学;张雷(198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体育学院科研处,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管理学。(河北石家庄05004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奥运时期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1TY005,课题主持人:哈增红)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1-0086-02
一、引言
将大学生劳动力的活劳动及技能视为产品,将高校和大学生自身联合视为生产者及营销商,将其他高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视为竞争对手,将各类人才市场视为中间商,将用人单位视为顾客,那么“解决大学生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即转化为“如何出售产品,以解决产品的价值实现问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者对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做出正确而又客观的判断,在统筹兼顾生产者自身利益、顾客欲望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以一种能够维持或改善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方式,比其竞争对手更有效地提供顾客想要的“满意”。
二、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理论概述
与传统产品相比,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在性质上更贴近于一种无形服务,确切而言,应该是一种“生产产品”。高校毕业生自身是这种无形产品的有形物质载体。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看成是一系列复杂的有形及无形的特色与服务,这种产品能带来一个核心的利益――一个既方便又高效地提高用人单位效益的途径。
1.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三个层次。生产者需要从三个层次上研究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其中,最基础的一个层次是核心产品,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顾客(用人单位)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核心产品位于整个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中心,它是指顾客(用人单位)在购买劳动力产品时所寻找的能够解决问题并提高单位效益的核心利益――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购买钻头的顾客真正需要的不是钻头,而是钻头钻出的洞。因此,在设计劳动力产品时,生产者(高校和大学生自身)应先确定将给顾客(用人单位)带来的核心利益是什么。
生产者(高校和大学生自身)接下来要做的是围绕核心产品制造出实际产品,实际产品可有特长特色、综合素质、道德品质、情商水平以及价值观念五大特征。最后,生产者必须围绕核心和实际产品,通过附加的服务和利益,建立起外延产品。顾客(用人单位)在购买大学生劳动力产品时,生产者(高校和大学生自身)要提品质量担保,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以便创造出能最大满足顾客(用人单位)要求的一系列利益组合。
2.大学生劳动力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主要行为者。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价值在于创造顾客(用人单位)满意度和效益。但是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生产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产品的价值的,其价值的成功实现依赖于以下因素:生产者、营销商、中间商、竞争对手、终端顾客、售后服务商(跟踪调查指导者)。(1)生产者、营销商、售后服务商“三位一体”――高校和大学生自身。高校和大学生自身作为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生产者和营销商,必须“想顾客之所想”,协调一致地提供上乘的顾客价值和满意度。同时,作为售后服务商,高校应对其售出的产品进行跟踪调查与指导,提高“售后服务”水平。(2)中间商――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心和人才中介商。中间商也是大学生劳动力产品价值传递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心和人才中介商帮助生产者将大学生劳动力产品促销,找到顾客并最终销售给顾客。(3)竞争对手――其他高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成功的生产者,高校必须要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好,让用人单位更满意。因此,高校应考虑自身独特的教育规模、目标市场与产品定位,不仅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需要,而且要在用人单位心目中留下比竞争对手更有优势的印象,以赢得战略优势。(4)终端顾客――用人单位。顾客是指接收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用人单位。顾客市场包括个人或家庭、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政府。每种市场均各具特点,高校和大学生自身应仔细研究其顾客市场。
3.大学生劳动力产品价值实现的全过程。大学生劳动力产品价值实现的全过程依次包括以下环节:大学生劳动力产品需求确认及毕业验收测试设计、大学生劳动力产品需求分析及工厂学徒锻炼设计、大学生劳动力产品概要设计及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学生劳动力产品详细设计及各项知识技能培养设计、对大学生劳动力产品所需的各项知识技能进行实际培养及测试、对大学生劳动力产品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劳动力产品进行“工厂学徒锻炼”、对大学生劳动力产品进行出厂(毕业)验收测试。
三、就业市场角度下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开发程序
大学生劳动力产品是一所高校的生命线。然而,劳动力产品的开发具有风险性,由于对市场规模估计过高、市场定位不准确、产品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很多大学生劳动力产品都没能在市场上站住脚。高校必须努力研究和开发质量上乘、特色鲜明、使用价值高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策划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开发计划,建立系统的产品开发程序。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开发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及为获取竞争优势而进行的市场定位。(1)市场细分。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市场由各用人单位组成,而各用人单位之间总有或多或少的差别,它们拥有不同的欲望、不同的资源、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产品购买态度、不同的产品购买习惯等。通过市场细分,生产者(高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可将巨大的、庞杂的市场划分成小的细分市场,并通过提供与它们的特殊需求相一致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以更有效地占领这些市场。通过细分,高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很好地定调其产品,而且如果较少的竞争者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一细分市场,该高校还可以面临较少的市场竞争。可用来细分用人单位的主要变量有地理细分、行业细分、产品忠诚度细分、单位规模细分等。同时,有效的细分市场应具备可衡量性、可获得性、可区别性、可行动性、可收益性等特征。(2)目标市场选择。将用人单位进行市场细分后,高校就需要对各类细分市场进行评估,以决定设立几个以及设立哪些目标市场。高校在评估各种不同的用人单位细分市场时,必须考虑细分市场的规模和增长程度、细分市场结构的吸引力、高校自身的目标和资源这三个因素。高校应只对具有适当规模和增长特征的用人单位细分市场感兴趣,必须查明该细分市场上存在的竞争者数量等能够影响细分市场长期吸引力的几个重要结构因素,再将自身的目标和资源与其所在的细分市场的情况结合在一起统筹考虑。在评估不同的用人单位细分市场后,高校就需要决定选择哪些和选择多少细分市场,并对这些市场的需求进行确认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高校可以不考虑用人单位细分市场的差异性,对整个市场只提供一种劳动力产品,也可以以几个细分市场为目标,为每一细分市场设计独立的劳动力产品生产方案和营销方案。(3)进行市场定位以获取竞争优势。高校在决定进入哪个细分市场之后,还必须决定在这些市场中它想取得什么样的地位。每所高校均须打造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使自己区别于其他高校或教育培训机构,从而充分吸引细分市场中的用人单位。高校的市场定位包括三个步骤:识别据以定位的可能性竞争优势选择正确的竞争优势选择一个总体的市场定位战略。然后,高校必须有效地向用人单位目标市场传播和送达自己的市场定位。
2.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创意的形成及筛选。高校生产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创意来源主要包括内部来源、对顾客(用人单位)的观察和聆听、竞争对手、中间商等。高校可以通过正规的调研活动找到劳动力产品的新创意,还可以撷取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智慧。好的劳动力产品创意还来自对用人单位的观察和聆听,通过调查或集中座谈以了解用人单位的需要和愿望。结合用人单位目标市场的需要和愿望,接下来要对产品创意进行筛选。筛选的目的是减少创意的数量,尽可能快地找到好的创意,放弃不合适的。
3.大学生劳动力产品概念的形成和测试。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创意必须要发展成为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对创意的详尽描述。新产品概念可以用符号的形式提供给几组目标用人单位,以供其测试。
4.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市场营销战略的制定。高校发现它的某个概念测试结果最好,下一步就是营销战略设计,即为了把该种劳动力产品推向市场而设计出的最初的营销战略。营销战略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描述市场目标、计划中的产品定位、开始几年内的销售率(就业率)、市场份额;第二部分概述产品第一年的生产计划、营销计划及销售率(就业率);第三部分描述预计的长期销售率(长期就业率)、目标和营销组合战略。
5.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业务分析及开发。业务分析是指考察新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预计销售率(就业率)和生产成本等,以便查明它们是否可以满足高校的目标。如果满足,高校就可以把产品概念转变为实际有效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样品经常要通过严格的性能测试,以便确信该产品具有所要求的质量和特色。
6.大学生劳动力产品的市场试销和正式上市。如果新产品通过了性能测试及用人单位测试,接下来便是市场试销了。在这一阶段,新产品被置于更加逼真的用人单位市场环境之中。它允许高校测试劳动力产品,并对产品的生产方案和营销方案做出整改。
市场试销为高校的管理部门提供所需信息,以便做出最终决策:是否要将新的大学生劳动力产品推向用人单位目标市场。
四、结语
本文通过借鉴市场营销学等相关理论,在深入解析大学生劳动力产品层次、产品价值实现、产品开发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大学生就业困难现象的全新指导思想――“生产并出售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劳动力产品”。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劳动力产品的相关理论,对于解决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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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现象,既是金融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央银行宏观金融管理的一大现实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在努力探究通货膨胀现象,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公认的科学而统一的关于通货膨胀的定义。这一状况,不仅阻碍了关于通货膨胀理论的比较研究和交流,而且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揭示通货膨胀现象的本质成因,从而给治理通货膨胀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效用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关于通货膨胀概念,在经济学文献中大多定义为:
通货膨胀是指流通中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量所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其理由是,通货膨胀概念的定义必须体现因与果关系的有机统一,通货膨胀的起因在货币供给过多,结果则表现在物价上涨,没有物价上涨的货币供给过多不属于通货膨胀,没有货币供给过多的物价上涨也不属于通货膨胀。
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欠科学。这是因为:
第一,货币贬值是一个具有多种意义解释的概念,用于概念定义之中明显失当。在经济学文献中,货币贬值含有三种意义解释。其一,货币贬值是指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众所周知,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与物价上涨属于同义语。若上述关于通货膨胀定义的“货币贬值”系指这一种意义解释,则与其后边的“物价上涨”相重复,在定义中语词重复使用显失规范性。其二,货币贬值是指本国货币对外汇价的下降。例如,原来100美元合375元人民币,今天100美元合823元人民币,这说明,人民币贬值了。如果上述关于通货膨胀定义中的“货币贬值”系指本国货币对外汇价的下降,那么,货币供给过多会否引起本国货币对外汇价的下降呢?从历史上看,在金本位货币制度时期一个国家货币供给过多(即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属货币量降低),由该国货币对外汇价必将下降。但是,自1973年实行浮动汇率以来,货币汇价如同商品价格一样,受供求关系的制约,汇价的升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影响货币供求关系的因素很多。显然,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本国货币供给过多对本国货币对外汇价下降的作用很微小。因此,通货膨胀定义中的“货币贬值”系指本国货币对外汇价的下降的意义解释,也是不适宜的。其三,货币贬值是指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若属此解,则适宜。但是,从概念的定义法则来讲,“货币贬值”这样一个在经济学上具有多种意义解释的语词用于其他概念(如通货膨胀)的定义之中,则失去了科学合理性,犯了定义用语歧义的逻辑错误。
第二,定义所反映的概念本体意义不正确。即使将上述关于通货膨胀概念定义中的货币贬值一语删去,即定义变为“流通中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量所引起的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据此定义去推论,则有通货膨胀是属于物价上涨的一种类型,其概念本体所反映的意义是商品价格,而非流通中的货币。然而,通货膨胀作为一种货币经济现象,其概念本体所反映的意义是流通中的货币增大(这里并非数量增多),至于流通货币增大有否引起物价上涨,那是流通货币增大的后果,而不是流通货币增大本身。可见,误将“物价上涨”作为通货膨胀的概念,导致了定义难以反映通货膨胀概念的本体意义。
第三,忽视了货币供给过多在导致物价上涨表现上的时滞性和模糊性。首先,引起物价上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物价没有引起上涨,无论货币供给量超过实际需要量的程度如何严重,也不是通货膨胀,那么,就有以下推论,货币供给严重过多但在价格管制下物价没有引起上涨,也就不是通货膨胀。这与国内外公认的隐蔽性通货膨胀岂不矛盾?所谓隐蔽性通货膨胀,并不是说不存在通货膨胀,而是承认存在通货膨胀,将其作为通货膨胀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只不过是货币供给过多在即期没有引起物价上涨而已。其次,如果将通货膨胀定义为“货币供给量超过实际需要量所引起的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那么,度量通货膨胀严重程度,就应该度量因货币供给过多所引起的物价上涨的程度。但是,在多种因素对物价上涨共同发生作用的条件下,每一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份额是较难划分的。再次,货币供给过多对物价上涨的作用具有显著的“时滞性”。如前所述,货币供给过多对物价上涨的作用部分在当期表现出来,部分在以后时期表现出来。根据有关资料表明,货币供给过多对物价上涨的“时滞”作用一般为1-2年。[1]然而,人们所考察的是否出现通货膨胀现象却都是以年为单位的。这样,如果将通货膨胀定义为货币供给量超过实际需要量所引起的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就会陷入两难选择之困境。从而,在具体实践运作中,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
那么,应该如何对通货膨胀概念加以定义呢?笔者认为,通货膨胀概念应该定义为:在信用货币(包括纸币和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而使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的货币经济现象。这一定义,包含以下5层意思:
其一,通货膨胀以流通中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为反映载体。这就是说,通货膨胀要通过流通中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程度来反映,只有流通中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才有可能(但不必定)产生通货膨胀;如果流通中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没有下降,则必定没有产生通货膨胀。
其二,通货膨胀是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时所出现的一种货币经济现象。这就是说,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经济现象,并且是一种在信用货币流通中所特有的货币经济现象,在金币流通(即不存在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不会发生通货膨胀。同时,这一种货币经济现象,是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时才产生的。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市场上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是由商品价格总额(这里的商品价格=商品价值/货币价值)和同名货币的流通速度决定的,而同名货币的流通速度又是商品形态的变换速度的表现形式。信用货币是国家利用权力强制流通的货币名称或符号,其本身没有价值。单位信用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在其进入流通前就由国家强制规定。在信用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后,单位信用货币实际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则随流通中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和同名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只有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才有可能发生通货膨胀;若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没有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则没有发生通货膨胀。
其三,通货膨胀是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过多而使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的一种货币经济现象。在现实货币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和同名货币流通速度都是在不断运动变化的,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与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之间的量比关系也在不断运动变化之中,流通中货币量既可能过多也可能偏少。另一方面,单位货币名义上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是由国家强制确定的,而单位货币实际上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既受国家强制调整比例(币制改革)影响,更受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与它所代表的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之间的量比关系影响。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没有过多的情形下,因国家调整比例(币制改革)而使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不是通货膨胀;只有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过多而使单位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才是通货膨胀。
其四,通货膨胀是导致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其本身并非物价上涨,也不必定引起物价上涨。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一语中,关键是“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正确把握其决定规律是深刻认识通货膨胀概念内涵的关键之关键。众所周知,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决定于待实现的商品和劳务价格总额、同名货币流通速度。在这里,“待实现”这三个字非常重要,它起到根本性的作用。以往人们将通货膨胀等同于物价上涨,其根本性原因则在于忽视了“待实现”。因此,“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而使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中的“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是相对于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与由“待实现的商品和劳务价格总额、同名货币流通速度”所决定的金币需要量的量比关系而言的,它并非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过多,从而使单位货币实际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亦即货币价值下降)。因而,就会有力地推动着商品和劳务价格上涨(因为商品价格=商品价值/货币价值)。这一经济逻辑关系也可表述为:流通中货币量过多货币价值下降(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商品和劳务价格上涨。但是,引起商品和劳务价格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单位货币实际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变化外,还有商品价值变化、经济周期变化、原材料供求关系变化、工资水平变化、商品和劳务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政策变化、资源稀缺程度变化,等等。物价上涨是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位货币实际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必将会推动物价水平上涨,但并不必定引起物价上涨。
其五,通货膨胀是运动变化的。通货膨胀作为一种货币经济现象,具有产生、成长、衰退、消亡的运动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上,对物价上涨所起的作用力是不一样的。
笔者之所以将通货膨胀概念作出上述定义,是因为基于下面5条理由:
首先,它符合马克思的货币流通理论。马克思在提示纸币流通规律时指出:“纸币流通的特殊规律只能从纸币是金的代表这种关系中产生。这一规律简单说来就是: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数量。”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纸币发行限度是能够流通的同名的金币量。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纸币发行,并非现行经济学文献中所讲的“货币发行是发行银行向流通界投放的货币数量超过从流通界回笼到发行库的货币数量”,而是为象征地代表能够流通的同名的金币总价值量而进行的纸币发行,其发行量既包括流通中纸币的增量,也包括原有的流通纸币量。将通货膨胀定义为“在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而使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的货币经济现象”,是与上述马克思关于纸币流通规律理论总体上相吻合的。
其次,可以正确反映通货膨胀概念的本体意义。从词义上解释,通货膨胀中的通货为市场上流通的货币,膨胀为物体增大。因此,通货膨胀可以直解为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增大。而同一个物体膨胀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同一物体的体积增大;二是同一物体的体积增大以后其内含物质的密度下降。只有同时具备这两大特征的物体增大才是物体膨胀。从这一意义上看,“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超过它象征地代表商品和劳务流通所需要的金币量”反映了通货(即市场上流通的货币)的“体积”相对增大,而“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则反映了通货的“体积”相对增大后其内含“物质”的密度下降。显然,现在的定义,能够更正确地反映通货膨胀概念的本体意义。
第三,正确体现了通货膨胀本身与结果的逻辑关系。从现在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通货膨胀本身就是“市场上流通的货币经济现象”。那么,单位货币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会产生什么结果呢?不言而喻,它会推动物价上涨。马克思在阐述了纸币超过自己的限度会引起单位纸币实际所代表的金币价值量下降之后,紧接着指出;“其结果无异于金在它作为价格尺度的职能上发生了变化,同一价值,原来用1镑的价格来表现,现在要有2镑的价格来表现。”这就是说,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之间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通货膨胀是物价上涨的原因,物价上涨是通货膨胀的结果。
人力资源的概念在学术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在人口经济学中指的是全体人口或社会劳动者的人数;在劳动经济学中指的是劳动人口和劳动力;在管理学中指企业劳动人事关系。从上面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对人力资源的概念总是侧重描述人力的实体形态或数量方面的规定性,强调其稀缺性和有用性以及人力作为一种既存的或外生的资源应该如何开发利用。由此,笔者认为人力资源可以表述为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拥有的可以作为生产要素的人力之和。即人力资源由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组成的,包括具有现实劳动能力(即就业人口)和潜在劳动能力(含劳动年龄内的就学人口、正在求职的人口和其他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等)的所有人口。对这一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人力资源包含数量、质量两个方面的规定
人力资源的数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人力资源的质量则反映该地区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的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工作技术等的平均状况。人力资源的质量高意味着该地区的大部分劳动者能够从事复杂劳动;人力资源的质量低则意味着该地区的大部分劳动者只能从事简单劳动。
(二)人力资源具有层次性
通过关于人力资源质量方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国或一个地区的人力资源中既包括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我们把不经过任何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便可拥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称作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把受过教育、经过培训才能上岗的劳动者称为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
(三)人力资源具有结构性的稀缺性
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资源总是稀缺的,但对于不断增长的人口而言,人力资源又不具有稀缺性。实际上,作为一种资源,能从事复杂劳动的人口总是相对稀缺的,在特定时期还可能极端稀缺;而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口相对来说则不具有稀缺性。如一些经济不发达的人口大国,人力资源从数量上来说不稀缺,但从质量上来看,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却是稀缺的。所以,高质量人力资源稀缺与低质量人力资源非稀缺是人力资源结构性稀缺的主要特征。
(四)人力资源是宏观的群体性概念
虽然人力资源具有层次性,既包括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但在使用人力资源的场合,往往以群体性劳动者为研究对象,反映一定范围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力的总的状况,不讨论个体素质的差异,仅把劳动者的劳动看成是同质的、无差异的,任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都可以相互替代。
(五)人力资源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它反应一定时期内人力作为一种资源的状况。由于人力资源以活着的人为载体,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资源(如物质、信息等)的独特特征,如能动性、智力性、可再生性,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等。人力资源的存在和发展既体现自然性也体现特定社会的历史性。
二、人力资本
在经济学理论史上正式论述人力资本基本思想,并奠定理论研究基本方向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明确表述了人力资本的思想,是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的学术源头。在书中他将劳动与资本并列,把人的劳动技能看作是资本,肯定了对人力进行投资,能够获得更大回报的思想。之后,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如马克思、萨伊、穆勒、李斯特、瓦尔拉斯、马歇尔等在其研究中均涉及了人力资本的有关问题,推动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当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开创者和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舒尔茨和贝克尔。舒尔茨认为完整的资本概念应该包括物力资本和与其相对应的人力资本两个方面。物力资本体现在物质产品上,人力资本体现在劳动者身上,一国的资本存量越大,人力资源质量越高,其国内的人均产出或劳动生产率就越高。贝克尔则把人力资本的概念引入家庭分析,把很多家庭行为看成与人力资本有关。此外,弗里德曼、明塞尔、罗琛、肯德里克、米勒等一批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理论从各个方面做出了贡献。
对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同时也广泛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因素论、费用论、价值论、资本论(俞荣建2005)等等。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论述,都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一)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表现为人的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状况等,即人的能力和素质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状况等本身并不是资本,只有在市场交易的条件下,才能转化为可以带来利润的资本。如一个艺术家设计装修自己的新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他所使用的知识、技能、体力等只给他个人带来效用,如舒适的环境、愉悦的心情,并没有带来经济利益,此时知识、技能、体力等不是资本;相反,如果是别人雇用他来装修新房,他获得的报酬就可以看作是由知识、技能、体力带来的,体现为带来利润的资本。
(二)人力资本最基本的含义必须与财富和价值的创造及分配紧密联系
资本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人力资本必须能带来现在及未来价值的增加,否则不能被当作资本。通常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等要素相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创造财富;然后,根据平均利润率的规律,等量价值的资本可以分配到等量的新价值。
(三)人力资本是动态的
人力资本的动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必须在运动中才能实现价值的增值;二是在人力资本内生价值(即人的天然禀赋、自然造化能力,自我教化能力等)的基础上,后天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人们可以通过投资来增加自身人力资本的外生价值,提高人力资本质量,从而在未来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大于投入价值的价值或资本收益。人力资本的投资方式主要表现为正规教育投资、职业技术培训、健康保健和人口迁移等几个方面。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人力资本的概念。人力资本是指人们花费在教育、培训、健康、人口迁移等方面的开支所形成的资本。它的表现形态是活的人体所拥有的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状况及其他精神存量的总称,可以在未来特定经济活动中给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带来价值或资本收益。从价值角度看,任何个人对自身进行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的投入,如果能给投资者带来超过投入价值的价值,并由其占有和支配这部分价值而产生更大的投入积极性,那么这种投入所形成的价值就是人力资本。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人力资本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人力”和“资本”。
1.人力资本依附于人体存在。人力资本必须依附于人这一活的载体,因为所有的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都必须以人的存在为前提,人的身体及生命状况会直接影响人力资本的状况,且人力资本的载体只能是个人。人力资本与人体的不可分离也同样适用于人力资源。
2.人力资本的本质是资本。通常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资本被定义成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阶级性,但抛开这一阶级关系,我们可以归纳出资本的最一般的本质特征,即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人力资本属于资本的范畴,是因为具有资本最本质的特征,即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过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到垫支者手中。这个过程中“人力”创造了新的价值,且新的价值大于原有的投入。
三、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判别准则
有的学者将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划分,把人力资源视为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力,把人力资本视为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肖文,2005);也有学者从资源和资本的角度划分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区别(杨薇臻,2003;滕玉成和周萍婉,2004);还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区别在于理论视角不同、外延不同、强调的重点不同(吴中伦,2001)等。
笔者认为,这些分析都没有抓住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概念及其特征的区别与联系。人力资源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反应一个时间段人口作为劳动力资源的一种状态。而人力资本则是动态的概念,它要求在不断运动中实现价值增值。换句话说,人力资本只有在劳动或劳务过程中才能体现其资本价值量并创造出新价值。人力资本在劳动或劳务之前的“静止”状态下,其价值无从体现,人只能作为一个消费者。据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最基本的判别准则,即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划分依据是考察劳动者是否进入要素市场上进行交易,是否通过交易进入生产领域。只有通过交易进入生产领域,劳动者身上的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才能构成人力资本;没有进入生产领域,包括闲置的劳动力和投入非生产领域、市场失灵的领域劳动力,其身上的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只能称为人力资源。
这个判别准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必须在市场上把自己拥有的劳动力出让;二是劳动者必须进入生产领域创造价值。在未进入市场以前,只能说每个人都具有人力资本属性,但还不是人力资本,只能称为人力资源。只有进入市场,把人力资本价值作为资本进行交易,人的人力资本属性和价值才能表现出来,人力资源才能转化为人力资本。对于这一准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产权
制度经济学建立产权这一概念是为了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产权的存在即为了说明市场上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清晰、确定的产权才能保证市场交易正常进行,从另一个角度说,交易就是产权的运动和体现。由此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产权问题。由于人力资源不参与市场交易,就不涉及产权问题。换句话说,一个人拥有劳动力(包括各种知识、技能、经验等),如果闲置或只供自己使用,而不与他人发生交易关系,产权问题就无从谈起;相反,劳动者把自己拥有的劳动力在市场上交易,必然产生出人与人之间关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安排问题。
(二)人力资本的定价
劳动者进入要素市场进行交易,必定涉及劳动力的定价问题。现实的情况是,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和素质相差悬殊,由此导致每个人创造财富和价值的能力也参差不齐,所以要素市场对劳动者的定价也是不一样的。由于人力资本侧重于描述劳动者的异质性和素质差异,体现劳动者在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等方面的个体特征,因此可以根据个人的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等要素的稀缺性和市场供求关系,为不同的劳动者定价,这就是人力资本的定价问题。而人力资源不涉及在要素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不存在定价的问题。如前所述,人力资源中虽然包括从事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但在使用人力资源的场合,往往不体现劳动者能力和素质的差异,而把所有的劳动都看成是无差异的。
(三)价值增值
创造财富离不开作为生产要素的人力资源,没有人力资源就不可能创造出财富,但不是说有了人力资源就一定能创造财富。作为资源,人力可以用来创造财富和创造价值,也可以不直接参与财富和价值创造,或者处于一种闲置的状态或者用于非生产领域、市场失灵的领域,此时不仅不创造财富还会消耗财富。而如前所述,人力资本具有资本价值增值这一最一般的属性。人力资本通过交易进入生产领域后必定能创造出新的财富和价值。可见,人力资本是从人力资源中分离出的进入经济活动创造价值的那一部分。
(四)经济增长
【关键词】供需原理基本概念法学重构供给需求交叉学科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的意义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经济学的法律分析诞生的基础。经济学家推开“科斯之门”走进了法学之后,却随手关上了门。法学家如何走进经济学?法学能否分析经济学?经济学家用科斯定理告诉法学家们,效率是一种公平,法学家们是否能提出逆向“类科斯定理”从而告诉经济学家,公平是一种效率?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皆离不开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法学理解。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以整个法学为研究对象撰写了鸿篇巨制《法律的经济分析》,实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深度交流。然则何时可见以整个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的法律分析》呢?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法学视野拓宽的必经之路。法学界已对部分原本专属于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重构,比如公司、股票、银行、垄断、倾销以及补贴等。这种对经济学专属概念的重构无疑为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法学的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包括商法、经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的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但以垄断为例,垄断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市场问题中不完全竞争范畴里的一种极端形式,①法学界重构了垄断的概念却至今未能以法学视角审视不完全竞争、市场以及微观经济学。对经济学的概念进行法学重构并非无意义之事。笔者认为,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是将经济现象纳入到法律调整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法学视野的拓宽非经此路不可。诸如失业、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等问题至今仍不被法学界认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其法学重构也被法学家们认为是旁门左道。令人不禁感叹相较于开放的经济学帝国,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是否真的已经是封闭的“老大帝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固然离不开对原有理论的持续深入研究,也同样离不开新研究领域的开辟。对经济学中尚未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进行法学重构具有相当的潜力,而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重构将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经济学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家独有的思维模式,也是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基石。可以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对法学有多大意义,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对经济学就有多么重要。为了能够清楚地阐释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逻辑位置。
由于任何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的无穷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会和个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选择,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所以经济学是:“选择的科学”。又因为所谓“选择”所要决定的是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包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统称为资源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科学。正如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写道的:“经济学研究我们社会中的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如何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式”。在资源配置的方式选择问题也即经济制度选择上,主要有政府主导进行资源配置的指令经济或称为计划经济、以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三种模式。其中混合经济模式由于兼具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采用。②
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在进行调节。而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价格机制,但价格的决定因素从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即“单一要素说”到《人口论》的作者马尔萨斯所秉持的“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两要素说”,而后又经历了无数经济学家的执着探索,在“边际革命”后由梅纳德・凯恩斯的老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将价格的决定因素概括为供给与边际效用即需求。
总而言之,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种竞争性的用途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而价格又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③
法学视角下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④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需求是在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量。⑤在这一概念中,“商品”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狭义商品即有体物,又包括服务。虽然每个人需求的种类与数目各不相同,但是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需求应当具有四个特征即:需求的主体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确定而具体的内容,需求必向特定主体提出,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足。这与合同法中的要约极为类似。作为合同订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需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⑥在合同法中,虽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可能出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等反复缔约过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时的要约内容必然是确定的,而要约之内容即为要约方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总之,因为需求的内容等于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又因为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也即债务标的乃合同履行时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内容,所以需求等于行使请求权。换而言之,需求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供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与需求对应,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生产的某种商品量。与需求不同,在经济学上需求只是主观愿望,而供给则是供给愿望和供给能力统一的结果,相较于供给愿望而言,供给能力更为重要,供给的范畴小于需求的范畴。而以法学为视角对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将供给限定在供给能力与供给愿望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其意义在于需求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给是意思表示与履行行为的主客观统一,这将体现在供给在法律概念上与需求的差异。
尽管需求与供给在客观性上有本质不同,但对其研究却不能分离。正如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一样,供给方也不能脱离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请求权,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需求方实为请求权人。供给可以被理解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供给方实为义务人。在微观经济学中,市场经济中活跃着无数笔交易。以最基本的买卖行为为例,消费者去商场购买电脑则消费者是需求方,销售者是供给方。在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后买卖合同得以订立时。买卖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是请求权人,销售者是义务人,消费者得依据买卖合同请求销售者转移电脑所有权而销售者负有交付电脑之义务,买卖合同因消费者支付价款而销售者转移财产权而履行完毕,消费者对电脑的需求因销售者的供给而满足。在上述过程中,电脑的销售者作为供给方实际提供的是义务,即转移电脑的财产权。由上述实例可知,供给即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法学视角下的价格变化
价格。法学视角下的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现代经济学认为价格即物品的货币价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⑦换而言之,价格是一种比率,是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而确定的交换比率。在前文提及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假设电脑的标价是5000元。由于电脑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消费者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销售者负有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消费者为了满足购买电脑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支付对价义务,也即为了得到购买电脑所需的5000元而可能通过付出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的方式,且无论具体方式如何,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他都必然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这价值5000元的劳动就是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义务人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难度。同理可知,销售者为了满足出卖电脑赚取利润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也同样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首先是销售者的进货成本如果是4000元,为了进货则预先付出了价值4000元的劳动,而后为了赚取1000元利润则又付出了进修销售学习班、购买相关书籍以及最重要的时间成本。所以,以价格为媒介,买卖双方为了履行各自特定义务或者说支配了对方一定数量的劳动而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高,说明义务越难履行。
均衡价格即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指的是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也就是使供给与需求平衡的价格。⑧如前所述,电脑是货架上陈列之商品,在大陆法系中视为要约⑨,而买卖双方对商品的评价可能并不相同所以消费者可能讲价从而产生新要约。但无论合同订立过程如何曲折,假设消费者同意在5000元的价位购买这台电脑,则5000元即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价格。同时,5000元即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
供需原理。在以法学的视角重新界定需求、供给以及价格这三个经济学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供需原理。供需原理分为三个部分,需求定理、供给定理以及市场均衡。
需求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将减少;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上升。⑩而法学视角下的需求定理可以概括为: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上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下降;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下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上升。
由于买卖行为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活动,以前文买卖电脑为例仍不失代表性。在前文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如果电脑的价格从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则可以视为销售商作为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财产义务的义务人其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也就是说销售者在卖出更高价的商品之前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正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更多的劳动使得销售者履行给付义务时变得更加困难。而根据合同正义原则,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且这种等值性是主观上的等值,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所以当销售方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时,消费者作为双务合同的请求权人同时也是货币给付义务人也要付出更高难度的给付,也就是在购买行为发生前付出更多的劳动换取货币价值。又因为消费者作为的请求权与给付义务是等值的,给付义务的难度提升意味着请求权更难行使,从而导致行使请求权的意愿下降。
供给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供给定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价格上升,该物品的供应量下降;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该物品供给量也减少。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定理可以概括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上升,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降低;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下降,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上升。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生活的场域里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市场均衡。经济学中所谓的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的力量会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即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在这一均衡点上,价格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的趋势,这一点的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也即市场出清价格。这意味着所有供给和需求的订单都已完成,账面上已经出清,需求者和供给者都得到了满足。法学视角下市场均衡指的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由于市场均衡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状态,而市场需求是个人需求的总和、市场供给是个人供给的总和,在探讨市场均衡之前有必要引入两个概念,权利群和义务群。所谓权利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权之总和。所谓义务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得履行的义务之总和。权利群和义务群的范围随研究对象的范围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在其构成中的主体皆具有不特定性,合同标的皆相同或相关的。
在引入权利群和义务群概念之后,法学视角下的市场均衡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由于需求即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且市场需求乃个人需求之和,所以法学视角下的需求量或称需求总量等于权利群。同理,供给量为或称供给总量等于义务群。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也就是说市场均衡发生在权利群与义务群相等的义务履行难度上。在一次具体的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所确定的彼此权利义务规定的接受从而订立合同。在不特定主体对相同或相关合同标的的多次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在义务人相同履行难度的情况下无数合同得以订立。而均衡的实现,即前述合同内容的完全实现,也即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
综上,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市场均衡则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无疑将为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使得更多的法律部门之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⑦⑧[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第7页,第23页,第47页,第46~47页。
③⑩[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第73页,第79页。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⑤梁小民:《经济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⑨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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