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条件(6篇)

时间:2024-09-08

公积金贷款条件篇1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公积金贷款条件篇2

多省市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义下发文件来调整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的规定,这占各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体系中的多数。如上海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如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1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二、我国现行住宅消费贷款制度评价

(一)立法层级较低且法律约束力小、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消费信贷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性质是一部由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此外,除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16个省通过省级政府以行政立法,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形式,对本行政区划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作出法律规定;其余省份均主要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文形式,对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政策进行规制。实际上,不仅是涉及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就连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方面的内容都是依据层级较低的,甚至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算的文件来进行调整与规范。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的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具备法的性质与特征。但与之相反,实践操作中,在进行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公积金的安危基本上系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身,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又是主任说了算,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监管力度不够,公积金安全事故频发。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对象覆盖面小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上提供的信息显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贷款时,最低贷款资格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其余代表性城市都需贷款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很多刚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等非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程序使其在个人消费贷款上使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为我国居民的刚性需求,对于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来说,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消费贷款应当作为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事实却是:没钱的人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个人住房消费,但因为平常缴纳的少,所以首付款高、可贷最高额低;而相反的是首付款缴纳比例低、可贷最高额度高的为平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的那一部分人,或者是不急着用钱的那一部分人;并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实践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审批时一般都是两周左右,时间比较长。以上原因致使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被闲置或者用在个人消费贷款以外的方面,实际用于个人消费方面的使用率低。以2012年数据为例:深圳市2012年累计归集资金465.35亿元,贷款资金发放7.95亿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主要工作及2013年工作安排);西安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为1245952.0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529470.20万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2012年12月数据统计);成都市2012年全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58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78亿元(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计划)。全国各大中型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资金一般都只占到五成左右,大量的资金被闲置,虽然我们也能通过各地先后出台的文件看到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率的努力,但相较于急剧上涨的房价,公积金贷款发放率远远不够。

三、住宅消费贷款制度的法律思考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的合法性,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率,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并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威性

率先进行住房公积金立法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对我国的公积金立法有着借鉴意义。比如新加坡: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在借鉴新加坡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建议我国借鉴新加坡在公积金方面的立法成功经验,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我国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赋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实际的监督权,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主体、缴纳对象、缴纳方式、缴纳程序、贷款条件、贷款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国统一体系。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对象覆盖范围

由于住房公积金主要的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范围未能覆盖全面,同时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时又有缴存最低年限限制,导致从源头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大大降低。因此,建议从立法上扩大个人消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具体可做如下操作:首先,从最高立法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范围,使其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对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司机、商品营销员、开业医生及其他各种自由职业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次,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缴存时间限制,比如将最低需连续缴存六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时间条件缩短,使更多的缴存者可以有申请贷款的资格。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款、最高贷款额以及审批期限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所拥有的共同的资产,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我国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消费贷款时,应当结合住房公积金的以上两种性质,在不影响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满足贷款者的需求。在我国,高收入群体不一定指望住房公积金购房,而低收入困难职工有了公积金资助也买不起房。因此,立法的思路应当是: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按照家庭类型实行有差别的政策,对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如普通职工家庭、就职于低收入行业的家庭通常是住房问题较为突出的群体,评估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缴纳能力,然后尽量放宽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比如和可贷款额挂钩的贷款者的工作年限、月缴纳额等条件尽量向穷困者倾斜;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比如严格规定在3日或者5日之内,及时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二是针对不同需求的城镇居民,设计不同的利率水平,比如对亟待拥有住房和改善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储户,采用“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对不需要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储户,采用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或者是减免利息税等优惠措施吸纳更多住房储蓄,对投资性购房者采用市场化的贷款政策,以抑制利用保障性资金炒房的现象,以此避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四、结语

公积金贷款条件篇3

要避免住房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自1987年《民法通则》首次规定诉讼时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认为贷款逾期2年以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段期间中申诉,就退出胜诉权,法院可以不受理,可以不支持追回贷款请求。公积金信贷公证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要件,逾期贷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违约的责任,而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区,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信贷公证也是一项解决疑难问题的有力手段。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可采取公证方法发催收通知书,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一律视为送达,使诉讼时效从催收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保全公积金信贷资产,解决个别赖帐户,难缠户拒绝在催收通知书签字使合同失去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实质上保证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从而防止了借款当事人免责,有力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益,值得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贷款公证贷款法律风险仲裁纠纷

要避免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公积金贷款走到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身份证不真实,担保人身份不真实,抵押物不真实,购买住房资料不真实,或其他文件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风险。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公积金贷款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所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

3签约不真实。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签定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尤其是其他人冒充担保人签字,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公积金中心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是国家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的低息贷款,是为解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困难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而不能挪作他用。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出现后,公积金中心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导致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公积金贷款资金遭受损失。公积金的是广大干部,职工自己的住房储备资金,是属于广大干部,职工的,所以当公积金贷款资金出现差错的时候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干部,职工。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是最后归根结底还是广大干部,职工受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公积金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法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的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人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和借款人的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未见面就认定担保人的签字有效,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恶意操作,骗取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损失。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公积金信贷风险实际产生而且是在无协商的余地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补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请执行。这种办法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无形中大大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浪费国家的资金。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欠款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2仲裁。既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公积金中心在与欠款人及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决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既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公积金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针对担保方式不允许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尽量避免由于担保不真实,不合适而影响贷款资金的安全。

3,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也可以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人员和申请贷款人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金加强管理,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的安全大大增强。

4,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一定要用于住房贷款,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5,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跳过诉讼阶段。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风险,并且缩短了诉讼时间和减少了诉讼费用,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的安全风险降低到了最低点。

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提讼收回贷款,最快也要3个月,通常耗时在6个月以上,转入执行时间还会更长。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高,但执行率较低,这就是依法收贷效果不明显的根源所在。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若发生贷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根据实行信贷公证资料统计显示,办理公证收回的贷款平均用时10天,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催收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法,强制收回贷款。但由于诉讼期较长,使贷款人有充分时间转移财产,虽然有判决,但执行起来是人去财空,收回无望。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节省时间,缩短中间环节,可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恶意逃债户无机可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资产,提高收贷率。在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通过公证程序,可以一开始就直接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不按期归还,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从而增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按期还款意识。并且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依照法律对贷款手续进行完备性审查,堵塞漏洞,消除运用法律不当而引起的纠纷。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既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资金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大大提高。二是快,既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节省费用。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律师费14640元,案件执行费4640元,共计43720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0元,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公积金贷款公证虽然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接受,但并为得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

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理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公积金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将执行事项全部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3公证行业正处在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有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我们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证处为例,只有一个人有公证资格,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证的安全,使公证出证的时间很慢,这样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申请贷款人申请公证的热情大大受挫。

4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这样大大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资金更加紧张。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处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就一项利国利民优惠政策,为了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公证处能够免收或减少公证费用,真正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在住房公积金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随公证机构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目前的形势很严峻,央行〈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底,全国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国债,全国仍有2086.3亿元的沉淀。专家指出,沉淀现象的原因在于金融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使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尤其是最新的政策动向了解不多。还有专家指出,政府对公积金的管理应当实行差别贷款政策,对于购买大型住宅区项目商品房的市民可以多贷,这样才能保障中低收入群众的购房利益。

目前的现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已于银行达成某种“捆绑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做购房贷款时,必须推荐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的多。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为人民多服务,为广大群众购房提供更多的便利,让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服务。

参考文献资料: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

公积金贷款条件篇4

1、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按时足额进行缴纳住房公积金在6个月以上的。而且还具有合法性的购买或者是翻建,大修等相关证明材料,签约合同协议时间要在2年之内。

2、申请者还必须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在征信信誉也必须良好,还要有一定的偿还贷款本息实力。如果是借款者家庭是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必须是在90平以下,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20%,如果是建筑面积在90平以上的,它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若是购买二手房或者单位集资房屋,首付不能低于30%。

3、如果借款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宅,买房首付款不能低于50%,还有建造或者是房屋翻建也必须要支付50%的款项。若之前还有的款项还未还完的很有可能会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来源:文章屋网)

公积金贷款条件篇5

单位给我们购买的五险一金作用非常大,比如说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提取里面的余额,但前提是需要符合条件。那么,公积金可以偿还商业贷款吗?下面来看看提取条件有哪些。

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规定,公积金是可以用来偿还商业贷款月供的,因为对于房屋按揭来说,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购买房子,而且公积金的用途可以用于归还房贷,对于房贷的方式并没有要求。

目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很多,其中包括了:购房;办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买房:一次性买房后可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等提取足额公积金;无房户支付房租;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退休的。

(来源:文章屋网)

公积金贷款条件篇6

买房要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普通商业按揭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减少购房者的利息支出,降低购房开支。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使得原本就有优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有吸引力了。那么,如何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呢?

降低利息成本的途径

购房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能让购房者轻松不少。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依靠自己的力量,一次性支付房款存在不小的难度,因此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已成为购房者的首要选择。一般情况下,居民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有两个选择,一是申请商业贷款,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如果能够申请到尽量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肯定能够让购房成本降下来,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要低很多。

央行最近一次下调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5年期以下利率为4.0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4.59%。就中长期贷款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最大限度下浮至基准利率0.7倍的利率水平,还要低0.45个百分点。对于同样一笔40万元的按揭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每月还款额相差98.6元(具体计算见表1)。

新政对普通购房者在税收、贷款利率等等多个方面给予了优惠,相比较税收标准降低、所得税免征等一些措施而言,贷款利率因其贷款数额大、贷款期限长,这方面涉及到的资金成本更值得关注。除了商业性贷款之外,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普通购房者首先应该考虑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可以大大省钱。

贷款标准心知肚明

目前有不少地方对住房公积金标准做出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无非是扩大受惠人群,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做法有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时限,降低首付比例等等。不过通过综合对比发现,各地具体操作的方式有所不同。

贷款最高限额有所提高,提高额度一般在5万~10万元左右,最高达30万元。综合比较而言,以上海为最高。此前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此次提高到80万元。北京和广州的最高额度则没有变化,仍为78万元和65万元。此外,长沙、成都、福州等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所提高。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调整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据了解,目前北京和上海下调了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20%。此外,南京、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下调至20%。

除了少数情况外,各地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未调整。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申请条件与原来相比,几乎没有变化。总体来看,既未放松,当然也没有从紧。不过,对某些特殊情况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上海对于申请贷款总额80万元的情形,要求申请人除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款能力等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次购买自住房,且以户为单位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户成员共同参与贷款)。如北京对申请总额为78万元的情形,也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必须为最高的AAA级。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如放松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如北京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或者实行异地贷款,如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而成都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实施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温州市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允许其将商业贷款转办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50万元。

灵活运用新政来省钱

根据政策的变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调整来达到减少购房成本的目的,这需要购房者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政策特点来认真研究。本刊在此推出几个例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提前还清贷款在北京,如果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时能否享受到首次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呢?答案是可以的。但考虑到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无法第二次申请,因此需要还清贷款。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就可以申请第二笔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二套房提高首付或利率的问题。至于第一套住房要不要售出,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购房者可以灵活调整,在这点上与享受下浮基准利率0.7倍的商业贷款优惠措施有所区别。

家庭成员来帮忙为了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尝试家庭成员组合申请贷款。如上海规定,与在一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80万元。因此有专家建议,可以让与自己同住的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房贷,贷款额度比个人要高得多。

还有一种方式是利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来静忙。如福州公积金新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早早备足缴存余额在上海,对于希望获得个人最高30万元的改善型购房者来说,必须先做好准备,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余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有可能足额申请贷款。上海规定,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7500元,就可以获得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但是不要小看这7500元的缴存余额,因为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只要还在还贷过程中,每月缴存的公积金资金都会自动用于冲还贷,余额所剩无几。因此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停止冲还贷,而改用现金还贷,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沉淀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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