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虚假网络诈骗范例(3篇)
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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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形形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未成年由于好奇是此类犯罪犯罪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建议对未成年人从金钱观,人生观上
尽管计算机安全产业不懈地努力,malware(恶意的软件)还是比任何时候都更疯狂地蔓延。仅2008年一年,其数量就翻了三番,比过去21年内累积的总和还增加了200%。
malware会在暗中占领一台PC,然后利用它以几何级数向其他电脑传播更多的malware。2008年10月,位于马萨诸塞州贝德福的一家安全咨询团体――RSA欺诈行为研究实验室――发现50万信用卡号码和银行账户登陆信息已被一个所谓的超自然计算机偷窃,该计算机由一个网上帮派远程控制。同月,GeorgiaTech信息安全中心的研究员称,全世界遭到botnets(通过互联网发送垃圾信件或干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服务的网络,也称僵尸网络)感染的联网计算机可能将于2008年底增至25%,而2007年只有10%。这意味着多达1000万台电脑将有可能遭到感染,被犯罪分子用于通过互联网发送垃圾信件和计算机病毒。
电脑科学家和安全研究人员承认,他们无法与这些袭击抗衡。
越来越狡猾的病毒
迄今为止,人们对抗病毒的努力几乎是杯水车薪,因为散播计算机病毒的botnets和虫子一样,可以从一台电脑爬向另一台电脑,商业杀毒软件目前还无法识别它们。2008年11月,硅谷电脑安全公司FireEye的首席科学家StuartStaniford指出,在36个商业杀毒产品测试里,只有少于一半的最新病毒程序被发现。
而帮派分子们仍在孜孜不倦地改良其病毒。现在,他们已写出用于搜寻个人电脑里某种特定信息的程序。一些病毒会利用操作系统寻找用户近期生产的文件,推定它们更具价值。而另外一些会定期监测和偷盗登陆及密码信息,特别是客户的金融信息。
这些程序的复杂性在过去两年内已赋予它们以假乱真的能力。比如,病毒程序一旦感染了一台电脑,就会定期使用其自身杀毒功能,不仅令杀毒软件失效,还清除与其竞争的病毒程序。最近,微软反病毒研究员破解了一个感染程序,他们惊异地发现,当它攻占用户的电脑后,它会定期打开Windows的升级功能,保证其自身不受其他犯罪者的侵袭。
但最大的问题是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计算机是否被感染了。因为病毒常常伪装自己,逃脱杀毒软件的视线。眼下,苹果的Macintosh计算机或多或少能幸免于这些侵袭,但研究人员认为,随着市场分额逐日增大,苹果电脑会成为更大的目标。
感染驱动的时代
尽管新技术阻遏了一些病毒的侵袭,一些计算机安全专家表示,眼下水深火热的经济低谷有可能会导致计算机安全成为第一个被削减预算的项目,这是因为其有效性很难得到印证。而网络罪犯却至少和尖端的大软件公司一样技术先进,也更快,更灵活。当软件公司加紧提高基本操作系统如Windows和Macintosh的安全性时,进犯者已转移到网络浏览器和程序上,如AdobeFlash和AppleQuickTime。由于资源有限,安全人员无力重新设计架构,只能力求解决现存问题,这就造成了好人被坏人牵着鼻子走的窘况,也即所谓的“感染驱动”的时代。
警惕:社交网络中那个自称是你朋友的人
如果说病毒是人们难以抵御的灾难的话,那么很多网络诈骗似乎该是可以避免的了,因为它们的形成大都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要件:骗子施骗,以及受害人上当受骗。既然此类犯罪的要素之一是人们自身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轻易避免受害了呢?
最近,澳大利亚公民KarinaWells在社交网站碰到一个酷似尼日利亚诈骗犯的家伙。此人在Facebook上发给她一条信息,自称是她现实生活中的朋友Adrian,被困在尼日利亚拉格斯,附近找不到电话。他请求Wells汇来500美金,好让他买机票回家。
Wells当然不肯买他的帐。她向澳大利亚当局和Facebook发出警报。两者现在都在调查中。尽管细节还需证实,Facebook官方已经认定,有人诱使Adrian在一个虚假网址上输入其在Facebook上的密码,从而获取了他的登陆信息。
Wells挫败了这个明显的骗局,但官方和安全专家警告,由于数百万人每天在社交网络中互动,人们常在越来越广阔的朋友圈内分享详细个人信息,这将导致类似的网络诈骗越来越常见。“默认的信任”
FBI和国家白领犯罪中心指出,虽然e-mail仍是诈骗高手接触潜在受害人的最常见网上手段,骗子们已日益转向包含社交网络的网页。他们还指出,美国人2007年在互联网犯罪中被卷走的金额总数增加了21%,达到空前的2亿4千万美元。在此类案件中,通过网页被锁定的受害人占32.7%,而2005年仅有16.5%。官方表示,社交网络要对这一增长负局部责任。因为在这些网页上,存在着一种默认的信任,人们感觉不到人身威胁。FBI网络调查部门副主任ShawnHenry指出,很多罪犯如今转向了计算机网络,因为那里是受害人云集之地,也即机会之所在。
安全专家也被骗
最近,一对网络安全顾问做了一个试验,证明在Linkedln上伪装成另一个人是如何轻而易举。他们从他们的朋友MarcusRanum那里得到允许,在以专家为目标读者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关于他的虚假资料网页。MarcusRanum是为白宫官方网站建立第一个e-mail服务器的顾问,并因此闻名。这两个安全顾问就使用他的名字,简历,照片(所有照片皆来自网络,无需任何帮助)。然后他们试图联系大公司主要信息官员,安全交易杂志的主编,防御产业专家,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Ranum可能知道的人。
尽管这些人都专长于网络安全,却大都接受了这个请求。一旦假Ranum和这个产业有了切实的联结,他对下一个目标就显得更可信了。这一实验表明,社交网站的用户对一个朋友身份信息的期待少之又少。一个名字,一张照片,一些关于他们真实生活的了解就足矣了。
2008年网络诈骗手段排名
除冒充别人行骗外,还有数不胜数的其它门类的网络诈骗。美国消费者诈骗举报协会融合美国互联网犯罪举报中心及自身追踪系统提供的数据,了2008年网络诈骗统计。根据此项统计,排名前八的现行诈骗手段如下:
乐透中奖骗局:受害人会被告知他们已进入一个抽奖程序,之后他们会收到祝贺电话,恭喜其中奖。但在领奖前,他们必须缴纳管理费和税款。这里的奖品当然是子虚乌有。任何真正的乐透也都不会在中奖人领取钱款之前,先要求其交钱。
互联网拍卖诈骗:通常被称为Ebay或PayPal诈骗。在此类诈骗中,或者拍卖货品是假的,或者拍卖人收了钱而不发货。
尼日利亚预付款诈骗:诈骗人通过信件,e-mail或传真,提出和受害人分享巨额款项,前提是要用后者的银行账户向国外转账。罪犯常常会使用这些银行账户详细信息提走受害人名下的存款。
身份盗窃:受害人会收到一个看似真实可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的email,其中包含一个网页的链接,要求受害人更新账户信息。但这些网页和email都是假的,目的只是在骗取帐户信息,然后偷窃。
致富骗局:此类诈骗会许诺你一旦收到他们的免费书籍或CD,就能了解他们致富的秘密。这些网页本身就是诈骗,其产品更是毫无价值。他们根本没什么秘密可言,更糟的是,他们中很多人是身份盗窃犯。
假支票:你从email里收到一张支票,看起来是真的,但当你试图去取钱时,你会发现它是假的。你会因此而被捕!
免费信用卡报告:该网页的名字是“免费信用卡报告.com”,但你只在申请其有偿服务时才会收到一份报告。这是多么公然的欺诈!
在家中工作:当你申请了这类工作后,你将被要求付材料费,钱一到手,对方就会人间蒸发。
套用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词,正所谓:网络诈骗,种类繁多,总有一款适合您!
网络安全保卫战:路漫漫其修远
美国政府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08年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国家安全总统指示54号文件,建立了一个国家网络安全创制权。这一计划预计将在未来七年内花费3百亿美元,旨在保护联邦政府电脑及运营国家重要架构的系统,如石油和天然气网络以及电力和水系统。
目前正在参议院接受讨论的2008互联网犯罪预防法案(InternetCrimePreventionActof2008)提出了互联网犯罪预防教育计划,旨在教育家长,孩子,教育工作者及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潜在的网络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犯罪愈演愈烈的今天,这类法律在全世界各国都势在必行。因为,很显然地,这将是一场世界范围内旷日持久,也许永无尽头的战役。和现实世界一样,哪里有利可图,哪里就会有犯罪。随着网络一日千里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经济领域,其中的“利”会越来越耀眼,照出虚拟世界里的犯罪更加狰狞而真实的存在。和现实世界中的犯罪相比,也许网络世界里的犯罪更容易,更安全,成本也更低廉。同时,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还在创立和完善阶段,这就为罪犯成为漏网之鱼提供了条件。既然如此,一个诈骗犯何必不在网络里诈骗呢?也许正像.com公司的兴起,这是一个新兴的犯罪领域,其中蕴藏着无限“商机”。所以,这不会是一场容易的仗。谁也无法预测它将如何演变。形势也许会得到控制,也许会更糟。重要的是,人们必须要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网络犯罪肆虐到不可收拾前,同心协力去打这场保卫战,让网络时代的孩子们从小就形成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普通人都把网络当作现实世界的延伸,以及不法分子犯罪舞台的延伸,充分提高警惕,这样,才会将犯罪分子的破坏性降到最低,也才能维持住已成为21世纪商业基础的电子商务。
除了加强立法,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其他防治措施:
强制报案制度:这一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兴起。比如,美国佐治亚州和犹他州在立法中规定,知道计算机犯罪事件的人、企业或者单位有向有关当局举报的义务。佐治亚州还规定,如果报告者出于真诚,将免于承担任何因进行报告而导致的民事责任。
成立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为打击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美国各种专门机构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2000年5月8日,美国政府成立了“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theInternetFraudComplaintCenter,IFCC)”,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分支,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日益猖獗的网上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随时通过该中心的网站(ifccfbi.gov)进行投诉。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欺诈的政府机构。通过设立这样一个专门受理网络欺诈的政府机构,那些怀疑受到电子商务欺诈侵害的消费者可以迅速有效地与执法部门分享有关信息。美国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在成立之初就配备了12名联邦调查局特工和15名来自全国白领犯罪调查中心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履行执法任务。
此外,美国司法机关于1991年就成立了国家网络犯罪训练合作社,训练地方,州及联邦法律执行机关识别和打击网络犯罪。网络欺诈罪犯可被判为重罪,面临高达25万美金的罚款和长达20年的牢狱生涯。
装备专业技术警察: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装备了专业计算机技术警察。美国的“C-37”就是侦查计算机犯罪行为的行动小组。他们的装备不仅有手枪等武器,还配备了便携式计算机,其任务是追踪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空间的犯罪分子。
1、遇到法院传票要警惕,亲自前往求证才能信。
2、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记清楚。
3、安全账户子虚有,大额汇款要三思。
4、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5、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要当心。
6、合法购汇勿贪小,中行网点容易找。
7、大额支付用转账,现金最好少搬家。
8、骗子不高明,专骗财迷人。
9、拒接陌生来电,避免上当受骗。
10、异地刷卡消费现,不要着急忙给钱。
11、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12、电信诈骗五花八门,勿信不理四平八稳。
13、苍蝇专叮有缝蛋,骗子偏爱贪财人。
14、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
15、短信说你卡消费,不予理睬最有效。
16、家庭情况要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
17、遇事要深思,不上骗子当。
18、网上购物便利多,设置限额准没错。
19、幸福生活双手造,馅饼不会天上掉。
20、安全账户子虚有,大额汇款多思索。
21、天上不会掉馅饼,退税中奖是骗局。
22、防范诈骗很简单,拒绝诱惑心不贪。
23、遇人向你借手机,始终留意别远离。
24、网络中奖真够狠,奖品多是笔记本。
25、陌生电话不牢靠,反复查询很重要。
26、时刻绷紧防范之弦,谨防新型电信诈骗。
27、陌生电话勿轻信,银行客服问究竟。
28、刷卡消费莫离眼,防止盗刷盯着点。
29、飞来大奖莫惊喜,让你掏钱洞无底。
30、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牢记心。
31、防范网络的骗术,不贪便宜要记住。
32、横财到嘴边,吃亏在眼前。
33、所谓内幕和信息,全是人家使的计。
34、铸就防骗长城,擦亮识骗慧眼。
35、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绝不能。
36、个人信息顶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好。
37、不贪便宜不吃亏,不捡馅饼不上当。
38、网络购物要小心,反复要钱不是亲。
39、网上购物便利多,支付限额要设好。
40、致富十年功,诈骗一场空。
41、虚拟电话设陷阱,回拨号码能问明。
42、取款转帐多留意,小心坏人设陷阱。
43、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莫着急。
44、心清眼睛亮,才会少上当。
45、网络购物要小心,低价商品莫贪心。
46、一旦难分假和真,警方咨询最放心。
47、以次充好货难验,拿钱就跑最常见。
48、花言巧语轻信,受骗上当跟进。
49、十人受骗,九人贪财。
50、机上取款要当心,切莫轻信小广告。
51、一不贪二不占,诈骗再诡玩不转。
52、钱卡证件分开放,挂失要快莫等闲。
53、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
54、真假网店难分辨,购物不慎就被骗。
55、陌生来电多防范,资金转移留心眼。
56、不存贪婪心,诈骗难得逞。
57、诈骗手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58、诈骗手段万万千,捂紧钱袋不沾边。
59、电话通知接传票,实为骗钱设圈套。
60、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61、群策群力hold住防范诈骗,同心同德给力平安嘉善。
62、投资理财和股票,多是骗子设的套。
63、鱼因馋上钩,人因贪受骗。
64、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65、全民参与防范,骗子有孔难入。
66、违禁包裹莫惊慌,邮局核实来帮忙。
67、代办退税有猫腻,骗取存款是目的。
68、心莫贪,擦亮眼,绷根弦,防诈骗。
69、莫信天上掉馅饼,常劝自己心放平。
70、丢包分钱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71、领奖先要手续费,买个教训实在贵。
72、不信陌生短信,拒接陌生来电,让骗子无从下手。
【日常防骗警示语】
丢包分钱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网络购物要小心,反复要钱不是亲;
违禁包裹莫惊慌,邮局核实来帮忙;
飞来大奖莫惊喜,让你掏钱洞无底;
电话通知接传票,实为骗钱设圈套;
遇人向你借手机,始终留意别远离;
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莫着急;
家庭情况要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
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网络防骗警示语】
陌生电话勿轻信,银行客服问究竟;
安全账户子虚有,大额汇款多思索;
个人信息最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妙;
异地刷卡消费现,不要着急忙给钱;
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牢记心;
网上购物便利多,设置限额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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